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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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一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安全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防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寄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俗的信息。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设备不得带故障使用;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经常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物品带人工作场所,加强电器、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文件、资料、贵重物品的保管。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对机房内记录的信息载体必须做好收发、使用、销毁登记等工作,妥善保管指定数据。
第一条机房须全力配合运维中心安全部门定期安全全面检查工作,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第二条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超级用户密码有系统管-理-员掌握。
第三条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及数据。
第四条机房各门钥匙有指定的'专人保管,个人磁卡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发生丢失要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
第五条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有效性。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
二、校长对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密负全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设备管理、信息上网进行保密审查。
三、学校校要建立公用计算机使用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严格机房管理制度,禁止无关入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机房的,要有审批手续,并明确接触的范围和内容。
六、如发现网络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网络与信息安全^令页导小组汇报。
七、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二、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不得随意复制保密数据和扩大涉密范围,如有确需复制的数据、文件、材料,应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
四、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本单位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单位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单位秘密。
五、坚持涉密计算机及系统不得入网,和外网进行物理隔断。不得插用非本办公室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
六、凡入网的计算机不得涉密,即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
七、笔记本电脑因工作原因经常带出,不得存储保密数据及信息。如确需存储保密信息,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并记录。
八、涉密机器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采用成熟的、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综合技术防范手段。
九、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需经领导同意并记录。
十、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2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规定,接受各级保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3、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指定安全保密责任人。网络主机管理必须专人负责。
4、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5、网上如有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扩散。
6、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镇内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堵塞泄密漏洞。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二
第十三条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的单位的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于制止他人泄密行为或发现他人泄密及时报告、使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的职工,将视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条例,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损失者,给予经济惩处、解聘、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过失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采取措施补救的,可酌情减轻惩处;对造成泄密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将予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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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是规范公司安全保密行为、安全保密工作的依据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程序只允许特定时空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财务、人事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设计方案等,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档、体系文件、操作规程、知识产权等等。财务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的财务、资产及相关统计数字。人事秘密主要是与公司人力资源现状、招聘计划员工隐私、劳资状况等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招聘计划等。日常秘密主要包括不限于:日常文件文档、资料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客户资料、市场推广计划,等等。
第四条 公司所有职员、外派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公司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秘 书等负有特别的保秘责任。
第二节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及决策等;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六)公司科研专有技术、专利、知识产权、工程设计、等等;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 “机密”、 “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 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 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秘级的确定: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3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秘密级别由归口管理部室依据第七条确定,并确定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十条
发现已经或者可能泄露秘密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部室或公司领导;主管部室或领导接到报告,应及时处理。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四
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直属公司全体员工,每个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三、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机密级: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秘密级: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保密范围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7)公司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技术潜力、产品动向;
8)公司持有、掌握的厂家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
9)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10)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
11)其他经公司确认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3)公司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为秘密级。
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由起草公司或部门依据本制度第三项“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中的第1条密级划分、第3条公司密级的确定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外,自行解密。
四、保密管理
1、知晓范围
3)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
4)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2、保管备份
1)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摘抄或复制,确需摘抄或复制者须经总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5)各公司指派专人负责秘密文件、资料的保管,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6)若发现或发生泄密情况,应立即向总公司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责任与奖惩
2)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奖惩具体标准参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七、本制度的解释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的保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及研究成果安全,特制订以下保密制度:
一.公司秘密分为机密、保密二种,其具体范围包括:
a. 机密资料是公司的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特别严重损害。其范围:
1、公司股东、董事会资料,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
2.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涉嫌违法违纪调查.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
3.公司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缴纳税款.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4.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5.公司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6.公司与同行对手的'竟争策略.计划.
b.保密资料是公司内部的一般秘密,泄密人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其范围:
1.公司各部门人员编制.调整,未公布的计划,员工福利待遇资料.员工手册.
2.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3.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4.公司.法人代表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印章,合同协议.
二.公司的保密制度
1.建立健全文件.传真的收发登记、签收、催办、清退、借阅、归档制度。
2.凡需保密的文件.资料,必须在左上角注明。
3.凡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文件资料的报废处理必须使用碎纸机,不准未经切碎作收购处理.
4.公司员工本人工作所持有的各种文件.资料.电脑复印软件,当本人离开办公室外出时,须存放入文件柜或抽屉,不准随意乱放,更不能未经批准,携带外出进入公共场所.
