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精选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03:4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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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制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制定方案需要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确保方案的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方案范文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适的修改和调整。

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篇一

16日,国家八部委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商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初有望正式实施,其将增加对经销利益的保障。

据业内人士爆料,《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年初即将实施,仍然采用品牌授权制度,会对汽车厂家的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不合理行为进行约束。在授权方面《办法》将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即汽车企业对经销商授权不会再每年进行,厂家也不会再利用年末续约来威胁经销商。在授权期间,汽车厂家如提前解约,汽车厂家需要回购,经销商设备、设施等,并赔偿经销商建店投入。另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新规均对厂家压库,压配件,搭售精品等等给予规范。

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于4月开始实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办法》规定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方面均由主机厂控制,汽车厂家建立了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种种不合理现象也开始浮现。而年新修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去掉了“品牌”字样改为“销售”。此举也意味着未来行政力量将不会为汽车厂家占队。

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篇二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篇三

1、按合同图纸对货物逐项整理、清点、核对。并提前准备好五金配件等相关安装物品。

2、到客户家必须出示“安装工上岗证”,以便客户更好地监督现场安装工作。

3、接到安装通知后,于约定时间内上门安装。

4、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安装要求及安装流程进行安装操作。

5、由于设计问题而影响到安装时,要善于与客户沟通并耐心解释,当场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可随意向客户承诺,待回专卖店协商后再作答复。

6、整个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店长,以便及时由相关人员处理。

7、安装完毕,必须整理打扫现场,收拾垃圾;记得交相关的衣柜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卡交由客户签收保管。

8、安装完毕,应请客户填写“好莱客衣柜安装验收单”、“顾客意见反馈单”,并按规定收回合同余款。

9、衣柜安装过程中发生的遗留单由设计师签发;售后服务中发生的遗留单由店长签发。

2、安装完毕将现场清理干净。

3、安装完毕必须先由公司派员验收、签字;再收客户验收、签字。

3、安装责任人对自己安装的衣柜保修一月,移门接驳保修一年;

5、安装失误造成向公司发遗留单的,安装责任人赔偿成本价的50%;损坏客户家物品造成的赔偿,由公司先行赔付,安装责任人承担一半;故意损坏的,双倍赔偿。

1、上门安装、售服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一月内两次没穿工作服或不整洁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

2、在安装过程中,禁止以任何理由吃、拿客户食品、物品,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计罚该单工资50%。

3、禁止以任何理由与客户发生争执,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做辞退处理。

5、一月之内无投诉或者连续受到10单客户表扬的,每月奖励50元;

6、不服从工作调配的,扣除当月50%工资,2次以上作辞退处理;

8、样品的安装是每个安装人员的义务,必须服从分派及时安装。

2、公司提供玻璃胶和锯条,以个换新。

5、辞职必须将公司提供的工具上交,否则照价赔偿。

1、到达客户家中须先按门铃或敲门(敲门动作应礼貌,不准野蛮用力),按约定须电话联系的由领班事先记清号码并及时联系。与客户见面或电话接通须友好致意并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是不是xx先生(女士)家?我们是好莱客衣柜公司的xx,今天来帮您安装衣柜??等等,严禁见到客户不打招呼或径直闯入客户家中。

2、在客户家中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谁接受客户任何招待或赠物;遇有客户主动招待,必须婉言谢绝,须使用“多谢!您的心意我们的领了!但我们公司有规定,不能??”等礼貌语言。

2)进入客户家中时,如遇客户已装修好,则应穿戴上鞋套在进入客户家中;严禁在客户家中东张西望或乱动东西,更不准踏入与工作地无关的区域(如客户、卧室等);使用洗手间必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切记冲水。

