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范文(精选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03:4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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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让我们明白过往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决策提供依据。在写总结时,要注重语言的美感,使得读者能够产生共鸣。希望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样本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写作的灵感和方向。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篇一
池国华(1974—),男,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内部控制、政府审计、管理会计等。现任南京审计大学中内协内部审计学院院长、审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系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审计教育分会理事、《中国审计评论》执行主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讯评审专家、《会计研究》、《金融研究》、《南开管理评论》等期刊匿名评审专家等职务,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十余项研究课题;获得辽宁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杨纪琬奖学金优秀博士论文奖等奖励。
郭芮佳(1990—),男,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内部控制与审计。
王会金(1962—),男,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府审计。现任南京审计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系江苏省普通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江苏省优势学科“现代审计科学”学科带头人。同时担任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江苏省审计厅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会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普通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江苏省“三育人”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二十余篇;出版《审计心理学》、《风险导向审计》、《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研究》等著作,主编《审计学原理》、《高级审计技术方法》、《经济效益审计》等教材二十余部;主持或参与国家与省部级科研课题二十余项;获国家审计署等省部级科研奖一等、二等、三等奖十余项。曾被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聘为《审计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参与《审计法》修订工作。
研究缘起。
本文的研究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政府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组建更是加强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现阶段,国家治理需要政府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这使得政府审计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在不断地扩大与深入,逐渐从查错纠弊转向到完善制度建设。政府审计的制度完善功能主要体现在政府审计是否能够改善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度的建设,从制度上减少被审计单位出现差错以及违规的可能性。因此,政府审计是否能够促进被审计单位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也是明晰政府审计是否能够实现国家治理职责的关键。
其二,内部控制是防范与遏制非我与损我,保护与促进自我与益我的系统化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体制和控制机制的“集合体”。很多组织内部出现问题的根源大多可归因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例如,会计核算造假问题就是因为相关企业在会计处理、资产清查、债务核实、结账核对、报表编制等环节的会计系统控制缺失或执行不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程序决策问题则是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不足的外在反映,而“三重一大”制度本身就属于授权审批控制的范畴。可见,内部控制是微观组织内生的制度集合,从根源上决定了一个组织能否安全高效地运转。因此,本文以内部控制为切入点,探究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
其三,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化为本文提供了较为纯净的研究样本和准自然实验的研究机会。从审计结果公告的角度看,20__年6月审计署首次公告了中央企业审计结果,截至20__年6月已不间断发布102份公告,除20__年审计的10户企业中有4户企业的审计结果未公告之外,其余年度的公告率均为100%,基本做到了“凡审计必公告”。同时,尽管绝大部分公告是针对中央企业整体而非其控股上市公司,但由于股权控制关系的存在,中央企业的主体优质资产下沉至控股上市公司,而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由此可断定,对中央企业的审计势必会辐射到其控股上市公司。央企政府审计结果公告为本文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撑。
理论溯源。
理论界对于政府审计本质的认识经历了“经济监督论”、“经济控制论”、“权力制约论”、“民主法治论”直至“免疫系统论”的发展过程。其中,“免疫系统论”对于政府审计的本质认识和功能定位更具理论深度、视野宽度和站位高度,解释力更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具有揭示、抵御和预防功能的“免疫系统”。
第一,政府审计的揭示功能是指“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无疑是政府审计“揭示”的重点对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出于降低控制风险和提升审计效率的动机,审计机关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从而能够及时发现控制缺失或执行不当等缺陷,不仅有助于提早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还为后续以内部控制为重点内容的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另外,政府审计十分重视对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的了解与检查,而信息系统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又具有十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政府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检查覆盖了开发、运行、维护以及应用控制全过程,能够及时发现信息系统设计缺陷和管理漏洞,有助于企业降低信息泄露和毁损风险,提升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质量。
第二,政府审计的抵御功能是指审计通过提出审计建议和追踪落实整改的方式,促进“健全制度、规范机制、完善体制”。尽管通过实施规范的审计程序,政府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内部控制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帮助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缺陷,如此才能够真正提升内部控制质量,这就有赖于抵御功能的发挥。在提出审计建议方面,政府审计在全面揭露内控缺陷的基础上,可以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着重关注缺陷反映出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在追踪落实整改方面,政府审计可以通过二次审计等方式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另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聚合发力提供了平台,亦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内控缺陷。
第三,政府审计的预防功能是指政府审计凭借其“独立、客观、公正、超脱”的优势,对潜在的违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预防和预警风险隐患发生的功能。如果说揭示和抵御是“纠正于既然”,那么预防则是“防患于未然”;预防属于治本,没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就会带来审计的疲于奔命。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对已有违规行为的评价与处罚来实现对潜在内控缺陷的威慑作用,发挥预防功能。企业管理者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行为的主导者,同时也是该项制度执行的关键主体和最终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囊括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执行主体和最终负责人。作为一种人格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会检查和鉴证企业领导人员关于内控建设与执行的有关行为和经济活动,核实其建设和执行内控制度等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对于查出的某些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法律赋予政府审计处理处罚的权力。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依法行使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权和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将相关问题移交给其他监管部门处理。法律赋予处理处罚的权力是政府审计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设计原则的重要体现,大大提升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
实践价值。
本文从公司基本制度建设的视角出发,利用20__-20__年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样本,考察了政府审计对央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我们分别构造了民企配对样本以及地方国企配对样本,使用双重差分(did)模型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政府审计可以有效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降低企业出现内部控制缺陷的概率以及减少内部控制缺陷数量。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主要集中表现在审计年份之后的连续两个期间,而在这之后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提升作用开始逐渐减弱。
