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独家经纪协议书(优秀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5-08 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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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独家经纪协议书篇一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

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在演艺经纪业务方面以整合全国娱乐资源和丰富的专业操作管理经验见长,是具有较强的综合型文化公司之一;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自身条件和艺术天赋,具备了向娱乐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符合甲方艺人经纪的签约标准;

基于上述方面,为了能使乙方可以更好地向国际娱乐演艺业全面发展,并使乙方自己的所有各项权益通过具有高水准的有效的运作,而得到有效的合理的开发和保障,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协商,并友好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合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范围与方式

1.1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范围如下:

1.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娱乐演艺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全球经纪管理人,及唱片发行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约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的全球经纪管理人及唱片发行人。

1.1.2 甲乙双方前述合作的地理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1.3 甲乙双方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乙方参与的业务活动(以下称:演艺活动):

电视、电影、电视电影;

2. 演唱、演唱会、音乐会;

3. 作词、填词、音乐作曲、编曲、改编及制作;

4. 任何形式的图文肖像、影像及产品形象;

5. 电影配音、配乐;

6. 广告语作词、作曲、编曲、改编和制作;

7. 录音、唱片发行;

8. 电视或任何类型的舞台表演;

9. 任何类型广告、代言;

10. 网上的任何类型的娱乐活动,无线增值业务;

11. 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1.1.4 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本合约1.1.3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

1.2 本合约项下经纪管理合作的独家性和排他性:

1.2.1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合约为独家排他性的合约。在与甲方签约前,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没有签定有效期尚未终结并与本合约冲突的合同;如发现与本合约冲突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合约签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合约1.1项下所涉及的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

1.2.2 甲方可在本合约期间为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并且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约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本经纪合约的整体转让不在此列)。

第二条 合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为实现本合约之目的,甲方有权在本合约1.1项下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本合约期内,对于乙方演艺活动的安排,甲方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2.1.2 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和相关培训,对乙方不利于本合约实施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

2.1.3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约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2.1.4 本合约期间,当甲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优先服从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

2.1.5 甲方有权在乙方任何违反本合约规定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约并要求乙方赔偿。

2.2 甲方义务:

2.2.1甲方在合约期内对乙方及乙方授权给甲方使用的作品做如下推广:

(1)网络平台推广:

(2)电台:

2.2.2 甲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严格实施本合约,依据同行业标准全力实现本合约规定的目标,充分保障乙方的各项权益和收益的有效实现,完成对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业务;

2.2.3 甲方在实施本合约时,应依据乙方自身的个人特点度身定做有关经纪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

2.2.4 甲方为保障乙方有效地实施甲方的经纪安排,将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和有关服务人员;

2.2.5 甲方承诺保守乙方所披露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讯的秘密;

2.3 乙方权利:

2.3.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依据合约所规定的目标,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经纪业务,并且依据合约获得在权益上的保护和收益方面的获取;

2.3.2 乙方在甲方实施本合约的过程中,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获得甲方的充分尊重;

2.3.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撤换为乙方负责业务和服务的不称职的服务人员;

2.4 乙方义务:

2.4.1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

2.4.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签订的合约,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4.3 当甲方所做的各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对乙方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优先服从甲方安排;

2.4.4 乙方应当服从由甲方安排的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具体时间和内容方式由甲确定并实施;

2.4.5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任意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在法律上或其他形式上的合作;

2.4.6 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合约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接受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提醒和建议;

2.4.7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约保密条款,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2.4.8 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双方声誉。

2.5 共同责任条款:

2.5.1 甲乙双方郑重承诺负有以下共同责任:

2.5.1.1 在本合约期间,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和商誉,不得有任何有损于对方名誉的言行;

2.5.1.2 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侵害时,甲乙双方应维护对方名誉,尽全力相互协助。

第三条 合约双方的权益和收益分配:

3.1 甲乙双方的权益构成和安排:

3.1.1 因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合约的签署和履行、包括甲乙双方的其他相关合作而产生的所有权益,除与双方另有的书面约定或甲方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另有规定外,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约的规定分享:乙方拥有作品的作者署名权,甲方拥有作品的除作者署名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3.1.2 乙方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其肖像权利的行使、维护和许可,由甲方全权独家代理、代表和管理;

3.1.3 在本合约期间,甲方为进行本合约约定的合作事宜所签署的各种合同,及其所产生的甲乙双方所拥有的各项权益,除非另有合约规定或约定,该笔合约的履行及其项下权益的归属和享有将不会因本合约的中止、终止、解除或失效而发生变化。

3.2 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和支付方式:

