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控烟管理制度(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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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审视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如何进行有效的辩论,让自己的观点更具说服力?以下是一些经典总结的例子,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一
(一)、加强禁烟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禁烟领导小组,对禁烟工作定期研究。
(二)、利用座谈会、健康讲座、宣传栏、网站等形式对职工、病员、来访人员进行禁烟宣传,提高禁烟思想认识。
(三)、每个职工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职工、病员及外来人员不吸烟。
(四)、党、政、工、青、妇、团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不吸烟,做禁烟工作表率。
(五)、办公室、会议室、诊室、病房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统一设置禁烟标志。
(六)、保证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地面无烟蒂、烟灰。
(七)、医院内部及房屋权属区域无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八)、医院室内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
(九)、积极参加省卫生厅等组织的创建“无烟医院”活动。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二
为创建“无烟学校”、进一步推进学校健康教育,保护教职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落实“无烟学校”,特制订本控烟制度:
1、通过宣传栏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教育引导全体师生,珍爱生命,拒绝烟草。
2、校园内禁止吸烟,实行24小时全日制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办公室、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保持地面无烟蒂,校内公共场所均不设烟具,不向来客敬烟。要把不敬烟、不吸烟作为一种文明的行为,自觉遵守。
3、学校党政领导及中层以上干部率先垂范带头不吸烟,党员同志要在学校控烟工作中起积极带头作用。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5、对外来人员,门卫有责任提醒,让其知晓学校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门卫责任。
6、教职工在校园内吸流动烟的一经查实,每次扣发出勤奖20元,吸烟两次以上者除了罚款外,还要在教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
7、学生是否吸烟与评选优秀班级和“三好学生”综合起来,把控烟活动与班级考核和班主任考核结合起来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8、积极开展“无烟教室”、“无烟办公室”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无烟班级、年级进行表彰奖励。
韶关市第八中学20__年2月。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更好的创建无烟医院,做好控烟工作。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成立禁烟工作领导组。医院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禁烟工作领导组每年年初召开工作例会,制定医院禁烟工作发展规划、讨论本年度禁烟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协调各部门开展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落实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2、实行院科两级管理。禁烟工作实行医院、科室二级管理。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1-2名科室成员为组员的禁烟管理小组,各禁烟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科室禁烟管理制度,根据医院工作计划开展禁烟管理工作。
2、宣传科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报道,并针对性地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成烟:。
3、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负责进一步做好病人及家属的禁烟宣教工作:。
5、院党政办负责超市小卖部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6、保卫科负责室外公共场所内吸烟人员的劝导工作;
7、各科室设立控烟监督员,做好本科室的禁烟工作;
8、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动阻指导。
1、统一在医院大楼的主要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示牌,在门诊各候诊区域、接诊室、办公室、走廊、厕所、电梯问、楼梯间等处张贴悬桂禁烟标志。
2、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戒烟知识,提高全院职工和普通人群对吸烟有害的认识。在门诊咨询台、播放禁烟宣传资料,将控烟宣传资料纳入住院病人指南、员工手册,宣传吸爆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告诫病人及家属禁止在院内吸烟。
3、每年结合世界无烟日,组织开展禁烟宣传和教育活动。
4、每年为医务人员及社会吸烟人员安排吸烟危害性与戒烟方法的.介绍讲座,新职工上岗安排控烟教育培训。
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主动向病人及家属口头宣传吸烟的危害性,积极劝阻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
6、导医台、分诊台摆放控烟宣传资料供取阅。
7、院内禁止放烟具物品及张贴派发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宣传资料。
8、院内小卖部、职工餐厅禁止出售香烟,禁止悬挂、张贴有关香烟的宣传广告。
1、医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进行每月抽查、每季检查,重点检查科室禁烟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2、科室禁烟工作小组须认真贯彻医院禁烟制度,认真执行本科室的禁烟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发现病人或家属吸烟,及时劝阻,保证禁烟区内无人吸烟、无烟头。禁烟区实行包干负责,各科室负责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科室负监管失职之责。
3、保卫科组织保安进行所内日常巡管,及时劝阻吸烟患者或家属。全院职工有责任制止所发现的吸烟行为。
4、定期对医院小卖部、职工餐厅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其销售香烟,先予以警告,对屡禁不止者,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5、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科室控烟细则。
五、本实施方案由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医院现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四
为保障博物馆发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加强博物馆禁烟控烟工作,根据中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结合博物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是:“加强禁烟宣传,提高禁烟意识;明确禁烟职责,落实禁烟措施;健全禁烟制度,加强禁烟检查”,使不吸烟成为博物馆观众及全职职工的自觉行为,单位除专设地点或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第二条设立禁烟区和吸烟区。
(一)夔州古建筑群园区内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除室外吸烟区外,其余地方一律不设吸烟室。
(二)博物馆的室外、露天、通风处设置一定的吸烟区,并张贴可吸烟区统一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且在吸烟区防止落地烟缸。
(一)全体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应自觉学习健康知识,人人懂得吸烟危害健康的道理,人人参与禁烟活动。
(二)在博物馆、大成殿、鲍超石室、耀奎塔等重点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禁烟警语,张贴禁烟标识和博物馆禁烟监督电话。
(三)馆内公务活动不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场所不摆放吸烟设施。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进入博物馆的观众需提交打火机,馆内保卫科全体人员及监控室人员负责整个禁烟区域的禁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外来办事人员在办公楼等办公场所吸烟,及时制止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违规吸烟行为。
(五)将“珍爱生命、拒绝烟草”设为园区内禁烟口号,争创“无烟景区”。
第六条禁烟宣传教育。
(一)依托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利用宣传栏、展板、等形式开展禁烟宣传。
(二)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让远离烟草成为博物馆全体职工及观众的自觉行为。
第七条本禁烟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五
为了酒店宾客及员工的身心健康,控制吸烟带来的危害,营造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规定,酒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控烟管理制度如下:
一、酒店各部门值班室、酒店无烟楼层、无烟包厢等区域为禁烟场所、场所内禁止吸烟。
