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管理制度范本(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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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一、加强仓库保管员业务素质。提升仓库保管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秩序。
二、鼓励公司员工正确有效、长期努力的工作。
一、全体仓库保管员。
二、本办法适用于xx家居实业有限公司、xx家俱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连锁企业。
一、奖励方式。
1、嘉奖。
2、通报表扬:一年内连续3次通报表扬计为嘉奖1次。
二、奖励规则。
2、通报表扬对象:业务熟练、工作态度端正、在担任仓库保管员半年内盘点零差异的情况。
三、奖励标准。
1、通报表扬:部门内部书面通报表扬;。
3、员工所受奖励与惩罚不可相抵。
四、奖励程序。
2、奖金将由人资部向财务部门申请。之后交予员工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发放。
3、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公司将予以全公司或部门内公告。并记入员工档案。
一、惩罚规则。
(一)、甲类过失。作辞退处理。并向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记大过累计3次或在六个月中累计受到相当于2次记大过的处分;。
3、乙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二)、乙类过失。记大过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2、丙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三)、丙类过失。记小过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2、丁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四)、丁类过失。视情节严重记申诫或警告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因工作疏忽发生差错者。造成盘点差异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者;。
三、惩罚标准:。
甲类过失x。
乙类过失x。
丙类过失x。
丁类过失x。
容许差异金额(+/)超出容许差异金额。
门店500/月保管责任人承担成本价的30%~60%。
仓库300/月保管责任人承担成本价的30%~60%。
5、员工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规定。将按“数过并罚”处置;如情节有轻重争议。由上一级主管判定为原则。
四、惩罚程序。
2、惩罚事宜将记入员工档案。小过(含小过)以上处分将在公司内部公告;。
3、惩罚之金额将在当月薪资中列出。并在下月或多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具体做法见上第三点)。
第五条员工若发生有本制度未列出之奖励及惩罚情形者。仍得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奖惩申请。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若有未列事宜或涉及员工其他权利、义务之约束事项。本公司得依实际需要另行规定之。
第七条本制度经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逐级制订各岗位、各工种的生产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2、各部门对所属车间和班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安全工作。
3、对录用的新员工,应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三级”安全教育。
4、在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时,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组织对职工进行“四新教育”和培训工作;员工复工或换岗时,应组织进行“复岗”和“换岗”安全教育培训。
5、特种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岗位训练。
6、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地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六次。
7、各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章指挥,按章作业,严肃劳动纪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8、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对使用设施、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的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完好率达到100%。
9、使用危化品的部门(粮食熏蒸使用磷化铝),必须严格按照危化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正确使用。
10、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一线、码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有较大危险的作业现场必须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予以整改。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经常对生产一线的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指导检查,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以确保安全。
11、对从事有较大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使用年限及时更新。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2、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从事有较大危险生产作业、特殊工种以及特种设备操作等人员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和管理,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xxx]163号)同时废止。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第1条应付账款是企业因购买原材料、商品、物资或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第2条应付账款必须由财务部应付账款会计管理。
1、应付账款的管理和记录必须由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付款职能以外的财务部的应付账款会计专门负责。
2、按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项规定管理应付账款,以保证采购付款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3条应付账款的确认和计量应真实和可靠。
