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集体议案范文(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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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事实根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说明: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二
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召开的“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控辩审关系研讨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透露,未来改革的方向可能是,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将由法制部门统一对案件进行审核,统一移送检察院,“不再是一二十个办案部门,审核标准不一。”
孙茂利透露公安部的相关文件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下发。同时,这一改革目前已陆续在一些省市推进。
此项改革源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办案质量的促进。孙茂利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公安的刑事侦查工作由过去的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型,由自我为标准的证据定案,向庭审标准证据定案转变,以期提升刑事案件质量。
公安机关案件质量不高一大原因肇始于刑侦改革。19公安部推行“侦审一体化”改革,公安的预审部门被合并进入刑侦大队。上世纪90年代,刑事案件发生率上升,警力捉襟见肘。侦审一体化改革意在将预审部门的警力前移,充实到侦查一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这一改革的副作用是在刑事案件数量高企的压力下,警力集中于抓人破案,审讯定案被轻视,导致刑事案件质量下降,检察机关的批捕率和起诉率降低,催生了很多冤假错案。
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问题,侦审合一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程度不一。改革至今,一些地方公安机构恢复了侦审分离的机制。而在部分警力充足的地区,预审部门始终未予取消,典型的例子是北京市。从公开信息来看,此次改革并非恢复预审部门。法制部门只是对案件进行书面法律审查把关。
内蒙古公安厅下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显示,“法制部门审核刑事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具备网上审核条件的,应当采取网上审核方式”。“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区别情况作出审核通过、退回补正、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议案制度等处理方式。”
程雷表示,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审查固然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但法制部门审查的实际效果尚有待观察。他表示,在过去,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时有公安机关将案卷原封不动重新移送的情况。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能否落实尚存疑问。此外,程雷认为,部分法制民警缺乏侦查思路和经验,对于案件可以或应该补充哪些证据不一定作出有效判断。
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介入案件久为法律界所诟病。公安部法制局处长朱希表示,他们希望通过审核部门的归口,搭建一个执法办案平台。这一平台还将承担对接律师,与律师沟通的责任。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三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迎波任该区区长。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请求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郾政征【2015】3号)而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具有作出郾政征【2015】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主体资格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郾城区沙北街道办事处,属答辩人的管辖范围。答辩人对该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小李庄两委会向答辩人提交了有关城中村改造的决议、申请,小李庄两委会城中村改造战略合作伙伴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提交了小李庄社居委旧城改造实施方案,另根据答辩人及其职能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小李庄社区居委会被征收范围内的现居民居住的房屋大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砖混房,基础设施严重老化,缺少自来水、燃气,没有消防通道,排污排水管道不符合国家规范,电路老化破损,广大社区居民生活在严重的恶劣环境之中。另外,居民多以打工、做小生意为主,收入状况急需改善提高。根据以上情况,答辩人关于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1、答辩人作出决定之前,依据法律规定,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案中,答辩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答辩人负责房屋征收的职能部门“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漯河市城乡规划局郾城分局发出征询意见函,以上单位均已复函。上述复函称: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述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区域符合漯河市中心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实施范围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区域符合漯河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2、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拟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向拟被征收人公布。《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房管、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征收的范围内组织人员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制作了一式两份的登记表,由调查人员及户主签字确认,当即向户主公布并向户主发放一份。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至今没有公布调查结果,不符合事实。
3、答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并公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定“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即报给了答辩人。2014年9月26日答辩人组织了“郾城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信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维稳办、法制办、土地局、规划局、征收办、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小李庄社居委代表”等有关机关代表参加了论证会,就征收办拟定的方案进行论证。会后,按照论证会的要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了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表。在规定征求意见30日的期限内,共收到回复的意见307份,其中,290份同意郾城区征收办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10月2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及征收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予以公示。2015年5月9日,“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小李庄居委会宣传栏内予以张贴公布。
4、答辩人依据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2015年4月1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小李庄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关于召开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向各被征收人发出了参加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同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发出邀请函,邀请郾城区人大、区政府、政协、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城乡建设局、法制办、信访局、维稳办、审计局、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市土地局郾城分局、市规划局郾城分局参加“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会后,根据各方意见,郾城区征收办向答辩人提交了“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征收补偿安置费已足额到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根据小李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项目首期拆迁安置为120户,按预算每户需补30万元,共计资金3600万。2015年4月16日,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收到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征收补偿费4000万元。6、2015年5月9日答辩人作出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当日答辩人在小李庄宣传栏中,以通告的形式将上述征收决定的内容予以公告。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四、关于其他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的答辩意见。
1、在申请书中,被答辩人称“开始征收后实际使用征收方案与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中所附征收方案不符,如置换面积、安置费、搬迁奖励等,应推断为答辩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该理由与事实不符。实际上,答辩人执行的是经过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超过该方案标准补偿的部分,是小李庄村委会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是开发商让利的结果。
2、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的第二部分称,小李庄的征收的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200平方以外的合法建筑按每平方1370元补偿,该标准是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评估得出的结论;被征收人称小李庄附近区域商品房价格在5000元以上,是指经过开发商开发的成熟的、环境优美的商品房小区的商品房价格,而小李庄本身的房屋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简陋、房屋破旧,不具有可比性;据测算,开发商根据目前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建设成本应超过5000元,小户型超过20平方的部分按5000元购买,开发商是没有利润的。
