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 上传日期:2022-10-26 11: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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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一

纵观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两大主题。世界多极化趋势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在政治、经济领域等都有新的进展,世界上各种力量出现新的分化和组合。多极化格局尚未形成,但发展趋势更加明显,推动并影响世界形势发生深刻的变化。主要特点有:

(一)国际形势稳中有乱,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各国人民要求平等相待、友好相处的呼声日益高涨。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流。但是,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扩大军事集团,加强军事同盟,无助于维护和平、保障安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世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还在损害着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利用人权等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民族、宗教、领土等因素引发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世界仍不安宁。

(二)面临世纪之交,各大国都着眼于在下个世纪国际新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相互关系正经历着重大调整。它们相互借重,相互制衡,既合作,又斗争,关系更加复杂。美国仍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表现突出,但遭到更加广泛的抵制和反对。各大国立足于维护本身的战略利益,反对美国一家垄断或主导国际事务,主张多极世界。各方都加强外交行动,寻求对自己有利的力量平衡,对外关系进一步多元化。多极化趋势的发展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和繁荣。

(三)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仍占主导地位,但军事安全因素的作用较前突出。美国加强全球安全战略部署,加紧构筑适应新形势的安全体系。在欧洲强化北约作用,推动北约东扩;在亚太加强同有些国家的军事同盟关系。美军费开支占世界第一,仍是全球最大的军火商。日本正在凭借经济实力,不断扩充军事力量,试图加速走向政治大国。日本军费的增长率为西方国家之首。俄罗斯对自身安全更加关切,反对西方对独联体的渗透。许多国家都在调整军事战略,强调质量建军,加紧研制高科技武器。

(四)不同价值观念和发展模式的矛盾突出,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激烈。西方大国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传媒的优势,加强了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思想渗透,利用“人权”等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现象还很严重,试图把自己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强加于人。发展中国家坚持维护本民族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念,坚持寻求适合本国实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

(五)各国更加重视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经济调整进程。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大国间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更加激烈。世界经济总体保持平衡增长势头。东亚仍是世界经济中增长最快的地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经济继续保持低速增长。美国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开拓国外市场,在许多高科技领域夺回了领先优势,经济保持增长态势。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增强,区域合作势头强劲。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国际投资规模和领域扩大,跨国公司作用上升。

(六)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正在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东亚的崛起势不可挡,成为影响国际关系格局的重要因素。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局趋向稳定,国际处境有所改善,经济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继续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作为一个整体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增大,以地区为依托联合自强的趋势进一步增强。西方发达国家重新审视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努力恢复对传统地区的影响,加强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争夺。

我国政治持续稳定,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提高。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是唯一拥有核武器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增大,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加强,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格局的重大积极因素。美国等西方国家意识到中国的发展和崛起难以阻挡,被迫调整对华政策,但遏制中国发展、“西化”、“分化”中国的图谋不会改变。随着西方各国对中国市场的争夺更趋激烈,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显露,我国在国际上将处于更加主动有利的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国际地位出现较为显著和重大的变化

1实力地位显著上升。进入21世纪时,中国的经济实力还只在世界排第七位,gdp约1万亿美元

2中国的军事、科技、软实力也持续上升

3在中国实力和国际地位上升的同时,世界其他主要力量的国际地位持续下降,更加显示中国国际地位的显著上升

4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的实力没有受到根本的伤害,国际地位不降反升。世界普遍寄希望于中国率先走出危机,带领世界复苏

5在中国实力和国际地位持续上升的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价值观等因素,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消极态度仍然没有改变。

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一是内部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经济结构的低层次。

二是中国存在各种形式的潜在社会危机。这些危机我们不能小看,如独生子女造成的年龄结构问题,今后中国的劳动力也许会严重短缺,劳动力价格急剧上升,我们所有的竞争力全部改写,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三是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和内外统筹能力的不协调性,包括各个部门统筹能力的协调,这样的制度建设往往都滞后。

四是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的脆弱性。我们要成为第二经济大国或第一经济大国,甚至我们要高质量地成为第一经济大国,资源上和生态上都不能支持。

五是我们周边地缘环境极其复杂和多变

六是中国统一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解决达赖问题、台湾问题都是长期性的问题。

七是中国与主要大国的共同利益和战略利益冲突并存

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我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坚持原则,不失灵活,积极主动地开展外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我们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处于建国以来的最好时期;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同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发达国家的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得到了改善和发展,所有这些,进一步改善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外部环境。

对当前的国际形势做出判断,应酬好与大国的关系,对我国的外交有重大的意义。当前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呈现出合作与竞争,依赖与牵制等关系。国际局势的总体稳定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我国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国要处理好与大国的关系,尤其是与美、俄、欧盟、日的关系。美国的单边主义政策受挫,正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但是美国称霸世界的战略并未改变。我国一方面要扩大合作,增加两国外交中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要坚持原则,维护我国利益。

北约不断东扩,严重影响了俄在欧洲的扩展,俄把目光更多的投向了亚洲。同时俄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在能源供应与边境问题上对我国有重要的意义。

欧盟在积极加强与美国的战略合作,加强与中国的对话,在大国问题上谋求与中国的协作,同时也看到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来得巨大市场.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二