1、应付账款的确认和计量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各种必要的原始凭证。这些凭证主要是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质量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银行转来的结算凭证等。
2、应付账款会计须审核这些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正确性。
第4条应付账款必须及时登记到应付账款账簿。
1、应付账款会计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应付账款明细账。
2、应付账款明细账应该分别按照供应商进行明细核算,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按购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第5条及时冲抵预付账款。
财务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以后,应该及时冲抵预付账款。
第6条正确确认、计量和记录折扣。
财务部将可享受的折扣按规定条件加以确认、计量和记录,以确定实际支付的款项。
第7条应付账款的授权支付。
财务部接到已到期的应付账款应及时支付,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裁按权限审批后才能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8条应付账款的结转。
财务部应该按照应付账款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按月结账,并相互核对,出现差异时,应编制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9条应付账款的检查。
1、财物部按月从供应方取得对账单、与应付账款明细账或未付凭单明细表互相核对,若有差异应查明差异产生的原因。
2、如果追查结果表明无会计记录错误,则应及时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以便调整差异。
3、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应定期从供应商处取得对账单,并进行核对、调节工作。
第10条同应付账款相关的应付票据的签发必须经财务部审核,由财务总监和总裁按权限批准。
第11条财务部设置应付票据账簿,并认真做好应付票据的核算工作,票据的登记人员不得兼管票据的签发。
第12条财务部门应付账款会计管理空白、作废的、已付讫退回的商业汇票。
第13条财务部应该定期核对应付票据,并复核票据的利息核算。
第14条应付票据要定期与订货单、验收单、发票进行核对。
第15条应付票据要按照号码顺序及时进行保存。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五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六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校车的使用、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一)校车是作为学校领导公务活动的主要交通工具,使用对象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等校级领导,其他人员未经人事部门批准,不能擅自使用。
(二)除校级领导之外,其他人员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交人事部门,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能用车。
(三)校车由校务员会讨论决定,派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四)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日记”,驾驶员每天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
(五)车辆出车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检查,如有故障、损坏等,应立即报总务部门由总务部门拿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作帆务用。下列情况可申请用车:
1、教工外出开会或教研活动5人以上(含5人),在同一地点或顺路。
2、教职工献血。
3、学校组织的师生团体活动,人数在5人以上。
4、购物及取、送有关材料,因重量或体积原因无法随身携带的,因事情紧急而赶时间的`。
5、未列项的其他事由,由校长视具体情况定。
(七)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八)学校车辆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一)车辆要经常性擦洗、保养,保持良好的车貌;车辆内部也要经常性清理,保持干净整洁的车辆环境。
(二)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零件或装置(刹车、照明及信号灯、雨刮、光镜等)驾驶员应经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排除。
(一)学校车辆,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处报备核准,由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二)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备总务处。
(一)学校车辆因公务行驶违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二)学校车辆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110报警,并即刻向学校领导报告。
(三)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四)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一)校车的投保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二)学校车辆年度检验由驾驶员负责送检。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七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结合《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以促使公司从经验管理型模式向科学管理的模式转变。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在运作规范化的企业组织中,体现其管理模式特性的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环境变化,调控企业行为,保证稳健、快速、健康运行,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公司要确立企业发展信念:凝聚力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长久动力,作为一个晗瑞的员工要时刻充满自信,对晗瑞的未来充满必胜的信心,真正做到以公司的发展壮大为己任。公司的发展是双方面的,达到员工的个人事业追求与公司总体目标的真正融合,使公司整体得到可持续发展。创造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的平台,达到公司整体和员工个体的全面发展。
把企业做大做强是最终目标。不是片面追求丰厚的收入,而是大家都有一个和谐的生活状态和工作环境,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价值,追求大众对晗瑞的认知、社会对我们的肯定。愿我们的员工融入晗瑞公司的发展壮大,愿晗瑞公司融入创建和谐社会的似锦前程!
