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实用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05:4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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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质量等级的要求,现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一、分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在甲方承揽的工程(或部位)的质量等级必须达到。

二、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要求给乙方提供达到以上质量等级的条件。

三、乙方必须按劳务合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工种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乙方认真执行甲方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在工程质量管理中严格遵循iso-9002国际标准,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严格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同一标准》(gbs0211-95)等一系列标准进行质量自检控制。分承包方管理人员必须按分工范围,严格按照甲方编制《工序流程》组织施工,不偷工减序;严格按照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不野蛮施工;严格落实“三检制”中的自检、互检,及时、真实地作好“三上墙”,严格按样板施工,认真落实甲方的质量管理制度。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1.分项工程的优良率必须达到,不合格点率必须控制在以下;分部工程优良率必须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综合观感评定必须达到分。

2.不能出现工程倒塌和重大结构工程质量事故。

3.装修工程不能出现大面积返工。

4.屋面、厕浴间、地下室不能出现渗漏情况;管道不能出现堵塞情况;地面、墙面不能出现空裂;水泥地面不能起砂;砼结构外墙装修不能出现不光不平的现象,外墙涂料不能出现大面起皮、脱落和大面积花的现象;现浇砼结构接槎、钢筋位移等方面不能出现严重超规范的质量通病等。

五、分承包方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履行保修和服务的义务,并执行甲方《工程保修、服务管理办法》。

六、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领导和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共同监督、检查,结合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综合考核。奖罚标准遵质量管理考核。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四公司质检处、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方各一份。

八、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工程质量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oo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各市可以根据信用体系中信用评价情况适当调整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审核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或其他保证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仅用于支付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无能力维修或承包人不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二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三条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需要时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由托管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十五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或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已进行维修的,到期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到期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返还申请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托管的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相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四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城镇建设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共建,其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作为现代工程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工程整体质量制约与管理的关键。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的成败在于质量,离开质量,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要把土木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纳入整个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之中。实际上,没有比使用方更关心工程质量的了。但要保证施工质量,使用方有必要组织有经验的专业的质量管理队伍,对整个设计施工过程,包括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建设用材、施工工艺以及监理工作等多方面的管理,还要包括指导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适时培训和有效地激励。

一、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分析。

针对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理由与质量事故等进行的研究表明,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是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理由。由于施工企业没有完善的质量制约体系、不能针对工程施工及情况进行质量制约点的设置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许多因素不处于受控状态,最终导致各项质量理由的出现。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时,必须针对自身管理工作特点以及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以此保障施工质量制约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适应性,提高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实施的效果,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

建立比较完善的施工管理成本管理机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制约是施工企业积蓄财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工程项目成本制约,就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施工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劳动消耗创造的价值以及其他费用开支和其他管理工作等,进行计划、实施、监督、调节和制约,按照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通过对工程实施中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检查、复核、纠偏。

二、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的制约工作。

1.现代工程施工质量制约研究的深入为土木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得现代工程施工企业能够以质量制约研究理论为基础推动自身质量制约体系的完善。现代土木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自身施工管理架构与工作流程构建基础质量制约管理体系,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质量制约的完善,以这样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方式使企业在进行每一项工程施工时都能够保障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应性,满足工程实际需求。避开传统施工质量制约体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情况造成的质量制约不适应性。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推动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的科学开展,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2.施工规划管理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是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施工规划工作不当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理由发生屡见不鲜,其已经成为影响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土木工程施工前的技术交底过程中,施工企业即应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规划工作,对施工场地进行科学的规划、对施工用材料存放、设备存放、设备养护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以此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为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奠定基础。

3.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要求施工企业以严格的制约与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因此,现代土木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的巡检与旁站,保障施工过程各项制约要点处于受控状态,同时通过现场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的巡检旁站监督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通过严格的`现场管理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奠定基础,为工程技术参数、施工工艺管理奠定基础,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五

(四)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第三章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所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四)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六)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七)签发质量签证;

(八)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九)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七)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调试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调试质量负责,调试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

(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

(五)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四章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条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六条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业主单位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物资代理)、生产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监督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业主单位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严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条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第二十一条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

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五)保管、保养记录;

(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以及设备制造工艺水平。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五章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验标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经业主单位批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开工手续,报审所需的各项资料(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企业资质报审、大型施工机械报审、测量检测仪器报审、特种人员报审、验评范围划分表报审、管理人员资质报审、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报审、施工机具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管理制度报审等),对于办理开工手续不及时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1000元/项?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五条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于不执行、不贯彻、不落实“三级检验制度”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500-元/次的经济考核。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报验、报审的工程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工程资料报审同步进行,对于工程资料报审不及时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200-1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协调)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火电项目的阶段性验收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各阶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实现机组达标投产。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业主单位、监理单位;

