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调账分录 税务稽查调账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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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调账分录 税务稽查调账案例篇一
税务稽查报告
根据稽查工作计划,我稽查人员于2007年4月29日至2007年5月10日对该单位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稽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金300万元,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2005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预征率1%)执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带征率1%)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1960077.61元(其中2005年1月份市场服务中心、林业局、药监局三笔工程结算收入107727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4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1855350.61元(1960077.61-107727+3000)。已缴营业税55660.53元、城建税2783.05元、教育费附加1669.80元、地方教育附加556.60元、印花税561.60元、个人所得税18553.52元、企业所得税18553.52元(以上税费均含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应缴税费)。
2006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征收率0.7%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2595899.26元(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2592899.26元(2595899.26-3000)。已缴营业税77848.63元、城建税3892.43元、教育费附加2335.47元、地方教育附加778.51元、个人所得税19238.53元、企业所得税33107.93元、印花税783.51元。
2005-2006能按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难以核实。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审核了该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稽查方法主要采用抽查法。
二、发现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
2004该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元,申报不足。
(二)营业税及附加
2004年6月该单位取得房产租金收入10000元直接用于冲减费用,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属故意行为。
(三)房产税
2004从价计征房产原值104715元,未申报缴纳。
(四)土地使用税
至2004年6月份使用新办公楼,该大楼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该土地7-12月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因是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了解。
(五)车船使用税
2004年有2辆1.5吨双排座工具车,2辆10座以下乘人小汽车,应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660元,多申报(附固定资产-汽车帐页和已缴税单复印件)。
(六)印花税1、2004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100万元,未贴印花税,属工作疏忽。
2、该单位2004年核定征收印花税,8月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已申报缴纳240元,申报不足。
(七)资源税
2004年5月份收购河沙500立方米,未代扣代缴资源税。
(八)企业所得税
200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所得额为850000元,经检查应调整项目如下:
(1)实际提取工资2000000元,允许列支计税工资1900000元,多提取工资100000元;相应多提取职工福利费14000元,职工工会经费2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500元。
(2)实际列支业务接待费120000元,允许列支业务接待费50000元,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调增50000元,税前仍超支业务接待费20000元。
(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罚款、滞纳金7500元。
(4)2003年8月50号凭证白条入账5000元。
(九)个人所得税
2004年2月工会发放春节补贴每人1000元,未并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发票违章
2004年8月50号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处理意见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500元(10000×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元(10000×5%×5%+80000×5%-2500)。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15元(10000×5%×3%+80000×3%-1500)。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5元(10000×5%×1%+80000×1%-500)。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房产税5700元[10000×12%+1000000÷2×(1-25%)×1.2%]。
(三)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11号)[2006年起应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6]13号)]通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元(2000÷2×1.00)。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应退还车船使用税140元[200×2+(200+1.5×40)÷2×2]。
(五)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政三[1998]38号)的规定,(注:2005年1 月 1 日之后的适用“《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4]319号)第二条”),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1000000×0.03%)。
印花税多贴不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六)资源税
建筑用砂石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樟地税政[2001]92号文)的规定,应补缴资源税
其他项目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补扣缴资源税
(注:视情况可增引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等),应补缴资源税500元。
(七)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发现调整项目中1-4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调整后企业2003计税所得额为1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五、十七条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八)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的规定,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核定征收股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九)滞纳金
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仅在从费加收滞纳金时增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740.38元(10005×0.05%×150天+49500×0.05%×40天)。
四、以上合计:查补税费59505元,加收滞纳金1740.38元,责令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退还车船使用税140
元。
五、其它情况说明:
附列资料
(一)《稽查工作底稿》共50份65页,其中:
1、帐证票证证据共14份16页
2、当事人陈述、申辩共1份1页
3、其他证据材料(含原始工作底稿)共35份48页,其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
(3)稽查底稿5份5页
(4)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准通知书2份2页
(5)印花税征收方式审请表2份2页
(二)稽查文书共3份6页,其中:
1、税务稽查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3页
2、稽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
3、监督卡送达回证1份1页
稽查人员签名:
稽查报告日期:稽查科长签名:
税务稽查调账分录 税务稽查调账案例篇二
如何应对税务稽查?【税务风险控制】
2010-10-20 20:18: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liangzi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如纳税人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当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必须清楚这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是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8218;如实反映情况#8218;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8218;不得拒绝、隐瞒。二是依法提供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税务稽查调账分录 税务稽查调账案例篇三
税务稽查后调账的基本原则
陈老师为大家总结分享
一、本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应缴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对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的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与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二、以前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增值税,为不致混淆当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税务稽查调账分录 税务稽查调账案例篇四
税务稽查测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填题前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25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b),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件 c、营业执照即税务登记证件 d、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
()
2、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d)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a、税务所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省局税务局局长 d、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b)追缴。
a.扣缴义务人 b.纳税人
c.由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双方协商确定 d.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按50%()
4、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a)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a、2000元 b、1000元 c、10000元 d、500元
()
5、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要追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包括(d)。
a. 适用税收法律不当 b. 执法行为违法 c. 适用税收行政法规不当 d. 税务行政处罚偏重
()
6、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数据不一致时,应以(b)为准。
a.数据电文数据 b.书面数据
c.税源管理岗调查的数据
d.对数据电文数据与书面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选择较合理的()
