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精选1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23:18:05 |
  • ZTFB |
  • 8页

艺术是人类精神活动的高级形式,是表达情感与思想的媒介。总结的语言要简练有力,避免使用太多废话和空洞的词句。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了一些经典总结的选集,希望能够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一

一是授权的法定性,是指定密责任人不能任意确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本机关、单位的法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其次,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最后,定密责任人的指定不是任意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书面授权,经过专业培训。

二是享有派生定密权。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只能依照保密范围定密,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应作为不明确事项按照程序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定密,也就是说定密责任人对不明确事项没有定密权。所以,我国的定密责任人享有的定密权属于派生定密权。

三是职权法定原则。定密责任人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制的,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定密权,其基本职责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即职责范围包括国家秘密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如果进行具体分解的话,是指在国家秘密的确定阶段,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范围规定的范围内,先要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然后根据工作需要限定该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及保密期限,最后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在国家秘密的变更阶段,从内容上讲,国家秘密的变更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国家秘密的变更实质上是适应工作需要所作的一种特殊规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自由裁量。在国家秘密的解除阶段,即通常所说的解密阶段。解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到期自行解密,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国家秘密进行审核,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要及时延长,否则就视为该国家秘密到期解密。另一种是保密期限未满,如保密范围调整后不再是国家秘密的,或者是客观形势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密的,需要定密责任人作出利益评估,判断是否可以解密。

定密责任人在保密工作中处于源头的位置,不但关系着定密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还直接关系着保密工作的成败,因此对定密责任人的素质和资格应该有很高的要求。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应与其业务素质成正比,这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分配的原则。定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系统的定密知识,在缺乏专业培训的情况下,由于业务素质上的差别,不同的人对保密范围的理解会有很大差别,加之对错定行为约束不足,造成随意定密几乎不可避免。因此,有必要建立定密责任人资格制度;定密责任人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取不同的定密资格,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权。

定密资格可分为一般定密资格和特殊定密资格,一般定密资格可分为三级,分别对应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的定密权。高级资格可确定同级或低级密级,低级资格不得确定高密级。具备特殊定密资格,有密级鉴定权及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权。密级鉴定对专业知识要求更为严格,如刑事案件的密级鉴定结果必须经得起法庭质证;不明确事项是保密范围未作出规定,又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对其确定必须对有关立法意图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特殊定密资格是最高级别的定密资格,对任何级别的密级都有定密权。机关单位应根据保密范围和定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可能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进行判断,结合工作实际,配备能满足定密工作需要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定密责任人。第一,定密责任人要在政治上绝对可靠,要能够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第二,定密责任人要精通本单位的专业工作,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要有权威,要能够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并确定密级;第三,定密责任人要具有丰富的保密业务知识和保密管理经验;第四,定密责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要能经得起诱惑与考验;第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定密责任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专业知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

总的来说,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目前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还有一些制度性的东西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权力和责任、管理培训等都需要作出规定。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二

一、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要明了它的构造,性能及用途,熟悉它的操作,驾驶和技术保养。

二、不允许酒后驾驶和操作,不允许无证驾驶和操作,不允许串岗驾驶和操作。

三、工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不允许在操作室内放置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烟火的地方,不允许吸烟。

四、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机械交给非指定人员驾驶。

五、机械设备应由机组或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明确责任制,做到爱护机械设备,合理使用,正确操作,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六、机械人员在工作前应按规定对各部件加注润滑剂,机械在工作时禁止维修,保养,润滑,紧固,工作时如发现不正常应先停车后检查。

七、机械设备不得带病或超负荷作业,如发现有异常及温度过高应及时停车检查。

八、用内燃及蒸汽作动力的机械,在冬季,每日工作完毕或长期停用时,应放尽机体内和其它规定部位的存水,柴油内燃机,如须明火烤油底壳预热时,必须有专人看管,汽油内燃机,则严禁明火加温,以防火灾。

九、机械的转动部位应加装防护罩,女工应戴工作帽,长发不得外落,操作人员和配合人员必须使用合乎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具和用品。

十、凡新的机械设备和经过大修,改造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须按照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以防机械设备早期损坏。

十一、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和驾驶室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灯具要安全好用。

十二、工作完毕后,必须按每班保养规定进行保养,将机械停靠后方可离开。

十三、重型机械和特种车辆行走或拖运时,应事先了解道路及桥涵的承载能力,方可通过以免发生事故。

十四、机械设备的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和配套机械的一般和具体规定及制造厂的使用说明。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三

要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工伤事故,不仅机械设备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当然,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因其种类不同而内容各异,但其基本安全守则为:

1、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该穿戴的必须穿戴,不该穿戴的就一定不要穿戴。例如机械加工时要求女工戴护帽,如果不戴就可能将头发绞进去。同时要求不得戴手套,如果戴了,机械的旋转部分就可能将手套绞进去,将手绞伤。

2、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而且要空车运转一下,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3、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也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紧固的物件看看是否由于振动而松动,以便重新紧固。

4、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机械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绝不能将其拆掉不使用。

6、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

7、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如必须进行时,则应首先关停机械设备。

8、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时无人处置。

9、工作结束后,应关闭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四

一、医疗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不熟悉仪器性能和没有掌握操作规程者不得开机。

二、建立使用登记本(卡),对开机情况、使用情况、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

三、价值5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无关人员不能上机。大型仪器设备须取得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方能进行操作。

