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5篇(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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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篇一
作者:昆山市人民政府 点击次数:391
【颁布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昆政办发〔2008〕93号 【颁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
为了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制工程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根据项目类型委托具备项目建设管理条件的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间代甲方,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代建合同,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功能要求、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是指本市范围内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项目建设条件的,并且使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投资概算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道路和园林绿化等项目仍由目前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上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装饰项目,可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申请实施代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源是指:
1.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昆 山市政府工程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代建制管理的重大政策,审查确定实行代建 制的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代建单位,协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能,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体制改革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执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包括代建合同的签订和鉴证,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初审,参与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的各项规范程序实施建设,不得简化程序、违反程序实施建设。
2.逐步推进原则,目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领导小组指定国有公司负责代建,待代建市场成熟后,可扩大代建范围,择优引进市场专业代建公司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3. 职权明晰原则,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要求;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实施监督;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 建设的行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拥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代建合同予以鉴证。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的建设性质、用途、功能配置和建设内容,列出项目建设分项估算,初步确定项目投资总估算,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着重对项目建设的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项目代建方式。项目建议书一经审定,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自行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申请。
2.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论证,通过论证的可行性报告须按照规范建设程序报批。
3.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负责办理报建、环保、消防、动迁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委托经市拆迁办资质审核通过的社会中介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5.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和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6.根据确定的施工图监督项目建设。7.初审代建单位提出的涉及项目功能的变更意见,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8.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接交使用手续和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不超估算,并将有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
2.根据立项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细化设计,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编制全面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确保预算金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5%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3.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
4.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按计划完成。
5.申请开立专门的基建账户,设立项目基建账,合理核算项目建设成本。
6.负责编制项目进度支付凭证,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合理分配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市政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积极筹措金融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7.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有当发生以下事项时,代建单位可提出项目变更意见,并对重大变更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后,提请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1)重大政策调整;
(2)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9.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汇总决算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10.在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帐号的销户和基建账的结账工作。
11.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移交使用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维护保养期内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2.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审计,指导代建单位基建账务的会计核算,参与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代建拼盘项目的拼盘资金须按工程进度同步纳入市财政局扎口管理;有金融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实行信用额度、提贷审批的方式实施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在提贷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提贷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费用是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组成,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国有公司代建项目的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以后市场专业代建公司的代建费用待签代建合同时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1.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2.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苏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单位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3.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由代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在此处理过程中,市财政局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款。
第十五条 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凡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和各镇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选择代建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篇二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2015〕1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住建、规划、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环保、国资、安监、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监察局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投资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联合审查,经审查后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决策时应优先考虑。
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库。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共管共享。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
(四)项目总投资、投资总额;
(五)资金来源;
(六)使用单位名称;
(七)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计划类别。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计划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内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不具备在计划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在计划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时,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在衔接政府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通常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当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优先安排列入投资建设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在编制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时,应先会同市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市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概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市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招投标、供地等手续。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到位。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的,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和多个项目在同一地块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代建制。对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确定代建单位前,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申报拟采用全过程代建或建设阶段代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备案登记。
市发改委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核准通知书,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控制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备案管理和资金调整管理。对于边实施边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先实施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资金调整手续10日内,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手续。
市发改委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资金调整方案,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对于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审计局仍以原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竣工决算审核(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延长期限可另行确定。未经批准无故延期的,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五章 项目稽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和市审计局按规定审计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稽察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项目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主动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项目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确有困难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合同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验收。市发改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非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入账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果和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及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按适当比例选择不同类别的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并执行。
市发改委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篇三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一、项目代建制概述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建造总承包
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
(3)交钥匙总承包
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如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
代建制与以上两者的突出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不论总承包商,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三、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1、代建制的范围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2、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主要应用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依据承发包合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仅作为业主管理的一种补充或辅助,或者说,施工阶段业主方的管理仍以业主为主导,监理工程师在其中仅起辅助作用。
四、项目代建制的作用
1、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过去,有人将一些决策失误的政府投资项目称之为“三拍”项目,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项目拍拍脑袋,干项目拍拍胸脯,失败了拍拍屁股。现在,政府在上项目时与过去相比,已经理性很多,不少项目在前期也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项目在决策时还是比较草率,不切实际、盲目攀比、跟风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批项目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可批性”报告。同时,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喜欢将效率简单化为速度,硬性压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可行性研究深度远远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常常给项目建设带来不便、埋下隐患。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2、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自建制下,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是行政式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建班子也都是从单位中临时抽调的人员。有时候,尽管业主是最重要的角色,但管理团队中连一个行家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对于项目的管理必然是低水平的管理,并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优化。同时,由于人力、物力的分流,必然对使用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
