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管理公告(汇总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3 02: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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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公告篇一

停车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规避

各位上午好!

很高兴有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来探讨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停车场风险责任的规避问题。我今天的讲座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讲: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第二部分讲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

首先讲第一部分: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总体上讲,法院在审理停车场丢失车辆的案件时,普遍的观点是:把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认为停车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对它管理范围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车辆在停车场丢失的情况,通常会判决停车场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关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交纳4元停车费停车场赔偿车主六万元[案件简介]2015年8月,西城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黄女士6.1万元丢车款。据黄女士说,她是一辆桑塔纳2000型车的所有人,2015年4月15日,她将车借给同学关某使用,同日20时许,关某将车停放在被告负责管理的一个电影院停车场内,并交纳了4元停车费,同日22时20分关某取车时,发现该车辆已不在原位置。关某立刻找到停车管-理-员询问,确认车辆丢失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车主黄女士将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丢失损失费9.9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停车场一方否认黄女士的车辆是在该停车场存放丢失的事实,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为证明黄女士的桑塔纳2000是否在停车场丢失,法院根据黄女士的申请,调取了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对黄女士、停车场女收费员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对丢车人关某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发现车不见后,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员说过什么,关某回答,她当时说电影散场之前她还曾看见车在。在侦查员对一名在场保安员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那个停车管-理-员说过什么,保安员说,停车管-理-员说电影散场前还曾见过这车,车还在。[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公司对在其管理经营的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其停车场内,原告的车辆丢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收费停车场内丢车法院判赔11万[案件简介]2015年2月,张先生驾驶一辆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在交纳了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先生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一个多小时,用餐完毕的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自己的帕杰罗已经不翼而飞了,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由于此前购买了保险合同,张先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34万元的赔偿,但是当时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50多万元,剩下的钱谁来赔?为此,张先生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剩余的损失。但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只收取了停车费4元钱,车主并未把车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在张先生的控制之下,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车管理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费11万元。[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停车管理公司在向张先生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其财务公章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后,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做出的赔付,无法弥补张先生的实际损失时,停车管理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当一辆机动车存放在停车场后,车上的物品能否作为车辆的一部分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上物品的丢失,停车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认为:停车管理服务只是针对车辆的一种保管关系,并不针对车辆内的物品,因此,通常会判决:停车场对车主车上物品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车内笔记本电脑丢失 车主责任自负[案件简介]:2015年7月5日,杨女士搭乘朋友的汽车到机场接人。当晚21点30分,他们一行人将车辆停放在机场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饭,杨女士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的后座上。两个小时后,他们回到停车场,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女士当即报案,刑侦支队在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杨女士认为,是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停车场对此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电脑的价款11.32万元以及汽车换锁费用2874元等。而停车场认为,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车辆驾驶员,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内物品”。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停车场和杨女士等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的责任是对整个保管物进行保管,因此,停车场对杨女士放在车内的财物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责任,其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而单方做出的各种“声明”均属无效。2015年3月,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笔记本电脑折旧因素,判令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电脑丢失的损失7000元以及更换车锁费用2874元。一审判决后,首都机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015年7月,该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但能出示存车发票,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首都机场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没有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更换车锁费用,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是:未经保管方同意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二中院告知该案中,杨女士的存车发票可作为保管合同,证明寄存人与首都机场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杨女士存放车辆时,既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没有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所以,无法认定杨女士与首都机场达成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笔记本电脑的丢失,首都机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未明确约定 停车场对车载货物无保管责任[案件简介]:原告罗某、黄某合伙驾驶赣c22836东风货车跑运输。1999年6月2日,两原告与第三人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两原告承运第三人交付的50套空调,从珠海运至合肥。该空调单价6977元/套,总价值348850元。运输途中,两原告于6月4日晚11时许,将车停进被告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车上装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未说明数量、规格和单价,也未进行验收交付。6月5日晚8时左右,一男青年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他与两原告是合伙的,即到服务台交了8元停车费将车开走了。6月6日晨6时许,两原告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因案件一时不能侦破,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保管不善致车货被盗造成的车辆损失38010元、货物损失348850元。因货为第三人之货,故某运输公司以货主身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损348850元。[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沿用当地习惯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的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被盗,被告应对该车进行赔偿。但对车上货物,原告仅说装有空调,未要被告验收,也未讲明货物数量、规格和单价,未取得被告给付的空调保管凭证,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空调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两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可保留向两原告索赔的权利。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车辆损失38010元,对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损的诉讼请求。通过上面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停车场有偿向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车辆是保管标的物是没有争议的,保管标的物是否同时包括车上所载货物或客人放在车内的其他物品,这就要根据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来判断。一般来说,停车服务指向的标的物为车辆,并不包括车上物品或车载货物的保管,如果包括,则必须另行以明示的方式成立保管关系,保管人因责任重大,相应的就需要另行收取车上物品或货物的保管费用。所以,在保管人收取的费用仅为停车费的情况下,很难推定停车服务包括车辆保管和车上物品、货物保管都在内。本案原告虽然向被告工作人员说车上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并未要求工作人员验收,也就是说没有交付行为,工作人员也未开出该方面的保管凭证,根据上述,认定就车上空调成立了保管关系就缺乏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车上空调未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是有理由的。

