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合同(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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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合同篇一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致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具体职责范围为:

(一)企业管理事务。

1.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和对策,从法律上加以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出法律意见,减少企业决策的责任压力,降低决策风险。

2.企业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意见,帮助企业掌握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从法律角度分析谈判项目的可行性,以保证不超越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对经济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协助企业完善制定有关法律文书、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运作,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

4.协助管理经济合同,确定合同类别,对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合同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审查,避免经济损失。

5.协助企业监督合同、协议的履行,提高履约率,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

6.就企业遇到的民事、经济或行政纠纷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提出处理方法。

7.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协助甲方开展有关法律宣传、普法教育,以便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8.及时传达有关法律政策信息,根据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为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代办法律事务。

1.参加企业有关项目或其他事务的谈判,出具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事实调查报告,代为草拟谈判提纲及其他文件等。

2.为企业进行专项事实调查、为企业各种法律事实和行为提供服务。

3.代理企业办理各种类型的登记注册手续,如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登记等。

4.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申诉或仲裁,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代理企业的索赔、追收债款,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5.为企业办理信贷、抵押贷款、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6.参与进行企业的改组、收购、合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资本重整、股份转让或企业股份制改组、债务重整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7.为企业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客户咨询投诉等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8.办理律师见证和代办公证。

三、合同期限。

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期间为: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整,rm元整(含所有为企业诉讼所而产生的律师费)。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内一次性付清。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常年法律顾客的工作方式。

1.乙方以不固定方式,可依需要到甲方办公。

2.甲方遇到本合同规定范围内事项可通知乙方律师办理。

3.乙方不定期与甲方领导会晤,相互交换意见,交流情况。

4.若遇到:a.负责律师出差或另有其他事先排定的事务亟待办理;。

b.代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量非负责律师能力足够承担;乙方需委派其他律师支援。

5.当企业面临复杂、重大问题时,与甲方领导层发挥集体智慧共同研讨,力求最佳的处理方案。

六、工作重点。

首先解决企业当今急需办理事务,然后转入纠纷预防、重大问题决策、日常事务处理上。

七、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原则。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服务,维护甲方合法的权益。甲方、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待人。乙方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甲方,甚至干涉甲方内部事务。即使是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事务,也须征求甲方意见,方可做出处理。甲方也应把顾问当作本企业的参谋、助手,主动、及时征询顾问意见,对合理化建议、法律意见认真听取,以避免失误、纠纷。

八、其他约定。

1.为能更好地提供全面而真实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保证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

2.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条之(一)“企业管理事务”所列项目咨询服务时,不在另收律师费,但有关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应由甲方负担。

3.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条之(二)“代办法律事务”所列项目服务,企业不另付律师费。按企业获取的实际收益提成(另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签章后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问合同篇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2.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8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2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5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2.34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3.1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4.2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5.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6.3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顾问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安徽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它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的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作出的判断,尽最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第一条服务范围外的律师服务费;

5、甲方有责任对托事项作出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服务收费。

1、乙方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收取法律顾问费2-5万元/年(具体数额根据公司规模确定),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

本合同的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2、单诉讼案件律师服务费的收取:

(1)、甲方托给乙方承办的本协议第一条之外的事务需另行缴纳律师服务费。

(2)、缴费的标准为:仲裁或诉讼案件(包括仲裁案件及甲方作为原告、被告的案件),律师服务费按照皖价服(20xx)13号文件减半收费。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邮政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肥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支出的其它的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托事项违法律或者违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乙方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李林。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顾问合同篇四

第一条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_____年;其后每年类推。

第五条财税顾问费。

1、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月计算。

2、上述财税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工作日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_____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5条的财税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顾问人员;。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

4、按照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条乙方及顾问人员的义务。

1、顾问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2、顾问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顾问人员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顾问意见;。

4、顾问人员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顾问人员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顾问人员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利益冲突。

乙方和顾问人员应将已经、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风险提示:利益冲突约定不仅涉及避免纠纷,也关系商业诚信,值得双方提前商定。

