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票据管理规定(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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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有一些细小的瞬间,让人不禁沉思和总结。写总结时要注意语法和拼写错误,以保证文章的规范性和流畅性。通过阅读他人的总结作品,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优秀的表达和写作技巧。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一

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一)诊察费;。

(二)检查费;。

(三)化验费;。

(四)治疗费;。

(五)手术费;。

(六)卫生材料费;。

(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八)药事服务费;。

(九)一般诊疗费;。

(十)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一)床位费;。

(二)诊察费;。

(三)检查费;。

(四)化验费;。

(五)治疗费;。

(六)手术费;。

(七)护理费;。

(八)卫生材料费;。

(九)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十)药事服务费;。

(十一)一般诊疗费;。

(十二)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票据管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军队单位按照规定开具的收费票据,应当作为军队和地方付款单位的付款依据或报销凭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军队各级机关和部队、仓库、医院、院校、农场、“通支办”、科研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组织、幼儿园、文艺体育团体、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礼堂、文化活动中心、游泳馆,各类中心、站、所,各类修理、监理、设计、质检、检测等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军队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印制、归口领取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主管全军票据工作,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主管本级的票据工作。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军队票据分为往来票据和收费票据。往来票据,包括收据和借据,只准用于往来性结算业务,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包括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有关联次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各级事业部门、仓库、医院,原使用的专用收款收据和各类装备、被装、物资、器材价拨单,因内部管理工作需要的,可继续保留,但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时,应当按价出具统一收费票据,并附相应的价拨物资清单。

第七条票据应当具有票头、专用检印、字轨号码、联次用途、票据底纹、交款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字号、收款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品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栏、大小写合计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开票人、收款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单位和个人的预借款或者偿还款;。

(二)在基层伙食单位就餐人员交纳的伙食费;。

(三)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

第九条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事业有偿服务收费;。

(三)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收费;。

(四)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组织、研究中心等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资料费、培训费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章票据印制。

第十条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样式由总后勤部统一制定,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印制,国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专用章”。未经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票据。

第十一条往来票据样式由总后勤部统一制定,总后勤部财务部或者军区、军兵种(以下简称各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印制,套印“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专用章”或者各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票据专用章。

第十二条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实行定期换版制度,一年印制一次,票据有效期由总后勤部财务部确定。

第十三条军队票据的印刷,必须经总后勤部财务部或者各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审查批准。取得票据印刷资格的企业,凭总后勤部财务部或者各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的准印通知,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起止号码承印。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验收、登记制度,保证票据在印制、运输及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四章票据购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有偿服务收费等单位,以及经批准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向同级联(后)勤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后勤财务部门)申请购领票据。

收费单位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使用的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购领。

第十五条收据、借据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或者各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逐级发放到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使用单位到同级后勤财务部门领取,基层单位到供应经费的后勤财务部门领取。

第十六条票据使用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必须持原票据存根,并按照要求填写票据号码清单,经财务部门确认无误,在票据存根上加盖“票据注销专用章”后方可购领。

第五章票据使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使用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自开设项目的收费;往来票据和收费票据不得混用;不得利用票据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当对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对缺份、少联、错号的,必须退回原发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必须逐项逐栏一次填(复)写。填(复)写票据时,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各联加盖收费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当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票据的收款单位,必须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使用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印制的计算机打印专用票据。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存档。

第二十二条票据使用单位,遇机构调整或者撤销时,必须将未用完的票据退回发放单位,不得自行转让、销毁;单位名称变更、调动、移防、增减收费项目时,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票据保管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审核、印制、入库、购领、登记、保管、缴验、稽查、销毁等工作,并设帐登记。

第二十四条票据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票据的购领、保管和发放,定期向同级后勤财务部门报告票据的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后勤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票据存根应当按照军队规定的保管期限列册保管。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报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销毁。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存根。

第二十六条票据使用单位遗失票据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处理。

第七章票据稽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应当建立票据年度稽查制度,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对票据行使下列稽查权:

(一)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和保管情况;。

(二)凭证报销、记帐的合法性;。

(三)调验票据;。

(四)收取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票据有关的凭证、资料;。

(六)对与票据有关的当事各方进行询问和调查,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照像。

第二十九条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在核对票据存根联与票据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收执票据或者保管票据存根的单位发出《军队票据填写情况核对表》,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票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封存或者销毁私印、伪造票据和票据监制章,封存、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

(一)未按规定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使用票据的;。

(二)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或者使用规定的票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无票据擅自收费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混用票据的;。

(五)私刻票据监制章或者伪造、印制票据的;。

(六)擅自承印票据或者委托、转让票据印制业务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使用的拨款、决(结)算、转帐通知书和上交经费报告书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票据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7月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三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开具的收入票据每个月末及时向会计结报。

三、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四、所有收入款项要及时交出纳统一存入局账户,各科室领取的票据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

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四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社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小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和其它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商铺内或自己门面外墙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单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需向管理处申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小区环境美观的前提下,管理处给予批准,并且设置人或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业委会同意在公共通道设置公司招牌等的单位,应向管理处交纳一定数额的场地使用费,用以补充小区的管理服务费。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还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五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车辆为地税三分局办公车辆。

(车牌号:。。。)。

第三条车辆由专任司机负责驾驶及日常保养,需由他人驾。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爱护车辆,每周定期检查车况,确保行车安全。分局车辆使用,原则上由分局长统一安排调配,分局车辆出行必须报经分局长同意。分局车辆为分局工作服务,员工公务用车,由相关人员先向分局长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分局长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车辆使用时间发生冲突,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具体执行服从分局长调配安排。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分局长,经分局长同意后,使用人必须自付所有费用开支。分局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司机保管(使用)。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防盗措施。车辆如需送厂维修保养等,须事前报分局长批准。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六

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一)诊察费;。

(二)检查费;。

(三)化验费;。

(四)治疗费;。

(五)手术费;。

(六)卫生材料费;。

(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八)药事服务费;。

(九)一般诊疗费;。

(十)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一)床位费;。

(二)诊察费;。

(三)检查费;。

(四)化验费;。

(五)治疗费;。

(六)手术费;。

(七)护理费;。

(八)卫生材料费;。

(九)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十)药事服务费;。

(十一)一般诊疗费;。

(十二)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七

(2012年2月1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去年,xx分局在全市分局长考核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并作了典型性发言,那一次,当我手捧奖状回到单位时,我的很多同事在欢呼成功的同时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就在昨天,当得知分局又一次在全市分局长考核中蝉联第一时,我的同事们又一次孩子般的欢呼雀跃起来……如果说去年的荣誉取得有些侥幸,那么今年这份沉甸甸的荣誉背后,确实来之不易,饱含了我们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太多的付出与艰辛。然而,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局各股室的帮助和指导,离不开与全市54个兄弟单位之间业务上的交流和沟通,更离不开市局各位领导的支持和厚爱。在此,我代表分局8名干部职工表示深深地感谢!下面,我就分局一年来的工作总体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作如下汇报:

入库税款**万元,同比增收**万元,增长**%,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税收与经济的同步增长。

一、统一思想,主动作为,把考核工作作为推进国税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来坚持;切实把增强综合应用数据的能力作为提升实战技能的重要载体来把握。理念的不断灌输,使“信息管税”进一步深入人心,成为大家日常工作的自觉行动。三是始终发挥锲而不舍的工作韧劲。目标明确后,干部们工作起来不仅有了压力,更增添了无穷的工作动力和工作热情。无论是分局长还是一般干部,无论是内勤还是外勤,无论是新同志还是老同志,大家不管是在工作期间还是在休息时刻,都始终发扬着甘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和蚂蚁啃骨头的工作韧劲,形成了困难面前不低头、压力面前不退却的工作氛围。副分局长xxx,70多岁的母亲心脏病经常复发,长年住院,但他克服家庭困难,把照顾母亲的重担交给了同样忙碌的妻子,一心扑在了税收管理上。分局的其他同志也不甘示弱,兢兢业业,倾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从而有效提高了工作绩效。

