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院安全保卫制度(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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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一

一、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其他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安全保卫、防火、防灾、抗洪等事宜。

二、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保设施和器材。

三、办公室负责卫生院安全保卫的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并定期检查各科室保卫由科主任负责落实检查。

四、重点加强对财务、档案及各科器材等重要岗位,重要物品的安全防范。

五、落实节假日、抗灾防洪等重要时期的干部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六、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各科室下班前要对室内电器,照明设备,门窗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可能发生的治安灾害等事故降到最低点。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特制我院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根据全年各重大节日和季节特点,院安委会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院主要领导参加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和上级要求,另行安排,每次检查应有记录。

二、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对象一般为药房、手术室、放射科、检验科等重点科室,并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状况,组织开展好各类专项治理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检查督促各科室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测领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检测率和持证率要达100%。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整改,对因故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隐患科室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加强跟踪检查。

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意意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特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经常动用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好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卫生院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其它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参加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卫生院安委会要督促各科室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做好领证及其复审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杜绝无证上岗(如锅炉工等)。

四、卫生院要督促各科室开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安全教育的登记。

五、卫生院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对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应自查和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落实情况。

为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集体财产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防与排查:

1、岗位安全责任:

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工作的安全,保证每一位员工的安全。

2、安全大检查: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院安委会会同办公室、护理部等科室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各科室每月应对本科室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二、报告与整改。

1、安全隐患报告:

(1)卫生院的每一位职工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义务。

(2)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委会或责任科室,安委会和责任科室应及时、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2、安全隐患通报与整改:

(1)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告。

(2)安全隐患通告的责任科室应及时整改被通告的安全隐患。

(3)对经常出现或较严重的安全隐患,安委会应对科室负责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罚与奖励:

1、安全隐患被通报,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或科室按20-50元/次予以处罚。

2、安全隐患严重,下发整改通知,未予整改或及时整改:视情节对责任人或科室按50-200元/次予以处罚。

3、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按200-500元/次予以处罚。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主要责任人,责任科室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4、安全教育及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并整改有力,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被处罚的单位负责人,卫生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办公室安全职责。

2、组织、检查、落实本单位值班、值宿管理制度;

3、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4、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5、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7、协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重要内容;

9、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主管副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1、参与本卫生院安全管理的决策和各个时期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的督促、检查及落实,及时向院长提出安全环保方面的建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经常检查职工执行情况,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三及时原则。

4、组织卫生院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卫生院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协调并负责制定本卫生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考核、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组织对卫生院违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第一安全负责人报告。

9、对本卫生院安全生产负有主管领导责任。

院长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院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并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内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安全生产考核目标,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负责检查并督促院安委会对单位内的各科室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重点抓好毒、麻、剧毒药品管理、医(护)技术操作,高压消毒锅,取暖锅炉、用电设施、防火设施、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处理、污水排放、污物处理、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预防、职业病防治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5、定期听取安委会和各科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单位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6、单位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

7、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装备等相关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卫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卫生院委员会下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卫生院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本单位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督促本单位内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专业人员对重点科室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向院委会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对事故隐患处理意见及建议。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各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院委会及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将调查结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向卫生院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其它安全生产活动。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分析、布置、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完成院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财务科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向院长、分管领导和院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到位。

3、负责与卫生院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科室、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科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单位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科室负责人,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月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月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科室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医疗单位。

第三条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应在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医疗单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部位为重要防护对象,应采取相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二)医患纠纷调解室;

(三)监控中心;

(四)收费(挂号)处、财务室;

(六)药库(房)、危险品库房;

(七)其他应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上述第(一)至(五)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第五条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至少应保留15天以上。

监控中心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实施,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三

门卫要选派能胜任的人员担任门卫。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单位内部人员凭证件出入,外来联系工作凭证实出入,陪护、探视病人按医院有关规定出入,物资器材和出院病人自代物品凭有关科室出门条放行,车辆出入要接受门卫查询。

巡逻要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能处理情况的人担任此项工作,维护医院内部的治安和正常工作秩序。

管钱、管物品的部门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有职责,不得使用弱病残和临时工值班。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医技科室也应值班。

1、医疗上的按照医、护部门制定的制度遵守执行。

2、电工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书的方能上岗,按规定和要求作业,而且具备一定的用电防火知识。配电房系要害部门,应按规定安装安全防范设备和定期对设备的维修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3、锅炉操作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证书的方能上岗位,制定操作制度和职责,按规定和要求对锅炉进行检修,清垢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4、要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开车。