3、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第三部分中称,小李庄社居委为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建设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级负责、村为主体、群众自愿、一村一策、让利于民、多方共赢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或者社居委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可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这也符合该条规定的市场运作精神,开发商是开发运营的实施单位,只要开发商具有合法的开发资质,该项目即可实施。
4、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第四部分中称,小李庄自投资金自进行改造的决定,未举行村民大会或者居民大会,依法不能执行。本案中,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是由小李庄社居委自投资金建设的,而是由开发商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因此,不存在村民大会或居民大会开会通过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征收对象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答辩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均不成立。请漯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此呈漯河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四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合法救济的一种程序。作为行政机关的下级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须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准确的认识。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公平正义,而非折腾当事人。其次,要了解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确保办案过程合法合规。最后,要认识到自己的办案权力和责任,不能因私心或其他原因干预案件的处理,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我们需要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了解其主张的理由和合理性。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实质问题,以及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同时,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时,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只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才能公正、客观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审慎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中,审慎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在办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估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分析。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及时采取调查取证措施,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只有在充分审慎研判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这包括提醒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等程序义务。同时,办案人员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调解等程序环节的处理,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对于特殊情况下存在的案件特点和紧急性问题,要及时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才能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注重解决问题、惠民利民。
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在案件办理中,我们要尽量采取和解、调解等协商方式,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实现和谐共赢。同时,要注重及时正确地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了解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只有确保案件的及时解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真正达到行政复议的目的。
总结起来,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要有准确的认识,重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慎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并注重解决问题、惠民利民。只有努力做到这些方面,才能更好地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五
()煤复不予字[]第()号。
案由: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年月日接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和规定,决定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月日(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报主管领导决定后,召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涉及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请示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对象为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律师顾问组成员、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
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或需举行听证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调查、听证后,将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再次召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承办人意见、复核意见等,案件协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笔录。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笔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讨论结束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
第八条讨论结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意见不一致的,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第九条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单位泄露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
第十条。
承办人员应当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做出讨论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将案件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复印分送与会人员,并在一周内安排会议。
对是否受理需讨论的案件,时间安排在收到申请书后的第。
4
日前。
第十一条需提请局班子决定集体讨论的案件,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草拟会议建议,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以复议机构名义报局班子领导审定。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正确运用法律,防止错案,保障民警执法安全,结合永定公安工作实际,日前,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台《集体议案制度》。该《集体议案制度》的出台,对深入推进分局执法规范化建设,防止执法偏差,保证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公正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据介绍,集体议案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性质、办理程序、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刑事、行政案件,分局应当通过集体议案的方式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局领导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该制度还从议案人员、议案范围、议案程序等方面对集体议案做了详细规定。以期通过对疑难案件的集体研讨分析,保证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和适当处置,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确保案件处置质量。
公安机关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下同)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人,下同)拟制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连同必要的基础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坚持对法律负责、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法制部门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就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座谈。涉及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法制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法制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提出纠正的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书面执法监督意见。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法制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报制定机关审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适用本规范关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案件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下列消防行政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消防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二)消防行政强制(即时行政强制除外);。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事项,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三条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件,下列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二)移送审查起诉;。