3.2.1

甲乙双方的收益是指:甲乙双方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益的毛收入,无论此项毛收入产生于本合约有效期内或之后。

3.2.2 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

(1) 所有毛收入由甲方向第三方先行收取;

(2) 所有毛收入在实际收到后,应首先扣除甲方代表乙方或为乙方利益所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从事此项收益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等费用。

(3) 甲乙双方应将毛收入扣除上述费用项目后的余额,按以下形式分配:

1. 本合约生效之日起至本合约生效之日内:甲方:50 %、乙方:50 %

3.2.3 乙方收益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乙方金额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 付给乙方。

3.2.4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乙方获得收益之相关纳税事宜委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再负责相关税务问题,但因此产生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相关纳税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甲乙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合约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且无遗漏的。双方同时向对方声明和承诺: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合约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也不会对合约双方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如乙方和第三方有任何合约尚未解除,因此造成第三方和甲方出现法律纠纷时,乙方负责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包括律师费在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为期 年。合约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双方续签的提出,应在本合约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第六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约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资讯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 合约的变更和解除:

7.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约。

7.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约:

(1) 甲方在本合约期间,未能保障乙方按合约约定比例所应得到的经济权益,经乙方书面催告后45日内仍未履行约定的;

(2) 甲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经纪管理合作服务,致使乙方受到严重(有证据表明直接受损额超过人民币15万元)影响的;

(3)甲方对外透露乙方不实个人资讯,造成乙方声誉严重受损的。

乙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合约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由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约:

(1)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规定、规划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的;

(2)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

(3) 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致使甲方认为其已经严重影响本合约的签署、履行或继续履行;

(4) 乙方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不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严重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和声誉,或者拒不服从甲方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甲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合约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略规划、出访和社交活动、签约和谈判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甲方预期利润和律师费等。

任何一方有严重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出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约。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约定的事实,即构成该方的违约;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非违约方因此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8.2 甲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乙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1) 甲方在本合约期间,未能保障乙方权益,经乙方书面催告后45日仍未履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起诉甲方并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2) 甲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经纪管理合作服务,致使乙方受到严重影响,乙方有权书面催告甲方,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义务,如造成乙方严重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3 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1)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利润等;

(2)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和形式的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等未经许可的合作,乙方应将获得的全部收益加上10万元违约金赔偿予甲方;

(3) 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影响到甲方安排经纪管理合作、活动、制定规划、进行推广宣传和与第三方签署合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该等信息瑕疵可能蒙受的损失和丧失的预期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宣传包装活动方向误差造成的损失、与第三方合约中被迫接受的不利条款造成的利益损失等;

(4) 乙方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不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有因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5) 如果甲方在没有任何违约之状态下,乙方无条件提出解约者,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违约金三十万元整。

本合约关于违约状态下的救济手段(包括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解除合约等)的条款是累加的,可以选择适用或同时适用。

8.4 违约

8.4.1.若任何一方违背了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任何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书面违约提醒,要求违约方履行合约或采取必要的经济补救措施后的5天,没有收到违约方书面回应的,除了在法律或资产方面应由违约方向对方做出赔偿外,有权终止本合同。

8.4.2.如由于一方违约而终止本合同,除非这种违约对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害并由有关司法机构作出了判决,任何一方向对方的赔偿不应超过伍佰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本合约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补充合约

在本合约签订后,未尽事宜另订补充合约。该补充合约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的行使

甲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不影响甲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第十二条 合约与效力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当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 指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艺人独家经纪协议书篇二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______(以下统称“乙方”)为形象大使活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协议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_年(_____个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二、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乙方同意在担任形象大使期内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奠基、开盘、开业等多项活动,活动的时间及具体要求另行协议(每次提前5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电话形式通知乙方)。

三、收费标准及方式1、甲方给乙方的付费标准: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的酬劳。2、付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区域及方式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乙方形象照片及录制的短片作为商品直接或间接对公众销售。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1、甲方具有宣传发布次数与形式的决定权。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与甲方同行业产品的形象代言。

六、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需向甲方支付对乙方包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前期活动费用)。甲方在确定乙方为品牌代言人后,单方违约并造成乙方不良影响,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合同生效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地址:电话: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地址:电话: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艺人独家经纪协议书篇三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复印件见附件)

住所:

手机: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姓名:

紧急联系人住所:

紧急联系人电话:

紧急联系人电子邮箱: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表演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乙方全世界娱乐业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合作内容、范围及方式:

若甲方为乙方创造的工作机会及各方面相关综合收入于任一季度达到税前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00)或以上,则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作范围及合作内容。如未达到上述金额,则不限定乙方所从事除水上运动及水上娱乐产业之外的工作范围及方式。

