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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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需要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创造性的总结方法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反思和总结学习过程中的个人体会和感悟。以下是学界对于社会制度的批判和改革建议,希望促进社会进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一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3.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4.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5.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6.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点,使用手部清洁产品是可接受的替代方式。
7.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时,必须要戴上合适的手套,脱手套后必须洗手。
8.实验人员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后,离开实验室工作区之前必须进行“六步法”洗手。
9.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二.操作准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3.严格禁止用嘴吸液。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3.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4.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5.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6.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7.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工作台表面应消毒。
8.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三.菌种管理制度:由于微生物细菌室工作内容仅限于临床细菌鉴定及药敏试验,因此本工作完成后作灭菌消毒处理,原则上不保留菌种。
四、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任何检验室。
检
验
科
2018年5月20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第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配套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存档,并定期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并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未进行申请、备案,或申请未批复的,将不能开展相关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研究组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第十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研究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获取安全证书的申请程序: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先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然后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
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将相关研究材料送交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转基因作物在大田环境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播种期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
开花前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
收获期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
试验结束后严格监控时间,着重是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
第十四条在研究所所属的农场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时,必须向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批件,否则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农场内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研究所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需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十八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逐级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人进行所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经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三
1、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等活动。
3、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由4种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和3种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组合构成,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机构与人员。
1、为切实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有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查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操作规程,监督和检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准入、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
2、对从事转基因生物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悉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及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个人防护,严防菌(毒)感染人。
3、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三、试验材料管理。
1、菌种和试验材料应贮存在特定设备内,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或取走。
2、领取使用菌种和实验材料必须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并说明材料之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
3、转移或者运输的转基因生物应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
四、实验动物管理。
2、经审批许可后,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饲养和试验。
3、实验动物饲育工作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4、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5、试验动物由专人饲养,杜绝无关人员与实验动物的接触。
五、试验场所管理。
1、动物试验必需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2、转基因生物安全试验的场所应相对独立,试验场有围墙与外界隔离,周围有农田、水库等隔离屏障,与外界联系的通道均设有消毒池。隔离距离均在1.0km以上。
3、在养鸡场中划定专门鸡舍,与养鸡场中其他鸡只隔离开来。在猪场中划定专门猪舍,与猪场中其他猪只隔离开来。
4、落实试验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定期进行清洁卫生和消毒。配备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试验场所或实验动物外逃的设施,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5、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方可进入试验场所。
6、实验结果后,应进行彻底清场、清洗、消毒、灭菌。
六、废弃物管理。
1、有害气体、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不许直接将有害物质直接倒入下水道。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包装好贴上标签暂存,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转移处置。
3、实验动物异常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应急管理。
1、试验开展前首先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意外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并保护试验场地,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发生灾害或事故时所采取的措施、报告的程序、救护的方式、方法作出相应的规定。
3、转基因生物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丢失、泄漏的,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转基因生物扩散。
4、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弃物等进行消毒。
5、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6、试验工作人员和试验负责人应当将近期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疗机构。配合有关单位对扩散区进行追踪监测,至不存在危险为止。