第十一条其他财税事务。

乙方和顾问人员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财税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财税事务(如咨询代理业务或专项财税顾问服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顾问人员提供有关其它财税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财税服务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过______天未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的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更加详细的约定,但是一定要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的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即停止提供财税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__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顾问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5、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财税顾问费。

第十四条免责。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第十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

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

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补充。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顾问合同篇五

甲方因需要,并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特别条款

1.1.法务服务范围

(1)为公司经营及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对公司运作和发展方向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3)对公司运作和发展方向的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4)对公司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公司专门性事务对外签发律师函

(6)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律师见证

(7) 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8)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管理进行构架的设计

(9)帮助公司构建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0)参与公司治理及起草公司章程,股东会协议,董事会规则等文件

(11)制定公司常用合同范本,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13)制定公司债权回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14)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15)对公司的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7)参与公司对外商业项目

1.2.法务服务费及服务方式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年法务服务费总额为元人民币。(分十二个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见薪资制度)乙方不占用甲方办公资源,,采用不定时工作方式,每月至少到甲方办公地一次,甲方有事可随时通知乙方。

1.3.其他费用

乙方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法务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双方就以下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数目或按照实际消费为准。

(1)电信及邮递费用

(2)复印费用

(3)差旅费

(4)其他费用

1.4.服务期限

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1.5.联系信息

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1.6.其他约定

除由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双方补充如下协议: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生效前。法务人员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务服务。甲方已有的法律纠纷,乙方可以参照本协议提供法务服务,其所需费用需另行支付。

2.2.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务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法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6)乙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2.3.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担以下的义务:

(2)如与法务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法务人员;

(3)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及其法务人员;

(4)按照约定支付法务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及法务人员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2.4.保密

(1)乙方对甲方的相关信息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甲方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

(2)乙方和甲方另签订的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5.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均无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务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有需要乙方及其法务人员提供有关啊法律事务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务服务委托协议。

2.6.法律意见

乙方及其法务人员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仅供参考企业领导决策参考。

2.7.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乙方和甲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活书面约定。

2.8.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9.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甲方理解并承诺,如果甲方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务服务,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务服务委托协议。

2.10.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节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种菜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的最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三终止劳动合同

3.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3.3.签署

本协议由乙方和甲方共同签署。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供授权委托手续。

3.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问合同篇六

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金融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常年金融顾问的宗旨及目的是:及时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最新信息,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委托方公司的行为,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乙方保证将指派资深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资本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为甲方提供金融证券市场的咨询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咨询、投资组合咨询服务;设立fsi顾问专线电话,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每天9:00—17:00),随时接受会员对证券市场有关问题的咨询;每年为会员公司管理人员免费提供两人在fsi进行不超过一个月的研修(食宿自理);为甲方提供企业重组、公司购并、市场融资、战略发展等方面的方案策划服务;向甲方提供服务年度内的全部研究成果,包括年度研究报告、定期研究期刊和其他研究成果。

根据甲方的特殊委托,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其具体内容由特别委托合同另行约定:依据特别委托为有会员资格的甲方提供在京的公关策划、公关运作和公关服务;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提供企业重组、公司购并等方面的具体运作服务;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提供证券金融市场的专项分析、专项咨询和专项服务;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研究特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专项服务。

甲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2、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任何信息或资料;

3、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合作;

4、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金融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5、每次的进场或会议通知,应适当提前,以给乙方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

6、保障乙方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

乙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

2、乙方有义务随时提醒甲方注意其与有关当事人及在各种事务中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

4、乙方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应服从总体工作安排;

5、按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最新研究成果;

6、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乙方工作人员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员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门和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甲乙双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保密。

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金融顾问(vip服务),每年一次性收取顾问费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特殊项目的收费将由双方另行协商。

本年顾问费在双方签定本合同书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顾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后年度的金融顾问费,甲方应在顾问期满前一个月内交付,逾期不交,本合同将自行解除。

