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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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养殖、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二

洛南县志华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7月20日通过发起人召开成立大会,主要业务范围:中药材、连翘、天麻的种植、收购、销售。注册资金为90万元。

合作社药材基地园位于洛南县高耀镇会仙村,现拥有社员25人。现阶段合作社针对会仙村小南沟组现有的土地进行了科学的种植连翘,并对种植后的天麻进行统防管理。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在两至三年内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补植补造,科学统一管理,实现200亩优质、连翘园。

本社的发展思路是“以现有土地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以消除贫困重点、以社员致富为目标。打造农业产品高端品牌,致力于发展绿色农业、高效农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本社的运作模式是将社员的土地以及现有的连翘树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合作社统一管理、集中经营,经营所得的经济效益按章程依法分配。根据这个原则,合作社社在坚持以家庭分户为单位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经营,科学管理。

合作社组织机构合理,三会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构,经营管理实行理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合作社设理事长1人、监事会3人,监理团队2人,服务队3人。

本社以天麻、连翘、经营业务为主,多元产业经营为辅;坚持“惠民、利民、为民”的基本原则,遵循“高规格建设、高标准生产、高科技指导、高质量监督”的经营理念,实现社员增收、带动社员致富。

2017年6月15日。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三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20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四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尉氏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由高金铭及本村四户村民发起成立。本社住所:尉氏县大桥乡花村铺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额业务范围:农作物种植,农产品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600万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其中,农民成员5人,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措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

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

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王政武、黄华、张玉龙、邢继礼、周凤贵发起,于2012年7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安达市丰谷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5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政武。

本合作社地址:安达市羊草镇五撮房村蔡家屯,邮政编码:151403。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一般经营项目: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种子、农膜、农药、化肥,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农作物;引进新的种植技术,进行技术培训、交流和指导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王政武货币35万元。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六

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脉的余脉龙岗山南麓的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成立于20**年,合作社带领成员发展天麻、林下人参、贝母等林下中药材种植,形成以技术、市场为先导、以基地、农户为依托,以品牌、加工为后盾六位一体的合作发展模式,将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使广大农户从中获得了良好的种植收益。目前合作社发展成员560户,合作社在本县共发展林下参1万多亩,天麻8万多平方米,五味子70余亩;先后在柳河、珲春、集安、抚松、白山建立5个林下中药材基地,辐射带动吉林、通化、辽源、延吉、铁岭、锦州等21个县市区,带动农户种植林下药材面积15300余亩,会员户均增收10万余元。20**年被农业部评为国家示范社。

一、科技领航、市场牵引,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内驱动力。

领先的天麻繁育栽培技术是合作社立于不败之地的先决条件。合作社掌握长白山乌杆天麻育种栽培核心技术,创办者周长霞是东北掌握天麻有性繁殖技术的第一人,驯化培育出品质优、产量好、抗逆性强的长白山乌杆天麻品种,命名“乌美”,通过了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是吉林省目前唯一审定通过的天麻品种。乌美天麻配合有性繁殖技术,产量比原来无性繁殖翻一翻。周长霞成为东北天麻育种、栽培领域的无冕之王,受邀参与编写吉林省无公害农产品天麻地方标准,与人合著的《天麻栽培200问》科普读物被列为新农村建设系列丛书,为吉林农大代培2名研究生,被评为吉林省首批农民实用型专家,并授予农民科学家称号。合作社拥有现代化的发菌室和菌种厂,占地面积3000多平米,年可生产菌种20万袋,为会员统一提供天麻种子,并直接配送到户,有效保证了品种的纯正,为天麻稳产高产奠定了基础。合作社大力开展科技培训。五年来,在县内外共举办林下中药材种植培训班30余期,培训农民9000余人次。对签约成员,派技术人员上门指导,确保学员能够熟练掌握全部技术环节,有效提高了社员的林下中药材种植技术水平。

成熟稳定的销售渠道是不断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在多年的滚动发展过程中,周长霞时刻关注天麻市场动向,多方奔走拓展天麻销售空间,在广东、广西等多个药材专业市场设有销售网点,与多家医药企业建立了供销关系,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产品供不应求,每年都有经销商到产地坐等购货,解决了合作社发展的市场出口,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目前,合作社年产鲜麻50余吨,产值达到1000余万元。