四、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包括科室设备台账、各台设备的配件附件管理、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五、操作人员在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应该离开工作岗位,如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停止使用;同时挂上“故障”标记牌,以防他人误用。检修由技术人员负责,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检修;设备须在故障排除以后方能继续使用。

六、操作使用人员应做好日常的使用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使用完毕后,应将各种附件妥善放置,不能遗失。

七、使用人员在下班前应按规定顺序关机,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需连续工作的设备,应做好交接班工作。

八、大型设备或对临床诊断影响很大的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通知医务部门、临床科室停止开单,以免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九、使用科室与人员要精心爱护设备,不得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人为责任性损坏,要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及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对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理。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五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二)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三)政工人事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四)政工人事部门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单位内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参加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教育培训作为公司安全考核内容之一。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六

第一条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险机制,使定密工作在各级机关、单位得到有效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州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一人,负责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情况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机关、单位是定密工作的主体,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代表本机关、单位独立行使密权,其定密行为对本级机关、单位行政首长负责。

第四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中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审核、密级变动等定密行为最终结果的权威性,得到本级机关单位的行政首长的认可。

(一)具有较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意识,热爱保密工作:

(二)熟悉并能运用基本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且具备一定的独立鉴别判断能力。

第六条定密责任人一般由所在机关、单位在承担日常保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或保密兼职干部、涉密人员中指定,并通过保密工作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定密资格后由所在机关、单位下达定密委托书,正式授予定密权,方可实施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密级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杂熟悉与定密工作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定。

密技能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发布或修订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情况,以便本机关、单位对制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项目标》及时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定密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1、审查和审核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拟办意见是否准确,定密依据对照是否得当,定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直接参与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化管理,做好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和建议解密的工作;。

5、经常检查了解、监督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及时发生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具体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记载备案登记,并按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作好每年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关情况的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

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

1、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且在有关《保密范围》中未作规定,但却被确定和标明为国家秘密事项的;。

3、属于国家秘密,但所确定的密级不符合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密级偏高或偏低的;。

4、所确定的保密期限不适当,或者能够确定和标明保密期限而未作确定和标明的;。

5、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或者标志位置不正确;。

6、因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应当变更密级或者解密而没有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

7、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过宽或者过窄,不利于保密或者不利于工作的;。

8、定密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定密资格自然终止。各机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重新指定定密责任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应当熟悉《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中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熟悉掌握和运用《保密范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等工具性保密规章。

第十二条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对制作完成的信息载体。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查对本机关、单位制作完成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项目录》,核准落实;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应先行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并及时送定密责任人审核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职责:

2、确定国家秘密密级时,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3、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规范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4、对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作出限定;。

5、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6、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及时予以解密;。

8、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定、漏定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不符合依法定密的行为,不断提高定密工作的质量。

9、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定密工作在各方的配合下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县(市)保密工作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职责:

3、制作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名册,建立保密工作部门与定密责任人之间的联系,落实对定密责任人的管理。

5、对有关单位申报的“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及时进行审定、批复或履行上报批复手续。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被撤并单位未了的定密工作;。

8、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做好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州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七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落实枞安全(201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及责任目标。

2、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主要安全排查岗位:

(1)危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汪小朋、汪艮富

(2)食物、饮用水安全排查责任人:张勇敢、吴润月

(3)用电、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王志华、黄学佳

(4)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杨芳志、张勇敢、值周教师。

3、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4、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5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必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总务、安全办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及落实整改要求。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8、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学校。

为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防与排查:

1、岗位安全责任:

单位主要领导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每一位教职员工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工作的.安全,保证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安全。

2、安全大检查:

定期(开学前,放假后,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大检查;每月应对本校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3、每日巡查:

值日教师每天应对校园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到相关处室或班主任,按相关制度存档备案。必要时应予以通报,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报告与整改

1、安全隐患报告:

(1)学校的每一位成员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义务。

(2)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应

及时、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2、安全隐患通报与整改:

(1)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告。

(2)安全隐患通告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被通告的安全隐患。

(3)对经常出现或较严重的安全隐患,责任处室应对班级负责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八

【内容摘要】定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保密工作的一个难点,已成为制约保密工作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着保密管理的开展和保密工作的发展。定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导致定密存在问题的原因也十分复杂。从目前定密工作实际来看,其中定密责任人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为了更好的明确定密责任,提高定密的规范和准确性,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新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它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作好定密工作的重要保证,是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为破解难题找到了一把钥匙。

1引言。

定密,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定密权,依照法定程序将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过程。定密是保密的前提和基础,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定密工作是贯彻实施《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密工作管理体系结构中的首要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只有认真地把属国家秘密的每一具体事项及其密级,及时准确地依法确定下来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不定密,会混淆密与非密的界线,分不清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是非国家秘密,更谈不上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既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会不同程度地妨碍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搞好定密工作至关重要。

近年来,结合具体问题,在吸收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新保密法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关于定密由专人负责的制度,对于实现科学定密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提升保守国家秘密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意味着我国定密工作正在进入一种新的组织管理模式。

2具体分析。

(一)授权的法定性。是指定密责任人不能任意确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关、单位的法人是天然的定密责任人;其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最后,定密责任人的指定不是任意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书面授权,经过专业培训。