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四

“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医疗在现代医疗成本的比重在不断增加,医疗安全问题,作为科室医科工作的重中之中的大事来抓。牢固树立全科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将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个人,做到安全问题经常抓,节假日重点抓,全科人员的安全意思不断提高。为了保证医院及科室内正常工作的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病理安全医疗工作规定细则。

一、病理科安全负责人职责

病理科主任为病理科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我科的职工所属岗位的安全负责,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医院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本科室的安全。其责任人委托我科室的个人具体分管我科各工作区的安全责任为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责任内容

1.科室防范部位,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由科主任委托个人分管(见病理科安全岗位责任书),做到防火、防盗、下班后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室内的仪器设备及安全工作。

2.配合医院保卫处组织的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防火宣传演练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保卫处,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3.设备仪器使用安全到人,易燃易爆物品由专屋、专人负责,尤其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好本科的预备的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确保我科不发生火灾,火险。

4.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贵重物品放入保险柜,由于专人保管使用。确保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如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积极提供线索、保护现场,查破案件。

5.教育职工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个人外出注意自身保护。

6.发生火险,及时报告消防中心,及时扑救,组织疏散。事后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找原因。

7.与病理科所有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8.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将安全责任分解到人。

9.每日安全责任人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10.制定病理科责任及安全预案。

三、科室定期对各环节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及不足之处及时整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医疗机构的运行管理机制也在发生深刻的变革。随着医疗体制改革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升级、患者流动量增大和贵重仪器设备、药品增加等问题的出现,给广大医院保卫工作者带来诸多挑战。

强化医学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由于医院的.对外公开性,看病治疗的患者、家属随身携带的财物,医院所使用的大量贵重仪器设备、药品及收取的大量现金,常常成为一些混迹医院的不法分子垂涎窥视的作案目标;储存并使用一定数量的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物质,也会威胁医院、患者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医改各阶段的利益调整,如医疗费用的增加、医疗程序的繁杂、服务质量的弱化等,常造成患者及家属的不满情绪,发生纠结成群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毁坏医院设施的恶劣事件,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加上药品贩子、吸毒人员、地痞无赖的时常骚扰,“医闹”、“医托”一族的胡搅蛮缠,弃婴、弃尸、欠费等现象日趋严重,使强化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迫在眉睫。

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强化管理的建议

1、领导重视,层层负责医院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身的参治意识,切实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医院行政管理重要议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才能把安全保卫工作抓紧抓好。医院治安不稳定,不仅影响患者求医的信心,关系医院的社会经济效益,更直接影响医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在确保医院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视的前提下,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通过层层负责、逐级检查、认真考核等方式,督促各部门把安全保卫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才能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根本保证。

2、以法为据,健全制度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医院安全保卫干部必须认真研读并合理运用公安部、卫生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把握好当前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大方向的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紧密协作。通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将职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各责任人的身上,并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医院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才能使保卫部门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做到组织有力,应对有效。

3、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医院保卫干部要在平凡的工作中获得人们的尊重和支持,就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政治思想上,要经常学习、认真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坚决打击违法分子;在提高自身素质方面,要熟练地掌握防火、治安、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现代化办公技能、技术防范技能。保卫干部还应定期组织队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保安知识考核,通过外派进修、内请专家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以“传、帮、带”的形式,努力锻造一支技术高超、政治过硬的保卫队伍,为医院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的保卫服务。

4、加大经费投入,搞好安全教育医院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员环境的日趋复杂,物防、技防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软硬件保卫设施的改造刻不容缓。只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在加强常规防范的基础上,合理安装摄像头、红外线报警器、监听器等先进设备,建立完善的技术防盗系统。这样不仅能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医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充分利用职工大会、院周会、科务会等定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消防知识;有的放矢地组织广大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医护人员对违法犯罪现象的应对能力,使他们在处理医疗纠纷等问题上游刃有余。

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五

第一条:中心安全保卫工作是中心内部安全的重要保障,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内部治安和工作秩序,杜绝灾害事故发生,保障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心安全保卫工作,在主任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治安职责人为主要力量,各科室配合的安全保卫职责制。

第三条:中心各科室要遵守执行本规定,加强职责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切实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各科室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中心各项安全制度,共同维护中心的安全。

第二章:中心办公区出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进入中心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中心的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五条:严格入门手续,除中心工作人员外,其余来中心办事的人员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经保安人员查验后办理登记入门。

第六条:会见中心内工作人员,均应向保安人员说明被会人员单位、姓名、原因,并出具本人有效证件,经保安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上访人员必须到信访接待室反映情景,由信访工作人员转报有关意见、问题和要求,不得强行进入办公区,更不得无理取闹,扰乱中心办公秩序。

