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优秀13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2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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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一

摘要:自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城市低保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在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最基本的救济金之外,还给予一定的政策性福利支持,又称附带福利。这在提高贫困居民生活水平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低保对象对于这种附带福利的依赖也越来越普遍,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一、相关概念界定。

本文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界定如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最低生活为目的,科学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附带福利。

所谓附带福利是指因享受低保而带来的其他补助。城市低保制度中的附带福利主要包括粮油帮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以及其他优惠和帮助措施。

(三)福利依赖。

一般认为,福利依赖是指有劳动能力的部分低保人员不愿意参加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技术培训、不愿意接受提供的就业机会,而是长期依赖政府提供的低保福利过日子的现象。

二、附带福利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福利依赖和骗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贫困居民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各方面的能力,帮助他们适应社会,找到自我价值。可是,从现实的实施情况来看,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出现了反激励作用。

从杭州市城市低保家庭所享受的26项附带福利优惠政策来看,其涵盖了日常生活、文化生活、教育援助、医疗援助、住房援助、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使得低保的“含金量”大幅度增加。只要取得低保救助资格或者是纳入杭州市“四级救助圈”的市级救助圈范围,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正是因为附带福利政策巨大的.诱惑力,许多低保人员不愿意放弃自己已享有的优惠政策,他们不愿意改变自己依靠低保生活的现状,或者是隐瞒自己的真实经济情况骗保。这不仅使得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不利于低保对象自我能力的提高,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江淮晨报的记者在采访居委会工作人员时得知,人们之所以要想法设法的违规占取低保,除了有每月200元左右的低保金外,更重要的是还可领取帮困补贴、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申请减免学杂费等附带福利。

由此可见,附带福利渐渐成为城市低保制度有效运行的一大阻碍,可是,这并不能说明附带福利政策没有实施的必要性。相反,这恰恰说明了我国的低保制度和相关政策尚不完善,这就给人们的福利依赖和骗保行为提供了漏洞。如何完善我国的低保制度和相关政策,应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

三、解决福利依赖和骗保现象的建议。

(一)提高居民的道德境界。

目前,我国在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方面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八荣八耻的宣传和学习等。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知识宣传上,我们做的还很不够。有学者专门研究了某地区居民对低保制度的认知情况,结果发现很多居民对于贫困的界定并不与低保所确定的贫困线相吻合,而他们认为自己的贫困应该由国家来解决,这是他们的权利。这就直接导致不属于低保所认定的贫困者也会想方设法的去申请低保。另外,道德素质欠缺也是导致之地外人员骗保的重要原因,而且是起决定性的影响因素,因为低保的申请是一种主动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者自身的意识,所以,加强居民的道德意识很重要。

(二)完善低保对象的筛选程序。

低保对象的筛选工作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对于低保申请者,我们应该有明确详细的审核条件。这是我们审核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对于低保对象填写的申请信息,我们应该积极的进行验证。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助个别访谈的形式向申请者的邻里、朋友等了解情况,同时,也可以在居委会查阅申请者的相关信息,进一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

(三)对已经享受低保的对象进行定期回访。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二

尊敬的范副主席、各位领导:

全力推进全乡农业农村工作之际,范副主席携各位领导莅临我乡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乡各族干部群众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及全乡1万2千多各族干部群众,向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乡位于××县南部,距县城17公里。北靠上帕镇,东临兰坪县,南接子里甲乡,西与缅甸毗邻。境内山高坡陡,平均坡度为30度以上。国土面积为平方公里,边境线长公里。共有6个村委会、48个自然村、86个村民小组。境内居住着傈僳族、怒族、白族等少数民族。

xx年全乡年末总户数为3221户,总人口为12607人(其中农业户2842户、农业人口11941人);共有耕地面积亩(其中水田2135亩),人均耕地面积亩;实现农村经济总收入114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48元,粮食总产量达万公斤,人均有粮公斤;年内牲畜出栏2232头(只)。由于受地理环境、自然历史和群众思想文化素质总体较低等诸多因素制约,我乡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是典型的集边疆、贫困、山区、民族、宗教为一体的特困乡。