7、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四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2年第11期。
本刊讯(记者卫士姣)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发布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携带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携带物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商务部对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期中复审。
本刊讯(记者申海鹏)获悉,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10月29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奶片含反式脂肪酸或致早衰。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五
张大兵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委员。
于嘉林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委员。
万建民教授中国农科院作物所委员。
沈志成教授浙江大学委员。
李新海研究员中国农科院作物所委员。
赖锦盛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委员。
朱玉贤教授北京大学委员。
李付广研究员中国农科院棉花所委员。
卢长明研究员中国农科院油料所委员。
董英山研究员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委员。
刘勇研究员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委员。
路兴波研究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委员。
贾士荣研究员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所委员。
彭于发研究员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委员。
卢宝荣教授复旦大学委员。
喻大昭研究员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委员。
王志兴,研究员,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所委员。
徐海根研究员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所委员。
薛勇彪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遗传发育所委员。
林敏研究员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所委员。
林祥梅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委员。
刘娣教授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委员。
李宁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委员。
常智杰教授清华大学委员。
蒋思文教授华中农业大学委员。
曹斌云教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
刘标副研究员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所委员。
姜平教授南京农业大学委员。
孙效文研究员中国水科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委员。
李宁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
徐海滨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
魏雪涛副教授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委员。
陶爱林教授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委员。
黄昆仑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委员。
王静研究员天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
李巍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遗传发育所委员。
姚斌研究员中国农科院饲料研究所委员。
薛长勇主任医师解放军总医院委员。
彭少杰副主任医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
王熳高级工程师河北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委员。
王硕教授天津科技大学委员。
陈功高级工程师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委员。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六
根据农业部农科教发[2003]5号“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为搞好此次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于3月中旬由农业厅科教处、政策法规处牵头,召集厅属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农业部文件,研究部署了全省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对拟定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执行方案进行讨论,针对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经营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计划与安排。现就我省200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直接指导下,根据本省监管工作的需要,从2002年5月开始,成立了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分别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我省上饶、吉安、宜春、赣州、景德镇、鹰潭等6个设区市相应地成立了市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农业局科教科。
(1)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02年8月,由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编印了《农业法律法规汇编》一书2000册,其中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三个规章办法汇编在内。2002年9月,为了使各设区市、县农业部门和相关企业学习了解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由农业厅科教处组织编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及配套文件汇编》1500册。
(2)法规培训:2002年6月,我省举办了第一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来自省卫生厅、省外贸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农业厅有关业务局、处、室、站及各设区市农业局、重点县农业局共计40余人。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三个配套规章办法及农业生物知识。
2002年8月,吉安市举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参加人数57人,参加学习人员主要是各县及基层农业干部。新余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企业管理、销售及农业局各科、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参加人数达180人左右。
2002年9月,在江西井冈山举办法规培训班,培训内容为农业法,农业相关法规等。参加人数达80余人。
3、监管情况。
2002年,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标识等进行监督管理。
(1)试验研究:目前,我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单位有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江西省滨湖农科所、江西省棉花研究所。主要开展水稻、棉花二种作物的转基因研究。水稻采用农杆菌介导法,转化bar基因和xa21基因,现已获得水稻新材料。棉花是利用现有已发放的抗虫棉品种进行配组,筛选及株、品系鉴定。对以上科研单位进行转基因研究,我们要求研究单位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尤其是试验初期要严格采取防范措施,对不同安全等级的试验应实行报告制和审批制。2002年,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多次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与督促。
(2)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2002年,已有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慈溪市棉花研究所、浙江大学等省、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求到我省进行水稻、棉花作物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经过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我省进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点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与严格把关。
(3)标识管理情况:2002年4月,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我省棉花主产区九江市彭泽县等地进行抗虫棉种子标识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引进转基因抗虫棉种子一定要注意标识,否则不予引入。