1、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全世界范围内娱乐业的独家经纪管理人,该经纪管理人具有独家排他性,即乙方为甲方旗下独家签约艺人,甲方全权管理和代理乙方在娱乐业的发展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无论商业或公益类)合作;亦不得委托、聘请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无论商业或公益类)合作。

2、乙方委托甲方的独家经纪管理事项范围为:乙方参与的全世界娱乐业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演艺活动(以下统称为“演艺活动”):

1)电影、电视、微电影等任何影视类;

2)演唱、演唱会、音乐会、戏剧、舞台剧、话剧等任何与声乐影响相关之演艺活动;

3)任何图文肖像、影像及产品形象;

4)任何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任何平面、肖像)的广告、代言、剪彩及其他商务类活动;

5)任何基于线上线下的娱乐活动、商业演出、网络剧出演、赛事、业务类;

6)任何真人秀类节目、访谈节目、专栏等;

7)任何线上线下相关体育赛事,表演,访谈等;3、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进行独家经纪代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

3.1 影视表演

3.1.1 代理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参与影视节目表演的内容、角色、酬金和其他各项收益;

3.1.2 负责因表演而形成的广告宣传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联络;

3.1.3 代理影视表演培训、影视艺术交流;

3.1.4 电视主持、节目嘉宾、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宣传。

3.2 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

3.2.1 第3.2条所列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

2)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

3)交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

4)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

5)电影电视广告;

6)vcd、dvd、cd、cd-rom、dvd、rom、vod;

7)其他新型载体和工具;

8)舞台或表演场地的表演

9)其他与广告宣传活动相关的表演和活动;

10)模特专业表演和广告展示表演;

3.2.2 第3.2.1条所列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演艺项目中推广宣传的广告企划和推广实施的表演和活动。

3.2.3 广告代理包括对媒体、内容的最终决定权。

3.3 声乐代理

3.3.1甲方代理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事务,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动须得到甲方认可。

3.3.2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的声乐表演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表演;

2)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但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除外;

3)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训练不包括在内。

3.3.3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声乐演出包括但不限于:

1)国内外商业演出;

2)国内外非商业演出;

3)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务和公司关联个人、团体的非商业性演出;

3.3.4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声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的公益活动;

2)配合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

3)国际交流活动;

4)唱片制作代理

3.3.5甲、乙双方在本独家经纪代理协议存续期间内,若甲方为乙方制作个人专辑唱片,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专辑制作活动,具体制作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唱片制作合同进行约定,因专辑销售所产生的经纪利益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3.4 乙方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

3.4.1甲方负责乙方所有形象策划事务,并组织实施。

3.4.2 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宣传推广内容:

1)传统传媒宣传推广:

a.报纸、期刊、电视台、户外广告牌等;

、dvd、cd、广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载体等;

c.印刷品、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

2) 新传媒宣传推广:

a.互联网、手机等通讯设备;

b.其他数字化产品和可能的新型宣传载体。

c.甲方为乙方的独家新闻发布和宣传推广代理者,非经甲方许可和确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行使本协议中所有约定内容。

3.4.3乙方参与甲方对自己的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和实施,确认权在甲方,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的实施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方案。

3.4.4乙方对所有媒体宣传、广告活动均授权由甲方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进行法律诉讼。

3.5 舞蹈表演

3.5.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务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3.5.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内: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广宣传活动的舞蹈表演,非商业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关联机构的非商业性舞蹈表演。

3.6 体育运动类赛事、表演

3.6.1 体育运动类赛事表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体育运动比赛,非商业性表演 ,其他演绎表演中包含但不限于体育运动类相关展示。

3.6法律事务代理

3.6.1甲方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艺合同和与代理相关的合同,对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最后决定合同的内容;

3.6.2 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必须完全履行。

3.6.3 签署本合同,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法律纠纷,并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质安排法律事务协助。

3.7 行政事务代理

3.7.1行政事务代理是指:

1)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

2)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

3)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

3.7.2 其他乙方认为可以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须代理的事项,可另签订补充合同。

3.7.3 一旦甲、乙双方行政事务代理关系确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亲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干涉甲方对乙方行政事务的管理。

3.8 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的确认和补充

3.8.1乙方同意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列全部演艺内容委托甲方为独家全权代理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该授权委托不可撤销。

3.8.2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必须与甲方协商,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取消该部分的授权。

第二条、名称、肖像和名誉权

1、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1)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称号、口号等;

2)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旗下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

3)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

2、乙方的肖像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为盈利而使用乙方肖像,乙方有权享有相应报酬权(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中收益约定分配)。