近年来,在州、县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动态管理和提高标准为中心,不断加强调研,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确保了全乡农村低保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下面,我就全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情况。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二)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为了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操作和管理,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力度,我乡制定了《××乡人民政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主要做法。

随着全乡农村低保工作的不断推进,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低保管理逐步规范,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申报、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二是坚持三榜公布制度。即村委会受理农村低保申请后,在7天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集体讨论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申请表签署意见等相关材料,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审批,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村委会将发放金额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让群众知情放心。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是建档立卡,严格审批。建立了农村低保家庭备案制度,对农村低保户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年龄等都做了详细登记,同时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按季走访,按季审批。

四是农村低保金实行按季发放。每季上旬,民政办将全乡各村已保的对象分别统计报送县民政局,民政局将资金划拨到农村信用社,再由乡民政办领取负责发放。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始终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进一步健全了制度,强化了管理,完善了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将符合农村低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_、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全额或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友扶助、邻里帮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2.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款计划;。

4.负责制定本级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四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需求,解决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保障金的审核、发放和具体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教育、卫生、粮食、供电、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制定相应办法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医疗、子女入学、住房、水电、煤气、交通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照顾和优惠。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金。

第六条凡居住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城市居民,每月户人均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

(一)原属民政救济、定抚、定补人员;。

(三)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第七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状况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公布。

第八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

(三)亲属及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生活补助费;。

(五)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以及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用、丧葬费等均不作家庭收入计算。

第九条申请及领取保障金的程序: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签署的同意申请意见及工资收入证明等资料,填写《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民委员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实际收入状况后,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批准,并二次张榜公布。

(二)经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请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条保障对象所享受的保障金额为该家庭人口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保障金发放应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按月公布保障对象的姓名、住址及享受的保障金金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或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四条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就业,对经两次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街道及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对保障对象造册登记,实行微机化管理,并做好季报、年报工作。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七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八条城市居民对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月27日发布的《合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同时废止。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五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低保评估机制、低保工作程序和就业联动机制,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保、应退则退的低保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市低保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受理全区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二)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复审资格复查和审核工作;

2、成立城市低保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

3、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款物;

4、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

5、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6、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7、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三)社区居委会受区、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2、根据街道评估及公示结果,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

3、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公示;

5、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6、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

7、进行季度续保登记;

8、管理、建立社区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二、改革低保评估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为统一低保政策的执行水平,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压力,增强街居低保工作监督力度,新办理低保的评估工作由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承担。

(一)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负责低保评估及审核工作。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低保工作人员和5名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社工组成。

(二)街道评估人员要持证评估。区低保中心负责对街道评估人员进行低保业务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街道评估人员考取《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后,方有低保评估资格。街道评估人员入户调查评估时应3人以上,要佩带《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持证评估。

三、完善低保实施程序,确保应保必保。

低保评估机制改革,低保审批程序也随之变化,对新申请低保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到所在社区低保站进行咨询或提出申请,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申请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准备申请材料。

(二)社区初审与。

1、申请人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社区低保站,社区低保站进行初审;

2、社区低保站对初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由人签名并填写时间,报街道低保所;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应说明不予的原因。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告之其可到街道低保所直接申请。

(三)受理。

对社区低保站同意上报的低保申请和社区低保站初审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而申请人有异议的,街道低保所应当受理。

(四)评估与公示。

街道低保所受理低保申请后,安排街道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低保评估采取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和其他调查相结合:

2、入户评估。街道低保评估人员到申请低保家庭中进行入户评估;

3、综合调查。

(1)通过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对申请人提供情况有异议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调查。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情况,在《申请低保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评估表》上填写评估意见,并由评估人和申请人签字。

(3)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楼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低保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申请人。

(五)召开低保议事会。

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评估、公示无异议后召开社区低保议事会。社区低保议事会由街道评估人员主持,其一般议程为:

1、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介绍评估情况、宣读评估报告;

3、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4、申请人回答询问;

5、申请人退场;

6、社区低保议事会全体成员进行酝酿、讨论;

7、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举手表决,2/3成员同意为通过;

9、社区低保议事会评议通过的,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档案》,指导申请人填写《低保档案》,报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