为了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搞好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今年3月上旬,按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生产加工、销售、标识等情况,针对此次全省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重点,我厅及时转发了农业部文件,并要求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加强责任感,履行监督管理检查职责。并制定了“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执行方案”,提出了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检查重点。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在我省范围内对经营、生产加工、进口的已列入第一批标识目录的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棉花种子等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及直接加工品进行一次标识检查验证的执法工作。由于此次执法检查涉及的部门和专业较多,因此,省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安排3月20日—4月底,集中人员分四个小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一组检查重点内容:从事水稻、棉花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单位对试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规范管理等执行情况;检查地点:江西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省滨湖农科所、省棉花研究所。
第二组检查重点内容:从事转基因抗虫棉种子经营、生产,分装销售的包装标枳,标识申请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产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生物农药等情况;检查地点:江西省九江市重点产棉县、新余、南昌、宜春等地种子生产、经销部门及生物农药厂家。
第三组检查重点内容:省内有关粮油加工企业2002年进口了转基因菜籽油(毛油)、加工精练的产品包装标识,申请标识和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份的肥料情况;检查地点:省内粮油加工、肥料生产等企业。
第四组检查重点内容:省内饲料加工企业2002年进口转基因大豆、玉米等原料加工饲料的包装标识,标识申请和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水产苗种、兽药、添加剂等情况;检查地点:省内几家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兽药厂、水产苗种养殖场等。
(二)执法检查结果。
按照本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从3月下旬至4月底,对已列入标识目录范围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了一次全省性的执法检查。
1、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范程序操作。
4月中下旬执法人员分别对我省开展水稻、棉花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水稻小材料采用网室隔离,周围没有相关栽培种和野生种,网室由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试验后的转基因水稻(根、茎、叶)等废弃物就地销毁,严格杜绝转基因水稻的扩散。转基因棉花试验主要是利用国内已通过审定的抗虫棉品种如“中棉所29苏抗103、gk2”等作亲本与当地优良的常规品种杂交配组,杂交后代种植在棉科所试验基地,周围均有隔离带,对收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销毁,以防扩散。
2、生产、经营转基因抗虫棉种子标识。
据3月中旬全省棉花生产既产业化经营现场会统计,今年我省棉花面积110万亩,其中转基因抗虫棉面积70万亩,占棉花总面积的63.6%。从检查的五个县区情况看,共种植棉花面积61万亩,其中转基因抗虫棉面积45万亩,占棉花种植面积的73.8%,与常规棉相比,转基因抗虫棉表现出了丰产、优质、抗虫、节本增效等明显优势。目前我省只有彭泽,永修两县从事杂交抗虫棉“中29”的制种,2002年制种面积530亩,由于采取了与中棉所合作开发的形式,确保了自制种质量,据中棉所抽查检测,自制抗虫棉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并允许包装上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科技贸易公司监制”的字样销售。从检查情况看,各地种子经销部门所经销的抗虫棉种子都建立了种子档案,种子调入时签订了合同或协议,明确了相互的责任,种子调出时详细地记载了种子的流向,减少了种子事故纠纷。经过五家县级棉种经销单位和三个乡镇农技站的检查,发现有的品种包装袋上标识不够规范,种子袋上印有“杂交抗虫棉”或“抗虫棉”等。
3、省内大型饲料及粮油等加工企业执法检查情况。
4月20日,有关执法人员对省内部份大型饲料、油脂类加工企业,兽药厂、水产苗种养殖场及大型饲料原料批发市场如:南昌海联饲料公司、江西响亮牧业公司、江西金谷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正邦集团公司、江西饲料原料批发市场、江西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民星兽药厂等企业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2002年生产、经营的兽药、水产苗种、添加剂等未发现有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而省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经营使用的豆粕主要来自东海粮油(张家港)公司,江苏南通宝港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金光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口富油脂有限公司等省外豆粕生产企业,而90%以上豆粕为美国等生产的转基因大豆加工而成,豆粕的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均贴有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的标签,但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转基因豆粕生产的饲料产品,其包装袋上均未标注“含有转基因豆粕”字样。江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2002委托北京代理商进口豆油5700吨,由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不了解,所以委托北京代理商进口豆油时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资料。因此对其生产的产品未进行标识申请,产品未标识。这次深入各企业执法检查的同时进行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宣传并发给有关资料。
4、各设区市执法检查情况。
2、33b、中棉。
29、gk-1等8个品种,品种已销售15500公斤。对流入该县的少量抗虫棉种子,由于经销方未办理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种子实施了没收处理。奉新县今年种植抗虫棉面积预计6090亩,其中国抗22面积4500亩,南抗3号750亩,新棉33b840亩。品种生产单位为江苏南通创世纪种业公司、江苏明天种业有限公司、南京沃丰种业、河北神农高科等等,有些品种经查询,经销商提供了安全证号,但由于执法人员没有掌握转基因抗虫棉的品种目录,无从查对,因此只能要求经销企业今后在调入转基因种子时,向生产方索取有关证件,并明确标注。
(三)存在问题。
这次全省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省、市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很重视,相关部门和单位互相配合,积极地做好全省第一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但由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过去宣传力度不够,涉及的相关企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了解也不够,因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市、县未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监管任务不明确,法规培训不到位。
2、全省至今没有一个产品进行标识申请:由于监管工作不严,对省、市、县农业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已列入第一批标识目录范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实行标识审查认可等学习和认识不够,尤其是省内大型粮油、饲料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受职能所限,大部分企业既不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也不能很好地与农业部门配合,因此对大型加工企业我们农业部门的执法人员更多地是作宣传和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并进行讲解,对未标识的产品基本上未给予处罚。
3、标识不规范:在检查过程中,销售种子的包装袋上有的只标注“杂交抗虫棉”或“抗虫棉”,没有注明“转基因xxx”字样。
4、转基因抗虫棉种子多、乱、杂:今年我省种植抗虫棉品种面积较大,目前生产上使用的品种较多,除种子公司通过正常渠道引入外,个别种子经销商直接从其它渠道购销转基因棉种,从而在种子管理上出现来源不明,去向不清的情况。造成种子市场混乱。
根据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问题,结合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2003年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全省各设区市、县今年都要成立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要督促市、县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任务。
2、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方面的法规宣传,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科研教育单位、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市、县指导基层监管人员,扩大范围层层举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培训并做好本省相关大型加工企业的宣传与监管工作。
3、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生产加工、经营及进口的监管工作,做好本省标识审查认可,制定相关文件,切实担负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监督职能。
江西省农业厅科教处。
二oo三年五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七
严格依照《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章,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要求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3号)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研究、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和进口行为,认真落实农业转基因监管职责,提高基层执法和检测的能力水平,促进全市农业转基因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我市农业转基因研究与应用不断健康有序发展。