7、税务机关和(a)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入库。
a、司法机关 b、政府部门 c、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d、工商管理部门
()
8、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税务案件定案的证据(a)。a、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b、视听资料 c、物证 d、书证
()
9、对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会计核算较简单或是
问题严重,财务管理较混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常选择的稽查方法是(a)。
a、全查法 b、抽查法 c、顺查法 d、核对法
()
10、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b)内发现多交税款的,只能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
12、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3、(c)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a.没收非法财物 b.责令停产停业 c.拘役 d.罚款
()
15、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是(d)。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行政补偿 d.行政追偿()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5 b.10 c.20 d.15()
17、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a):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20年 c.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d.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18、典当物品的保险费和利息,属于(b)的范围。a.服务业 b.金融业 c.娱乐业 d.文化体育业
()
19、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b)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a.1 b.6 c.3 d.12()
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是(c)。
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23、下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b)。
a.财产转租收入
b.外籍人员的探亲费
c.职工加班补助费
d.参加有奖销售获得的奖金
()
24、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c)。
a.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500元
b.职工领取的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
c.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劳务报酬2500元
d.职工超过退休年龄每月取得的工资1500元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正确,请将答案序号填在题前括号中。每题2分,共计30分,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abd),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财务、会计制度 b、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营业执照
d、会计核算软件
()
2、税务案件证据的种类包括(abcd)。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
3、以下各项所得中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有(acd)。
a.稿酬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
4、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由(ac)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
5、税务稽查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b.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c.必须依靠人民群众
d.必须加强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6、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应当取得送达回证。取得的送达回证可以由纳税人的(abcd)签收。
a.法定代表人 b.财务负责人 c.收件负责人 d.法定代理人
()
7、在税务稽查方法中关于抽查法叙述正确的是(ab)。a、抽查法是对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有针对性地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b、该方法针对性强,省时、省力,稽查效果明显 c、以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的结论比其他方法更准确 d、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的纳税人()
8、下列何项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要求(ab)。a.立案 b.调查取证
c.当场收缴罚款 d.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9、下列适用简易程序的有(ab)。a.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b.对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d.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1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cd)。a.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 b.广告性赞助支出
c.遭受自然灾害有赔偿的部分 d.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11、下列企业的营业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征营业税的有(ad)。
a.某保龄球馆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罐装饮料 b.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
c.某商店销售并负责为用户安装空调 d.影楼在提供照相劳务的同时销售相框
()
12、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例是条例规定的按差额征税的是(abd)。
a.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
b.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c.转贷业务
d.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13、下列项目中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bc)。
a.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b.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c.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d.一次取得稿酬较高的
()
14、下列与个人任职有关的收入中,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cd)。
a.年终加薪
b.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c.实行年薪制而兑现的年薪
d.实行绩效工资办法兑现的绩效工资
()
15、下列关于居民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bd)。
a.企业一般在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
b.企业一般在登记注册地纳税
c.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登记注册地纳税
d.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
三、判断题(判断正误,并将答案序号填在题前括号中,正确打“√”,错误打“×”,每题1分,计15分)(√)
2、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1个月内完整退还。
(√)
5、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6、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7、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
8、被查对象死亡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
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
10、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
1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可以由税务机关指派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12、以假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
14、纳税人有兼营行为但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
15、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在国税征管的,其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综合计算题(共两题,计16分)
1、某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勘察设计资质),从事多业经营,2009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建的商品房5000平方米全部售出,每平方米成本2000元,每平方米售价3000元,2008年建房时预收60%房款,本月收到余款600万元,另外代收房屋专项维修基金120万元。(建筑业成本
利润率10%)
(2)酒店营业收入200万元,其中有餐厅收入160万元,歌舞厅收入为40万元。
(3)客房部的客房收入50万元,洗浴收入200万元。
(4)本年和某公司合作建立一家五星级酒店,自己将一座10层办公楼转入合资公司,每月约定取得100万投资回报。本月已经收到该笔款项。
(5)本期承包一项省政府的建筑勘察设计项目,收取价款1500万元,将其中的部分辅助勘察设计劳务转包给另外一个设计单位,支付价款689万元。
(6)本月部分土地被政府依法拆迁,收到政府补偿款3580万元,该土地原购进价格850万元,建筑成本1280万元。(根据当地规定,娱乐业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计算该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c)万元。a.33 b.33.4 c.34.02 d.36 【答案解析】:建筑业营业税=5000×2000×(1+10%)÷(1-3%)×3%÷10000=34.02(万元)
()(2).计算该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额(a)万元。a.30 b.36 c.38 d.75 【答案解析】: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5%=30(万元)专项房屋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3).计算公司应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税额(b)万元。a.25.5 b.66.05 c.74.05 d.97.15 【答案解析】: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160×5%+50×5%+200×5%+100×5%+(1500-689)×5%=66.05(万元)()(4).计算该公司应纳营业税总额(d)万元。
a.104.05 b.130.07 c.182.05 d.138.07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34.02+30+66.05+40×20%=138.07(万元)
2、某企业2009生产经营情况为:销售收入6000万元(其中属于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出产品的收入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5600万元,销售费用为50万元,交纳的增值税为30万元,交纳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47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24万)。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款20万,直接向灾区某学校捐赠1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企业全年的收入总额为(a)万元。a.6000 b.5000 c.5900 d.5100
()(2)企业应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a)万元。
a.14.4 b.30 c.10 d.20
()(3)捐赠支出准予扣除额为(d)万元。