企业宗旨:为顾客创造价值为企业创造利益,为员工创造财富,为社会创造繁荣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正确处理社会、股东、顾客、员工的相互关系,不可失之偏颇,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晗瑞要做的事,就是让顾客、员工、股东、社会“四满意”。同时,以此作为晗瑞的公开承诺,以体现出晗瑞存在的社会价值。
企业精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诚实做人踏实做事艰苦奋斗,是一种美德,没有创业、工作的艰辛和永不停息的奋斗精神,则不能成就今天的辉煌,更不能体会成功的来之不易。晗瑞将以实际行动鼓励和呵护员工的开拓创新精神,创新精神是企业能与时俱进的动力和发展的源泉。对一个人来说,要做到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对一个企业来讲,人人都要讲真话、干实事,只有这样才能认识自己、认识别人、认识社会,只有知己知彼,才会明白自己的缺点和短处,也才会虚心学习别人的优点和长处。讲真话难,干实事更难,知难而进,既是我们的传统,更是我们要不断延续、永久保持的精神。
经营理念:规范管理恪守诚信追求卓越务实创新实行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一个企业做大做强所应具备的先决条件。管理出人才,管理出效益。没有规范的管理,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则是一纸空谈。诚信为企业立足之本,是我们做每一件事所必须遵循的最根本、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底线。是每一个晗瑞人所必备的美德,是公司对外的一种形象。同时也是企业立足之本、生存之道。
“卓越”是一种永不妥协、一种超越自我的精神,只有不断走在时代前列,企业才能有永远的生命力。从实际出发创建对社会、企业、员工有益的价值,是我们办企业的根本,因此一切行为都必需围绕“务实”二字,不能夸夸其谈;要讲求实效,又必须以“创新”为手段,在组织、制度、决策、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形成创新机制,才能使企业获得发展与壮大。
企业目标:树晗瑞形象创晗瑞品牌
我们追求的目标,更多的应着眼于锤炼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培育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扩大企业的影响力。不是单纯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即为抢占市场,因而晗瑞诚信形象的树立和创建晗瑞品牌,则至关重要。不是在任何一个年代都能创造现代公司,而在中国经济欣欣向荣和晗瑞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完全可以创造,机不可失。
员工守则
1、遵纪守法遵章守制
2、爱企如家爱岗敬业
3、诚实做人踏实做事
4、服从领导服从分工
5、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6、廉洁奉公勤俭节约
7、诚实守信严守秘密
8、相互尊重互敬互爱
1、负责公司的印鉴、文印的管理和信件的收发以及报刊订阅、分发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各项工作程序。
3、负责公司对内、对外文件的草拟、审核、打印,行政文件的收发、传真、档案管理。保证重要文件、资料的保密不外泄。
4、负责会议组织,作好会议记录,并对会议精神的实施予以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公司各项会议工作。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
6、协助总经理做好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
7、负责汇总公司年度综合性资料,草拟公司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和其它综合性文稿,及时择写总经理发言稿和其他以公司名义发言文稿审核工作。
8、负责做好公司来宾的接待及会议的安排、组织、会务工作。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八
为了管理好公司的应付账款,并为资金周转计划作好准备。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付款的全部过程。
3、引用文件。
无。
4、定义。
4.1现结:就是货到验收后付款,付清当批款项。
4.2批结:就是指收到第一批货物验收合格后进仓暂时不办理付款,等采购第二批货物到货时验收合格后进仓结清第一批款项。
4.3月结:就是本月发生的应付账款下月在规定的时间付款。
5、职责。
由财务部负责执行,采购部给予积极配合。
6、内容。
6.1现结:
6.1.1采购部必须在货到前三天以联络单的方式通知财务所需付款项的金额。
6.1.2货到时采购部通知仓管员(填写报检单,指原材料)按《采购管理程序》和《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6.1.3采购核对好进仓数量、单价填写《支付证明单》,交部门经理签字,交财务部复核(复核单据是否齐全、单据是否有效等),副总签字、总经理批准。
6.1.4出纳核对金额后办理付款。
6.2批结:
6.2.1采购部在第二批货物到货的前三天通知财务第一批货款所付的金额。
6.2.2货到时采购部通知仓管员(填写报检单,指原材料),按《采购管理程序》和《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6.2.3采购与财务核对好第一批进货数量、单价填写《支付申请单》,交部门经理签字,交财务部复核(复核单据是否齐全、单据是否有效等),副总签字、总经理批准。
6.2.4出纳核对金额后办理付款。
6.3月结:
6.3.1每月5号前客户传上月对账单,10号前财务核对后,并经财务经理审核确认无误后,回传给供应厂商。
6.3.2经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后为实际应付账款。
6.3.3采购部于每月23号前作好应付账款计划申请,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填写好付款通知单及《应付账款明细表》,明细表交出纳一份,一份作通知供应厂商依据。
6.3.4付款时间为两天(25、26号),若厂商不在规定的时间结款,以后不给予办理,必须等到下月的付款时间才能结款。
6.3.5确认付款金额后财务在25号前填写所有安排付款厂商的《支付证明单》。
6.3.6出纳付款时必须有本单位的付款通知单、《支付证明单》与付款计划明细表相符,付款通知单必须有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并且有厂商收据或者发票同时盖有厂商公章,方可付款或转帐,否则出纳有权拒绝付款或转帐。
6.4其它报销参照6。1现结程序执行。
7、附件。
《支付申请单》。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篇九
第一条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与发展的需要,是应对外部竞争和内部激励的有效手段。为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本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薪酬增长要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薪酬增长机制。
薪酬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展现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薪。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企业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员工;