(一)坚持全覆盖。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等活动全覆盖监管。对涉农试验基地、种子生产基地全覆盖抽样检查。对转基因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对重点地区全覆盖抽检监测。
(二)坚持抓重点。突出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制种售种等关键时节;
突出研发单位、育制种基地、加工企业等重点对象;
突出研究试验、品种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产品进口加工、产品标识监管。突出粮食生产区和种子生产基地等重点区域。
(三)坚持控源头。加强研发、制种源头和进口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单位和进口转基因生物全程监管,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全覆盖监管,防范转基因材料扩散,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斩断非法种植的源头。
(四)坚持促协同。建立市、县(区)联合监管机制,推进市际协同监管;
指导县(区)、开发区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领导小组。通过科普培训,指导从业主体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和加工生产管理,形成“主体责任”意识。努力形成从业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局面。
二、监管任务。
(三)品种审定(登记)环节。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等品种以及进行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提供检测报告,并提交标准样品,组织单位应对申请者提交的标准样品进行复检。(牵头单位:局科教与种业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主动监管、健全机制、加强领导,制定本县(区)详细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强化责任追究,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转基因标识等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约谈当地主要负责人等监管工作新机制,推进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在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加快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调机制,对扩散源头不在本行政区域的,要及时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汇报,并向扩散源头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发送协查信函,严肃查处。常态化转基因监管信息和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制度,重大案件随时报送。
(三)压实主体责任。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和研发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控制措施。督导种子企业、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档案,落实监管措施。
(四)落实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好约谈问责、督导检查制度,及时报告监管线索,依法依规追究不作为、乱作为者的责任。常态化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没有案件的实行零报告。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工作,随时迎接上级部门检查。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组织基层农技人员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明察暗访,重大案件追根溯源,查出源头,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依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报送和公布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监督举报信息处理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威慑违法行为。
(六)加强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加强工作沟通与调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关键节点实行监管信息日报,案件查处实行信息月报,重大案件随时报送,没有案件的零报告。加强监管工作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完善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记录与档案管理,确保规范、真实和安全。请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络员并将名单于4月2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种业科,并请按如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报送材料请通过我局oa系统报送至给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转科教与种业科(涉密材料请按密件管理要求报送):
1.2021年4月30日前,将本县(区)、开发区2021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文件报送我局科教与种业科。
2.每月3日前,报送《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情况表》(附件3)。
3.6月3日前,报送半年转基因监管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6)。
4.6月28日前,报送《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2)。
5.12月3日前,报送全年转基因监管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6)。
6.12月28日前,报送《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1)。
7.随时报送:每次对转基因试验单位、转基因加工企业开展检查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4)。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4月)。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尽快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4月—11月)。各县(区)根据实施方案及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要求,落实年度任务,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认真开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县(区)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八
为切实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研究阶段。
1.严格按照国家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建设和完善试验条件;
2.严格执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试验程序和操作规范;
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
1.试验时间和地点:试验时间和地点要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要求一致;
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等;
7.收获后试验地的后续监控:试验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的监控年限,每年取该试验场所的样品进行分析,确认未发生基因漂移。对于转基因植物材料,监控期间如发现自生苗及其他异常情况须拔除自生苗并做焚烧和深埋处理。
三、后续管理。
1.加强课题验收材料的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九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办理程序:.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收费标准:
环境释放: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
生产性试验: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十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制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安全评价阶段:转基因生物:批准试验规模:监控责任人(申请人):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试验承担单位:试验承担单位安全责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试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试验基本情况。
1、试验材料来源:
2、试验材料存放地点(准确到房间号):
3、材料保管责任人:
4、材料标识情况:
5、试验地点:
6、试验地点经纬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隔离方式及距离:
9、周围环境描述:
二、自查主要内容。
1、试验实际开始时间:
2、试验规模:
3、剩余材料的处理方式:回收保存销毁(简单描述)。
其它(请注明):负责人(签名):
4、防止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具体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
7、试验实际终止时间:
8、描述试验品(收获物)的处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10、试验结束跟踪监控时间及监控措施:
三、须提供的附件。
1、农业部批复文件复印件。
2、标明试验地点的示意图及经纬度。
四、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申报单位:(公章)。
