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自查自纠报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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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自查自纠报告篇一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征地拆迁领域自查自纠报告篇二
征地拆迁领域“村官”腐败案频发的主要
原因
近年来,长沙市雨花区查处了以吴建奇为首的原洞井街道征地拆迁领域等系列案件,突出反映了当前社区(筹委会)党风廉政建设仍有薄弱之处。案发的主要原因在以下几点:
1、村级党员干部队伍监管有待加强
一是理想信念基本丧失。有些社区(筹委会)干部严重缺乏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将竞选时对群众的承诺完全抛在脑后,把工作岗位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了捞到好处,不惜跟开发商搞许愿,勾结起来损害群众利益。如2012年查处的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办事处鄱阳社区筹委会党支部书记章政文,选举前就找到在该村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的湖南申奥房产公司,许诺当选后给予“关照”,之后章利用职权之便,先后从该公司收受贿赂70.8万元,并从公司借款200万元,到案发时仍未归还。2013年,章政文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廉洁意识严重缺失。部分社区(筹委会)干部以“贪”为能,以“腐”为荣,工作中占、拿、卡、要、捞,无所不用其极。有的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贿赂,或者
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工程项目;有的借经营、处臵集体资产之机贱卖贱租,造成巨额集体资产流失;少数村干部打着“维护集体”的幌子,纠集势力阻工,强揽工程;有的与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虚列项目套取拆迁资金私分;少数村干部在经手管理集体钱物时虚开冒领,套取集体资金肆意挥霍。有的把村办实体当成个人公司,当成其随意报销的“小金库”。
三是作风散漫生活腐化。少数“两委”班子之间不团结,各立门户,任人唯亲搞对立;有的村干部培植个人势力,把“村民自治”当成其谋取私利、不搞工作的“保护伞”,导致“村民不敢管,村代表无法管,上级部门管不了”。有的工作作风极其散漫,开会找不到人,工作先讲价钱、谈条件,推诿拖延,政令不通,工作无法推进,有的拆迁项目五年交不出地;有的生活作风腐化堕落,抽高级烟,开高档跑车,洗脚按摩天天有,动不动就去澳门豪赌,甚至还长期包养情人。如章政文为了享受,要申奥公司为他办理了一张5万元的洗头卡和一张用于消费的10万元的银行卡。另外,章政文还长期包养情妇,出钱为情妇买房、开服装店。
四是能力不强素质低下。有些社区(筹委会)干部文化素质低,学习自觉性不强,法律知识贫乏,依法办事意识淡薄,一味求快求简单而忽视法律法规和办事程
序,甚至以“钻制度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为荣;民主意识淡薄,村务决策中绕开监督、逃避监督搞“一言堂”,视村民监督为无物。如上文提到的章政文在收受申奥公司的好处费后,当该公司资金紧张时,章决定借1000万拆迁资金给申奥公司时,他只召集召开村委会讨论,而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正是担心借款事项在村民代表大会上不能通过,干脆就撇开开村民监督。
五是管理水平亟需提升。部分社区(筹委会)干部没有长远发展眼光,一味追求短期利益、个人利益,对拆迁资金和集体收益“分光吃尽”、“寅吃卯粮”,不顾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个别社区(筹委会)干部不思进取,不懂经营管理,工作不作为,造成生产安臵用地多年闲臵,给村民和集体造成巨大损失。“拍脑袋决策、拍胸口表态”的现象大有人在,管理执行力差,管理队伍素质低,搞不好就推卸责任,拍屁股走人,给集体经济发展、基层和谐稳定留下了严重隐患。
2、村级集体“三资”监管有待强化
一是财务监管漏洞百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基层财务管理有较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收款不入账,公款私借乱支,招待费、管理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巨大,利用公款吃喝游玩,截留、挪用租金收入、补偿款等现象严重存在,“支书开奔驰,村民盖麻袋”
之类的寒心事屡见不鲜,虚开票据、私设“小金库”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村级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不懂业务,帐务不清,惟命是从,没有发挥财务把关的作用。街道会核中心事前、事中监管不严,局限于事后记账,财务监管职能形同虚设。
二是资产资源管理混乱。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不清,大部分社区(筹委会)没有定期清理固定资产,没有建立台账。全区社区(筹委会)土地合作开发效益普遍偏低,个别社区(筹委会)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巨额损失,引发村民与开发商冲突。土地征用、安臵补偿、房产租赁、工程建设中的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大部分社区(筹委会)拆迁资金管理非常混乱。部分集体经济发展无序,有的一味追求个人政绩,急于求成,导致项目投资失误连连,面临着“空壳化”的危险。个别社区(筹委会)干部把“管理权”混同“所有权”,把集体资产当作个人财产,在管理上搞“家长制”,在利益分配上贪、占、卡、要,腐化堕落。
三是合同监管严重缺位。个别社区(筹委会)干部在经济合同签订中随意性极大,肆意妄为,市场价每月100万的门面竟以每月20万低价租给自己亲戚,且合同一签就是20年。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不善,承包金、租金未及时收回;有些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全面,造成了集体利益受损,引发村民群众的不断上访。对于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缺乏有效监管措施,集体资产经济收益出现了不能应收尽收、及时到账的现象。
3、村级民主监督监管有待提高
一是党内监督形同虚设。集中民主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一枝笔、一言堂”等现象时有发生。勤廉双述避重就轻,民主评议对村民搞“区别化”。民主生活会常年不开,开了也是互相吹捧,当好好先生。“三务公开”流于形式,满足于设专栏、讲美观、搞宣传,实际操作中对群众关心的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情况,土地征用、基本建设项目、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使用、社区(筹委会)干部报酬等情况的公开能拖就拖,能应付就应付,能不公开就不公开。
二是民主监督难以长效。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财务水平不高,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甚至乱监督;刚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时,还能发挥监督作用,但时间一长,有的民主理财小组就出现了监督意识淡化、事后集中补签,甚至与监督对象结成“利益同盟”等问题。
三是上级监督效果有限。有些部门单位的监管意识不强,认为基层工作难做,对社区(筹委会)干部要重