10月1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数据。从公布的这些数据来看,尽管不及市场预期,但是有一些亮点,特别是全球主要国家经济都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中国公布的数据更是显得鹤立鸡群。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三季gdp按年增长4.9%,略低市场预期的5.2%,但比第二季的3.2%升幅已明显加快。累计前三个季度,中国gdp终于恢复到正增长,录得0.7%的按年升幅。而且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出口贸易、规模以上工业增长值、消费零售额、国内投资等都由负转为正增长。所以最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的报告也显示,预计2020年全球经济将萎缩4.4%,中国将是今年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增幅有望达1.9%;2021年中国经济增幅有望达8.2%,成为全球经济复苏的主要推动力。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ifm预测基本上是正确的。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公布之后,国内舆论一片看好,认为中国经济有韧性,能够应对来自各方的巨大风险。不过,当前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逐渐走出今年全球新冠病毒疫情阴影的冲击与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今年的新冠病毒疫情后,最为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对疫情能够以科学的方式得到控制,这是整个国家经济能够逐渐的复工复产、从疫情危机中走出的前提。中国在新冠病毒疫情的大流行上控制比其他经济体要好,所以,中国经济能够最早从疫情的经济危机中走出。

二是利益于进出口贸易增长并远好于预期。本来,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之后,全球各国的许多商业活动突然停止,需求萎缩、供给中断,全球之间的贸易立即停止。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中国进出口贸易垂直式下降,但是中国作为贸易大国职能并没有由此减弱。反之,中国出口从4月份开始连续6个月出现了正增长。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前三个季度防疫物资拉动出口增长2.2个百分点,海外对防疫物资的需求急增,当中包括口罩在内的纺织品、医疗器械、药品的出口增长36.5%至1.04万亿元;二是同样是由于疫情爆发,导致“宅经济”的出现,其商品推动出口增长1.1个百分点,这个时期手提电脑、平板电脑、家电等相关商品出口达8808亿元,上升17.8%;第三是中国复工复产有序推进,令出口订单增加。可以说,就目前全球的情况来看,估计疫情在短期内难完全得到控制,全球各国在这些方面对中国商品需求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中国出口仍然会保持一定的增长势头。这对短期内中国出口仍然是有利因素。

三是在政府托市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复苏。第三季度中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5.6%,增速比上半年提高3.7个百分点。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下降1.8%,降幅比上半年收窄;商品房销售额115647亿元,增长3.7%,上半年为下降5.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到,由于从2016年以来中国的住房销售每年都在历史记录,住房销售规模越来越大。而中国的住房交易是采取预售制,即先收款后交货。所以,只要疫情得到控制及复工复产,住房开发投资增长是必然(即收款后要建造好房子交货)。还有,尽管中央政府的房地产政策一直在强调“三稳”(即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但无论是信用过度扩张的货币政策,还是地方政府各种托市刺激,从而使得疫情后各地的房地产投机炒作还是盛行。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到,住房的销售面积是在下降,而住房销售金额则在增长。这就意味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还在上涨;意味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性质并没有由于新冠病毒疫情爆发而改变,反之这个市场同样是投机炒作为主导的市场。在这样一个市场,只要房价在上涨,投机炒作者就会利用银行优惠的金融杠杆涌入这个市场。所以,中国房地产市场仍然是拉动各地经济增长的最主要的动力。

四是同全球各国一样,数字经济同样成了应付疫情保证经济基本运行的重要方式。比如,前三季度,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增加值增长15.9%。“宅经济”同样成了国内经济增长发展最快部门。而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国数字经济的大众化远超过其他国家主体经济,它在疫情爆发后对经济增长所发挥的作用会更大。再加上中国号称为“世界工厂”,具有完整现代制造业体系,这些因素都成了能够保证中国走出疫情困境的动力。

但是,中国这种经济格局能够一直保持下去吗?未来中国经济增长隐患又在哪里?可以说,尽管中国的新冠病毒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中国经济与消费也在全面恢复,但进入秋冬季节后,中国疫情的防控同样面临着再起风险,加上全球疫情居高不下,还在扩散蔓延,这将加剧全球经济衰退,也可能冲击中国外部需求,拖累未来中国出口。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国内居民消费仍然是十分疲弱的。比如9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按年增长3.3%,仍处于低水平恢复,而且首三季仍按年下降7.2%。还有,从前三季度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尽管这个数据同比名义增长了3.9%,由负增长转为正增长,但其水平之低难以刺激居民消费的增长。比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21元(每月36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7元(每月1360)。这样的一种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与加拿大相比,实在是低得可怜。今年疫情爆发以来,加拿大的失业人口每个星期可领取政府补助500加元(每月2000加元以上,以现在汇率计算相当人民币1万元以上),一直可维持到2021年3月底。就目前的物价来说,以折合人民币计算,加拿大的猪肉、牛肉、粮食、品牌衣物等价格都比中国的价格低。加拿大居民这种一般性消费根本不是问题。加拿大是这样,欧美发达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但中国居民如此低的可支配收入,其消费力从何而来?所以,最近中国政府提出要建立起内循环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而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如此之低,其消费力增强成为最大障碍。再加上中国城市的年青人受住房、教育、医疗等因素的挤压,更是让其消费力降低。可以说,这既是确定国内内需为导的内循环经济的主要障碍,也是中国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隐患。