(三)撤销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案件,未经审核,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下同)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对需要法律审核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填写内部审批文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
对有办案时限规定的事项,办案部门送交法律审核时应当为法律审核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法制部门进行案件法律审核,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案件审核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法律审核等工作,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收集、编选典型执法案例并组织点评:
(一)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案件1起;。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案件2起;。
(三)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或者本辖区办理的案件5起。
涉及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编选为典型执法案例上报。
第二十条典型执法案例通过公安网“案例管理”栏目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发布为指导性案例。公安部消防局适时发布、汇编指导性案例,指导消防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进行集体议案: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二)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案件(即时查封除外);。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
(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
(五)疑难复杂或者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案件;。
(六)严重执法过错认定;。
(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集体会审、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执法岗位人员。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介绍集体议案内容;。
(二)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案件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者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的内容包括议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职务、职称,案件基本情况,议案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意见,集体议案结论等。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
第二十六条经集体议案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法律审核范围的案件,应当经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制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案件法律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议案台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八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结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三条。
(
一
)
案情复杂、疑难的;
(
二
)
社会影响较大的;
(
三
)
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的;
(
四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在其所在地进行,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由其中。
1
名担任庭审主持人、
1
名担任庭审书记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庭组成人员由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名册中选定,具体办法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庭审准备、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及行政复议庭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案件审理以外的工作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行政复议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代理人。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庭审的人员等。
第九条。
被申请人的案件承办人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庭审。
第十条。
案件具有可能需要追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责任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情况邀请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
第十一条。
5
人的,申请人应当推选。
1
至
5
名代表人参加庭审,代表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庭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允许旁听,并根据行政复议庭场地设施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旁听人数;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旁听。
第十三条。
庭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庭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决定庭审的时间、地点;
(
二
)
组织和主持庭审;
(
三
)
向庭审参加人提问;
(
四
)
维持庭审秩序,对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
(
五
)
其他应当由庭审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
一
)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
二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三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中请回避的,应当记录在卷并当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
(
二
)
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
(
三
)
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
四
)
进行提问、质证、辩论;
(
五
)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庭审参加人在庭审中承担下列义务:
(
一
)
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
二
)
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
三
)
未经庭审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庭审;
(
四
)
遵守庭审纪律;
(
五
)
服从庭审主持人的安排。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
5
日前通知庭审参加人。
第十八条。
(
一
)
(
二
)
(
三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四
)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合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
5
日前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庭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
庭审主持人核实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到庭、确认送达地址;
(
二
)
庭审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庭审纪律;
(
三
)
庭审主持人介绍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委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四
)
庭审主持人宣布庭审开始;
(
五
)
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陈述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
六
)
被申请人答复;
(
七
)
第三人陈述意见;
(
八
)
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证人作证、质证:
(
九
)
庭审主持人、参与庭审的其他行政复议委员对需要查明的事实向庭审参加人询问和核实;
(
十
)
当事人进行辩论;
(
十一。
)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十二。
)
庭审主持人宣布庭审结束,庭审参加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应在庭审前提出,证人不得旁听庭审过程。
第二十一条。
庭审参加人在庭审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
一
)
未经庭审主持人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
二
)
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
三
)
不得鼓掌、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庭审秩序的活动。
对庭审参加人不遵守庭审纪律的行为,庭审主持人应予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庭审主持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况,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庭审参加人发现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者补充;但在庭审过程中经庭审主持人反复提问确认的事实、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补充的,不予准许。
第二十四条。
庭审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组成行政复议庭的行政复议委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九
尊敬的支行:
我是x县支行的一名内退职工,名叫,现即将到了正式退休的年龄。
本人从到内退前,所从事的是保卫工作,在本职工作上兢兢业业、热心,工作中从过任何大小事故,更有损支行形象的事情,并曾支行“先进工作者”的称号和州公安局“优秀民警”的表彰。
年龄的原因,加上身体状况不如从前,越来越难以抗拒老之将至的自然规律,另一响应“精简机构,减员增效”的号召,于年月申请了内退,内退时享受的是科员的待遇。
从内退到现在,我身体状况已是一年不如一年,加上重病缠身,需要长期服药控制,开支的费用较高,爱人仅有几百元的退休补贴,虽能将就度日,但面对这日渐增高的消费,已感不支。在临退休前特向小小的请求,能否在考虑我的前提下主任科员的待遇退休。希望能看到我的,酌情考虑,表示衷心的感谢!祝身体健康,事业蒸蒸日上!
