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融资融券知识点(大全15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8:3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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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可以提高学习效果,增加知识的积累。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要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实用工具和资源,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一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满3年且被评为创新试点类公司/公司治理健全控制有效/财务好,2年合规,近6各月净资本12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已完成交易清算)。

2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业务稽核)。

3对有以下情况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未按要求提供情况/从事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重大违约记录)。

4客户融券卖出后,可以选择(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5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会议/参加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分配投资收益)。

6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以下情况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及时追加)。

8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9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计算(上证180深证100不超过70%,其他不超过65%/etf不过90%/国债折算率不过95%/其他不过80%)10可以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情形有(为客户结算/收应归还的资金证券/收应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按规定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违约金)。

11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买入归客户/卖出归公司)的处理原则。

12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向公司补偿/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应补偿股票红利或现金结算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按约定处理/增发新股发行权证由按约定处理)。

14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只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具体有(融资买入额/余额/卖出量/余量)。

15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当月情况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数量/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交易金额/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18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只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前线过长尔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

19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的措施有(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卖出/暂停整个市场的买入或卖出)。

20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

21严格控制业务集中度的有关规定有(对单一融资、融券不过5%/单只担保不过20%)。

22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明确方式/记录和分析情况)。

23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的告知义务有(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指定专人讲解/告知客户风险)。

24客户信用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定/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

25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制定制度加强培训/重要环节实行双人双岗/总部实时控制并明确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26信息技术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系统/制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演练)。

27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未按规定了解客户身份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不适应/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讲解内容并书面揭示风险/未按规定签合同或未载入必备条款)。

2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反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动用客户资金证券/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发现违规动向未向机构报告)。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二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首批申请试点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三

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什么意思)。

6、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什么意思,必须要以高于市值的价格。

申报,那如何确定成交?)。

7、融资融券账户与股票交易账户是独立的吗?之间有何关联,保证金如何划。

转。

8、9、强行平仓条件。我的账户资产增加,融资融券账户是否会自动增加授信额度。

10、可进行融资融券的具体标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

11、要融资或融券之前,我有什么简便方法可以知道该标的是否符合标准。

12、能否对刚刚转成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的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融资融券买债券的交易费用是多少。

14、融资比例是以账户总市值为参照吗?假设我买的都是沪深300的股票,是。

否我的账户资金50万,可融资比例就是25万。

15、是否有投资咨询服务?

16、提高账户等级,使用高速交易通道。

17、关于转融通。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四

融资融券主要的授信模式为“集中制、双轨制、分散制”

日本的证券公司主要是银行出资,属于半官方垄断,所以对于融资融券的授信管理较为集中且只向机构融资,可以称之为“集中授信模式”。

台湾采取“双轨授信模式”。因为仅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可以为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所以证券公司代理机构也可以代理上报融资融券业务。

美国则是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某种意义上证券公司处于核心地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需求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调整资金和证券配置给投资者;可以称之为“分散模式”。

而中国借鉴了双轨制制度的同时,集中监管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避免了机构垄断的同时,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那么和国外比a股的融资融券利率5.8%高吗?美股盈透证券1.85-5.05%、第一证券6%-10%、老虎证券5%左右……只不过a股给的是rmb,美国付的是dollar而已。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五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都需要客户以资金或者证券作为保证金,以此向国海证券借入资金或者借入证券。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的区别是,进行融资交易,客户向国海证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的买入,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进行融券交易,客户向国海证券借入证券,用于卖出,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向国海证券归还相同品种和相应数量的证券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融资融券是一种具备财务杠杆风险的交易方式,根据证监会规定,国海证券只能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信用账户。除了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个人客户需至少具备半年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没有重大违约记录并且不是国海证券的股东或关联人等条件。

差异项。

普通证券交易。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六

根据融资融券需求交纳少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品,即可进行放大的买空、卖空交易。根据维持担保比例,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可提取。

交易对象。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证券。

国海证券公示的标的证券。

法律关系。

委托买卖关系。

委托买卖关系、信托关系、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

风险特点。

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下跌的风险。

融资交易证券下跌风险、融券交易证券上涨风险,风险杠杆放大。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因借贷关系,国海证券也相应承担部分风险。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七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买入标的证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标的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我国于2010年3月31日起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