第八条:严禁小贩进入办公区从事各种销售活动,收购废旧物品。

第九条:遵守“四品”管理规定,严禁将危禁物品带入办公区,对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职责。

第十条:安全保卫人员要时刻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执勤区域的各种情景,正确处理和解决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发现紧急情景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高度负责,不得嘻笑打闹,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谈,不得看书报杂志,不得做有碍执勤的事。

第十三条:时刻坚持良好的姿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必须按规定着装,不得袖手、抄手、背手。

第十四条:坚持来客登记制度,严格入门手续,严把入门第一关,杜绝一切无关人员或其他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

第十五条:礼貌服务,礼貌待人,对来访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说服教育,正确引导,指引到信访接待室反映情景,禁止采取过激行为,防止矛盾扩大。

第十六条:对到中心办公区找人的人员,应先电话联系,在征得被会人员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入门。

第十七条:加强对办公区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在门前逗留,对一些寻衅闹事者要及时制止,无理取闹的立即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加强对进出物品的检查,搞好“四品查验”,禁止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和各种危禁物品带入中心。

第十九条:坚持安全巡逻检查,上班时间每半天不得少于两次,巡逻时必须认真全面,不留死角,防止走过场。

第二十条:执勤人员在接班前和执勤期间严禁酗酒,夜间执勤严禁睡觉。

第二十一条:因执勤人员工作不负职责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职工进取主动做好本科室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综合科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必须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配齐配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坚持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各种消防器材只供灭火使用,各科室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各:科室要把检查安全用电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发现有不安全的苗头要及时解决,禁止使用电炉和超负荷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档案室、机房、文印室、配电室等的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安全情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使用取暖器要注意用电安全,尤其要检查周围易燃物品的安全存放情景。

第二十八条:办公区内如发生火灾,要迅速向消防机构报警,并进取主动组织现有力量进行扑救。

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六

一、要确保房屋、场地、门窗、床铺、桌椅、围栏、大小型运动器械等各种设施的绝对安全,随时检查,发现损坏立即修理。

二、电源插销要安在高处,暖水瓶、水壶、饭桶、火柴、刀剪等危险物品要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暖气要有防护设施。

三、药品要有专人保管,内服药及外用药要分开存放。用药前要仔细核对姓名、药物及剂量,防止发生药物中毒,用药误差,过敏等事故。

四、不买不做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吃隔日剩饭菜,吃带核、带刺食品要先去掉核刺。

五、严格执行晨检制度。严禁儿童把小刀、玻璃球、硬币、药物、炒豆、瓜子等带入园内,以防发生意外。

六、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工作,在儿童就餐、睡眠、团体外出时要集中精力护理儿童,严禁擅离职守。儿童离园时不交给不认识的人接走,防止发生意外或因食物误吸或盖被扣住口鼻引起的窒息,防止溺水、丢失儿童等事故。

七、综治干部负责节假日安全工作、周末安全检查工作。

八、园内出现安全事故后,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要追究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及职责大小给予不一样的处分。

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公司办公秩序,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公司领导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公司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公司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八

医院是面向社会开放的窗口,随着医疗制度和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医院的治安工作被各级政府的管理部门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广大人民群众及全社会对卫生系统,尤其是医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成平安和-谐社会,强化社会应急机制,保障社会稳定,保护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新形势下,显得十分重要。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特点

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公众聚集场所,有价值不菲的固定资产,有数量较多的毒麻药品,有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有素质高低不一的流动人员,是治安案件易发场所。由于全年实施24小时全天候医疗服务,面临的治安形势相当严峻,结合平时的工作实际,将我院当前的治安工作现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面向社会的开放性

医院是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是特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对象上,不论性别、年龄、地位的不同,都可以到医院来诊断治疗;在时间上,全年进行24小时全天候医疗服务;在地域上,医院周围居民多,小商小贩多,进出通道多,给医院的治安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正可谓是“关不了的门,数不清的人”,乘隙拎包、车内物品被窃,诈骗财物等治安案件极易发生。据某市公安机关资料显示:本市某医院,2015年的8—9月份,仅盗窃、诈骗、抢劫、斗殴等案件就发生30多起,全是外来人员作案,可见外来人员在医院作案之多、人员之众、损失之大。

