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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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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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制定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及时调整目标和策略,适应环境的变化。在制定计划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工具和技巧,如制定时间表、设定优先级和合理安排工作流程等。计划的成功与否不仅在于制定的过程,更在于执行的过程中的坚持和努力。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一
20xx年考核年度,全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口计生委业务指导下,继续坚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主线,把握中心、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任务,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并申报了河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考核年度,全县出生人口4914人,同比少生428人;人口出生率11.38‰,同比降低1.83个千分点;比市下达的15.50‰目标降低4.12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7.01‰。
出生人口中,一孩2603人、二孩2244人、多孩67人,其中政策内4641人、政策外273人,符合政策生育率94.44%,比市下达的92%目标提高2.44个百分点。
多孩中,政策外32人,政策外多胎率0.65%,比市下达的1%目标低0.35个百分点。
出生人口中,男性2567人、女性2347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9.3:100,与市下达的目标持平。
村组专干队伍建设方面:20xx年我县建立了村组专干“县聘、乡管、村用”聘任制度,在税费改革后及时为362个行政村每村聘任了1名村专干,按片划分育龄妇女小组聘任了899名小组长,建立了新的村级队伍网络,解决了村委会压缩指数和税费改革造成的断层问题。经过几年努力,这支队伍总体稳定,作用发挥较好,能够承担起村级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是全部落实了村组专干待遇。10月份财政承担的工资已全部下拨发放到位。
四是多渠道提高村组专干素质。连续第二年开展了村组专干岗位大练兵活动,县人口计生局组织了集中培训。乡镇利用“上站日”每月一次的培训制度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师、有教案、有记录;此外,96名参加第二期省中专学历教育的村专干已于今年9月毕业,包括第一期已毕业的166名村专干,村级计生管理专业中专学历人员达262名,占总数的74%,文化、专业结构明显改善。通过强有力的培训和提高知识层次,我县的村组专干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明显提高。
乡级专干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技术人员结构趋于合理。全县公开招聘的17名女性医学大中专毕业生和6名“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乡镇技术服务岗位工作,各乡镇服务站技术人员比例、资质全部达到上级要求。
二是确保队伍稳定。25个乡镇在岗专干153名,全部列入财政供养。其中合同制工人46名,均按时缴纳养老保险。
三是落实县级培训制度。今年,县人口计生部门举办了8期培训班,对乡级全部专干进行了分岗位培训。
此外,县城5个社区全部建立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配备了5名专干、12名小组长,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能,社区常住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步入正轨。
三是集中开展调研解剖活动。查找后进乡村存在问题,疏理后进原因。后进乡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村两委班子履行计划生育责任不到位、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多、村组专干作用发挥差、长效节育措施落实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五个方面。
四是因乡因村制定整改措施,限一年内解决问题,达到转化目标。各分包工作组制定了转化工作方案,逐项抓落实。
五是召开了全县专项活动动员大会,进行专项部署。县政府与县级转化后进工作组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同时要求各乡镇采取同样方法和措施由主要领导挂联转化本乡镇另行确定的后进村。
截止目前,全县已组织各工作组集中开展3次专项督导。对问题较多,转化迟缓的3个村进行了典型调查解剖,将问题通报全县。截止目前1个后进乡13个后进村已达到转化要求,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已落实到位,如期实现转化。后进乡转化率100%,后进村转化率92%。据统计各乡镇确定的后进村转化率达91%。
一是认真兑现政策奖励。全县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领证共2481人,全部兑现奖金并实行保险托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落实率100%;首次兑现城镇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508户,发放奖金18万元,落实率100%;今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共20人,每人3000元一次性奖励已落实,共发放奖金6万元。
二是扎扎实实开展救助工作。今年县财政新增救助公益金20万元,救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71户,救助金1.42万元;救助独生子女、双女计生家庭贫困大学生11名,发放救助金3.3万元;为符合条件的高考考生办理审批加分46人。
三是继续抓好农村奖励扶助落实。20xx年共确定奖扶对象1254人、特扶对象117人,每人每年720元奖金已发放。目标人群准确率100%。通过入户调查、张榜公示、集中宣传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奖励扶助政策的影响,政策知晓率90%;四是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和幸福工程。在扶贫计划、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中,切实向计划生育户倾斜。20xx年,共筛选计生贫困家庭102户给予资金帮扶,发放贷款142万元;幸福工程10万元周转金已进行第五轮周转,滚动救助计生贫困母亲家庭83户。
我县共争取国债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7个,其中20xx年前5个,分别是县服务站项目、张三营、章吉营、郭家屯、唐三营4个中心站项目;20xx年度2个,分别是步古沟、荒地中心站项目。7个项目中央投资总额178万元,其中县站70万元、6个乡镇中心站各18万元。截止目前县服务站已竣工正式投入使用,建筑面积2500m2,按国标县级b1型设计,布局合理,流程规范;张三营、章吉营、郭家屯三个中心站20xx年均已按要求完成建设,唐三营中心站今年完成。新增的步古沟、荒地两个服务站项目分别落实配套资金10万元,目前选址、设计、招投标等一切前期准备就绪,计划明年4月开工建设,年内投入使用。
我县抓住国债服务站项目建设有利契机,狠抓其他19个乡级服务站和80个村级服务室改扩建。目前20个乡镇达到了优质型标准,占乡镇数的80%;332个村服务室达标,占行政村数的91%。去年以来两次采购40万元器械设备,全部装备各乡镇服务站。目前县站和5个中心站取得了医疗执业许可,25个乡级站全部取得计生服务执业许可,以县站为中心、乡镇站为主体、村服务室为辅助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坚持月访视季普查制度。考核年度全县集中开展4次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查重点对象29.6人次。财政全部承担了查环查孕经费;狠抓补救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全县共完成四术5447例,其中结扎9例、上环4913例、取环312例、流引产213例,综合避孕节育率90.48%;当年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88.42%;无技术事故发生。5447例四术中,县乡两级服务站共完成5136例,占94.3%。
