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精选2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0 08:3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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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才能和潜力,需要去发掘和挖掘。突出重点是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的关键,要抓住最核心的内容。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到一些总结的技巧和方法。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一

很多人会毫不犹豫地说愿意做最基础的工作,还画蛇添足地补充说自己级别低也干不了什么大活,这无疑暴露出如果给你这份工作,你明显不会心甘情愿地贡献,只是在应付差事。

倒不如承认自己有弱项,如果不在压力的环境中得到锤炼,也就不可能往上提升。有些基本功不够扎实,没有通过单调、枯燥的工作得到磨炼的人,将来在挑战性很大的工作中,很难有毅力去征服困难。某种程度上,早期的单调工作对长远的更大成功是一种难得的磨炼机会。

15、你能为我们公司带来什么呢?

假如你可以的话,试着告诉他们你可以减低他们的费用--“我已经接受过microsoftaccess和word的培训,立刻就可以上岗工作”(他们在那边可能想:access培训要花$540、word要花$445,这小子能为我们省下$1000的培训费用呢)。

16、你和其他求职者有什么不同?

有些人想从这个问题中判断你如何评价别人,你是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自以为是或者团队精神较差。也有的招聘者想走捷径,想发现你们班谁是最优秀的人才,谁不适合被录取。无论对比着谈你自己还是说别人,重要的一点是不要评论别人的缺点,对别人的信息没有必要泄漏太多,你好心好意贡献了大量信息,别人却认为你这个人缺心眼儿,城府不够,是个大漏勺,而且爱说别人坏话,那就得不偿失了。

17、你的目标及前途打算如何?

可就进了该单位之后,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表达自己明确的人生目标及努力上进的精神,也显示对该单位的期望。

18、你为什么还没找到合适的职位呢?

别怕告诉他们你可能会有的聘请,千万不要说“我上一次面试弄得一塌糊涂……”。指出这是你第一次面试。

19、你认为自己过去工作中最值得骄傲的一件事是什么?

这是在对你的思维模式和心理特征进行调查,你自己在应答时,应尽量显示自己积极主动好胜进取的一方面。

20、你如何评价你过去所在的单位?

这是一道非常危险的题目,一方面,这可能意在考查你的人格是否健全。有些人,属于心智发育不全者,总是爱在背后说三道四,飞短流长,议论人非,这是非常不可取的,没有哪个正经的单位会吸收那些能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增加人际关系成本的员工的。在此,只应对以往的单位作事实判断--诸如企业性质、从业范围、人员构成等,不去涉及其经营状况等商业秘密,尽量避免价值判断--像其经营思路是否正确、用人是否妥当、关系是否融洽、客户是否挑剔、前景是否看好、老板是否有过人之处等等。要知道,品评别人在很多时候是犯忌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也许是此单位在刺探商业情报,在从你的简历上知道你所效力过的单位后,试图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其竞争对手方方面面,营销策略、人员构成、产品价格、发展战略、宣传广告、人际关系、客户材料、核心组合、薪酬标准、供求状况、渠道建设、管理设计、周边支持等等林林总总。这种刺探情报是世界性的问题,但在你来说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这种信息,而且对这种不道德的企图应该从是否适合于你今后供职于此的高度来谨慎考虑了。

21、你计划在公司工作多久?

22、你对工资有什么期望?

自己应该如何出价呢?若没有把握,可以给出一个幅度,下限可以低些,上限不要太高,这样进可攻,退可守。在工资问题上,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有些人恨不得在面试第一轮就先知道对方能支付多少工资及福利待遇如何。这可是你被拒的致命误区。在这个问题上大家有一个错误的理解,以为工资谈判是面试中的重要部分,其实招聘公司录取你的前提是对你各方面都满意,此前无需过早谈论工资。

23、除了工资,还有什么福利最吸引你?

尽可能诚实,如果你做足了功课,你就知道他们会提供什么,回答尽可能和他们提供的相配。如果你觉得自己该得到更多,也可以多要一点。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二

10、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二、总经理职责。

2、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签发公司人事任命书;。

3、审定公司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4、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盖公章)发出的文件;。

7、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新投资项目的筹建与规划;。

9、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对外关系问题;。

10、负责组织制订和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各项改革,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推进公司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运营副总职责。

6、负责公司新产品开发工艺的确认与审核;。

8、负责公司大宗设备增补、技改、淘汰的确认与审核;。

12、定期组织召开公司产品质量管控与生产调度会议,协调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四、营销副总职责。

1、完成公司制定的营销指标;。

2、负责制定公司营销管理制度、营销策略的拟定、实施和改善;。

3、负责制定公司各项营销费用预算与控制指标;。

4、负责市场调研、市场分析,制定业务推进计划;。

6、负责常规合同评审,组织有特殊要求合同的评审;。

7、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及与本企业有关的数据资料,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

8、负责合同、评审记录的及时传递和保存;。

9、负责公司货款回收管理;。

10、参与组织对顾客技术培训;。

11、负责营销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五、财务副总职责。

1、组织拟定全公司系统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计划和费用计划;。

2、组织拟定公司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3、组织编制并签署公司每月、季、半年、全年的会计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

4、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5、参与公司战略性融资工作;。

6、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息方案以及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工作,拟定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名单;。

8、主持财务系统的日常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的协调工作,向总经理提出财务部的经理人选。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三

几年来,我公司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重点,以规范化服务为准则,以用户满意为目标,高境界定位,高标准运作,高起点创新,重新制定下发了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全面推行了精确化管理,推动了全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公司服务质量明显好转,环境面貌大为改观,经济效益大幅攀升,员工生活和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安全质量标准化不断深化升级,事故率大幅下降,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以理念导入为切入点,引领创建工作上台阶

实践证明,没有思想的高境界,就没有工作的高标准。要引领安全质量标准化不断上台阶、创水平,必须以先进的安全文化为先导,强化理念灌输,增强创建工作的内在活力。

1、理念灌输引导人。我们针对现状,提炼出了“员工生命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核心理念,“干部的工作在一线,重心在现场,责任在保护员工生命”的责任理念,“抓安全质量不提升就是倒退”的工作理念,“有一必争,有冠必夺”的争先理念和变“管理服务为服务管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弹性服务为刚性服务”的服务理念。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又建立了“一化变十化”具有××特色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建设体系(即:两供质量精品化、运行管理制度化、服务承诺具体化、工程管理规范化、安全管理数字化、安全装备系列化、作业牌板统一化、安全监控信息化、现场环境整洁化和安全文化人本化)。这些理念体系的提出和实施,在干部员工的思想上产生了共鸣,极大地激发了工作热情,促进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深入开展。

2、严格培训规范人。我们牢固树立“安全以人为本,素质保证安全”的教育培训理念,突出抓了“五级培训”,坚持一周一专题、一旬一考问、一月一考试、一季一累计、一年一评比,严格计划,严格落实,严格培训。一是创造性地开展了“班前会”活动。二是深入开展了“学《供热条例》、《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学知识、学业务、提素质、保服务”活动。三是开展了事故案例剖析教育。四是开展了员工自救互救常识培训工作。

几年来,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脱产、半脱产培训和特殊工种轮训的计划全面落实,共对公司5个特殊工种48人进行了培训,考试成绩都在90分以上,合格率达到100。

3、优化环境影响人。为规范员工行为,我们树立了“人能改造环境,环境能够改造人”的思想理念,在建立起安全教育阵地的同时,将安全教育辐射到公司的各个岗点。对供热站和换热站、供水泵站、水厂及公司办公楼都进行了美化、亮化,对水厂房盖、墙面、地面进行了全面的维修和粉刷,先后绿化草坪4250m2,栽树385棵,绿化树墙780延长米,高标准的制作了以“法规宣传、安全知识、亲情感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理念牌板和灯箱,创造了和-谐的生产和服务环境,使员工时时处处感受到强烈的安全文化氛围,有效地改善了员工的心智模式,促进了员工规范操作行为的养成。