二、乘势而上,动态监控,把考核工作作为税收管理提质增效的有效支撑。

为了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我们每月都全面采集预警对象的各项涉税信息数据,由“静态监控”向“动态监控”的转变,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一是开展辅导检查,提高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xx分局共有增值税企业96户,分布在17个行业中,由于市场行情、经营模式、生产能力不同,每个行业整体税负和单个纳税人实际税负在不同时期都将有所不同,对此,我们通过税源管理平台,提取预警对象的涉税信息,并与全省平均税负指标进行比对,分行业、分税目进行分析,经梳理,共有8个增值税负偏低行业,占所有行业的47%。对此,我们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逐项研究、逐月解决、逐户纠正。目前,辖区18个行业中税负指标在全省平均指标以上的达到13个,其中铁矿业平均税负达到9.20%,大大高于省、市、县同行业同期平均税负水平。二是多措并举,降低企业亏损面。年初,xx分局共有亏损企业15户,占全部所得税纳税人的25.4%。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我们扩大核定征收面,对6户长期亏损企业于今年纳入了核定征收范围,同时对查账征收纳税人严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关,对超提折旧、超提业务招待费、超范围列支借款利息、超范围列支工资及超提“三费”、白条入帐等业务问题进行纠正,转出不合理成本费用4109万元,大大降低了企业亏损面。三是加强监管,着力控制零申报。现有考核体制下,零申报是困扰基层管理的一个大问题。年初分局共有增值税零申报户25户,所得税零申报户18户。这些户大部分是双重零申报户。为把这些零申报户数降到最低,分局采取“包户到人”的方法,要求对所有零申报户,除由两名企业管理人员具体管理外,还有两名副局长负责督办,及时分析原因,根据情况书写报告,并采取定期报告制度,在分局干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零申报现象明显减少,有效的提高了征管质量。

三、统筹部署,重点管理,把考核工作作为推动税收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

中之重。为牢牢把握收入主动权,我们积极推行所得税核定征收,切实提高所得税贡献率。到2011年底,铁矿所得税核定征收面已扩大到17户,全年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万元,同比增收**万元,增长**%。同时对辖区所有成本费用核算异常以及长期亏损的6户企业实行了定率征收,对1户帐面亏损的饮食服务企业实行了定期定额征收,该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达到了1%,远远高于全市0.068%的平均指标。

以上是我分局2011年工作的总体情况,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八

为深入推进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市局从警车使用审批、出境报备、违规通报、责任落实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了警车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九

1.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保证税收政策和上级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认真抓好本职工作,履行职责,统筹安排,保证全局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3.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带领分局同志努力完成上级分配的税收任务。

4.主持召开分局局务会议和分局全体人员会议,做好工作规划,抓好工作落实。

5.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做到岗责明晰,奖惩严明。

6.认真抓好分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抓好队伍廉政建设。

7.认真抓好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把好审批关。

第二条副分局长职责。

1.协助分局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维护班子团结,确保队伍稳定,促进全分局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2.完成本人分管税收征管任务,协助分局长做好税收计划的分配调度,组织指导征收工作。

3.协调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4.建立健全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努力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5.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税收业务辅导和税法宣传教育工作。

6.教育和监督所分管的干部职工,做到依法治税,廉洁自律。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分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税管员职责。

1.强化税收宣传辅导职责,及时为纳税人辅导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业务水平,避免出现少缴、漏缴税款现象。

2.强化动态管理职责,将纳税人档案与资料与税源清查结合起来,负责税款征收、入库,增强日常管理的实效性。3.强化税源监控职责,落实税收征管制度,通过实时掌握辖区内纳税申报情况,对未按期申报纳税户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和税务处理。