认真做好药具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对药具服务作用有了新定位,做到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考核,纳入工作目标管理;
二是健全三级网络,确保人员在岗、培训到位,药具发放及时,做到科学指导;
三是配齐必要设施,确保药具安全可靠;
四是广泛开展药具明白人大培训活动。今年共培训药具使用对象14480人。
继续把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免费服务列入政府三十项“民心工程”之中。县财政共拨专款29万元购置检查用品,达到人均4元。共组建3支资质合格的服务队下到乡村开展服务。共开展b超、乳透、妇检服务70093人,占农村已婚育龄妇女80267人的86.92%。查出患各类病31155人,均及时予以诊治和建议转诊。群众对此项服务十分满意。
制定了《隆化县全面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方案》,明确了人口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职责,将出生缺陷预防所需资金列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今年共拨付到位2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优生优育宣传品、免费小剂量叶酸购置、五项病毒检测、b超孕情检查等项支出。开展各项服务。全面推开“三室三查三课二档一补”工作法,突出孕前预防、孕中服务,为6332人提供优生科普知识服务,开展咨询5736人次,高危人群指导2255人次;完成优生五项病毒检测811人;发放小剂量叶酸12846瓶;对2688名计划怀孕妇女开展胎儿发育监测,67名胎儿畸形妇女经批准后终止了妊娠。怀孕夫妇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服务率达到94.3%。完成了0―6岁儿童出生缺陷基本情况调查任务。共查出患有缺陷儿童323人。
三是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县法院、财政、人口计生三部门继续开展了违法生育集中治理活动,巩固了“县级委托、乡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征收机制,效果十分明显。
考核年度内政策外生育273人全部立案,规范组卷,进入征收程序。当年政策外应征额315万元,目前,已征收往年、当年政策外生育278户,到位社会抚养费298万元。当年政策外生育户征收面94.5%、征收资金到位率67.5%。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补充县乡人口计生经费不足,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继续开展计生乱收费、乱罚款治理。建立并落实了“两乱”治理长效机制,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措施,纳入考核。今年全县无一例计生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五是认真落实省计生委十一项便民维权措施。省文件下发后,我县高度重视,通过县政府公众网、印发宣传单、各级政务公开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便民维权内容,人口计生部门专门召开了会议作出部署,出台落实措施,切实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我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措施。
一是制定下发了“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配备了17名流动人口协管员;
三是抓住流出人口返乡时节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合同,落实责任人、担保人义务;
四是采取亲属包户方式,督促流出人口反馈孕情和采取措施诊断证明;
五是将流入人口全部纳入属地管理,免费为102名流入育龄妇女开展基本项目服务。
今年县财政预算10万元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考核年度全县流出人口21744人,其中流出已育龄妇女7443人,《婚育证明》颁发率91%,流动人口383人,验证率100%。
县政府对省部署的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制定了工作方案,5月份以来先后开展了宣传、培训、摸底、核查、录入、验收和回头看工作。各乡镇广泛动员、妥善安排,投入资金和大量人力,保质保量完成了录入任务。
结合全员人口信息摸底调查,全县认真对人口信息、出生情况进行了彻底核查,修正了wis信息库数据和个案信息,提高了管理质量。为25个乡镇配备了新微机和打印机,提高了工作效率。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计生宣教工作:
二是各乡镇依托“双文明”示范村,新建了功能齐全标准较高生育文化大院25个;
三是基础宣传工作不松懈。全县25个乡镇人口学校硬件建设全部达标。
户均发放宣传品6种;四是宣传、计生、广电等部门在县电视台开办了《人口?社会》专栏,每周播出一期。此外,各种经常性宣传做到不间断。
一是继续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工作会议上对贯彻落实省政府(20xx)1号令作出部署,明确工作措施。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两次召开调度会,对连续两年偏高的乡镇进行剖析。年内县“两办”牵头,卫生、食药监、计生、公安等部门参加,共组织了两次专项执法检查,全县各医院、药店、个体诊所、计生服务站、保健品门市全部接受了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县,及时查处了存在问题。
二是不断营造关爱女孩的氛围。县直23个部门立足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环境宣传、阵地宣传、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涉农部门认真落实有利于女孩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制定了农村独生女新农合投保优惠规定,今年共为302名农村独生女缴纳了个人应缴保费,投入专项经费6040元,提高了女孩户社会地位。
三是切实把治理责任和制度落到实处。卫生部门对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继续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落实b超准入、检查登记、流引产登记等10项管理制度,特别是从严管理b超的力度明显加大,住院分娩的证件查验更加严格,对无证待产、无审批手续引流产的孕妇都能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狠抓“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继续实行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包户包人制度,严格做到源头预防。坚持把好终止妊娠审批关,切实控制“两非”案件。药监部门加强监管,坚持做到查处私售终止妊娠药品经常化。此外,卫生、药监、公安、计生等部门畅通举报途径,加大执法力度,今年共查处“两非”案件两起,其中一例吊销了二胎生育证件、另一例足额征收了社会抚养费。
一是重视和支持计生协会工作。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决定》,在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大环境下,仍然为县协会增加了编制,达到5人并配齐了人员;县、乡、村三级协会职能进一步拓展。
二是积极融入新农村建设。开展了会员之家、百点示范、会员学科技、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宣传等系列活动。
三是认真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今年通过财政投入方式,为生育关怀基金注入20万元,广泛用于各项救助工作。
四是县、乡两级协会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推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落实。今年县开展试点村2个,各乡镇分别抓了1个试点村。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二