从上边讲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有关停车场车辆损坏、丢失时一些工作经验。作为停车场一方,当发生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先,车管员应记下肇事车辆号码,暂不放其驶出车场,并联系值班主管及受损车主与肇事车主共同协商解决。第二、如果车辆被损坏而未被当场发现肇事方时,车管员发现后也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及负责人,共同商讨处理问题的办法。当发生车辆被盗情况时,停车管-理-员应首先立即通知车主,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二、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投保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第三、停车场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以上这些工作,一但发生纠纷,都可能成为证据,采集和保留这些原始证据,对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以上讲的大多是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应负责赔偿的案例,那么,车辆在停车场存放期间丢失,是否停车场一定要进行赔偿?停车场是否可以不赔偿?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车场,法院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丢车,停车场不赔的案例,我讲两个,案例虽然说的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但和存放汽车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车场管理无瑕疵,失主索赔败诉[案件简介]原告单某是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15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15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15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没有存车凭证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案件回顾]朱先生诉称,2015年1月25日下午17点,其到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将自行车停在被告的存车处,存车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特意问清被告是在晚上20点下班后进入超市购物,当原告在18点50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存车地方的看车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车也丢失了,随后报110,后去双榆树派出所作笔录,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费用1298元。被告则称,原告没有将自行车存放在我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内,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的存车场在存车时均有存车凭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车辆丢失。[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将车辆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应当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将车辆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报案回执单和发票,无法认定原告所述存车事实的存在,只能认为是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由于原告所报的盗窃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因此对于相关事实亦无法认定,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购车款,证据不足,据此,2015年4月2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车公司赔偿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除非停车双方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定时能够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如口头、证人书面证明)证明等,停车凭证是为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停车场一般制作停车牌等停车凭证,规定一车一牌、凭牌停车、交牌取车等,停车凭证在停车合同中意义重大,它直接反映了车辆控制权的转移,是证明保管合同的有力证据。因此,我建议停车场应注意在停车凭证和停车告示等方面改进,比如:1、停车场应该制作并公示停车场管理规定,如“请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车场不承担负责”,“车主凭停车凭证入出停车场,一车一牌,驶入取牌,驶出交牌”等。提示停车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减少车主车上丢失物品的责任;2、管理好停车牌、停车证等停车凭证,做好相关停车记录,出现相关纠纷后做到证据完备,为己方主张提供有力支持。3、车主停车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停车管-理-员跟随、记录车辆有无刮蹭等状况,以防止车主主张在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伤时,己方无法证明该事故并非发生在该停车时段。

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场张贴有告示牌,事先声明按全天收费,则可能被判决按照全天的收费价格收费。

这方面的案件,在北京法院已经有了一审判例:案例:丢失停车卡按全天收费,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案件简介]王先生在北京某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后由于丢失进场时被告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原告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被告管理人员以其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为由,要求原告交纳120元停车费。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原告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退还强行收取的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汽油费11.5元;被告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赔礼道歉;由被告提供3日停车场监控录像及停车电脑相关资料,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广场停车场在庭审中陈述了五点理由,说明停车场已在入口处放置了“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告示牌,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全天停车费并没有过错。关于原告要求取消告知牌上的相关规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个人无权提出此项主张,而且被告在此事发生后已经对相应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该项规定已不再存在。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已经摆放了停车收费的相关告示牌,在停车磁卡上也有相关的提示规定,王先生没有尽到对停车卡的保管义务,遗失了停车磁卡时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告示标准支付停车费,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120元停车费并无不妥。宣判后,原告王先生表示上诉,该案是否有二审,以及二审结果目前无法得知,但一般来说,法院将支持一审判决。

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法院审理停车场纠纷案件主要依据《合同法》来认定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另外,还根据2002年7月北京市公布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停车场对车辆丢失、损坏是否负有责任。我简单地给大家讲解几个法条,帮助大家理解法律的规定:1、《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条款: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条是停车双方成立保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案例均为车主向停车场交付车辆时保管合同即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上述案例中就是根据当地的习惯仅有口头约定,法院也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关系的案例。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责任。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第六款是法院认定停车场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清楚了这些法条,大家可以对法律规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有助于作好工作。

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关于停车场的风险规避,除了上边谈到的对于停车凭证、告示牌的重视以及出现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时的处理问题方式时,还应该重视的是保险问题。

目前,北京不少停车场采取为车位投保“停车场公众责任险”来分散风险,尤其是经营性的停车场。“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作用是:使本应由停车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说由于停车场经营者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剐蹭、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盗抢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般情况下,保费在3000—10000元左右,投保100万元保额。因此,我们建议停车场可以向有关保险公司咨询有关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事宜,以降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风险。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停车场的规模、位置、管理制度等来衡量,拟订一个保费的系数,从而最终确定保费,也就说,保费是可谈的,而且管理越完善的停车场,保费会更低。

对于北京的停车场发展前景,权威专家都认为,大力利用地下空间,发展地下停车场是最佳方案,也是趋势。因为这样好处很多:不会占用有限的土地;不会因花花绿绿的车辆颜色而影响城市景观;有利于进行停车管理,杜绝乱停乱放现象和因此引发的其他交通问题等,在北京是切实可行。对于地下停车场的发展在国外比较成熟了,比如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立法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丢失、损坏责任,这个责任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此规定,但是可见,参加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将成为未来停车场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停车管理公告篇二

答:《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5〕75号)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形式属于政府指导价。新颁布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15〕154号)文件规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答: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答: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答:2011年7月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不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区别住宅小区地面、地下车位规划配比情况,实行地面停车不同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包括地面室内停车)统一指导价标准。

答:(1)根据《办法》规定,2011年8月1日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新颁布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必须实行一费制。

(2)对《办法》实施前,即2011年8月1日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并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新的《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按照新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3)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办法》。

(4)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办法》。

答:(1)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在《办法》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盖章的证明及其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2)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组织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等相关意见,并将征求后的修改意见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示。公示后,可持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盖章的证明及其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3)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款方式征求意见并公示后,经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证明资料中予以明确意见,并提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答: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实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答:《补充通知》是对《办法》中未能明确的相关情况的具体补充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实际操作性。对于《办法》已明确的内容,应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办法》未能明确而《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的情况,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答:《补充通知》中强调的“拆分执行《办法》”指的是为了达到己方的利益,对于《办法》中与己方有利的部分条款予以执行,同时对己方不利的条款不予执行。如:《办法》规定:垃圾清运费最高可收取3元/平方米,但公共能耗费不再另行单独收取。如垃圾清运费按3元/平方米收取,同时还在单独收取公共能耗费,此种情况即为“拆分执行《办法》”。

答:《补充通知》规定: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委托管理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当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视为不及时执行《办法》,应予以查处。

答:《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是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二是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三是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符合此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应当执行《办法》,以避免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成立而导致无限期的不执行《办法》。

答:《办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对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所以,只要实行正规物业管理的小区都要严格按照《办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答:《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是经过科学成本测算而确定的,既保证物业服务企业有规定的利润,又兼顾业主实际承受能力。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必须在政府指导价及浮动范围内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答:一是符合实施《办法》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会同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办法》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内容,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二是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是严格《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不得无证收费。

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办法》实施内容、操作规程、操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宣传,积极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将集中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全面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办法》等乱收费行为,依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全力推进《办法》顺利实施。

答:《办法》明确了物业费收缴起始时间。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答:为坚持物业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大力推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鼓励通过市场竞争合理收费。我们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答:针对原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公共能耗费收取不统一,操作不透明,收缴率不高,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较多的状况,《办法》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实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一方面,简化了收费方式,增加收费透明度;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收缴率,以及强化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减少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费用。