(二)享有派生定密权。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只能依照保密范围定密,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应作为不明确事项按照程序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定密,也就是说定密责任人对不明确事项没有定密权。所以,我国的定密责任人享有的定密权属于派生定密权。

(三)职权法定原则。定密责任人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制的,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定密权,其基本职责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即职责范围包括国家秘密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如果进行具体分解的话,是指在国家秘密的确定阶段,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范围规定的范围内,先要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然后根据工作需要限定该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及保密期限,最后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在国家秘密的变更阶段,从内容上讲,国家秘密的变更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国家秘密的变更实质上是适应工作需要所作的一种特殊规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自由裁量。在国家秘密的解除阶段,即通常所说的解密阶段。解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到期自行解密,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国家秘密进行审核,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要及时延长,否则就视为该国家秘密到期解密。另一种是保密期限未满,如,保密范围调整后不再是国家秘密的,或者是客观形势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密的,需要定密责任人作出利益评估,判断是否可以解密。

二、在定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实践中,对定密责任人的理解还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对定密责任人的资格条件认识不同。在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上,有的强调政治、业务、保密等方面的素质,有的还要求定密责任人必须具备一定行政级别,也有的要求定密责任人必须是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等,不一而足。

(二)定密责任人的确定方式不同。有的认为定密责任人是兼职人员,也有的认为定密责任人应当是专职人员,有的实行定密一人负责制,有的实行定密双人负责制。

(三)定密责任人的职责也有所不同。有的授予定密责任人完全定密权,既可以依据保密范围定密,也可以在保密范围没有规定时,直接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定密,而有的则只授权定密责任人拥有审核权,没有最终确定权。

此外,定密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定密责任人不明确、定密范围偏宽、密级偏高等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严重影响了国家秘密的严肃性,也威胁着真正的国家秘密的安全。具体表现为:

(一)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到个人。现行保密法对由谁来行使国家秘密的确定权,只作了笼统规定,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如,保密法第10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秘密的确定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抽象的国家秘密确定权,即保密范围的制定,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具体的国家秘密确定权,即根据保密范围确定某一具体事项为国家秘密,由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国家机关、单位行使;特殊事项的国家秘密确定权,即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的定密权,由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行使。虽然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但并没有明确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就是定密责任人。把定密权只限定到机关、单位,而不限定到具体人的做法,在业务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人人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容易导致谁都有权定密,但谁都不负责任的情况,无法建立定密责任制度,无法实现对定密行为的有效监督。

(二)定密权责不清。现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重管理、轻定密”的倾向,比如,在保密制度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较为明确、具体,而对作为保密管理基础和前提的定密工作,却规定的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保密法第二章中只规定了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的原则,而对于国家秘密产生的法定程序、定密责任主体职责权限和定密责任等都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确定程序不清,使定密无章可循,容易随意定密;定密主体职责权限不清,无法有效行使定密权,容易出现定密不当;定密责任不清,会使定密人员对定密不负责任,要么定密过宽、过高,要么该定不定。定密责任主体确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的过程,因此,如何规范定密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确保定密准确的一个前提,这就需要定密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定程序、具体的定密人和明确的定密权限责任。

(三)定密者缺乏定密知识与技能,定密能力不强。一是定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通过对一些单位的调研情况来看,有的单位定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程序不了解,甚至有的人还不知道保密范围,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错误的把单位并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事项归类为标密文件,随意定密的现象十分普遍等等,极大的降低了定密的准确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原则和程序等都有相关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但也很少有人真正使用,更有甚者,有人对国家秘密的性质和内涵认识不清,对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如何判断把握不准。二是对定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人员往往秉持“宁可错定三千,不可漏定一个”的原则,对国家秘密的过度保护、乱定密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定多了、定高了没有危害,导致工作中产生的一般工作信息也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增大了国家秘密的保护成本,降低了国家秘密的权威性,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四)未有效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多数人对定密的操作仅限于定密环节,致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责任人跟踪管理,而是按照通常密级确定年限,届时自行解密。出现有人定密,无人解密,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状况。这一状况导致国家秘密事项在某一时间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根本无法确定。使得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即使失去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因没有解密而始终被标明是国家秘密,人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不仅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还妨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合理利用。

因此,鉴于上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结合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特征,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和法定程序,改变人人都可以定密、随意定密的现象,完善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使定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使定密更准确、科学,做到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推动政务公开的发展,又维护国家秘密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3完善措施。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本质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定密责任制,避免了过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责、追究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现象,使定密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严谨;其二是有利于准确掌握本单位各项涉密业务的秘密数量和等级,及时完成密级变更工作,实现定密工作精准、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于实现解密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决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无人管的问题,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为开端、以保密为重点、以解密为终结的整个流程畅通无阻,既能适应信息时代国家秘密数量不断增长的要求,又能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需要。

(一)加强理论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与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定密责任人制度还需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而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就要继续深入开展相关理论、政策研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使这项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规范定密权与定密范围。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定密权是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中的特定人员的专有权力。定密范围是与机关、单位的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被授权人行使职权的范围。当前,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协作,根据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级别、工作性质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程度的不同,研究定密权限和定密范围的原则,并制订出相应的规定条文,再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定,由各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定密制度,内容包括定密工作分工、定密范围、定密级别、保密期限、解密审查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确定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定密责任人在履行职能时,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决断性,只有这样才能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起完全的责任。因此,如何确定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利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这方面的研究,可以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其他部门配合,结合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做出补充说明。

