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禁烧通告(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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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我们成长路上的里程碑,是值得回忆的重要片段。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对所要总结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梳理。不同人对总结的理解和呈现方式各不相同,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总结范文。
禁烧通告篇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宜昌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蜂窝型煤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龙泉镇全域。
三、禁燃区内燃煤锅炉(达到环保要求的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厂锅炉除外)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市政府已明确在此之前应淘汰的燃煤锅炉按有关要求执行。
禁燃区内除燃煤锅炉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206月30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从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集中焚烧处置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须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在2015年3月1日前完成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含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按期或提前改用清洁能源的,清洁能源供给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报装改造等费用给予优惠。
七、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造过程中的规划、道路开挖、现场施工等事项,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八、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并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禁烧通告篇二
全乡广大村民:
为全力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严防烟气和各种污染。根据市县政府及环保部门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现将秸秆(含废旧地膜及垃圾,以下同)禁烧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全乡境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焚烧秸秆。
二、惩处办法。对擅自焚烧秸秆产生烟尘造成大气污染的,一经发现,不论过火面积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环保部门牵头,乡政府配合一律一次性给予20xx元的处罚;对于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奖励。对提供焚烧废旧地膜、垃圾、芨芨草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300元;对于举报焚烧秸秆行为的,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500元;焚烧面积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一次性奖励20xx元。
全乡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要学法守法,按照“谁种植谁负责”的原则,带头管好自家的田块地埂,争做秸秆禁烧的模范、秸秆还田的先锋、综合利用的标兵。全乡广大村民朋友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秸秆焚烧,大力倡导秸秆禁烧,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生态乡村而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焦家庄乡人民政府。
年1月20日。
禁烧通告篇三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等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崇川区、港闸区全区域,通州区建成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启动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12月31日前,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灶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12月31日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窑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db32/2062-)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四、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其他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按照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烟尘等排放限值。
五、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六、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禁烧通告篇四
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现将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期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实行全县范围内全面秸秆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村举报。
四、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鼓励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途径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七、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
禁烧通告篇五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每年5月25日至6月30日、9月20日至11月10日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水稻、油料和其它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上述秸秆推入河道、渠道、水塘等水源之中。
二、各村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指导并监督各村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政府支持发展秸秆还田、秸秆发电、氨化饲料、秸秆沤肥、秸秆气化、秸秆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各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农户妥善处臵和堆放秸秆。
五、凡在我镇从事收割作业的机具,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臵,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秆切碎,确保农作物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2公分。对不安装秸秆切碎装臵,或者收割时未将秸秆切碎、留茬高于12公分的机手,农机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其纠正。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作业、不听劝阻的机手,由农机、环保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且农民有权拒付收割作业费。
六、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臵不当、造成焚烧秸秆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镇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七、镇政府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845621),各村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块黑”。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六日。
禁烧通告篇六
秸秆,古称藁,又称禾秆草,秸秆的燃烧会产生有害气体,所以应该禁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20xx秸秆禁烧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每年5月25日至6月30日、9月20日至11月10日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水稻、油料和其它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上述秸秆推入河道、渠道、水塘等水源之中。
二、各村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指导并监督各村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政府支持发展秸秆还田、秸秆发电、氨化饲料、秸秆沤肥、秸秆气化、秸秆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各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农户妥善处臵和堆放秸秆。
五、凡在我镇从事收割作业的机具,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臵,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秆切碎,确保农作物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2公分。对不安装秸秆切碎装臵,或者收割时未将秸秆切碎、留茬高于12公分的机手,农机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其纠正。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作业、不听劝阻的机手,由农机、环保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且农民有权拒付收割作业费。
六、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臵不当、造成焚烧秸秆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镇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七、镇政府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845621),各村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块黑”。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六日。
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现将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期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实行全县范围内全面秸秆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村举报。
四、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鼓励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途径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七、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宝鸡市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发现焚烧秸秆,每一个火点处罚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xx年xx月xx日。
禁烧通告篇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公安局。
年九月十三日。
禁烧通告篇八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xx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旅游局。
20xx年1月14日。