为了切实加强新疆配送公司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地制止计划外生育,特签订本计划工作责任书。
责任人对新疆配送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计划生育率100%,晚婚率95%,晚育率100%,领证率100%,计划生育节育率100%,杜绝一切计划外生育。
(一)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管理人有义务向育龄妇女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保健等知识。
(二)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汇报单位中的育龄夫妇定期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接受对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督促。
(三)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及时通报信息,并办理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手续。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职能特点,制定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工作制度与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具体措施。
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xxx
责任书签订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三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腐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四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五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与市教体局签订的《平度市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书》,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平度市教育体育系统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1. 符合政策生育率100%,严禁计划外生育。
2.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
3. 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环孕情监测率100%。
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对计生工作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依法落实本单位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责任和义务,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包括正式在编职工、病休人员及临时用工)、男职工家属(家属为农业户口或没有职业的)、单位空挂户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要与每名教职工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学区小学计生工作由小学教育单元中心校负责管理。
严格落实教职工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审批手续,切实加强在职已婚女职工请销假管理。请假2个月以上的,要先到镇(街道)计生办接受孕检,持孕检证明(有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技术服务专用章),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市教体局审批。从休假之日起每过3个月,当事人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一次孕检。对于政策外妊娠的,要出具指定地点终止妊娠的证明材料,方可批准休假或销假。
按时做好计生工作月报、季报、年报以及环孕情监测工作。建立教职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保证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变动准确、及时,严禁漏登、漏管。严格落实环孕情监测制度,每年5月和11月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含在职女职工、病休女职工、无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进行两次环孕情监测,确保环孕情监测率达到100%。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立即报告当地计生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制止。
抓好单位40周岁以下在职及病休已婚育龄女职工的管理;抓好单位男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尤其是配偶为下岗、无业或待业人员的管理;抓好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时与当地计生办交流相关人员的婚孕育信息;对因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要在30日内将其婚育情况通知当地计生办,并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交接;抓好离婚尤其是办真离婚手续但不离家“假离婚”人员的管理,并及时上报当地计生部门和市教体局。
采取宣传栏、集体学习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全体教职工传达国家、省、市各级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准确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健康教育课程。
1. 市教体局负责对各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2. 凡单位出现违法生育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内评先选优资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对违法生育本人,视情节依法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中心校与学校各执一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六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国务院常务会议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明年元旦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一孩、二孩都可获延长生育假。
