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6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16:46:21 |
  • 夜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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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应当详细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合同签订时,要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和认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在合同草拟和撰写过程中,可以参考这些范本,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修改和自定义,以制定出适合双方需求的合同。请注意,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的签署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双方应该慎重对待,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买卖合同纠纷篇一

厡告:xx,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xx.暂居住xx,(手机:xx)。

被告:xxx,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xx。系厡告之母。

被告:xxx,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xx,现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还厡告房屋,由厡告退还被告被告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被告1因纠纷,于3月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赠送给厡告原告(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给了被告被告2,出卖价格款为:42000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中毕业于至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

12月28日。

买卖合同纠纷篇二

兹为______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_______货_____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币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___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___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晶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篇三

原告:金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交付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_幢_单元_室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过户损失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买卖合同纠纷篇四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乙方(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产权物业:

1、座落地址:北京市。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结构:建筑面积:

3、乙方购房用途:

4、房屋所有权人:

买卖产权价:人民币(大写)元整。

付款方式:

甲方:

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5、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与债务纠纷。

6、保证在立契之前把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结清。

乙方:

1、须提供过户所用之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2、及时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经产权过户并交接完毕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灾害除外。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调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局办理撤件手续。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篇五

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了法律纠纷的,是可以选择协商的,双方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过民事诉讼流程来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的。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与卖家协商解决。

任何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都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走太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短,虽然也存在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缺陷,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所以当纠纷发生,购房者开始还是应该选择与卖家面对面协商,摆出有关的事实依据,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那就将会是圆满的解决办法。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如果协商不成,并且房屋买卖的争议或者分歧比较大,购房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交详细的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虽说消费者协会的影响力可能不足以为你讨回公道,但是毕竟卖家会因此受到调查,产生一定的困扰,有些卖家并不希望如此,自然就会选择和平解决了。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如果你购房的时候涉及到了中介费、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收费和物业费等费用,那你就可以向有关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遇见了合同欺诈等纠纷,你就可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遇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在建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你可以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交付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交由仲裁机构处理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成员都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定的,也有利于减少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

五、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之前的方法起不到效果,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即使诉讼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并且耗时耗力,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但是要记住诉讼讲求证据,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案情介绍:2015年3月1日,韩先生和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先生购买张女士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一处房屋,面积43平米,总价174万元。该房屋是2013年张女士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因为张女士未还清借款,抵押权未消灭。韩先生知晓相关情况,合同中也做了相关约定,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韩先生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元购房款,但张女士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在交易过程中,因张女士另有其他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韩先生诉至我院要求张女士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律回复: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应先解除抵押。本案中双方对解除抵押的约定没有问题,但是张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办理银行还款,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张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最终我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如果要进行交易首先要解除抵押,此时购房者要明白,如果在解除抵押的过程中卖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解抵押,都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合同的履行。因此,在购买房屋中要谨慎购买抵押房屋。如要购买抵押房,一定要妥善签订合同,督促卖房人解押,防范意外情况发生。

近期房屋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以往相比明显增多。在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时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第二是,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第四是,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第五是,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当然前述证据,只是为了引起诉讼程序的必要的基础证据,具体案件所需证据,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诉讼请求以及诉讼思路来安排,以最大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权益、实现诉讼目的。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要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买卖所牵涉的金额比较大,当事人购买之前要仔细勘察并详细阅读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篇六

原告沧州市兴济动物药厂。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干燥设备一套;在合同书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在原告处现场施工完工(部分工作在被告厂里完成);合同价款为69.98万元。该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先期选派技术员到原告处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于207月31日根据原告生产工艺及物料特性提出02―0756号《发酵物喷雾干燥设备机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被吸收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总计支付价款56.71万元。被告也按约定在原告处施工,并于3月14日将设备制作安装完毕。但是一经试车,发现该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之后,被告多次派技术人员现场考察设备调试安装情况,并制定多个整改方案,均未能取得明显效果。6月9日被告方张赛钢副总经理带队一行三人再次到原告处,双方共同对该设备进行分析论证,最终达成包括该设备“达不到合同设计标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的共识。之后,被告终止了对设备的调试,双方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赔偿损失等问题产生争执。