3)严禁行为举止野蛮粗鲁或懒散无状;工作时间不准坐在衣柜或客户家中物品上休息或抽烟闲聊以及乱扔烟头、严禁对客户家中与衣柜安装有关的事物评头品足。

4)严禁在工作期间睡觉、擅自离岗或办理私事。

5)回答客户任何询问必须热情有礼,一般情况下由领班回答。任何情况下不准与客户争吵,即使客户意见明显不对亦不准粗暴打断或粗暴否定客户谈话;更不准嘲笑、讥讽或使用污言秽语。

6)严禁在任何场合,特别是客户家中对公司设计、生产、装修等其它部门工作质量或个人进行任何贬低、诋毁或不负责任的评论,以维护公司整体形象。

7)对客户提出的有违我方规定的要求,必须耐心细致地解释后婉言拒绝。对于既不违反规定、又不会为公司带来经理损失的要求,须尽可能帮助客户解决。

8)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配合时由领班出面与客户提出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严禁向客户提供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使用客户电话(打工作电话)须征得同意,通话要尽量简短,不准在客户家中打私人电话。

9)送装人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严格服从领班指挥。严禁互相指责,推脱责任,更不准在客户家中(或电话中)互相争吵。

10)严禁野蛮操作而损坏客户物品,损坏后应照价赔偿。

11)工作过程中发生需要与公司、设计、导购协调时,一律由领班出面电话联系,其它人无权参与(特殊情况下由领班指定者除外)。

12)在工作中与客户发生意见不一致时,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

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篇四

汽车销售顾问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客户开发、客户跟踪、销售导购、销售洽谈、销售成交、交车、客户维系等基本过程,还包括汽车分期付款、汽车保险、上牌、汽车装潢、理赔、年检等业务的介绍或代办。在4s店内,其工作范围一般主要定位于销售领域,其他业务领域可与其他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衔接。

工作职责

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不得打电话和发短信请假。

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着工作装,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形象;在参加各种重要会议、车展及各种重要活动时,必须保持公司标准着装。

每天晨会期间销售顾问向销售经理汇报前一天的客户接待情况、意向客户级别情况和接收订单情况。

晨会结束后,须认真打扫责任内的卫生,注意保持汽车展场、展厅地面、展车、展台、资料架、车前牌、垃圾桶等公司内、外的清洁。

销售顾问按顺序接待客户,并严格按照客户接待流程热情大方,认真、专业的向客户介绍产品和提供各项服务;接待台至少应有两名销售顾问迎接客户,必须为客户开门,客户进入展厅第一时间必须向客户道:“您好!欢迎光临。”接待台的销售顾问必须严格填写来店(来电)客户登记表,来店(来电)客户登记表的必填项不能留有空白,留的电话客户必须按要求建卡,(客户不留电话的除外),信息来源项必须认真填写。

销售顾问应技巧性的向客户索要电话以方便跟进客户,并按规定认真建立填写两表一卡,销售顾问应保持跟进卡的清洁,不能在跟进卡上乱写乱画。

销售顾问每天及时回访客户,至少跟进六个意向客户,跟进时间最好为上午9:30-11:30,也可根据自己需求来定,同时做好一级回访工作及时提醒客户进行车辆保养,客户跟进卡每天下午5:00送到销售经理处检查签字。

销售顾问严格执行公司的报价及优惠政策,不允许向客户高报价,不允许未经销售经理同意而向客户优惠或赠送公司制定的优惠政策以外的价格或装饰品。

销售顾问应保持办公场所的清洁,办公服务器应有序放置。办公电话不能公话私打,办公室内不能谈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销售顾问交车时应按照交车流程进行交车,并认真介绍售后人服务人员及售后相关责任人员,交车完毕后的一小时内应向客户打感谢电话。

听众管理、服从分配、遵章守纪、与同事之间团结互助,不做有损公司信誉和利益的事情。

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销售部员工应爱护公司的财物和安全操作,工作期间因为个人的原因或操作失误导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和公司财产受到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员工个人负全部责任。