(六)审核。

街道召开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低保档案》进行审核,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审核合格后,街道低保所盖《街道救济专用章》、录入微机报区低保中心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在3日内持办理低保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到区低保中心核对。

(七)审批。

1、区低保中心根据街道低保所上报的《低保档案》,对照申请人的原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查社区、街道是否按程序办理;审查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核查《低保档案》与录入微机内容是否一致。区低保中心审核人签字并填写审核时间后报局负责人签字(盖章),盖《四方区社会救济专用章》审批。

2、区低保中心审批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低保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并将《低保档案》、《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街道。

3、街道低保所依据区低保中心的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发放低保金《银行存折》。并将《银行存折》、《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社区低保站,由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家庭,同时让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签订《四方区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

四、坚持低保复核制度,确保低保动态管理。

为保障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保障金额应调则调,确保低保动态管理,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复核月,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即6月份和12月份)复核一次,对a类家庭每年(即12月份)复核一次。具体复核方式如下:

(一)低保复核的方法。

低保季度复核采取核对原件、口头讯问和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复核时,低保家庭应提供低保材料原件,家庭情况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二)低保复核的形式。

1、低保季度复核实行“三结合”的形式,即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和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

2、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是指:复核工作是由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三级共同进行。区低保中心负责全区低保季度复核工作的部署、指导、汇总,采取“零距离”办公形式,直接到社区与低保人员零距离接触,现场指导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即参与零距离复核;实行零距离服务;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零距离指导。

3、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是指:低保季度复核以社区自审为主,区街负责抽审。每季度,区低保中心抽审全区15%以上的社区;街道低保所抽审本街道50%以上的社区。区、街重点抽审低保户数比较多、低保力量比较薄弱以及低保工作难度比较大的社区。

4、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是指:一般情况下,低保季度复核是将享受低保的人员集中在社区,使复核人员和低保人员之间、低保人员与低保人员之间“面对面”接触,使低保复核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入户复核,深入低保家中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落实低保公示督查制度,确保低保公开透明。

1、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15日为全区享受低保家庭季度公示日。公示方法为: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内同时张贴《四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季度公示榜》公示提要和从《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统》低保软件中直接打印出的本社区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情况表。

2、公示期间,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要对社区低保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区低保中心督查面不低于30%,街道低保所督查面不低于50%。

五、实行低保就业联动制度,加大低保失业人员管理力度。

各街道要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失业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使低保人员自食其力、尽快脱贫,保障低保动态管理。为畅通低保管理及就业信息,规定如下:

(一)实行低保人员就业反馈制度。街道低保所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失业人员一年内至少发放两次《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低保失业人员持《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岗位或技能培训,并将提供岗位或技能培训情况及就业情况填写至《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一式两联),一联低保人员交回社区,一联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留存。

(二)实行低保人员就业信息通报制度。每月初街道低保所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报上月新办理低保失业人员信息,同时,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街道低保所通报上月低保失业人员就业及参加技能培训情况。

六、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六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

第九条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七

今年,为了进一步搞好低保工作,确保低保资金能够发放到确实有困难的群众手中,使“人情保”“骗保”等情况能够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在我局领导的安排下,组成几个外出工作调查组,分别奔赴外县、区属各乡镇、各社区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摸排工作,查处不符合低保领取资格的共计x人,核实领取资格人数共计x人。严格按照规定做到了能进能出、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的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困难居民家中,保证了低保资金不流失。

为了能够使低保工作搞的更细致,责任划分更明确,我局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靠实了工作责任,实行“一人一乡镇”、“一人一社区”的工作职责划分,让工作中来事有人办,出了问题责任有人负;制定了统一的低保表格,明确了统一的装订规范,更新了原来的低保录入系统,使经后的低保对象资料查阅、办理更为方便快捷,审批程序更加严密。

自xx年以来,我们的工作已经即将接近尾声,也需要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作出一个小结,给领导交付一份满意的答卷,让来年的工作能够取得一个更好的成绩,我对自己今年开展的工作做了一个详细的自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范围,服务对象的数量,对我所服务的低保对象进行了一定调整,按照“应保则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了停发和退保。

1.对个别低保户对象的家庭详细情况了解不够详细。

2.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弱势群体不能及时了解到低保政策。

3.自己的业务水平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加强。

20xx年工作打算:

1.增加下乡入户进社区次数,进一步了解低保户的家庭详细情况,严把审批程序,使低保对象能够及时领取低保资金。

2.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宣传彩页,每次入户调查时宣讲的形式,使低保政策能够为更多人所知。

3.加强业务及党的有关政策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八

第十一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一)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比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到比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在辖区内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九

在有关城市低保对象如何摆脱贫困的讨论中,一个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就业是城市低保对象摆脱贫困的最佳途径。本文认同这一判断,并提出以下三个理由加以佐证。

第一、对低保家庭而言,在普遍缺乏物质和生产性资产的情况下,劳动力实际上构成了其众多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而可能是其主要甚至是惟一的资产。为低保家庭提供运用其最有价值的资产——劳动力就业的机会,其脱贫效果可能最为彰显。

第二、城市低保对象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产。主要表现在量大(绝对数量)、面广(普遍程度)两个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城市贫困人口相比,我国城市低保对象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劳动年龄人口(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所占比重较大。根据学者唐钧的估计,在全国万(2002年6月的数据)城市低保对象中,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四类对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待岗职工和在职职工)约占全部对象的61%.如果加上与他们相关的“低保家庭其他成员”,总计高达85%[5].也就是说,我国城市低保对象可能具有就业潜力的人口超过八成。而香港特区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以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为例,截止到2003年12月,香港综援计划个案总计290206万人,其中年老者占整个综援人口的,永久性残疾占,健康欠佳者占,单亲家庭占,低收入者占,失业人员占,其他人员占[6].换句话说,即便满打满算(单亲家庭、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三者合计),香港特区全部综援个案中,可能具有就业潜力的人口约占四成。不足大陆地区的半数。

城市低保对象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未就业人员多,涉及面广。基于北京市东城区的调查结果,在受访的1275名低保家庭成员中,共有909人属于劳动年龄人口,其中未就业人员高达539人,占劳动年龄人口总量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在这些未就业人员中,共涉及低保家庭383户,占调查总户数的.也就是说,有八成多的低保家庭至少右一名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未就业人员。

显然,城市低保对象储备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与我国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型和低保制度建立初衷直接关联。因为,我国低保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为失业和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大量失业、下岗人员进入低保群体,自然会形塑其生态,形成一个有别于传统对象(以“三无”对象为主)的人口结构。正因如此,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来挖掘低保对象蕴藏的宝贵资源,无论是对深化城市低保制度抑是缓解城市“新贫困”,都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含。

第三、绝大多数城市低保对象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和动机。就业意愿和动机是劳动力资源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前提。众多文献显示,造成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长期下岗或失业[7];低保家庭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找工作难[8];低保家庭最希望社会或政府提供的帮助是为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机会[9].北京市东城区的调查资料也印证了这一点。在受访的539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未就业人员中,的人表示有就业的意愿。在余下者中,大多是限于自身年龄,健康状况,文化技能和有家庭成员需人照顾。

事实上,目前许多城市的低保对象每年以数万计的速度退出低保制度庇护,正是积极就业政策产生的独特功效。据媒体报道,截至2003年9月末,天津市通过建立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已有5万多名_低保户_实现再就业,主动退出吃_低保_行列。上海市实行劳动就业和民政救助联动以来,仅2003年就有5万多低保家庭退出“低保”,走上就业岗位。江西省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多种就业形式,2003年享受城市低保的人数比2002年年减少了13万人,首次出现负增长。

由此可以看出,对低保家庭而言,就业有助于走出贫困,恢复自身价值和尊严,代表着一种福气;对政府而言,提供低保对象就业机会,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是减轻财政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低保制度规范化的核心内容和未来的工作重点。

二、持续贫困:以生存的意志度过每一天。

实际情况是,我国城市低保对象绝大多数生活在极端贫困中。仅以经济发达地区北京市东城区为例,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低保家庭的人均月消费支出,仅相当于该市一般家庭的,其中食品类一项就占整个家庭日常消费支出的56%;低保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不仅远低于一般家庭,且多接近或者超出淘汰的使用年限;无房产权户在九成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且三分之一以上者仍居住在破旧及危房中。不仅如此,物质匮乏也使低保家庭滋生出一种日益增长的无能为力和没有尊严的感觉,一种除每日挣扎生存外不能思考、规划或梦想的感觉。如,基于经济原因,超过八成的低保家庭表示已多年没有去过娱乐场所,近六成的低保家庭自述无法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交往,半数左右的低保家庭坦言没有钱让孩子参加课外活动,等等[3].