申请人: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十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十一
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满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以下将从事前准备、立案审理、合法性评价、操作规范以及结果执行这五个方面介绍我的经验。
首先,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包括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时查阅案例,确保自己对相关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同时,需要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每一个细节都要严密把握,确保办案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在与申请人的沟通中,要认真听取其诉求,引导其提供证据,详细记录相关事实,确保对案件有完整的掌握。
其次,在立案审理阶段,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并保持审慎和公正的态度。首先,要明确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告知,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其次,要完善案件登记和立案审批程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坚守公正和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及时作出决定。对于无法立即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然后,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性评价阶段,需要依法进行权利义务的判断。在对案件进行合法性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利义务的判断。要把握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避免主观偏见导致错误的裁决。在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上,要注重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性,慎重对待各方提供的证据,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案件的判断要做到明确、明确。
此外,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首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案件,不得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其次,要确保对案件的审理和查证工作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安排,不得因工作量繁重而影响办案质量。同时,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要注意表达清晰明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其交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最后,要着重强调结果执行的重要性。无论复议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都要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对于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应当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推动执行事项的实施。同时,对于行政决定有错误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得到保障。在结果执行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态度,与当事人共同解决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总之,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需要充分的准备、严格的程序、公正的态度和切实的结果执行。在办理过程中,我始终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作为行动的准则,坚守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我的努力,我相信我能够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能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十二
答辩人(第三人):张为孝,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火店乡张土地庙村120号,系张登州之父。
委托代理人(援助):叶子铭河南银基律师事务律师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的死亡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张登州与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伊川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复议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张登州自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事故发生时一直在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对此事实予以认可。
2、张登州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答辩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张登州是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证明了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证明了事故发生地点为申请人公司门前、张登州对该次事故没有责任、与张登州一起的有申请人公司的职工白航(该人当时也因同一事故受了伤);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人白航所做《询问笔录》中白航的陈述:更直接的证明了白航是与张登州一起发生的事故,事故是发生在二人在申请人公司加班后下班回宿舍的途中;陕州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张登州因该起事故导致于2010年4月13日死亡;三门峡市殡仪馆《火化证明》证明张登州遗体于2010年4月29日在该馆火化。
3、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依法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申请人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公司仅提交了一份白航(伤好后又回公司上班)的证言,且该证据并不符合法定形式。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造成张登州死亡的事故发生时,张登州是否是在下班途中;申请人所述理由及证明材料是否成立的问题。
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张登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身亡的依据主要是: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人白航所做的《询问笔录》,最重要的是白航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述张登州是和其一起下班后共同回宿舍时发生的事故。
白航在该笔录中所说的话起到了非常直接的证明作用,也是证明这一事实的最有力证据;因为:
1、白航和张登州一样是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对公司的工作时间非常熟悉;
2、白航在事发时是和张登州结伴回宿舍,且也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
3、其受的伤并不严重,在做笔录时神志清醒;
4、该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所做,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事发时的真实情况;
5、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当时对白航进行询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掌握真实案情便于破案,并不是为之后的工伤认定搜集证据材料,白航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对整个事故发生过程最真实的表述。所以:公安机关的上述证明材料是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形成,是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形成的,其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明效力才是最强的。
三、关于申请人在已经为张登州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为何不主动、不配合、直至干扰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的思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事故的情况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经我们多次分析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率根据行业的不同而分为多个等级的费率,在划定一个企业的费率后,该费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降低而整体下浮,随着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升高而整体上浮。这种下浮和上浮对一个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来说基本没有直接影响;而对于一个职工人数庞大且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来说,影响非常明显,会直接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较大增加;这就是造成申请人不主动、不配合、直至干扰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源所在!
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为什么能够去一次次的损害职工利益,为什么能够一而再再而三的屡次得逞?是因为它的违法成本太低!可以说根本就没有!