通过此次修法,中国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新法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知,“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失独家庭获扶助继续保留。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现行计生法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等是否调整,是该法修改过程中的一大焦点。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原法第二十七条,新法将该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禁止代孕未写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七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等13个部门、4个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题,抓基层强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抗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全市人口出生3773人,计生率99.9%,女性初婚2395人,晚婚率95.7%,出生婴儿性别比105.1。从前段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大了计生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层层举办普法培训班,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分别作电视讲话,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讲法团讲法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巩固。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后进促平衡,加强了基层计生队伍、阵地、制度、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开展了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依法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采取“分类指导、协议管理、综合施治”的措施,形成了依靠村级抓管理、依靠乡级抓服务、依靠市里抓督查的工作格局;对人口出生安排、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兑现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定期张榜公布,提高了“热点”问题的透明度;开展了以清理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和节育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清查活动,强化了基层计划生育责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生育证发放、证明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村级监控、双向制约、司法保障原则,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严格执行育龄群众《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深入开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诊治了近万例妇女常见病、多发症,发现不育症患者1648例,治愈256例。
(五)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逐步改“条条管理”为“单位负责”,“双向管理”为“属地管理”,“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为“单位负责、属地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二是制定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在(上级市)市率先出资207万元,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补贴50万元,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建立了激励政策。落实了乡镇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上有所放松。部分基层干部对计生工作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在抓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方面不是很到位。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街道、部门、企业之间配合不够协调,有的民营企业无挂靠单位,育龄妇女无法通过规定渠道办理生育证。
(二)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后进村的转化、巩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妇科人员缺乏;有的乡镇计生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陈旧老化,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失控,计划外生育因素不断增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对外来打工人员漏报、瞒报,致使没有登记的暂住人口脱离于计生管理之外;还有个别外资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抵触情绪,形成计生管理的“死角”。
(四)城区计生管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区北扩东移战略的实施,外资、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城区居民不断增多,社区计生工作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计生管理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市委工作会议的相继召开,对我市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大发展也给人口发展规划与计生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讲一法三规一条例,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好。
(二)坚持村民自治,加强和改进村级工作。要加强村级班子和计生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和提高村民自治运作质量与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乡指导、村负责、户落实”;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村,纳入重点管理,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扶、整顿规范等措施,加快后进转化进程,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要根据计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搞好服务站室改造、内部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更新,做到设施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服务创一流。二是加快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实行竞争上岗,吸收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急需的妇科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计生主任,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要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四)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推行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足额拨付,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五)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计生工作管理机制。要根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居委会的任务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好社区计划生育的阵地建设、制度建设、网络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承担起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等职能。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的“社会人”,实行重点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切实搞好社区建设过程中部门、街道、居委会之间计生工作的职能衔接。