1、杠杆操作,放大收益。

4、双向操作,锁定利润。

2、随借随还,成本低廉。

5、做多做空,牛熊皆利。

3、套牢股票,发挥余热。

6、t+0操作,方便灵活。

例如:

成本:以约8.6%的年化利率计算10万元的资金使用一天的利息为23.89元,成本低廉。

t+0:当天可以无限卖空,低位买券还券实现t+0操作灵活方便;

3.投资者门槛。

4.相关风险。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八

融资融券交易,即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融券交易基本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融资融券交易,即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有风险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现失误,将承受更大的损失;同时,投资者还将承担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其交易成本比普通证券交易更高。

情形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会影响投资者的信用记录。

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证券公司将对其普通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处置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券公司还会行使进一步的债权追索权。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孽息等,整体作为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由证券公司名义持有,证券公司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投资者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或法人;

2、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3、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时间6个月(含)以上;

5、对证券公司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

6、监管部门及证券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需要到证券营业部临柜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征信资料。

根据我公司规定,投资者提交的征信资料由必须提交和可选择性提交两类组成。

必须提交的征信资料是投资者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的征信资料

(1)投资者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

(4)投资者在申请日临柜打印的普通证券账户对账单;

(5)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6)投资者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的征信资料

(1)投资者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

(2)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8)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签字样本;

(9)投资者在申请日临柜打印的普通证券账户对账单;

(10)投资者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问卷》;

(11)经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可选择性提交资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用评级:

1、个人投资者可选择性提交的征信资料

注:投资者提供的征信资料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月。

2、机构投资者可选择性提交的征信资料

(1)经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

(2)外部信用评级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记录。

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市场情况及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授予投资者可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证券公司会根据投资者资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投资者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增加或者减少授信额度。

我公司授信额度分为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

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2、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

3、办理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九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律监管,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答: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规则体系,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业务许可、担保物、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权益、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标的证券与担保物的管理、登记结算业务和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整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答: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律监管,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制定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准则,审核、批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稽查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证券业协会组织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证券交易所设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依托技术平台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前端控制,实时监控融资融券异常交易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依托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答:一是严格禁止“裸卖空”。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二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三是严格管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能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5%;单一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不得超过该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单一标的etf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不得超过该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四是证券交易所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风险指标以及融资融券异常交易情况,能够通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措施防范业务风险。五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计监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情况。证券金融公司收集汇总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建立统计报表、风控指标及动态监控体系,监测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必要时可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向证券公司提示风险。六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开展转融通业务。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视情况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证券公司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转融通费率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措施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答:裸卖空,又称无交收保障的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途径获得证券情况下的卖空行为。由于“裸卖空”虚增了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以维护卖空交易的稳定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3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实务操作中,证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卖出指令时,会对证券公司融券专户是否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供客户融券卖空进行前端检查,有足额证券才能达成交易,否则交易所交易系统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由此,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杜绝了“裸卖空”行为的发生。

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答: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需按照不同折算率进行折算。根据上述规定,按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总资产与自有资产的比值计算,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比例最大为三倍。当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且担保物全部为现金时,融资融券杠杆比例达到最大倍数三倍。当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高于50%,或担保物包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融资融券杠杆比例低于三倍。

答:有三种情况可能引发投资者被强制平仓:一是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融资融券债务;二是维持担保比例降至130%以下,证券公司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客户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三是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答: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存在着特有的风险。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证券投资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亏损风险。二是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三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四是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或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达到投资目标。

答:第一,结合自身的财产收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分析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避免盲目跟从开户。第二,在开户与签约环节,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讲解,不清楚的可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说明,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认真阅读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有条款,理解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追加保证金和清偿债务的方式等,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权益处理、违约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事项。第四,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中所有条款,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以及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业务风险。

答:投资者应增强融资融券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议投资者做到以下五点:第一,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第二,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地选择投资对象。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第三,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近期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第四,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强制平仓风险。第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十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2015年6月12日,原计划于2015年7月11日截止。考虑到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7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十一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内客户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客户即可获得收益,反之则会出现亏损。

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下跌,则客户可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中间的差价部分即客户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则客户会出现亏损。

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看好市场的客户可以买入更多的证券,推动价格上涨;看跌市场的客户可以卖出更多的证券,压低证券价格。在海外证券市场中,融资融券是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十二