二、统分结合、互惠共赢,聚沙成塔不断扩大基地规模。

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依靠合作协议,形成松紧适度、统分结合、互利共赢的的合作关系。合作社负责提供种子(种苗)、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社成员负责基地建设和生产管理,在产中环节实行分散管理。这种以合同为保障的合作关系,符合当前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特点。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使各方利益得到法律保障。合作社一方履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义务,使合作社成员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市场和技术风险,实现稳赚不赔。合作社以市价提供种栽,免费提供技术指导,保证稳定的种苗收益和稳固和生产基地。以略高于市场价保底回收产品,使农户无市场风险,有效保证了农户的利益。以合同方式联结双方利益关系,实现责权与利相辅相承。通过合同约束双方履行义务,合作社有偿提供种栽,保底回收产品,使合作社成员付出一定的生产成本,同时靠向合作社出售产品获得收益,使生产管理水平和收益挂钩,付出和收益成正比,对合作社成员有了利益上的约束,增强了农户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履责意识,有利于提高生产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模式,使基地建设更加灵活。这种统一供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分散生产管理的合作方式,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使农户可以合理利用房前屋后、农田林地、闲置棚舍等,只要气候、光照条件合适,适当客土改土,都可以发展天麻栽培,门坎较低,适合千家万户农民发展。

三、打造品牌、精深加工,确保合作社做大做强。

以品牌为依托,提升市场知名度,提高品牌效益。20**年,合作社将自己培育的“长白山乌杆天麻”注册了“喜霞”牌商标,产品成功通过国家有机认证,每市斤鲜麻比南方品种高出20元,凸显出品牌效应。为提高商品价值,合作社实行统一菌种、统一技术、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商标、统一包装等“八统一”模式,变散装为精装,打造自己的商品品牌,有效提升了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有效保障了会员种植林下药材的经济效益,扩大了市场空间,降低了市场风险。

以精深加工为抓手,拉长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为了使合作社能给成员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几年来,合作社努力探索林下中药材种植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思路,多次到南方考察学习,确定走精深加工之路,并与省农科院合作开发了天麻密饯、天麻酒、天麻饮品等保健品,进一步拉长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扩大农民非农就业规模。目前,天麻酒、天麻密饯已进入试生产阶段。

下步,合作社将围绕资源优势,加大推广力度,做大基地规模;进一步优化服务,完善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调动农民群众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的积极性;加大市场开拓和产品精深加工力度,打创著名品牌,不断做精、做强,带动更多农民兄弟姐妹走上致富路。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七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狐貉养殖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饶河县西丰镇联合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狐貉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六条:凡从事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员的义务:

(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社员大。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1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主任1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六)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八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合作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每一个联社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同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合作联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作联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在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联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联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联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合作联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联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联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联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1人,设理事3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合作联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联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联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联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联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联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联社发生业务交易额的情况;。

(八)执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联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联社理事长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联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联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合作联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合作联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合作联社所有;给本合作联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联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1月第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联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联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联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联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联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为实现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本合作联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合作联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本合作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合作联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合作联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三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合作联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合作联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联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合作联社的债务用本合作联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五条监事负责本合作联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合作联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合作联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联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合作联社的财产作相。

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合作联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合作联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个;。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合作联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联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联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合作联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合作联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合作联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联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合作联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联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开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合作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九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合作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合作社住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醋庄前村。

第三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葡萄种植;葡萄种植所需的种苗及种苗提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葡萄种植所需的肥料、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成员葡萄种植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叁万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所占比例100%,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3万元,;出资时间:2008年11余额20日。

本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六条本合作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合作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承担本合作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3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合作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三)组织拟订本合作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合作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合作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合作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合作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和xxx等xx人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翁牛特旗xx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其中成员出资情况如下:

xxx出资xxx万元xxx出资xxx万元。

xxx出资xxx万元xxx出资xxx万元。

xxx出资xxx万元xxx出资x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翁牛特旗xxx镇xxx村,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提供成员所需的贮藏等服务以农作物种植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农作物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贮藏、销售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组织成员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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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发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_________(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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