二、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三、酒店员工接到客人预定包厢或客房房间时,要告知客人是否选择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待客人进行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后,服务员应作温馨提示。
四、若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并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
五、采用部门例会、班前班后会、店报、宣传资料、员工橱窗、新员工培训等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六、酒店控烟监督员每天不定时(每天至少一次)对各禁烟场所进行巡查,对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七、各部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少抽烟、不抽烟。同时引导、帮助部门下属员工戒烟,使单位员工吸烟人数月逐步下降。
八、发现在禁烟场所有吸烟行为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九、酒店全体员工有劝导宾客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十、各楼层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检查禁烟情况及控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本规定从20__年x月x日起执行。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六
一、全院各处、科室都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设无烟医院实施方案》条例,每一位员工要从“我”做起,尤其是各级领导,要起表率作用,不抽烟。
二、各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一名科室成员为组员的控烟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科室控烟管理制度,并根据医院工作计划开展控烟管理工作。
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医院的候诊区、治疗室、病房、检查室、手术室、实验室、示教室、会议室、值班室、医护办公室、行政后勤、各科室均属此类。
四、禁止在医院派发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宣传资料。
五、禁止在医院小卖部销售香烟。
六、禁烟场所必须设置禁烟标志及不摆设烟具。
七、将控烟工作纳入到各科室工作计划,列入质控检查指标,与年度评优工作挂钩。
八、开展吸烟危害健康与戒烟方法的.介绍讲座,新员工入岗安排禁烟教育培训。
九、每位员工都要成为控烟工作的宣传员和监督员,对吸烟者,应大胆管理,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十、医院制定的制度,由医院爱卫会负责监督、实施、检查。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理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第十一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十三条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七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控制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理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第十一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十三条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七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控制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九
一、全院干部职工要高度认识开展创建无烟医院的重要性,自觉带头戒烟,促进全民戒烟。成立以主管院长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无烟医院领导小组,全面动员,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无烟医院的'各项规定,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在全院范围内营造吸烟有害健康的舆论氛围,降低吸烟率。
三、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向职工、向患者及群众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相关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
四、凡是本院职工在工作区域内一律禁止吸烟。办公室、会议室、病房、门诊、科室和餐厅等室内不准摆放烟具。全院干部、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在工作区域内积极实施控烟工作并积极做好对患者及群众的劝戒工作。
五、全院职工要树立自觉、自律意识,积极戒烟,做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院领导、科主任带头不吸烟、不敬烟、带头劝阻他人吸烟,科室人员要相互监督。
六、病员、陪人及外来人员禁止在院内吸烟,要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做一个文明市民。
七、医院将控烟工作列入制度管理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日常检查中发现凡是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进行书面警告并全院通报,第三次在全院进行通报并给予50元经济处罚。对三次以上吸烟者,加倍处罚。对无视医院禁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将按医院规定进一步追究责任。对控烟工作突出的科室,医院将给予奖励。
八、全院各科室,全体职工自觉遵守医院《关于实施医院工作区域控烟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医院工作区域控烟力度,以确保控烟工作成效。
九、建立控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将控烟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全院综合目标考核相结合。年终考评时,年度内科室有吸烟违犯医院控烟制度的,取消年度科室评优工作,个人取消年年度评优资格。
十、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十
为了酒店宾客及员工的身心健康,控制吸烟带来的危害,营造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规定,酒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控烟管理制度如下:
一、酒店各部门值班室、酒店无烟楼层、无烟包厢等区域为禁烟场所、场所内禁止吸烟。
二、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三、酒店员工接到客人预定包厢或客房房间时,要告知客人是否选择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待客人进行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后,服务员应作温馨提示。
四、若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并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
五、采用部门例会、班前班后会、店报、宣传资料、员工橱窗、新员工培训等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六、酒店控烟监督员每天不定时(每天至少一次)对各禁烟场所进行巡查,对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七、各部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少抽烟、不抽烟。同时引导、帮助部门下属员工戒烟,使单位员工吸烟人数月逐步下降。
八、发现在禁烟场所有吸烟行为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九、酒店全体员工有劝导宾客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十、各楼层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检查禁烟情况及控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本规定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十一
集团公司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集团公司作为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禁止任何员工在办公区域吸烟,为员工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办公环境。
期望集团总部各位员工严格执行本通知资料,否则将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xxx年二月二十五日。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了打造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控烟知识和控烟参与意识,特制定控烟工作制度:
一、在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机关职工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内、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区吸烟。
三、在单位内张贴醒目标识和指引。
四、单位内不能刊登、张贴、播放、散发烟草广告;在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五、定期开展控烟知识讲座,利用宣传栏、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六、全体职工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七、全体职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
九、建立控烟督察机制,并将控烟信息、督察结果及时公示。
十、将控烟目标作为年度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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