(二)业主单位负责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事故报告,重大以上质量事故还需报集团公司。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业主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业主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准)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业主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做出结论。

第三十九条事故责任。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一)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二)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四)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业主单位应负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负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六

甲方:

乙方:

基于甲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基本要求:乙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生产或经营资质,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最新版本的资质材料和质量标准,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有责任及时更新已经过期、变更的资料。

2、技术要求:

(1)、乙方每次向甲方提供产品时必须附检验合格证明及发货清单,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行业质量标准及甲方内控标准,并保证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等要求。货物出厂之前须经严格检验,确保包装方式良好,避免造成质量问题。

(2)、乙方向甲方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甲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同意甲方必要时进行现场审计,检查其质量保证能力是否达到甲方的要求。对审核的结果,甲方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纠正措施应在甲方规定的日期内执行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甲方,经甲方检查认可。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从乙方进货。

3、质量事故:若乙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损失或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甲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或甲方委托的鉴定部门或其他权威鉴定机构认定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乙方应对自己的货物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2、乙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3、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完全符合甲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4、乙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5、乙方需保障货物从出厂至甲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质量。

6、乙方所供货物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发生由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品质异常造成甲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因乙方所供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包含但不限于客户索赔、退货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所供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所供货物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批号。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甲方的料号等。

1、验收:乙方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经甲方确认的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三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的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甲方。

3、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在甲方验收时未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而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或生产使用后产品流通过程中等期间,发现乙方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批号、数量及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交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3、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乙方提供货物所用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必须从厂家定做,不使用回收包装桶,且桶上标签要规范,且能体现出乙方产品信息,对于大宗液体原料,要使用专业槽车。非专用槽车需提供槽车清洗证明,因非专用槽车运输产生的交叉污染由乙方负责。

4、乙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甲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发现货物存在任何实际情况与检验报告或合同约定不符而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2、付款方式:双方自合同签订后甲方按货的30%付给乙方,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后10日内支付其余货款。但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付款。

1、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自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后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甲方已预付货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双方可协商处理。

2、商业欺诈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或出现其他商业欺诈时,乙方应按照欺诈涉及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或者五万元/项/次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中的“商业欺诈”是指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客户,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行为。

3、乙方所共货物必须符合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含隐含的质量需求)及甲方要求的内控标准。如甲方在收货时或收货后生产使用或所生产产品的销售、消费者使用等任一环节中,发现乙方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经济赔偿问题。

4、违约通知: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向其发出通知的,则该通知发出三日后将视为其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两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24个小时内双方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合同自动终止失效;本合同除填写必需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外,任何涂改、删除、增添均无效。

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七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内容进行保修。

2、该工程在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及许昌安全管理局监督下,施工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3、保证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建筑材料用证制度,严格建筑材料采购、产品合格证、复验报告手续,确保使用建筑材料的合格率达100%。

4、该工程竣工后按建设部()号规定,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方验收、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合格工程。

5、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用户在使用时,向用户提出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已备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了解应注意事项和发现问题及时向我方反馈。

6、我公司承建的建筑产品,在保修期内和出现因施工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质量方面的一切问题(除人为的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我公司保证随叫随到,及时进行处理,且在工程交付使用期后进行工程回访工作,以观察询问工程在使用期间的情况。

7、用户使用过程中如有需施工解签的技术问题和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反馈到我公司或打电话进行咨询,我方接通之后____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维修处理。保证达到用户满意。8切实搞好建筑产品的质量,实行建筑产品交付使用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联系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项目经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八

1、就项目,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共计元存入甲方账户。

2、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3、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如乙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修后的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4、工程质保期满后3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扣除合理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乙方。

5、甲方挪用该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不当,或逾期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当此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孟庄热电厂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十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乙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xx]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xx]4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回执)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xx]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xx]46号文件精神,_________建设的_________项目在你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使用必须经我站出具书面通知方可使用。应交存_________元“保证金”。

开户行:_________(盖章)

专户帐号: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十一

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就位于?的甲方住房的.大理石装簧(外墙面及屋檐)事宜,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1、质量保证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大理石的质量保证期限为20年。

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外墙和屋檐的大理石墙面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1.?保证大理石墙面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2.?保证大理石墙面接缝平整,整体墙面纹理通顺;。