各类治安的复杂性

医院财务日收入量大,且现金集中;贵重设备、精密仪器多,贵重物资散布医院各处;就医群众随身都带有钱财,又常常心情焦急而疏于防范,易发生被盗、被抢或被骗。医院,是近年来不法分子频频侵害的重要目标。据了解,2015年某市中医院保卫部门,仅九月份在院内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近20名,配合公安机关破获盗窃、骗抢等案件数3起,挽回经济损失数万元,捍卫了集体和群众利益;另据报道:北京某医院2015年4月2日遭抢,被抢劫现金高达40多万元。2011年全年,我院保卫科接报并协助处置的各种医患矛盾和纠纷就高达30多起。

危险物品使用的广泛性

医院储存、使用的毒麻药品、放射源、化学制剂等以及氧舱、氧气瓶、锅炉以及压力消毒设施等高压特种设备,一旦操作不当或管理不严,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医院因工作的特殊需要,使用大量的麻醉、医用酒精、氧气等,往往也成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和违法犯罪的根源。

重点部位安全的特殊性

医院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服务形式:昼夜开放,24小时应诊。出入医院的人员众多极其复杂,人员流量大、流动性强,火种管理困难;院内随处吸烟,病房擅自使用电器,易引发危险的现象比比皆是;医院运转过程中,由于供电、供氧等需要,内部拥有配电房、中心供氧等重要要害部位,这些部位易发生火灾、爆炸和人为破坏事故。对医院来说这些部位就好比一个人的心脏,一旦发生问题,将影响整个医院的正常运转,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新形势下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医闹”呈现凸现状态

“医闹”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医院治安新难题,是借医疗纠纷而在医院聚众闹-事、敲诈医院、谋取私利的有组织的犯罪,多采取“打、砸、抢”和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出钱,行为异常猖獗。“医闹”严重破坏了医疗秩序,殃及了就医群众的利益,已经成为危害医院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据报道:深圳某医院的工作人员都戴着头盔上班了。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的调查显示,近3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起以上,多位医师被打伤,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医闹”严重影响了医院和医院内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医疗技术人员诊治疾病缩手缩脚,影响疾病治疗,这将会严重阻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后勤社会化改革带来新的治安问题

医院的后勤社会化改革还刚刚起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医院的后勤服务中心因人手减少而难以完成正常的工作,将有可能以招标的方式引进专门机构来完成医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如洗涤、建筑、保洁、保安、绿化、餐饮、物业等公司在医院大量出现。从人员素质和技能分析,原有人员,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并接受过正规的技术培训,而外地劳动力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会影响医院后勤工作的质量。本市某医院,2015年的9—10月份,仅盗窃、诈骗、抢劫、斗殴等案件就发生20多起,医院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0余名,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数8起,挽回经济损失12余万元。

低收入病人增多与医院发展的矛盾

根据医院今后发展的趋势,就诊病人将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逐步向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进行分流,以政府为指导价的公立医院将吸纳中等经济收入以下的人群。多数外地人因无医疗保险,一旦生病住院,缺乏住院费用便产生了矛盾。有的病愈后无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赖在医院不肯出院;有的则在医护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逃离医院;更有甚者,因付不起医疗费扬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并以威胁的手段要挟医护人员,以达到逃避支付医药费的目的。医院要发展、要生存,要参与市场的竞争,少不了经济的支掌,长此以往,医院的发展将受到阻碍。据上海一家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统计,2015年保卫部门收治处理19名被遗弃的儿童和婴儿,2011年共收治15名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其中70%是危重病儿,为此医院将为遗弃的儿童和婴儿支付昂贵的费用治病。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发展对策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公共聚集场所,也是一个极其复杂、不易于治安管理的场所。针对以上现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一切院内活动人员。(3)多样性。医院应根据自身情况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如利用周会、院报、网站、宣传栏、电子屏等形式对职工群众开展多层次、广角度的安全宣传,不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4)生动性。宣传方式方法要深入浅出、因人因事、讲究宣传效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新形势下,医院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治安防范纳入医院安全管理工作中,努力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治安防范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医院安全防范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人防是保障,物防是基础,技防是补充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在人防方面,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和加强保安队伍,重点部位控制进出人员,车辆依照规定检查、登记,同时加强巡逻检查。在物防方面,修建、加高围墙,安装照明设备;重要部位加固门窗出入口,设置三铁(铁门、铁窗、铁护栏);对存放重要、危险、易燃、易爆的物品或药品的地方必须备有保险柜,集中保管或专人看护。在技防方面,重要部位安装报警设备、电子门锁,人流量大和重要地方安装监控装置等。近几年,我院投入数万元在院内治安重点部位、重点科室,安装了红外监视及摄像系统,不断扩大和延伸监控实施覆盖面。