1)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使用乙方肖像的完整性、合法性。

2)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应对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的所有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的肖像文字等资料交甲方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发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关的文字、图片。乙方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对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得做有损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展示、复制出版、使用,并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乙方可因私人目的进行摄影、摄像,但若因乙方私人管理不当而引起乙方肖像泄露,致使被任何第三方滥用,因此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而甲方为消除此不利影响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名誉

3.1本协议存续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和决定是否将甲乙双方的关系进行对外宣传,甲方将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

3.2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3.3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3.4乙方承诺不会因任何原因而做出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甲方及关联公司雇员的名誉。

3.5甲方承诺不在违背乙方意志的情况下因代理乙方演艺活动的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的宣传或营销方式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三条 著作权

1、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取得报酬权。甲方从乙方收益中取得相应代理费和酬金,比例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2、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有关权益比例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3、乙方表演权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理该权利的行使。

4、乙方因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由甲方全权代理。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

第四条 佣金、代理费及税费

详见合同附件(一):艺人佣金相关协议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全世界娱乐业领域中的任何商业机会,甲方代表乙方与其他方洽谈的相关合作等,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工作。

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为乙方实施经纪业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限制甲方签约其他艺人,为其他艺人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将本协议项下的经纪业务部分或整体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运作。

甲方对经其实施经纪业务、安排、运作、同意乙方完成的与乙方有关的平面摄影、立体拍摄,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录音、录像等作品,以及甲方根据需要在自己或他人电子网络为乙方作推广宣传所完成的作品,享有版权及这些作品中乙方肖像的永久使用权,甲方有权将该些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甲方为宣传推广及其他需要,有权继续使用乙方的姓名,也有权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在本协议期间制作的包含乙方姓名、肖像的图片、广告、音像制品,且无需征得乙方的许可并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状况、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建议和相关安排。

甲方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甲方因本协议约定享有的使用乙方的肖像权、著作权等均同时适用于甲方的关联公司(包括甲方控股及参股的公司)。

当甲方安排与任何第三方冲突时,乙方必须优先且首先服从甲方安排。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且有权终止本协议。

合同期满时,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二)甲方遵守以下义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立即展开乙方的经纪事务,为乙方安排相关培训、制作推广资料、宣传推广等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视频平台的推广视频;出席各类活动;;全方位宣传推广,全新形象定位;根据个人优势策划推广计划;资金投入;商业表演推荐等。

甲方应尽力为乙方发展娱乐事业,以专业和敬业的态度积极促进乙方的事业发展;在为乙方安排活动时尽量尊重乙方的意愿;同时甲方应爱护和保护乙方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应视乙方的身体状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活动。

除双方确认一致为扩大宣传效果而使用必要的宣传手法外,甲方应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个人名誉和公众形象,对其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甲方保证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不会出现任何涉及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及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或任何刑事法律的活动,对上述活动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对于乙方的一切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两年内,甲方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保证其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协议。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乙方应遵守甲方为其与第三方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同或协议等,服从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宣传活动,遵从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了解及遵守甲方签约艺人应有行为标准,(具体行为准则详见公司制定的艺人守则)遵照甲方安排参加相关商业表演、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工作场所并完成工作。对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乙方名誉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完全履行,如因乙方不能克服的个人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为其安排的活动时,乙方应提前【10】日告知甲方,甲方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缺席或对活动予以调整;所有线下活动将根据乙方的具体时间和个人意愿进行安排,如若乙方拒绝此活动,甲方将会安排公司旗下其它艺人执行,乙方不得再次申请此活动机会。

乙方对于自甲方处知悉的与甲方相关的一切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占有、擅自使用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两年内,乙方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及不得从事任何违反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开设、入股或参与到与甲方营业范围相同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或者工作当中(乙方与不存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不在此限)。

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媒体以任何方式进行的访问、调查,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应遵守甲方已提供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关联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如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协议期内签署,而本协议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完成该项工作。但如果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工作无法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对于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乙方接到项目后应转交给甲方与第三方洽谈,甲方是乙方全世界娱乐业范围内就乙方的事业发展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乙方应将任何形式的娱乐业范围内业务交于甲方代之洽谈、管理。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国内外任何演艺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经纪代理合同或相关类似合同;

乙方应保持甲方为其进行的形象设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整形手术及其它导致整体及局部形象变化的活动。乙方保证不得私自对外公布私生活,如有需要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1.乙方承诺:至本协议签署时,未与任何第三人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近似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在先协议”,也不存在可能导致本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或产生其他纠纷之事项。

第七条 关于经纪代理活动的其他约定

1、为便于甲方对乙方广告策划宣传,及时安排各类演艺活动,乙方必须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准确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门牌号等);