二、以强抓严管为根本点,创新标准化管理机制

我们制定了工作服务标准,对每一人、每一件事、每一天、每一处都实行精确控制,逐步构建起了以精确化推动质量标准化的管理体系。

1、行为精确化。对外公开、公示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提高了服务的透明度,全方位接受用户对供热、供水服务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定期以测评和问卷的形式征求用户意见,确保服务内容落实到位。同时,我们还注重制度约束的刚性管理与人性化的柔性教育相结合,以规范单位班前安全会为重点,创立并完善了“一点、二讲、三说、四分、五宣誓、六上岗”班前程序,做到坐姿站姿规范统一,最优最差相互激励,总结讲评简洁明了,安排工作重点突出,宣誓上岗精神饱满,从一上岗就达到了行为精确。促进员工从小事做起,从细节抓起,一言一行遵章守纪,使员工服务行为和综合素质不断攀升。

2、管理精确化。我们始终坚持党政工青齐抓共管,先后建立了《首问负责制》、《半小时回音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明确责任,落实了各层次、各专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逐级签定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如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从生产班子逐级追究责任;公司领导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问题自副总往下逐级追究责任;有关生产部室管理干部在现场发现重大问题,追究基层干部、现场班组长、安监人员的责任。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发生事故按其性质对生产部室负责人、专责工程师、基层干部给予撤职、降职或诫勉处分。此外,我们对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做了必要的修改,并制定下发了《××公司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公司2015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划》,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对“严违”人员实行了交现金制度。通过精确考核奖惩,强化了激励和约束机制,始终保持了安全质量管理的强势力度。

三、以科技创新为着力点,增强公司服务保障能力

安全投入是提高公司安全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不断增强公司的服务保障能力。

2、加速技术更新改造,确保安全效益协调发展。通过近两年的设备更新改造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了企业的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一是改造更新设备,提高使用性能。在设备选型上,遵循高可靠性、先进性、小型化、免维护的原则,改造安装了立式高效节能水泵,采用了换热机组取代燃煤锅炉供热,系统运行稳定性明显增强,极大地提高了供热质量和水质;二是量化分析,优化工艺技术。通过对供热系统能耗现状的调查分析,综合三年来的运行参数,确定和实施了系统运行调控方案,绘制了科学的供热系统运行控制图,根据室外气温变化及时调整运行数据,保证了供热标准和热平衡,使供热系统调控技术进入同行业先进行列。三是推广应用了变频调控、热工监测技术,确保了系统安全运行,为改善供热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我们通过科学调控和大力开展安全运行、经济运行等生产竞赛活动,取得了显著的经营成果。2015~2015年度采暖期,公司全年总用电量325.38万度,同比下降20万度;全年用水7.6万吨,同比下降0.28万吨;全年用煤2.04万吨,同比下降0.21万吨;共节约资金62.3万元,取得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经营效益双羸。

3、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公司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等系统已全面展开,机关办公楼50多台电脑已全部实现内部联网,对供热、供水系统和供热首站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测,随时掌握生产过程中运行的各种数据,每天早调度会按时通报运行数据和水、电、煤耗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公司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地保障了公司生产服务的正常运行和公司的顺利发展,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加强人本管理,实现规范化服务。几年来,我们抓住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目标不放松,在加强人本管理、人性化服务的实践中培养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精神、服务宗旨和经营理念。特别是04年参加天津全国供热企业优质服务经验交流会,05年北京国际供热现状研讨会后,结合贯彻《黑龙江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我们又自我加压,提出了供热标准化、服务承诺化,推出了七项便民措施和“六声”、“四轻”的规范化服务的要求。在05~06年的采暖期中,为了规范服务,兑现承诺,我们先后走访700多家用户,先后召开各种征求意见座谈会17次,收到表扬信、感谢信32封。承诺化服务、规范化服务规范了员工的职业行为,得到了用户的广泛赞誉,树立了公司形象。

我们将借这次现场会的东风,对照先进找差距、查不足,自我加压,全力推进,为全面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流企业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计划、经济、财政、税务、规划土地、工商、城建、房地产、物价、劳动、环保、公用、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供热应实行分户控制,以表计量。新批建设的房屋,供热设施未实行分户控制的,不得投入使用;原有房屋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移交工作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内开发新区、改造旧区和在城市供热管网敷设区内的用户,应实行集中供热。城市供热规划确定需要拆除、改造、合并原有分散供热设备的,供热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城市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十五条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二)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前(含表、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表后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经营性单位用户表前的设施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第十七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排放废物、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必须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资质证书。

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定的等级、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签订后,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将合同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用热合同文本,由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供热期供热,用户居室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事故率及失水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供热质量。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有用户签字。

第二十三条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应避免或减少突发事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户扩大用热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自觉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饰、装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

(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用户应及时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费。供热费缴纳标准与缴纳办法及特困户减免政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恢复,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给供热单位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的,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用户逾期仍不缴纳供热费和滞纳金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拆除供热设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侮辱、殴打城市供热管理人员,阻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四

半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主题,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的经济建设中心,深入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进一步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半年来共完成17个项目的审计任务,查出违规金额14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438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3万元,提交工作报告、信息9篇。其中被批示采用4篇。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半年工作主要成效。

(一)抓好“同级审”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今年共审计财政、地税、交通、旅游等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延伸审计或调查了6个单位。查出违规金额14万元、应调账处理金额681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2、一些基金项目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收入共计17530.18万元列预算外收入未缴国库纳入基金预算收入。

3、在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下办理不合理退库573万元。

5、个别单位收入直接冲减事业支出,未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的部门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甚至被占用。

我局针对上述问题,已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下达审计决定,做出处理、处罚。此外,针对各单位存在的财务管理簿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财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上述各种违规问题基本得到纠正和整改,促进了各单位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受到了县人大会的充分肯定。

(二)加大对惠民惠农政策资金的检查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性。

在人员少,任务重情况下,派出两位同志做为惠民惠农政策资金落实督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与财政、纪委同志一道,根据中央、省出台的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围绕资金的收入、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通过对低保资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山海协作发展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调查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时为规范资金管理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行项目资金在线监控,国库统一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减少中间滞留环节。二是实行惠民补贴资金“一折通”,用存折方式直接兑现到受益农民,并按规定公开公示,建立起惠民惠农资金补助的“绿色通道”。三是实行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确保专项资金投资监管到位。四是实行绩效评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惠民惠农资金使用效益。

(三)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利用。

我局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初计划,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整合资源,对审计任务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既节约时间又降低了审计成本,下半年计划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6个,目前正在进点中。同时为贯彻落实明纪发[xx]2号文《关于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通知》精神,保证政令畅通,近期派出两名业务骨干与纪委同志一道对xx年年以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星期的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予以通报、诫勉谈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合重点项目投资审计关注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

结合县委为民办实事项目,做好工程决算审计工作。上半年共审计工业园区防洪堤、道路工程结算等8个项目共送审金额1269万元、审减金额171万元,确保国有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促进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

(五)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一是派分管领导参与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及配合县财政对xx年县文体局、建设局、党校、老干局等单位部分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上报县政府;二是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分别成立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四百活动”、“创五优争先行”等活动的领导小组、上报学习方案并用实际行动组织实施;三是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公开信息4篇;四是规范我局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程序,编制了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等5份材料分别上报发改局和效能办,依法审计能力得到逐步提升。

(六)积极服务大局促成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的成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推进投资审计机制创新,强化投资审计工作,在局领导的不懈努力下,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设立**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为县审计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核拨事业编制5名,常务会议规定: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由中介机构审计外,均由**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审计监督。由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县审计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为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经请示,以县政府名义向全县下发了《**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文件,详细规定了审计对象和范围、内容及处理处罚规定。

(七)树立科学审计理念、强化制度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审计质量。

1、从科学发展的大局着手,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为此要狠练基本功,在内强化制度建设、狠抓机关作风,制定了《局工作人员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制度》;《业务招待费开支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用制度管人管事,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并扣发年度奖金;年内被告诫三次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并提交任免机关给予处理,取消该股室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人、法、技”建设取得新的成效,一是加强了以财务管理和廉政纪律为主要内容的自身建设如开展局机关财务自查自纠工作;二是派员参加了金审工程二期项目培训并按照省厅要求进行了网络系统、网络布线系统、机房系统如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等建设,为审计业务提供良好的网络应用环境,同时为保证局计算机网络使用安全性与每位干部签订了安全保密协议书,做到安全保密人人有责;三是加强了以依法审计和文明审计为根本的作风建设,如通过聘请行风监督员走访被审单位,征求意见等进一步增强审计干部廉洁从审遵守审计纪律的意识。