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村改居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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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十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人口计生委的正确指导下,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县、乡计生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使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据统计报表结果显示,全县共出生2452人,全年人口出生率9.99‰,自然增长率5.4‰,符合政策生育率94.37,综合节育率90。77,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84.77,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0:101。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之内,现将20xx年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婚育新风,创建和睦家庭,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融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目前全县已建成大型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宣传牌23块,新刷、刷新各类标语口号863条,发放集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技保健于一册的计生宣传册页2万余份,使群众在婚育观念、生殖健康知识、计生法规等方面有了较丰富的.了解。二是通过文艺演出的形式宣传计生惠民、少生快富等政策通俗易懂的演出将国家的优惠政策显现得淋漓尽致,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深受群众的欢迎。全年共巡回演出22场,受教育群众达10万人次,各项计生政策深入民心。三是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评比活动,评出文明家庭273户,有效地改善了婆媳关系,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按照计划生育“贡献者奖、困难者扶、损失者补、有病者保”的原则,初步形成奖励优惠、困难救助、养老保障等较为完善的多层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体系。一是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的各项奖励政策。我们通过摸底调查、核实、筹措资金等一系列运作,农村独生子女奖金全部得到落实。经乡镇调查摸底,我局核实,确定全县共有3266位独生子女父母需兑现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共需资金391920元。采取县、乡两级财政各负担50的办法,加强了资金到位的可操作性,通过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全县掀起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高潮,对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市人大教科文卫调研组来我县就此项工作调研时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我们加强了中高考农村独生子女照顾10分的落实力度。在严格资格审核的同时,创新了服务方式,提出在中高考农村独生子女资格确认审核工作中要随报随审,提供无假日服务。全年共有48位学生享受了照顾。二是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资格确认工作。我局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资格确认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三级三公示制度,各项工作过程都透明操作,加强监督的作用。今年确定的108位奖扶对象,无一例错报,受到市人口计生委的充分肯定。三是救助计生残困家庭。我县设立了救助公益金15万元。今年对3户符合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每户给予3000元的救助,不同程度地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四是“少生快富”工程有序开展。今年通过多方努力,我县被省计划生育协会确定为河北省财政小额贴息贷款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县。省计划生育协会将为我县提供100多万的贴息贷款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我县选择左卫镇第四屯村为该项目的试点村,按照“四优先一提高”的原则,选取了村中的80户为扶持对象,并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了以奶牛养殖项目为致富桥梁,目前正准备通过信用联社将贷款放到群众手中。
为搞好“民心工程”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力度,扎实推进“民心工程”,拉进党群距离。一是强化领导,硬化指标,严格奖惩,将“民心工程”列入年终考核目标。二是充分宣传发动,印制告知单4万余份,提前发放到育龄妇女手中。三是全方位开展“传、帮、带”活动,抽调县技术服务站中职以上的医技人员组成专家组,深入基层对每个乡镇的行政村育龄女进行免费检查服务,现场培训和指导基层技术人员。四是将“民心工程”和季普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结合,降低了服务成本,扩大了服务范围,延长了服务时限,提高了长效落实率,创新了工作机制。全年共对228个行政村的37230名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了免费服务,地域覆盖面和人群覆盖面均超过80,共查出妇科、乳腺疾病患者22310人,患病率达58.72。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我们通过多方争取,新建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大楼项目于年初通过省发改委审批,在国办有关领导的帮助下,争取到项目款90万元(国债资金),省、市人口计生委将配套100万元。目前项目已开工,预计明年7月底竣工,10月份可实现整体搬迁。同时对乡镇计生站也加强了改造。左卫镇计生站随新建政府楼实现整体搬迁,硬件设施可达到优质服务型标准。怀安城、太平庄、第六屯、渡口堡四个乡镇计生站全部进行了改造,均达到基础服务型标准。全县11个乡镇计生站通过聘用等形式全部配备了执业(助理)医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乡镇计生站的技术水平。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引起了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重视,列为今年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我们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一是8月9日召开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调度会,传达了国务院20xx年7月11日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又于20xx年8月14日专门召开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调度会,进一步明确计生、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的职责,强化了责任。二是强化领导。成立了关爱女孩领导小组,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了领导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宣传倡导。提倡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观念,我局举办了“关爱女孩”知识竞赛活动。各医院b超室都张贴了“禁止选择性别生育”的明显标语。四是坚决打击“两非”和溺弃女婴的违法行为。由计生、卫生、公安、药监四部门成立了联合检查组对全县25家拥有b超的医疗机构和部分出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店进行为全面检查。对计划生育的孕产妇主动提供孕产期保健咨询服务,大力倡导住院分娩,保证母婴安全,避免出生女婴非正常死亡。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得到了市政府督导检查组的肯定,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之内。