3)通讯、联络地址;

4)有关学历证明或获奖证明复印件;

5)主要家庭成员详细状况;

6)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2、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况:

1)社会关系和背景;

2)从艺经历;

3)演艺潜质和演艺特长;

4)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征、素质;

5)个性特征、爱好等。

3、乙方可对公司情况和经纪代理人作深入了解,若有充足理由,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换甲方为其指派的私人助理或经纪人。

4、乙方的联络、通讯、居所发生变化,应及时告诉甲方,保证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联系上乙方。除特殊情况外,甲方应在三天前告知乙方有关演艺活动的安排。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可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乙方对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负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本条所称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

2)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3)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3、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业务活动;

2)形象、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

3)乙方对本条的承诺也包括甲方非演艺方面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个人的所有情况,但必须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在不损害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前提下,甲方可对乙方的个人材料进行包装、使用,本条所指个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简历资料,个人文字和图画、照片、剧照、摄像视听材料;

2)已有的宣传文字和图像材料。

3) 除经乙方同意且确认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发布可能损害乙方形象、名誉及隐私的相关新闻及个人材料。

第九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陆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约事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存在下列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条款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5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

若乙方触犯中国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

乙方未遵守和执行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制定的规定、规划、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协议的,乙方应按该违约项目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除该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外给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乙方因该合作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归甲方所有,此外乙方除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廍的所有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5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且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协议;

乙方未向甲方充分披露真实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导致甲方认为其已严重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该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由于故意及重大过失导致没有全面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并且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的成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乙方有意造成身体残疾或者容貌严重毁坏无法恢复,或严重违反中国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影响并且破坏了甲方之商誉和社会形象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向第三方(即:非甲方或其关联方雇佣、聘请或有合作关系的相关人员)泄露甲方机密,而乙方泄露之前该信息并未被社会公众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所知晓,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乙方或乙方朋友、家人及相关人士对甲方的演艺活动干扰影响,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时消除影响;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指定的相关艺人守则,如乙方违反艺人守则给其自身或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或承诺,或乙方未向甲方披露充分且真实的信息,给甲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二)甲方存在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注销、破产、清算,或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资格或能力情况的。

甲方被有关政府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或其履行本协议必须的其他经营资格的。

未经乙方同意泄露乙方个人隐私及保密信息,且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及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负担因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3、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不存在过高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 解决的过程中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骚乱、海啸、雷电、政府行为以及其他类似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时起七(7)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状况和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四(14)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明文件。任何一方不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迟履约承担责任。但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经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之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协议双方并应尽快补救和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第十三条 非劳动关系声明

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乙方仅接受甲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经纪服务,乙方不是甲方的雇员,双方之间不因为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而形成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乙方不得以甲方未为其缴纳相关保险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或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因一方违约或过错,基于完全个人行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损害或伤害,对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在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中,甲方尽力确保乙方的安全,若因乙方违规操作或意外或由第三方导致乙方的人身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尽一切努力帮助乙方维权及向责任人追偿。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协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第十五条 协议的修改

1、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书面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

2、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六章 术语定义和界定

1、“艺人”指因本合同而从事演唱、表演、舞蹈、创作、体育运动类赛事展示等演艺活动的人员,本合同中主要指签约的乙方;

2、“演艺活动”指从事表演、演出、演奏、舞蹈、展示等行为的一切艺术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演艺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电视、电影、戏剧、广播、广告、摄影、出版物、体育运动表演赛事;

3、“产品”,指艺人因演艺活动而形成的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艺人表演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演唱会、舞台剧等所体现出的图书、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数字化视听产品、服务;

4、“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成立而形成的一切与乙方的经纪代理合同约定的表演和非表演的个人形象、图片、其他所有载体的影像权;

5、“邻接权”,指因表演而形成的一切唱片、磁带、电视、广播等所有权和使用权,邻接权归甲方所有,但纯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6、“商标权和品牌权”,因本合同而形成经纪代理关系产生的商标权、品牌所有权及衍生出来的所有商业权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是所有乙方参与的演艺活动、产品、名称的商标、品牌、标识等的唯一合法拥有者,但乙方享有约定的收益权。

第十七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和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签约后第1个月试约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参加培训、测试评估,演艺活动。试约期内双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如在试约期内双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需像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3、本协议届满前,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将协议期间内乙方应获得的收益分成支付给乙方。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中因任何原因导致其中某个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复印件见附件)

住所:

手机: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姓名:

紧急联系人住所:

紧急联系人电话:

紧急联系人电子邮箱: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表演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乙方全世界娱乐业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合作内容、范围及方式:

若甲方为乙方创造的工作机会及各方面相关综合收入于任一季度达到税前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00)或以上,则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作范围及合作内容。如未达到上述金额,则不限定乙方所从事除水上运动及水上娱乐产业之外的工作范围及方式。

1、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全世界范围内娱乐业的独家经纪管理人,该经纪管理人具有独家排他性,即乙方为甲方旗下独家签约艺人,甲方全权管理和代理乙方在娱乐业的发展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无论商业或公益类)合作;亦不得委托、聘请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无论商业或公益类)合作。

2、乙方委托甲方的独家经纪管理事项范围为:乙方参与的全世界娱乐业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演艺活动(以下统称为“演艺活动”):

1)电影、电视、微电影等任何影视类;

2)演唱、演唱会、音乐会、戏剧、舞台剧、话剧等任何与声乐影响相关之演艺活动;

3)任何图文肖像、影像及产品形象;

4)任何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任何平面、肖像)的广告、代言、剪彩及其他商务类活动;

5)任何基于线上线下的娱乐活动、商业演出、网络剧出演、赛事、业务类;

6)任何真人秀类节目、访谈节目、专栏等;

7)任何线上线下相关体育赛事,表演,访谈等;3、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进行独家经纪代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

3.1 影视表演

3.1.1 代理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参与影视节目表演的内容、角色、酬金和其他各项收益;

3.1.2 负责因表演而形成的广告宣传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联络;

3.1.3 代理影视表演培训、影视艺术交流;

3.1.4 电视主持、节目嘉宾、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宣传。

3.2 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

3.2.1 第3.2条所列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

2)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

3)交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

4)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

5)电影电视广告;

6)vcd、dvd、cd、cd-rom、dvd、rom、vod;

7)其他新型载体和工具;

8)舞台或表演场地的表演

9)其他与广告宣传活动相关的表演和活动;

10)模特专业表演和广告展示表演;

3.2.2 第3.2.1条所列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演艺项目中推广宣传的广告企划和推广实施的表演和活动。

3.2.3 广告代理包括对媒体、内容的最终决定权。

3.3 声乐代理

3.3.1甲方代理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事务,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动须得到甲方认可。

3.3.2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的声乐表演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表演;

2)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但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除外;

3)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训练不包括在内。

3.3.3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声乐演出包括但不限于:

1)国内外商业演出;

2)国内外非商业演出;

3)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务和公司关联个人、团体的非商业性演出;

3.3.4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声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的公益活动;

2)配合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

3)国际交流活动;

4)唱片制作代理

3.3.5甲、乙双方在本独家经纪代理协议存续期间内,若甲方为乙方制作个人专辑唱片,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专辑制作活动,具体制作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唱片制作合同进行约定,因专辑销售所产生的经纪利益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3.4 乙方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

3.4.1甲方负责乙方所有形象策划事务,并组织实施。

3.4.2 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宣传推广内容:

1)传统传媒宣传推广:

a.报纸、期刊、电视台、户外广告牌等;

、dvd、cd、广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载体等;

c.印刷品、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

2) 新传媒宣传推广:

a.互联网、手机等通讯设备;

b.其他数字化产品和可能的新型宣传载体。

c.甲方为乙方的独家新闻发布和宣传推广代理者,非经甲方许可和确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行使本协议中所有约定内容。

3.4.3乙方参与甲方对自己的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和实施,确认权在甲方,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的实施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方案。

3.4.4乙方对所有媒体宣传、广告活动均授权由甲方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进行法律诉讼。

3.5 舞蹈表演

3.5.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务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3.5.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内: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广宣传活动的舞蹈表演,非商业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关联机构的非商业性舞蹈表演。

3.6 体育运动类赛事、表演

3.6.1 体育运动类赛事表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体育运动比赛,非商业性表演 ,其他演绎表演中包含但不限于体育运动类相关展示。

3.6法律事务代理

3.6.1甲方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艺合同和与代理相关的合同,对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最后决定合同的内容;

3.6.2 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必须完全履行。

3.6.3 签署本合同,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法律纠纷,并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质安排法律事务协助。

3.7 行政事务代理

3.7.1行政事务代理是指:

1)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

2)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

3)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

3.7.2 其他乙方认为可以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须代理的事项,可另签订补充合同。

3.7.3 一旦甲、乙双方行政事务代理关系确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亲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干涉甲方对乙方行政事务的管理。

3.8 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的确认和补充

3.8.1乙方同意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列全部演艺内容委托甲方为独家全权代理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该授权委托不可撤销。

3.8.2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必须与甲方协商,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取消该部分的授权。

第二条、名称、肖像和名誉权

1、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1)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称号、口号等;