在业务方面,结合开展“审计创精品、岗位学先进”、“四个不让”活动,严格审计执法,注重审计质量、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贯彻审计署6号令为主体,扎扎实实地来规范我们的审计业务,使审计质量意识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为了要加大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的应用,配合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实施,加大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的推广力度,我局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通过逐步更新三年来共购买了4台笔记本电脑和8台台式电脑,两台激光打印机,实现了人均一台电脑的计划,用先进的审计技术和办法来武装审计队伍,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和在线监控的作用。

3、实行“审计项目限时办结制“。从发审计通知到编写、审批审计方案至下达审计决定共21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有时间限制,有责任人签名,构成相互监督的链条,保证了审计任务按时完成。

4、继续推行审计业务质量三级负责制和复核审理与业务会议制度,年初重新调整充实了审计业务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审计项目业务质量的复核把关包括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进行复核,积极推行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活动促进审计质量的全面提升。

(七)注重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素质。规定每个星期,星期一上午作为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理论的学习时间,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同志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新修订“审计法”。目前局支部已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并在学习的基础上要求每位干部每个月写一篇学习笔记、学习心得。领导带头示范,扎实有效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强化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一是采取以会代训方式,今年我局于2月份、5月份分别派出干部到福卅、三明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主要是学习经济责任审计、省定项目的培训及ao现场实施审计系统操作软件应用等,回来后结合本县实际对其他同志进行面对面地传帮带,这样既节约了费用又共同提高了审计业务水平,达到了学用结合的目地。二是积极创造条件接受培训,如局领导参加的由县委组织的党政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再造高级研修班学习,通过有系统的理论学习旨在提高管理水平和增长知识。三是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如对有关重要的法规、财务制度做到人手一册,并组织审计人员根据自己历年来的审计经验,现身说审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四是制定有关奖励制度,鼓励大家自学成才,如制定了给予考前复习假与考试假及毕业后给予奖励等鼓励办法,引导转变大家的学习观,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我局现有13人中,取得大专学历2人,本科学历7人,取得中级职称7人。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3、努力抓好党风廉政工作,一是以“守住底线“教育活动为平台,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向纪委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述职述廉,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津补贴、治理商业贿赂、公款出国旅游及清查“小金库”等专项治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三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审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机制、制度规范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查案惩处机制、干部保护机制和廉政责任机制。并把这些制约机制用具体的方式落实到实处,重点加强对审计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检查与监督。做到进点时要进行审计公示;审计中由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明察暗访;撤点后审计组向局监察室汇报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被审计单位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廉洁从审情况、每年进行两次的审计回访等。通过实行审计公示制度,公布廉政举报电话,制定和发放《审计人员廉政征询表》、《审计小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自报表》,组织学习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内容,引导干部树立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了审计干部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政审计的意识。

4、加强党务、政务公开。一是决策工作民主化。凡重大事项均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决定做出后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布,如对单位大额资金的支付均实行集体研究制度。二是政务工作透明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财务、车辆维修、招待费等定期公开,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实行招待审批制度,核定接待标准,控制陪客人数;对干部的轮岗、评先评优及时进行公示。三是审计工作公开化。处理处罚公开、透明,召开审理会予以研究决定;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五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由于传统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董事会的责任,导致上市公司严重缺乏监督,像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等触目惊心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确有必要,这两种监督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人员配置、选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却没人管”的现象。因此,本文拟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作一评价,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监督机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单层制的监督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强调股东会的监督,20世纪以来,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股东高度流动而缺乏固有密切联系,股东或股东会无法真正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确定性,也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这也使股东的监督动机和行为常常处于激励或约束的两难境地。这种客观现实使英美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一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outsidedirectors)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一般有内部董事(inside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s)之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则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内部董事是经营管理人员,是受监督的,而与内部董事有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见,故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上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含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法学所将其界定为与公司没有“主要关系”(significant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作了相应的界定。

在美国,公司法主要依靠外部董事对管理层的谨慎进行公正审查,虽然成文法并不要求董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参加,也并没有要求外部董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但是公司法和判例鼓励董事会有外部董事参加。法律通常认为一项利益冲突合法的途径就是将利益冲突交易信息公开给董事会,并得到大多数无利益董事的批准,即使这样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也有效。因而,目前许多公司董事会均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参加,如英特尔公司董事治理重大事项指引中明确认为,独立董事应占据董事会的多数。通用汽车公司(gm)的董事局认为gm董事局成员大部分应当是独立董事,并下设审计委员会、股市委员会、董事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奖励和报酬委员会和公共政策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都由独立董事组成。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日本公司治理论坛报告摘要中指出,董事的一半应来自管理层外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多家上市公司也聘请了独立董事,如白云山、创智科技、小天鹅等。

由于英美公司机构中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公司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来完成。首先独立董事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对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能够为公司提供知识、信息,因而可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其次,独立董事由于具有独立性,能客观地监督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管理可以不顾情面地提出问题和尖锐的批评,从而也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已为自己的考卷打分”的现象。另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使独立董事在更换管理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无能的管理人员是一种威慑。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对公司董事会负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责的现象也争议不断,对董事会内部监督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外部董事的选任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好友。因此,一般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控制,要公司董事会能适时反对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提出的不良公司策略,几无可能;其次,由于公司的经理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业务,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靠其提供的信息,况且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时间有限,因而独立董事(也包括内部董事)往往信息不充分,难以作出独立且最佳的判断,不能实施有效监督。有学者也指出由于实践中对外部董事的选任存在问题,以及对外部董事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其进行监督的措施,外部董事并不能有效地扮演公司监督的角色,实际的公司监督系于各个外在监督机制,如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公司购并、机构投资者等。

鉴于以上缺陷,英美公司法也开始不断在单层制框架下改革董事会制度,其目标均集中在如何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和充分体现投资者最大利益上。如在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中认为,“在指导公司战略的同时,董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业绩,使股东得到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对公司的各种要求。”可见,英美公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努力建立一套独立而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机关采用双层制,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执掌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其监控架构基本是股东大会、股东个体及监事大会(或监察人、审计员)三层内部监控。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人在发挥所有者功效时,可对董事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或行使违法救济权。但是。

由于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个体势单力薄且个体监控董事或董事会耗费成本太大,搭便车者亦难免存在,尤其是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股东大会及股东个体对董事、董事会的制衡、监控力量的功效甚微,难以直接与董事会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具备的其他优势相匹敌。于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体就让渡一些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制――监事和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律没有对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能性作出反映。其次是对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不严格,不十分强调成员的独立性。对监事和董事间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亲属或姻亲关系没有规制(澳门除外)。再者是没有一个评估监事业绩的机制。最后,多数国家(地区)公司法对交叉任职的监事未作规定。另外,监事的任职须依赖董事的现实也阻碍了监事行使监督权。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国(地区)公司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在我国尤为明显。因此,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理论界和实践界极为关注。这种完善多集中在强化监事独立性和强化监督权方面。如台湾学者刘连煜主张设立监察人会,而由监察人会负责选任及解聘公司董事宜。日本则设立外部监察人制度。有的则借鉴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大陆证监会则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有独立董事参加。台湾学者余雪明也主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英美国家也一直试图加强公司监督机构或人员的独立性,并进而强化监督权。如对董事“独立性”的严格界定和特殊权力的授予,以及提出引入“二层制”公司机关构造的主张,都反映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谋而合之处。这说明两种监督机制之间已经开始了相互观察,相互借鉴,双方都试图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自已的制度。这种思路无疑值得我国公司法参考和循行。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六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应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整体考虑,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重新划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

二、监事会成员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点在日本和(外部监察人)澳门特区行政区(独立监事)已有了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的选举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的方法,即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保证少数派股东有机会参与监事会。关于监事的资格问题,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予以维持,但应对独立监事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独立监事的资格可参考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台湾、澳门的有关做法。具体而言,独立监事不能与公司董事、经理有“重要关系”。即其一不应是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亦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二不应是上述人员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其三不应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关系(这个数额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不应是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职员;其五独立监事应有至少三年从事商事、法律或财务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监督,独立监事应占监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独立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独立监事可以继续作为监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监事资格。为防止监事与董事相处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监督不力,我国也可考虑监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长于董事。

独立监事除享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有独立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列席。且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公开,并得到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经理的报酬应当由独立监事来决定。四是独立监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五是独立监事可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监事同意。

