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优质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0: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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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在————年——月——日以__________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第_____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32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

申请人: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可以提供证明材料。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名称:通讯地址:商标代理组织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_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2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三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四

上诉请求可以表述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依法判准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五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南市世纪大道南.峄山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川本良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成道,男,朝鲜族,1973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民委八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榆,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简称宝鲁泰克斯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7月22日,上诉人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成道,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榆、杨梅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宝鲁泰克斯公司于5月30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了“voltex”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一)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10月10日,商标局做出zc468770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0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第9号《关于第4687707号“vol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19979号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文字商标,由纯英文字母组成,且均不是英文中固有的词汇,没有含义,两商标的区别仅在于申请商标“voletex”相对于引证商标“volex”多了一个字母“t”,该区别属于细微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宝鲁泰克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别,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9979号决定。

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其理由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同,因此,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审判决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作为依据是错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宝鲁泰克斯公司于205月30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

年10月10日,商标局做出zc468770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二)为第256567号“volex”商标,其申请日为1985年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7月20日,经延展,有效期至7月19日。商标专用权人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电配件如插头;插座;开关;灯架等,其类似群为0912—0913。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7年11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为: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1、读音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根据英语发音规则,申请商标的发音上分为“vol”和“tex”两部分音节,重读部分在“tex”,而引证商标的发音则为一个音节,重读部分在前部分;2、外形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互相区分。申请商标由6个字母组成,引证商标由5个字母组成。而且申请商标字母组合最中间处加有“t”字,使得申请商标的主体部分在“tex”部分。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形上就有了区别;3、含义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申请人作为电源厂家,从事对“volt”(电压)的控制。另外,“voltex”也意味着到达顶点的“vertex”中“ex”的含义,“volt”和“ex”的组合就是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而引证商标的含义非常明显,“volex”是引证商标所有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的中文音译,消费者不会将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具有区分性。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低压电源,是0913组第四部分第二段商品。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电缆是0912群组商品,而电配件,如插座、开关是0913组第四部分第一段商品,其商品所在群组段落与申请商标有区别。并且,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是不同的,引证商标的消费群体是普通消费者,而申请商标的消费群体是生产高端电子科技产品的公司及厂家。三、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多年,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如果因为区别非常明显的商标被驳回,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将会造成申请人的巨大财产损失。综上,原告宝鲁泰克斯公司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月20日,商评审委员会做出第19979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近似,且均无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宝鲁泰克斯公司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提出的第4687707号“voltex”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宝鲁泰克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截然不同的说明及依据》。

以上事实有第19979号决定、zc468770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申请书、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首先,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0912-0913,两者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其次,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为低压电源,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开关、插座等,两类商品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上述两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宝鲁泰克斯公司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宝鲁泰克斯公司主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但其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该证据也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鲁泰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六

开场白(价值阐述)(带来准客户)。

您好!张总,我是xx公司王。有没有想过利用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了?:(带来准客户)。

王经理您好,我是xx公司李,今天给您电话主要是想和您交流一下,怎么通过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可以在行业内给您提高企业品牌核心价值。(带来准客户)。

(针对制造生产型公司)您好,总,我是xx公司的。今天给您电话,不知道咱们企业有没有了解个国家项目扶持补助这一块的了?(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你好!我是xx的,我通过商标局后台发现,现在有很多的公司都在抢注咱们这个行业的商标,所以打电话过来,看下咱们是否已经注册自己的品牌市场需求)。

李总,我是xx公司的小杨,请问您是负责贵公司商标这一块的吗?最近我们商标局后台显示贵公司的商标有被驳回,不知道咱们有没有收到驳回文件?(同行刺激)。

您好!张总,我是xx公司王。今天给您打电话主要是咨询一下不知道咱们公司的商标已经注册了吗?最近咱们这个行业的商标纠纷非常的多,而且您的很多同行在我们这里注册了很多商标。(同行刺激)。

(同行刺激。

经理,您好我是xx公司的小张,我们发现最近,有很多您的同行都在申请专利,利用我们提供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和咨询,他们都向国家拿了很多的补助。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七

今天来分析商标驳回复审的一个成功案例。――“aolian”商标,驳回理由是与“aoliao”商标近似。表面看来,商标都是由6个字母组成,首字母相同,前面5个字母都相同,只有最后一个字母有区别。这种商标是高度近似,通常是要被判驳回的,而客户的公司名称就是“aolian”,也使用了多年,一定要争取到这个商标。具体如下:

由于商标申请人已经在使用“aolian”商标,所以提供了较多的商标使用证据。

而我们做为代理公司,则主要负责收集类似案例,当时找了很久,对于6个字母里,前面5个字母均相同的批准案例都没有。后来,我们又换了思路,从引证商标的申请人这里收集证据,通过了解到在商标局的地址,结合百度搜索,结合商标网上的数据一起去查询。

通过我方的仔细查询,我们发现引证商标“aoliao”的注册人敖牡记是广州澳力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商标“aoliao”应该也是其公司名称“澳力澳”的拼音直接得出,并且找到了官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引证商标的读音其实就是:“澳力澳”,而我方代理的商标复审人,公司名称是“奥联”,二者读音上差别巨大。

通过上面的有力证据,再结合商标复审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最后商标局采信了我方观点,批准了“aolian”商标。

可见,对于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商标申请人与代理公司共同努力去争取,要重视。如果就准备三页两页的使用证据,在成功率上可能会偏低一些。

更多关于商标驳回复审事宜,欢迎与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

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

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

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

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

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

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

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组织章戳。

人签字: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住所: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审理申请人与原告等(__)厦民初第号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否承担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前提之一便是《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印章是否系b私自刻制、是否为申请人所实际使用,《借款合同》是否系b冒用申请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在泉州___法院号案件审理之中。

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则本案就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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