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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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的每个阶段都值得我们对过去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迎接未来。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是每个职场人士都需要面对的挑战。总结是一个总结错失的机会、总结倒霉的经历、总结失败的原因的过程。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一
年11月12日。浦华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浦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收。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浦华区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某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了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_________________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三
a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农用生产资料外,还受托代销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税收检查中,a公司就受托代销商品事项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并进行了税务行政复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对其代销的商品按委托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分为两类:委托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联营合同;委托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代销合同。对签订联营合同的代销商品视同自营商品进行核算、纳税;对签订代销合同的代销商品,采取就本公司增值部分(即售价减去委托方收取价款的差额或本公司收取的代销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核算方法。
1912月,a公司受托为m企业代销一批商品,售价为23.4万元,该商品增值税率为17%,m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按该批商品售价的30%作为a公司代销手续费,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金额由m公司向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按售价的30%即本公司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a公司对该代销业务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只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代销商品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应付账款234000。
收到m企业普通发票,支付代销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234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70200。
银行存款163800。
月末,a公司按增值部分70200元计算应缴增值税及附加:
应缴增值税=70200×17%=11934(元)。
应缴城建税=11934×7%=835.38(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1934×3%=358.02(元)。
共计缴纳税金13127.4元,净收益57072.6元。
税务机关把a公司上述行为作为偷税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处罚,认为本公司已按增值部分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不构成偷税,随之要求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某注册税务师参与了该案件行政复议过程。在复议期间,该注册税务师和该公司财会负责人就此案件进行探讨。
首先,注册税务师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指出该代销行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此,a公司财会负责人未提出异议。
其次,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指出a公司会计处理的错误所在:一是将增值额与视同销售两个概念混为一体;二是由于概念不清,导致税款计算错误。这种错误必然造成事实上的愉税,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罚是正确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将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四
行政复议[1]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管。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便捷的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在国家税收行政行为中,[2]税收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收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中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建立的以解决税收争议为直接目的的行政司法制度。税收行政复议除具有《行政复议法》共通性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特色:税收部门垂直机构特点,分税制特点以及委托代征、代缴代扣等特点,这些行业性特点大大增加于税务复议的复杂性。
当前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一方面存在税务机关在执法中为了避免相对人申请复议,以少征少罚为代价与相对人搞协商办税。此外相对人为自身利益或商业利益也存在着不敢告、不愿告,害怕得罪了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管理中以报复的现象。另一方面,税务行政复议区域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复议案件多,有的地方复议案件少。呈现出:经济发达地区,在出现税务争议后,多倾向于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予以解决。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较淡漠法制意识较差,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比较少现状。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由于其不完善的一面也给现实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带来了一定的缺陷。
1、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操作困境。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该条存在两方面限制:其一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的,如果不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就不能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其二是并不是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审查,只有对“规定”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申请审查,而税收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是很明确。而对于两者在实质上的区别,如内容上的规定权限、效力层次等,即使是在实践中也很难区分。目前税收立法还不规范的情况下,许多时候很难区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规章还是“规定”。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明确,导致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规定申请审查缺少可操作的标准,从而影响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4]第8条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前款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显然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可申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进一件小行政行为的可诉范围。