本文的实践价值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当前审计工作大力主抓重大体制障碍、制度性缺陷,更加注重从制度源头上解决问题的背景下,本文以内部控制这一组织基础性制度安排为研究视角,肯定了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果,但由于政府审计对于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审计机关应该加强在政府审计后的整改落实以使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实现效果最大化;其二,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的要求下,依据文本的研究结论,应将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的审计周期控制在三年左右,这样既能保证政府审计效果的持续发挥,同时还能兼顾政府审计成本效益的考量。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
完整。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
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职工均能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帐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和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本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检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贷款或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明确,岗位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和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每日终了的公司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帐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应当履行内部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
第二十一条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令会计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实行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篇三
(一)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引。
(二)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四)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1.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2.风险识别与评估。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二)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四)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五)公司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六)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七)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八)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九)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公司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十一)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公司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十二)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如有)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十三)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十四)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十五)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十六)公司应当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和有效。
(十七)公司应当逐步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十八)公司应当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部门和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十九)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管理层及时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二十)公司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二十一)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二十二)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一)公司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二)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设置授信风险限额,避免信用失控。
(三)公司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四)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贷管理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五)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贷款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六)公司应规定贷款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七)公司各级机构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及时监测和控制信贷风险,确保总体信贷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八)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信贷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1.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2.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3.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九)公司应当制定统一的各类贷款品种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十)公司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放贷。
(十一)公司应当对信贷管理工作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信贷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在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十二)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十三)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承兑汇票(如有)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
(十四)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或以其他方式从事诈骗活动。
(十五)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预警机制,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资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十六)公司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十七)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1.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2.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3.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4.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5.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公司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统,对授信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并确保提供真实的授信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信息,对贷款风险与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一)公司应当指定不同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二)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公司附则解释、修改和补充。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篇四
20__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__年第1号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自20__年《反洗钱法》出台至今,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出台的频率呈历年上升趋势,并且,除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已被明确列明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据此,结合现有规定,我们拟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何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将很有可能构成洗钱犯罪。
为系统的遏制和预防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_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于20_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
20__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__〕84号),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其中明确“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20__年,在银保监会出台的1号文件中,已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共同列为相关义务主体需建立的内控制度内容。
据此,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combatingmoneylaunderingandterroristfinancing)国家法规制度框架,并已于20__年通过国际组织fatf[1](financialactiontaskforce)的第三轮评估获得认可。
二
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恐怖主义法》中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相应义务。