所以,中国要发展以内需为主导的内循环经济,并非仅让经济循环流畅,更重要的在于提高绝大多数居民的消费力,特别是农民居民的消费力。就目前绝大多数居民的收入水平而言,他们的收入水平远无法启动消费为主导的内循环。中国只有进行一系列的重大制度改革,增加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改善收入分配关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整个国民的消费力水平,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三

学法、用法、依法执教案例集锦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了,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使学校、教师、学生在教育活动中既要受法律的保护又要受法律的监督,不能够违背法律,而且成效显著。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校园内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违法案件的性质不断升级,这不仅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因素,而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干扰。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社会的、学生家庭的、学校的、教师自身的,但归根结底,造成这些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还是属于不懂法,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所以,做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学校的管理工作者,更应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应用法律来治理学校,即“依法治校”,其基本含义有二:一是表现在“治”上,即管理,使学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表现在“护”上,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上,使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得以补救。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意识。法律规范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后果,当然也是警戒和制裁违犯的依据。

一、学生的权益和义务

在教育过程中我们往往十分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往往忽视他们的权益,实际上,法律给予学生广泛的权益,由于受教育制度、教育理念以及人们的认识等因素,没有正确认识到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因而常常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学校里,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学生与教师之间有着大量的接触,从而增大了学校、教师对学生侵权的可能性。

1、学生的受教育权

[案例1]把“差生”赶出学校

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黄某平时纪律涣散,经常上课迟到与邻座讲话,有时甚至旷课。经老师多次教育仍然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生意,对儿子也疏于管理,极少过问儿子在学校的学习情况,班主任多次与其父母电话联系,但是都没有找到。班主任赵老师认为学生黄某继续在班上学习会影响他人,于是三番五次地找他谈话,要其自动退学。黄某在老师  的压力下,加上本身有厌学心理,于是在没有告诉家长的情况下就辍学回家。此事后来被学校发现,学校责成班主任赵老师迅速去黄某家动员学生返校学习并向家长赔礼道歉,并在教职工大会上批评赵老师的错误做法。

分析:该案例中,班主任赵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后学校及时制止了班主任的违法行为,维护了《义务教育法》的严肃性。①学生黄某在品德上有缺点,对班级教育有影响,班主任有责任耐心教育他。②班主任也可以如实向学校汇报学生黄某的情况,按有关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处分。③虽然班主任多次与其家长联系,但是并没有联系上,家长才是其法定监护人。④在《义务教育法》第2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当然其人格也要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2]班主任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

某学校高中二年级文理分科。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6班。 由于王某皮肤长的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王某刚到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她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班主任不相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的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眼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她当着大家的面顶撞他,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她的母亲叫到学校,并当着其母亲狠狠的批评了王某。王某向班主任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此后的一个月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底,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长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3天站在赵老师的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漫漫地变的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医院。经诊断,她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给王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生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中,对学生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体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打学生,罚站,罚劳动改造,罚下蹲起立,罚抄作业,罚学生值班,罚学生吃塑料片、喝墨水、喝尿 、罚跑步-----这些行为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产生严重后果。《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案例3]教师让学生自罚(或者互罚)

某学校某班上午第四节上数学课,有几名学生在做练习题时屡做屡错,并不是学生不会做,而是学生马虎不认真所致,为了提醒学生注意,数学老师王某提出一个要求:学生每做错一道题,就打自己一耳光。当场两名男生做错了题象征性地打了自己的耳光,一名女生出于自尊没有打自己,受到教师的[批评。中午回家后,这名女生喝卤盐水自杀,幸亏及时抢救没有酿成大祸。

这个案例中,教师虽然没有直接打学生,但是却向学生下达了自己或者互相打耳光的命令,所以仍然属于体罚行为,使学生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

[案例4]罚“劳动改造”

某学校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比较散漫,上课常常迟到。一天早晨,来到学校时,第一节课已经上课10多分钟,由于老师正在讲课,李某没敢敲门进去。正好被来巡视的政教主任吴某发现。于是吴主任对她进行严厉的批评,要求李某写检讨,并罚她打扫教学楼前面的卫生,结果李某整整打扫了一上午的卫生,并在打扫卫生过程中不慎将脚扭伤。李某的爸爸知道后,来到学校闯进办公室大骂吴主任并动手打了吴主任,使吴主任头部受伤并导致轻微脑震荡。

分析:案例中吴主任要求违纪学生打扫卫生不仅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而且同时还侵害了她的受教育权。①有些教师把劳动作为惩罚违纪学生的手段,还美其名曰:“劳动改造”,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②我们不否认劳动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但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劳动和作为惩罚手段的劳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正常的劳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有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我们一贯提倡的。但劳动一旦作为体罚学生的教育手段,劳动就失去了应有的教育价值了。③对违纪的学生,教师首先有了解情况,弄清违纪的原因,予以说服教育,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一般来说,体罚学生会造成如下的结果:⑴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⑵导致师生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会出现家长报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干扰,有关教师被打等结果;⑶体罚学生的教师要受到行政法律的制裁甚至刑事法律制裁;⑷学校要承担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对学生造成的损害(如医疗费、营养费等);⑸因体罚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使有关国家机关如教育行政机关、治安管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为解决这些纠纷付出时间和精力,增大了社会管理资源。