答:为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方面,《办法》区别住宅小区地面、地下车位规划配比情况,实行地面停车不同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包括地面室内停车)统一标准。统一制定、规范住宅小区地面、地下、已售、未售车位的收费指导价标准。另一方面,为满足业主基本需要,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具体标准是:

(1)未规划建设地下车库以及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下(包括30%)的老、旧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小车30元/月/辆,中型车50元/月/辆。

(2)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

(3)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达到75%以上,能满足小区住户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为160元/月/辆,中型车180元/月/辆。

(4)室内车库(地下、地上)停车180元/月/辆,引导提高室内(地下、地上)车库的利用率。

上述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答:可以按照优惠措施在服务价格登记证备注栏说明实际收费标准。

答:具备执行《办法》条件的,必须按照《补充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办法》,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和停车费标准。

答: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应当执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办法》规定:室内车库(地下、地上)车位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为180元/月.辆,其中含50元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机械车位220元/月•辆,含70元物业综合服务费)

答:机动车车位配比率原则上以项目规划建设为准;若小区规划建设的车位互不通用,则以实际建设及使用情况计算。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别墅类物业综合服务费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由双方协商解决。别墅类住宅的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所以,用水全额以实际发生用水量按当前水价计费。

答:不可以。

答:原则上不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物业服务成本中应包括共用部位维护维修费用;但若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据实收取工本费。

答:《办法》规定:电动车停车最高收费标准为7元/月.辆,代充电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2015〕303号)规定:“小区住宅跃层或阁楼可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收取办法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另据《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答: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性质计收,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答:公寓房物业服务收费以住房登记的性质或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办公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来界定实施何种收费方式,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答:商住楼地下停车场车位配比应根据建筑物住宅总面积和商业办公总面积的比例区分,确定住宅车位数量,计算车位配比,从而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答:据前期对住宅小区物业成本测算,我市多层、高层住宅公共能耗费用分别约在0.1元、0.2元以内。此次向“一费制”过渡的工作中,原则上不允许借机提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原则上多层、高层分别控制在原标准上浮0.1元、0.2元以内,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答:根据《办法》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业主预交一年物业费给予优惠,业主自愿缴纳。

答: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规定》第三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停车管理公告篇三

停车场管理系统集感应式智能卡技术、计算机网络、视频监控、图像识别与处理及自动控制技术于一体,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自动化管理,包括车辆身份判断、出入控制、车牌自动识别、车位检索、车位引导、会车提醒、图像显示、车型校对、时间计算、费用收取及核查、语音对讲、自动取(收)卡等系列科学、有效的操作。这些功能可根据用户需要和现场实际灵活删减或增加,形成不同规模与级别的豪华型、标准型、节约型停车场管理系统和车辆管制系统。

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在住宅小区、大厦、机关单位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而人们对停车场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使用更加方便快捷,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乐。不仅提高了现代人类的工作效率,也大大的'节约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并使得整个管理系统安全可靠。包括车辆人员身份识别、车辆资料管理、车辆的出入情况、位置跟踪和收费的管理等等。

杭州好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http://自二00五年成立以来,一直秉持以崇高的信誉和至上的服务与客户共同进步的宗旨,以不锈钢制品、岗亭、雨棚、宣传栏、扶手栏杆、监控设备、交通设施等服务社会各界,得到了客户的认同赏识和鼎力支持,使本公司不断地发展壮大.目前公司业务已涉及八大类:岗亭、商业、雨棚、不锈钢装饰、门窗、监控设备、交通设施、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

停车管理公告篇四

近日,开发区咪表停车地段正式实行收费,遂引发媒体关注和市民热议。随着讨论的深入,各方观点开始聚焦在“设置咪表事先为什么不召开听证会?”、“实行咪表收费制度能否化解停车难和乱停车矛盾?”、“指定咪表公司经营管理公共资源是否存在猫腻?”等涉及实质公正及正当程序要求的要害部位上。笔者则认为,还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咪表收费制度本身缺乏合法依据,甚至与法治原则和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

首先,按照现代法治原则,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在法律之外行使权力,违法限制公民权利或加重其负担。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的共识。城市道路属于公产,国家尚未就公产有偿使用作出立法,咪表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擅自将公共资源作为收费来源,设立行政性收费,就是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其次,咪表收费和停车管理是自然地黏合在一起的,失去管理职能,咪表制度就无法执行,也无法实现其维护停车秩序的设立初衷,而政府相关部门将城市道路管理职能随意授予某些经营性公司,无疑是行政权的旁落,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同时也违犯了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换言之,即便是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等要件,经营性公司显然不在其列。再次,任何一项制度的执行,必须有强制力的保障。经过批准的道路停车场所的经营性收费如发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来解决争议的。而我们关注的是,对不服从咪表管理导致的纠纷,又将如何解决呢?从咪表经营公司“后续执法也需要跟上”的期待中可以逻辑地解读出,对不按照咪表公司要求付费的车主,定然会收到相关部门的罚单了。这就更让人匪夷所思,咪表收费和违章处罚暧昧地挂钩,混淆公权与私权界限,将民事违约行为转化为行政违法行为并施以处罚,等于创设了一项新的处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创设行政处罚”严重抵触。停车和收费,当属车主与停车场所业主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咪表公司如果可以借助行政权的力量,与民众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而有关执法部门推行如此的管理模式,不仅是行政权的“越位”,更有为某一利益集团撑起保护伞的嫌疑。

貌似简单的一项收费和管理,却折射出公权力和私权利需要合理分野的规则,同时也考量着政府部门解决城市管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我们建议有关单位不妨再补上一课,让市民走进听证会,让集体的理性和智慧成为平衡社会利益的锐器。

停车管理公告篇五

一般私家车主可能对收费员、咪表习以为常,甚至对城市里不同地段、不同时段的收费标准也十分熟悉,但可能不知道,自己为停车交出的钞票的“去向”并不完全一样。

jw stone商业连锁不动产基金创始合伙人王戈宏介绍,美国的很多商业或写字楼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都有相当的“停车场资产组合”。1998年,“城市发展资产基金公司”(urban growth property)砸下8亿美元,迅速收购黄金地段的停车场物业和数个老牌停车管理公司,就为与已经在美国主要城市管理了超过2500个大型停车场物业的“中央停车系统公司”(central parking system)抢夺停车场的“现金流”。所以,也有房地产界的人士称,停车是比房地产更暴利的行业。

