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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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篇一
每期开学初,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校服采购每2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每期初对一三五年级学生发放《校服征订告家长书》,完全采取家长、学生自愿购买,并签字确认。
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阻总人数的80%。
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确定供货企业全程由洛南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监督管理。
票选结束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校服检查验收及发放按照合同约定,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检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售后服务监督。
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资料存档备案。
采购结束后,及时收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及时向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篇二
1、按照自愿为主的原则,学校通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通过本校统一穿着校服决定后,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
1、遴选校服生产企业。
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应对校服生产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为我校学生提供校服。
2、签订合同。
按照校服采购合同进行签订。校xxx、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
3、公示采购情况。
学校将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学校将通过公示栏、网站或家长会等形式公示采购情况。
4、交付验收。
学校在收到生产企业提供的校服后,同时向企业收取由质检部门出具的该批次校服抽样检测的合格报告。
5、学校送检。
学校在收到校服生产企业的校服后,第一时间将该批次校服抽样送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待检验合格后再发给学生校服,完成整个采购工作。
6、封存留样。
校服留样要备两份,一份必须用塑料袋密封储存,以备检验机构抽检,一份便于对照质量款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现象。
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篇三
1.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充分征求学生和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学生(家长)根据自愿原则确定是否购买校服,允许学生(家长)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
2.遵循质量安全原则。要把质量安全作为选用校服的基本要求,采购的学生校服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各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3.遵循规范透明原则。校服采购必须依照合法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及采购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采购过程和结果的规范、透明、公开。
4.遵循校服育人原则。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
1.校服选购主体。确定选用校服的学校,要成立以学校和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2.校服采购安全与质量标准。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3328《机织学生服》、gb/t22854《针织学生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3.校服采购一般流程。在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校服选用组织商定校服采购的款式、质量、价格等。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制作并公示招标文件,开展有序的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企业。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期满后签订校服采购合同。由校服选用组织研究确定采取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专业机构选择供应商方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校服售后管理。学校应协助厂家及时统计学生人数及服装型号,及时做好校服的验收和发放工作,按合同规定将学生意见及时反馈生产厂家,保证售后服务按时完成。如发现校服质量和延期供货问题,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校服质量问题。
5.校服优惠政策。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应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学校或学生捐助校服。
1.规范交付验收。学校要明确规范的交付验收流程,在收到生产企业提供的校服时,要认真检查校服的成衣合格标识,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全项目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认真核实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校服技术标准是否完全一致,对服装进行初步验收。验收项目包括:发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货日期、类别(如冬装)、执行标准、数量、外观、送检等方面,初验合格后封存。
2.执行“双送检”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要第一时间将封存校服抽样送至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每批次校服均需成套抽检。如检验合格,则发给学生校服,完成整个采购工作;如检验不合格,则立即封存不合格批次校服,并将相关情况汇报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其指导下对不合格服装进行处理。
1.廉洁要求。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收费要求。校服费用由学校代办或供应商收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严禁校服供应商提前收取费用。
3.台账要求。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服选用采购台账。台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告家长书》、家长回执全部及统计结果、校服选用工作方案、参与招标供应商申请材料、招投标过程性资料及结果通知书、《采购合同》、“双送检”合格报告、学生(家长)领取记录等。
4.备案要求。学校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校服采购管理备案表和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厂家提供和学校送检)分别于采购、检验完成后10日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篇四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是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团队意识的重要举措。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款式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养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它可以时刻提醒学生,认清自己的身份,自觉用学生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自身和学校的整体形象。统一着装上学已成为普遍共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品质和质量安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xx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特校)的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采购管理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校服采购管理的监督责任人,对校服采购管理过程负责。
第五条严禁任何学校和个人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坏群众利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由家长代表(每班学生家长代表不得少于1人)、教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家长委员会。采取学校召开家长委员会及各班级家长会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选用校服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学生订购的校服套数必须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小学生每三年更换一次,分别在一、四年级定制;初中生、高中生在新入学年级定制。
第八条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什么样的校服”,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质量等,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
第九条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在一定范围公示校服采购信息,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经营许可证、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由家长委员会提出选用企业,不得少于3家企业参与竞标选用。
第十条学校在采购校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规范性程序进行、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选用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选用结果。县域内同一家企业、同一类产品、同一样质量采购价格必须相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报教育备查。同时完善校服采购过程资料档案,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校服采购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家长代表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成员由“两代表”、“一委员”、家长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校服采购经费、质量、采购流程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校服采购在“阳光下”进行。
第十四条校服采购经费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收支和管理,校长是资金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还应将校服抽样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采购校服学校一经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全县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量监督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县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第十九条校服管理坚持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
第二十条学校定制校服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换校服样式、风格,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确需更换时,必须提前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并公示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篇五
第一条依据湖南省质监局、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生服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质监局发〔20xx〕166号),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xx]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怀化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鹤城区城区内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校服购买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校服收费作为学校代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小学生每三年更换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六条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成本核算和监审,两年调整和公示一次市区最高限价。
第七条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购买校服应选择取得省纤检局颁发的《纤维制品质量信用等级证》a级以上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的生产厂商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九条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的校服价格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条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本校校园文化特色,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校服征订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控制在征订总量的`1%—3%以内,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服务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送检报验制度,在交货前,由校服生产企业或学校向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单位申请质量检验,检验合格报告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报批擅自收取校服费;。
(二)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
(四)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五)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