5.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向外界提供公司的任何保密资料.
6.妥善保管好各种财务账册.公司证照.印章.
三.公司的保密措施
1.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b.公司各部门要运用各种形式经常对所属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c.全体员工自觉遵守保密基本准则,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含超越自己职责.业务范围的文件.资料电脑复印软件)
2.严肃保密纪律
a.对员工依照公司本规定,在保守国家秘密及公司秘密方面,能忠于职守,从事保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发现他人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b.对员工因不遵守公司规定,造成泄密事件,依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的奖惩规定, 给予纪律制裁.解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不尽之处试行后修改补充.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五
为确保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双人值守,值守人员凭指纹系统进入监控中心,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关闭或解除门禁。
第二条 监控值守人员不具备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协查工作职能,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凡外部人员进入中心必须有安保部门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并有市局安保部门人员陪同;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确属必要进入,应由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和陪同。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局其他人员因公进入须填写《录像查看工作申请表》,由中心负责人审查,报安保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对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时,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检查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部门颁发的“介绍信”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并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保部负责人(指定人员)陪同,由中心负责人审查后放行,并在《监控中心外来人员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五条 联网集成商、技防工程公司维护人员以及本局
执行维修维护工作的人员进入时,需由所属单位安保部批准同意,由中心负责人陪同进行,并严格落实维修维护审批、登记制度要求。
第六条 内外审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监控中心提供相关录像资料时,必须提供《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由中心负责人向所属单位安保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配合办理,并要求调取录像资料人员在《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同时,拷贝录像资料者必须书面承诺不得将录像资料擅自上传互联网。
第七条 在监控中心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必须由值守人员和中心负责人两人在场,严格审查录像内容,报所属单位安保部负责人批准后,并且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者、值守人员、中心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都应按规定在《菏泽市邮政局监控中心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 录像资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直接插在中心客户端、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中。监控资料的拷贝、刻录、保管、登记和销毁等统一由中心负责人管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包括网络传输、存储介质、二次录像等)外借或带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监控录像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客户或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将录像查看工作底稿等带出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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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心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轮巡方案及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料、记录媒体等机密资料均属行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通过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中心等任何方式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不得在监控值班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随意使用机房内设备。
二、严禁擅自更改监控设备内部配置及参数设置。
三、严禁扩散用户入网口令及密码,不得擅自更改操作软件参数和数据。
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涉及外传监控信息及监控点位置。
五、严禁使用移动硬盘、u盘、mp3、mp4等移动设备插接监控设备,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擅自拷贝、存储监控数据信息。
六、严禁将值班记录及相关资料图表等带出机房。
七、如需调阅监控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协查手续。
一.未经安稳办请示学校校长同意,严禁任何非校园安全视 频监控值班人员进入监控室和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二.学校要及时设定、修改校园监控系统与监控用计算机使 用操作管理密钥,严格禁止将操作管理密钥告知泄漏无关人员。
三.未经安稳办请示校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中断 校园安全视频监控和修改系统运行模式、参数设置程序。
四.校园安全视频监控录像数据、报警记录严格按国家规定 期限留存备查,严禁删除、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影像信息 的的.原始数据记录。
六.未经安稳办请示校长同意,监控值班管理人员不得擅自 复制、提供、传播监控影像记录数据信息与软件资料。
八. 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管理值班人员应对行政执法部门公务 查阅、调取监控影像数据信息的人员、单位部门、时间、用途等 事项进行登记。
九.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管理值班人员应对涉及学校秘密、教 职工员与学生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非法使用监控 系统或视频影像数据信息,侵犯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保守档案安全,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从事档案形成、积累、收集、整理、著录、保管、鉴定、统计、查阅利用的工作人员,均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保守档案秘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信息安全和政治安全。
第三条 档案资料要严格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不准随意抄写、复印,更不准将档案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家中。凡因公外出携带的档案和文件,应经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严格做好档案库房的抗震、保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光、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五条 查档利用人员应在本馆查阅室对档案进行查阅,不得私自进入库房,档案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档案的完整情况,办理查阅登记,并归入库房。
第六条 档案利用时一般不向外提供机密档案的复印件,确需复印件的,须经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后将复印件交回本馆处理。
第七条 本馆工作人员要保证在计算机网络中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 节假日期间要做好档案办公场所、库房的检查工作和值班人员的安排工作,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如发生意外事件、需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九条 凡违反安全保密制度,泄露机密或造成损失者,一律按情节严重,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为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本所秘密安全,防止计算机失泄密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1)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光盘、软件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光盘、软件在本所局域网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须进行防(杀)毒处理,证实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2)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4)禁止将材料存放在网络硬盘上。