除个别情况外,大多数体罚学生的教师并非出于恶意,他们认为体罚可以阻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使学生守纪用功,同时也可以警戒其他学生。但是从体罚的效果来看,往往与教师的初衷相去甚远,甚至适得其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的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不是要求教师放弃对学生的管理工作,而是对教师管理学生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有更文明、更科学的管理形式的方式方法。

体罚是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但在学校里,并不只是体罚才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学校事故也会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案例5]一学生因教师罚抄作业自缢身亡案

案情简介:

新疆某市附小六年级小学生徐某,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徐某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某日上午早读课上,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徐某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让徐父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徐某父母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徐某的脖子。徐某父母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事发后,引起该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

分析:在本案中,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徐某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案例6]体育课发生的事故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赵勇之父。

被告:第一小学。        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于2007年5月16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分析: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是:第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某市第一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钟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钟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赵勇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第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去年5.月的一个星期天,某小学一个班主任李某带学生去郊游,在玩耍的地方附近还有5个小学生在玩耍,一包马蜂被扰动,到处乱飞,这时候班主任李某迅速组织并教他的学生进行躲避,而另外5个学生由于不知道怎么躲避,被马蜂追刺,其中一人因伤势严重而不治生亡。后这个学生家长状告这个老师及其所在的学校,经法院判决,该校赔偿家长一万余元。

分析:虽然班主任李某在事故时能够及时组织学生进行躲避,但是只是组织自己的学生,没有教育在 场其他的学生进行有效躲避,也没有呼救。而且当时现场没有其他成年人,是首知责任人。所以其学校和他本人都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教育活动中,不仅教师因过失会造成学生的人身事故发生,学校因管理不善也会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引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学校均要负刑事责任,学校还要负行政管理责任。所以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进行组织、安排,充分考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而且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及自救、互救的措施。

[案例11]学校是否有全关学生的禁闭

某市有一所农村初中,近年来进步较大, 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校长多次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然而,有一天市教育局收到一封姓李的学生家长的申诉信,说他的儿子李某在 学校上学多次被校长陈某体罚,身体多处受伤,要求追究该校长的责任。于是市教育局派人前往调查,结果实在出人意料。该校校长陈某是一位29岁的年轻人,工作很有干劲,3年前被镇教办提为校长,他下决心要把学校搞上去,提出先要整顿学校的组织纪律,同时还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他对学校的行政人员和 教学人员说,你们大胆去抓,有哪些学生不听教,就交给我处理。他的处理办法很简单,先关学生禁闭,然后在禁闭室里训斥学生,对还不悔改的,会处以最严厉的体罚。事情暴露后,本地的一些农村干部认为校长做的好,学生不听就该打,并且要出来为校长担保。

分析:本案例中,学校关学生的禁闭剥夺了学生的人生自由权,属于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应负行政法律责任。此外,该校体罚学生还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该校校长年轻、积极、肯干,有责任心,但是从严制校不等于依法制校。另外,还有这样的现象,放学后把没有完成作业的学生留下来做作业,当然有的老师是和 学生一起在办公室里完成,但有的却是让学生自己在教室里做,要求老师来检查了后再走,(特别是对初中学生而言),认为这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以之代替正面的教育方法,其不良后果是严重的:首先,对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学生得不到活动,不能按时吃饭;其次,对学生产生心理压力,容易激化师生矛盾,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再次,学生单独回家,在路上容易出现 安全事故,给学校和教师本人带来责任风险。

6、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

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要行为表现在故意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信件等, 在学校的管理中,学校和教师在对待学生的日记、通信、早恋等问题时若处理不当,易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另外,有的班主任认为让学生当着其家长念信件内容,这也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案例12]教师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某中学学生马某,是个性格开朗、善于交际、自尊心极强的女学生,她经常与外界有书信来往,引起了同桌李某的好奇和 猜疑。一次李某在收发室又看见一封很熟悉的笔迹写给马某的信,邮票被人扯去了,露出了信纸,就偷偷地看了信的内容原来是一个男生写给马某的,信中表露出爱慕思念之情。李某把这件事情悄悄告诉了其他同学,后来班主任陈老师知道了这件事情。

陈老师认为这是早恋现象,应该坚决制止。于是找到学生马某谈话,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严令学生马某交出与男生的所有信件。马某被迫将信交给陈老师,陈老师看了信后非常生气,第二天陈老师在全班同学面前,把信的一些内容念了出来,严厉地批评了早恋现象,并说:“我们班个别同学不自尊,不自爱,思想堕落,行为不轨,不把精力放在学习上,一天净心思谈恋爱、搞对象,这样怎么能考上大学!”事后又找到学生马某,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并要求其家长到学校来谈话。同学们在背后议论马某,指指点点,说三道四,马某的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觉得没有脸见同学和家长,几天后马某离家出走。马某离家出走后,被人贩子拐卖,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才被营救出来,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分析:①该案例中,教师强迫学生交出私人通信、公开学生隐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②教师还训斥、挖苦学生,造成了学生心理上的极大压力,在同学和家长面前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应该负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③学生出走后被拐卖与教师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由社会上的犯罪分子造成的,教师陈某不负刑事责任。④随着性的逐步成熟,中学生对性 问题变得明显关心,调查显示80%的初中生渴望了解性知识,因而我们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关注学生的成长,了解学生的心理动态,及时的进行一些性知识教育、性道德教育、性法制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进行正面教育,辅以个别教育,在学生出现有早恋现象时,切记不要简单粗暴,而且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7、学生的财产权