健全定密、解密工作程序。随着电子政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机关工作程序和公文处理流程已经与过去有了本质的不同,延续以前的定密、解密工作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密工作的需要。必须抓紧研究、建立科学的定密机制,使定密、解密工作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达到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防止发生泄密事件的目的。研究应结合公文处理的流程,合理确定公文起草、流转、承办、审批、签发等各个环节的定密规定和责任区分,确定争议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尽快形成标准统一、操作规范、易于推广的新定密、解密工作程序,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应用。

确定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为了使定密责任人能很好的履行定密工作职能,就必须以条令或条例的形式,对定密责任人所应履行的各项职能做出清晰、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组织、秘密确定、解密审查、定密统计、报告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以及工作重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职责,为建立规范的定密工作责任制打下良好基础。

加强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定密责任人作为本单位定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个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标准和履行职责情况,直接关系到该单位的定密工作乃至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监督机制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研究:一方面,发挥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国家各个部委的垂直管理系统,加强对下级机关和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并且充分发挥各级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开展定期联合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等方法,加大对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从而形成监督检查的双保险机制。同时,建立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定密责任人的流动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人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密、解密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定密、解密统计报告制度,对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准确评估定密工作开展情况,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当前,应通过调研,摸索出一套合理有效的统计报告制度,比如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上报数据,并制定相关的报表数据格式,建立定密报告数据库,加强对定密、解密情况的综合分析,从而使上级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掌握定密、解密工作的开展情况。

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及构成。在实际工作中,应明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定密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性质,筹划组合定密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各个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方面的专家,保证定密工作专家组在定密事务上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如果该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量较大、性质敏感或专业性较强,则可以由定密第一责任人指定人员专职负责处理本单位定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推卸责任的现象,还能保证定密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工作标准等不会因个别人员的变动而受到影响,使定密工作能够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定密责任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定密责任人在保密工作中处于源头的位置,不但关系着定密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还直接关系着保密工作的成败,因此对定密责任人的素质应该有很高的要求。第一,定密责任人要在政治上绝对可靠,要能够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第二,定密责任人要精通本单位的专业工作,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要有权威,要能够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并确定密级;第三,定密责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要能经得起诱惑与考验;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定密责任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专业知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

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议借鉴国内某些特殊行业在干部任用时的选拔办法,包括组织鉴定、政治考察、民意测验等方式,按照对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要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决不允许走过场、搞形式、敷衍了事。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应该积极探索,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选拔考察机制,为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定密责任人的培训、考核和任命。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这是定密责任人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专业技能方面的基本保障。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培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涉密级别越高、涉密内容越多,培训级别就越高、考核要求就越严。通过培训,使其能对保密法、保密纪律、定密原则、定密制度等有全面深入的了解,真正成为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做好培训工作,需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订培训细则,管理资格证书发放,对培训经费来源、组织方式、涉密级别、培训周期、考核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和奖惩。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和奖惩制度,对这支队伍能否有效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的岗位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人事部门抓好落实;建立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定密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成绩或出现问题的定密责任人,要做到奖罚分明。

(三)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建议将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责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组织开发定密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中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时可完成电子文件的密级分类和归档,有效推动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技化。可开发定密责任人管理系统,将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培训课时、授权时间、定密数量等录入数据库,以实现对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服务和管理三个角度入手,不断推陈出新,逐步解决定密过程不规范、定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努力做到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和管理到位。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做好规范定密工作,切实落实定密责任,实施科学定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切实做到科学定密,才能实现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和公民知情权的最佳平衡。

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为科学定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总的来说,还存在一些缺陷,还有一些制度性的东西需要进一步明确。必须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一方面,积极配合法制部门做好《保密法》修订的相关工作,努力争取用法律来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要求,明确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具体业务指导,紧紧依靠各地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者,为建立适合国情的定密责任人制度,提供丰富的保密工作实践积累和强有力的理论实践支撑。参考文献: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直单位结对帮扶工作的管理,激励广大包村干部干事创业,推动全县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县直各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帮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包村工作组组长)是直接责任人本着“抽硬人、硬抽人”的原则,重点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担任包村工作组成员。

结对帮扶工作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所包村强班子、理路子、壮经济、办实事、解难题、帮民富、促发展,做到“五摸清”、“五必到”、“五必记”。“五摸清”:摸清村庄基本情况、工作目标、经济运行机制、近期重点工作、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五必到”:村里召开重要会议、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村里发生重大经济活动、进行重大决策、访问困难户必到;“五必记”:《民情日记》对所包村的重要会议、生活生产情况、走访群众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班子成员谈心情况、办实事工作情况必记。每年初镇(街道)与县直帮扶单位签订《责任书》,帮扶单位办实事情况在县内媒体进行公开承诺。

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对结对帮扶工作的'管理和督导,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书记要靠上抓严格落实“周例会、月调度、季通报、半年初评(现场观摩)和年终总评”制度结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到所包村2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要在所包村联系1户困难党员和群众帮扶工作组成员要按时参加镇(街道)工作例会,每周至少到村1次,农忙时节、村里有重大活动时,要坚持住村,同吃、同住、同劳动,每年至少走访驻村户数三分之二以上,察民情、听民声、送温暖、解民难、办实事村级要依靠不依赖、强化对上争取干事业的意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造血功能县下派办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抽查,每季度通过编印《简报》通报情况。