老陈这样的收费员,或许是北京有车一族平时最熟悉、但又最不在意的社会角色,但正是收费员,构成了城市停车“生意”的外表,而这表象的背后,则是数不清的“停车公司”和说不尽的“猫腻”。

记者_许智博

一年半之后,由于咪表利用率低,且维修、使用不方便,京恩暂停了咪表收费,改为全部人工收费,成为了一个实质的停车公司。2002年11月,在贾、祁二人的推动下,“公联安达”、从集体转为民营的京恩连同另外一家企业注册成立了“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祁力担任“公联顺达”的总经理。

2011年4月,北京市政府颁布了新的停车管理办法,将停车位按其所在区域的繁华程度划分为三类,并大幅度提高停车费价格。与此同时,停车公司需要缴纳的占道费标准也大幅提高。据行业人士称,由于自觉经营困难无法足额缴纳占道费,“患上严重疾病”的祁力陆续将手中的一些停车场转手,“京联顺达”先后退出了丰台区、石景山区的所有路侧停车管理市场,“地盘”越来越小,但即便如此,它依然和通政、万乘等民营停车公司共同占据着北京停车市场30%的份额。

在“京联顺达”悄然衰退的过程中,北京各城区的区属停车管理公司开始走上前台,占据了路侧占道停车位的“大头”。这些“国企”们名字各异,东城区为“东方捷路”、西城区为“西荣通顺”、海淀区为“海安”、还有原属宣武区的“北京宣联”,它们与原来的“公联安达”,共同占据着北京停车市场40%的份额。这些区属停车管理公司各有来头,以“海安”为例,其前身是创立于1950年代末的北京市海淀区自行车存车管理处,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公司领导层由“企业家及退休公安、交管、武警干警和大学生组成”。这些区属停车管理公司与上级主管单位的下属企业、民营停车企业、停车设备企业、拥有停车场的物业公司一起,还组成了各区的“停车服务行业协会”。

同年8月,政府将其时“城八区”停车场交予国有独资性质的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联”)。公联随即成立全资子公司“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专门负责停车业务。“公联安达”的法人贾维比祁力大5岁,同为北京人,曾先后参与过北京机场高速、八达岭高速和东四环的设计建造指挥。

以北京为例,据停车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停车收费管理有三种方式——一类是停车场产权方(商场、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由自有物业进行管理收费、收入属于产权方公司的一部分;一类是停车场产权方以委托的方式,让专业停车公司进行管理;最后一类则是产权属于政府的路边停车场,由政府委托给专业停车公司管理,作为管理方的停车公司除了付出人员等其他管理成本外,还需要缴纳给政府一定的“占道费”——目前北京三环内和4个重点区域的占道费,多为每个“划线”车位35元/天。私家车主所交的停车费,除了路边停车跟公共财政有关,其他的则最终流入了各类企业和专业停车公司。

“华润城交”于2015年在香港注册成立,根据公司高层透露,华润将利用3到5年的时间,通过自建、收购、代管等方式,进入国内20个城市,将停车位发展到10万个以上,与华润的商业地产配套,形成良好的现金流和稳定的回报。截至今年5月在重庆以9.5亿元拍下城中心地块准备建停车场之前,“华润城交”已经在北京、天津、沈阳、成都、南京、济南、郑州7个城市的中心区投资了停车项目——显然,华润正准备复制美国“停车场资产组合”模式,为自己的未来寻找新的盈利点。

老陈夫妇从外地到北京,做停车场管-理-员已经好几年,儿子正在北京读大学。他“管辖”的停车场不算大,30多个车位,老伴的“辖区”在他的停车场旁边,是一条从中关村南大街到一所中学门口的小路,路两边的车位加在一起是50多个。老两口经常在下午两点多车流稀疏的时候才在局促的板材房里,用煤气罐和锅做一口午饭。在脏脏的白色板材房对面,是写字楼下另外一个大型地面停车场的入口,同样是类似的板材房,旁边的椅子上坐着两个穿着停车收费制服的中年收费员,不停地控制着停车场的栏杆闸机,而老陈阻止车流的工具,只有一个塑料材质、贴着黄黑警示条的隔离桩,“他们收的钱比我这边的贵,态度还不好。”老陈努努嘴对记者说。

在北京备案的5万多个路侧停车位中,如今“城六区”的停车位占去了近4万个,其中东城、西城的车位数量为14335个,光这两个城区的路侧停车位需缴纳的占道费每年就超过1.8亿元。自北京市财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北京占道费收入为3372万元,2015年降为2110万元。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2011年之后的相关数据报表中,占道停车费并未作为独立的项目列举,占道费用到底收上来多少,目前还不得而知。

与上海“p+r”停车场的惨淡经营不同,北京“p+r”停车场始终处于超饱和状态,天通苑、回龙观地铁站附近的停车场远远不能满足换乘车主的需求。虽然“p+r”停车场一般收费只有2元,并且可以用“一卡-通”刷卡,但背后会有政府的补贴。未来,北京还要有数十个“p+r”停车场接驳地铁站,显然,除了区属停车公司,“京投”也将在这些停车场的管理经营上扮演重要角色。

还有一些公司的“老油条”,会承包多个停车场和街道,然后再层层转包,很多路边的收费员都是这些“小头头儿”们以1200元/月的工资雇佣来的,他们甚至连自己的停车场属于哪家公司都不清楚。

相比北京、成都的“国有垄断”,上海的停车行业显得相对开放,澳大利亚的外资独资停车公司、长三角有实力的民营停车公司,都在上海的停车市场里占据了重要角色。

在北京市停车费及占道费上涨之后,还有一些规模极小的停车公司也瓜分了不少“京联顺达”放弃的业务,他们主要目标是停车费较高或车位紧张的小区周边,或是一些繁华的商业设施周边。2012年年初,北京市朝阳区开始由各街道办事处代行“停车场备案管理职能”。一时之间就有上百家停车管理公司涌现出来,甚至一个公司只管一条街。据知情人称,审批、备案权下放到各街道,使得有关系、有路子的小规模停车公司大举趁虚而入,在一些相对繁华的路段,小停车公司可以只雇两个收费员看一条街。

觊觎停车场生意的还有实力更强的央企。前几年,华润旗下的华润置地先后在西部的成都和重庆推出了24城、中央公园、万象城等楼盘和商业地产项目,同时华润另一家控股企业、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城交”)也随着华润地产项目“扎根”西部,成为了成都首家停车公司。