四、监事会职权的改革。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2)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3)赋予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延迟。董事会怠于召开时,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4)赋予监事会核对权,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各种表册,应进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5)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鉴于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免机制无法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东大会可以将此权力让渡给监事会,以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即监事会有权对董事进行任免,但必须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6)增加监事会设置下设委员会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设置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应为独立监事。各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临时聘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7)延长监事会监督的时间长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问题相当严重。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无不是在设立时便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将公司成立后设置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延伸至公司设立整个过程。如规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设立过程进行专门监督,并有义务向股东会提出报告,说明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8)赋予公司代表权,上市公司原应由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亦应有权代表公司,如公司与董事间的诉讼,除股东大会有权另选公司诉讼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另外,监事会也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也可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参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也可应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的诉讼。

五、完善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大陆法系较为通行的看法,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因此,监事在执行其监督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否则,对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监事当选后,应负有申报持有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股份不应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构和公司。

监事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

任而董事亦负其责任时,该监事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可以基于股东会的决议或少数股东权的股东请求由公司追诉,或者由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另外,公司法还须完善对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责任免除,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七

)在计算可接受委任的最高界限时(每个人最多可兼任十个监事),作为监事会主席的委任算作两个委任,向股东会推荐新监事会候选人时,要指明其所兼任的其它监事的情况和其专职,以尽早避免过度负担和竞争局面的出现。

(二)监事之任期:选任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不得长于至决议对任期开始后的第四个营业年度免责的股东会结束时止的时间。任期开始的营业年度,不计算在内。候补成员的任期,至迟在丧失资格的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届满时消灭(德国股份法第102条)。

(三)监事之解任:由股东会所选任之监事,股东会于任期届满前,得以四分之三以上股东之同意决议解任之。若依据公司章程所委派之监事,其解任得由该委派权人随时解任之,并由另一名成员替代。此外如监事的个人有重大事由时,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之声请,解任该名监事。而职工监事之解任,则依「参与决定法」、「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参与决定补充法」、和「1952年企业组织法」之规定(德国股份法第103条)。

(四)监事之兼职: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同时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董事会成员的长期代理人、经理人或有权进行共同经营的代办商。若监事为董事会成员的代理人,其期间至多为1年,在代理期间内,不得从事监事会成员的活动(德国股份法第105条)。

(五)监事之报酬:在章程规定,或由股东会准许,对于监事之工作活动,可以给予报酬,其应与监事的职责及公司的状况成适当之比例;若报酬由章程规定,股东会得以简单多数决议修改章程以减少报酬(德国股份法第113条第1款)。

(六)监事之契约:监事与公司订立劳务关系的雇佣契约或承揽契约,其在监事会行为对公司负有义务,契约的有效性取决于监事会同意。公司因与监事订立契约而向监事给予报酬,而监事会未同意此项契约,该名监事应返还报酬,但监事会承认此项契约,则不在此限。该名监事对公司享有请求返还因所从事活动而取得利益的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但不得以该项请求权抵销返还请求权(德国股份法第114条)。

(七)监事之贷款:公司只有得到监事会之允许,才可以向监事给予信用贷款。控制公司只有在得到其监事会允许时,以可以向其从属企业的监事给予信用贷款;从属公司只有在得到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允许时,才可以向控制公司监事会的监事给予信用贷款。关于允许贷款的决议,应规定对贷款的利息和偿还。若监事作为独资商人经营商业,其贷款为支付公司向其交付商品的货款,则无须监事会允许。对于监事的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的贷款准用上述之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给予贷款,而嗣后监事会不同意时,均应立即返还贷款(德国股份法第115条)。

(八)监事之义务:对于监事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准用德国股份法第93条关于董事的规定(德国股份法第116条)。亦即:第一、监事在执行业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对于其因在监事会的活动所知悉的机密事项,特别是营业或业务秘密,应保持缄默。第二、违背其义务的监事,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之义务。对其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有争议,其负举证责任。第三、在下列情形,监事特别负有赔偿的义务:

1、违背本法向股东返还出资;

2、违背本法向股东支付利息或红利;

3、违背本法认购、取得、作为质物接受或收回公司或另一公司的自有股份;

4、违背本法在发行价格缴足前发行股票;

5、违背本法分配公司财产;

6、违背本法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或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后进行支付;

7、违背本法向监事给予报酬;

8、违背本法给予贷款;

9、违背本法在附条件增资时,于规定的目的之外或于对等价值缴足前发行增资股。第四、监事行为基于股东会合法决议,对公司不负赔偿之义务。但赔偿义务不因监事会已对行为予以承认而被排除。公司只有在请求权发生之后3年时,并经股东会同意,且没有股份合计达到股本的十分之一的少数股东以作成笔录的方式提出异议的情形,才可抛弃赔偿请求权或对此达成和解。赔偿义务人无支付能力,并且为免除无支付能力程序而与其债权人和解,或赔偿义务在无支付能力方案中规定,不适用时间限制。第五、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从公司取得清偿为限,公司的赔偿请求权也可以由公司债权人主张。但在上述第三的情形以外,监事已严重违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时,才适用此种规定;对于债权人,赔偿义务既不因公司的放弃或和解,亦不因其行为基于股东会的决议而被废止。公司在破产程序期间,由破产管理人或财产监督人行使债权人对监事的权利。第六、上述规定发生的请求权,经5年时效消灭。

(九)监事之责任:故意利用自己对公司之影响力,使监事、董事或经理人等对业务有代表或代理权人,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之情事者,对于公司因此所造成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若股东亦受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监事如违反其义务时,该监事应与上述人员同属连带债务人,而监事应就其已尽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负举证责任。惟监事之行为若是执行股东会之决议,则对于公司及股东所受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得仅因得到监事会之许可,而认为免除赔偿责任(德国股份法第117条第1、2款)。1998年德国通过「增强企业领域监督和透明度法」规定:由于降低在重大违反义务情况下表决的法定人数(百分之五或者一百万面值的股票),因此对机关成员,特别是监事会成员,主张赔偿损害请求权得到简化程序。

六、监事会之会议。

监事会是由监事组成,以会议多数决之方式作成决议,行使公司业务之监督权。组成监事会有助于公司整体利益,人力充足可分工合作对于公司各项业务或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外,发现弊端时,相对于人数众多的董事会与执行机关,能够分庭抗礼之效果,不至于因为人数稀少势单力孤,使得董事会与执行机关轻忽监督机关之力量;又监事会采会议制,对于公司重大利益事项,更能集思广益,进行妥适的决定及适当的监督。

(一)监事会之召集:任何一名监事会成员(监事)或董事会,均可在说明理由及目的后,请求监事会主席立即召集监事会开会,而会议必须在两周内举行。若是由两名监事或董事会请求而被拒绝时,申请人即可自行召开监事会。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上市公司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两次(德国股份法110条)。德国并于1998年通过「增强企业领域监督和透明度法」,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定加开的会议次数从2次增加到4次。

(二)监事会之决议:监事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采多数决制,如无法律或章程规定决议方法,监事会必须有半数或至少有三位以上之成员出席,始得作成决议。缺席的监事可以提交书面方式,参加监事会及其它委员会的决议;甚至在没有其它成员反对之情形,缺席之监事还可以书面、电报或电话之方式,做出决议(德国股份法108条)。

肆、德国监事会之职权运作。

在德国股份法上,监事会不仅是公司的监察机关,亦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监事会享有较大的权力。兹归纳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任免董事会成员(董事)权。

依据德国股份法第84条规定,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由监事会选任,董事连续选任或延长任期需经监事会重新决议;董事会成员有若干名时,监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成员为董事会主席(董事长)。如果有重大事由,即董事或董事长严重违反义务,不能有效执行业务能力,或已丧失股东会对其信任时,监事会有权撤销对董事会成员(董事)的选任和更换董事会主席(董事长)。1951年发布的「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关于对监事会选任劳方董事或撤回其选任决议的特别多数要件的规定,不因此而受到妨害;亦即煤钢企业的监事会也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工经理,未经监事会的多数职工监事同意,不能随意任免或罢免劳工经理,劳工经理在企业的领导阶层代表职工利益,主管的范围主要是限于人事和社会福利方面,其和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经理是平等地位[44].德国股份法第105条规定,禁止监事会成员(监事)同时又为董事会成员(董事),并禁止监事会担任公司业务之执行(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4款),如此行政与监察两权,才能互不相涉,各自独立,却又发挥相互制衡力量,始得确保公司健全发展。