考核指标按照《平阴县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细则》,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单位自查、镇(街道)半年初评、县年终总评”的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与县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与评先树优挂钩、与激励奖惩机制挂钩注重营造浓厚的结对帮扶工作氛围,各镇(街道)每年在泉城党建网、《济南日报》、《大众日报》、《农村大众》、济南电视台等市级及市级以上媒体发稿2篇(条)以上;帮扶工作组每年在平阴党建网、平阴电视台、《新平阴报》、平阴新闻网等县级及县级以上媒体发稿2篇(条)以上考勤情况和宣传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下派包村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五不准”规定:不准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驻村的各种吃请,不准在所驻村购买廉价物品和土特产,不准收受所驻村发放的各种补贴、礼品,不准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

(一)负责修改完善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工艺不合理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艺管理部门修改。

(二)在审查或执行工艺文件时,发现使用的.有毒材辅料可以用无毒或低毒材辅料替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修改工艺文件。

(三)负责监督检查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发现有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

(四)负责收集一线工人对改善工艺、改善操作、改善现场、改善设备、改善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汇总上报部门领导或有关部门。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一

医院的法人代表,是医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医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医院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领导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消防安全委托责任人职责

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医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受院长委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组织、实施协调院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二、审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决算及工作计划等。

三、协调、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听取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汇报,领导和指导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院长)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保卫处全面负责医院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 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拟订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及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五、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组织管理医院的义务消-防-队。做好义务消-防-队员的学习、训练和应急演练培训工作。

七、结合医院特点,定期、不定期组织展开全院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制定医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演练。

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一、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其性能。

三、做好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制的落实。

五、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发放、登记、检查督促防火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更换。

六、组织医院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学习,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灭火演练。

七、每年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并组织好各科室(部门)主管消防人员学习。

八、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各科室(部门)消防责任人职责

一、学习和掌握消防法规及消防常识,组织制定本科室的防火制度、拟定工作职责,建立消防档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灭火演练。

二、组织科室(部门)的防火演练工作,对本科室人员、病人及家属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引导。

三、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好维护、保养、检查,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率。

四、进行科室(部门)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落实防火责任制。

五、发生初起火灾时,迅速组织好病人、家属等应急逃生、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一旦医院区域内发生火灾,每个员工都有义务、有责任立即投入火灾现场。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本部门工作区域及整个院区的防火、灭火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种训练和内部举行的消防演练活动,维护和保养好本部门内配置的消防器材,认真贯彻执行医院各项防火制度。

四、认真学习消防知识,了解院区内消防设施的基本功能、位置,熟悉灭火器的摆放地点及使用方法,手报报警器的报警方法,消防通道位置及疏散方法,破门救人方法,消火栓的使用方法。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保卫处,爱护各种消防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

六、灭火过程中一切服从命令,听从统一指挥,确保个人安全。

七、主动配合保卫处共同做好消防工作,接受防火委员会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作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 年5 月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二

《保密法》颁布后,增设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权限制度,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树立了解密服务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新理念。本文是定密责任人的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难题,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基础。

当前定密工作存在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确定权,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在业务工作中,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到个人,在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便难以落实。浙江省保密局在对某市62个单位定密情况的抽样调查中发现,从公文起草到发文,由承办人定密的占24.2%,由处室负责人定密的占51.6%,由单位专兼职保密干部定密的占17.7%,由分管领导定密的占6.5%。人人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

二是定密知识与技能缺乏。浙江省保密局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单位涉密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20xx年,浙江省保密局对某市进行定密工作专项调研时,抽样调查了21o名机关干部,发现73%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项范围”、“密级鉴定”和“法定程序”等相关知识。同一年的保密大检查发现,浙江省部分机关、单位的标密文件,经鉴定多数仅为内部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是定密制度难以落实。目前在定密程序、定密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如有的单位将领导一般性讲话文稿、工作信息简报等非密事项全部定密;有的单位由于定密环节多,程序衔接难,定密工作普遍存在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现象。

四是保密事项范围亟需更新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及时适应形势和工作的变化,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要细化、具体、操作性强。目前,有些单位和部门的保密事项范围比较陈旧,相对笼统和宽泛,有些甚至容易引起分歧,已不能有效地指导工作。

五是定密机制建设未有效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多数涉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的管理仅限于定密环节,致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跟踪管理,这一状况导致国家秘密事项在某一时间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根本无法确定。长期以来,机关单位对某些本可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不注意标注期限,更不设定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人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妨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合理利用。

应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保密工作是靠人来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显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质量,实现准确定密,必须管好定密责任人,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确定定密责任人。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谁能定密”和“怎么定密”两大问题。新保密法相关条文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确定后,由该责任人组织实施定密工作,解决“怎么定密”的问题。按照新保密法的要求,定密责任人要在承办人提出拟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审核批准。

建立规范化的定密程序。要做好定密工作,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定密程序,包括拟定、审核批准、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要细化各个环节的职责。承办人有提出拟定意见的责任,定密责任人承担审核批准的责任,当需要变更、解除时,机关、单位要提出变更、解除的依据和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保密法的要求,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当出现不明确事项时,这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给予书面答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检验定密质量,要建立定密工作的反馈机制。通过保密工作检查、定密工作年审等渠道,及时发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错定、漏定、高定、低定等错误行为。机关、单位尤其要重视反馈保密事项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定期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不当、不规范、失误等问题,并认真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浙江省保密局在进行专项调研时,通过对848名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和与定密工作有关人员的调查发现,74.6%的人认为在机关单位建立定密督察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定密工作意义重大。