据此,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具体而言,为本文行文目的,我们将其归类为三类:
1、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__)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_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机构。
2、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__)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_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相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
(1)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
(6)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3、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_〕120号)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属于《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所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并且,敏感行业如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在从事特定服务时也被认定为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三
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对非银行机构的指引作用。
自《中国人民银行法》20__年修订及《反洗钱法》20__年的出台,银行内先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履行报告及其他规定义务一直是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心。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与落实,国内各类银行已基本建立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这对其他非银行机构有较强的参考与指引作用,如:
银行内部以制度方式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基本概念,增强操作指引性;。
明确内部纪律与处罚要求,将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因此,作为非银行机构,可借鉴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建立经验,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内控制度。制度建设与落实虽为长远之计,但也需始于足下。
四
非银行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除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属于在我国境内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罚案例并不多[2],且尚未有房地产行业企业因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而受处罚,因此,国内非银行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尚未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建立工作提起足够的重视,往往仅在相关交易文件中以加入承诺表述象征性的履行其义务。但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制度,体现如下:
(一)。
《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1、如前文所述,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现有法规框架下,直接规制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的规定要求及工作指引已较为齐备且具有针对性。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交易实际受益人;。
(5)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6)建立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7)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8)定期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和宣传工作;。
(10)配合侦查机关及其他有权部门对相关资金、资产进行冻结和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_〕120号)“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具体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具体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据此,由于目前暂无具体的专门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适用上述对于金融机构的义务要求,按照最为严格的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
未能有效建立内控制度及履行其他义务将存在企业被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被问责等风险。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设立/指定反洗钱专门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反洗钱培训、未履行其他相关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等)等,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及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并根据最新发布实施的银反洗发〔20__〕19号文、银保监会20__年第1号文件明确规定,高级管理层为管理实施责任主体,董事会将作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我们理解,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加强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责与处罚。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_〕120号),应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进行处罚,如未作具体规定的,则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涉嫌刑事犯罪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
未能有效建立内控制度将影响企业投资并购等交易安排。
根据银保监会20__年第1号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时,需要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及承担的法律义务予以明确。此举将可能导致未来在发生处罚与问责情形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认定具体责任主体与确定责任承担原则。
并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参股、收购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申请人还应当“具有符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如果不满足该等要求,将可能直接导致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同意该等新设、参股、收购行为。
虽然银保监会20__年第1号文件主要针对银保监会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已明确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且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最严格标准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则亦可能需受上述规定管控。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出台趋势,未来很可能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为主体出台专门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的专项规定,也需进一步关注。
(四)。
企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是我国的重要国际战略要求。
一方面,基于经济全球化、网络全覆盖化这一难以逆转的政治经济趋势,目前国际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已日益严格,而为在国际上有更强的话语权、参与国际经济政治活动,完善国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由于被美国制裁,伊朗也已于今年1月批准反洗钱法案以便参与国际经济事务)。
另一方面,近些年我国追缉“红通”、追回贪腐赃款使得我国已成为全球反洗钱监管制度下的利益获得者,这也促使我国进一步加快内部制度的建设与落实。
在外部驱动力上,我国目前为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组织(eag)初始成员。并自20__年正式提出申请至20__年完成第三轮互评达标,我国也已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国。
fatf自20__年起开展成员国第四轮互评,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互评,作为fatf建议体系的重要部分,建立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以履行报告义务、依托第三方对于重大交易进行审慎调查均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落实方式。在新的监管形势下,改变fatf评估中所指出的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预防措施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包括特别指出对于房地产行业执行标准不合规)等问题将成为重中之重。
综上,除银行外,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风险是现在及未来必须要面对的法律合规要求与宏观政治经济任务。当然,目前尚未有非金融机构(及高管)因此被处罚,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处罚的案例也较少,但是,在国内不断强化规定执行力度的今天,非银行机构应当审慎思考与面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
注释:
[1]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fatf)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2]除银行外,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证券公司、网络支付平台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存在因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被处罚的事例。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规范、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原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系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内控管理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公司内控部门及内控人员在行政上受本级机构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受分公司内控部门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机构内控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2、根据分公司内控部门的要求和授权,开展对本机构范围内的各项审计、稽核检查、法律事务和质量认证工作。