(5)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
(6)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下的材料可通过电子信箱传递和报送,严禁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上的材料通过电子信箱、qq等网上传递和报送。
(7)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8)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信息上网必须经过所领导严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9)国际互联网必须与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10)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11)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12)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二、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有涉密存储介质的部门和学科组需填写和保管“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并将登记表的复制件报所保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3)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应填写“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经所领导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4)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密码柜中。
(5)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工作区的,需填写“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返回后要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查注销。
(6)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所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7)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8)各部门、学科组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9)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各涉密部门负责人负责。需外送维修的,要经领导批准,到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10)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所领导批准后,交保密领导小组负责销毁。
三、计算机维修维护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发生故障时,应当向所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地点修理,一般应当由本所内部维修人员实施,须由外部人员到现场维修时,整个过程应当由有关人员全程旁站陪同,禁止外来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被维修设备中的涉密信息,维修后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2)各涉密部门应将本部门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3)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小组和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4) 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由专人负责送到指定部门予以销毁。
(5)高密级设备调换到低密级单位使用,要进行降密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设备转移和降密记录。
(6)由所保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7)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四、用户密码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1)用户密码管理的范围是指办公室所有涉密计算机所使用的密码。
(2)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密码管理由涉密科室负责人负责,秘密级涉密计算机的密码管理由使用人负责。
(3)用户密码使用规定
1)密码必须由数字、字符和特殊字符组成;
2)秘密级计算机设置的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多于30天;
3)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密码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超过7天;
4)涉密计算机需要分别设置bios、操作系统开机登录和屏幕保护三个密码。
(4)密码的保存
2)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须登记造册,并将密码本存放于保密柜内,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五、涉密电子文件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电子文件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的机密、秘密和内部的文件、图纸、程序、数据、声像资料等。
(2)电子文件的`密级按其所属项目的最高密级界定,其生成者应按密级界定要求标定其密级,并将文件存储在相应的目录下。
(3)各用户需在本人的计算机系统中创建“机密级文件”、“秘密级文件”、“内部文件”三个目录,将系统中的电子文件分别存储在相应的目录中。
(4)电子文件要有密级标识,电子文件的密级标识不能与文件的正文分离,一般标注于正文前面。
(5)电子文件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存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集中保存,然后从计算机上彻底删除。
(6)各涉密部门自用信息资料由本部门管-理-员定期做好备份,备份介质必须标明备份日期、备份内容以及相应密级,严格控制知悉此备份的人数,做好登记后进保密柜保存。
(7)各部门要对备份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每周做增量备份,每月做全量备份;备份可采用磁盘、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
(8)涉密文件和资料的备份应严加控制。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复制、转储和借阅。对存储涉密信息的磁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
(9)备份文件和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并进行异地备份。
六、涉密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经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许可的查、杀病毒软件。
(2)每周升级和查、杀计算机病毒软件的病毒样本。确保病毒样本始终处于最新版本,同时将升级记录登记备案。
(3)绝对禁止涉密计算机在线升级防病毒软件病毒库,同时对离线升级包的来源进行登记。
(4)每周对涉密计算机病毒进行一次查、杀检查,并将查、杀结果登记造册。
(5)涉密计算机应限制信息入口,如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的使用。
(6)对必须使用的外来介质(磁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先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查、杀处理,然后才可使用。
(7)对于因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外来介质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上网发布信息保密规定
(1)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报分管领导审批。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2)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二、校长对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密负全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设备管理、信息上网进行保密审查。
三、学校校要建立公用计算机使用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严格机房管理制度,禁止无关入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机房的,要有审批手续,并明确接触的范围和内容。
六、如发现网络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网络与信息安全^令页导小组汇报。
七、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双人值守,值守人员凭指纹系统进入监控中心,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关闭或解除门禁。