更为严重的是,城市低保家庭虽然以生存的意志度过每一天,努力应对贫困,但由于缺乏向上攀登的机会阶梯,难以实现寻求一种更美好生活的愿望。试想,如果阶梯到位,其努力可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而最好的机会阶梯,应是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4].

三、就业难点:最后雇佣或者根本不被雇佣的人。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条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十一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审核检查的工作机制。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十二

四川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是开始启动的。19_《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达后,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于年12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省民政厅也于3月下发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省委、省政府连续两年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为全省人民办10件实事的目标,纳入目标管理。与此同时,四川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工作也非常重视。到19底四川全省已对19万城市贫困居民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9月,四川省按照全国低保扩面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省开展了大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扩面工作,20底,全省已保对象达到万人,比增加了。保障对象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成为全国保障对象三个过百万的省份之一。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开展城市低保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四川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了工作组分别对全省21个市、州城市低保工作开展了全面督查。通过紧急督查进一步摸清了低保对象底数进一步扩大了低保对象。截止206月底全省已保对象总人数为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其中在职职工万人占应保对象的8%;下岗职工万人占应保对象的18%;离岗人员万人占应保对象的;离退休人员万人占应保对象的4%;失业人员万人占应保对象的;三无人员万人占应保对象的6%;其他人员万人占应保对象的26%。及时完成了_下达的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任务。目前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最高178元/月、人最低为100元/月、人平均130元/月、人。

2.各级财政投入低保资金的情况。

年四川全省共发放保障金855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636万元,省级补助50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5419万元。20共发放保障金1174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764万元,省级补助714万元,州以下财政安排6262万元。年全年财政安排2394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四川低保资金14572万元,省级财政安排1800万元,市、州以下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7572万元,全年累计支出保障资金21228万元。年,中央分配给四川省的低保补助资金31800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亿元。

3.规范化管理情况。

1999年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着力加强了对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和低保对象种类的变化,结合_《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又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化管理。根据_《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目前四川多数地区已经以政府令出台了《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低保的过程中,正努力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范操作,对所需低保人员实行了三榜公示制,严格家庭收入计算,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保障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保障了资金按时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4.低保工作管理体系情况。

5.对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情况。

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中,各市、州、县在倍感低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对城市低保对象开展社会救助的方式和途径,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形成了低保救助为主,临时救济和社会救助为辅的新的工作格局。有些地区已实施了低保对象助学救助制度,有些地区已建立了低保对象廉租房救助制度,有些地区已建立了对低保对象家庭中有重病残人员实施特殊医疗制度,有的地区民政、_门还为城市低保对象建立了“优诊卡”,低保对象凭“优诊卡”到指定医院看病免挂号,手续费减免20%,各种检查费减免40%,对低保对象出现的入学、住房、就医、就业等困难,各地都采取多种方式给予了补充救助。

1.低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问题。

当前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突出、最难解决的就是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特别像四川这种人口多,贫困面大,地方财力又十分困难的省份,更是困难重重,僧多粥少的现象比较普遍,工作压力特别大。由于低保资金严重不足,导致已保对象补差标准不科学,标准不能及时足额补齐的现象。

按四川全省已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万人2001年每人每月差额补助52元计算,年需资金亿元,2002年中央、省、市(州)、县(市、区)预算安排低保资金亿元,缺口亿元。

02年各级财政的预算盘子。如果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安排没有大幅度的增加,众多应保未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已保人员的低保金不能按时领取,引发的后果难以预料。

2.低保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问题。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报篇十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近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__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三次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扛起人民至上的责任担当,不断健全和创新工作机制,用心用情抓好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完善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工作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社会救助工作,市、县分别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城市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发展。城市街道办设立了社会救助窗口,配备了民政专职工作人员,做到城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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