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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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是人类进步的源泉,而总结是提升学习效果和思考能力的重要途径。避免重复和废话,保持逻辑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保护知识,一起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双方就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向乙方共计补偿___元(大写:__)。该笔费用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二
甲方:_____(赔偿方)
乙方:_____(受赔偿方)
在_____年_____月位于青松苑小区五号楼402室被502室水淹一事,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现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由于未尽到安全义务,而将乙方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_____元)大写_____元。
二、本次损害当中由于502室的承租人,未尽到安全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承担总赔偿额的(_____元)_____元。房主承担(_____元)_____元。房主与承租人共承担_____元正。
三、本次处理属一次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本次财产损害,再次向甲方要求赔偿。
四、本协议签字履行后便生效,望双方相互遵守并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每人各持一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三
xx岁,
建筑工人、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137。
乙方:x有限公司
事实概述:20xx年5月3日,陈胜受中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中化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炉工地工作时,因在一个工地施工的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卷扬机离外墙过近,没有指挥人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陈万胜在经过唯一通道进入脚手架时被卷入卷扬机,造成重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31天。目前陈万胜仍现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赖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部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如果有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按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在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和公章)
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年__月__日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失费)。
二、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
其他责任: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方无其他的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法律顾问备档。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声明。
本人受乙方委托,代表乙方签定本协议,本人对该代理行为负责。
本人保证本声明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六
甲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永登县民乐乡四沟村社,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永登县秦川镇新园村五社,,联系电话。20____年_____月___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受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给甲方。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承诺不做伤情等鉴定,不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亦不得向乙方再次索要任何损失,并由甲方父亲做担保,如违犯此条款,由甲方父亲负责返还全部赔偿费用。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七
上诉人:刘xx,男,1955年10月10日生出,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xx村。
被上诉人:陈xx,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判决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查明火灾的起火点及火灾发生的原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14日下午原、被告家均发生火灾,而不能证明是被告家焚烧垃圾引发的”。
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仅对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歪曲了事实。上诉人也理解了一审法院为何不敢将证据证明的问题一一列明,只表述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x等证据,对该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却避而不谈。
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提交了1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14日下午有人喊陈xx家着火了,大概有好几十人就跑去陈xx家救火,当时看到火从陈xx家厂棚前往南着,西北风很大火无法控制,烧到前院刘xx家,把他家房子草垛都烧光了。2村委会证实:火源是从陈xx家引起,造成刘xx家房屋财产全部烧毁。当时恰好赶上县里到牧区检查防火情况,这样救火现场有县政府金县长扶贫办伊主任、镇政府徐书记、郝镇长及镇政府全体成员、镇派出所干警,县消防大队两台消防车经过八个小时将大火仆灭。3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证实:陈xx在其家厂棚前烧破烂,后上山。将厂棚前秸秆引燃,烧向了刘xx家,造成了刘xx家房屋以及财产全部烧毁。事发后陈xx当着证人训斥其姑娘没好好看着。4县气象局证明:4月14日我县出现了大范围大风天气,当日最大风速19.7mls、风向北北西;16时最大风速19.3mls,风向:北北西。5律师所作的四份调查笔录证实14日下午陈xx家厂棚前着火,风大,火无法控制了,烧到了前院的刘xx家,将房家俱草垛烧光。6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证明了这样一个案件事实:陈xx在其家(起火点)厂棚前烧垃圾(引起火灾的原因),下午离开家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火由北向南将其家枯杆垛引燃,由于当天西北风大,火借风势又将其前院的上诉人刘xx家烧毁。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这一个客观事实,火灾发生前有证人xxxx证实陈xx在厂棚前烧破烂;火灾发生时有目击证人xxss证实起火点在陈xx家,先到陈xx家救火,后火烧向刘xx家;火灾发生后有证人sdaf证实陈xx从山上回来,见此情景,斥骂其姑娘未好好看着。气象资料显示那天风速为八级,风向北北西风。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此次火灾产生的原因、起火点、火的着向以及造成刘xx家财产损失情况,证实了陈xx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是同时起火。
但一审法院却故意歪曲事实,笼统认为是两家“均起火”。“均起火”不是“同时起火”,还有个先后顺序。这种模糊笼统的认定就将陈xx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笔勾销。
(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证人证言不能确定起火点、火灾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认定书固然重要,但也只是证据的一种。认定书并不是火灾事故案件的唯一证据。既然是证据的一种就与其它证据具有同一属性。同样需要按照证据规则来审查判断,最终确定能否采信。《消防法》只所以未将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唯一依据,就是因为认定书虽然是专业人员依据技能作出的,但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人认知的局限性、科学发展的阶段性等等都决定了认定书也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一如交通事故案件,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更有力,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法院仍然可以不采信。同理《火灾事故认定书》也不会成为断案的唯一证据。否则交通不便,偏远农村牧区发生火灾,时过境迁的火灾事故又如何处理呢。
本案是民事案件,并不象刑事案件那样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法理基础火是否为陈xx烧垃圾引起,固然重要。但火灾原因不明,消防部门未能出据事故认定书只是不能直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已。但起火点是明确的:陈xx家,这为所有的证据一致证明,是不容质疑的事实。故应依据房屋院落管理、安全注意义务确定民事责任承担者。陈xx做为房屋和院落的所有人应尽到善良人的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本案的起火点在陈xx家引起,应当首先推定被上诉人陈xx有过错,除非有证据证明陈xx家的火系他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火灾发生,才可以免除陈xx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目前其均未能提出这方面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陈xx承担。
二、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民事理论,侵权行为要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个要件。按照诉讼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诉人承担了证明其构成要件的责任,完成了诉讼请求需要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据能够证明客观事实。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如果否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就应当承担其举证责任,证明火灾不是被上诉人家起火烧到上诉人家,而是上诉人家着火烧到了被上诉人家,或者上诉人家着火不是被上诉人行为所致,是自然原因或意外事件,与被上诉人主观意志和行为无关,与其家中烧东西无关,这些问题要有证据证明,用事实说话。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举不出任何反驳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上诉人的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是颠倒了关系,错误地适用了证据规则,把不利后果承担者强加于上诉人身上。本案当事人请求的仅仅是民事侵权责任,并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需达到刑事责任的证据标准。
2、按照我国民诉理论,证据证明力要因案而异,达到一个证明标准。这个标准不是完美无瑕。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靠当事人收集,不可能达到刑事案件收集证据标准,而要求较高盖然性既可。也正是这种诉讼理念才赋予了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赋予了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只所以法院作出错误结论就在于过分依赖消防证据,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对全案分析判断,从本案盖然性出发,确定双方举证中证据一方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做出结论。
综上:望上级人民法院能够结合本案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判决书副本各五份。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八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家属代表:
年 月 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 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11月10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
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
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 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元、生活费 元,共计 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 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九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0)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xxx装车造成的。xxx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xxx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xxx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xxx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xxx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xxx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xxx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xxx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xxx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xxx9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xx0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xx0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xx0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xx0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1年3月2日。
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篇十
甲乙双方就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________人民币整,其中________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________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________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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