教师和学校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主要表现在损坏迅速的财物、没收学生的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其他一些权利不在这里一一 举例了。

二、消除“校园暴力”  保护师生权益

根据义务教育法,师生安全都要受到保障。学生安全受保障,教师的安全同样也应受到保障,消除“校园暴力”应是全方位的。学生犯错误可以理解,但必须让他们认识到并加以改正,而非一味的容忍,不能等到他们走向社会后,让法律来纠正惩治他们。这不是爱孩子,而是在害孩子,我们不能这么一味地迁就娇惯孩子。 但是在目前的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师生关系日趋紧张已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紧张关系的原因有多方面,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教师自己承受不了巨大的应试压力,致使其心理发生畸变、扭曲,患上了心理不健康症。一方面 教师体罚学生反映了当前部分教师的师德问题,他们违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暴力来对待学生问题,对学生缺乏爱的教育,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是在谴责部分教师师德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是什么根源导致部分教师的师德沦落,让体罚的暴力现象充斥在校园呢?体罚学生的校园问题,不仅仅是师德的问题,从深层来看,更是教育体制的问题。当前社会应试教育体制仍然根深蒂固,素质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升学率是衡量地方教育水平、学校教学质量、教师业绩的最重要指标,一些地方过去追求升学率,升学指标层层分派到教师身上,教师教学业绩以及工资福利直接与升学率挂钩,教师承受着社会、家庭、学校对他们过高的期望,教师超负荷的压力往往导致心理问题,出现情绪紧张、态度粗暴、甚至是出现暴力等不良问题。另一方面,现在的学生,在家是“皇帝”,在学校就成“上帝”了。老师一旦对学生严厉一点,轻则告状,重则招来一顿暴打,这类事件在报刊、网上时有报道。第三,社会媒体对教师、学校、学生以及家长的一些不公正的评价也是造成师生关系紧张的一个方面。所以,做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种状况,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呢?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法律给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展开工作。

除了我们自己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外,还要加大对学生和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学生及我们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改变教育观念,做到以人为本,实施差异教育,树立正确的育人观。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是发展的主体。教师面对的是学生的未来,而不是个人眼前的荣誉和利益,要立足于学生的成长。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在与家长联系上相互探究如何使学生发展的方法,措施,在交往中不收礼,不吃请,不叫家长办事,不进行有偿家教,赢得了广大学生家长的普遍赞许.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关注点仅仅停留在了应试上,忽视了学生全面的发展,教育理念的落后导致教学盲点的产生。众所周知,爱迪生七岁上学,因成绩差退学,爱因斯坦两岁说话,上学智力迟钝,德国诗人海涅是尽人皆知的后进生,普京上小学时学习成绩一塌糊涂,而现在成为力挽俄罗斯经济大滑坡的总统,我国著名作家二月河(凌解放),创作了帝王系列作品——康熙、雍正、乾隆祖宗三代的长篇历史小说,就是这位才华横溢的著名作家可是当年小学、初中、高中都留过级。事实表明,学习成绩与创造力无明显的联系。创造力有早晚,先后之分,越是有个性的人,创造力越突出,个性是创造的前提,把个性多样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东西,一种财富来加以接受,我们就不会按成绩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我们眼中就会没有差生,只有差异。实施有差异的教育,实现有差异的发展。

喜欢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

3、加强师德修养,以身示范,情感育人。

从我们的民族传统上讲,当教师最重要的就是要诚信,守礼,这也是人的品德的形成.受教育者要得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更重要的还是品德.教师在传播知识的过程中,他的性格,品德包括价值观都会影响到学生的成长。 我国现代教育家夏沔尊说:“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能称其为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面对的不是冷冰冰的产品,而是一个个有着鲜活生命,正在茁壮成长的孩子。如果说智慧要靠智慧来铸就,那么爱心要靠爱心来成就。高尔基曾说过:“爱孩子,那是母鸡都会做的事,如何教育孩子才是一件大事。”只有尊重学生,才能教育学生;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让我们时常想想教育家们的谆谆告诫:“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

4、加强政治思想、义务学习,提高教育教学工作艺术。

要注重言教,更要注重身教,模范履行师德规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高尚的人格和品德去教育、影响学生。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勇于创新,不断进取,严谨笃信,与时俱进,不但充实自己,不断探索教育教学的新方法,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著名教育家吕型伟先生说:“教育是事业,其意义在于奉献;教育是科学,其价值在于求真;教育是艺术,其生命在于创新。”这是对教育的精辟论述。