第六条职能分工。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提出本制度的制订与修正原则,以及本公司收入分配的原则方案;组织讨论并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审批人力资源部上报的薪酬方案及薪酬调整方案。
2、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本制度的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解释,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根据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考核资料,计算工资与奖金;
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部门拟订薪资年度预算;
负责审议各部门提出的员工薪酬调整议案;
负责提出各部门员工薪酬调整方案,并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一条薪酬构成、薪酬分类及适用范围。
1、薪酬构成。
企业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或职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企业薪酬包括: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工作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
工龄工资:根据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确定;
学历/职称工资:根据员工取得的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职称确定;
提成工资:销售人员销售业务提成;
奖金:经营管理奖、以及其它单项奖金;
津贴/补贴:包括加班津贴、特殊工种津贴等;
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等。这部分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也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薪酬,个人部分由员工承担公司代扣代缴。
2、薪酬分类及适用范围。
适用岗位:全员。
薪资模式:薪资=岗位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提成工资+津贴+奖金。
第二条薪酬管理标准。
1、岗位职级工资。
销售人员基本工资:800元/月,保底任务x万元。
团队总监基本工资:20xx元/月,团队任务xx万元/月,完成团队任务享受管理津贴0.5%(全辖)。
前台客服基本工资:1380元/月。
前台主管基本工资:20xx元/月。
2、工龄工资。
2.1工龄工资是对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所给予的一种补偿。
2.2其计算方法为从员工正式进入企业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可得工龄工资50元/月;工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满10年后不再增加。
3、学历/职称工资。
学历工资根据员工的学历确定。学历以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为准,一个人同时拥有多个学历时,取其最高等级相对应的资历工资。制定本补贴为鼓励员工进修更高学历。大专50元/月,本科100元/月,硕士300元/月,博士600元/月。
4、提成工资。
销售人员提成:xx%。
前台客服提成:前台客服自有业务提成按销售人员当月佣金标准执行。
5、津贴/补贴。
员工午餐补贴同每月工资一同发放,工及其它未上班的职员,应按天数扣减补贴金额。按实际上班天数给予10元/天。
6、奖金。
奖金是对做出重大贡献或成绩优异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一条新进人员定薪。
1、新员工入职根据各岗位不同要求确定试用期1—3个月,按聘用岗位的岗位职级标准计薪,试用期内享受岗位基础加一级岗位职级/能级/技能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技能满足本岗位需求正式录用后,纳入定级考核,确定职级等级。
2、对于较优秀或特别稀缺的人才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给予破格定级,或者招聘时有薪酬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但均须报权限领导批准。
第二条在职员工定薪。
1、规范定薪:
4、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而本部门又无其他岗位合适的,原则上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时间至劳动合同期满,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即,基本工资),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额,在合同期内出现空缺岗位的,待岗人员可申请参加竞争上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一条个人薪资调整。
1、个人薪资调整主要指员工薪酬级别和所得的调整,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调整:
(1)岗位调换。在岗级不同的岗位调动,薪随岗变。
(2)职务晋升。责任变化,岗动薪变,按新岗级计薪。
(3)工龄增加。连续工龄增加,增加的工龄津贴。
(4)绩效变化。业绩表现突出或业绩下降,进行调整。
(5)特殊调整。
2、无变动的个人薪资等级调整:
部门或个人申请调薪的,必须通过相关考核,按照薪酬等级调整审批程序,经各级管理人员审批后调整。
3、于岗位变化的个人薪资调整:
4、薪资调整后的计算方式:每月15日以后生效的,当月按原等级计算,15日之前生效的,当月按新等级计算。
第二条全公司普调。
1、薪资普调:指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绩效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根据经营状况和薪酬战略,薪酬整体调整决策和调整幅度由集团总裁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2、有下列情况者,无资格参与薪资普调:
(1)病假、事假、工伤假、产假等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2)旷工一天及以上者;
(3)该年度受到重大处罚或记过一次以上者;
(4)加薪实施日前离职者。
第一条薪酬策略。
本司董事长负责提出整体薪酬政策方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负责提供具体方案并在每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组织薪酬调整工作会议,报请公司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审议,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薪酬调整工作会议。
主要讨论岗位工资级别调整、年终效益奖金方案、特殊奖金发放等有关薪酬激励的问题。
第三条薪酬发放。
1、薪资计算。
(1)薪资计算项目。
月薪酬=(岗位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奖金)-(各项个人应缴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除项目)。