加强信息化建设,是计划生育的一项重点工作。我局以完善育龄妇女数据库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一是县、乡、村三级联手,做好数据核查工作。局主管领导深入基层,分析原因,寻找对策。乡镇微机管理员按照“四统一”(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的要求每月按时上报人口信息。村级计生工作人员结合月访视、季普查工作,切实从源头核实育龄妇女的各项信息。二是规范hbws系统的应用。按照省《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要求,我局新配备微机四台,申请了政府域名,建立了怀安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三是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县统计人员统一参加了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培训,同时县局也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对11个乡镇的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普遍提高了信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用能力。四是组织了11个育龄妇女信息核查小组深入县直各单位整理、核实全县育龄妇女干部、职工的生育情况,突破了以往最为棘手的问题,从源头治理,提供了真实准确的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为全县育龄妇女数据库的进一步完善迈出了开拓性的一步。目前,育龄妇女数据库已建成,信息传递畅通、完整,各乡镇的数据库也都可正常运行。
全县的育龄妇女小组长共配备476名,保证每个行政村至少1名,其工资按30元/月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举办了村计生专干中专班,进一步提高了基层计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开展了帮扶后进村活动,局领导亲自深入到所帮扶的“生态文明村”柴沟堡镇东沙洼村,后进支部转化村太平庄乡小要子水村,多次与村两委班子和部分群众进行座谈,广泛听取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积极帮助谋化发展规划。先后为小要子水村建立了党员活动室,配齐了电教设备,并投入5000元为该村硬化村委大院,并积极为东沙洼村修建防渗渠800米,目前正在备料。并为两村的628名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服务。
一是我局争取的新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大楼已审批,总面积为3270平方米,总投资约400余万元。二是“少生快富”工程已启动,争取省协会将贴息通过信息联社为我县“少生快富”项目户发放无息贷款100多万元。三是省幸福工程组委会为我县拨付救助贫困母亲资金10万。四是争取市人口计生委医疗器械配套资金50万,救助计生贫困家庭资金9万。全年引资共计570万元,圆满完成县定任务。
(一)计生经费严重不足,仅达规定标准的40,日益成为制约我县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需加大执法力度。
(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成员单位工作不到位。
(一)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要建成省级优质服务站,乡镇计生技术服务中心全部要达到基础服务型,并要求60以上的要达到优质服务型。
(二)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利用新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大楼之际,加强硬件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项目。拟创办“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男性生殖健康服务、育婴保健培训班、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中心等项目。
(三)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与法院开展联合执法,力争在抚养费征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所突破。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开通局域网,建立怀安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完善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
(五)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规范计生、卫生、公安、药监及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优质篇十一
2005年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继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围绕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生工作机制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中心,以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依法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需求为根本,与时俱进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在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控制政策外生育、强化城镇社区基础工作等方面,力争有新的突破,为我县建设经济宽裕县、文化先进县、生态示范县、社会和偕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05年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是:明确一个主题,突出两个重点,破解三大难点,争创四大亮点工程,构建五大体系。一、明确一个主题,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面临的新形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题是:保持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日益增长的需求。部分育龄群众生育愿意依然强烈,闲散居民超生反弹,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且非意愿妊娠居高不下,避孕措施让育龄夫妇知情选择,外来育龄女性违法生育,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公安部门便民措施的出台实施等因素,给计生服务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我县新一年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率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头脑,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确保全年人口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2005年全县人口出生控制在2000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9.5‰和4.5‰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5%以上。二、突出两个重点,着力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一)深化镇村(居委)计生经常性工作,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根基不牢,地动山摇。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村组,村级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要从根本上实现从依靠集中服务活动解决完成工作难点和工作目标任务向经常性工作转变,真正做到计划生育常抓不懈。一是突出抓好生育规划、孕情监控、优生检测、生殖保健等服;二是突出抓好"三查一服务"工作和"四术"措施的及时落实,提高节育措施及时率,减少库存,减少政策外生育;三是突出抓好出生、"四术"的真实准确,逐月上报,日清月结,从根本上消灭瞒报、错报、漏报的现象。