使用轻管理,只要能把中心任务完成,不出大事就是好干部,往往对社区(筹委会)干部出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平时监管不力、有小问题惩治不严,出了大事只得严惩。街道对社区(筹委会)的考评测评存在着指标设计不科学、考核手段单
一、社会公认评估范围过窄等问题,由于结果不能反映真实工作情况,考评测评的真实结果往往让位于中心任务、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甚至成为了街道与基层讨价还价的“筹码”。
征地拆迁领域自查自纠报告篇三
征地拆迁领域
涉农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区也提出了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的战略,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一大批重大项目相继签约落户我区,由此,我区土地整理的任务十分繁重,旧村改造步入快车道,涉农征地拆迁的压力越来越大。我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借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不仅造成拆迁改造工程的惠民效果大打折扣,更因资源分配不公而激化了社会矛盾,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阻碍了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我院对近三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力图为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建议,更好的服务我区的城乡一体化建设。
一、查办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初查涉农职务犯罪线索38件49人,立案查办了14件22人。其中,涉及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线索共计16件25人,立案查办8件15人,占我院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68%。经法院审理已经做出判决的9名被告人中,2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名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涉农职务犯罪线索及立案查办的该类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区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存在以下几
个突出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农村“两委”班子成员。被举报的25人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线索中,5人系村委会主任,6人系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另有6人系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占被举报的68%。在立案查办的15人中,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比例超过了总数的50%。
二是线索以署名举报为主,立案案件多为自行发现。16件涉农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线索中,署名举报的有7件,占44%,匿名举报的3件,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件,自行发现的4件。8件立案查办案件中,自行发现的4件线索均成功立案,占50%,署名举报和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各2件。三是举报时间集中在农村“两委”班子换届前后。2007年至2009年,我院受理的涉农职务犯罪线索较少,共计9件,基本没有征地拆迁领域的线索。2010,正值农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同时,农村拆迁改造工程相继大规模推开,在此前后反映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线索的数量激增,接近前三年此类线索的2倍。
四是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窝案串案特征明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环节众多,该领域职务犯罪往往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之间或者与其他人员相互勾结作案,以共同犯罪、涉嫌数罪的形式出现。我院立案查办的8件农村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中,4件为串案,即由一起受贿案件深挖出行贿案件3件3人。窝案2件,共涉及8名犯罪嫌疑人。五是涉案罪名集中在行受贿案件上。在立案查办的8件15人中,贪污案件1件3人,行受贿案件6件10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2人。可见,在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案件以行受贿为主。
三、犯罪的四种主要手段
通过剖析近年来查办的涉农征地拆迁环节职务犯罪案件,我院发现此环节职务犯罪在手段上呈现多样化趋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类表现形式:
一是向欲承揽拆除原有房屋业务的施工队收受或索要贿赂。目前,我区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多个镇村,拆迁的面积很大,但是,拆迁市场因为专业性不强,准入门槛不高,造成竞争依然十分激烈,不少施工队为了拿到拆迁合同,或主动或被动的向握有施工队选择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已成为拆迁市场的“潜规则”。
二是利用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时间差挪用公款。由于拆迁工作涉及不同的被拆迁户,环节多,周期长,进度不一,由此造成拆迁补偿费的滚动下发或暂时滞留,这就给具有拆迁费管理权的人员挪用提供了可能。如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一年时间内,个人决定将本村村民的拆迁补偿款814万元分10次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至案发时仍有
180万元尚未归还。三是伪造征地拆迁项目或内容,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一般是被拆迁户与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相勾结,以工作存在失误、审查把关不严、领导有交代等为说辞,使被拆迁户的相关手续顺利过关,共同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后分赃。已经发现有下列不法行为:
1、采取伪造的方法,虚假延长被拆迁地块承包合同年限,骗取根据延长的合同年限多给予的预期补偿;
2、冒用已去世村民的名义倒签合同,编造征地拆迁补偿承诺,骗取根据拆迁补偿承诺多给予的补偿款;
3、移花接木在其他地块的他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多骗取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款;
4、事先通过内部渠道获取拆迁信息,在即将纳入拆迁的地块上抢建、抢种,多获取拆迁补偿款。
5、被拆迁户采取多报拆迁面积的虚增方式或者将已分别出租的多块土地“合成”为一“新址”进行虚拟承租的虚
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