1999年4月,北京市交管局牵头实施停车咪表安装使用计划,一家名为“北京京恩新技术发展公司”(下称“京恩”)的.企业,为朝内大街等20条街道的5720个车位安装150台咪表,负责技术保障。京恩的法人为北京籍人士祁力。

以成都为例,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旗下的“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家公司在2015年4月经成都市国资委批准,由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投资500万元成立,“按照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原则负责对成都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实施具体管理”,以“终结成都停车乱收费”的局面。

不只占道费是一笔糊涂账,每家停车公司的具体收入也是一笔难以计算的账目。在北京,无论是哪家停车公司,多划车位、少备案、不交占道费的做法几乎是通行的生财之道,停车设备公司用白线在地上划一个“黑车位”只需要20到40元钱,“充裕”的黑车位,给停车管理公司带来了利润,也给如老陈这样的收费员带来了给车主“打折”的价格空间,在收费的同时还能赚个人情。而若不是车主较真去有关部门调查停车场的备案,想弄清楚哪些是“黑车位”是不可能的事情。

中午12点半,一辆轿车驶入老陈的“辖区”——一个位于北京海淀黄庄十字路东北侧的停车场,老陈从入口处小小的板材房里披上绿色的军用棉衣快步走出,指引着女车主躲开从停车场穿行的中学生,在车头离斜线车位前的石头花坛还有两拳的距离时,喊了声:“行咧!”

在“成都交投”从成都交管局和派出所接手“占道车位”仅一个月之后,成都路侧停车费用开始“飙升”,成都市中心的不少没有小区车位住户都抱怨说,自己的停车费用从每月150元变成了400到500元。不到两年,从成都市一环路以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上涨到10元起,一时间,很多车主都不敢在一环路停车,让收费员们叫苦不迭。

前两类停车场一般都是按照当地发改委和物价局的指导价格收费,而第三类停车场大多在城市中心区域和商业区,收费昂贵,是不折不扣的“肥肉”。

南都周刊

即便在国外,停车场也是一个利润丰厚的投资项目。纽约曼哈顿地区面积为62平方公里,但私营停车库却超过10万家,最大的3500个车位,最小的仅有7个车位。这些私营停车库设有专人管理,收费昂贵,多以“小时”计算。1小时价格最贵,2小时加收数美元,3小时再加收一些钱。3小时以上至12小时费用相同。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又是另一个价格。一些车位遇有节假日庆祝或其他大型活动,还会调高收费标准到每小时30美元。一位车主每年在曼哈顿停车的钱,几乎差不多可以买一辆便宜一点的日本车。

在这些拥有“黄金地段”的停车公司中,公司员工要想获得某个停车场,或者一条街的收费权,一般需要“内部竞标”,先承包下来。在2011年北京大幅提高停车费时,“西荣通顺”从西安门大街到地安门大街1公里长的道路两侧178个车位的“承包价”竞标底价是12.5万元/月,参与竞标的收费员分别把自己的报价写在信封里,一齐交给领导。一般一条街由12个收费员一组,除去交给公司的“份儿钱”,每人年收入在6万元左右。而像“东方捷路”管辖的食客络绎不绝的簋街地段,收费员的收入也会更高。

与成都这样停车行业“后发”城市不同,北京停车行业的“新贵”、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京投”)盯上的则是“p+r”(驻车换乘)停车场。“京投”是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捎带”进入地铁沿线的“p+r”停车场产业“顺理成章”,北京目前最大的国营“p+r”停车场即是“京投”管理。

“公联顺达”成立后,公联对停车业务进行了以“马路牙子”为界的拆分:“公联安达”负责“马路牙子以上”,即路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业务;“公联顺达”负责“马路牙子以下”,即路边停车位业务。

然而“统一”的管理并未终结乱收费的现象,“成都交投”管理下的路侧停车场也与北京一样,出现了很多私自划出的“黑车位”,引起不少成都市民投诉,最后只能以开除“违规”管-理-员了事。

2015年,“公联顺达”股份再次生变,由“公联安达”持股56%,京恩持股44%。在当时民营停车场的你争我夺中,“公联安达”在路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业务所占份额已显著下降,但路边停车位仍为“公联顺达”垄断。此时,祁力悄悄成立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北京京恩顺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次年,贾维以“‘公联顺达’存在亏损、无法完成北京市国资委年度净利润考核指标”为由,将“公联顺达”56%的国有股份,以“萝卜招标”的形式转移给了注册资本仅仅30万元的“京恩顺达”,随后,祁力将京恩的股份转移,吃掉了“公联顺达”。

根据公开的数据显示,在北京市5万余个备案的路边车位中,由“公联顺达”而来的“京联顺达”就占据了其中的3万余个,此外,据之前的媒体报道,“京联顺达”还拥有2万余个未备案的车位。这些数量庞大的“黑车位”不需要交“占路费”,除去人工、设施费用,利润全属于公司。有从“公联顺达”离职的中层管理人士称,当年有些路段长直接把“份儿钱”交给祁力,不走公司账,此举特别受到祁力的赞赏。

这类如蘑菇一样突然“长出来”的停车公司也出现在上海,根据上海某著名论坛的网友“吐槽”称,在上海要想经营一个停车场,“在街道上没有关系是拿不下来的”。

尽管“公联顺达”在2015年的财务公报显示,公司每年的利润都只在100多万元,但同年其股东京恩却可以斥资7266万元购买华夏银行的流通股,使得祁力的财力暴露无遗。

直到2015年贾维收受祁力行贿的案件东窗事发,很多北京人仍然以为“公联顺达”如同以前一样,属于国有企业。祁力在案发后,迅速将企业更名为“京联顺达”,把股份转移到亲属名下,如今,“京恩顺达”的法人是其母罗月娥,“京联顺达”法人已变更为其妹祁文霖。在“京联顺达”的网站上,现在仍然显示着其拥有三里屯village、人民医院、北京市公安局、翠宫饭店等北京中心地区的停车场和路边车位。

如今,国内的企业正在受到西方成熟市场的启发,开始抢夺这头“现金牛”。其中,各地隶属于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企业”积极踊跃。

在北京,提及“路边停车”,大多数人会先想起“公联安达”和“公联顺达”这两家名字如同绕口令般接近的公司,数年前,这两家公司因为一起行贿案被媒体曝光而浮出水面,也让公众看到了停车行业暴利的一角。

这位女车主在停车场旁边的一幢写字楼里上班,通常是每天下午固定出现,晚上不定点下班,算是老陈的“常客”。老陈不会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她的钱,一般是十五元钱就让她的车停一下午,“要是她12点之前就到了,那一天就收二十”。