2、垂直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复议机构缺乏中性。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及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划分。主要解决和明确的是某一具体的案件是否由税务机关管辖,以及由哪一些、哪一个税务机关受理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第21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垂直复议虽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能够解决行政复议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等问题,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病,向上级事先请示,按上级意志办事,使税务行政复议失去公正性。也不利于纳税人复议的便利。成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少、监督功能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5]程序公正有两大支柱,一是主持者的超脱性;二是程序的严密性。主持者的超脱性是指主持者在纠纷的解决中必须超脱、中立,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利害关系。众所周知,由于体制原因,下级税务机关在做出自认为可能产生税务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前,经常事先向上级部门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后才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因而上级部门很难纠正下级部门此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收征管法的阻却。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此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被认为仅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市民社会以私人权利为本位,随着市民社会逐渐从政治国家中剥离出来,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我国一些政府及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在观念上和管理手段上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对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心存难以割舍的情结,习惯于采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为个人利益和社会组织的利益设置障碍、漠视、限制乃到剥夺个人和组织的宪法权利。“税务行政复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究竟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经济社会已经获得显著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已经取得长足进步的今天,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显然已逐步倒向后者。
2、在操作层面上。《税收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第十四条第二款却规定申请人必须在履行纳税义务前置后“方可”在履行纳税义务前置“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申请”。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机关不仅有权确定申请人履行纳税义务前置纳税额。而且有权确定申请人履行纳税义务前置的期限。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该期限并未作出规定,即该期限属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领域。
3、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题购买“救济产品”[8]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力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4、此外在税收国际化的趋势方面。[9]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税法与国际的接轨就提到了日程上来。怎样让中国税法与国际接轨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在保持现行税法总体延续性的基础上,完善涉外税法制度,增强其征税管理制度和实践的透明度,与wto原则和国际原则相冲突的税收政策及税收立法加以调整,以使其相衔接。以体现经济发展世界化的潮流。在国民原则和对等原则上处理好涉外税务问题也是“税务复议前置”面临的挑战。比如,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涉税行政复议就需要复议前置程序,而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涉税案件就不需要前置。这样在一定意义上就违反了对等原则。
在“程序是权力之母,或程序是实体法之母已得到普遍认同。”[10]的时代。国家征税不仅直接影响到纳税人财产权的损益,而且可能侵犯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因而,在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给予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时地进行行政救济,亦是现代法治国家应有之意。
(一)增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
将税务行政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在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中,税务行政规章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一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比,税务规章具有制定机关级别高,影响面广,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创设新的行政规范等特点。因此,税务规章一旦违法,其危害性比一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更大。将税务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自己启动监督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的机制来解决税务规章的监督乏力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废止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
对征税行为申请复议以先行缴纳有争议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为前提,由此可以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税务机关享有充分的强制执行权,且行政救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税务管理相对人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行使强制执行权来实现税款征收目的。以限制诉权的方式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悖行政救济的初衷。
正当程序是美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美国[11]“正当法律程序”是由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第14修正案所推崇的宪法要求,正当程序的本质要求通知(notice)和听证(hearing)即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个人权利作出影响之前应通知受影响者,并经充分而公正的听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听取意见。这种规定很不规范,因缺乏严密的法律程序,既不便于操作,也不利于监督。复议方式局限于书面审查,或者局限于把人叫来听听意见就结案,复议过程实际上封闭在“暗箱”当中,不符合法制进步的要求。因此,要开放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对案情复杂、与申请人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让申请人参与整个复议过程。设立税务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规定具体的条件、程序等,允许双方互相对质、自由辩论,使税务管理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对整个复议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使税务行政复议由公开走向公正。设立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不仅是与世界接轨,还有助于将我国《行政复议法》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的一些权利落到实处。