2)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旗下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

3)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

2、乙方的肖像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为盈利而使用乙方肖像,乙方有权享有相应报酬权(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中收益约定分配)。

1)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使用乙方肖像的完整性、合法性。

2)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应对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的所有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的肖像文字等资料交甲方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发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关的文字、图片。乙方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对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得做有损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展示、复制出版、使用,并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乙方可因私人目的进行摄影、摄像,但若因乙方私人管理不当而引起乙方肖像泄露,致使被任何第三方滥用,因此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而甲方为消除此不利影响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名誉

3.1本协议存续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和决定是否将甲乙双方的关系进行对外宣传,甲方将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

3.2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3.3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3.4乙方承诺不会因任何原因而做出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甲方及关联公司雇员的名誉。

3.5甲方承诺不在违背乙方意志的情况下因代理乙方演艺活动的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的宣传或营销方式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三条 著作权

1、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取得报酬权。甲方从乙方收益中取得相应代理费和酬金,比例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2、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有关权益比例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3、乙方表演权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理该权利的行使。

4、乙方因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由甲方全权代理。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

第四条 佣金、代理费及税费

详见合同附件(一):艺人佣金相关协议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全世界娱乐业领域中的任何商业机会,甲方代表乙方与其他方洽谈的相关合作等,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工作。

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为乙方实施经纪业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限制甲方签约其他艺人,为其他艺人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将本协议项下的经纪业务部分或整体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运作。

甲方对经其实施经纪业务、安排、运作、同意乙方完成的与乙方有关的平面摄影、立体拍摄,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录音、录像等作品,以及甲方根据需要在自己或他人电子网络为乙方作推广宣传所完成的作品,享有版权及这些作品中乙方肖像的永久使用权,甲方有权将该些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甲方为宣传推广及其他需要,有权继续使用乙方的姓名,也有权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在本协议期间制作的包含乙方姓名、肖像的图片、广告、音像制品,且无需征得乙方的许可并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状况、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建议和相关安排。

甲方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甲方因本协议约定享有的使用乙方的肖像权、著作权等均同时适用于甲方的关联公司(包括甲方控股及参股的公司)。

当甲方安排与任何第三方冲突时,乙方必须优先且首先服从甲方安排。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且有权终止本协议。

合同期满时,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二)甲方遵守以下义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立即展开乙方的经纪事务,为乙方安排相关培训、制作推广资料、宣传推广等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视频平台的推广视频;出席各类活动;;全方位宣传推广,全新形象定位;根据个人优势策划推广计划;资金投入;商业表演推荐等。

甲方应尽力为乙方发展娱乐事业,以专业和敬业的态度积极促进乙方的事业发展;在为乙方安排活动时尽量尊重乙方的意愿;同时甲方应爱护和保护乙方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应视乙方的身体状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活动。

除双方确认一致为扩大宣传效果而使用必要的宣传手法外,甲方应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个人名誉和公众形象,对其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甲方保证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不会出现任何涉及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及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或任何刑事法律的活动,对上述活动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对于乙方的一切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两年内,甲方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保证其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协议。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乙方应遵守甲方为其与第三方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同或协议等,服从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宣传活动,遵从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了解及遵守甲方签约艺人应有行为标准,(具体行为准则详见公司制定的艺人守则)遵照甲方安排参加相关商业表演、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工作场所并完成工作。对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乙方名誉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完全履行,如因乙方不能克服的个人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为其安排的活动时,乙方应提前【10】日告知甲方,甲方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缺席或对活动予以调整;所有线下活动将根据乙方的具体时间和个人意愿进行安排,如若乙方拒绝此活动,甲方将会安排公司旗下其它艺人执行,乙方不得再次申请此活动机会。

乙方对于自甲方处知悉的与甲方相关的一切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占有、擅自使用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两年内,乙方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及不得从事任何违反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开设、入股或参与到与甲方营业范围相同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或者工作当中(乙方与不存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不在此限)。

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媒体以任何方式进行的访问、调查,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应遵守甲方已提供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关联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如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协议期内签署,而本协议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完成该项工作。但如果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工作无法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对于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乙方接到项目后应转交给甲方与第三方洽谈,甲方是乙方全世界娱乐业范围内就乙方的事业发展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乙方应将任何形式的娱乐业范围内业务交于甲方代之洽谈、管理。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国内外任何演艺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经纪代理合同或相关类似合同;

乙方应保持甲方为其进行的形象设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整形手术及其它导致整体及局部形象变化的活动。乙方保证不得私自对外公布私生活,如有需要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1.乙方承诺:至本协议签署时,未与任何第三人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近似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在先协议”,也不存在可能导致本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或产生其他纠纷之事项。