停车管理公告篇六

京泊尔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是应城市静态交通行业的发展需要,经北京市工商局批准成立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专业公司。公司所涉及的停车场管理职能,覆盖了宾馆饭店、cbd商务区、公共场所及高档、中档、住宅小区等领域,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停车场规划、停车设施建设,汽车美容等项目。公司试图以营造高品质服务来获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凭借严谨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的停车管理专业化优势,真诚服务于社会,创建停车管理的优质品牌。

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和技术队伍,运用先进的.停车场管理模式、技术与设备,迅速的进入了北京市停车管理市场。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政策法规,与北京同行业企业有着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在运作机制上实行管理制度化、工作程序化、服务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全面导入和推行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力求在每一个项目的管理中,实施全天候的优质专业的泊车服务。

海纳百川、 兼容并包、 自强不息、 与时俱进是泊尔公司遵循的克奉之道,力图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服务静态交通的同时,实现企业和人才的价值。

北京实圣达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业化停车管理公司,是北京市停车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北京市停车行业规范化管理标准起草单位。

公司高层均为多年从事停车管理的业内资深人士,具有丰富的停车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公司奉行"专业化管理,人文化服务"的企业宗旨和"安全、方便、和-谐、高效"的质量方针。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贯彻落实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人文化的增值服务,打造一个"实圣达"的停车管理品牌。我们的口号是:用户的需要就是我们服务的范围;用户的满意就是我们服务的标准;用户的感动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公司主营业务有:

·提供多种合作模式、全方位的专业化停车场管理服务;

·提供各类停车场的规划方案及管理咨询服务;

·提供停车场设施设备及所需的各类工程服务;

·提供停车场员工的招聘和培训服务;

·提供车辆保险及其它相关的各类增值服务。

为确保员工素质,公司下设有实圣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专门负责新员工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公司坚持对员工实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和上岗后的在岗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目前,公司在北京各城区均设有分公司,与多家宾馆,饭店,写字楼,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合作,管理着上万个车位。几年来,公司管理的项目多次因高质量的服务和主动的服务精神受到各级主管部门和广大用户的赞扬和好评,并被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评为"北京市机动车安全防范先进单位"和"2015-2015年机动车防范工作突出贡献单位"。

停车管理公告篇七

1、注册资金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两人或以上三万元;。

2、到交管局备案做前置审批等其他条件;。

1、法人股东身份证件;。

2、法人一寸照片两张、简历一份;。

3、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发票;。

4、公司经营范围、座机手机号码;。

1、核准公司名称;。

2、前置审批;。

3、提交材料与工商局预约;。

4、办理工商税务手续;。

5、开设银行账户;。

停车管理公告篇八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手艺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人类开始迈入以数字化、网络化为平台的智能化社会。人们追求人性化、智能化的生活条件。此中正在兴起的智能化小区,反映和适应了社会信息化和智能化的要求,是21世纪住宅的发展方向。

智能化小区为住户提供了一种更加安全、舒适、方便、快捷和开放的智能化、信息化的生活空间,同时,它依靠高科技,实现了回归自然的环境氛围,促进了优秀的人文环境发展,并依托先进的科学手艺,实现小区物业运行的高效化、节能化、环保化。

根据这一发展形势,建设部1999年发布了《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手艺示范工程工作大纲》。目前,建设部正组织实施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示范工程,根据建设部规定,将智能建筑分为三个层次:即普及型住宅小区、先进型住宅小区与领先型住宅小区。三个层次都将一卡-通管理系统作为大纲的基本要求,如今一卡-通系统已成为楼市经营的必备内容和重要卖点,而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又是一卡-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智能小区建设的必然。

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采用先进手艺和高度自动化的机电设备,将机械、电子计算机和自控设备以及智能ic卡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电脑管理可实现车辆出入控制管理、自动数据存储等功能,实现自动化运行,并提供—种高效管理服务的系统。非接触式ic卡是智能ic卡技术中应用最广的一种。无避让停车设备非接触式ic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是目前较先进的电脑收费管理系统之一,具有方便快捷、收费准确可靠、保密性好、灵敏度高、利用寿命长、形式灵活、功能强大等众多优点,是磁卡、接触式ic卡所不能比拟的,它已取代磁卡、接触式ic卡而成为应用的主流。

目前国内外停车场主要类型

平面停车场

平面停车场系统因其主要采取非接触式ic卡读卡方式,也叫感应式停车场系统。目前我国的停车场仍是以平面停车场为主,一般建于建筑物的地下层,也有不少以公共区域(如广场、道路边等)作为停车场,武汉立体停车设备其次就是酒店、企事业、工厂等单位自己规划设计的停车场。

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机械式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完全由机械停车设备,如曳引驱动机、导向轮、载车板、横移装置、控制柜、召唤操作盘、升降回转装置、搬运器等构成。分为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垂直升降类、简单升降类等类型。因其停车方式多样独特,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它的主要优点有占地面积小、选型多样、可具体结合场地特点设计,也可与其他方式相结合来实施,自动化程度高,操作使用方便,管理和维护也较为容易,具有定量存车的特点。

智能立体停车库

智能立体停车库系统又叫垂直升降式停车系统或电梯式立体停车库系统。它是集设备、操作、安全、监控、维护、管理为一体的智能化系统,触摸屏式的人机界面,操作和使用也极为方便,具备智能化管理及收费系统。其高度的智能检测和完善的服务系统可实现零故障运行。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独创的分时控制功能,实现分时段、分层停车控制,有效地提高车位利用率。通过键盘密码和ic卡即可实现汽车存取、收费的进程,操作简单、存取方便;并且可以与城市停车收费系统连接,可实现全市停车收费一卡-通,并可加装监视系统与地区监控联网。另一种模块化智能型立体车库也开始趋于成熟,不只实现了全模块化设计,采用了智能控制技术,更是充分利用了太阳能技术、能量蓄积(节能)技术。模块化智能型立体车库不再是一个整体建筑,它由独立的模块组合而成,如停车位、升降装置、智能载车器等分散的零部件,修建时只要像搭积木一样把各个零部件组装起来,就成了一个标准的.立体车库,具有节省时间、成本低等优点。