如乙方应过错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如数返还所收费用;如甲方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乙方不再承担完成约定义务的责任,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协议: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修改。

协议修改必须是书面的,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终止。协议终止必须是书面的。

协议终止,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签字方各持一份。

顾问合同篇七

广*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乃中国顺*美的海岸花园之发展商。甲方在广东省顺德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

法人代表:        。

第一章 前言。

(一)顺*美的海岸花园位于顺德北滘镇南部,该发展项目首期工程预计约于1999年8月开始交付使用。甲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拥有顺*美的海岸花园的物业管理权,可独立行使美的海岸花园物业管理的职责。

(二)立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并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做好顺*美的海岸花园物业管理工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根据以下条款,聘用并委任乙方为顺*美的海岸花园的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甲方管理该物业之住宅、商场、住客会所及车库,总建筑面积共约245000平方米(以下简称托管物业)。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管理顾问酬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乙方根据以下条款,接受甲方的聘用,推动托管物业之维修及物业管理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负责。

乙方乃怡高物业*问集团之附属机构,因此,在日后托的管物业管理事宜之对外宣传上,将可沿用怡高物业*问集团之形象及有关标记。

第二章 甲、乙方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物业管理顾问并协助甲方推动托管物业之管理工作,在履行合约期内,为保障乙方能有效地协助管理托管物业,甲方同意履行下列的职责:

2)协助乙方调派及招聘专业人员加入物业管理公司,推动托管物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3)在履行合约期内,监督乙方的工作表现;

4)保证托管物业按时按质按量通过有关政府部门之正式竣工验收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然后使物业管理公司能顺利履行其既定的管理职责;并须负责相关遗留工程之跟进工作及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

5)在履行合约期内应按甲、乙双方同意的财务预算,由甲方预先垫付一笔可供管理公司初始运作的开办费。

(二)乙方的职责。

根据本合约的条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负责向托管物业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在合约期内,乙方同意履行下列的职责: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前。

3)对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公司形象、自身建设、管理等提供建议;

4)制定各部门管理及运作制度,包括保安、财务、采购、人事、行政等制度;

7)协助甲方或管理公司拟定托管物业日后有偿服务及无偿服务方案;

10)拟定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及协助甲方招聘及挑选有关骨干人员(如部门主管);

12)协助甲方统筹安排所需物料及设备之采购事宜;

13)在有必要时,协助甲方甄选或向甲方推荐适合之承判商;

17)根据托管物业情况及物业的特别要求,建议并协助甲方为托管物业购买合适之保险;

18)对发展商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时及交付使用后。

2)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提交一管理评估报告;

顾问合同篇八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法律顾问,依法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及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对甲方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乙方协助甲方审查或代拟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合同、声明、诉状、意见书等。地产项目开发法律服务具体内容提供:律师根据对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的理解,对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服务内容概括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公司组建 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注册:协助拟定公司章程等注册所需各种法律文件,指导或代理公司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与资质申报。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与过户事宜。

2.建章立制:协助公司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尤其应建立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达到管理制度化、文本格式化、履行规范化、监督责任化。

3.员工培训: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尤其是签约与履约管理方面,重点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范本适用问题。

(二)用地及前期开发 为公司进行项目用地征用、出让、转让等程序设计、文书拟定与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洽谈、拟定与审查。

2.房屋委托拆迁协议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洽谈、拟定与审查。对被征地、拆迁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政策法律宣传,促成早日达成协议。

3.国有土地出让(含宗地与成片开发)合同的拟定与审查。

4.土地合作开发、转让协议的洽谈、拟定与审查。

5.参与市政配套谈判,进行有关市政配套合同的拟定与审查。

6.对贵公司前期开发中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三)房屋营建 律师将凭借自身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章与基本操作程序的熟练把握,从运作程序、文书制作到合同履行管理上严密设防,保障合法,加强制约,提高效率。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审查投标文件,确保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为评标、决标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修改工程设计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

3.起草、修改、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4.起草、修改、审查工程财务监理合同。

5.代表贵公司与承包商洽谈、草拟、修改制定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协助公司进行合约管理,收集与妥善保管反索赔资料。