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用条件。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议明确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任用条件和审查标准,明确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要求和工作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应由各级党委负责,并列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范畴。

定期开展定密培训。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不同等级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定密责任人真正成为本单位、本部门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

门应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人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还要建立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定密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成绩或出现问题的定密责任人,要做到奖罚分明。

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建议将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责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组织开发定密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中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时可完成电子文件的密级分类和归档,有效推动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技化。可开发定密责任人管理系统,将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培训课时、授权时间、定密数量等录入数据库,以实现对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服务和管理三个角度入手,不断推陈出新,逐步解决定密过程不规范、定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努力做到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和管理到位。

推行定密工作绩效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对定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评,尝试引入量化考核办法。结合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探索量化管理指标,根据各环节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设置合理的加权系数,进行考核评估,并最终纳入所在机关单位的年终考核,以此来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成本。

第一条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险机制,使定密工作在各级机关、单位得到有效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州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一人,负责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情况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机关、单位是定密工作的主体,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代表本机关、单位独立行使密权,其定密行为对本级机关、单位行政首长负责。

第四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中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审核、密级变动等定密行为最终结果的权威性,得到本级机关单位的行政首长的认可。

(一)具有较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意识,热爱保密工作:

(二)熟悉并能运用基本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且具备一定的独立鉴别判断能力。

第六条定密责任人一般由所在机关、单位在承担日常保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或保密兼职干部、涉密人员中指定,并通过保密工作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定密资格后由所在机关、单位下达定密。

委托书。

正式授予定密权方可实施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密级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杂熟悉与定密工作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定。

密技能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发布或修订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情况,以便本机关、单位对制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项目标》及时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定密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1、审查和审核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拟办意见是否准确,定密依据对照是否得当,定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直接参与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化管理,做好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和建议解密的工作;。

5、经常检查了解、监督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及时发生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具体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记载备案登记,并按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作好每年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关情况的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

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

1、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且在有关《保密范围》中未作规定,但却被确定和标明为国家秘密事项的;。

3、属于国家秘密,但所确定的密级不符合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密级偏高或偏低的;。

4、所确定的保密期限不适当,或者能够确定和标明保密期限而未作确定和标明的;。

5、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或者标志位置不正确;。

6、因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应当变更密级或者解密而没有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

7、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过宽或者过窄,不利于保密或者不利于工作的;。

8、定密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定密资格自然终止。各机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重新指定定密责任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应当熟悉《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中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熟悉掌握和运用《保密范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等工具性保密规章。

第十二条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对制作完成的信息载体。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查对本机关、单位制作完成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项目录》,核准落实;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应先行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并及时送定密责任人审核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职责:

2、确定国家秘密密级时,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3、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规范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4、对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作出限定;。

5、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6、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及时予以解密;。

8、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定、漏定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不符合依法定密的行为,不断提高定密工作的质量。

9、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定密工作在各方的配合下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县(市)保密工作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职责:

3、制作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名册,建立保密工作部门与定密责任人之间的联系,落实对定密责任人的管理。

5、对有关单位申报的“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及时进行审定、批复或履行上报批复手续。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被撤并单位未了的定密工作;。

8、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做好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州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一是授权的法定性,是指定密责任人不能任意确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本机关、单位的法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其次,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最后,定密责任人的指定不是任意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书面授权,经过专业培训。

二是享有派生定密权。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只能依照保密范围定密,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应作为不明确事项按照程序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定密,也就是说定密责任人对不明确事项没有定密权。所以,我国的定密责任人享有的定密权属于派生定密权。

三是职权法定原则。定密责任人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制的,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定密权,其基本职责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即职责范围包括国家秘密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如果进行具体分解的话,是指在国家秘密的确定阶段,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范围规定的范围内,先要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然后根据工作需要限定该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及保密期限,最后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在国家秘密的变更阶段,从内容上讲,国家秘密的变更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国家秘密的变更实质上是适应工作需要所作的一种特殊规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自由裁量。在国家秘密的解除阶段,即通常所说的解密阶段。解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到期自行解密,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国家秘密进行审核,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要及时延长,否则就视为该国家秘密到期解密。另一种是保密期限未满,如保密范围调整后不再是国家秘密的,或者是客观形势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密的,需要定密责任人作出利益评估,判断是否可以解密。

定密责任人在保密工作中处于源头的位置,不但关系着定密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还直接关系着保密工作的成败,因此对定密责任人的素质和资格应该有很高的要求。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应与其业务素质成正比,这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分配的原则。定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系统的定密知识,在缺乏专业培训的情况下,由于业务素质上的差别,不同的人对保密范围的理解会有很大差别,加之对错定行为约束不足,造成随意定密几乎不可避免。因此,有必要建立定密责任人资格制度;定密责任人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取不同的定密资格,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权。