遥控停车场管理系统

遥控停车场管理系统的特点是不受停车位置及方向限制,只要在遥控间隔内即可控制开门及抬杆。遥控器携带方便、价格便宜、安装简单。其主要原理是在栏杆机控制箱及电动门控制器安装遥控接收卡及存储器卡,在使用时,只要遥控器的密码正确即可对系统进行控制。其产品经历了由拨码式到脉冲式再到循环式的发展进程,目前已日趋成熟。遥控停车场管理系统被广泛用于欧洲许多停车场及私人住宅。

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特点

严格的收费管理系统

对于目前的人工现金收费方式,不只劳动强度大、智能化立体车库效率低,而且很容易在财务上造成很大的漏洞和现金流失。采用ic卡收费管理系统,因收费都经电脑确认、统计与记实,避免了失误和作弊等现象,能有效地保障车场投资者的利益。

防伪性能高

因为ic卡保密性极高,它的加密功能一般电脑花上十年的时间也解不了,也无法进行仿造,从根本上保证了系统的可信度与可行性。

高度安全稳健的管理

在采取人工发卡、收卡的地方因疏漏而又没有随时记实可查,丢车或谎报丢车现象时有发生,给停车场管理带来许多不便,也给停车场带来了经济损失。而采用电脑收费管理后,因各种类型的卡在电脑中都有相关资料的详细记实;月租卡和储值卡丢失后可以及时补办;时租卡丢失也可随时检索,及时处理。

同时系统配有图像对比功能。各类停车卡均有车牌号码存档,一卡专用,保证停放车辆的安全。当读卡控制器检测到车辆出现时,计算机自动调出此牌号与出场时牌照识别系统再次识别的牌号比较,在计算机的屏幕上实时显示各出入口车辆的卡号、状态、时间和车主的信息等。如果车牌过失,电脑随时提示,并发出警告,不得离场,待有关职员进行现场处理。

可靠和耐用性

无源非接触式ic卡,卡内一般是线圈作数据传递和接收能源用,且全部密封,所以具有防尘和防水功能。它不用磁头读写,避免了磨损磁带、受干扰或因磁头积尘而失效的现象,一般可使用10万次以上。

非接触式ic卡技术领先

非接触式ic卡是将电磁技术、射频技术、计算机技术、代码识别技术综合应用的技术功效,具有极好的防水、防污、防油、防侵蚀、防静电毁坏和防扭曲等特性。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无价的无形资产,现代化的高科技产品的使用无疑会提高企业的物业管理形象和知名度,采用电脑收费管理系统,不管从产品的造型方面,还是整套系统所带来的先进性及管理的科学性,都将给物业管理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使企业步人良性循环,成为科学管理的楷模。

武汉真天利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机械式智能化立体车库产品的研发与经营的高科技实业公司,公司推广的无避让立体停车设备,是根据市场需求研发与生产的高科技产品。

停车管理公告篇九

目标理念:品质保证,信誉第一,做中国最好的停车场。 经营理念:凝聚真诚,启迪智慧,整合资源,共铸百年。

团队理念:道相同,心相通,力相聚,情相融,携手共进,承载个人理想,创造团队卓越。

技术理念:日新月异领先一步。

服务理念:用心去做,让客户感动。

管理理念:文化的熏陶制度的约束。

合作理念:互惠双赢、诚实守信、着眼未来。

人才理念:最优秀且最合适的人。

停车场收费系统厂家是一家专业从事安防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聚集一批资深专业科研人员,从事非接触技术产品的开发与技术支持,专业提供方案优化设计、项目规划及实、施、产品施工、技术培训等一体化服务。凭着多年来一卡-通系统集成的实践经验,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停车场收费系统公司自主研制推出智能一卡-通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门禁考勤管理系统、消费系统、智能巡更管理系统等),充分体现了“一卡在手、畅通无阻”的便利。

公司产品及系统以其卓越的`性能和极高的性价比,已广泛应用到智能大厦、工厂、校园、政府机关、交通、铁路等各个领域。以“创新务实”为本;“客户第一,信誉至上”是公司的经营理念。我们将始终坚持为用户创造更大的增值、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完善的产品而努力。停车场停车场系统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停车场设备 停车场收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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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公告篇十

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初见成效。在、市政府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局新增设节能管理处,负责抓好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节能管理处围绕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了全市动员大会,下达了“杭州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三年规划”、“杭州市市级机关xx年节能减排工作计划”、“杭州市市级机关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完成了市级机关能耗普查统计工作和市级机关能耗分析报告;组织了节能产品推广会,推进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在市级机关的应用;和市节水办联合召开节水工作座谈会;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在市级机关和区、县(市)进行节能宣传图片巡展,发放节能手册120本,节能资料1000余份。一系列工作,在市本级公共机构内逐步树立了人人宣传节约、重视节约、创新节约的良好氛围。上半年,局综合办公楼管理处、设备维护中心还分别进行了太阳能灯具、冷却塔、卫生间中位水箱、节能灶具等节能技术改造,市府大楼各计量设施安装到位,用电实行每月抄表公示,两大楼节电节水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与xx年同期相比,市府大楼节电22%、节水62.3%;市综合办公楼办公节电13.98%、节水36.25%。市政府汽车队及局机关加强了单车核算工作,有效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单车百公里油耗降至13.64升,比xx年上半年节约5.41%。3月10日,国管局杨玉华副巡视员一行就《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的起草来我局调研,对我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予以高度评价。

出色完成了市政府解决“停车难”问题有关我局工作的要求。xx年度,我局创新目标“积极探索与社会共享停车资源的新思路”被选为杭州市直单位具有“为民、便民、利民举措”10个代表性项目之一,市综合办公楼停车场错时向社区开放,有效提高资源使用,为市政府破解“停车难”问题提供了实践证明。4月份,按照市政府在破解“停车难”问题专题会议精神,我局迅速成立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错时停车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错时停车动员大会,认真抓好市府大楼、市综合办公楼两大楼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示范工作,组织对全市98家市级机关单位、503家事业单位停车场可向社会错时开放开展数据统计等工作,出色的工作多次受到市领导的批示肯定。6月20日,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我局与各区城-管办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完成了错时停车工作的对接移交。

积极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局积极响应各级号召,紧密有序地组织抗震救灾捐助等活动。全局个人捐款在职人员109536元,幼儿园小朋友、家长、老师捐6000元,离退休人员10950元,局系统在职人员交纳特殊党费104500元,离退休党员特殊党费6950元。机关党委被评为“市直机关支援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杨冠琼同志被评为“市直机关支援抗震救灾优秀共-产-党员”。局财务处还扎实做好经费归口单位压缩公用经费工作,市府大楼34家经费归口单位压缩公用经费56.2万元,综合办公楼管理处压缩行政经费15.74万元,专项用于支援四川灾区建设。

