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两项法规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30天内要报的内容优质(4篇)

  • 上传日期:2023-06-06 16: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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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一

不论我们从事什么工作,我们都应该养成做个人总结的习惯!这样可以总结我们在一段时间里的收获!以下是:个人事项报告总结,欢迎阅读!

xx年,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带领下,在焊领导班子及广大职工的支持及配合下,一方面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另一方面,我严格要求自己,自省自律,努力工作,并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让职工感觉到xxxx的温暖,努力做职工的贴心人,调动了职工热爱企业享受工作、享受生活的热情。

回顾一年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对自己进行总结,既是对过去工作的检讨,也是对自己今后工作的促进。

【德】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觉悟、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

我努力从本职工作做起,不断加强学习,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

坚持做到"在认认真真学习上要有新进步,在堂堂正正做人上要有新境界,在踏踏实实做事上要有新成效"。

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能摆正自己同组织、同事业的关系,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同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开创工作新局面,不断振兴企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工作和事业面前顾全大局,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这一切无不同自己对崇高理想的追求、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密切相关。

热工人工作中能拼、能打、能抢、能战的精神一直感动着我,激励着我,我只有更加努力工作,让职工的心血和汗水获得应有的回报,才能表达我对职工的感激之情。

【能】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决定着他能否履行好岗位赋予的职责和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能力。

1、坚持不懈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质。

2、深入工地、了解职工掌握实际情况,为正确履行工作提供真实依据。

3、珍惜团结、维护和谐,一个单位、一个小部门,职工们只要团结共事,形成一个和谐氛围才能心情舒畅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配合行政领导做好各项工作。

4、十分注意保持与全体职工经常性的沟通,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工作中做到了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配合,工作心情舒畅、精神振奋、力量无穷。

5、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特别是反面或不同意见,这样不仅是对别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完善自己的工作思路,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勤】反映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

自担任×××党书记以来,我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决心把领导对我的重托,广大干部职工对我的厚望,化作工作的动力,满腔热情地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之中。

在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工作中勤奋认真,勤劳奋进,以身作则,从不搞特殊化,上班早来晚走是我在热工20多年养成的良好习惯,考虑到工地职工没有星期天晚上还要加班,我只要在本部,从来没有休息过。

【绩】继续组织开展为职工过生日活动,职工生日当天,都能收到×××发出的真情祝福和生日礼物,对职工的婚丧嫁娶,×××领导一起前往慰问、看望;每逢春节都对离退休职工进行慰问和探访;每有职工生病或住院,×××领导必定前去看望。

"×××困难互助基金",在本年度发挥出积极作用,帮助较大困难职工×××人,帮困金额共计×××元。

困难基金目前已达到×××元。

为不断创新"责任铸金牌"活动载体,规范×××宣传管理工作,xx年,《×××》、《×××》全新改版。

热工之窗作为联系各个工地的重要纽带,有了它,所有×××人的心连在了一起。

每一期的《×××》发布时,×××和工地宣传栏及时更新,大家都争相阅读,知道了兄弟姐妹的近况,看到了施工的亮点,了解了工程的进度,感受温暖的同时形成了一种"比、学、赶、超"的施工热潮。

今年三月,×××女子接线突击队、×××被评为公司首批"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女子接线突击队还被省团工委命名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

今年三月再次获国家电网公司"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及省团工委授予的"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

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上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在此我也向他们表示感谢!

时间飞逝,转眼间,我们在忙忙碌碌中又一学期已到尾声。

本学期我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积极完成园里布置的各项任务。

现将这学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时事政治学习,认真做笔记,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素质教育理论学习,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

积极参加园里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服从分配,团结同事,自觉遵守园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爱护每一位幼儿。

二、教育教学方面

在教学中我深知要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就是要上好课。

要上好课,就要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物质准备和知识准备工作。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机会与条件,提供充足的操作材料,热爱幼儿,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让他们都感受到老师的关心,良好的师生关系促进了幼儿的学习。

抓好幼儿的思想教育,并使这一工作贯彻到对幼儿的学习指导中去,扎实抓好教育教学工作,工作中虚心向其她教师学习,观摩其她教师上课,积极参加园内教研活动,以新《纲要》为指导,贴近幼儿的生活和年龄特征来选择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期计划、周计划,并认真组织好半日活动。