元月5日,原告首先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56.71万元和赔偿直接损失40万元的要求提起诉讼。204月24日,在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青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方同意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的诉讼请示,被告方认可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31万元;二、被告方于200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56.71万元并于2005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完毕本案所涉及的干燥设备(以被告提交证据图纸为准),被告拆除其设备时不得对其它部件或辅助设施进行破坏、毁损;三、被告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不能将设备完全拆除,原告方有权自行拆除,并且原告方保留向本院提起请求被告赔偿直接损失31万元及其它拆除费用的权利。被告方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将其设备完全拆除清理完毕,原告放弃主张31万元直接损失的权利。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虽然被告按约定给付货款56.71万元,但是却未能如期对设备进行拆除,按调解书的.约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

另外,合同所涉及的干燥设备机组是原告拟投产生产线主要的、必需的组成部分,因该设备质量不合格,致使整条生产线始终未能投产,不仅占用大量资金,而且为原告造成重大可预期利益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该项损失给予赔偿。因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就以上两项损失一并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9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它经济损失158万元。以上合计198万元。

二、案件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损失。损失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告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是明确无疑的,只要能够提供损失的证据即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间接损失赔偿的要求,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预期的利益,又称为可得利益损失。

三、《合同法》条文。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篇七

鉴于:1、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3、________________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年月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年月日。5、乙方已于年月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逾期交房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篇八

甲方与乙方因买卖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诉争房产)引发诉讼,现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甲乙双方为彻底解决此纠纷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4、乙方收到上述_________万元款项后,延迟履行本协议第2、3条所设定的义务的,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_万人民币;甲方延迟履行本协议第1条所设定的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同时乙方保留对甲方的其它诉讼权利。

5、因甲方原因无法办理诉争房屋的网签解除手续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所支付乙方的_________万元款项乙方不予退还。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自愿提交诉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篇九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合同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三、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四、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五、拍卖纠纷

六、互易纠纷

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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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双方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1年6月1日暂计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和振和贸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代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本案货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2002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委托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质问题改善报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异议。

以上,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品质问题改善报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买卖合同纠纷篇十

住址: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均已理解且无异议。

一、转让标的:

一)。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二),转让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

2、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厂房内装饰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另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于乙方进驻甲方工厂当日支付。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购买或因乙方无法立项、证照无法办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万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转让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退还定金。

2、余款万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币,余款人民币万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四、标的物交付:

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厂房交付给乙方装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将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进驻甲方厂房后暂时以租赁形式行使租赁权,可以对厂房内房屋进行装修、加盖,以乙方单位的名义行使正常经营的权利,但厂房,水电等所有物业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之后,甲方于付清当日开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财产转移手续以甲方单位股权转让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乙方,以工商备案转让日期为准,该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承担,该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对外公告期为。如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办理,甲方可以直接将土地厂房转让给乙方并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具体方式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相应瑕疵,甲方应积极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甲方厂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乙方提供甲方所现有的相应办证资料,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甲方,办理所有权证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待乙方付清所有转让款时,通过上述第四点第2条的方式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过户给乙方,厂房产权的转让税费包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中需要缴纳税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应缴税费。但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两次以上转让的,则甲方只承担第一次转让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税费,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其受让土地及厂房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双方均同意口头另行约定乙方提前进入甲方厂内进行生产经营的准备性工作,包括装修,加盖等,但在装修加盖的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给甲方及甲方职工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甲乙双方均需保证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20%的违约金。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土地厂房过户所缴纳的税费,乙方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在甲方厂区内所加盖房屋及装修等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本协议约定的财产清单、营业执照,界限界址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区人民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一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六、互易纠纷。

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二

委托人:xxx,男,汉族,19年月日生,浙江省武义县履坦下坭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兹委托黄栋在委托人张晓阳诉被告陈望建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有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处理与本案诉讼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实体及程序事宜。

此致

xx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2014年3月10日。

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三

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预约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

预售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销售合同。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委托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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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篇十四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自行车生产的企业,自起,邵xx即在武汉地区专卖该公司生产的自行车。年底,双方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未续签合同,但邵xx时常从该公司进货。进货程序是双方通过电话约定后,打款进入公司,公司发货。5月、9月,邵xx委托其下属员工向该公司电汇两笔货款,计21万元。但该公司接到货款后,以邵xx以前还欠其货款为由,拒绝付货。经协商不成,邵xx诉至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还邵xx货款21万元。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分析: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是常见的,法律关系也属于比较简单的,即一般买卖关系。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公司操作不够规范,加之大多采取滚动式交易方式,往往对查清事实造成很大障碍,有的甚至无法查清真实的事实。本案就属于这一情况。邵xx的个体商店与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几年的生意往来,付过多笔款项,也收到过多批自行车,现一方坚称未收到货物而另一方坚称已经全部付货完毕,使本来很简单的买卖关系变得异常复杂。代理律师通过办理本案,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一、准确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定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就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准确确定诉讼请求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本案起因是邵xx屡次向xx科技公司提出对账要求,而该公司却予以拒绝,故双方僵持不下。邵xx在向律师介绍案情时,明确提出其诉讼目的就是要对方进行对账,以确定对方应还款项数额。但是,这一请求根本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其一,对账本身系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能用公权力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二,对账并不属于买卖合同的主义务,只是双方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必要工作,对此,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强制的余地。