(六)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篇六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校服管理,不断提升我市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总体品质,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全市各级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三厅局印发的《四川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意见》及相关要求,各司其职,依法履责,落实好对校服采购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指导职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校服选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管本辖区学校的校服选购工作,实行校服采购备案制,监督学校落实好校方责任及质量监管。
(二)各级学校要严格执行校服采购规定,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公告(含招标文件)、合同、评标结果及验收报告等资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学校在组织验货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校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强市场监管,适时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各校服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校服标准,遵守合同约定为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并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一)除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高中三年级不得统一采购校服外,其余年级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可以统一采购校服。校服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二)严控校服采购品种、档次和套数,不能一次性购买多套校服,原则上春秋季、夏季、冬季不超过2套/生.季(具体根据家长委员会意见)。
(三)严格校服成本核算,合理定价,做到质优物美,严禁采购价格虚高的所谓高档校服,增加学生优越感和家长经济负担,同时也严禁采购低价低质的校服。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中标供应商收取货款时应向学校统一出具增值税发票,严禁违规收取和挪用校服费。
(四)鼓励中标供应商按学校着装人数的2%以上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无偿提供校服。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材料审核,存档备查。
(一)学校是校服选用的组织者,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选用的主体。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凡自愿统一着装的,须由学生(或家长)提交签字委托并由学校存档。
(二)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小组及评委,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选购小组及评委宜为5-7人(着装人数1000人以下5人,1000人以上7人)。
(一)学校牵头采取公开征集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设计等方式,确定校服的款式、颜色、面料材质(主料和辅料)、制作工艺、配件及logo等,结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明确本校校服标准。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活动需要,展示青少年的风貌,突出育人功能,呈现学校文化特色;校服使用的面料、辅料及各种原材料应当是市场常见、大部分生产商可以公平获得的原料;提倡校服设置安全反光标识。
(二)校服采购标准在征求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意见后,在学校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校服标准一经备案宜保持相对长期稳定,作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传承。严禁学校更换校长就更改校服标准的行为。
(四)为突出规模优势,降低校服成本,提升商家服务质量,各县区教育部门要统筹协调500人以下农村小型学校分片制定校服标准,联合选择供应商。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校服生产销售合法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不接受中间商)。
(二)为保证质量,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前提下,确定校服价格上限,适当降低价格在评分中的影响因素,避免厂家低价降质。
(三)依法保障享有法定优先权的企业权利;积极贯彻落实《广元市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十五条措施》,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同时,有利于生产环节质量监控及售后责任追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129号),优先采购扶贫产品。
(四)质量及服务合同履行良好的在供企业,在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一)受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组织人员制定比选公告、招标文件,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校服监管科(股)室及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公告,市直属学校在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县区学校在当地政府指定网站发布。公告期不宜太短,原则上不低于10天,充分让相关企业及社会知晓了解。
(二)校服生产企业根据招标公告和相关要求报名,学校实行资格预审制度,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严格按照学校校服标准及国家相关规范制作样品,编制投标文件。
(三)评标时,报名企业提供与比选公告要求数量一致的样品及投标文件以供评审。校服样品不得出现企业及品牌名称,以编号的方式现场公开陈列,评标小组对照评比标准现场对样品进行打分;评标小组对资格审查中通过的投标资料内容,对照评比标准现场进行打分。
(四)样品和投标文件合计分值经现场审查无异后,公示得分名次。取前三名作为备选供应商,第一名无法履行供货时依次顺延第二名、第三名。
(五)将评比结果在网站上公示7日(与比选公告在同一网站上公布),无异议后由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产品执行标准。
(二)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和“双送检”制度。采购单位要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对照竞标时的样品严格比验,查验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学校要抽取一定数量校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校服进行检验。各学校在组织进货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校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已经进入校园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更换,防止危害的发生。
(三)建立校服保证金制度。学校要将服务、质量等条件写入校服选购招标文件及合同,并约定按照采购金额的10%收取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由学校、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监管。交货验收检验,学生着装一月后无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经学校申请,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如有质量问题,除责成校服中标供应商整改外,该保证金可作为学生损失补偿和学校因鉴定、解决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
(一)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二)学校要监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招标文件要依法公示备案,产品要严格履约验收,档案资料要齐备完善;一律不得向资质证照不齐备、质量安全无保证、售后服务差、商业信誉度不良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间商和“串串”采购校服;严禁订购来源不明或标志标识不规范的校服。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计入“黑名单”,取消在本市参加校服竞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校服中标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处罚和赔偿。
(五)畅通反映渠道,充分发挥12315消费热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作用,方便学校、群众反映问题,并及时公示相关处罚信息。
(六)本办法由广元市教育局、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五年。
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校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学生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学生校服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下列学生校服: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五条学生校服生产者应当建立学生校服原辅材料验收台账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
(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及检验报告;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学生校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学生校服销售者应当建立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检验合格报告和其他标识,保证销售校服的质量。
第八条学生校服实行“双送检”制度。
学生校服生产者应当将校服成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学校供货。
学校将收到的学生校服按批次抽取样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九条学校应对学生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学生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验收台账,及时记录验收情况,校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学生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学校应当立即停止发放,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与学生校服供应方交涉,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事宜。
第十条法定检验机构对学生校服质量进行检验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学生校服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销售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学生校服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校服质量监管工作。畅通学校、群众反映学生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学生校服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五条学生校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学生校服采购、使用及监管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学校校服选用办法简短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xx]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校服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校服费作为学校代收费,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校服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征订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小学生每三年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七条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和公示市区最高限价水平。各辖市物价、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市区价格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最高限价。
第八条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校服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十条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集中招投标,招投标的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各地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校服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严禁学校未经审核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校园文化,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四条校服费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掌握在征订总量的1%—3%,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中小学校服不作要求。需制作的,由各地物价、教育部门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制作校服的学校比例。
第十六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收费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1)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2)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
(3)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4)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
(5)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秋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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