进一步完善县五套班子领导挂镇、县直单位挂镇包村居委、镇村居委干部包村居委包户的层级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包干内容、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准罚,保证责任制落实,形成纵向、横向联动的计划生育包干责任制。
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县、镇对计生经常性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培育先进典型,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工作基础薄弱的村(居委)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促进本辖区工作的平衡发展。县领导小组在半年和年终将按评估标准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管理目标责任制规定任务的镇、村居委,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二)优化技术工作,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在思想认识上要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尽快实现两个转变,即由过去单纯的避孕节育服务向生殖保健服务转变,由过去单纯依靠计生技术力量向发挥自身优势与整合卫生等资源的转变,以全新的理念从事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在服务内容上应满足育龄人员的需求,深入推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保健服务“三大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保健,积极开展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尽力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需求。对育龄夫妇要加强宣传服务,在知情的基础上,指导其选择适合自身、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继续抓好长效措施的落实,力争当年达到90%以上,使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对已婚女性在做好查孕查环查病和术后随访等服务的同时,继续抓好妇女常见病的普查工作,努力防止和减少意外妊娠,使患者及时得到医治,切实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查环查孕率平均每次达95%以上,普查普治率达80%以上。对已婚男性要加大宣传服务力度,有组织地开展查治工作,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毫不放松地抓好优生检测和福施福等引入性干预项目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努力降低可预防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三、破解三大难点,深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促使生育的有序性。
一是扣紧依法行政,建立依法征收工作机制,实现依法征收工作制度化管理。严肃认真地做好政策外生育处置工作,做到发现一个及时查处、征收一个,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二是严格规范依法征收执法程序、标准和行为,切忌过宽或过紧。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操作程序和规范的要求,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规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卷和征收文书建档工作,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实行专款专用。四是征收率要力争达到省、市规定的当年六成、历年三成以上。
(二)强化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确保大局的稳定性。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把外来育龄人员全面纳入工作范围,实行与本地育龄人员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大局的稳定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各镇要认真摸清流动人口底子,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县镇两级流动人口档案(表册),及时更新上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流入人口要及时登记验证,并提供计生服务,对流出人员要及时登记办证,并落实“三查”责任和联系人,要求验证率达85%,办证率达85%。有条件的、流动人口较多的镇可探索建立专门队伍,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用工单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位(房屋出租户)的管理和服务意识,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问题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自理的“三谁原则”,严格进行处理。公安、工商部门在办证件时,要要求其出具婚育证明,并定期将信息通报计生部门。劳动部门在就业培训,发放劳动就业证时要认真做好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没有的要及时通知计生部门或要求其补办。社区对在辖区租房的外来流动人口要认真查验婚育证明,并对辖区的房屋、楼栋、单元、户室实行动态管理,对常住户和临时居住户分别建立信息卡,避免出现外来流动人员漏管、失管的现象。
(三)强化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计生、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记清初婚和再婚的底子,促进计生工作的开展;严格执行生育政策,把好二孩生育审批审核关;坚持凭证生育、凭证引产制度,坚决制止违法生育;完善计生政务公开内容,有效地发挥计生"三栏"的作用,提高计生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生育处理呈报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杜绝行政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计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统计上的瞒报、虚报,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四、争创四大亮点工程,力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一)实行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分线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按照县委办、政府办批转的《蕉岭县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落实好“户口为前提、辖区为基础、分线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将辖区内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加大对城区及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抽查力度。