在活动中,恰当地选择和使用教具,重视教学内容的趣味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有兴趣地参与活动,并主动去学习。

在教学中,我还不断地对自己的教育实践进行反思,找出问题的症结,改进教育的方式、策略等,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三、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1、教给了幼儿一些安全知识,强化了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教育幼儿不吞食异物,不玩火、水、电,不从高处往下跳,不乱爬高处,不吃生人的东西,不跟生人走,发生危险时,会大声呼救等。

2、严格晨检制度,不让幼儿带不安全物品入园。

3、加强一日活动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到了人到心到,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4、认真填写班级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5、发动孩子们自带一些图书玩具等桌面游戏用品,减少危险因素。

四、家长工作

家长工作也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平时我主动亲切地与家长打招呼,也充分利用接送时间跟家长交流,使家长了解自己孩子在园的情况。

同时通过家园栏、电话多种形式进行访问、家园联系,还通过召开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幼儿园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等,强调家园共育的重要性,并结合孩子存在的问题,与家长一道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促进孩子的成长。

为了充实家长们的育儿经验,我在网站中搜集有关文章,及时更换家园栏, 向家长宣传幼儿园保教任务和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的育儿水平,配合教师做好保教工作。

五、其它方面

在一日活动中加强幼儿各种行为习惯的培养和训练,加强幼儿一日常规的养成教育,特别是上课时的纪律教育,使幼儿养成良好的听课习惯,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随机教育,使孩子的纪律意识逐渐形成。

引导幼儿了解自己与集体的关系,让幼儿知道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员,并乐于参加集体活动。

教育幼儿关心集体,关心同伴,礼貌待人。

对幼儿进行品德教育,使幼儿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

做好班级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地上无灰尘、纸屑,窗明几净。

教育幼儿讲卫生,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做好清洗消毒工作,积极配合幼儿园保健医做好疾病防治和体检工作。

提醒和督促幼儿勤剪指甲,避免抓伤的安全事故发生。

注意观察幼儿不同的破坏性行为,教师给予及时的制止,并进行随机教育。

自理能力方面:我坚持正面教育,对幼儿以表扬为主,强化他们的自我服务意识,改变他们的依赖思想。

对幼儿好的行为或表现给予肯定,赞赏和鼓励,使幼儿能够更有信心,更积极地做好事情,完成任务。

而我们老师做到适时帮助,以提高幼儿的自理能力,并及时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配合。

一学期以来,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将品德教育贯穿于教学活动中。

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礼仪,使孩子们从刚入园时的哭闹、害怕、乱扔果皮纸屑等,变成一个个活泼可爱、懂礼貌的乖宝宝,家长们都说我的孩子现在变得有礼貌了,愿意主动与人打招呼了。

总之,本学期我对于班级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努力成为孩子们喜欢的老师,让孩子进步、成长,是我最大的心愿,也是我的工作目标。

有这样一句名言:“教育者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里没有水一样。

”实际工作中,我努力为孩子们创设一个充满爱的“池塘”。

当孩子有困难时,我会随时关注给予帮助。

尤其对有特殊情况的孩子,我更是给予格外的爱护,帮肋每一位孩子树立起自信心,教会他们尊重别人,培养他们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对幼儿加强德育教育,加强幼儿常规教育,注重幼儿自身能力的培养,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提高思想及业务素质,大胆地创新教学方法,学习他人的教学经验。

做到边学边工作,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让领导放心,让家长安心,让幼儿开心的优秀幼儿教师!

尊敬的各位领导:

xx年对于我来说,是成长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

作为一名麻醉医生的我深深地意识到,肩上多的是一份责任,脚下多的是一份动力。

过去的一年在院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坚持以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院的发展大局,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以“三好一满意”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全面履行了本人的岗位职责。

一年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能够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比较系统的学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医院及科室管理方面的知识,也积极参加了医院组织的各项业余文化活动,做到思想上、政治上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同时,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照先进,查找差距,查问题,找不足,使得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及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经受住了各种问题和困难的考验。

一年来,在工作中,以“三好一满意”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学习、查看订阅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麻醉知识,从而丰富了自己的理论知识。

通过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业务专业讲座,并多次参加医院组织的,新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以及相关理论的学习,从而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