(四)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日”[12]可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的消费人,将作为纳税人的权益保护范围扩大到包含私人物品、服务与公共物品、服务在内的所有物品和服务。从强化纳税人义务的范围扩大到保护纳税人的所有权益上来。因为人们需要的是“个人需要与社会公共需要”的总合,人们的生活福利水平即包括公共物品和服务又包括个人物品和服务。
(五)建立比较公正的“准司法”[13]行政复议体系。税收救济正义的最低要求,自己不可以给自己当法官。现行的税收行政复议就缺少公正执法的基本要件,即使行政复议行为实现了实体正义,对旁观者而言产生不公正的感觉是不言而喻的。现实中可设想成立独立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使之行使税务复议权,以达到最起码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来决定的。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纳税人,如何通过自己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力是至关重要的,而作为一个法律人,你怎样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其他人争取合法合理的权利,我想这才是法律人的使命和归属。“税法价值取向”应该注重纳税人的权利,因为公民个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就像大海中的一叶小舟。天平应倾向弱者,弱者需要救济,因该是法律所提倡的永恒法理。税法上的复议范围和前置程序应该修改,使其体现利民、便民原则。
「注释」。
[1]湛中乐主编:《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中国政治大学出版20版,第270页。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教出版社版,第241页。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
[4]参见《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5]参见刘红霞《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缺陷及其完善》,载《财税法论丛》第3卷,第166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修订通过。
[7]参见茅铭晨:《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反思》,载《税务研究》期,第58页。
[8]转引自刘剑文著:《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版,第564页。
[9]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大出版社年版,第279页。
[10]日谷口安平著:《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7页。
[11]胡锦光、刘飞宇著《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法律出版社版,第18页。
[12]参见高培勇:《纳税人应有一个权益保护日》,载《中国税务》2004年11期,第97页。
[13]刘剑文著:《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版,第566页。
秦江锋。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五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 —— |
3.发票管理行为 | 发售、收缴、代开发票 |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
5.行政处罚行为 | (1)罚款;(2)没收财务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 (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7.资格认定行为 | —— |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
12. 其他 | —— |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的情形。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六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七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知识,欢迎阅读。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行政主体)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在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往往是销售者,工商机关或质量监察机关在对商场进行检查的时候,若发现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会直接对销售者进行处罚。此时,若销售者提起行政复议,生产者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八
某发廊登记业主是罗某,经营人却是妻子熊某,6月起享受免税。税务检查发现,熊某自80年代从事理发行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再就业免税政策出台后,她违反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免税,未获批准。9月再次以身体有病为由注销了税务登记,同时以丈夫罗某及外甥女欧阳某名义分别注册了某发廊和某美发,并享受免税照顾,实际经营人仍然是熊某,罗某和欧阳某从未在店内进行过管理和服务,按规定应该停止免税。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所谓税收保全,是指在税款缴库期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税法规定的一系列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的制度的总称.例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出境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1996年联合颁布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对阻止出境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
税收复议之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行政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可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纳税担保制度。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而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海关法》第61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
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可见,我国现行的纳税担保制度所采取的形式也是分为纳税保证人的保证和纳税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担保两种。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四种形式。纳税担保可采抵押和质押方式当无异议,值得探讨的是定金和留置两种方式。