3、根据本机构领导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4、配合本机构其他部门的工作。
5、检查指导下级机构内控联系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四条公司及地市营销服务部应当配备1名内控专员,县市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内控联系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内控工作,接受分公司内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地市营销服务部的内控专员应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过会计、审计或法律事务工作,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第六条营销服务部内控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过经济管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联系制度与报告制度。
第七条第八条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支持和配合内控部门开展工作。内控部门在开展审计、检查、法律调研等工作前,一般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突击检查。调查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各机构、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结束后,内控部门要按时出具报告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整改意见,并书面反馈,内控部门负责检查执行的有效性。第九条公司内控人员向分公司内控部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工作,包括:
1、每年1月5日前汇报上工作总结和该工作计划,上工作总结需附本级机构领导对内控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2、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季度工作总结(二季度报半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季度内根据计划开展的审计、稽核检查、法律事务和品质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根据本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情况,需上报分公司内控部门备案的审计检查报告,以及下季度工作安排。
3、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月预警有关财务数据表。
4、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立即向分公司内控部门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根据指示来开展工作,随后进行专题汇报。
第五章审计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分公司内控工作计划,公司内控部门及下属各机构内控人员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并为经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除向有关领导汇报外,存在问题的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给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包括:
1、制定公司各项审计计划和工作制度、程序。
2、开展对公司系统内下级机构的、半审计。
3、开展公司系统内专项审计。
4、开展对新设机构的开业审计。
5、开展对下级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离任、离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6、制定公司预警指标考核办法并实施对下级机构的考核。
7、指导下级机构的审计工作,组织系统内审计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
8、配合开展总、分公司内控部的审计工作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年检工作,开展审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9、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公司将根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检查条例》对有关机构和个人予以严厉处罚。第十五条审计项目:
1、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财务报表和帐册、各类资产/负债项目、收入和支出项目、银行帐户管理、财务印章/发票管理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2、业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单证管理、业务印章管理、代理协议和业务合作协议管理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3、营销服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营销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情况,营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4、行政人事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印章管理、各类公司资产的购置和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福利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可根据上级公司的部署和本机构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取现场审计程序或非现场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分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实际需要,实行专项审计,或突击检查。
第十八条新设机构的开业审计须在正式开业后一个月之内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对支公司审计和半审计分别在次年的一月和当年七月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内控部门和内控人员建立对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离司审计制度。
第六章稽核检查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每年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稽核检查。专项检查按照分公司的安排和公司的需要随时进行。第二十二条公司内控部门和内控人员在进行内部常规稽核的同时,应对重点业务、重点部门、重点机构进行专项稽核。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机构负责人和分公司内控部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后续检查的方式,监督整改情况。
第七章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宗旨在于规范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控部门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法律事务以及与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直接受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诉讼管理。公司实行“统一调控、分级管理”的案件诉讼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在相应的管理权限内处理诉讼事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遇到法律事务及控诉讼事宜应及时上报分公司内控部,根据分公司内控部门的指示,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劳动纠纷案由涉案本机构处理,并报分公司,由分公司内控部负责指导。
第二十七条其他诉讼案件由分公司根据案件性质、疑难程度和影响程度决定处理权限。第二十八条上级机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处理下级机构处理的案件。下级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机构帮助处理本机构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涉及诉讼案件的机构,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法律事务部门,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案件诉讼费用由涉案机构承担。第三十一条仲裁案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如因工作需要经分公司允许,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十三条法律咨询。
1、对涉及公司重大业务决策和重大业务活动的事宜,各级法律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就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书面回复。
2、重大疑难赔案,需论证其中法律关系的,根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要求,由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3、需要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的,应通过内部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正式提出,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
1、本机构经分公司授权委托,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外订立除具有担保性质以外的合同或协议,并报分公司内控部备案。否则,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同。
2、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具有标准格式的保险单及代理协议外,均应事先经过分公司内控部的审核。
3、非标准合同和非标准格式保险单、协议性保单、代理协议应由公司内控部门审核后上报分公司内控部审核。
4、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的规定用印。
5、建立合同管理登记簿,签订合同必须做好内部登记审批工作。
6、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交分公司内控部统一管理。复印件及分公司内控部签字后的合同审核单及时交与档案管理人员统一集中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做好合同的接收登记和保管工作。合同副本制作二份,一份由合同经办单位保留,一份交合同审核部门备案。
7、合同审核应通过内部工作联系单正式提出,内控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以《合同审核单》形式做出,如在原送审合同的复印件上直接修改的,修改稿作为《合同审核单》的附件。
