最新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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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适应的。学会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写作技巧和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一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计划运作与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目标的达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计划生产安排。
第三条:管理职责。
1、计划部负责月度生产计划进度安排编制与实施。
2、销售部负责提供月度需求计划。
3、质量部、物流部技术部负责配合制造部生产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计划编制规定。
第四条: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规定。
1、销售部提供订单计划和下月预示计划经整理后统一下发销售计划到计划部。物流部提供库存情况(包括钢材、产品);技术部提供新品开发、技术改造计划,制造部提供生产能力明细。
2、由计划部负责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月度计划草案。
3、由计划部与销售部衔接最终确定月度生产总量及其供货时间节点,最终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到相关部门。
第五条:临时计划。
1、销售部根据客户临时需求,下达追加计划到计划部门。
2、临时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材质、数量、需求时间、厂家、产品交货特殊要求等。
第三章生产计划执行规定。
1、制造部组织好各车间按计划部下发旬计划进行生产。
2、制造部做好公司生产计划协调、调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每天10点前报送计划部;未完成计划或者拆班情况在生产工作令上做详细说明。
3、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每月月度会议召开时,通报上月完成情况。由计划部统计分析,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及做好下一月的计划安排。
第四章生产计划变更规定。
1、月度计划调整。有制造部提出提出调整意见,同时与销售部沟通经计划部审核总经理批示后,下发执行。
2、临时计划的调整。没能完成临时计划时,须第一时间通知计划部,以便计划部与销售部沟通做出相应的安排。
3、如因市场变化对销售品种、时间有临时调整时,销售部需提前通知计划部做好相应安排。
第五章生产计划统计。
1、由制造部每天统计完成情况报计划部做生产安排完成情况分析。
2、每周六统计本周完成情况并报计划部存档。
3、每月底最后一天做好现场盘存工作;做好当月完成情况统计报表交计划部审核,由计划部统一报公司财务部。
生产中断管理细则。
生产中断:指生产过程中,出现设备损坏或模具损坏而临时停止生产。
1、当设备临时损坏时,生产工人应立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由设备部立即组织。
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修复;现场管理人员应调整出备用设备安排班组正常工作。
2、模具损坏时,首先通知现场检验人员,由检验人员确定模具是否可用;如不。
能利用,应立即更换新模具。损坏模具由班组返还至五金库房,做好相应标识,由技术部分析原因。模具车间配合制作补充相应模具,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二
因校园面积狭小,师生活动场地受限,为保障师生安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就校园如下:
一、学生上课期间,非学校校车及上级领导机关公务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二、教职工私车上班期间车辆一律停入校外学校专用停车场。违反规定停入校内的'按10元/车次收取停车费,其费用从课时工资中扣缴。
三、学校校车停驶期间必须停入地下车库,不得停在学生活动的公共场所。
四、运送货物进入校园的车辆,门卫必须告知车主卸载物品后及时开出且禁止在校园内鸣号。
五、学生上学及放学时段内禁止车辆出入。
六、夜间及假期,校园内概不接受社会车辆停车过夜的要求。教职工私车停放学校过夜的,须自行做好安全保障,一切损坏及偷盗,校方及保安人员不负赔偿之责。
以上规定,自20xx年10月21日起执行,望共同遵守。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三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许勤
2015年3月19日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道路停车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道路实际状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及片区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及道路实际情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
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
(二)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
第八条 设置道路停车位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和规划,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位:
(一)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
(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八米的路段;
(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四)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过程中,应当将拟订的规划方案在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点所在社区公示十日,并同步通过问卷调查、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征集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
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评估需要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四)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设施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
因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因占用道路停车设施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五条 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公共道路资源占用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采用预缴费的方式收取。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使用射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方式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七条 驾驶人使用移动通讯技术缴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道路停车位后五分钟内,启动缴费程序和确定拟停放时间。
驾驶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缴费程序,或者超过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告知驾驶人停放时间起点、补缴标准、补缴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十八条 驾驶人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缴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人。
驾驶人超过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次日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两倍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九条 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错误的,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一)在夜间等非交通繁忙时段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路边临时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免费停车时段等事项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停车位停放;
(三)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四)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五)服从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