总结

汽车销售顾问职位描述已经包括了具体的工作范围,每个4s店对汽车销售顾问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1、负责公司销售合同及其他营销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4、协助销售人员做好上门客户的接待和电话来访工作;在销售人员缺席时,及时转告客户信息,妥善处理。

职责二:汽车销售助理工作职责

1、协助销售人员做好上门客户的各项接待和电话来访等服务工作;

3、负责与客户、各代理店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4、负责销售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日常事务的联系;

5、负责对大客户信息的管理,工作计划 、市场活动分析、客户档案的管理;

4、对销售人员销售信息的进行管理,订单、保险、分期等数据的进行统计、整理;

6、负责销售部员工工资的核算;

7、负责公司销售合同及其他营销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8、订单处理;

10、调查研究客户的相关意向,为公司决策及相关部门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11、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12、接听电话,协助展厅各销售报表的完成;

13、学习展厅车辆销售的各项基本知识及技能,为日后独立销售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职责三:汽车销售助理工作职责

1. 协助销售经理对销售部进行合理的管控及改善流程。

2. 建立销售客户资料及销售档案的保管工作。

3. 对库存车辆进行管理。

4. 销售报表的填写、制作,销售业绩统计。

5. 与公司各部门进行协调相关业务。

6. dms系统数据的管理。

7. 交车审核。

8. 完成销售经理交办的任务。

职责四:汽车销售助理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销售合同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

3、负责收集、整理、归纳市场行情,提出分析报告;

4、协助销售经理做好电话来访工作,在销售人员缺席时及时转告客户信息,妥善处理;

5、协助销售经理做好部门内务、各种内部会议的记录等工作。

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篇五

1、描述公司概况。

1、销售组织设计原则。(例:公平性)。

2、销售组织结构类型的选择。(例:区域、客户、产品)。

3、具体设计(结构图+文字描述)。

1、市场层次策略、:核心市场、辅助市场、贸易市场。

2、市场竞争策略(可略)。

1、渠道选择(直销、经销、代销)。

2、渠道管理:渠道商入选条件、合同签订、档案管理。

3、渠道控制:价格控制、激励政策、窜货管理、违约处罚。

4、渠道培养:能力教育培养、厂商亲情化培养。

1、销售人员管理:招聘、培训、工作方法与考核、激励政策、费用与报销政策。

2、订单流程管理:业务员、合同、审核、盖章、发货申请。

3、发货流程管理:财务下单、提货、出货、物流过程、客户验货回单返回。

4、货款回收管理:合同、开票、交款、开题货单、尾款催收。

5、售后服务管理:服务信息的获得、落实经办人、结果反馈、电话回放。

6、绩效管理:日常工作量统计、月末考核、兑现。

7、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制定销售计划、落实计划执行、协助解决出现的问题、常规信息沟通、组织销售会员。

1、客户资源的来源:确定客户范围、寻找客户、收集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2、客户访问:新客户访问、老客户回访、关系活动。

3、客户管理与淘汰:客户分类、客户的评估、客户的优化与淘汰。

4、风险客户的.预警管理:客户销售货款的监控、不及时回款原因、是否需要报告、及时停止发货。

1、促销原则与目标:企业促销方向性原则、联合促销与独立促销、促销费用承担、申请与审批。

2、促销前准备工作:审核促销计划、落实可行性执行细节、确定具体人员、落实促销、财、物情况。

3、促销中的管理:具体实施促销活动、调查促销活动的效果、监督促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广告活动、公共关系的支持:广告的支持、公共管理的支持。

5、促销结束后的总结:总结得与失、评估效果、表彰与惩罚。

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篇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篇七

随着经济的发展,还有出行的需求,汽车需求也越来越大,那么对于汽车销售管理大家有多少了解呢?随小编来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销商的设立。

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条件。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备案。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xx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供应商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

合同。

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品牌经销商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监督。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xx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xx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xx)定义的车辆。

第四十五条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成及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由汽车行业协会制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篇八

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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