5、缓解心理压力,保持健康的心态。

一位心理学家曾经说过,教育是心灵对心灵的呼唤,是用心灵来浇灌心灵。教师不仅要通过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去影响学生,还要通过自身良好的情绪和健康、成熟的性格去感染学生,这种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比常人更好的心理素质。但是,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曾对14个地区168所中小学的2292名教师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有52.23%的教师存在心理问题。其中,32.18%的教师属于“轻度心理障碍”,16.56%的教师属于“中度心理障碍”,2.49%的教师已构成“心理疾病”。专家们分析教师心理不健康的首要原因是压力过大。(2005年5月21日新华网)社会压学校,学校压教师,教师压学生,最终造就的是病态的学校,病态的教师和病态的学生。有病的教师怎么能教出健康的学生?这样,有病的学生想打有病的教师也就不值得奇怪了。因此要想有健康心理的学生,必须是要教师有健康的心理。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新课程的全面实施,为了促进每一为学生的健康发展,教师需要不断的自我发展、不断的成长,在知识、经验、能力特别是心理品质方面增强对工作的适应性,在职业上更加成熟。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教育战线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教师理所当然就是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作为班主任我们就应该首先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应用法律,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师生安全,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我们保护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教育而努力吧!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四

近年来我校为进一步增强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本事,进取开展小学生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扩大普法工作的宣传效应,取得了进取的成效。主要工作情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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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孩子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法律观念须先立。为此,我们结合当前小学生的年龄、心理及生活特点,先后举办了"让法与我们同行"、"让法扎根在我们心里"等法律启蒙教育讲座,经过生动形象的故事、身边的典型案例,启发引导孩子们了解法是什么、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重要关系等基本问题,从而帮忙其建立法的公正观、善良观、秩序观等基本观念,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不断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升华,为下一步学习、运用具体的法律打下一个良好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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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才能收到实效。在获得苏州市德育先进学校的基础上,以争做合格小公民为抓手,我们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注意抓好四个重点:一是以特殊家庭子女为重点教育对象。经过调查摸底,我们对特殊学生进行了分类统计,建立了特殊学生的档案。将部分行为习惯特殊家庭子女和其他有不良行为习惯的问题学生组成"阳光小队",成立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在小队中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品德教育活动,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让这些孩子在参与活动过程中转变不健康思想倾向和不良行为习惯,同时经过家访等渠道,向这些孩子的家长进行法制宣传,为这些孩子创造一个良好成长环境。

二是以一年级和六年级为重点教育年段。针对一年级新生行为习惯差、容易成为校外被侵害对象等特点,我们重点抓行为习惯和安全常识教育,开设了《守护生命,人人有知》等专题法制讲座,让孩子一进校门就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懂得如何保护自我。针对六年级学生模仿本事强而辨别是非本事弱的特点,我们着重经过思想教育来帮忙六年级学生提高辨别是非的本事。四是以双休日、节假日为重点宣传教育期。在这期间,我们重点抓好安全法制教育,让学生学习掌握好防火、防电、防暑、防盗、防灾等安全常识,同时与社区、德育基地联合举办消防演习、法制夏令营等与法律有关的教育活动,强化学生假期中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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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法律的精神真正深入每个孩子的心灵,应力戒教育形式、教育方法的刻板化和被动性。为此,我们大胆实践,不断摸索,力求将“争做合格小公民”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开学初,我校组织学生重温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20字规范》《小学生守则》等多项规范制度。

再如,在开展交通法规教育宣传中,我们除采用出宣传板报外,还邀请交警中队的民警来校讲座,大队部利用国旗下讲话向全校师生进行教育,组织学生参观交通安全宣传画展览。组织学生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主题”征文活动和主题班队活动观摩。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做到全校学生人人参与,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举办以防止家庭暴力为主题的模拟审判、参加“科学消费”演讲比赛、参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不定期带法律宣传材料回家等多项活动,不仅仅增长了孩子们的法律知识,并且激发了孩子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五

大家好!

庚子鼠年开年之际,可恶的“新冠肺炎君”搅乱了我们的生活,但在各级党组织和各行各业以及无数专业人员的有力作为下,“新冠肺炎君”虽仍在暗中作怪,但也得到了有效抵制。

科学宣传,有效部署,没有控制不了的疫情。

近日,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政治任务来抓,通过层层落实、具体安排、多方筛查,得力的措施使新冠肺炎无处遁形。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官方媒体时时公开跟踪报道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并通过图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党员群众传授自防、他防等技巧。武汉作为发现首例感染患者的“根源地”,更以封城来严防死守。目前,能取消的集会都取消了,能停运的交通线路都停运了,能劝阻宅在家里的都劝阻了……党和国家以及全国人民做了如此大的“牺牲”,“新冠肺炎君”还在挣扎什么?

党群齐心,共同作为,没有打不赢的“防疫仗”。

朋友们,还记得2003年的非典吗?那是我记忆中的第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时的我们曾无知过,当时的我们曾束手无策过,当时的我们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当时的我们……但无论怎么样,当时的我们是那么齐心协力,只为一个目标,那就是战胜非典。17年后的今天,我们再次遇到了同非典一般的疫情,我们怕什么?有了抗争非典的经验,剩下的就看广大党员群众怎么做了。只要我们相信党和政府,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听党指挥、服从大局、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任由新冠肺炎再怎么作乱,也无法攻破广大党员群众筑牢的铜墙铁壁。