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强。上半年,完成市水利监测中心、杭报集团办公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办公用房的选址、购买谈判及手续办理工作;完成江干药监分局办公用房购置的选址、购置价格谈判用购置手续办理工作,完成三星风机厂收购谈判工作。对6家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调整。收回国货路5号、立新大厦部分办公用房的'房源,并制定分配方案。完成出租房地产评估195处,组织2次公开拍租,涉及出租房地产37处,共成交28处,成交金额868.4万元,比原租金增加484.47万元,增幅达126.2%,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协调处理13家单位房地产租入租出中历史遗留问题和产权纠纷,目前,已有6家单位房地产可进入正常招租程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何副秘书长还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全局的作风建设和工作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学习和服务工作的理念有待于进一步转变;专项用房建设也面临着建设进度、周边道路配套等巨大压力;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离市领导要求和目标仍有差距;市民中心搬迁方案和办公用房调整等需要优化完善。何副秘书长要求全局干部职工继续大力发扬勤奋敬业、任劳任怨、务实工作的精神,争做行动积极、埋头苦干、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的表率,结合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认真开展好调研工作,增加创新意识,从细微处做文章,创造性做好各项工作。

他强调,下半年,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工作加以突破。一要把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行动活动,贯穿于完善工作职能目标、制订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等方方面面,通过活动开展确立新的学习标杆、奋斗目标,使我局创造性地、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培养干部职工顾大局、想大局、为大局的主人翁精神,树立主动靠前、超前思维、提前行动的责任意识,确保工作高质、高效完成。三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要通过局综合业务系统的建设,来推进各项工作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完善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满意度。四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谋事之道、成事之基。各部门要按照年初既定的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科学安排,合理组织,本着开拓思路、创新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调查研究,为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同时要注重调研的理论深度和做好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五要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刻不容缓,决不能掉以轻心。对于独立法人单位要认真解决好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时刻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为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出色圆满的完成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停车管理公告篇十一

济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山东济南地区广大客户提供停车场管理系统、道闸系统、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岗亭、智能伸缩门、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安防设施以及物业管理软件和办公软件开发,作为山东济南地区专业的门禁、道闸、监控、岗亭、智能伸缩门和停车场系统等安防设施服务商,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批资深专业科研人员,从事非接触式(ic/id卡)技术产品的软硬件开发与技术支持,专业提供方案优化设计、项目规划及实施、产品施工、技术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公司推出的智能一卡-通系列产品包括:停车场管理系统、门禁考勤管理系统、消费系统、智能巡更管理系统等,充分的是实现了智能大厦一卡-通、企业、工厂一卡-通、校园一卡-通、政府机关一卡-通、智能小区一卡-通等。充分体现了“一卡在手、畅通无阻”的便利。

通过面向全省的销售和网络服务 ,"yolin"品牌的产品和系统以其优越的'性能和可靠的品质广泛的应用于金融、通信、电力、机关、小区、写字楼、学校、企业等各个领域,备受广大用户的青睐和支持,让广大客户充分的享受高科技带来的高品质生活。

公司秉承服务大众、让广大群体享受高科技带来的工作的快捷和生活的便利的服务理念;专注于日常便利,安全,保障,舒适、休闲化工作生活的服务实践之中!

公司以真实生活,条理有序的目标管理(mbo)为主线,以高效率快节奏为驱动,充分体现轻松工作、安全休闲的生活管理模式!

公司一卡-通系列产品采用以领先的技术为指导思想,辅以强大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对客户负责到底的企业责任理念。让客户永远解除工作生活中不便利带来的烦恼!轻轻松松工作,快快乐乐生活,您的高效率就是我们的责任和服务目标!让企业目标明确、执行有力、沟通顺畅、注重成果和贡献。

停车管理公告篇十二

点亮“钱”途,国安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设施

停车场管理系统现面向全国隆重招商!

随着新世纪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私人购车高峰期即将到来,交通需求将显著增加,停车设施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和生活环境品质,停车设施的过度短缺、布局不合理和管理不规范,都将对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生产国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据权威部门数据表明,截至2015年底,中国汽车保有量突破3500万辆,私人汽车拥有量已达2925万辆,其中4年以内的新车占到百分之六十。预计2015年国内汽车保有量将达到5600万辆左右,而且每年汽车增长率都以50%-80%的速度增长.这就导致了50%的汽车无序停放现象.智能停车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随之而来的.,车多位少、停车难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成为当前社会普遍的关注点,以广州来说,现有机动车数量达60万以上,停车库却只有约28万个,停车位短缺可见一斑。

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应用的领域很广泛,如应用于中小型商业收费停车场(酒店、写字楼、商场、剧院配套)、大型或超大型商业收费停车场(机场、体育场、展览中心)、小区停车场等等,但不同的停车场对系统软、硬件要求就有所差异。

因此,从长远发展目标来看,结合城市布局结构的调整,建立和完善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停车系统,十分紧迫和必要。面对市场需求的拉动,厂商们是否了解到用户对停车场管理系统关注的是什么?未来有何新需求?停车管理系统市场的春天已经来临,商机无限,谁捷足先登,谁将会赢得巨大回报!

重庆国安机电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经验、采用优质进口的元器件和关键部件成功推出了国内领先的cnn总线技术和超远蓝牙系列停车场管理系统、下设技术开发、产品制造、系统集成、市场销售以及客户服务职能部门,并拥有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国安将致力于与客户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精诚合作,携手共进。

1. 强大支持:提供专业广告支持,市场营销运作的整体策划,显眼的大小招贴画等。

2. 超低门槛:公司直接面向各市县经销商,并降低提货限额,小市场万元即可提货。

3. 强力保护:对多级经销商划分区域,规范管理,有严密的市场保护措施。

4. 高额利差:多级经销商提货,零售价格统一,利差高。

5. 品牌支持:为每一位经销商或代理商颁发《授权书》。

6. 技术支持:公司有强大的技术后盾,为产品升级换代及客户服务提供了可靠保障。

7. 营销支持:凡代理商、经销商将免费收到公司提供的广告和资料支持以及公司的营销计划书。

8. 协助管理:提供最新市场咨询,协助拓展市场。

公司现在全国诚招代理商,经销商,与您一起开拓美好的停车管理市场。重庆国安机电有限公司诚证经销、代理、oem。

公司生产的产品有(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通道系统,门禁系统,考勤系统,巡更系统及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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