融资融券的脚步声是越来越近!日前,证监会发文正式将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列入券商业务,融资融券的相关条例也将很快实施。因此,有必要了解下什么是融资融券。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就是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服务。融资,投资者按规定(交保证金)在券商处开立帐户,券商为其垫款买进股票,俗称“买空”;融券,投资者按规定(交保证金)在券商处开立帐户,券商为其垫股卖出股票,俗称“卖空”。

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金融衍生品种的推出。由于意识形态原因,融资融券这种放大资金效应的行为,长期被人视为“买空卖空”,带有明显的“投机倒把”的贬义色彩。而实质上,投资者通过这一杠杆投资工具,尤其是“卖空”机制,能规避市场风险。“卖空”机制则在深层次上改变了当前a股市场惟有做多才能赚钱的单一格局。从整体上看,融资融券推出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稳定、避免大起大落。融资融券推出后,将会产生两个极其重要的指标: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投资者要引起足够重视。

融资余额指投资者每日融资买进与归还借款间的差额。融资余额若长期增加时,表示投资者心态偏向买方,市场人气旺盛,属强势市场;反之则属弱势市场。

融券余额指投资者每日融券卖出与买进还券间的差额。融券余额增加,表示市场趋向卖方;反之则趋向买方。

为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证券交易方式,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于近期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等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是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一般认为,融资融券的作用: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这有利于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总体上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四是融资融券交易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在实施转融通制度后,还可以增加其他合规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配臵方式,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公司均已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到今年8月,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实现既定目标。第三方存管和账户规范工作的完成,提高了客户账户与资产的真实安全程度和证券业务流程的规范性,为融资融券业务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之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多样化、差异化的实际情况,试点单位的范围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券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设臵专门的业务部门,配备人员,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标的证券范围和名称。试点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试点证券公司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门槛”和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局面。就投资者而言,要充分认识到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应当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后审慎考虑是否参与此项业务。

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部分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是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较好时机,试点的风险也是可控的。《试点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比较高,试点证券公司还会根据自身情况提高风险控制比例,融资融券业务的财务杠杆效应实际上并不大。此外,由于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由于目前证券公司资产项下货币资产比例较高,证券资产数量较少,而其中又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所以现阶段融资规模会远远大于融券规模。即便从成熟市场看,普遍情况也都是融资规模明显大于融券规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推出,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为当前的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与改革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十三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大部分券商将门槛设定为开户时间应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金融总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投资经验在3年以上的客户。具体细节如下:

首先要参加该证券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只有通过该测试,才能够提出业务申请;其次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

另外,证券公司还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如: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尚未了结的合约,公司将予以强行平仓。

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一般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个百分点,而融券费率一般高于融资利率。

二、融资交易特点。

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资买入。

2、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卖券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证券卖出,结算时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4、融资交易应注意的二个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增加。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十四

1、投资者在国信证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在国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时间满18个月,交易满6个月。

2、个人投资者在国信证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应达到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在国信证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3、证券监管机构及国信证券规定的其它条件。

3、签署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对通过征信的投资者,在国信证券营业部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4、开户:经本国信证券审核后,国信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同时投资者到商业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

8、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9、结束融资融券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aa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在全国38个城市拥有54家营业网点,法定代表人为何如,现有员工9443人,其中公司本部员工1167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0%以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含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券保管和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客户资产管理、直接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ib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49.6亿元,净资产149.5亿元,净资本107.2亿元。公司的企业精神是“务实、专业、和谐、自律”,核心理念是“创造价值,成就你我”。2004年12月1日,国信证券获得创新试点券商资格。2007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89.71亿元,净利润68.8亿元,排名行业第三,净资产收益率94.6%;2008年,国信证券在市场剧变中经受住了考验,实现利润总额24.07亿元,净利润20.1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7.5%;2009年,实现利润总额52.39亿元,净利润41.4亿元,净资产收益率31.6%,经纪业务股票基金交易额排名行业第三,投资银行业务股票发行家数排名行业第一,承销总金额排名行业第三。2010年一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7.71亿元。总裁邓舸。

国信证券交易手续费。

通常,国信证券的客户经理在解释股票交易的交易成本时会直接提到“佣金”的概念,这会给客户带来一些误导。我们需要澄清一些概念,通常,国内投资者交易a股,国信证券的股票费用包括三部分:佣金,转让费,印花税。