二、决定董事报酬权。

监事会得决定董事报酬之权利,即董事的总薪资,包括工资、分享红利、费用补助、保险补偿金、佣金以及各种附加收入,皆由监事会决定[45].德国股份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成员因其工作参与可分享红利。原则上,分享的红利是公司年度盈余中的一份额」。第87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在确定每位董事会成员(董事)的总薪资时(工资、分享红利、费用补助、保险补偿金、佣金以及各种附加收入)要考虑,总薪资应与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成适当之比例。对于养老金、死者家属收入以及类似情况的现金支付,准用此规定。」故决定经营阶层董事报酬的职权,由监事会行使之。

三、同意董事竞业行为权。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88条规定,非得监事会之同意,董事不得经营商业,亦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计算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竞业行为。同样的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担任其它商业公司的董事或业务执行人或无限责任股东。如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之行为,监事会得要求损害赔偿,并得行使归入权。公司的请求权自其它董事或监事知悉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的行为时起,经三个月时效消灭;不问对此知悉与否,自其发生时起,经五年时效消灭。

四、同意给予董监事贷款权。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司只能根据监事会的决议给予董事信用贷款。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只有得到监事会之允许时,才可以给予监事信用贷款。

五、业务监督权。

监事会应对公司业务执行进行监督(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1款),故董事会应向监事会进行报告下列事项:

(一)公司计划中,特别是金融、投资和人事计划的预定营业政策及其它原则问题;

(二)公司的营利可能性,特别是自有资本的营利可能性;

(三)公司状况及业务进展程度,特别是销售额部分;

(四)可能对公司营利或偿付能力有影响或具有重要意义的业务或交易。此外若有其它重大事由,应向监事会主席进行通知;例如为董事会所知悉,在一个对公司状况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营业事项,亦应被认为是重大事由(德国股份法第90条第1款);亦即董事会应关心企业拟订的经济政策和其它有关企业计划的原则性问题,特别是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和人事政策,故监事会听取董事会之报告,是属业务监督权行使之范围。

监事会可以随时向董事会要求报告有关公司的各种业务情况,或关系企业与本公司业务上及法律上关系之说明,以及有可能对公司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业务进展情况。监事会每个监事亦可要求提交报告,但报告只能交给监事会;若董事会拒绝提出报告,当另一位监事支持此项请求时,董事会即不可拒绝报告;且董事会的报告应符合认真与忠实报告之原则(德国股份法第90条第3、4款)。故监事会有职权关心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查核,加强董事会向监事会就公司计划的汇报义务。任何一名监事均享有知悉报告的权利,报告是以书面方式提出,经请求亦应将其交付任何一名监事,但以监事会未作出其它决议为限(德国股份法第90条第5款)。

六、财务监督权。

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即监事会可以检查及阅览公司的账簿、表册、文件以及财产物品等项目,特别是公司的现金及有价证券和商品库存的情况。监事会亦可另行委托个别监事或委托个别专家在上述范围内,执行查阅簿册或帐目文件之任务(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

德国股份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账目和情况报告编成之后,立即将这些资料连同审计师报告呈交给监事会[46],董事会还应该就利润分配提出建议,每名监事均享有知悉审查报告的权利,如果监事会没有其它决定,经要求后,呈文数据亦应当分发到每名监事手中(德国股份法第170条)。监事会必须审查年度账目、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的建议,如果年度账目要由一名结算审计师来审查,经要求后,结算审计师可以参加有关呈文数据的讨论(德国股份法第171条第1款)。监事会应当将审查结果向股东会作出书面报告。在报告中监事会要说明,是以什么方式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对公司在营业年度里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上市公司,其应特别注明,设置何种委员会,以及说明其会议之数量和委员会之数量。如果年度账目要经过审计,监事会应对审计师的审查结果进行表态。监事会在报告的最后应当说明,是否应当根据审查的最后结果提出反对意见,以及是否同意由董事会提出的年度账目(德国股份法第171条第2款)。监事会应当在收到呈文后的一个月内,将报告转交给董事会。如果在这一期限内没有将报告转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再给监事会规定一个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期限。如果在延长期限内报告仍未转交给董事会,年度账目被视为未被监事会批淮承认(德国股份法第171条第3款)。监事会批准承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就被确认,监事会只需在向股东会提交的报告中说明董事会与监事会不将年度报告提交股东会确认的决定即可(德国股份法第172条)。如果监事会没有批准年度账目,或者董事会与监事会决定由股东会确认年度账目时,年度账目就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德国股份法第173条第1款)。

德国为集中对监事会的改革,改善年报审计质量以及加强监事会和审计师的合作,于1998年「增强企业领域监督和透明度法」,针对年报审计规定,为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如果审计师在五年内从某家公司获得的报酬占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前是百分之五十),则禁止对这家公司进行审计。一家公司长期由同一审计师审计将造成不独立的印象,对外更换审计师或审计公司虽然不恰当,但如果审计师在十年内超过六次在年报上认可记录并签字,法律规定必须更换在认可记录上签字的审计师。法定审计义务的规定,主要考虑在起草审计报告时监事会的立场与利益。提高审计师的责任限额,原来责任限额为五十万马克,现在明确提高审计不上市公司时为二百万马克,审计上市公司时为八百万马克。部分审计报告和资本流入帐目对上市公司的联合企业年报亦有约束力,不再由董事会,而是由监事会来聘请审计师,如此审计师即可以与公司管理阶层保持相当的距离。审计师之义务包括将审计报告直接呈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及结算委员会,并参加监事会的结算审议会或结算委员会。

七、召集股东会临时权。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3款规定:「为公司的利益而有必要召集为限,监事会应召集股东会。对于决议以简单多数决通过即可。」即只要为公司利益需要,监事会应召集股东会,对股东说明事项,如须股东会作成决议时,应依照股东会之程序请求作成之。

八、特定经营事项同意权。

此为德国独特的公司权力分配制度,为防止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的介入影响董事会独立行使职权,故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业务执行移转于监事会。但公司章程或监事会可以规定某种业务只能在取得监事会同意后才能进行,此一条款为监事会介入公司经营提供依据,是为监事会「特定经营事项同意权」,又称「批准权」[47].然而为保证董事会的经营权限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相互独立,法律另规定补救措施,即如果监事会拒绝同意董事会进行特定业务的决议,董事会可以请求由股东会作出同意进行对这类业务的最后决议。股东会作出的同意决议需要得到投票数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同意。公司章程亦不能规定另一个多数决,亦不能规定其它的要件。故监事会虽有特定经营事项决定权,但其介入公司经营的权限有限,仅是拥有对公司某些重大、特定业务执行的权限[48].从诸多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须报请监事会同意的特定经营事项包括:

(一)公司扩充新的重大业务项目;

(二)设立或撤销下属公司;

(三)重要生产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合并或迁移;

(四)对相关公司采取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对策;

(五)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巨额投资、借款、放款或重要经济担保;

(六)买卖房地产;

(七)指定公司全权代表;

(八)重大法律诉讼;

(九)职工工资、福利及其它补贴的重大变动[49].九、代表公司权。

公司的代表权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代表公司,例如董事与公司之间发生诉讼时;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12条规定:「监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即董事行为若对公司造成损害,监事会得以公司名义,向法院对董事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请求董事违反经营管理责任之损害赔偿。