3.?保证大理石墙面不开裂、空鼓、脱落;。

4.?保证安装大理石墙面牢固、无倾歪,杜绝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现象。

5.?其他项目保证条约: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2.发生紧急抢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大理石墙面脱落、裂缝、空鼓、倾斜等情况,乙方负全部责任。(不可抗力:指因战争、_____、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灾害以及自然灾害。)。

第四条?保修费用。

因建筑安装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附件:乙方身份证)。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十二

为加强我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本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结合我项目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办法。

一、项目部成立主管领导挂帅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1、项目经理:

坚持创省优质工程,力争国优工程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主持质量管理工作和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做出决策。

2、总工程师:

组织和指导质量管理及质量检查工作,建立技术工作岗位责任制;组织审核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及各项技术交底的编制;主持制定重点、难点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工程质量负直接技术领导责任。

3、施工技术部:

坚持按施工程序作业,协助领导进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对图纸的会审工作,并根据设计施工资料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编制相应的技术、工艺、施工、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持向施工队以书面形式进行技术交底、并且负责指导施工队的技术工作;负责指导测量和试验工作,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评比及验工计价,负责《创优规划》、《质量计划》编制实施与落实,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并检查qc小组活动,对工程质量负直接技术指导责任。

4、质检工程师:

负责审查各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并检查指导施工技术工作,有权禁止违章、违规施工,负责签发工程检查证,并申请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签证。总结工程质量及管理工作并定期总结上报,参加质量检查评比及验工计价工作,参加qc小组活动,有权签发质量罚款单。

项目部质量检查小组依据工程设计文件、部颁现行《规范》、《验标》及相关的施工规程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检查,并根据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实行“二级制”管理,即项目部、施工班组。

1、开工前的质量检查。

主要检查设计图纸是否审核并满足施工需要,测量桩橛及相及的资料是否交接,复测是否进行,有无技术交底,材料试验及结果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2、施工中的质量检查。

严格按图纸施工,施工测量及放线是否正确,精度是否达到要求,施工原始记录是否填写完备,记载是否真实,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材料、成品、半成品是否按规定提交试验报告,施工班组“三检制”是否严格执行并有交接记录,工程日志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质量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和质检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如下:

a、对已完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照设计图和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测量,查对技术资料、竣工文件、试验检验情况、质量评定资料等,核定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合格率、优良率。

b、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施工作业与验收标准的符合程度和分项工程合格率、优良率;有无质量隐患和质量通病,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操作规程要求等。

c、检查员工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等。

d、qc小组活动开展与落实情况。

4、隐蔽工程检查与签证。

施工中凡属上道工序将被下道工序隐埋或改变而无法逆转者,均应严格执行《产品的可追朔性程序》,按程序办好质检签证手续,凡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而自行或强行隐蔽者,检查工程师有权要求补验或返工重做,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承担。现场技术人员未事先填好检查证或未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者,质检工程师有权拒绝签证,隐蔽工程检查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事后补签。

5、竣工检查。

a、核对各部分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b、各种施工记录的收集整理情况。

c、按照工程管理档案复查质量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如发现缺项、漏项或质量问题应逐项处理,限期完成。

6、支持与保障。

a、坚持班组施工过程中以自检、互检、交接检为特点的“三检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提高的能力。

b、积极开展班级的以工前教育、工中检查和工后讲评为主要内容的“三工”活动,提高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防止质量问题的重复发生。

c、质量管理强调过程控制力度,支持《过程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运行,将达不到质量计划要求,通病多的产品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二)质量评定:

1、通过质量评定对已完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鉴定。衡量工程质量优劣,反馈质量信息,加强对后续工程的质量控制。

2、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按部颁各种《验标》并结合监理公司颁发的有关文件和创优规划的具体要求执行。

(三)验工计价。

1、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不予以验工计价,同时勒令其返工重做,并分清责任,其后果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

2、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按规定由试验室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对未经检验或试验者,不得用于工程上,否则该分项、分部工程不予以验工计价。

3、各种工序、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未经质检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给予验工计价。

4、验工计价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日志、检查资料,否则不予验工计价。

5、每月验工计价时根据现场质量和技术资料归档情况予以评分,按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奖罚。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相应的处理办法,执行处《程序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与《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十三

委托方:(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乙方)。

开户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时间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时间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丙方(签章):

签订地点:

附件: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建设的项目在你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使用必须经我站出具书面通知方可使用。应交存元“保证金”。

开户行:(盖章)。

专户账号:

经办人:(签字)。

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篇十四

致:汉源县梨园乡人民政府:

由我公司施工的汉源县梨园乡社会事业中心项目,现已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并已进行了验收,特申请退还我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比例为50%,合计人民币:3749447*5%*50%=93736.93元,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重庆万州建筑总公司。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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