承担试验单位(或负责人):(公章或签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范档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内容及进展情况,并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规模、时间和范围,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报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条从事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
(二)通过省级品种审定;。
(三)在指定的区域按确定的规模种植或者养殖;。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规模、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在生产、加工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经营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专门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能直接标识的,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行标注。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第十六条国内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提出前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
(四)具有标识设计式样;。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效期一年,有效期过后需要继续使用原标识的,应当向原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复核认可。
第十八条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的标识标注内容和方法严格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独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性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的委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和复查,出具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并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有权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责令货主销毁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并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十二
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长:陈汉宗执行组长:卢德明执行副组长:王海波。
组员:王永强赵淑颖殷方玉崔文学黄庆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组长。
1、职责。
(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
(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安全工作会议。(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执行组长。
1、职责。
(1)配合总经理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在总经理不在期间全权代表总经理履行相关职责。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执行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安排、管理。(4)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5)负责统一协调公司内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
2、权限。
(1)可行使总经理授权下的一切权限。
(2)总经理不在期间,可代表总经理行使一切权力。(3)紧急情况下,有直接调动一切资源的权力。(4)有权对作业现场进行直接指挥。
(5)代表总经理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5)有权按相关规定,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直接进行处理。
(三)执行副组长。
1、职责。
(1)配合执行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负责转基因生物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5)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标识的管理工作。
(9)含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办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办理等事宜。(10)具体负责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有关转基因方面的事宜。
2、权限。
(1)有权对出现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汇报。(2)在执行组长的授权下,可直接对转基因安全工作作出具体部署。(3)有权对不按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四)组员。
1、职责。
(1)按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公司采购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2)负责向所辖范围内人员宣贯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对本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负第一责任。
(4)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小组布置的有关转基因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
(5)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各环节/各道工序的有关转基因安全工作的具体布置和监督检查。
(6)负责所辖范围内有关转基因标识的具体制作和使用。
(7)在安全管理小组的安排下,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总结报告工作。注:各相关组员工作范围。
a、物流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港仓装卸、存储及港内运输、厂内运输、贮藏方面有关事宜。
d、品控经理:负责生产企业内有关转基因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及配合生产企业总经理做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权限。
(1)有权对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监督。(2)有权对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3)有权对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大豆采购、装卸、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目的。
采购安全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同时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在装卸、储存、发运各中转环节进行防疫控制,保证进口转基因大豆在各环节操作过程中无泄露现象发生,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码头运输等过程中的传播。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七条采购管理规定。
公司在采购转基因原料时,必须取得外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定合同,同时应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取得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港口装卸管理规定。
(一)装卸前的准备。
卸货前我公司要提前与港方作好沟通,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大豆作业的泊位、作业线路及筒仓周围保持清洁,相对隔离,不得有污染源。
2、定期清理筒仓,保持仓内清洁干燥,无污染物、无虫害感染,有防鼠措施,必要时对筒仓实施熏蒸灭虫。
3、对装卸机械进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机容整洁。
4、装卸工具及铺、垫、盖必须干净,如已污染则不得使用。
(二)装卸过程控制。
进口转基因大豆在整个装卸过程中,我公司进出口部应指派专人现场监督以下事项,对发生的任何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1、船舶按规定靠泊指定港口后,确保在检验检疫部门对表层进行抽样并合格后方可安排卸货。
2、卸船过程中使用港口专用卸粮机械,直接将大豆输送至港内筒仓储存或专用的封闭自卸车中。
3、专用卸粮器械及封闭自卸车要定期由专人维护、保养和检查,杜绝有任何漏洞。
4、卸船现场码头要安排清洁工人,及时清扫洒落地面的大豆并颗粒归仓。
5、在作业结束后,根据要求卸船用专用器械及场地要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喷洒甲醛或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消毒灭菌。
第九条港口粮仓储存管理规定。
大豆在港方专用粮仓储存期间,我公司委托港方按以下几点要求严格管理,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1、进口转基因大豆在粮仓储存期间要适时进行通风干燥,抑制粮仓内各种生命体的活动,防止潮湿发霉而造成大豆质量下降。
2、进口转基因大豆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仓内温度、湿度、大豆水分及虫害发生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运输(港口到加工厂内)管理措施。
1、港仓存放的大豆用封闭自卸车运送至我公司的加工厂区,运输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装货数量,防止装卸过量导致大豆溢出外泄。
1、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生产企业后与国产大豆要分仓存放,并在显要位置挂牌标识。
2、在厂内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原料仓进行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原料仓温控设备并加强对原料仓的巡视力度,防止因管理失控大豆变质。
