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居民楼养鸡通知范文 小区禁止养鸡的温馨提示(七篇)

  • 上传日期:2023-01-17 07: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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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禁止居民楼养鸡通知范文(推荐)一

合同签订地: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竞业禁止的人员具有针对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而部门经理、普通员工等无需承担此义务。

鉴于: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禁止

1、竞业禁止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____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2、竞业禁止的区域为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风险提示: 竞业禁止只限制在职期间,只针对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

若是要限制离职人员,需要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约束其跳槽到竞业公司产生纠纷。

但建议在员工开始接触商业秘密时就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大部分离职原因都与企业有矛盾或是为了追求高薪待遇,离职时是比较难与其签订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第二条乙方义务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4、乙方在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乙方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第三条甲方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离职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

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____%;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

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

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第四条违约救济

1、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2、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风险提示: 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

若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员工离职后要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以已经支付过所谓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

更不能将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保密费当做是对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的补偿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有关禁止居民楼养鸡通知范文(推荐)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家庭室内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宁。

一、概况

1、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省(市)具有建筑装饰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装修施工地点:_____市_____区(县)_____路(村)_____巷_____号楼_____层__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

4、装修施工内容:________________。

室别部位装修内容及要求备注。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总价款:_____元(其中人工费元,材料费元,详见清单。)

7、工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质量等级抵现场时限备注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和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采购的材料

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品牌)单位数量质量等级单价(限购元以下)总价上述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购货发票,并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民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以倍补偿给甲方。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是,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计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计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支付部价款的_____%,计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计元;尾款甲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量或中途改变施工内容、要求,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工期顺延(具体内容双方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发票(或收据)。

六、其它

(一)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乙方工作

①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②指派(姓名)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③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④乙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个月。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天以上的,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甲方。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八、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装饰施工住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有关禁止居民楼养鸡通知范文(推荐)三

各系(室)、中心(部)、各校内经营单位及全体学生:

20xx年8月15、16日和29、30日分别是20xx级新生和其他年级在校学生规定报到时间。为了加强校园内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营造健康向上、文明有序的校园迎新氛围,经学院研究决定,新老生报到四天内,未经学院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摆摊设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任何学生不得在在院内私自摆摊设点,不得进入新生宿舍推销学习、生活用具等物品,检查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并报所在系给予相应的处分。

2.任何校内经营单位只能在所属的摊点内经营,不得在学院规定区域外摆摊设点进行推销活动,检查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撤销其校内经营许可权。

3.学院团学组织和各系迎新志愿者,不得以迎新的名义参加、组织任何校外商业推销和宣传,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公开销毁,并报学院团委和所在系给予相应的处罚。

4.各迎新室外接待服务点的所需帐篷由建设与条件保障部统一购置派发,各单位接待服务点不允许使用带有商业广告宣传的遮阳设备和服装,一经发现保卫部予以没收。各系除学院规定的迎新接待服务点外,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在校内设迎新服务点,所有的迎新宣传活动尽可能在规定的宣传橱窗和接待服务站进行。若确实需要,请提早向迎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各系未经学院许可私自设点的,保卫部将予以撤除,并通报学院迎新工作领导小组。

5.保卫部加大门卫的排查力度,力争从源头上避免不法分子和违规物品的流入校园。各校内经营单位,应提早备足货源,合理定价,以满足新生的购物需求。

6.新学期开学后,关于学生个人在学院规定区域进行小商品交易的相关事宜,将按照学院的有关制度进行规范执行。具体细节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各系要加强新生报到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学生公寓物业部门要加强安全巡查、阻止闲杂人员进入宿舍,防止诈骗、盗窃案件发生。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问题查处由学院建设与条件保障部、学生服务中心和保卫部联合行动,建设与条件保障部负责统一认定各违规单位;学生服务中心协调监管好院系各级团学组织;保卫部负责执行查收各单位和个人的违规物品。开学后,保卫部将所有没收物品统一交由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做校内外爱心捐赠活动。请各系、各校内经营单位,加大该通告的宣传和教育,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执行规定,保证迎新工作安全、顺利、圆满完成。

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校内经营管理投诉服务电话:。

学院保卫部校内24小时安全报警求助电话:。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年7月8日

有关禁止居民楼养鸡通知范文(推荐)四

1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所有对本协议的修改均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13.2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签署页)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有关禁止居民楼养鸡通知范文(推荐)五

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有关禁止居民楼养鸡通知范文(推荐)六

一、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勤俭持家勤俭建国。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灾害事故。

四、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行为!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利国利民。

七、禁止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禁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防止城市环境污染!

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设文明城市。

十一、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维护公共安全!

十二、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文明、安全欢度新春!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十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十五、禁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有关禁止居民楼养鸡通知范文(推荐)七

肯加盟合同书

甲方:肯加盟总部

乙方:加盟者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附:品牌授权书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店铺。

3、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4、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5、 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第七条:追加建店

1、 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 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

4、 前款加盟管理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 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 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九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 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 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 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 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

7、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9、 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 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

3、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4、 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 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6、 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7、 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促销

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促销活动。

2、 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二条:协助销售

1、 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 推荐进货渠道。

(2) 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 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 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 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 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加盟管理

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以后每年同日向总部支付。

2、 加盟管理 万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用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开业指导、培训教育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

第十五条:保证

1、 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的保证。

2、 以用此保证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补充保证。

3、 保证 万元,不计息,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总部支付全部款项。

4、 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作其他任何处理。

5、 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可以没收加盟店的保证充抵违约。

6、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

第十六条:广告宣传分担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额。

第十七条:拖欠损失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管理、加盟保证、广告宣传分担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3%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八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 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 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员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物品的保养和维修

1、 加盟店要切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点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 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 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条:账簿等的制作

1、 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 票据和表单。

(2) 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 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 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1项所列的账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相关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一条:盘点

1、 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工作,准确把握经营情况,及时报告总部。

2、 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结果、盘点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知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 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决算文本

1、 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 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所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式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所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知后也必须将通告同式递交总部。

3、 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的应得利益,则必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六条:专心营业义务

1、 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 除非得到总部的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他经营项目。

3、 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和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 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上 点以后。每天的营业时间应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第二十七条:守密义务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于总部利益的情报。

3、 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 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 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二十八条: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纠纷报告义务

1、 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时,须及时报告总部。

2、 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加盟店须再支付加盟管理,本合同的保证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 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文件不真实。

(3) 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加盟管理和预付及其他债务。

(4) 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对象的债务。

(5) 加盟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 受到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6) 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7)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8) 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经营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 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 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的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其他违约行为。

4、 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 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特别清算和清算。

(2)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的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商的事业开展。

(3) 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 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7)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二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 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解约,并付清了加盟管理、广告宣传分担和其他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充抵由总部代负担的债务。

3、 有第三十一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三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 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 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 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四条:禁止竞争

1、 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1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他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 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五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 无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 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 加盟店在本合同终止后,须及时消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 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2、 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本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经营权归还加盟店。本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本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 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可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 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七条:名义责任

1、 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 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

第三十八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九条:保证

1、 加盟店为开业而从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 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条: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他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损害赔偿

1、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 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保证两倍的损失赔偿。

3、 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保证两倍的损失赔偿。

4、 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时,本条第2、3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保证月平均数计。

5、 在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下,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十三条: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四条: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和保投保。

第四十五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院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六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商的充分理解。

加盟商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四十七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乙方: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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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法人:  法人: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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