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付领取协议书 保险理赔协议书(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13 13: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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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保险赔付领取协议书(精)一

出卖人: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以下简称买受人)与 (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买卖 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 “买受人”是指 ,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卖人”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 省 市 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 台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 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 价格

3.1 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 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支付

(方案一)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 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 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 份;

(4)即期汇票一式 份;

(5)商业发票一式 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 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 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 份;

(2)商业发票一式 份;

(3)即期汇票一式 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 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 份。

4.2.3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 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 份。

4.2.4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条规定的由买受人出具的经出卖人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 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份;

(2)由 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 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 份;

(4)即期汇票一式 份;

(5)商业发票一式 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天,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 份;

(2)商业发票一式 份;

(3)即期汇票一式 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 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 份。

4.2.3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 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 份。

4.2.4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应自 日起,于 年内,每 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人。

4.2.5.1 出卖人应开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时提交买受人: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另加第 章 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 (大写: );

(2)以 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 个月;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 %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 本利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4.2.5.2 买受人收到汇票后,立即对上述分 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卖人。

4.2.5.3 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人。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 买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5.1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分 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 公吨。总体积大约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 ,目的港口为中国 。

5.2 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应向买受人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 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草图一式 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 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 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 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5.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 天,出卖人应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30吨,尺寸超过12×2.7×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 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受人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 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 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 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8 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 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受人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 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 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超过该时间期限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根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 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 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5.5条规定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卖人负担。

5.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 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受人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 份。

5.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资料寄出 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5.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 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 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出卖人在北京/或 机场交付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 天内在北京和/或 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 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6.1 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 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 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 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 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 份。

6.6 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 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 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7.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

7.2 出卖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

7.3 买受人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 。出卖人依此作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出卖人应将有关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对出卖人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出卖人进行设计的依据。

7.5 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 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做解释设计,买受人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 天内,应予确认。

7.7 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7.8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标准与检验

8.1 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出卖人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 份和国家标准一式 份航寄买受人。买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 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 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受人人员在场,买受人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出卖人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 买受人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增多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8.5 买受人检验人员在出卖人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受人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受人人员不签任何证明文件。

8.6 出卖人应免费为买受人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 如买受人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出卖人将自行检验。

8.8 出卖人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出卖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受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并为出卖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第8.1条和第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出卖人责任,此记录即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 出卖人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受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第8.8条所述问题系属出卖人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受人的检验费用。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出卖人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得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月。

8.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8.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出卖人对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 在检验中,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时,经与出卖人协商,买受人有权按照买受人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9.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连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为检查本合同附件 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

9.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受人负责组织和在出卖人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受人组织安排和出卖人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9.3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出卖人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出卖人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 第 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 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 本章第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代表现场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出卖人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受人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 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和有关的公用工程。出卖人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双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卖人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受人代表协商后由买受人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出卖人可以使用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出卖人使用了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出卖人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 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 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在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 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执行上签字确认。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 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 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 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受人所验收。

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出卖人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

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受人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出卖人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 在本合同第9.6条规定的投料试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 如由于出卖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 个月,以便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 个月中由于出卖人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 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 个月期满时,由于出卖人原因考核仍然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 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9.8.2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应延长 个月。在此期间,买受人将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继续支付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所需出卖人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延长的 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受人验收,双方应在 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9.9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 批“设备”交货之日起 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则按合同第四章第 条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出卖人的所有责任。

9.10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 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 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受人所验收,但出卖人仍应承担协助买受人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由于出卖人原因,上述第 批交货延误,由上面所提的时间相应顺延。

9.11 按本合同第9.7条、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出卖人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 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完全运行和长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 和附件 的规定。

10.2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规定。

10.3 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 个月。

10.4 出卖人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受人验收后 个月;如由于买受人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出卖人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 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 份给出卖人。

10.5 在保证期内,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出卖人责任,则买受人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0.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受人验收后 月。

10.7 在保证期满后 天内,买受人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出卖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 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出卖人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出卖人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并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出卖人。

10.9 如由于出卖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罚款:

迟交 至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 至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 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出卖人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出卖人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 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权和保密

11.1 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受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出卖人的 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其年产量为 ,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 。出卖人提供买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专有技术登记号: ,专利登记号: 。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 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出卖人应负责处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如出卖人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出卖人均应向买受人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受人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 章和附件 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 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买受人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受人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 出卖人对买受人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 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支付。

