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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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一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社会评议对象为机关各科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
一
)
组织领导情况。政务信息公开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各科室工作是否落实。
(
二
)
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
三
)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
四
)
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
五
)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本局是否在网站设立信息公告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本局网站登载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在外事侨务局门户网站上向全市公布。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二
附件1: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督促本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市民政局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本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
七、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描述清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本局工作人员查询。
九、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三
为落实我局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适用于相关股室和具体工作人员。
(一)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局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和挂点联系工商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职能股(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科室初审后,报局办公室和法制科复审后,经领导审核公开。
4、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公开内容初审关。
5、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审议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
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4、本局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政府信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
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五)备案制度。
1、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
2、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
3、各职能股(室)信息员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
(六)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工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所和各职能股(室)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
4、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8886160,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考核制度。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述职;
3、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四
科室(单位)应在公文发文稿纸中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条。
除公文以外的其他类政府信息(机构信息、行政执法事项、办事服务事项、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目标、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民生信息、社会管理、人事信息、其他信息),信息制作产生科室(单位)应提出该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填写保密审查单报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三条。
确定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须于信息产生、制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根据信息内容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其中应将政务网站作为首要公开平台,并配合公开栏、电视、报纸、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及时批转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六条。
科室(单位)收到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必须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结合科室(单位)的反馈的办理意见,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回复告知书。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信息产生科室(单位)在做好保密审查的前提下,选择最佳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科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或答复申请人的;3、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政府信息;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五
为切实做好本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一)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拨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政务股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六
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工作。
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
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
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发布情况。
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情况: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程序、时限规定公开发布情况。
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具体指标和办法以当年印发的考核方案为准。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政府的名义给予通报;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一)本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工作办法和政策;。
(三)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概况、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四)本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本局制作的信息需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及其他科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报告;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制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各科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各科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在办文笺上的“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中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否则局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章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科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注明“主动公开”的,即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该类文稿制作完成后由文印室统一提供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报送市档案局和市图书馆。
第十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失效,制作该信息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报局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局办公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依法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时需填写《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现场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统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向申请人出具《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申请人填写的《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第二十条通过电报、传真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局行政审批办统一分类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收到局行政审批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填写《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局行政审批办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需报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发改委、财政局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根据本办法受理;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局办公室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各科室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上信息公开情况和本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局办公室。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科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澄清。
第二十九条各科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本局各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八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党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2、不得通过与镇直属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各村、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
第一条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八条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安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各自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区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为起报单位。乡镇(街道)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工作日前。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区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和庆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第四条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村、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职能站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六条各职能站所、村、社区在编制本机关的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的。
第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主要领导负责,各村(居)委会、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受理对本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镇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结合公开实际随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不断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镇内有关规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长治市郊区物价局的政府信息,提高郊区物价工作的透明度,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受理程序。
2、局纪检组对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应征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后,向局务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局党组批准后,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3、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转办单位和投诉人。
第五条处理办法。
1、对工作人员一年内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调离现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科室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由科室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九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
3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
〕
5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镇、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办发〔。
〕
36。
号文件规定,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将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的原则,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
(四)采取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本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区级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长寿日报》、长寿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区人民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属于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在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镇、街道办事处也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各单位要积极回应,妥善处理,确保群众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办理。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按程序呈有关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填写《长寿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审批表》
并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意见。
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审批表呈有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各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三)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四)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五)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信息公开查阅点中公开的内容、现场查看、查看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标准:
(一)优秀:积极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社会评议好。
(二)良好: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比较及时、全面,社会评议较好。
(三)合格: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没有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第九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部门,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十一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第六条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监察组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意见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十二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职能站所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区各职能站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十三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各级监察机关或者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主要为本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及《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本其部门已在政府信息网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及电子信箱。
第七条。
本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四)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我局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在。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机构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以及《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保密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念篇十四
第一条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条社会评议对象包括镇党委、政府及镇直各部门。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第六条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要按照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村干部及群众中产生,由镇纪委选聘和培训。
第八条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九条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测评;配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1年8月19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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