第七条 关于经纪代理活动的其他约定

1、为便于甲方对乙方广告策划宣传,及时安排各类演艺活动,乙方必须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准确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门牌号等);

3)通讯、联络地址;

4)有关学历证明或获奖证明复印件;

5)主要家庭成员详细状况;

6)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2、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况:

1)社会关系和背景;

2)从艺经历;

3)演艺潜质和演艺特长;

4)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征、素质;

5)个性特征、爱好等。

3、乙方可对公司情况和经纪代理人作深入了解,若有充足理由,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换甲方为其指派的私人助理或经纪人。

4、乙方的联络、通讯、居所发生变化,应及时告诉甲方,保证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联系上乙方。除特殊情况外,甲方应在三天前告知乙方有关演艺活动的安排。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可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乙方对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负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本条所称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

2)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3)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3、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业务活动;

2)形象、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

3)乙方对本条的承诺也包括甲方非演艺方面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个人的所有情况,但必须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在不损害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前提下,甲方可对乙方的个人材料进行包装、使用,本条所指个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简历资料,个人文字和图画、照片、剧照、摄像视听材料;

2)已有的宣传文字和图像材料。

3) 除经乙方同意且确认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发布可能损害乙方形象、名誉及隐私的相关新闻及个人材料。

第九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陆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约事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存在下列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条款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5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

若乙方触犯中国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

乙方未遵守和执行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制定的规定、规划、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协议的,乙方应按该违约项目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除该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外给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乙方因该合作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归甲方所有,此外乙方除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廍的所有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5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且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协议;

乙方未向甲方充分披露真实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导致甲方认为其已严重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该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由于故意及重大过失导致没有全面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并且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的成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乙方有意造成身体残疾或者容貌严重毁坏无法恢复,或严重违反中国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影响并且破坏了甲方之商誉和社会形象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向第三方(即:非甲方或其关联方雇佣、聘请或有合作关系的相关人员)泄露甲方机密,而乙方泄露之前该信息并未被社会公众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所知晓,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乙方或乙方朋友、家人及相关人士对甲方的演艺活动干扰影响,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时消除影响;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指定的相关艺人守则,如乙方违反艺人守则给其自身或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或承诺,或乙方未向甲方披露充分且真实的信息,给甲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二)甲方存在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注销、破产、清算,或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资格或能力情况的。

甲方被有关政府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或其履行本协议必须的其他经营资格的。

未经乙方同意泄露乙方个人隐私及保密信息,且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及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负担因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3、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不存在过高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 解决的过程中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骚乱、海啸、雷电、政府行为以及其他类似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时起七(7)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状况和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四(14)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明文件。任何一方不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迟履约承担责任。但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经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之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协议双方并应尽快补救和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第十三条 非劳动关系声明

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乙方仅接受甲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经纪服务,乙方不是甲方的雇员,双方之间不因为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而形成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乙方不得以甲方未为其缴纳相关保险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或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因一方违约或过错,基于完全个人行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损害或伤害,对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在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中,甲方尽力确保乙方的安全,若因乙方违规操作或意外或由第三方导致乙方的人身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尽一切努力帮助乙方维权及向责任人追偿。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协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第十五条 协议的修改

1、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书面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

2、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六章 术语定义和界定

1、“艺人”指因本合同而从事演唱、表演、舞蹈、创作、体育运动类赛事展示等演艺活动的人员,本合同中主要指签约的乙方;

2、“演艺活动”指从事表演、演出、演奏、舞蹈、展示等行为的一切艺术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演艺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电视、电影、戏剧、广播、广告、摄影、出版物、体育运动表演赛事;

3、“产品”,指艺人因演艺活动而形成的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艺人表演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演唱会、舞台剧等所体现出的图书、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数字化视听产品、服务;

4、“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成立而形成的一切与乙方的经纪代理合同约定的表演和非表演的个人形象、图片、其他所有载体的影像权;

5、“邻接权”,指因表演而形成的一切唱片、磁带、电视、广播等所有权和使用权,邻接权归甲方所有,但纯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6、“商标权和品牌权”,因本合同而形成经纪代理关系产生的商标权、品牌所有权及衍生出来的所有商业权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是所有乙方参与的演艺活动、产品、名称的商标、品牌、标识等的唯一合法拥有者,但乙方享有约定的收益权。

第十七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和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签约后第1个月试约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参加培训、测试评估,演艺活动。试约期内双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如在试约期内双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需像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3、本协议届满前,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将协议期间内乙方应获得的收益分成支付给乙方。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中因任何原因导致其中某个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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