3、大豆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其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出入库情况,做好大豆出入库重量等情况记录,尽量避免短量情况发生。
4、原料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大豆加工过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运达生产厂内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刮板机、提升机等)直接将大豆送至厂内指定的原料仓。
第十三条。
原料仓内存储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按生产工艺流程先后将大豆运送至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第十四条。
大豆在加工过程中经各清理设备先后多次清理,清除的大小杂质(又称下脚料)必须用定好的杂质袋或封闭式手推车接装,接装的下脚料要封口放至指定区域,称重并做好记录,待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各除尘系统的管理,严格控制风量,清除的灰尘收集到封口袋内并存放到指定区域,待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厂内杂质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做详细记录。同时厂内应作好杂质处理有关事项的宣传工作,让所有员工引起足够重视。
第十七条。
大豆生产加工后的各种产品经密封包装后(豆油由密封管线输送)输送至各成品储存区的指定罐/区域内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过磅称重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存放在各存储区的待销售产品,均需做好明显标识,并由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储存区(库房)情况,确保储存期间质量。
第十九条。
销售装车过程中,由专人进行严格监管,严防撒漏,因意外撒漏要及时清理回收。
第二十条。
生产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有关输送、生产加工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避免大豆及其制成品撒漏现象的发生。因意外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生产主管,并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撒漏大豆及其制成品及时回收至生产线内。
第二十一条。
大豆加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国家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对象应立即上报主管检疫部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主管部门,作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加工废弃物的灭活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下脚料运至焚烧间途中,不得发生洒落现象。
第二十四条。
全部下脚料必须在焚烧间内焚烧处理,焚烧间管理人员应作好焚烧记录(包括下脚料的重量、焚烧时间、焚烧人员等),并给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加工进口转基因大豆期间,企业生产部门应及时同时企业门卫,把好杂质出厂关,不允许有任何未经焚烧处理的进口转基因大豆杂质出厂。
第二十六条。
对我公司列入转基因产品目录的各类产品(大豆、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均需实行强制性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识方法。
(一)标识要求。
1、对原料的标识:在报检、报关单及在大豆垛区和堆放地点标注“转基因大豆”。
2、对产品的标识: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
(二)标注要求。
1、标识应当醒目且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
2、包装产品应在产品外包装上同其他内容一同设计和印刷。
3、散装油罐要用油漆喷写或制作标识牌。
4、销售窗口、垛区及产品堆放地标识牌要用不干胶贴制作。
5、无论何种标识形式必须保证其牢固、持久。第二十八条。
标识工作管理措施。
1、要提高对转基因标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提高到执行国家法规,关乎企业形象和效益的大事上来。
2、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个《条例》、三个《办法》及本《规定》,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绝不能因为工作疏忽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
3、加强转基因标识使用的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小组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要求,并及时传达有关信息至各相关部门。
4、建立报告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前后以及市场抽查时都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小组报告。在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将情况详细报告安全管理小组。
5、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要加强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和联系,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目的。
建立健全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适用范围。
在进口转基因大豆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发生的隶属华农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
第三十一条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应对、加强合作的原则。
有关部门/人员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成立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公司内设立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总经理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公司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他相关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查机制。
公司建立统一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监查、报告网络体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管理和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预警体系,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二)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1、公司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及时作出预警提示。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可能严重程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2、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日常监控;发现可能或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后,应及时上报。同时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应急处理方案。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公司内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应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2、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应急事件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并依照本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要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要亲临事发现场,按总经理要求,指挥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执行组长有权在公司范围内紧急调动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资源,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任何部门/个人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违抗。
3、对于先期处置得以控制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对于经先期处置但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来开展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公司内相关单位/个人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下列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及处以元的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供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等资源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拒不服从指挥,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quot;转基因xx“。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篇十四
3、监管情况。
(二)执法检查结果。
1、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范程序操作。
2、生产、经营转基因抗虫棉种子标识。
3、省内大型饲料及粮油等加工企业执法检查情况。
4、各设区市执法检查情况。
(三)存在问题。
二oo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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