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对方预先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而纳税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就税收之债而言,仅存在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义务,是单务合同,不存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担保的问题,因此,定金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留置是指依照特定合同而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在该物所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留置该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如我国《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就规定了留置权产生的四种合同形式。除特定合同之外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均不能成立留置权。一般言,留置作为纳税担保的方式也不适宜。因此纳税担保应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形式,即保证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和质押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依据提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由征税机关提出的纳税担保和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担保两种。
纳税担保制度的最初设计是出于保障国家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租税之债的实现,所以纳税担保通常都是由国家征税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4条、《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就属此类;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第88条之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征税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可以采用提供纳税担保的方式代替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给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选择权,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提供担保权”,因为税收行政复议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决定提起的,所以此项纳税担保也只能由其提出。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十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附件:
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其他有关材料__________份。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十一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也在逐渐的调整各方面政策,希望我国成为一个经济制度都相当健全的完善体,而当前的税收政策改革正是其发展的一个方面。
为了满足我国人民的进步需求,完善国家体制,政府在“十二五”期间确立增收增值税的新计划。
但是计划的推行也是问题出现的时刻,在此期间,增值税增加所产生的一些税务风险渐渐暴露了出来。
本文针对国家税收改革的税务统筹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税收改革;税务风险;税务统筹;问题分析。
前言。
为了使国家的税收制度进一步的得到完善,满足当前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实行了营业税增收的政策。
增税营业税简单来说就是解决当前对商品价格与劳动质量不平衡的矛盾,增强国家的经济收入。
此项政策的执行能够促进企业生产链条的合理性,促进部分企业进行规划转型。
但是于此同时,它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一、营改后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企业的纳税方式不能与改革后的税收政策相适应。
就拿最明显的增值税发票来说,改革后的要求规定:增值税的抵扣规则只能与相关商品进行连接,就是说要在同一类经济商品中进行互相抵扣,对于那些不具有相关性的产品,经营者不能实施随意的抵扣活动,而增值税发票要按照产品的实际价格进行有效核算。
但是纳税者在进行经济交易的同时往往故意忽略这一制度的存在,产生随意使用发票的情况。
而对于税收部门而言,他们通常对发票的分发管理也不是十分严格,在对纳税人身份没有进行有效认证的时候就采取发放政策。
目前,经国家审查机构调查表明,一些地区都在抵扣的环节存在以下情况:第一,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管理者为纳税人开具一些凭空捏造的税收抵扣凭证,这些凭证都不是真实存在的,经营者也并没有此种产品的进项盈利,他们只是想以此来逃避一些税收费用。
第二,经营者以为顾客发放福利等手段将税收抵消。
主要表现形式为如某经营区是一家酒店,在客户吃过饭后经营者往往以送酒水或者减免一定费用的形式来达到顾客不要收据的目的。
第三,一些经营者通过商品转出的形式逃避税收,比如他们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些实际上的服务来进行增值税抵扣。
(二)经营者对税收改革政策进行故意误解。
增值税改革之后,我国许多地点都处在试用阶段,并不具有相对的规模性。
所以一些经营者钻制度的漏洞对增收税进行误导。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很多经营者以电脑输入的方法对税务进行扣除,他们以扫描故障为由,产生漏扫、错扫等现象,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逃避税务的增收。
也有一些营业者故意对产品进行错报,来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
甚至一些经营者伪造残疾人身份,钻税收监控不严的漏洞,想要享受国家的补贴。
这些增改后的问题需要国家进行重视,也需要经营者提高自觉性,对税收政策进行严格的遵守。
二、对增改后税务统筹问题的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税务统筹管理制度。
对于税务风险的管理与保障应该是协调同步发展的。
第一,我国改革后的税收政策应该与各企业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保持一致。
因为不同地区都会有不同的适用风险,比如,对于一些发展相对迟缓的经营地区,政府应该加大补助力度来促进其进步程度,而不是实行税收“一刀切”的手段。
而对于经济发展状况比较突出的地区,国家应该对税收漏洞进行严格把控,以防一些商家钻制度的空缺。
第二,政策变动对税收统筹产生的危险。
我们都知道税收政策要随着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进行变动,而这种变动的出现对统筹工作有很大的不利。
主要表现形式为税收变动信息的传达脚步跟不上政策的发展变动,一些企业经营者已经形成了地理区域统筹性,他很难随着政府计划进行改变。
(二)经营者对统筹理解的偏差性。
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形成了固定的税收缴纳模式,他们不能对税收统筹进行正确的理解。
比如,国家税收增收之后的缴纳比例为百分之四十,未改革之前的征税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国家要求企业按照整改以后的规则进行,但是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在统筹之中都会忘记正确的换算原则,仍然采取未整改之前的方式进行缴纳,而产生模糊不清的情况,这导致了经营者的理解与税收统筹者的理解相违背,进而出现错误的纳税手段。
再如,企业在与消费者进行等值交换的时候,不同的货物一般都会有不同的税收比例,经营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对经济商品进行统一的价格收取,没有将不同的货物进行税收比例区分,这样少出来的税收差价就要经营者去弥补,同时也产生了经济亏损的风险。
(三)税收统筹者对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
对税务政策进行统筹是完善我国税收形式的重要手段,其中税收统筹者在中间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而当前的社会发展下,一些税收统筹工作者不能与时俱进,与国家的税收变革相适应,一味的沉浸在旧的经济体之中。
其具体表现为:一些税收统筹人员没有对信息变动做出适当的调整。
如,增值税改革后明确规定“光租业务”与“干租业务”之间要进行严格的区分,要采用不同的税收缴纳比例来运算。
但是许多税收统筹者自己都意识模糊,更不用提及向经营者进行正确传达。
这要求国家对税收统筹人员的身份进行严格规范,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统计人员。
三、结论。
综上所述,现阶段的税收改革在各企业的转型进步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仅如此,企业想要在增改制度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要适应当前政策的调整,及时对本企业做出规范措施,避免偷税、漏税情况的出现。
而国家也应该不断对增改政策进行完善,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提高税收工作人员能力,促进我国制度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吕聪聪.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4.
