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汇总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12: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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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通过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双方的意愿。合同的格式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难以理解的条款。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看一些合同范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写作要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二

颁布单位:

甲方: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乙方: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账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账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见证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三

207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监督发〔2014〕44号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该《工作规范》分总则、监督职责及要求、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信息管理、监督情况的处理、附则6章程35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8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三)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四)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章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

(六)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

(七)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记录和资料;。

(九)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

第二节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二)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五)查阅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异常信息的快速反馈、自查等方面。

(三)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自查的记录及有关资料;。

(四)查阅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

(六)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三节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

(二)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

(三)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记录和资料,以及疫点、疫区卫生处理记录。

第四节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四)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

第五节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与情况;。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

第六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

(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

(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二)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

(三)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

(四)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相应设备配置情况;。

(五)查阅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

(十一)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记录;。

(十二)查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文件;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保藏机构菌(毒)种和样本储存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保藏机构的资格证书;。

(四)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储存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为制定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菌(毒)种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涉及消毒产品、饮用水、学校和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四

第四十九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五

甲方:_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乙方:中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公司___账户,并按_国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国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_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银行___账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到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乙方人员从___返回___,由甲方通过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六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七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账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账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_______________。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_______________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_____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签字签字: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八

电话:____电传:____电报挂号:____。

乙方:中国公司法定地址:____。

电话:____电传:____电报挂号: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账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账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____乙方:

代表:____代表:

职务:____职务:

签字签字:

见证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篇九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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