今年要对全县每一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解剖3--5个社区或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下岗职工计划生育联系制度、移交制度、管理服务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二)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推进计生信息化管理工程。抓紧全县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配套和管环理工作,实现计划生育信息省、市、县、镇四级联网。各镇确保微机专用,电话专线,完成全县8个镇1个场与县人口计生局点对点信息互通工作。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数字化管理,抓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库内容的更新置换工作,使信息变更及时率、信息录入率、信息准确率、电子报表报送率均达到100%。加强计生系统干部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尽快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体系,为优质服务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引导和效果评估。进一步加强县、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今年举办一期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培训班和计算机操作竞赛活动,强化信息系统的实际应用,提高操作应用水平,(三)强化生育文化建设,推进计生宣传教育创新工程。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着力在“四性”上下功夫。宣传教育要体现广泛性。采取舆论导航、榜样引路、办班培训、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使广大干部群众感受计划生育浓厚的氛围,接受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宣传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充分利用党校、人口学校、成人学校等教育阵地,对各层面人群、不同年龄段的对象进行计生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有侧重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传授,以满足其个性化求知解难的需求。宣传教育要注重社会性。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结合和借助各种社会性创建活动,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宣传教育要富有时代性。积极创建生育文化主题园区,提高宣传教育的品位,促进生育文化建设。全年创建4个镇级和26个村级生育文化示范园区,评选出100个婚育新风示范户。(四)建成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我县新建计生服务中心大楼己在2004年4月破土动工。这栋大楼集医技服务、信息网络管理、行政办公、干部培训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今年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工程进程,争取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构建五大体系,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到位(一)强化领导责任体系。
各级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为育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各项服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度至少专题听取1次以上计生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坚持实行“党政线”、“计生部门线”、"兼职成员单位线"分别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到位。按省、市的要求,县财政要保证计生经费的投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5%的标准列支,保证"四到位":计生预算经费的投入到位;计生政策性奖励、补助、救助经费的投入到位;计生工作奖励经费和倾斜扶持经费的投入到位;合理必要的计生预算外经费和追加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经费的投入到位。各镇政府必须把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保证用于奖励优惠、宣传教育、四术、管理服务等必要经费的落实,切实做到经费投入到位。村级有经济实力的也要安排好一定经费,做到有钱办"计生事"。
(二)优化计生队伍体系。
各级要重视计生干部队伍建设,选调精兵强将,配齐配足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协会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通过开展主题教育、组织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计生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生干部,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时足额发放计生奖励金,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逐步落实兑现独生子父母奖励费和有关优惠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的基本免费治疗;拓展利益导向的广度和深度,不仅要保证资金投入的数量,更要注重激励的实际效果,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人员真正得到经济上的实惠和合法利益上的保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的作用,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困难对象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援助。(四)深化综合治理体系。
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优势互补,联动推进,各负其责,并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计生兼职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既定的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五)完善协会工作体系。
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尤其是计生协会的作用。按照“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的要求和开展计划生育村(居)自治中协会的职责,对村(居)计生协会进行一次全面的整建,进一步夯实基础,提高工作水平。加快在企业建立计生协会和在外出流动人口集聚地组建协会的工作步伐,发挥协会在计划生育上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逐步实现流动人口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群众积极参与、自我管理转变,镇要深入开展创建“示范协会”和“百能扶百贫”等特色活动,培育“精品”,争创“亮点”,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村(居)民自治中协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起好参与管理、决策、监督的作用,确保村(居)享有合法的权益,使广大协会会员成为计划生育的自觉执行者和模范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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