第二条 监控值守人员不具备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协查工作职能,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凡外部人员进入中心必须有安保部门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并有市局安保部门人员陪同;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确属必要进入,应由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和陪同。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局其他人员因公进入须填写《录像查看工作申请表》,由中心负责人审查,报安保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对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时,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检查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部门颁发的“介绍信”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并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保部负责人(指定人员)陪同,由中心负责人审查后放行,并在《监控中心外来人员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五条 联网集成商、技防工程公司维护人员以及本局
执行维修维护工作的人员进入时,需由所属单位安保部批准同意,由中心负责人陪同进行,并严格落实维修维护审批、登记制度要求。
第六条 内外审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监控中心提供相关录像资料时,必须提供《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由中心负责人向所属单位安保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配合办理,并要求调取录像资料人员在《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同时,拷贝录像资料者必须书面承诺不得将录像资料擅自上传互联网。
第七条 在监控中心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必须由值守人员和中心负责人两人在场,严格审查录像内容,报所属单位安保部负责人批准后,并且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者、值守人员、中心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都应按规定在《菏泽市邮政局监控中心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 录像资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直接插在中心客户端、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中。监控资料的拷贝、刻录、保管、登记和销毁等统一由中心负责人管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包括网络传输、存储介质、二次录像等)外借或带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监控录像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客户或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将录像查看工作底稿等带出监控中心。
第九条 中心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轮巡方案及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料、记录媒体等机密资料均属行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通过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中心等任何方式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不得在监控值班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随意使用机房内设备。
二、严禁擅自更改监控设备内部配置及参数设置。
三、严禁扩散用户入网口令及密码,不得擅自更改操作软件参数和数据。
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涉及外传监控信息及监控点位置。
五、严禁使用移动硬盘、u盘、mp3、mp4等移动设备插接监控设备,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擅自拷贝、存储监控数据信息。
六、严禁将值班记录及相关资料图表等带出机房。
七、如需调阅监控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协查手续。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七
1、为保守医院秘密,维护医院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秘密是关系医院发展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医院各科室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医院秘密的义务。
4、医院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1、医院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医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医院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
(3)医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医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医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社会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医院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家庭地址、家庭成员、通讯方式等员工基本情况。
(7)其他经医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医院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医院密级的确定:。
(1)医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医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医院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医院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医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医院秘密由信息部门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医院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医院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医院秘密。
4、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医院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党政办;党政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50—500元:。
(1)泄露医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医院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医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医院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八
1、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2、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二、文职人员管理
1、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三、聘用和退休
1、聘用范围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2、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3、聘用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4、聘用程序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5、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6、续聘与解聘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解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2)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4)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四、培训使用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日常管理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1、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2、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3、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七、奖励与处分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军队安全保密
一、军事秘密概念
1、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3、军事秘密范围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4、秘级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二、保密制度