禁烧通告篇九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等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崇川区、港闸区全区域,通州区建成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启动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20xx年12月31日前,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灶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20xx年12月31日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窑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db32/2062-20xx)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四、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其他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按照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烟尘等排放限值。
五、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六、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禁烧通告篇十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禁烧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禁烧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等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崇川区、港闸区全区域,通州区建成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启动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20xx年12月31日前,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灶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20xx年12月31日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窑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db32/2062-20xx)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四、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其他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按照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烟尘等排放限值。
五、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六、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xx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
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旅游局。
20xx年1月14日。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宜昌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蜂窝型煤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龙泉镇全域。
三、禁燃区内燃煤锅炉(达到环保要求的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厂锅炉除外)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市政府已明确在此之前应淘汰的燃煤锅炉按有关要求执行。
禁燃区内除燃煤锅炉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从20xx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集中焚烧处置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须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在20xx年3月1日前完成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含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按期或提前改用清洁能源的,清洁能源供给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报装改造等费用给予优惠。
七、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造过程中的规划、道路开挖、现场施工等事项,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八、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并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23日。
禁烧通告篇十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宜昌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蜂窝型煤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龙泉镇全域。
三、禁燃区内燃煤锅炉(达到环保要求的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厂锅炉除外)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市政府已明确在此之前应淘汰的燃煤锅炉按有关要求执行。
禁燃区内除燃煤锅炉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从20xx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集中焚烧处置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须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在20xx年3月1日前完成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含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按期或提前改用清洁能源的,清洁能源供给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报装改造等费用给予优惠。
七、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造过程中的规划、道路开挖、现场施工等事项,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八、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并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23日。
禁烧通告篇十二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禁烧秸秆通告,供大家参考!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三、强化农用收割机的管理。未配备粉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作业,农作物机收留茬高度不超过15厘米,粉碎长度控制在10厘米以内,凡不达标的由市农机管理部门处罚并取消在我市的机收资格。
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五、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市政府在市环保局设立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告自20xx年5月1日起实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30日。
观音寺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占用公路打谷晒场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防止引发火灾,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国道、省道、乡村主次干道等交通干线的畅通,保障全镇人民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秋收”期间,严禁各单位、各农户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焚烧、乱抛和占用公路打谷晒场。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焚烧、乱抛农作物秸秆和公路打谷晒场的监督和管理,村组干部、党员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到农户,确保各行政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不占一段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对发生的秸秆焚烧行为要积极举报。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作物秸秆堆放到国道、省道、农村公路路面及其两侧,严禁将农作物秸秆推放到河道、渠道和沟道中,不准在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和集镇主街道上打谷晒场。
四、农户有责任监督农机作业手把水稻茬口控制在10cm以下,否则一经查出,重新粉碎等一切经费和后果由农户自己承担。所有农机作业手必须按市、县统一要求,自觉将秸秆茬口控制在10cm以下,否则后果自负。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占用公路打谷晒场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规定,给与当事人焚烧秸秆的按一堆火罚款200元(焚烧每亩田按10堆火计算)、在公路打谷晒场的按每米路面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
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xx年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公安、城管、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六、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拨打举报电话:。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xx年6月11日。
禁烧通告篇十三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自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三、强化农用收割机的管理。未配备粉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作业,农作物机收留茬高度不超过15厘米,粉碎长度控制在10厘米以内,凡不达标的由市农机管理部门处罚并取消在我市的机收资格。
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五、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市政府在市环保局设立举报电话:6321803、6321372,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告自205月1日起实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禁烧通告篇十四
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现将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期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实行全县范围内全面秸秆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村举报。
四、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鼓励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途径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七、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寿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
禁烧通告篇十五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对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xxxxxxxxx。
xx市公安局。
xx市环保局。
xx市林业局。
xxxx年5月24。
禁烧通告篇十六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xxxx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集中监管时段。9月14日-10月31日。
三、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款500-2000元。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调做好秸秆利用企业和农户的沟通联系,全力推动农作物秸秆通过机械还田、制作有机肥、栽培食用菌、发电等方式利用。
五、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举报电话为xxxxxxxx,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xxxx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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