伍、结论。

德国在19世纪宗教组织的影响下,本来就有共同决策的传统观念,后来为限制德国革命力量的扩张和平息20世纪70年代的罢工,德国以立法方式,提供职工参与公司经营之机会,制定「共同决策」(codetermination)制度的法案,逐步放宽限制,积极落实「企业民主」(industrialdemocracy)之精神;企业由于筹凑资金渠道有限,留存工人养老金作为公司资金周转,职工相应被给予公司治理的权力作为回报,因此强化共同决策制度的运作。在德国政治集团的斗争非常注重党派而非个人的民主选举,使本能要求削减大银行控制权力的公司经理和小银行不能在公司具有重要的发言权。所以德国这种意识形态[50]、政治结构、和国家发展的历史决定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51].德国监事会的作用比较独特,类似于英美等国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为公司股东(资方)与职工(劳方)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的基本政策、任免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工作、决定董事会成员报酬等等职权。但实际上监事会并未行使这么多权力,其本身并不作决策,只是作为一个身居要职的监事对董事会与管理阶层实行泛泛控制的监督权[52].故有学者不断提出建议与批判,认为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发挥着一种装饰性的作用,第一、监事会的成员(监事)人数虽然众多,但多数监事对该公司之本业并不在行;第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次数较少,每年大约四次左右,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监事常身兼为银行家或银行代表,不但本身极忙,且有利益冲突问题,能否有效发挥监督功能;第四、银行征信是否确实,公司是否因有银行为靠山而未能充份发挥效率[53];第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提案虽具有否决权,亦即职工监事在维护劳方职工权益和审批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确实享有一定表决权,但终审权却仍然掌握在股东会手中[54],而股东会又往往操纵在控股股东手里,终究衍生控制公司者与制衡机制者之间的权力斗争与对抗。德国股份法赋予监事会的数项职权,其中以监事会选任董事之方式,对于监察权之行使具有重大意义。若股东会任命监事会成员(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当选须依靠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身兼经营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之力量,则易产生行政经营权凌驾监察监督权之情况,如何期望监事会发挥其功能,揭发公司弊病,保障公司及股东之权益[55]?此为公司历来治理机构之制衡盲点。德国学者主张「制度性研究途径」(institutionalapproach),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公司机构和组织机制、干预权与控制权行使过程所构成的一整套制度;其功能在于解决公司内部具有不同利害关系的各个利益群体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并协调利益群体彼此之间对公司制衡所作出之决策,以及过程之中所发生的互动关系[56].故德国公司法在不断修正与演变过程中,逐渐构建双层委员会制、职工参与制、和主银行介入等制衡机制,期冀使德国公司监督制度更臻完善。

注释: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八

虽然沪市a股中有223家公司的年报声称披露了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但是报告名称却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审核)评价意见报告”等多种。其中,真正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命名的报告只有15份,仅占6.73%,而最多的“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有110份,占比49.33%。然而,鉴证、审核、核实评价等词并不能与审计等同,主要体现在保证程度的不同。以审核为例,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证,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则是合理保证,审核不可随意替代审计。名称的不一致不仅会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难以在格式上形成统一规范,还会影响利益相关者对报告的查阅和理解。

第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几乎都是标准审计意见。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给出了四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标准(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然而,在样本数据中,除了1份没有表示具体意见的报告,其余全为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不愿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但是更多的还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使内部控制审计流于形式。

第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极少涉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在223份中只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简单提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余报告均只是认为企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无涉及。这与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有关,更是因为长久以来人们将内部控制片面理解为与财务报告有关,忽视了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第一,加快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因为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只是对上市公司给出指导和建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上市公司不遵循,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上市公司的执行力度较低。所以,应当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在准则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统一规定报告名称和格式。

第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况,首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以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承接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务所应定期更换,最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第三,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上市公司都应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要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时候,既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还应当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九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预字〔1997〕286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总表;

3.基金变动情况表;

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八、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法律与文化等诸因素的差异,欧美国家公司企业在长达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两种特征鲜明、差异显着的公司治理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有关这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理论与实务争论不休探讨不已。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之上,不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提供融资,而且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控制作用;美国模式建立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上,投资者「用脚投票」和随时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是公司企业主要的控制机制,使得公司经营管理者需要随时保持警惕[1].

德国公司内部监控模式主要优点是:由银行和大股东对公司直接监控,使管理失误可以不改变股东所有权而在公司内部组织加以纠正,不仅避免恶性并购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亦减少股东搭便车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公司产品创新与长远发展,各个关系主体的利益较能得到较好协调。其弊端则为:资本市场不发达,可能造成企业外部筹资的.不利和并购活动中企业价值的低估;缺乏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某些不易通过直接监督加以纠正的管理失误往往会长期存在;容易在企业内部出现狼狈为奸的现象;利益各方的协商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导致决策效率的降低等等[2].

德国公司组织制度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原则」,即反映孟德斯鸠所倡政治上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将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分开,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3],彼此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三会」制度[4],分别代表行使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严格分工均衡配置,和适当突出经营权与监控权的结构,有利于各权发挥其独立作用,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德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土壤深深地培育出德国式的公司治理机构,由于社会各派力量的斗争与妥协,为舒缓解决劳资关系紧张局面,强化职工参与公司意识,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使企业接受多方位监督,而形成一种良性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机构。

贰、德国公司治理之特色。

一、双层委员会制之监督。

德国股份公司法是采用「双层委员会制」,又称「二元委员会制」、「复线型制度」[5],即监事会与董事会上下隶属的双层结构,其源于荷兰的东印度公司[6],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三者为上下级关系,即股东会之下设监事会,监事会之下设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德国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共同决定制」的原则基础上,以监督职能为中心构建委员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第一层委员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包括制定公司政策,拟定执行目标,监控执行过程,评价执行结果,提名决定第二层委员会――董事会,负责执行[7].建立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双层委员会」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强化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与监督[8].从德国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关于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规定可知,监事会是公司最主要的监督机关,负责对董事会及董事执行公司业务的持续监督。董事会是公司最重要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司政策的拟定及公司业务的执行。故与其它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比较,德国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微妙复杂而颇具特色[9].

[1][2][3][4]。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一

摘要:本文简单介绍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现状,以具体的研究数据结果为依据,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策略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内部控制管理系统作为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效率的有效手段,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极强的研究分析价值,要想充分发挥企业内控管理的实际效力,就应该总结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重点内容,做好细节处理工作。

从内部控制管理实质性效果的角度进行分析,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规律影响,对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研究起步较晚,所以与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相关的理论内容还不够完善,缺少一定的数据信息支持,不能从全面的角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方针建议。为了从相对全面的角度阐述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应用意义,相关学者从最基本的层面入手,针对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力度展开的研究活动,并取得了相对显著的调查研究成果。以我国民营经济上市企业为例进行说明,与其它上市企业相比,民营经济上市企业的发展环境比较自由,企业承担的风险系数相对较小,同时与此相对应的,民营经济上市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较差,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内容混乱,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执行效力不高,不能对企业内部经济活动进行系统性的.管理,缺少应对现代化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的持久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改变民营企业发展的不利情况,就应该根据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民营企业发展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协调好企业发展内外管理机制之间的关系,继而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与普通的经济发展企业相比,上市企业的发展市场和经济来源渠道更为广泛,要想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就应该了解上市企业的基本含义,明确上市企业经营发展的权限界定,从最基本的层面入手,对上市企业的内部权力板块进行准确的划分。据不完全数据显示,我国私营上市企业早在2012年就已经突破了1000万,企业职工需求人数高达9万,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加有必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在企业基本界定流程的基础上,规范企业职工工作行为,进而协调好企业经济效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上市企业具有极强的盈利能力,其发展历程体现出了一定的规律性,在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之后,会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的不同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最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企业基本流动性资金属于私有经济的范畴,在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建设系统性的企业管理模式,首先要划分好企业资金的成分属性,针对不同的资金属性开展不同的经济项目活动,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减少非生产资金的使用量,提高企业应对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涉及内容较为全面,在上市企业发展起步阶段,应该注重企业控制环境的营造,做好面对企业发展风险的准备,从最基本的角度出发,针对企业现存的管理漏洞进行研究,同时建立实用性和执行效力极强的审计体系,为上市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缩短企业经济发展停滞的时间。在上市企业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就应该改变原有的管理理念,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有利的支持,给企业“自然人”提供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保持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稳定性。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二

1、社会需求。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其一,企业经营者掌握的企业信息远多于投资者,两者之间即出现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最终可能导致资本市场的混乱和无序。其二,投资机构和中小投资者也因渠道、时间、成本的差异对信息量的获取程度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易影响市场的交易成本和收益。最重要的则是因为内部控制信息属于企业的非财务信息,不易于被量化,投资者除了依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能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信息。因此,为了尽量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市场带来的波动和不利影响,就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信息尤其是内控缺陷信息。

2、自我实现。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漏洞或者薄弱环节。现有研究通常将其归为两类:设计缺陷和控制缺陷。研究将设计缺陷定义为缺少为实现企业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控制或是虽有控制却不能防止或者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即使内部控制正常有效的运行也无法达到企业目标。运行缺陷即现有的内部控制设计是良好的,但由于运行偏离,或是运行过程中不能有效执行,如不恰当合理的授权,缺乏胜任能力和专业素养,最终内部控制执行的结果是使得企业无法达到目标。企业应当了解内部控制,从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如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相关时点是如何运行的?是否得到一贯执行?是由谁执行或是以何种方式执行?不断的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获取审计证据证明以设计并正在运行得与某项认定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是有效的,进而实现自我提升、持续不断的健康发展。