4.强化情况反馈职责,管理员定期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资格认定、发票使用定额变化,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高管户征管水平。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6.税管员具体岗位分配以会议决议为准。具体岗位分配详见分局会议记录。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十

2011年,xxxx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的指示精神,在各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年初制定的“依法治税、和谐征税、科学管理、制度治队”工作方针,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目标,以落实依法治税、管理强税、人才兴税三大发展战略为重点,突出抓好了税收法治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保持了税收队伍的先进性,全面完成了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现将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以依法组织收入为职责,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一是加强重点企业管理,做好分析辅导。加大对重点税源和规模企业的管理、监控、分析、预警,增强辅导力度、广度和深度。二是加强日常评估工作,排除税收风险。三是加强欠税管理,严防新欠产生。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加强对组织收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和督导力度,严格执行欠税公告办法、欠税滞纳金制度、税收强制措施。四是加强税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主题,积极寻找经济税收的结合点、征纳双方的共鸣点、社会公众的关注点,创新宣传形式,面向纳税人宣传诚信纳税。五是加强规范管理,狠抓堵漏增收。

二、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依法治税扎实推进。

(一)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执法责任制评议。

当前干部由于执法意识淡薄导致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执法1。

越权、执法程序违法、执法侵权及执法依据错误等行为触发了很多税收执法风险,分局自2002年尝试通过执法评议来解决“风险可控”问题。2011年,在原先几年的发展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了执法责任制评议办法,成立评议项目确定领导小组,探索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选案手段,通过综合分析,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原则拟定评议对象。另一方面,积极与市局信息中心进行协调,尝试建立人机结合评议模式。通过评议的不断完善,加强事前风险控制,把好内部监督第一关。

(二)做好举报案件受理工作。

做好举报案件的受理工作,2011年分局共计收到举报案件4例,分局及时调查审理,在最短时间解决问题,并把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充分发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以促进机制制度的健全完善为根本;充分挖掘典型案件的教育价值,较好地发挥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积极发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妥善化解不稳定因素。

三、以专业化管理为方向,征管质效显著提升。

(一)进一步抓好征管质量和效率各项指标。

正确定位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税源管理监控上来,突出加强税务管理组的税源管理、基础管理、信息采集、征管质量的各项指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各项主要指标稳中有升。

(二)做好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完成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工作。2010年报应申。

报1272户,其中a类939户,b类333户,申报率100%。其中盈利企业为983户,亏损企业为108户,零申报企业为181户。全部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05亿元。通过汇算清缴,应补税200多万元,退税400.53万元。

四、以优化服务为目标,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一)转变纳税服务理念。

根据建设服务型国税机关的要求,转变纳税服务理念,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牢固树立纳税人至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通过规范的普遍性服务和满足纳税人不同需求的个性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健全纳税服务制度。结合2011年开展的办税服务厅“文明杯”规范化服务达标竞赛活动要求,梳理规范了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等12个制度,创建分局特色大厅应急预案、例会制度等,进一步固化工作流程、优化岗位结构,制定出了各个层面的窗口工作纪律、守则。

(三)丰富税企交流的形式和渠道。

职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经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随军家属就业享受哪些就业优惠等一些与官兵们密切相关问题进行讲解,增强官兵踏上社会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搏击的能力。

五、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严抓廉政教育。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教育、规范管理、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等方面入手,重点教育干部在“两权”运用中严守“两条高压线”;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实施要求、监督检查、考核奖罚具体量化,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到各分局领导。

(二)抓好文明创建工作。

分局全体干部职工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行“四项服务”,实现了执法和服务的有机结合,在开展创建中,分局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确定了分层次的创建目标和分阶段的创建目标,把创建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同国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创建活动融入到具体的税收业务工作中去,通过强化内部整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文明创建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抓违纪违规查处。

贯穿始终。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感,分局制定了过错追究“三级连带责任制”,三级连带制以受处罚的人为基点,以50%,25%为处罚梯次,向上追溯两级管理责任,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有效约束干部行为,全力打击不作为、慢作为的“懒”现象和不会为、不能为的“庸”现象。