四、关于张登州工伤死亡后和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给其家人所造成的巨大伤害及其家庭的悲惨现状:
张登州因工伤死亡后,留下了一个只有一岁的女儿,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双亲,给这个原本正常的家庭造成了非常沉重的打击。年幼的女儿永远失去了父亲的爱,年迈的父母老年丧子痛不欲生,今后的生活也失去了重要的依靠。而申请人公司冷漠和种种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良知的作为,更是让张登州的家人寒心;他们所能做到的也仅仅是依靠法律和政府部门的公正处理来抚平创伤,依靠儿子和父亲用生命臵换的钱维持今后的生活和学习。
作为代理人,我们能做的也仅仅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受害人家庭、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大的法律援助;为了帮助、引导他们通过正常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在共建和谐、法制社会中贡献自己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微薄之力。
综上所述,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的死亡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团结;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绝不给申请人这种没有一点儿企业责任感、社会责任心,为了一己私利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安定团结大局于不顾的黑心企业可乘之机。并督促相关机关利用法律、行政等相关手段对申请人这种企业进行惩罚和制裁。
此致
洛阳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人:
代理人:叶子铭2011年6月27日。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十三
贵公司与我所双方于年6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贵司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座号 的房屋出租给我所经营,租赁期限为贰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签约后,在租金缴纳方面,我所一直能按约支付房租,从未拖欠、延迟支付过,双方一直合作愉快。
鉴于当前:
1、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租赁房屋标的属地政府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早已宣布属地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此次疫情法律性质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鉴于北京市政府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今年2月10日前复工。实质上由于防疫的实际需要,租赁房屋标的所在的**大厦于2月24日才正式复工,且复工也是在员工14天以上没有离开北京,出示员工大厦出入证、身份证,量体温等条件下,员工方可进入大楼上班,客户暂一律不允许进出大楼。故我单位从2月24日起开始试复工。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尚未确定,等办案机关暂未开放,我所的业务又必须与客户面对面咨询、签约、等,造成春节后基本处于停工状态,无法开展业务,所以,希望贵公司领导体量目前我所的暂时经济窘境,就租赁合同的履行事宜向贵公司申请减免部分房租如下:
减免我方一个月租金(共计 元),即20__年2-3月我方仅向贵公司履行交付一个月的租金,4月份以后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正常履行。
病毒无情,人间有爱。特恳请贵公司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附件一)相关规定,在特殊时期对我单位减租一个月,帮助我单位度过难关,共度时艰,一道为国家、为北京市、为京城居民抗疫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祝愿贵公司领导及员工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今后我们将通过辛勤经营、努力工作,以丰厚租金回馈给关爱我所的贵公司。以上请求是否可行,请予答复为盼!
附联系方式: 。
电话: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__〕7号)。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十四
(201)。
行初字第号。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xx,族,****年**月**日生,住。被答辩人因不服答辩人所作出的(201)第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系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相关行政复议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答辩人作为xxxx局的本级人民政府,被答辩人不服xxxx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答辩人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字(201)第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告知被答辩人其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答辩人邮寄送达了该告知书。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
201年月日。
行政复议集体议案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行政复议是政府管理活动中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一名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众多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体会和心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二段:案件受理与初审(约300字)。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是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进行的首要工作。作为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我们首先要研究申请人的请求,并核实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这一过程需要仔细地阅读申请材料,回复申请人并提出合理的要求,以便获得更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在初审阶段,我们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审视申请人的请求,确保对案件的初步评估准确无误。
第三段: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约400字)。
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准确的事实和充足的证据是做出正确决策的基础。为了找出真相,我们需要参观现场,勘查地形,了解情况,并采取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搜集证据。同时,我们也要借助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图像分析等,加强证据的翔实性和可信度。事实调查和证据搜集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对申请人和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公平对待,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四段:法律适用与案例比对(约300字)。
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我们需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研究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解释和具体操作细则。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最高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发布的相关案例,通过比对案例,结合现实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背景,寻求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在法律适用和案例比对的过程中,我们同样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坚持法律精神,让公正和正义得以实现。
第五段:决定执行与文书撰写(约200字)。
行政复议案件的最后阶段是决定执行和文书撰写。在决定执行时,我们要综合考虑申请人请求的合理性、法律的适用性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在撰写复议决定书时,我们要语句通顺,逻辑严密,确保表述准确并符合法律要求。同时,为了便于申请人和被申请行政机关的理解和落实,我们还应当在决定书中指明具体的执行时限和方式。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执行和文书撰写是整个办理过程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公正与实施的重要环节。
结尾(约100字)。
通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我深切体会到了行政复议机构的重要性和作用,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我深信,只有坚持公正和正义,保持法治精神,行政复议机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现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相信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将会更加成熟和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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