随着一系列的财务舞弊丑闻的曝光,揭示了由于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而引起企业倒闭、被收购或衰退的严重后果,这就注释了内部控制缺陷是企业不可小觑的内控信息之一。下文将从信息披露的动因和市场反应两方面对我国现有研究成果的内容进行阐述。

研究至今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形式并没有完全统一,主要依据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与对策”、“进一步完善的措施”等部分,从起陆续研究综述如下:田高良等研究表明,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企业一般特征是更加复杂的经营规模、存在更高的会计风险、相对更不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如果变更审计师或者经历财务报告重述时更可能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此外,研究发现所聘请的审计师质量与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呈显著的负相关性。陈红明、史亚南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实证研究得出结论,股权结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呈明显的相关性。钱红光、吕文指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第一大股东国有股性质负相关,与审计机构权威性正相关,与职工监事人数呈现不显著相关性。陈宏明研究结论,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经营能力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陈杰实证研究证明,高级管理层人员的变动及兼职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显著相关;公司的规模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显著负相关;是否聘请知名且具有资深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费用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正相关;公司的经营风险、业绩水平、公司成长性与内部控制缺陷没有显著关系。谢旭等研究,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表现出会计稳健性较弱的特征,在其进行相关的措施对其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部分进行有效整改后,继而会计稳健性较之前会有所提高,这就表明会计稳健性也是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之一。杨胜娣研究表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形成影响。除这些因素之外,有效地企业内部的监督,外部市场的监督,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及改进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纵看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得到有限量的针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的文献。较早关注“sox法案”研究发现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信息会致使其股票跌价;而beneish和billings经研究却得到截然不同的结论: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与公司股价并不是显著相关,即并没有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池国华等运用实验的方法探究了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是否及如何影响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并得出结论: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可以对个人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产生显著影响;如果企业不披露任何缺陷或者披露的是重要缺陷,个人投资者并没有差异化的风险认知反应。卓晓琳通过事件研究法对比发现,企业与对照企业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前后仅在公告日后较短事件期内存在明显差异,但是由此引起的负面效应的持续时间并没有很长。刘中华研究发现,不区分行业类别的话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与其所遭受的信贷约束呈显著正相关;若区分行业类别后,内部控制缺陷对垄断行业企业的信贷约束并没有显著影响,但能显著提高非垄断行业的信贷约束。国内学者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进行研究,依据的角度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将披露类型进行对比,发现强制性披露更具有研究价值,更深层次的研究得知内部控制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交互影响的市场反应比单独的强制性披露或自愿性披露引起的市场反应更加显著;依据信息披露详略程度来看,详细披露有可能提高投资者的信任度,进而也可能会引起股价上涨。研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并不全是负面的,我们要正确对待、客观评价内部控制。

三、结束语。

现在的研究关注点已从增强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动力及格式和标准的统一转为研究基于各个视角不同行业的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及如何规范披露格式来提高信息的可获得性。这也意味着国内更多的学者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研究,也会得到更广泛及更有效的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加快完善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制度和体系的步伐,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了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质量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信息质量。目前研究局限存在于:研究数据,上市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量有限;研究方法单一,难于解决研究对象选取变量之间的内生性、时序性。针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尚未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和改进建议。进一步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探讨和研究有待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三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由于传统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董事会的责任,导致上市公司严重缺乏监督,像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等触目惊心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确有必要,这两种监督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人员配置、选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却没人管”的现象。因此,本文拟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作一评价,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监督机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单层制的监督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强调股东会的监督,20世纪以来,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股东高度流动而缺乏固有密切联系,股东或股东会无法真正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确定性,也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这也使股东的监督动机和行为常常处于激励或约束的两难境地。这种客观现实使英美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一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outsidedirectors)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一般有内部董事(inside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s)之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则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内部董事是经营管理人员,是受监督的,而与内部董事有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见,故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上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含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法学所将其界定为与公司没有“主要关系”(significant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作了相应的界定。

[1][2][3][4]。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四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做出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9、做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

10、做出企业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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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舆论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三)党纪政纪执行情况;

(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监督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调查核实,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条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

(二)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四)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它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六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三)党纪政纪执行情况;。

(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监督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调查核实,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条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

(二)以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四)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七

为了我们能更好的工作,大家都应保持好工作环境,现制定以下 卫生制度:

一、 个人责任区 个人责任区:个人桌面、抽屉、电脑、文件柜及个人办公位置由 各部门负责人安排所在办公区域卫生,行政部监督检查。

二、 公共责任区(每日 9:00 之前) 公共责任区:走廊、公区通道、 、卫生间及其它尚未分配到部门的 办公区域。 总监办公室及展厅由前台每天打扫; 销售部责任区:每天销售人员轮流安排打扫卫生,每天由行政部 监督检查。

三、 惩罚 行政部检查卫生不合格需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处当日区域负责 人罚金 20 元一次,直到再次整改合格至。

四、卫生清洁要求 (1)办公区应保持环境整洁,办公设备及各种文件、物品摆放整齐, 桌面无杂物、灰尘,地面无垃圾、污渍、无卫生死角。 (2)卫生间镜子、洗手池、地面、墙面干净无污垢无水渍。纸篓每 日更换垃圾袋。打扫卫生的工具使用后应清洗干净并放置整齐。 (3)使用会议室后要及时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桌椅整齐、桌面干净、 地面整洁。

五、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开始执行。

范文二、

第一条  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皆依本制度实行。

第三条  本公司卫生事宜,全体人员须一律确实遵行。

第四条  凡新进入员工,必须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要的卫生知识。

第五条  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污垢或碎屑。

第六条  各工作场所内的.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井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第七条  各工作场所内,严禁随地吐痰。

第八条  饮水必须清洁。

第九条  洗手问、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保持清洁。

第十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一条  凡可能寄生传染茵的原料,应于使用前适当消毒。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八

1)这对于了解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等有一定的作用,这是招聘单位问该问题的主要原因。2)简单地罗列家庭人口。3)宜强调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4)宜强调父母对自己教育的重视。5)宜强调各位家庭成员的良好状况。6)宜强调家庭成员对自己工作的支持。7)宜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感。

3、请你简明地评价一下自己,你预备用哪些词形容?

大半人答出的都在3~4个词之间,同时缺少关于缺点的表述。一个较好的回答应该在8个词左右,这些词都应是词性比较强烈的,其中也应包括1~2个可以被称为缺点的中性词,例如完美主义,太过随和显得软弱等等。

4、你认为自己最大的弱点是什么?

1)不宜说自己没缺点。2)不宜把那些明显的优点说成缺点。3)不宜说出严重影响所应聘工作的缺点。4)不宜说出令人不放心、不舒服的缺点。5)可以说出一些对于所应聘工作”无关紧要“的缺点,甚至是一些表面上看是缺点,从工作的角度看却是优点的缺点。

5、哪位人物对你影响最大?

从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你将来的职业生涯路径有可能朝哪个方向发展,对你影响大的人物的职业发展路径,通常都成为你追求的目标。很早就崇拜比尔-盖茨的人可能会有进入计算机领域大展拳脚的目标,或者希望自己也能靠创业发家致富。

一旦你被问到这个问题,那么你应及时想好与之密不可分的另外两个问题:”为什么你认为他们对你影响最大?“”他们在哪些方面对你影响最大?“此外,类似的连环问题也可能是:”你最喜欢哪本书?其中的什么观点最能吸引你?为什么?“对此你一定要思而后言,脱口而出之后又不能自圆其说会很尴尬,也显得浮躁。

6、说说你迄今为止最感失败的经验及对你的影响。

这个问题并非很常见,但能有效反映一个人生命历程的深度和广度。如你只能答出类似高考因未能考到满意的大学而痛哭了好几天,那就容易判断你是一个经历单纯未历逆境的人。接踵而至可以判断出你思想的深度和悟性。

7、你有什么业余爱好?