13.2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卖人”支付。

13.3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出卖人”支付。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仲裁(方案一)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地点在 ,由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 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仲裁(方案二)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地点在 所在国进行,如买受人是被告,则由在 国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出卖人是被告,则在 国由 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4.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执行。

(注:方案二的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的情况。)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 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就,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 份。

15.8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时,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买受人: 出卖人: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传号: 电传号:

传真号: 传真号:

买受人:(签字)出卖人:(签字)

保险赔付领取协议书(精)二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

甲方(供车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车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号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第一条购车的型号及数量

甲方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以厂方的质量合格证为准)的_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汽车_________辆: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底盘)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购车单价、方式、期限及金额

一、乙方所购汽车的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元,其中首付款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银行贷款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即向甲方支付首款元。

二、乙方所借的银行贷款还款期为_______个月,每月还款按购车方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及还款明细表,向银行及甲方支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按银行及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的要求,乙方需在每月18日前将每月应付(本金额)及利息交至银行。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实提供购车的证明文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拥有所购车辆的使用权。

三、乙方须按期如数向银行及甲方交纳车款、利息,如出现拖欠按购车方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须向甲方交纳有关费用,乙方到期还清本息后,车辆所有权转归乙方。

四、乙方对所购车辆购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对所购车辆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厂方相关的三包条款处理,乙方不能以此做为拖欠车辆款的理由。

五、本合同设计的全部款项(含滞纳金)全部结清前,乙方不得将所购车辆自行转让、销售、出租、抵押、偿债。

六、当乙方客观上有危及所欠车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交通责任事故、经济状况恶化等)应当在时间发生后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所欠甲方车款本息的全部偿还。

七、为降低甲方风险,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规定甲方及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复印件交由甲方存执,保险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还款日止。

如发生全车失窃、报损或其他形式的灭失,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支付所欠车款、利息及滞纳金)并要将保险赔付通过保险公司一次性偿还所欠甲方的款项。其中,车辆损失保险的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

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并且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乙方应在提车后七日内上齐牌照,并将购车发票交还甲方同时携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交甲方查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乙方未付清全部车款、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前,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述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和对车辆做任何处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乙方利用所购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所购车辆转让、转售、转租、抵押、偿债。

3、乙方从事其他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4、乙方连续拖欠银行及代收代付款项二个月。

三、甲方不承担乙方所购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四、在乙方缴纳首付款、保险费,办理完车辆抵押手续后,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和地点为乙方办理提车手续,交付汽车,并为乙方提供车辆上牌咨询或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对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六、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车款及利息后,将购车发票交还乙方。

第五条综合条款

一、接车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

注:_______________接车途中如遇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属甲方代办的,甲方自负;属乙方自提的,乙方自负。

二、车辆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按厂方规定、标准验收,并当场提出异议,车提回按厂方售后服务规定执行。

三、随车备品、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按厂方规定、标准,提车时当场验收合格。

第六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解约或退货,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及丙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乙方付清全部购车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八条经济担保

一、乙方配偶对乙方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丙方自愿为乙方购车作连带责任保证,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要求按期交纳车款、利息及各项费用时,丙方将负责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款项,丙方有义务提供实际运营信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

1、分期付款购车登记表

2、分期付款明细表

3、车辆交接清单

4、借公司款项及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无条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否则,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保险公司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将对以下单据进行保管:_______________(1)发票正本;(2)保险单正本;(3)购置附加费用收据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5)户口本复印件;(6)购车申请表;(7)购车合同书;(8)保证承诺书(不可撤销保证函);(9)抵押(质押)承诺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险赔付领取协议书(精)三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1、 分期付款或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分期付款业务"),应贷款人的要求,甲方特申请乙方为其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并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2、 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同意为其《贷款合同》(具体以实际签署的 合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______

第一条垫资代购(本服务仅针对汽车分期业务)

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汽车分期付款垫资代购。代购方由乙方指定,并由甲方与代购方另行签订《委 托代购协议书》,代购服务费由乙方代为收取。

2、 甲方申请的贷款无论何种原因不被批准发放的,甲方应自代购方垫付之日起30天内或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归还代购方的垫付款。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垫付款的,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3、 因乙方对代购垫资款项提供商业履约保证担保。甲方违反《委托代购协议书》约定导致乙方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第二条分期付款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分期付款服务,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如下:______