国信证券佣金:按交易额的0.3%,起点为5元(即小于5元乘以5元),双向收取。委员会的千分之三是监管机构设定的标准委员会(委员会上限)。首先,我将解释“五元起步”的问题。如果您购买股票,则交易价格为10元,而投资者卖出100股,则交易金额为10乘100=1000元。然后佣金是交易金额乘0.3%=1000乘0.3%=3元,不足5元,将收取5元。

国信证券过户费:交易上海股票(从60股起)收取的转让费按交易面值的0.1%收取。起点是1元,双向收费。深圳(00或300股票)不收取转让费。这是根据股票的票面价值计算的,而佣金不是根据交易金额计算的。但是,目前,大多数股票的面值均为1元,个别股票除外,例如紫金矿业(如果您可以查看面值,则可以使用交易软件的f10信息或登录到交易所),登陆网站然后可以查看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例如,如果投资者在国信证券账户中购买股票,则交易数量为100,无论股票的交易价格如何,转让费均按1乘100乘0.1%计算(即1乘100乘0.1%)。=0.1元),则不足1元的费用为1元(不足1元的0.1元),即1元。

国信证券的印花税:印花税仅在销售时征收。目前,它收取交易价格的0.1%(以前是0.3%的印花税)的费用,没有起点。该算法类似于佣金,但是没有起点,因此在此不进行讨论。国信证券开户后产生的三部分费用(手续费,过户费和印花税)不能直接叠加。它们需要分别计算并加在一起。

对于国信证券客户,国信证券网上交易软件调试界面提供了一种查询交货单的方式(查询路径:登录委托界面,单击查询,单击交货单,调整查询日期即可查询)。以上是投资者实际收取的费用。以上是国信证券交易费用的计算方式,您可以自己计算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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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知识点篇十五

一、背景简介。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上述调整将自12月12日起实施。

二、规则解读。

总体来看,本次规则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标的证券范围增加。

标的证券方面,相应进行了扩容。这次扩容,沪深交易所是继9月12日以来进行的整体扩容,共增加77只股票,其中上交所增加40只,深交所增加37只。

在增加的77只股票中,有14只为20新上市股票,其中上交所13只,深交所4只。具体新增证券名单详见附表。

第二,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动态调整。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俗称担保证券)作为除现金以外的担保物,构成了保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折算率的变化相应影响可用保证金余额,即客户可融资融券开仓的规模。本次交易所规定“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这也意味着,静态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在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其市值乘折算率后将不再计入可用保证金余额中,同时将一定程度限制客户以该类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开仓规模。其中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后市展望。

对于本次调整,本人认为交易所该套组合拳依旧保持了利好与利空搭配的风格。主要亦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标的证券范围增加。

本次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共增加77只股票。上次调整为年9月12日。从时间窗口上来看,上次调整后,增加了市场活跃度和关注度,提升了市场人气,同时与随之而来的14年底牛市启动时间上形成了匹配。从本次增加范围来看,共增加77只股票,上述股票合计流通市值11,457.70亿元,平均市盈率20.71,年初至今平均涨幅34.44%(同期沪深300涨幅为-5.29%)。

在本次增加的标的证券中,涨幅最大的为中通客车(),年初至今涨幅102.56%,涨幅最小的为春秋航空();市盈率最高的为招商蛇口(),为32.69,市盈率最低的为长源电力(),为7.51;流通市值最大的为温氏股份()、流通市值最小为齐峰新材())。

第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本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规范,进一步优化了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品的风险结构,通过折算率控制进一步引导高净值高杠杆客户理性投资。再辅以前期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的出台,可以看出监管一系列政策均是引导投资者合理控制风险,理性投资。从长期来看,有利于证券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从短期来看,静态市盈率的引入,一定程度影响了对于类似股票的成交量和活跃度。根据初步筛选,涉及该类情况的证券为653只(含实行风险警示证券),占总证券2992只的21.82%。

至于后市,该类静态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为负数的证券,是否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进而调整其于信用证券账户内公允价值从而影响客户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交易所暂未规定,预判各券商会根据自身客户持仓情况和风险偏好,进行适度调节。

延伸阅读: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我会的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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