定密资格可分为一般定密资格和特殊定密资格,一般定密资格可分为三级,分别对应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的定密权。高级资格可确定同级或低级密级,低级资格不得确定高密级。具备特殊定密资格,有密级鉴定权及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权。密级鉴定对专业知识要求更为严格,如刑事案件的密级鉴定结果必须经得起法庭质证;不明确事项是保密范围未作出规定,又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对其确定必须对有关立法意图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特殊定密资格是最高级别的定密资格,对任何级别的密级都有定密权。机关单位应根据保密范围和定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可能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进行判断,结合工作实际,配备能满足定密工作需要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定密责任人。第一,定密责任人要在政治上绝对可靠,要能够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第二,定密责任人要精通本单位的专业工作,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要有权威,要能够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并确定密级;第三,定密责任人要具有丰富的保密业务知识和保密管理经验;第四,定密责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要能经得起诱惑与考验;第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定密责任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专业知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

总的来说,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目前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还有一些制度性的东西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权力和责任、管理培训等都需要作出规定。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三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企业关于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企业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压力容器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理意见。

9、审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0、负责组织领导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1、在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企业有关压力容器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压力容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压力容器选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5、主动协助教育、劳资部门抓好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6、根据本企业容器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使用车间做好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制止和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抓好整改。

8、组织或参加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工作。

9、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选好安全附件的配备,且做好及时调校,保证其灵敏可靠。

10、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一般事故有权作出处理。

11、组织职能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协助组织部门对职能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工作,对他们的调动、使用和晋级有建议权。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负责编制压力容器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11、完成其他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任务。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8、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况。

9、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四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定密工作,促进定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制定如下定密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定密工作组织。

成立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公司依法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内对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项工作。

1、明确定密审核人,负责办理领导批准前的定密审核工作,具体审核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的具体意见和其他与定密工作有关的意见、建议或者异议,并向审批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2、文件、资料等信息、采集承办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对所承办的工作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具体意见形式提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注明“非密”,属于工作秘密的,应注明“内部”;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人员的范围,注明拟定密级依据,并按保密相关规定呈报审定;认为属于“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的应写明情况报请定密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三、严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

1、领导交办工作事项时,应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

2、承办人在公文送审签发单或定密审核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

3、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进行审核,对“密”或“非密”及“密级”、“保密期限”等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4、主管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批准。

四、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检查监督。

把定密工作纳入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定期对本公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定密工作经常有序开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无定密错、漏现象的。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五

近年来,定密责任人制度在我国逐步推行,此举不仅意味着我国密级确定工作正在进入一种新的组织管理模式,同时也预示着此项工作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实施科学定密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而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则是实现科学定密,全面提升保守国家秘密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

关单位的年终考核,以此来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成本。

第一,正确认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本质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定密责任制,避免了过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责、追究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现象,使定密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严谨;其二是有利于准确掌握本单位各项涉密业务的秘密数量和等级,及时完成密级变更工作,实现定密工作精准、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于实现解密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决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无人管的问题,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为开端、以保密为重点、以解密为终结的整个流程畅通无阻,既能适应信息时代国家秘密数量不断增长的要求,又能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需要。

据,并制定相关的报表数据格式,建立定密报告数据库,加强对定密、解密情况的综合分析,从而使上级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掌握定密、解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抓好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及构成。在实际工作中,应明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定密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性质,筹组定密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各个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方面的专家,保证定密工作专家组在定密事务上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如果该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量较大、性质敏感或专业性较强,则可以由定密第一责任人指定人员专职负责处理本单位定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由单位负责人与定密工作专家组共同履行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职责,比单纯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定密责任人更合理、更有效,既能克服定密工作的随意性,又能减轻责任人的工作压力,杜绝定密过程中“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推卸责任的现象,还能保证定密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工作标准等不会因个别人员的变动而受到影响,使定密工作能够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定密责任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定密责任人在保密工作中处于源头的位臵,不但关系着定密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还直接关系着保密工作的成败,因此对定密责任人的素质应该有很高的要求。一是定密责任人要在政治上绝对可靠,要能够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二是定密责任人要精通本单位的专业工作,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要有权威,要能够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并确定密级;三是定密责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要能经得起诱惑与考验;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定密责任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专业知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

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议借鉴国内某些特殊行业在干部任用时的选拔办法,包括组织鉴定、政治考察、民意测验等方式,按照对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要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决不允许走过场、搞形式、敷衍了事。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应该积极探索,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选拔考察机制,为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能对保密法、保密纪律、定密原则、定密制度等有全面深入的了解,真正成为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做好培训工作,需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订培训细则,管理资格证书发放,对培训经费来源、组织方式、涉密级别、培训周期、考核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和奖惩。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和奖惩制度,对这支队伍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人事部门抓好落实;对定密责任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或出现的问题,要做到奖罚分明。

三、保密与信息公开要并重。

保守国家秘密需要将知悉秘密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而政府信息公开则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二者看似矛盾,实则辩证统一,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开是一般原则,保密是例外。新保密法从1995年开始调研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进行审议,民众提出修改意见建议2000多条,从修法时间之长、民众参与之多、国际社会关注度之高,可见平衡二者关系之不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规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审查制度等。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是新保密法的突出亮点。

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二)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新保密法从4个方面明确了泄密的法律责任认定,使查处泄密违法行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列举了12种严重违规行为,有其中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只要违反规定即使没有造成泄密后果也要追究,即从“结果犯”到“行为犯”,是一个显著的转变;二是增加了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防止滥用职权设密;三是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四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此外,针对当前泄密案件查处难、责任人处理难等问题,规定加大了处分监督的力度。