1、保密守则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2、涉密载体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3、涉密信息系统管理。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三、奖励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处分
2、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新修订的《规定》共九章五十二条,对军人保障卡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的职责、数据采集与维护、制发与注销、使用管理、系统建设、安全保密、奖励与处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阐释和规定,是加强军人保障卡管理的基本依据。
《规定》指出,军人保障卡包括专用智能卡片及管理系统,主要用于采集、储存、处理军队单位和个人后勤供应保障基本信息,管理后勤保障有关业务。总后勤部司令部主管全军军人保障卡管理工作,各级后勤(联勤)和保障机关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军人保障卡管理工作。《规定》补充明确了四总部有关部门和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有关部门在军人保障卡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统一建设、及时维护,依卡管理、凭卡保障,信息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保障卡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定》强调,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军事综合信息网安全防护和军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保障卡管理系统网络安全保密的建设与管理。军人保障卡数据,必须按照军队安全保密规定采集、传递、保存、使用和销毁;军人保障卡管理系统的环境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电磁环境的要求,对涉密场所必须采取防电磁泄漏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军人保障卡的发放范围、申领注销、数据采集维护和联审等制度措施办法,细化了申领军人保障卡有关数据采集时机、采集依据和制作发放要求,突出强调了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人员实力、统一办理个人供给关系转接,以及用卡发薪、持卡就医、依卡领装、住房信息管理和扩展应用等使用管理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九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客户信息的管理和依法合规的开展专线工 作,保证公司承保、理赔数据的安全,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 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范围
(一)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各级公司领导的相关信息与电话号码。
(三) 各经营支公司的承保、理赔信息。
(四) 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五) 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
(六) 公司的各类业务资料。
(七) 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八)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专线应遵守的规定
专线代表, 在为客户服务的每个环节上, 第三条 保守客户信息。
都要注意保守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回答保单查询、理赔案件及投诉举 报时,须在相应查询条件具备后,方可向咨询者提供信息。严禁向人 保以外各公司、跨经营公司提供承保信息。 第四条 注意保守公司的秘密。严禁议论、泄漏、打印、复制、 抄写本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未经允许,不得调阅与本岗无关的信息 资料。 第五条 向客户提供公司的有关数据、信息,必须严格按公司保 密及信息发布制度办理。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六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
(一) 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 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 失的。
(二)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 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 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客服部门在工作中会接触到很多公司重大经营信息,游戏、网站的后台资料,玩家的相关资料,为了保护公司和客户的秘密,维护公司公司和客户的利益,特制订此制度。
2.适用范围:客服部门所有员工。
3.权责,客服人员有履行本制度的责任。此制度由公司负责拟定、修改,此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公司。
第二章 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的重要商业运营方案、策划方案。
2.游戏的重要更新内容、游戏发现的重大漏洞、游戏相关的重要活动或者保密的运营方案。
3.网站后台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网站的后台操作记录、网站的重大改版和更新内容、网站客户的重要信息。
4.客户的游戏、官网、论坛账号秘密、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地址、充值记录、提现记录等相关信息和其他相关的'注册资料。
5.游戏论坛管理人员账号密码,论坛资料,论坛重要活动和更新内容。
6.客服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客服人员的培训学习资料,客服聊天记录,电话客服电话接待录音,客服部门重要规章制度,客服部门重要工作表格,客服部门问题总结、客户问题记录、客户到访记录等相关重要记录文件。
7.公司游戏、网站、论坛源代码,美工设计稿件、原件,ui设计方案,游戏策划方案,剧情设计方案,文档设置方案等重要设计稿件、设计作品、重要产品。
8.所有相关账号的密保相关内容。
9.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10.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11.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12.公司要求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三章 保密要求
1.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涉及到保密的内容,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2.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的相关个人资料。
3.用户在资料的查询过程中,只有通过验证确认了是用户本人之后才能提供相关资料。
4.游戏、平台、官网的重要更新内容官方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
5.未经允许,不得登录其他人的客服账号,只能使用自己的账号为玩家服务。
6.只能在上班时间登录网站、游戏后台、客服软件,其他时间不允许随意登录,发现有非值班时间登录后台的将严肃处理。
7.未经允许,不能在贴吧、微博、qq群等网上交流平台随意披露游
戏、官网、平台的保密信息。
8.游戏发现的重大漏洞,程序出现的重大错误,未经允许不得随意透露。
9.不得将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保密制度等制度内容、培训资料、问题表格等重要资料上传共享到互联网,也不得随意传递给第三方。
10.不得随意登录玩家的游戏账户、官网账户、论坛账号。
11.不得擅自更改玩家游戏账户、官网账户、论坛账号相关信息。
12.不得随意进行后台的查询,也不得随意进行后台数据的更改,经发现有违规更改后台资料、违规查询后台资料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13. 聊天记录、问题汇总表、游戏、官网、论坛后台信息等不得随意进行导出、拷贝、删除、修改等操作。
14.客服电脑不得安装未经安全认证的软件,不得下载带有安全风险的文件,不得浏览带有安全风险的网站必须保证电脑的安全性,每天进行扫描和查杀病毒。
15.涉及保密的文件、文档在使用过后不需要留存的,要进行彻底删除、粉碎销毁。
16.客服管-理-员账号、普通客服账号、网站后台账号、游戏后台账号和相关的密码、密保等重要信息持有人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密码设置不宜过于简单,不得随意公布和透露,若因为持有人的过失导致账号和密码的泄露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17.不得随意登录同事的电脑,未经允许也不得查看同事的个人 工作
资料。
18.严禁出卖公司、客户的保密资料换取利益,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9.对于已经发现的泄密行为,客服部门员工有义务上报,知情不报同样会受到惩罚,及时汇报并挽回损失将会受到奖励。
第四章 责任与奖惩
1.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并扣发奖金:
(1)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于及时发现失密、泄密现象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资金奖励。
5.对于及时发现失密、泄密现象,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将酌情给予奖金、绩效积分等相关奖励。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篇十
(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处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政处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归档病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可以复印2002年9月1日后归档病历。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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