a.26.71 b.30 c.10 d.20()(4)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48.15 b.23.15 c.43.25 d.33.75
五、操作实务题(计14分)请阅读以下资料并回答问题: a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建筑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2009年6月20日,县稽查局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公司利用收入不入账方式、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20万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6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7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滞纳金和罚款。
请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2)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如该建筑企业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参考答案:
(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①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计1分)
②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计2分)
③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计2分)
④市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市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计2分)
⑤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计2分)
⑥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2分)
(2)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计2分)
(3)如该建筑企业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计1分)
税务稽查调账分录 税务稽查调账案例篇五
(一)税务稽查调账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它是税收稽查的最后一个环节,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前功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遭致流失。例:一户亏损的企业,税务稽查在检查以后,调增了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它的亏损数额就应该相应的减少,企业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等到第二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企业的这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还是原来的数额。„„
(二)税务稽查调账的依据
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调账的总体思路..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分三种情况说明:
1、账务处理正确,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1:a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33%,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赞助支出,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万
贷:银行存款5万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5+10)*3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9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95
贷:银行存款4.95
例2:比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则规定要按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只能是账外调整,补记应交所得税,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
2、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
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3: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像这种情况,增值税上是视同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借:在建工程51,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51,0003、对于一些不需要账务调整,但是涉税数据有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就以上3个方面,最后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1)稽查后的账务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对会计分录的调整,还包括对一些涉税数据的调整。
(2)并非所有稽查查出的问题都需要对原有账务进行调整。
(3)账务调整是基于会计的记账原则,要根据会计的要求来进行调账。
(四)税务稽查调账的方法
1、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账方法。当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期是本会计年度,并且纳税人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等方法,直接调整被查年度,亦即本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分录,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红字更正法(也称红字调整法),即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账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用错,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款。
例:税务检查发现,某商场销售白酒一批,价款46800元(含税),收妥货款存入银行,该批白酒成本310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产成品31000
应收账款15800
该账务处理,把两个本来不存在对应关系的账户硬纠在一起,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等,同时减少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将企业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用红字冲销法调账如下:
首先用红字冲销原账错误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红字)
贷:产成品31000(红字)
应收账款15800(红字)
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800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0
贷:产成品31000
是补充调整法。它是指如果应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错记金额,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一套补充会计分录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例:某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1200元,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经税务检查发现,商品已经发出,但该商店未做销售处理,可采用补充调整法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31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200
三是综合调整法。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和红字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说来,税务稽查后,需要纠正的错误很多,如果一项一项地进行调整,显然很费精力和时间,因而需将各种错误通盘进行考虑,进行综合调整。运用综合调整法的要点是:
用蓝字补充登记应记未记或虽已记但少记科目,同时,仍用蓝字反方向冲记不应记却已记的会计科目,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录。采取综合调整方法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将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搞得清清楚楚,否则就会出错。总结出几句口诀:方向记反的,反方向再记;金额多记的,反方向冲记;金额少记的,正方向增记;不该记而记的,反方向减记;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例:某企业将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4000元记入“管理费用”,企业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4000
贷:应付福利费4000
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在于错用了“管理费用”科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运用综合调整法时,一方面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反向登记“管理费用”予以冲销,即:
借:制造费用4000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贷:管理费用4000不应记的反方向减记
2、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以后进行的,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在制度上也是不允许的),„„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相应地,在调账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账务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的收益,少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说明:对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的使用,只适用于损益类科目,比如说,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类科目,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不变。例:税务机关在对某纳税人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上年将
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管理费用,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3、对增值税检查的账务调整。
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1)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方余额1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款余额表示当月应缴纳税款10万元。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3)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先冲减留抵税额10万元。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4)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8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万元
—未交增值税2万元
先冲抵留抵税额8万元,再补缴税款2万元。
4、查获额的分摊。
查获额是指不能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查增金额。
比如说,一个生产企业,检查发现企业将一项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资产10万元计入了生产成本,可是我们不能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生产成本不直接影响利润,它要通过生产成本转入库存商品,再通过销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才影响利润,如果商品没有销售完,那么生产成本中多计的10万元则不会全部影响利润,而有部分是增加了产成品的金额,所以调增的部分只是影响利润的部分,另一部分应减少产成品的金额。而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产品不能库存,所以没有库存商品,所以,对电力行业所产生的查获额则不需要分摊,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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