(汤栓牢、男、***)。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六

据河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消防安全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今年初,省政府将修订《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列入省政府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方案。

“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这位负责人说,修订后的《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工作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并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本行政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

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上,修订后的《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商、文化、建设、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情况通报工商、文化、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消防总队总队长夏夕岚称,《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推动了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消防执法质量。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二、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落实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问题、火险隐患;

六、下班时切断电源,关好窗户、水龙头,锁好门,防止火灾、水灾事故的发生。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七

1. 报送单位和时限。安全责任人由指挥部汇总核实后,统一报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新开工项目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送;在建项目于今年7月20日前报送。

2.实行上网公示制度。安全责任人报送的登记人员上网公示,报送的登记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施工管理工作。

3.实施动态管理。安全责任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根据岗位资格和其任职条件,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4.加强责任追究。安全责任人真实填写各类验收表格,并在相应的验收表上实时签认。签认单位和人员对验收表格中的各项质量指标真实性负责,确保各类质量验收记录的真实、可靠。

5.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依据登记记录,按照谁签认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一条

根据等有关法规性文章,经研究决定,结合我部实际,实施质量安全登记制度。

第二条

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公路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 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不落实, 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公路工程整体质量。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结合本部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第四条

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 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做好登记表,详细记录。本制度由沈海复线高速公路莆田段a5合同段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八

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难题,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基础。

当前定密工作存在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确定权,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在业务工作中,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到个人,在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便难以落实。浙江省保密局在对某市62个单位定密情况的抽样调查中发现,从公文起草到发文,由承办人定密的占24.2%,由处室负责人定密的占51.6%,由单位专兼职保密干部定密的占17.7%,由分管领导定密的占6.5%。人人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

二是定密知识与技能缺乏。浙江省保密局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单位涉密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20xx年,浙江省保密局对某市进行定密工作专项调研时,抽样调查了21o名机关干部,发现73%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项范围”、“密级鉴定”和“法定程序”等相关知识。同一年的保密大检查发现,浙江省部分机关、单位的标密文件,经鉴定多数仅为内部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是定密制度难以落实。目前在定密程序、定密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如有的单位将领导一般性讲话文稿、工作信息简报等非密事项全部定密;有的单位由于定密环节多,程序衔接难,定密工作普遍存在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现象。

四是保密事项范围亟需更新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及时适应形势和工作的变化,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要细化、具体、操作性强。目前,有些单位和部门的保密事项范围比较陈旧,相对笼统和宽泛,有些甚至容易引起分歧,已不能有效地指导工作。

五是定密机制建设未有效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多数涉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的管理仅限于定密环节,致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跟踪管理,这一状况导致国家秘密事项在某一时间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根本无法确定。长期以来,机关单位对某些本可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不注意标注期限,更不设定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人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妨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合理利用。

应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保密工作是靠人来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显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质量,实现准确定密,必须管好定密责任人,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确定定密责任人。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谁能定密”和“怎么定密”两大问题。新保密法相关条文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确定后,由该责任人组织实施定密工作,解决“怎么定密”的问题。按照新保密法的要求,定密责任人要在承办人提出拟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审核批准。

建立规范化的定密程序。要做好定密工作,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定密程序,包括拟定、审核批准、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要细化各个环节的职责。承办人有提出拟定意见的责任,定密责任人承担审核批准的责任,当需要变更、解除时,机关、单位要提出变更、解除的依据和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保密法的要求,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当出现不明确事项时,这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给予书面答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检验定密质量,要建立定密工作的反馈机制。通过保密工作检查、定密工作年审等渠道,及时发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错定、漏定、高定、低定等错误行为。机关、单位尤其要重视反馈保密事项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定期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不当、不规范、失误等问题,并认真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浙江省保密局在进行专项调研时,通过对848名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和与定密工作有关人员的调查发现,74.6%的人认为在机关单位建立定密督察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定密工作意义重大。

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用条件。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议明确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任用条件和审查标准,明确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要求和工作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应由各级党委负责,并列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范畴。

定期开展定密培训。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不同等级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定密责任人真正成为本单位、本部门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

门应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人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还要建立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定密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成绩或出现问题的定密责任人,要做到奖罚分明。

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建议将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责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组织开发定密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中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时可完成电子文件的密级分类和归档,有效推动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技化。可开发定密责任人管理系统,将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培训课时、授权时间、定密数量等录入数据库,以实现对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服务和管理三个角度入手,不断推陈出新,逐步解决定密过程不规范、定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努力做到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和管理到位。

推行定密工作绩效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对定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评,尝试引入量化考核办法。结合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探索量化管理指标,根据各环节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设置合理的加权系数,进行考核评估,并最终纳入所在机关单位的年终考核,以此来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成本。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九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 财产的安全,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着安全第一、学生第一、明确责任、保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 理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校安全工作责任人职责。 总责任人(校长) :胡明泽 责任内容:

1、 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当地政府和 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2、 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日日 讲安全,时时注意安全。

3、 明确学校的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检查 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责任落实 到人。

4、 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 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5、 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 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师生,应及 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 对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保障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支持保障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7、 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凡是在学校内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和紧 急重大事件, 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部 门做好相关工作.

8、 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 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 卫生.

9、 负责监督学校各个部门落实安全岗位职责。确保学生喝上安全 饮用水,吃上放心菜.

10、 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负第一领导责任,对分管部 门责任范围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