月薪酬=(岗位基础工资+能级/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津贴)-(各项个人应缴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除项目)。
月薪酬=(岗位基础工资+提成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津贴)-(各项个人应缴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除项目)。
月薪酬=(计件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津贴)-(各项个人应缴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除项目)。
(2)考勤管理。
薪资计算的考勤期间为自然月,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由行政部行政专员提交考勤机中存储的当月考勤数据,人力资源部员工结合当月人员请假情况,汇总考勤报表,并通知各部门经理确认;考勤确认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人力资源部员工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回收考勤确认表。
(3)提成/计件工资的计算。
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各部门计算计量工资的时间,必须在第6个工作日将计算好的计量工资表提交到人力资源部;每月第6-10个工作日为薪酬员工汇总,计算提成/计量工资时间。
(4)员工请事假时工资计算,以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合作为计算基数。
(5)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病休、工伤计算,以岗位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岗位基础工资低于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纳标准的,按社会保险最低缴纳标准执行。
3、各种休假的支付标准。
(1)病假工资的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工资管理办法》,根据员工为公司服务年限制定相应的病假工资标准,员工在医疗期内,按照规定的医疗期限及病假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
(2)事假工资的计发。
事假以月考勤报表为准,按所休事假天数扣除相应日工资。
3、其它休假各类工资的计发。
参照国家关于休假期间员工应该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细则,报批后实施。
(1)婚假:婚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
(2)丧假:丧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
(3)产假:产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
(4)陪产假:陪产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
(5)年假:年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
(6)工伤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管理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和补助。
2、工资审批。
(1)薪资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能发放,以下称工资批准人;
(3)所有中间审核人,批准人的工作完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4)如每月15日前工资批准人因出差不在公司,“工资表”由财务管理部审核后征得工资批准人同意可先行发放,待批准人返回后补签。
3、薪资发放。
(1)薪资发放日期:每月15日发放上月薪资,如遇周末/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2)未办理工资卡的员工,必须由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财务部提取;
(3)因计算错误造成员工薪资不符的,将在下月发放的薪资中补扣;
第四条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1、员工个人工资所得税;
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
3、与公司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4、员工违纪罚款及应个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款项及费用;
第五条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聘用人员,当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工作日数实发工资月工资标准当月应出勤天数。
第六条一次性结清工资。
员工有下列情形应由员工本人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15天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1、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2、公司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七条薪酬保密。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所有经手薪酬信息的员工必须保守薪酬秘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将公司的薪酬方案、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员工个人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
2、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有关薪酬的书面材料必须加强管理。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区域时,不得将相关保密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泄露的地方。有关薪酬的电子文档必须加密存储。
第一条员工对薪资产生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薪资请求权,但自发生之月起叁个月内未行使则视为弃权。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薪资为税前薪资。
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从年月日起开始实行,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原有有关工资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停止使用。
第五条公司如需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时,需要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如有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裁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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