险中逆行,志愿一线,致敬新时代最可爱的人。

近几日被提及最多的词,除了新冠肺炎,还有逆行者一词。他们是新时代的英雄,当党和国家需要他们时,无数“逆行者”志愿请缨,不畏艰险、不计个人得失,毅然决然地奔赴防疫一线。一份份_书、一个个红手印,无不彰显着作为医疗人员的初心与使命。网上晒出的两张钟南山院士的照片,更是感动了无数人。就在今日,“前方”传来了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新冠病毒疫苗开始研发,中国疾控中心正在进行新冠肺炎药物筛选。是的,在这些“逆行者”们夜以继日的辛勤付出下,希望之光闪现了。“新冠肺炎君”不要再白费力气,“正义”终将战胜“_”。

亲爱的党员群众们,遇到事情不要恐慌,我们有强大的祖国做后盾,我们更有强有力的医疗团队在支撑。特殊时期,我们要团结起来,从我做起、相信科学,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黑暗”终将成为过去。滚蛋吧,“新冠肺炎君”!“你”的考验难不倒我们中华儿女!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六

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梦想之一,刚刚结束的中共第xx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大跨越、迈向法治中国的新里程,描绘出了一幅明晰的实施路线图。

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我认为,这一理念的树立,对我们加强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司法的权威公正,不在于制订了多少法律法规的条文,也不在于运用司法手段惩处了多少人,更不体现在借权力立威上,而是公正法治。公正的法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的公正,即法律法规的制订,不是面向少数人、少数阶层的利益,而是为全社会国民服务;另一方面是执法的公正,不徇私枉法,一切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没有法治的公正,法制就会混乱,法治社会建设也就没有了基础。

这些年,党和政府在实现法治公正方面做了大量建设工作,例如为了保证法治公正,一些重大案件采取了异地审理的办法,还主张了上级法院的督办督查或检察机关的抗诉,提出了司法独立办案拒绝干扰的措施,并开始实现司法改革的起步,xx届四中全会更首次提出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的思想,提出要建设既高效又公正的法治政府等。这些都说明,法治公正的建设已纳入了正常的轨道。

司法公正过去也曾强调过,而且这一思想理念也从没什么人公开反对过,但问题是过去在实践中还是不断发生不公正的偏差,这是为什么?我想,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法治公正建设中,监督机制没有彰显权威,在权力面前经常缺席或被削弱。这种影响法治公正的权力,来自于几个方面:一是某些当权的一把手有意将法治的权力纳入自己囊中,以“批示”、“指示”等方式干涉法治,以自己的威权代替法治,也就是以权代法;二是执法者出于种种原因徇私舞弊,不依法办事,或放弃法律原则立场,屈服于权力;三是行政者或执法部门习惯性不作为,不敢依法担负责任,法律之外,还要上面的批示、决定才肯依法行政,这就与法治政府南辕北辙。

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争取司法公正不仅是必然,而且是重中之重、任重道远。法治公正集中体现在高素质法治队伍建设的加强、法治环境的构建、法治机构的独立、全民法治观念水平的提高等多个方面,但其中首要任务,是建立起一整套对法治环境的全面监督机制:

第一,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重点管住一把手的无限止权力(也称“绝对权力”),要把权力关进笼子,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党内没有超越法律、党章党规的特殊党员,社会上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公民。

第二,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现在司法独立的理念正在被公众接受,一些党政机关领导人也严以自律不干涉司法机关办案,但是,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保障,并非有不受监管的无限权力。作为各级司法部门,既要敢独立行法,也有自觉接受上级和社会检验、监管的义务和天职,将来司法真正独立以后,既需要理顺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更要接受社会的监督,例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舆论舆情乃至人民陪审机构的监督;在法冶建设中,应使司法独立建设与司法监管体系的完善同步进行,两者缺一不可。

第三,司法公正的建设不能忽视司法透明。由于不透明,往往会给司法不公正留下了各种非法潜规则的操作空间,所以,司法公正的建设,更有赖于制度设计的透明、科学,要堵塞潜规则的生存空间,不给司法公正留下隐患。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七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资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礼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务必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务必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务必加强法制。务必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务必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务必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务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必须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务必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务必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务必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务必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

和宗旨要透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透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必须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样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礼貌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礼貌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但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样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此刻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务必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

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一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务必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明白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完美、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贴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贴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贴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职责。个性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用心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

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持续清醒的主角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理解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理解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善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礼貌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理解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忙、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理解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务必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理解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理解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理解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理解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个性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八

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潜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带给有力保障。

xx届四中全会无疑将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法治新风,对建设法治国家产生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影响。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公民共同努力构成全社会遵法、用法的法治风尚值得期盼。

20xx年,醉驾被列为犯罪行为,写入刑法;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环环相扣”,让醉驾相关人员说情无门;加大执法、处罚和宣传普法力度……3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

运用法律手段有效治理酒驾、醉驾,证明陋习能够透过法治有效破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严格依法办事,违法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法令行则国治。“喝酒不开车”成为公众的普遍行为准则,这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结果,也是全民普法取得成效的实证。

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

信“访”不信“法”,这是很多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过去对待法律的一个态度。xx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中央政法机关多措并举,一年来,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上访数量明显减少,政法机关信访事项受理率、立案率明显提高,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的意识逐步增强。

“总体来看,这天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法律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运用法律解决身边的问题,这本身就是普法效果的具体体现,也是巨大的社会进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当前我国已进入“六五”普法阶段。专家指出,弘扬法治精神,熔铸法治社会,就务必透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构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xx届四中全会的强力推动下,党的执政潜力和执政水平必须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能早日建成。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九