四是拆迁中介人员违规帮助被拆迁户多骗取补偿款。在拆迁过程中,为工作方便,政府往往将谈判、评估等事项委托给或一同与拆迁中介机构开展,由于评估过后建筑物在短时间内即被拆除,有些评估人员受利益驱动,采取人为操纵标准等手段,对被拆迁地块的“地上物”的数量、规格等肆意进行高估,使拆迁户获得高额补偿,进而从拆迁户收取好
处。
四、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我院在查办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同时,及时对案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我们认为,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高发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征地
拆迁补偿工作随意性较大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征地拆迁费用专户存储的硬性规定没有落到实处。如在某村集体土地拆迁征地过程中,本该由征地单位打入村镇共管账户,由镇级财政进行监管的拆迁款,却直接打入了村集体提供的7家个人或单位账户,导致镇级财政对拆迁补偿工作无从监管,进而为其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是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的审批条件执行不严。根据《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被拆迁房屋应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同时,依据《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和使用状况,并应制作详细的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然而,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被拆迁人使用注册在同村其他地址经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通过该单位补缴税款的手段获得纳税凭证,且拆迁员并未进行入户调查,导致被拆迁人的违建房获得了四百余万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村、镇工作人员及拆迁员的审查疏失、甚至积极配合,客观上为被拆迁人运用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骗
取国有资金大开方便之门。
三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出租的决策程序贯彻不力。《昌平区村级事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暂行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及出租的决策方法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政府审批;将发包合同文本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等等,但从我院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某些村集体土地的发包、出租并没有完全经过这些程序,广大村民也并不清楚集体土地发包、出租的具体情况。这就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某些行为人与农村干部相互勾结,虚构承包合同、虚增承包面积,骗取国家的补偿款。
(二)外部监督不到位导致某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权力过于集中,农村基层组织缺乏民主决策的体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投资大幅度增加,大量的投资通过资金划拨的形式下发到基层组织,再由基层组织根据农民土地被征用的面积,折算成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这也就使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具有一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和管理权。而在现实中农村基层村干部议事决策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规范制度,设置的“村帐镇管”制度在有的地方仅仅表现为形式上的管理,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村居资金的分配、使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监督和制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从我院查办的案件来看,几个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村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间的监督比较薄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独揽大权,个人意志强,随意性大。当面对物质诱惑时,他们往往利令智昏,利用手中权力实施犯罪活动。例如某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是出了名的“一言堂”,重大事情都由其一人拍板,其他村委会委员、甚至是村党支部书记都不敢提出反对意见,这在客观上纵容了其职务犯罪行为。
(三)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在我院近三年立案侦查的15名涉农征地拆迁领域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3%,薄弱的文化基础和自律意识是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对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的宣传越来越多,教育力度也越来越强,但个别农村干部仍然缺乏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对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自己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缺少正确的认识,有的甚至把自己凌驾于村民和制度之上,无视村规民约和各项决策程序、财务制度,集体决策、村务公开无从执行。另外,村财务人员往往和“一把手”存在裙带关系或是利益共同体,其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也令人堪忧,财务人员的监督功能形同虚设。有的村会计受村书记、主任的领导制约,往往出于碍于情面、胆小怕事等多方面原因,很难严格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不能发挥财务监督,有的村会计甚至与村干部同流合污,完全失去了监
督作用。