有些人把招聘公司对爱好的询问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想招聘特长生,这显然是个错觉。如果想要特长生,他们大可不必去综合高校,去体育代表队岂不省时省力。其实他们的目的是想借此判断你的性格、涵养、为人以及品德。

比如你从6岁就开始弹钢琴,直到大学还经常在文艺演出中表演,人家会对你的毅力及音乐修养肃然起敬。有的人喜欢中长跑,而且成绩也比较好,你会让人认为你有毅力、耐力,竞争意识强,而且能够忍受长时间工作。有的人会下围棋,经常看棋谱,说明爱动脑子,善于分析,逻辑性强。

8、你是怎么知道我们招聘这个职位的呢?

如果你是从公司内部某人处打听回来的消息,记得提及他的名字,公司不说偏袒内部关系不代表它不存在。

9、告诉我三件关于这公司的事情?

你应该知道十件和公司有关的事情,他问你三件你回答四件,他问你四件你回答五件。

10.你为什么要来我们公司工作?

很多人为了表示自己的渴望,一味强调参加某公司可以得到如何好的培训机会,可以掌握哪些专业技能。但他们忽略了招聘者的感受,雇主并不是为了提供免费培训而去进行招聘,而是要新人能够对公司有所贡献,出一分力,添一分彩。因此回答这类问题时要强调自己在公司有发展的空间。

11、我们和另一个公司都聘用你,你会如何选择?

一般大家都会以公司名气和工资高低作为取舍依据,而很少有人会把工作部门、职位、公司发展前景、个人在公司的发展如何、将来的顶头上司和团队成员是什么样的人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做出结论。

许多很优秀、明显竞争力很强的人同时拿到大公司与中小公司的聘书时,却选择了工资并不高的小企业,他们考虑到优秀人才在小公司出头的机会更多、更早,可见小企业也有它吸引人的地方。

12.你对公司有什么问题要问的?

招聘经理通常都会给你一些时间来对公司提些问题,此时千万不要说”我没什么问题“,那无异于向他表明你对他们公司没什么兴趣,问不问都意义不大,而且还会给他留下迫不及待离开的浮躁印象。

有些同学还爱问公司给新员工提供了什么培训机会,以显示自己虚心好学。在大家都问的情况下你问一问当然不会显得你的提问水平特别低。但这实在不是最好的问题,所以还是不要一上来就问,不能把它当作重点问题来提出。建议同学们可以向几年前加入有关公司的师兄师姐们多加询问,他们公司的员工发展机会、工作挑战、职业生涯路径是怎样的,这些既是他们力所能及的,也是你最关心的。

假如你在面试前做了很好的相关研究分析,不妨就公司发展战略问一个微观、具体问题,但不能一无所知地问,是要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探讨。

13、你认为你适合干什么?

一般一个人的职业生涯选择是从想干什么和能干什么这两个方面着手考虑的,这两点都得到满足才是最佳选择。但现实中不可能都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许多人只从表面上了解工作性质,甚至对自身的了解也流于表面,认为善于交流的人就适合做营销,沉稳的人只适合搞研究。其实,善于交流的人如果不能踏实工作,而且过于自傲、不善于察言观色,也做不好营销工作。反而是那些被认为只配埋首研究的人由于爱动脑筋反而更受客户的尊重。面试时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在这些方面的观察谈一些看法,但也要认识到自己涉世不深、阅历尚浅,对任何问题的看法都有待完善。

14、最基础的工作你也会愿意干么?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十九

内部审计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联交所、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等均对公司内部审计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在董事会层面。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3.21规定,每家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是会计或财务管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审核委员会的职责。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9.(e)规定,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察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工作。

关于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14.(b)规定:鼓励内部核数师向审核委员会如实披露工作情况,设立正式的机制,让审核委员会可在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与内部核数(审计)师举行会议。

关于内部审计的具体汇报体系。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审计实务公告1110-2认为,审计执行主管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机构的首席执行官(ceo)报告。其中:

行政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预算、人力资源、内部沟通、公司内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二、香港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单层制公司治理模式。

香港采用英美法系单层制模式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区别于德国大陆法系的双层制模式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单层制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决策、审计、薪酬、提名等若干非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执行董事和公司高管层(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主席由ceo担任,非执行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决策委员会主席。从而建立起董事长、ceo、非执行董事之间的三角控制关系。

ceo下设各总监开展日常运营,人事、审核等非执行委员会组建相应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从财务监督到内部控制。

早期审计的.职能一般定位于财务监督,现代审计认为审计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经济控制。审计控制通过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保证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对过程的控制,要求建立自董事会至经营活动层面的系统的内部审计体系。

上述分析,由香港联交所要求董事局主席和总裁职位强制分离可见一斑。香港联交所《企业管制准则》a.2规定,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和发行人业务的日常管理必须清楚区分,董事会主席领导董事会,确保公司制定良好的企业管制常规及秩序,行政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三、我国的实践。

(一)公司法以前的内部审计。

我国内部审计的出现是基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将财产委托他人经营的同时,往往会委派自己信任的人开展经济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内部审计职能分散到财务、计划等部门,开展内部稽核,上下稽核之间并无实际联系,内部审计作用不大。

(二)公司法以后的内部审计。

九十年代以后,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国出台了《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模式先是采用双层制模式,设置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从财务部门独立出来,隶属总会计师、纪委书记、总经理不等。

但是因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缺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监督缺位产生的问题较多。证劵监管部门又借鉴单层制做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内部监管职能。

在大陆企业赴香港资本市场上市的过程中,考虑香港公司管理体制的要求,国家体改委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公司章程需对设立或者不设立监事会作出明确规定。监事会处境尴尬。

(二)标杆企业做法。

恒大地产是香港上市公司。恒大的组织结构设计具有大总部的特点,总部职能以监管、设计和配套管理为主,地区公司以工程建设为主。

恒大总部人数最多的部门是审计和监察,总部人数1209人,监察和审计占24%。恒大地产内部审计分预决算审计、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三个模块,分布在三个部门,归属不同的董事,向董事长报告。

恒大地产的大总部、强审计模式,应是基于公司规模庞大而形成的全面的委托代理关系。总部成为委托中心,监管成为重中之重,内部审计不断细分并专业化。内部审计成为保持恒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建议。

对于大陆赴港上市企业,建议按照港交所的要求,将监事会职能并入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通过审计委员会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日常行政工作向总经理汇报。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篇二十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许多本能够防止的事情却频频发生,如红光、琼民源、大庆联谊案件,暴露了上市公司缺乏监督的严重问题。具体而言,导致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这些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上,行政干预严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决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由上级直接干预,或者出现“无所有人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状态,即企业内部的国有股代表仅是形式,或干脆由原厂长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集于一身,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合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另外,旧体制下的“旧三会”(职代会、工会、党委会)和新体制下的“新三会”(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并存,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很好的协调,或者“新三会”在“旧三会”的影响下,无法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下的职能。

二是监事会和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首先是监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多来自同一单位,仍残存一种上下级关系,如职工监事,党委书记监事等,大胆的监督仅可能使其失去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其次是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再次是监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监事会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股东要求公司利益,而职工大多关心自身利益,这种冲突使监事会较难发挥其职能。最后是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事的任职均为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无法正常发挥,监事会不得不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经常会出现董事会或经理责成监事会抓紧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怪现象。总之,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人员,这也严重影响了董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三是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我国的监事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跛脚鸭子”制度。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行动”。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也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是有关人员拒不纠正,拒不召开怎么办?这样的权力残缺可以举出很多。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制裁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作用。

四是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监事会完全依靠经营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或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信息而无法监督。另外监事会成员的自身素质也影响其信息的获得,监事身分一般为股东、职工、党委成员,大多无经营管理经验,也无法律、财务等知识,能力的欠缺会导致信息获得的欠缺。

五是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一种对监事业绩的评估体系,更没有一种对监事监督权的激励措施。“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另外,监事在观念上也缺乏一种监督的概念。

也无太大必要。公司董事会是否有独立董事参与由公司和股东自己决定惟有在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框架下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才是正确的思路。这样可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加监督效率。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重构思路无疑应是在现有框架下的完善。其目标是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加强监督力度。在依据目标设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时必须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即无论怎么变革,均须维护这些原则。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参考oecd《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是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目标。股东是最终的所有者,上市公司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因此,在监督中应体现股东的利益,并且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平等对待。由于公司与股东利益并非始终一致,所以监督制度应能对这两者的利益冲突作出协调。其次是监督制度应激励和约束并重。我们不能在重构监督制度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缺乏约束走向严格约束,使经济管理层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最终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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