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3、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前期工作的不够深入,决策的随意变更等因素,容易造成投资一超再超;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挤进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严格的质量控制成为难以达到的目标;由于跃进式或赶超式发展的历史情结,政府官员偏好于抢工期,以项目提前竣工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而不顾是否科学合理。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4、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5、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益群体都是“三超”的受益群体。尽管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会按照一些政策加以限定,但对少报多建、追加投资、超标装修等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控制约手段。
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五、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3)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一定比例(如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6)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7)发展改革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8)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项目代建制的合同类型
1.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2.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3.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用好“代建制”这个灵丹妙药
2010年08月17日 18:23【】 【】
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2006年以来,广东推行代建制,并在全国成立了首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有效隔离了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的公务人员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直接利益关联。(《人民日报 》 2010年08月17日)
什么是“代建制”? 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建设(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人),委托其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为什么要推行“代建制”?当前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我国一直采取行政部门组建基建指挥部(办公室)的方式来组织建设,这种方式被称为“项目开了搭班子,工程完了散摊子”、“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致使投资失控、工期拖延、质量不保等现象屡有发生。如项目使用单位经常为了使用功能的增加而随意更改设计,再向政府申请追加投资,结果使投资概算在追加中不断被突破。
建设项目“代建制”不是新生事物。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政府工程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的退出,可以说从根本上杜绝了“首长工程”的后路。
“代建制”这个解决建筑领域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实际操作过程,首先,政府在做法上要有改变,敢于放手,整个招投标政府不参与,而是由代建方实施招投标,避免权力寻租的空间。其次,政府同代建商签署的各种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能够对代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三是以制度规范“代建制”运行,尽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以“代建制”形式进行管理的投资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以实现 “政府监管、业主投资、代建管理、各负其责”的目标。
“代建制”的灵魂是“隔离”,既要物理隔离,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权力、利益隔离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篇四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中山市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9〕1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
(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细则,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负责代建项目监理招标工作;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八)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的代建项目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负责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三)在执行代建合同期间,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申请;
(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八)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十)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把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及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6〕62号)的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
第十六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依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项目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项目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概算前,须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08〕9号)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提出,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由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三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维护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投资计划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代建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应不高于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费的70%,具体在代建合同中双方约定。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服务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第三十条规定作相应调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项目如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镇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篇五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建[2006]7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
[2001]120号),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2001]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大连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制度。
第二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即参与项目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参与代建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时也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的代建费、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费、材料(设备、劳务)供应商的材料(设备、劳 务)费、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等费用的申请,均应由资金申请
单位填写相应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经有关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关费 用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第五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安排前期费用后(分项目建设内容中包括项目 前期工作和前期费单独列项两种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审核通过的前期管理费由市财政 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市发改委与市财政 局安排前期费用后(分项目建设内容中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费单独列项两种情况),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 等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审核通过的前期管理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代建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凭有效的招标文件、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劳务采购合同等)、费用票 据、工程结算认定书等资料,填写《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附件一)并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市财 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施工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施工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 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大连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申请资金时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 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 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采购物资(劳务)供 应商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物资(劳务)供应商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八条 设计单位申请设计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设计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 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设计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设计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 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设计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 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 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 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申请监理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项目监理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 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监理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监理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 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大连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期 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 月报表》(附件三);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市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报账内容未列入财政资金投资计划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资金申请单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的;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其他违反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稽察、评审和监督。
第三章 财务资料交付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整理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市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供的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复印件和到账凭证复印件,是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决算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各资金申请单位应及时向代建单位提交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和到账凭证复印件,代建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并按市财政局批复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章 代建管理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办法确定的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四)。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审核。
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核定。项目代建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前,市财政局将核定的代建管理费批复给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作为签订代建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从项目结 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以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为依据,原则上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增加预算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增加数额超过原投资额10%的,代建单位可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
经有关部门批复减少预算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也不予调整,预算减少数额超过原投资额10%的,市财政局将同比例降低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申请代建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拨款申请表》(附件五),并附代建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代建管理费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设立代建费专项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除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前,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履约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履约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为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或初步建设概算投资的10%-3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及代建方式,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市财政局将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结余,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结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如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规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 额一律从代建单位银行履约保函中抵扣,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予以赔偿。
代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由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认定。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中止拨付代建管理费。因代建单位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一律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六:大连市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
大连市财政局:
我单位已收到(注1)送来的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收据金额为 万元(注2)。
注1)是由我单位代建的(注3)项目的(注4)单位。该项目竣工时,该收款收据将作为我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
此函
代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此处填写财政资金收款收据的收款单位。
2、此处填写财政资金收款收据的收款金额。
3、此处填写代建单位承担的代建项目名称。
4、此处填写收据收款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如: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劳务)供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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