(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不得在道路停车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加强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第二十四条 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第二十六条 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道路停车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驾驶人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将道路停车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第二十七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实行智能化停车收费;
(二)道路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三)对超时停车者预提醒;
(四)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五)其他方便驾驶人停车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造成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反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一)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的;
(四)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五)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驾驶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应当按照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标准补缴应缴费用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或者道路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咪表停车项目停车卡的余额可继续用于道路临时停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四
1、的士、摩的、2.5吨以上载重货车及工地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
2、车辆停放按有偿服务收费,办理固定车位停放按月交纳服务费,实施ic卡控制进出,临时进出停车按标准时间交纳服务费,实行抄卡发凭证进出。
3、车辆进入小区内行驶,时速请不要超过15公里,请不要鸣喇叭。
4、车辆请按指定地点停放,不要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道上,不得停放在车库、杂屋、单元门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5、运输货物车辆在搬运货物完毕后,不得停留停放在小区内,需立即行出小区。
6、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的士、摩的等客、拉客。
7、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四、楼栋出入:
1、请大家维持好楼栋进出口秩序,人员、车辆、物品不得堵塞,以免影响进出秩序。
2装货车辆,请停放在门厅右侧,不能防碍交通,货物装卸完毕,请立即驶出小区,不要在小区滞留。
3、散装材料、物品、装修垃圾请按要求袋装进入垃圾堆放处。
4、未经允许、无正当理由,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楼栋,来访,寻亲客人请接受管理员的询查登记。
5、本小区电梯为乘载电梯,非特殊情况不得运送大量货物,如有实际需要,需向管理处申请,并在管理员指挥使用,不得强行超载、或不规范使用电梯、损坏电梯设备,保持骄箱清洁。
6、不要侵占楼栋公共区域,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破坏公共环境。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我们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造成损失的将责令赔偿并处罚违约金。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五
为加强公司各类车辆进出公司管理,使各类车辆进出、停放等更加有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
公司内部与外来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和自行车)细则:
2.外来货车进出规定。
快递公司车辆等进厂时按程序登记,一般情况下,小快件的配送车辆不准进厂;出厂也同样必须要有《放行条》才准带货物出厂,如果是较晚发货的,发货部门必须签好《放行条》并注明情况交到保安室。
4.所有进出公司的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外来的货车、摩托车等也必须遵守此规定,此内容由保安严格监督执行。初次发现进行口头警告,如再现经发现则由保安员上报行政部,行政部严肃做出处理。
5.4外来货车等车辆如发现随意停放的,保安员要进行指引,规劝。
6.1所有外来办事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公司。
6.2除停在停车场上在保安视线范围内,没有进入车间、仓库范围内的车辆外,其它所有车辆(货车、小车)都必须按此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否则不准外出公司。
7.《派车申请单》、《放行条》见下,此规定由保安员严格执行。
8.已发放通行证的公司车辆,需将通行证放在车辆玻璃右侧,可不必按照此规定执行。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六
1、领取停车证的住户请按停车证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异区、异位停放,无故乱停、乱放的车辆,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2、小区内严禁鸣笛、超速行驶,小区内行车最高速限每小时5公里。车辆进入小区后,应沿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进出车路口。
3、车辆进入小区内行驶一律开启近光灯,保持行车距离,确保安全。
4、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停好车辆后,请勿在他人车辆旁逗留。
5、请勿在停车场内抽烟,车内垃圾及烟蒂丢弃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6、停车场内一律禁止储存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以防火灾。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使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9、区停车场实行刷卡进出,停车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物业公司报失并支付停车卡的工本费后补办。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物业公司有权终止该停车卡继续使用,因此造成的刑事责任由车主承担。
10、临时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从进门口领取停车证后,请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管理员指定的位置,计时收费。
11、临时停车分钟以内停车免费;超过分钟不足小时的收费元/次;超过12小时按天收费,每天10元。
12、车辆进入小区停车场或接受临时停车卡将视为对车场管理规定的遵守和确认。
13、载人或运送货物的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在保安指定位置,人下车或卸完货物后,机动车辆立即离开小区,其间不得超过90分钟,否则按临时停车收费。
14、小区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车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七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执行。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八
1.车辆停车场建筑面积10亩,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公司内停车场,必须经过门卫人员进行入场登记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服从门卫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3.公司内部车辆和公司员工自用小型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西边,公司内部重型车辆按照停车标示线停放在停车场中心,摩托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停车场按秩序南边车棚内,所有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4.车辆停妥后,驾驶人员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检车车辆是否有漏油、漏水、车况不佳等情况,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公司内部重型车辆将车钥匙交挂车队值班室。
5.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应到规定区域内活动。
7.车辆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进入停车场。
8.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9.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10.驾驶员要每月定期对停车场进行一次大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小清扫,要经常保持停车场卫生的整洁。