2017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大力推进依法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努力推动法治建设上台阶。

一、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安排,每季度组织一次中心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学法的主要内容以学习宪法,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新颁布的住房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两期依法行政培训班,主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畜牧水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围绕执法技能、执法热点难点、执法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研讨。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本局下发或代县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局法制科初审后,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认证审查、听证、审议等程序。

三、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推动依法决策

严格依法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及重要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执法主体清理工作。严格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执法,树立严格按程序执法意识,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执法随意性。四是坚持文明执法。把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统一起来,创新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五、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强化行政监督作用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问责和过错追究范围、规范行政问责和过错追究程序,有效防止公共权力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当作为。开展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住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六、加强法制宣传和信息工作,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我局法制宣传力度,进一步充实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在依法行政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建立的制度、积累的经验、涌现的典型、取得的成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政府法制宣传的新方式、新途径,进一步扩大我局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新颁布的住房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理性化解矛盾,为我县住建系统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十

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切实在学懂、学深、学透上下功夫,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努力开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局面。

依法治疆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具体到新疆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对于推进新疆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总体战略,为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指明了方向。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依法治疆是基础和前提,起引领和保障作用,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新疆情况复杂特殊,必须实施依法治疆基本方略。

新疆是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高举宪法旗帜、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地区,许多问题相互交织、复杂敏感。只有坚持依法治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有统一的准绳和标尺,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新疆信教群众比例高,宗教对社会生活影响大,特别是一些地方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重。只有切实强化各族群众法治意识,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区域发展差距大,教育、就业等问题突出。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做到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统一、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相统一;才能维护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新疆社会发育程度较低,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有的干部工作方法需要改进。必须依靠法治强化秩序观念、现代观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新疆正处于暴力恐怖活动的活跃期、反分裂斗争的激烈期、干预治疗的阵痛期。只有坚持依法治疆,才能最大限度地团结争取绝大多数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打击极少数敌人。

把握好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重大问题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但法治不是只有一种模式,我国法治不同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的法治不是“三权分立”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的路子。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能含糊,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切实把握好以下重大问题。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各族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使各族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央明确提出,当前新疆各族人民同“三股势力”的矛盾上升为突出问题,要切实把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统筹谋划部署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依法治疆也不例外,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来进行。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也需要通过科学立法来引领、严格执法来落实、公正司法来保障、全民守法作基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2010年,自治区党委针对“7·5”事件后新疆维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着眼科学治疆,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明确提出“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着力推进维稳常态化,维护新疆社会大局稳定。新形势下,要深刻认识“三股势力”是破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根源,暴力恐怖活动是影响新疆社会稳定最直接、最现实的威胁,是国际公认的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严重犯罪;反暴力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治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各族群众的共同利益。深刻认识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是新疆长治久安的基石,讲法治就要坚决维护法律权威,违法必究,犯罪必惩。深刻认识秩序是社会和谐、文明的体现,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引导各族群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正当诉求,保持社会在有序轨道上运行,不断提高新疆治理水平。

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平等保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观念、公民意识和法治自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不管哪个民族、不管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任何诉求和意愿都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解决。

坚持依法治疆和以德治疆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打击的一手要硬,教育疏导的一手也要硬;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多措并举宣传教育群众、团结争取群众,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贯彻体现到法治建设之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新疆地域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规范各族群众的思想认知和行为模式,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坚持思想问题用思想方法解决,文化问题用文化方式解决,习俗问题用尊重态度对待,宗教问题按宗教规律做好工作,暴恐问题用法治和严打方式解决,最大限度地将各族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把依法治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必须着眼于新疆发展的重大问题,把依法治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法治新疆建设新局面。

依法打击“三股势力”,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同“三股势力”的斗争是长期、复杂、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是维护新疆稳定的主要任务,也是新疆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要适应当前斗争的新特点新形势,完善有关立法,针对“去极端化”、互联网管理、打击暴恐音视频等问题,制定完善相应法规规章,加快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依法打击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传播暴恐、宗教极端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合法宗教活动,保障信教群众合法宗教需求,依法开展“三非”整治,严禁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严禁宗教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严禁利用宗教干预世俗化的生活方式,既尊重信仰宗教自由,也尊重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着力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良好法治环境是宝贵的软实力,也是一个地方的重要竞争力。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地区间竞争越来越由过去的税收、土地等优惠转向软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作用和意义日益凸显。要围绕完善市场经济环境,制定和健全促进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法规规章,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严格执法,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打击不正当竞争,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建设法治社会,努力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法治既有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显功能”,也有引领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的“潜功能”。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推动制定维护民族团结、推进“去极端化”、打击暴力恐怖等方面的乡规民约、规章制度。重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建设功能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行政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增强司法公信力,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完善有关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增强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各族群众知道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一切宗教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新疆绝不允许有法外之人。把法治教育培训与法治实践结合起来,让各族干部群众在每一项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学习法律、感受法治,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各族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不越法律红线、不碰法律底线,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实际行动释放以上带下的正能量。

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疆的领导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疆的领导。

按照“三统一”“四善于”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疆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既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好法治建设各领域工作,又切实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治新疆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党中央依法治国的重大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自治区党委要依据宪法法律治疆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支持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贯彻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要注重党内法规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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