(四)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不尽科学,在执行中难以避免出现偏差 一是拆迁要求与拆迁规律存在矛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它关系到每一户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往往工作流程环节较多,工作周期较长,但受现实情况的种种限制,目前大多数涉农征地拆迁工程必须在特定或限定时间内完成。因此,为了确保进度,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往往需要采取非常规方法,一些负责管理或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便用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来推进拆迁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进度优先,政府有关部门也无奈的放宽要求,这在客观上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土壤。二是拆迁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存在漏洞。目前的涉农领域征地拆迁工作都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是管理者,各类拆迁中介机构受政府委托是具体实施者。但实际上,由于拆迁工作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镇政府(街道)是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我们无法要求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在此项工作中不接触被拆迁人,也就无法避免其中的权钱交易行为。所以,这种拆迁工作机制,虽然从表面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但实际上也带来了很多深层次、隐蔽性问题。
三是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拆迁市场混乱。我区作为首都的城市发展新区,在快速推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房价居高不下,拆迁补偿的价格也越来越高,就使得拆迁补偿的利益诱惑越来越大。在现有政策出台前,由于对违章建设的认定及补偿标准较为宽松,没有及时制定新的标准,因此在拆迁领域出现了“拆托”这一特殊群体,这些人为在拆迁中获得高额补偿常常在临近拆迁前大肆抢建、乱建违章建筑,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骗取拆迁补偿款。还有的甚至为减少获赔“阻力”,上下游说,并承诺将部分补偿款用来回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这种情况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幅流失,也
滋生了职务犯罪行为。
(五)涉农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为滋生职
务犯罪留下了空间
征地拆迁中的衍生行为需在法律层面进行界定。根据办案实践,目前遇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自身获取的内部消息的便利,在得知土地即将征用拆迁的信息后,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向原土地承租人承租地块,待土地征用拆迁时获取暴利。如我院反贪局查办的线索中,发现某村委会主任采用此手段获取拆迁补偿款一千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原土地承租人的利益,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
二是拆迁评估人员身份界定问题。拆迁评估人员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集体土地拆迁环节中违法违规操作,收受好处或者贪占补偿款的行为,不至因其身份而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若拆迁评估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进行虚假的高位评估,进而获取好处,则在犯罪的认定上产生困难。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拆迁评估人员自身身份的界定,需引起高度重视。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本市房屋评估规定评估确定。在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委托的基础上,对于非国有评估机构人员身份的认定,引发的思考是:评估机构人员贪占补偿款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认定为贪污罪,而此类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目前只能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但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上的差异及国家进行大规模拆迁改造工程的惠民旨意两方面考虑,依照受贿罪处罚采用虚假评估的手段收取好处的行为,打击和遏制犯罪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三是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和拆迁改造的惠民政策钻营牟利。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其重要作用不言自明。作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然而,实践中发现,个别纳税人长期不履行纳税义务,待征地拆迁开始后,为获得完税凭证,从而享受停产停业补偿,才进行相关税款的补缴和滞纳金的缴纳。虽然国家税收政策得到了贯彻,但这部分长期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拆迁改造的背景下,相当于以少量滞纳金换取了高额的停产停业补偿,惠民政策在落实中陷于被滥用之虞。不仅如此,“不患寡而患不均”,个别人钻营得利的现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正当纳税群体乃至普通基层群众
中还引发了不稳定因素。
五、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区的拆迁工作任务,结合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我院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区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将呈上升趋势。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
(一)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注重源头治理和预防 一是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于农村基层村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初查、及时立案、及时提起公诉,对典型的犯罪案件要进行曝光,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有效地震慑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的预防网络。检察机关可以在涉农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乡(镇)村组建立检察工作联络点和联络员,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工作制度,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和土地等有关部门结合查办案件的特点和发案规律,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发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堵塞漏洞,从源头上达到预防目的。三是继续加大对违章建设的治理力度,不断净化和规范拆迁市场秩序。