6.设备采购、安装招投标及其合同起草与修改。

7.协助公司做好有关设计变更对预销售合同履行的影响的控制与弥补。

8.协助公司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贵公司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

9.协助公司审查工程量增减的签证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公司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

10.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工程保险事宜。

11.协助公司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妥善设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

12.参加公司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四)房地产交易

1、开发项目转让 本律师根据双方的不同需求,分别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等不同模式与程序,设计合同条款并拟定合同文本,协助合同履行与申办各项手续。

2、商品房销售 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公司与销售代理商关于代理销售事宜的谈判,审查修改公司与代理商的代理销售协议书。

(2)协助公司审查有关楼宇预、销售的广告内容。在实现广告目的的同时,确保广告内容的适当性,避免因广告问题引发日后纠纷。

(3)协助公司起草、修改《订购书》、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等相关法律文件。在前述文件中充分注意到有关订购书的性质、定金的约定、有关补充条款的适当与可行性等,以免陷己方于不利境地。

(4)在公司进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解答公司或购房人针对上述法律文书而提出的法律问题。

(5)为公司组织预销售展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6)为公司设计《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空白条款的填写内容,既体现出公司的诚信,打消购房人的顾虑,又能做到对敏感问题的避让,加强对公司自身的保护。

(7)协助公司办理有关预、销售合同的公证手续。

(8)协助公司办理有关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包括借款担保合同、公证文件、保险手续等),并根据需要出具咨询意见。

(9)协助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备案等手续。

(10)协助公司完善房屋交接手续,处理有关房屋交付争议。

3.商品房租赁 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制定楼宇租赁方案。

(2)协助公司办理有关租赁备案(许可)手续。

(3)参与公司与承租人的合同谈判,拟定、审查并指导签订楼宇租赁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4)协助公司处理租赁合同履行与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的关系。

(5)协助公司处理有关租赁合同转让等有关事宜。

(6)对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五)项目融资 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在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置换、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权实现等不同方面,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拟定、审查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2.拟定、审查在建工程抵押抵押合同,协助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3.参与公司与银行谈判,拟定、审查提供按揭贷款协议,审查有关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文件。

4.协助公司审查、调查按揭贷款购房人的经济收入与信誉,以降低贵公司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的风险。

5.协助公司处理房地产抵押与销售的关系及变更完善有关手续,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避免遭遇欺诈指控的风险。

6.协助公司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有关抵押问题。

7.协助公司处理有关银行抵押实现的问题,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六)物业管理法律事务 物业管理企业的选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的物业租售效果。本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物业管理模式,并根据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制作有关法律文件。

(二)必要时,协助公司组建自己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我们可以帮助公司拟定申报注册文件,为新公司建章立制、培训员工等,为公司实现以开发品牌带动物业服务品牌的目标。

(三)参与公司选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谈判,拟定、审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参与公司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有关售后服务委托事宜的谈判与合同拟定。

(五)协助公司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办理有关委托物业管理合同转让、物业移交手续。

五、律师的承诺 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在取得公司的指示及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后,本律师将尽最大努力和诚信及时完成各委托事项,并信守如下承诺:

1.诚实勤勉、优质高效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法律事务;

3.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不为其他方提供任何不利于公司的咨询意见;

7.为公司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档案,完整保存贵公司送交的法律事务文书,在从事委托事务过程中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

六、律师费用支付标准

(一)取费原则 就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费用标准,根据业界的通行做法,一般需在考虑企业规模、工作量大小、对专业素质的要求程度等几个因素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律师认为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标准应遵循“既有效保证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考虑律师的积极性,更要切实维护公司权益,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来确定。

(二)费用标准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之日起,每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为 万元人民币。该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律师为开展工作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用等,不包括贵公司为办理有关事务中向有关机关单位支付的诸如申请费、登记费等费用;如律师为开展工作需至外地出差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三)支付方式 法律顾问服务费在每服务年度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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