(五)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几年来,分局干部职工不仅限于自身工作,将服务内容延伸到社会各角。以“志愿者服务队”、“办税员协会爱心互助会”为平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主动帮扶受灾群众、特困群众、贫困残疾人、贫困学子、年迈老人等,向他们伸出温暖的手,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改善生活。着眼于提高广大群众权益保护意识,发起爱心维权志愿服务活动。利用“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等契机,宣传保障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解答法律咨询,帮助联络律师,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绿化美化志愿服务活动。

(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在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分局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悉心组织。通过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深入学习,结合座谈会、征求意见函、上门走访等活动中聚集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在整改中坚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效果不落实不放过,违纪问题不查处不放过。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十一

为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维护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

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第八条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纽扣、领带。

第四章配发标准。

第九条制式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上衣、短袖上衣、裤子或裙子。首次换装发两套(女同志发裙子、裤子各一条,男同志发裤子两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从第五年起,每四年换发一套。

第十条帽子。

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各一顶(男同志为大檐帽、女同志为女帽);寒区、温区配发冬帽一顶(寒区配发棉布皮帽、温区配发布面栽绒帽),根据需要以旧换新。

第十一条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别随帽子和制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发蓝色、红色各一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第十二条服装面料、服装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服装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制式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有关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服装生产厂家进行质量和工艺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或乱生产、乱销售的厂家,有权责令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服装的质量监督和配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颜色、式样和标志饰物,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六章服装经费。

第十六条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着装个人负担服装工本费的30%,其余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着装人数、配备标准和单位成本核定经费预算,所列预算实行项目支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气候区域。

第十八条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八省(区)。

(二)热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九条因气候特殊,个别省(区)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税务制服配发品种如需适当调整的,由省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88)财税字第127号印发的《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十二

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的实施,使我局廉政建设工作更加系统化、条理化和规范化。标志着我局廉政建设工作已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第二条双合同制;对税收工作必须签订任务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三条双责任制:分局全体参与征收的人员必须对税收管。

理负责,又要对廉政建设负责。

第四条双监督制:对分局税收征管工作实行内部和社会双。

重监督制度。

第五条双监控制:分局辖区内所有税源实行分局长和税管。

员双重监控。

第六条双同步:廉政监督和税收管理同步进行;廉政建设。

和税收任务同步考核。

第七条不准利用涉税审批、评估、稽查、处罚等事项谋取。

私利。

1、税务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与纳税人合伙。

经商办企业。也不准搞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2、税务干部要依法征税,不准违反处罚规定,不准违反规。

定擅自批准缓缴或不缴税款,不准违反规定多列或。

少列成本,不准纵容纳税人偷税、避税、抗税。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税率,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

3、税务干部不准在经济实体、纳税单位或个人、乡镇、公司、行政部门中兼职,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纳税单位投资入股。

4、税务干部不准让纳税户为个人购房、建房、装修住。

房、安装电话、购买手持电话和电脑。不准借企业名誉购买小汽车。

第九条纠正行风的若干规定。

1、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来我局工作,召开各种会议,一律在食堂就餐,原则上,不准到饭店、招待所、宾馆等处就餐。遇有特殊情况,须到饭店用餐的,必须经分局长批准。

2、税务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可吃工作餐,不。

许喝酒。

3、各级干部一律不准参加有碍执行公务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4、不准借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搞。

免费娱乐活动。

5、各级干部不准收受纳税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

价证券和信用卡。不准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压价购买商品,不得索要钱和物品;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好处费;不准到纳税户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条本规定请分局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财会人员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杜绝浪费。

第八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九条分局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印章齐全,有附件的,必须粘贴附件,除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外,必须经分局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

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第十一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至少保。

存15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篇十三

一、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开具的收入票据每个月末及时向会计结报。

三、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四、所有收入款项要及时交出纳统一存入局账户,各科室领取的票据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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