实践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与违章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违章建设的重灾区往往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涉农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入推进“抓党建、治违建、创先争优促发展”主题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对违章违法建设的管控力度,并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坚决遏止违法建设诱发的诸多后续问题。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内外部的监督制约 一是配好配强村“两委”干部。在基层农村组织每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之前,镇党委要全面深入掌握在任“两委”班子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各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既要强化村党支部在村内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配好配强村“两委”干部。要通过设计科学的审批、决策程序,不断健全“两委”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农村干部中的“一言
堂”。
二是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口指导。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加强村级民主决策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生活会等民主决策制度的作用。对于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在集体重大经济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干部,应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机关。三是加强经常性的廉政教育。镇党委、政府应把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短期专门培训或轮训的方法,抓好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增强其自我约束,抵制诱惑的能力;引导他们合理使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并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将集体资金用于投资保值增值的项目、农民入股分红,使村干部真正为村民办实事、谋福利,缓和干群矛盾。四是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镇(街道)纪委、农村会计服务所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领导小组依照相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发包、出租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后续的发包、出租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对外发包事项进行审批时,要注意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昌平区村级事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并加强对村务公
开工作的监督。
(三)注重研究解决拆迁领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主要包括对征地拆迁中衍生行为的界定、引导及规范等问题。如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自身获取的内部消息的便利,在得知土地即将征用拆迁的信息后,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向原土地承租人承租地块,待土地征用拆迁时获取暴利;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费用比私房拆迁补偿费用低,有的村委会为使村集体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采取将村集体所有的公房以个人名义(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虽然这些行为在目前看来,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和引导,不进行相应的处理,将会引发群众的不满,不利于农村的和
谐稳定。
(四)强化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结合一线办案情况搜集、整理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适用和完善层面,着重对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和管辖分工方面存在的难点进行研究,积极提出相关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建议,避免因认识分歧产生的“两不管”案件;对相关环节及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大局。
二、新形势下拆迁环节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及特点
一是“拖”。行使职权者不给拆迁户讲明拆迁政策,不签定协议,让拆迁户心存疑虑。虽签订好协议,但不及时计算、通知领取补偿款,等把被拆迁人“拖”急了,等待被拆迁人上门“纳贡”。
二是“给”。拆迁过程中好多是熟人关系,犯罪嫌疑人自然要给予照顾,拆迁中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熟人也心知肚明、知恩图报,人情关系演变成权钱交易。
三是“钓”。犯罪嫌疑人“放长线钓大鱼”,谈拆迁条件时,先给被拆迁户按最低标准谈,最后再按最高的标准进行赔付,使被拆迁户产生一种自己占便宜的感觉,“自愿”给犯罪嫌疑人送上好处。
四是“套”。涉案人员应动迁企业主或委托人的要求,随意虚构事实、增加动迁项目进行补偿,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从中捞取好处。
三、如何预防拆迁环节职务犯罪的相关建议
(一)把握四个环节。
1、对拆迁施工单位的审查:一是对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看是否符合资质要求;二是对拆迁单位的信誉审查,看是否有在竞标时行贿的记录,是否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记录。
2、对拆迁房屋面积的测算审查:一是防止虚假测算,夸大房屋面积;二是防止虚设户头,将根本不存在的住户编入测算拆迁补偿安置之中。
3、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审查:一是防止虚假户口的进入和利用时间差安置户口;二是防止利用租赁协议套取拆迁补偿安置;三是防止工作人员放宽补偿标准或超标安置住房面积,从中收受贿赂;四是防止以劣等房源套取优等房源。
4、对拆迁资金的使用审查:主要是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和挪用拆迁资金。
(二)采取四项措施
1、细化相关制度和工作纪律。在一般情况下,拆迁工程除要建立工作人员廉政承诺制、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审批制以外,还应建立补偿安置复查制、资金安排分析制、拆迁信访接待制和文书档案管理制。