[2]梁文鑫.?营改增“背景下fl汽车租赁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5.
[3]廖海燕.?营改增”后移动通信行业的税务风险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5,13:333,335.
文档为doc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十二
这个问题通常是一个面试的开始的第一个问题,要额外的小心不要滔滔不绝。尽可能的让你的回答在一分钟,最多2分钟的时间内结束。你的回答应该包含以下4个主题:早期生活,教育背景,工作背景以及最近的工作经验。要着重强调最后的那个主题。要牢记这个问题通常是一个热身的问题,不要把你的最重要的观点浪费在这个问题上。
2.你对我们公司有什么样的了解。
你必须能够谈论关于这个公司的产品,服务,收入,业界声望,形象,目标,存在的问题,管理风格,职工,历史和企业文化等问题。但是不要表现出你对这个公司的一切都了如指掌。让你的回答能够体现出你对该公司做了一些研究,但是不要让面试官被你打败(overwhelm),并表现出你希望能够了解关于公司更多的情况。
你可以用这样的态度来开始回答问题:“在我的寻找工作的过程中,我调查研究了很多公司,出于如下的理由,贵公司是我感兴趣的公司之一:”。
用一个积极的态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不要这样说:“每个人都告诉我这个公司处于困境中,有各种样的麻烦,这就是我来这儿的原因”,即是那的确是你在这儿的理由。
3.为什么你希望来我们公司工作?
最糟糕的答案就是“因为我喜欢人”。要是你喜欢的是动物,那你去哪工作呢?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上,并且贯穿整个面试的过程中,一个优秀的答案总是来自于你所作的调查研究,这样的话你可以从公司的需要那个方面来回答。你可能说你的研究表明这个公司所做的工作正是你说希望参与的,并且他们做这个工作的方式极大的吸引了你。例如,如果这个公司由于强大的管理而著称,纳闷你的答案可以提到这个事实,并表示你希望成为这个小组的一员。如果这个公司着重强调研发,那么就强调你希望创造你的事物,而你知道这个公司非常鼓励这样的行为。如果这个公司强调经济控制,你的答案就应该包含对数字的热爱。
如果你觉得你必须捏造一个答案,例如如果这个公司强调研发,但是你觉得你必须提到这一点而实际上你对这根本不感兴趣,那么你可能根本不应该参加这个面试,因为你可能根本不会考虑在这个公司工作。
4.你可以为我们完成哪些其他人做不到的事情?
这个问题上,你有权利或者是义务来自吹自擂。谈论一些你完成工作的记录,提到你简历中的独特之处,或者列出你职业生涯中的成就。告诉别人,你的技能和兴趣在获取这些结果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使得你很有价值。提到你能够合理的安排工作优先顺序,找出问题,并利用你的经验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5.你觉得这个职位最吸引你的地方是什么?最不吸引你的地方又是什么?
列出3到4个这个工作吸引人的方面,然后提出一个简单的不重要的不吸引人的问题。
6.为什么我们应该雇佣你?
参见问题4,考虑你的能力,你的工作经历和你的干劲。
7.你希望在工作中能够获得什么?
8.谈论一下你对你应聘的这个职位的定义。
你的答案应该简短并且是基于工作要求的。考虑这个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在你回答问题之前确定你真正的了解这个职位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如果你不确定,就去问面试官,他可能会帮你回答这个问题。
1.军校面试问题和答案面试问题及答案参考。
2.支教面试问题及答案。
3.护理面试问题及答案。
4.人事面试问题答案。
5.单位面试问题及答案。
6.团总支面试问题及答案。
7.盘点教师面试问题及答案。
8.团委面试问题及答案。
面试问题及答案。
10.职场面试问题及答案。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篇十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支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农民,住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税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街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孙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所长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税务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杭税处决定,特向__________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系__________-k__________乡农民。__________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__________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__________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乡政府为甲方,付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__________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__________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付__________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__________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__________缴纳,税务所便于19__________年11月_____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__________年12月_____日,__________乡税务所作出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__________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__________负担税金。付__________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__________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__________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_____字(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______。
2.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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