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尽可能的避免了差错事故的发生。

截止12月底,我科完成麻醉602例,同比减少62例。

工作总量的减少主要是两名外科医生流失影响的。

其中:气管内全麻121例,占20.2%,抢救危重病人27人次,抢救成功率达98.78%,全科业务收入约45万元,其中药品收入约占32.6%;医疗收入比去年有所上升,药品收入有较大幅度下降,两者所占比例逐渐趋于合理,达到了“以病人为中心”,让利广大患者的根本目的,“以药养医”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体现技术含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压减支出,减少浪费,提高效益的目标。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无论是思想方面,还是业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虚进一步提高,在未来的一年里我会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业务水平。

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进一步加强,虚心学习,改进不足,踏实工作。

三是争取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的机会。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十二分的热忱,全心全意的努力工作,通过不断的学习与经验的积累,更进一步的提高个人的政治觉悟、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医院的发展,麻醉学及卫生事业贡献毕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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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近日,市委组织部对上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发现我存在漏报问题。局党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我予以诫勉,并取消我重点培养青年后备干部资格。这一决定是局党组严明纪律规矩、对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体现,我诚恳接受。为了真诚悔过改错,我就漏报个人事项问题作深刻检讨。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重要制度,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作出的重大决定,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狠抓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护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使这项制度落地生根,建立了常态机制。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不折不扣地执行,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

组织抽查发现我存在两个方面漏报问题,一是漏报投资类基金10万元,这是我爱人去年7月份在xx银行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时发生的,由于当时只关注收益率,对产品性质没有进行深入了解,一直误以为是储蓄性理财产品。二是漏报房产面积38.2平方米,这套房产是我爱人婚前个人财产,我片面认为这套房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近年来一直没有报告,这次组织抽查才予发现。

漏报个人事项确实不是我故意而为,从表面上看是粗心大意,没有认真阅读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对理财产品具体细节不求甚解;但是透过表面看本质,这其实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和表现,直接反映出自身在政治、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严不实问题。要想真正认识错误、纠正错误、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必须从主观上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根源。

一是学习不到位,对************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不深入不透彻,导致对于***要求没有真正深刻领会,尤其是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要求认识不够到位,进而在思想上没有把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重视起来、落到实处。

二是政治觉悟不高,政治站位低,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从讲政治的角度、站在“四个意识”“四个服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去认识个人事项报告工作,而是将其作为一般性问题、常规性事务来看待,存在“差不离”“大概齐”的思想,造成申报过程中不严肃、不认真、不细致。

三是党性修养不实,平时没有做到持之以恒锤炼党性,《党章》意识、党员意识树立得不牢,与************“三严三实”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履行党员义务、体现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自觉性不强。

四是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没有时时刻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没有真正认识到纪律规矩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生命线”,对于党的各项纪律规矩、制度规定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深入,了解得一知半解,执行起来马马虎虎,也没有做到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严格律己。

五是态度不端正,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没有吃透政策要求,没有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填报说明,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掌握的事项信息没有做到刨根问底,对于家属的教育不到位,没有把***要求、党的纪律、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原原本本地给家人讲清楚,造成一些事项没有核准,进而发生了漏报问题,最终自食苦果。

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党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是对领导干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考量,是对干部廉洁自律的防微杜渐,必须高度重视、容不得半点马虎。今后,我将持之以恒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贯彻***精神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的自觉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持“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性锤炼,把《党章》意识、党员意识入脑入心,认清党员政治属性,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时时处处发挥好党员先进性和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永远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增强纪律意识、法规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强化底线意识和红线思维,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坚决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加强对家人及身边人的教育,真正做到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做一名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经得起一切考验和检验的合格党员领导干部。同时,我还将在支部组织生活上向支部党员作出深刻检讨,让同志们以我为镜子、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我的教训,切实引以为戒,筑牢思想防线,时刻敲响警钟,牢牢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

在此,我向组织保证,第一,今后一定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自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维护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今后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第二,我真心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处分,绝不因此而消沉,将以此为契机和动力,进一步振作精神,踏踏实实、从严从实做人做事,保持激情、担当作为,努力为我们的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绝不辜负组织对我的帮助,以实际行动接受组织考察。

以上检讨,恳请组织和同志们监督。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领导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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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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