2、实行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做到“阳光”操作。为增强拆迁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在拆迁过程中应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拆迁安置程序、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拆迁对象的自然状况、投诉和复议渠道等进行公开。
3、实行复审制。在拆迁测算工作结束和户口冻结以后,要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对测算结果、户口状况进行复审,并吸收所在街道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小组人员以及拆迁居民代表参与监督。如果因工作量太大,时间来不及,可以实行抽审或对重点、疑点进行复审,但为了保证复审监督的力度,复审率一般不能少于20%。
4、加强财务审计。拆迁工程结束后,审计部门对该项工程的财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公开反馈:一是向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反馈;二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三是向投资方反馈。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向案件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
完善拆迁工作机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工作制度、流程,实施办法。推行征迁公示制度,对被拆迁人的拆除面积、安置人口、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等全部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拆迁款财务结算、支付制度,禁止拆迁工作人员将拆迁款直接交与被拆迁人。可建立拆迁信息网络系统,拆迁房屋影像资料、评估报告、安置人口、补偿协议全部录入该系统并由建设部门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征地拆迁领域自查自纠报告篇四
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 http://.cn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争论最多的是拆迁分类和公共利益
新京报:你觉得仅就城市协议拆迁这块,什么时候有可能真正实施?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牵头做了一个课题,在课题报告里面我们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次会上,我们也了解到建设部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就已经考虑着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对我们学者来讲,是一个法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对有权机关以及因为这个法律法规受影响的人来讲,它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安排的政治决定。既然是这样,就要按照政治决定的规律做判断。
新京报:你参与讨论条例修改的时候,大家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就是拆迁要不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观点回顾
孙宪忠教授观点
●从本质上说,拆迁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征收是强制性的,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但现行《条例》却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乔新生教授观点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民事属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另辟蹊径,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视为民事行为,在立法思路上可谓独具匠心。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
征地拆迁领域自查自纠报告篇五
征地拆迁
一、阅读综合群众反映被野蛮拆迁,镇政府相关干部部作为。(反映、拆迁、部门)拆迁,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影响很大的事情。(拆迁、影响)野蛮拆迁频繁发生、形势多样,与一些地方政府不无关系(拆迁、频繁、政府)违法拆迁,不仅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违法、权益、社会)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户违章私搭乱建(范围、违法、乱建)拆迁导致社会不稳定情况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稳定、原因)拆迁纠纷矛盾的发生,主要是程序的不规范、利益的博弈(矛盾、程序、利益)拆迁模式的探索和创新,有利于避免纠纷矛盾的频繁发生(模式、创新、好处)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化、程序化和机制的透明化,有利于拆迁纠纷和矛盾的减少和化解(标准公平、程序机制透明化、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的频繁发生,与违法野蛮拆迁。腐
败不无关系(拆迁、矛盾、野蛮、腐败)
二、答题
1、用150字以内概况材料反映问题
在发展中,拆迁大量增加。但工作中违法、野蛮拆迁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其深层次原因与补偿不公平、程序机制不透明、职能部门不作为,甚至腐败相关联。拆迁必须保证补偿的公平、程序机制的透明,才能避免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发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
(拆迁-问题-影响-原因-措施)
2、用200字以内,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保障拆迁群众的利益
一、公开拆迁的标准、程序、办法。
二、强化拆迁的主体、管理、监督。
3、根据材料6概况原因
一是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二是开发企业拉大旗、牟暴利。
4、用1200字以内,写文章
主题:关于实施和谐拆迁促进社会稳定的思考
开篇:自古以来就有“安居乐业”之说。但在近年,各地为了发展而实施的拆迁中所发生的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有悖于“安居乐业”,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影响了加快发展。各地强制拆迁、野蛮拆迁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博弈—政府、开发商与民争利。为此,笔者就减少和避免拆迁过程中社会纠纷和矛盾的频发,实施和谐拆迁有以下思考(180字);
对策:一是加强拆迁宣传(240字以内);二是公开拆迁标准(240字以内);三是公开拆迁程序(240字以内);四是强化拆迁监督(240字以内);
结语:综上所述,在拆迁过程中,只要以人为本,实施和谐拆迁,就一定能够避免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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