1、 乙方为甲方分期付款推荐合适的贷款人并协助甲方向贷款人报送相关贷款资料。

2、 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银行征信查询和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条抵押登记

l、甲方将车辆抵押给贷款人外应当向乙方再抵押。贷款人为第一抵押权人,乙方为第二抵押权人。

2、甲方在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前,应将抵押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车辆保单(含商业险和交强险, 下同)原件交乙方代为保存,并向乙方支付抵押保证金(贷款额的10%)。甲方办妥车辆抵押登记后, 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由乙方转交贷款人留存。 甲方办理易贷____业务的,应在提供贷款资料的同时将登记证书原件交由乙方,抵押登记办妥后由乙 方转交贷款人留存。

3、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车自放款之日起15天内,进口车30天内)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4、甲方还清贷款及乙方垫付款后,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委托乙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向贷款人领取。

第四条车辆保险

1、 为维护抵押车辆的财产安全,保障抵押物价值,在汽车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应按照贷款 人要求的险种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2、 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同意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险,下同)的续保在乙方选择的 保险公司办理,并在保险办妥后及时将保单正本交送乙方,由乙方转交给贷款人留存。

3、 在保险到期之日前未收到乙方续保通知的,甲方应直接到乙方业务网点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或通过 ______电话向乙方咨询办理事宜,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车辆续保而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的车辆保险委托其他第三方代理的,由甲方自行与代理方联系保险事宜, 但应在保险到期日前15天内办好续保手续,并将保单正本交送给乙方,由乙方转交给贷款人留存。

5、 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如下一个保险期开始前15天甲方仍未办理车辆保险续保手续或按约 定未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保费的,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保费,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甲方承诺 自乙方代付保费之日起5天内归还代付款项。乙方视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代付。甲方未按约定 及时归还垫付款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6、 乙方为甲方垫付保费款项的,甲方按实际垫付金额的0. 06%/天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垫付

甲方未按时归还贷款,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代甲方垫付的,甲方承诺自乙方垫付之日起5天内归还垫付款。甲方按实际垫付金额的0. 06%/天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垫付款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第六条债权转让

1、 如贷款人将贷款债权和相关权利(包括抵押权转移、本息、罚息等)转让给乙方的,甲方同意转让行为的效力,乙方受让债权后甲方按债权金额的0. 06%/天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2、 甲方承诺贷款人自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的5天内,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或将车辆交 由乙方质押处置。甲方通讯地址或电话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造成乙方通知不到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代购服务费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购服务费,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仅针对汽车分期业务)

2、 代理手续费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该费用仅限于本协议第二条至第三条约定的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按揭代理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3、 gps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收取gps服务费,金额为____________元。

4、 履约保证金为保证甲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甲方同意向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_____________元。

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2、 甲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及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否则由此引起的拒贷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如乙方要求在车辆内安装gps定位装置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办理易贷____分期业务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装置。gps是抵押车辆的主要组成部分,甲方应妥善保管并不得擅白拆除,如 gps遭损坏,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将抵押车辆行驶至乙方指定地址由甲方负责维修,如甲方人为破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故意破坏gps行为的,甲方应配合乙方调查。经证实,乙方有权扣押车辆并按违约处理。

4、 按本合同约定归还乙方垫付的款项或按本合同约定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5、 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连续2次逾期还款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在合同存续期内,不定期调查甲方资信状况并视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在甲方车辆内安装gps 定位装置。gps设备是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在贷款结清后应将gps设备予以返还给乙方。

2、 如甲方的资信情况恶化,影响履约能力或抵押物贬值时,有权要求甲方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

3、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偿。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退还的例外条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的,不予退还:______

在贷款存续期内,出现连续2次或累计3次逾期还款或乙方为甲方产生资金垫付的。

保险赔付领取协议书(精)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

第一条 特别承诺

(一)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三)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和行为。

第二条 协议存款期限

(一)协议存款的期限为伍年零壹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二)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 存款账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及存放地点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乙方开立存款专用账户。

(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选择于任意工作日内,向该账户内存入协议存款,该等协议存款应满足的条件有:

1、单笔存入协议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2、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入的协议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三)上述协议存款存放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的分行,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___%(固定利率),该利率在协议存款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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