于是,邵xx又提出请求对方交付应付自行车。应该说,这个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公司收到了货款,就应当付货,否则,买方要求付货于法有据。但是,该请求存在一个大的障碍,即要求公司交付自行车的数量是无法确定的。在双方未对账的情况下,贸然提出一个明确的.数额,意味着对此数额以外的权利的放弃。一旦真实欠货超过此数额,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代理律师经过综合分析提出自己建议,请求解除该两笔买卖合同关系,公司返还所支付的21万元。其目的一是逼迫公司把历年账目对清,二是为将来主张其他权利留有余地。从案件审理情况看,该请求是合适的,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二、正确把握证据使用规则。

民法的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邵xx作为原告,提供了其已经电汇21万元的银行凭据,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公司方未付货这一事实对于邵xx来说属于消极事实,其不可能对未发生某事的事实进行举证,而只能由主张已经付货的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产品出库单、产品销售单以及物流公司的运单等,唯独没有邵xx收到货物的证据。前两种证据是公司方面单方出具的,公司以外的人无法知晓其是否真实,无论该证据是否有公司各级人员的签字,都不能有效证明这些货物交付给邵xx的事实。而物流公司的运单是否真实本身就是一个疑问,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xx科技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至于物流公司是否交给了邵xx却无法进一步证明。故xx科技公司并未能就其付货的主张提供直接证据。

事实上,xx科技公司面临着两难处境,如果其把邵xx所有付款证据以及公司付货证据提交法庭,即在法庭上对账的话,其将面临更大的被动。在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查明现实真实的情况下,法庭只有根据证据查清法律真实,并据以作出判决。因此,xx科技公司的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举证责任分配对其不利。对于公司而言,规范进行交易、并妥善保管好交易的证据显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许多公司存在不及时进行对账确认、交付货物没有签收等随意操作的做法,也应以本案为戒。

编辑。

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五

代理人就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6月30日人民法院诉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垫资单价与不垫资单价有显著的差别,垫资单价为网上价+248元/吨(合理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单价为网上价+176元/吨(合理利润),两者每吨相差72元。这说明,垫资行为不是免费的午餐,原告通过垫资获取到了超额的利润,这种利润,远远高于同期同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照通常情况签订合同,应当对垫资款与非垫资款这两种行为作出区分,即垫资部分为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部分仅存在利润就可以了,这最为公平合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这样的区分,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不仅两个月的垫资款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而且未垫资部分也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明显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这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有利用被告资金紧张或困难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一个违约行为,只能承担一个违约责任,即一事不两罚,这是一般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但是,本合同中,原告不仅通过垫资行为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通过两个违约条款,即第十条第五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重复计算了对被告违约行为的赔偿数额,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失功能的原则。而反观该合同对原告的违约责任约定,仅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作出了约定,这个约定,正好与对被告违约行为的约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对应,即原告的权利是被告的义务,反之也然。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该合同重复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原告通过这种方法,将获得不当得利,明显不当,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责任的形式不是当事人可以任意确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决定了该部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门的种种责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而该合同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未见到有哪个条款,将滞纳金规定为一种责任方式,因此,这种当事人自已任意创设的责任,有违法律规定,根本无效。这就好比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将手指剁给另一方一样,决无一点合法性,理应不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滞纳金是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约的责任形式。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违约金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则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因此原告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不能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四、被告认为,抛开该合同中对滞纳金的无效约定不说,单就对未付款5%的违约金约定也过高,明显不妥。主要理由是,原告在未垫资的合同单价中已获得了超额利润,因此,在违约部分中,不应再获取额外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削减。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的滞纳金约定条款无效,并且按未付款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

买卖合同纠纷篇十六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

再审事由:_________________。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__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__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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