严格执行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范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保卫的基础,管理是做好安全保卫的保证,抓安全工作要坚持管理和制度同时抓,缺一不可,而且要不断完善,持之以恒。医院安全保卫干部必须认真研读并合理运用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协作。通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将职责落实到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身上,并督查制度的落实情况给与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并制定科学、周密的医院安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不断完善,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建立交接-班制度和值班制度,达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采取经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开展安全检查,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和科室,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2011年我院共下发各类安全整改通知书10多份。妥善处理纠纷事件。医疗纠纷发生后不论医院是否有错,都应积极处理,查清事实,安抚患者,使对公众的不良影响降至最小。

一是要快速反应,积极处理。当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应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医疗措施,以控制不良医疗事件的继续和扩大、蔓延。其次要迅速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通报不良医疗事件发生的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是要深入调查,弄清事实。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应从中立的角度出发,深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现场,向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其他在场目击者了解纠纷发生的整个过程,判定纠纷的性质和程度,明确纠纷的责任所在,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事实依据。

三是要自我检讨,安抚患者。在了解不良医疗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后,医院方面如果有错,应主动承担责任,依照法规给予患者或其家属精神安慰和适当的经济赔偿;对于不属于医院方面责任的不良医疗事件,医院要实事求是地向患者或其家属解释清楚,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谅解;对于患者或其家属的无理要求,医院要严词拒绝,以免使他们认为有可乘之机。

新的形势下,随着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日益深化,医院的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一个稳定、安全、和-谐的良好环境,只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医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保持良好医疗秩序,才能维护医院稳定,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针对医院当前面临的形势特点,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杜绝漏洞,消除隐患,尽一切力量确保医院内部的一方平安,创建平安和-谐医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医疗机构的运行管理机制也在发生深刻的变革。随着医疗体制改革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升级、患者流动量增大和贵重仪器设备、药品增加等问题的出现,给广大医院保卫工作者带来诸多挑战。

强化医学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由于医院的对外公开性,看病治疗的患者、家属随身携带的财物,医院所使用的大量贵重仪器设备、药品及收取的大量现金,常常成为一些混迹医院的不法分子垂涎窥视的作案目标;储存并使用一定数量的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物质,也会威胁医院、患者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医改各阶段的利益调整,如医疗费用的增加、医疗程序的繁杂、服务质量的弱化等,常造成患者及家属的不满情绪,发生纠结成群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毁坏医院设施的恶劣事件,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加上药品贩子、吸毒人员、地痞无赖的时常骚扰,“医闹”、“医托”一族的胡搅蛮缠,弃婴、弃尸、欠费等现象日趋严重,使强化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迫在眉睫。

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强化管理的建议

1、领导重视,层层负责医院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身的参治意识,切实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医院行政管理重要议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才能把安全保卫工作抓紧抓好。医院治安不稳定,不仅影响患者求医的信心,关系医院的社会经济效益,更直接影响医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在确保医院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视的前提下,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通过层层负责、逐级检查、认真考核等方式,督促各部门把安全保卫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才能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根本保证。

2、以法为据,健全制度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医院安全保卫干部必须认真研读并合理运用公安部、卫生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把握好当前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大方向的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紧密协作。通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将职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各责任人的身上,并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医院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才能使保卫部门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做到组织有力,应对有效。

3、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医院保卫干部要在平凡的工作中获得人们的尊重和支持,就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政治思想上,要经常学习、认真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坚决打击违法分子;在提高自身素质方面,要熟练地掌握防火、治安、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现代化办公技能、技术防范技能。保卫干部还应定期组织队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保安知识考核,通过外派进修、内请专家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以“传、帮、带”的形式,努力锻造一支技术高超、政治过硬的保卫队伍,为医院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的保卫服务。

4、加大经费投入,搞好安全教育医院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员环境的日趋复杂,物防、技防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软硬件保卫设施的改造刻不容缓。只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在加强常规防范的基础上,合理安装摄像头、红外线报警器、监听器等先进设备,建立完善的技术防盗系统。这样不仅能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医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充分利用职工大会、院周会、科务会等定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消防知识;有的放矢地组织广大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医护人员对违法犯罪现象的应对能力,使他们在处理医疗纠纷等问题上游刃有余。

医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00〕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七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含××、××市联社)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四)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查岗制度。

第八条县级联社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四)负责对保卫部门人员的管理,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解决保卫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个别员工的反常表现,做到早发现、导教育、平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

第十条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是所属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省联社及各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四)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二、××、××市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四)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搞好防系演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三、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合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储蓄所等)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n04)(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按风险等级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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