11.驾驶员要爱护车内、车库消防器材,每周进行一次清扫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汇报,班组要每月对车库进行一次详细全面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2.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要严格执行本制度,每发现一次违反本制度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14.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九
食堂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规范就餐卡发放、使用管理,保证用餐的良好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持就餐卡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行政部:负责食堂刷卡设备及就餐卡的使用管理、充值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就餐卡的发放、回收工作。
(一)就餐卡的办理及回收。
1、就餐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首次办卡需缴纳10元押金。
2、员工离职时需将就餐卡交还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将就餐卡押金退还员工,就餐卡丢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就餐卡的充值。
1、就餐卡首次充值:人力资源部根据持卡员工的工作情况,核算实际就餐次数后,由行政部进行首次充值。
2、就餐卡定期充值:按照核定的每月就餐次数,每月最后一日由行政部充值。充值时,卡内剩余次数全部核销,不做隔月使用。
3、员工因工作调整,就餐情况有变化时,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行政部,对就餐卡充值次数进行变更。
(三)就餐卡的使用及管理。
1、一人一卡刷卡就餐,无卡或忘记带卡的,食堂有权停止供餐;。
2、使用过程中,持卡人要爱惜就餐卡,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留存于食堂,不得出现故意弯折、乱涂乱刻等损害就餐卡的行为出现。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将取消该员工所有福利待遇并追偿其经济责任。
3、行政部要定期检查就餐卡使用情况,合理充值,及时纠正就餐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食堂刷卡就餐的正常进行。
4、刷卡设备故障时,食堂要第一时间报行政部,行政部及时维修,并做好用餐记录工作,保障食堂记录的连续。
(四)就餐卡挂失与补办。
1、就餐卡丢失及损坏后,持卡人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挂失、补办新卡。
2、就餐卡丢失或损坏,没有及时挂失补办,出现一切后果,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3、就餐卡丢失或人为损坏,补办按工本费10元/张收取。
4、拾到他人就餐卡应主动上交行政部或本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十
为了规范车间叉车的使用,特制定《关于叉车使用管理规定篇》。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人。
叉车责任人为车间叉车司机,隶属于车间进行管理。
二、责任。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2、服从车间管理,保质保量地完成班长及调度安排的日常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车辆的清洁和完整,经常对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检查,并按规定进维修和保养。
4、严禁酒后驾车。
三、使用管理。
2、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急停、急刹车、急转弯,限速行驶;。
4、行驶过程中调节好叉车臂高度,避免划伤地面。
四、处罚。
1、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叉坏物资将按公司材料原价赔偿损失。
2、在作业过程中,不服从车间指挥,经核实第一次罚款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
3、在车间内超速行驶,第一次处罚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
4、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撞坏附属物及公共财产,视其情节罚款或按财产原价赔偿。
7、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处罚100元/次;。
8、叉车司机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严禁载人,如违规处罚50元/次;。
编制:审核:批准:
生产部。
20xx年11月6日。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十一
一个朝代的兴衰,您可以看,其实往往总是因为一些忠臣,在旁边扶持。其实最主要的还是皇帝对管理有一套,我们的汽车美容店也是一样的,对汽车美容店加盟我们该怎么管理呢!
人员管理是第一要务
店面管理的首要是人员管理。人员管理是最需要技术的工作,也是管理的第一要务,人可控事情才可控。德鲁克说:“管理是通过他人的工作达成目标的过程。”“他人”就是管理者所管理的团队,个人英雄主义从来都是悲剧下场。狮子遇到狼群也只好放下口中的猎物仓皇逃走;蚂蚁兵团却可以吃掉大象和老虎。其实,团队管理既是科学也是艺术,说它是科学,因为管理需要一系列的量化的系统工作,既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又要保持一定的人员流动;说它是艺术,因为管理不能仅靠数据和表格,更需要感情沟通,以及心与心的交流。因此,使团队思想统一、目标一致,才能够达成“过程可控,结果可控”的理想结果。孔子说:“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那意思就是说先定标准,管理者要以身作则,赦免下属无心的过错,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更多信息可以了解汽车美容店投资创业方案。
1、管理者对员工有一个充分、全面的了解。我们利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把员工简单的分成三类人:吃饭的人、喝酒的人和喝茶的人,吃饭的人一般是基层员工,一般很在意是否能够及时发工资、工作的.多少等最基本的需求,管理这类人相对就比较简单;喝酒的人很在意自己在管理者心中的地位,管理这部分员工需要定期交流,保持沟通,并对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喝茶的人一般都有一技之长,最在乎的是施展自己的才华,管理这部分员工,需要搭建舞台,多肯定、鼓励,并保护其安全。
2、坚持每月与员工谈话沟通。作为管理者一定要把更多的时间用在“人”的身上,员工的选、用、育、留至少要占管理者60%的时间,天天做事忙得不可开交的老板多半会告诉你他很缺人或者招不到人,他们常犯的错误是事必躬亲,不授权或者授权不够亦或是不知如何授权,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不知道自己要什么人,招聘到人之后又不知道怎么用,结果应了那句俗语“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人难招,招到的人用不好或者又不好用还不得不用。作为管理者需要每月抽出时间和员工一对一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个人目标、绩效情况、工作方法等,这样既可以消除员工疑虑和误解,也可以缓解员工遇到困难的一些负面的情绪,同时帮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防患于未然。
一个公司的名称打造,与汽车美容加盟店的店主和身边的员工也是分不开的。现在小编给您介绍到这里,汽车美容店投资创业方案有更多的管理小知识。
学校停车管理规定细则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第八条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制定。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上浮幅度应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特种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确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公务的;。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四)残疾人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由政府制定价格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应到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实施停车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应向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格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第二十条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化学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停车收费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6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价规〔〕1号)文件废止。以前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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