法律工作是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化解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各级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国保监会内控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严密的报告制度,实时反馈各类信息。分公司各机构每月填写《法律事务工作月报表》,于下月初2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每季度制作法律工作小结,于下季度初2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工作小结包括:本季度工作概况、处理案件简要情况、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须向分公司建议的法律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法律事务工作月报表和工作小结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应同时上报分公司。
第八章品质管理。
第三十六条参照总公司质量环境体系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取得质量环境体系认证后,分公司每年复审一次。
第九章业务管理控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核保、核赔制度,形成一套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分级负责、互相制约、规范操作的承保、理赔业务管理机制。各级内控人员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控部定期对各机构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执行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公司各级机构业务宣传材料的设计、开发,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参加,报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配备专职核保、核赔人员,并建立对核保、核赔人员的评聘、考核、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实行承保与理赔职责分离、展业与核保相分离以及独立的核保、核赔制度。规定各级承保和理赔人员的授权范围及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制订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加强对公司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使用统一的代理协议文本,监督检查保险代理人档案。第四十五条监督保险风险分摊机制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应切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关于保险单证管理的规定,监督保险单证的保管、使用、报废和核销管理。
第十章财务管理控制。
第四十七条公司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财会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交流。
第四十八条账簿设立,会计科目设置,需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会计记录应保持完整、准确,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十九条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部门应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凭证、密押、印鉴等,防止遗失或被盗。如有遗失或被盗,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处理。第五十条加强对资金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实行财务双签制度。
第五十一条保障财务负责人依法、依内部规章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五十二条加强对固定资产规模的控制,确保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第十一章机构和人事管理控制。
第五十三条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整体布局、发展战略,保费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有步骤地实施机构建设。
第五十四条机构应进行标准化建设,并在达标后,坚持后续管理。
第五十五条机构考评需结合质量指标、数量指标、业绩指标、管理指标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各机构要有档案管理人员,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结合本地保险市场情况,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
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第五十九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建立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制度,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应用的风险控制。定期对分公司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对系统数据资料应当采取加密措施,建立备份。对计算机系统采取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用户使用的密码和口令应定期更换。
第六十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建立信息统计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系统,保证重要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对计算机系统的测试、运行和维护实施严格管理,明确划分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第六十三条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篇六
**集团公司本着“以德修身,以才经营,以诚聚贤,以痴敬业”的宗旨,奉行“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向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满足本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守则。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法规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细则。公司持续健康的经营发展,取决于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全体员工都应身体力行本公司的基本守则。
(1)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奉行"奉献精品、做高做强、持续创新"宗旨。
(3)听从上级的工作批示和指导。对工作职务报告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不宜越级呈报。上下级之间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4)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5)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办事程序,绝不泄露公司的机密。
(6)钻研业务知识的技能,开发自身的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7)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资物品。
(8)注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持良好的作业、办公等区域的清洁和秩序。
(9)掌握规范正确的职业礼仪,体现文明礼貌的形象举止。
(10)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及工作。
(11)牢记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
实施细则。
1.1凡本公司所属员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1.2凡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关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2.1.2。
新员工聘用设有三个月的试用期,销售人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如果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令上司满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或将试用期延长,以作进一步观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关系。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者;
(7)未满16周岁者;
(8)政府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细则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1.6本公司为适应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员工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对此不得拒绝。
2.2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书"。以正式确认并保证双方在聘用过程中的权利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但劳动聘用关系仍然存在,即视为原合同续延1年。
2.3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
2.4培训。
进入本公司的员工,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培训:
(1)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
(2)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3)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4)iso9002质量体系的知识培训。
员工的培训及其成绩记录由企划部(人事)放入员工个人档案。对培训合格的员工,公司发给上岗证,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2.5调职。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技能,可安排员工调动职位。员工也可以根据公司企划部公布的空缺职位申请调动。职位的调动应先征得本部门主管、经理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申请调职。
2.6离职。
员工申请辞职的,一般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程序:违反离职程序,或擅自离职的员工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2.7员工档案。
员工档案分为工作档案和人事(历史)档案。工作档案在员工进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档案要员工被录用后一个月内转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若故意不转移人事档案的,公司可终止聘用关系。
2.8人事记录。
2.8.1员工需就下列事项或身份的改变通知企划部(人事):
(1)住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小孩诞生及家庭人员的变化;
(4)身份证号码。
2.8.2公司上岗证:
(1)签发:
员工加入公司时一律应获签发的上岗证。凭此证进入公司上班。员工离职前将上岗证交回。
(2)遗失和补发上岗证:
员工遗失上岗证的,应及时通知企划部,由企划部补办上岗证,并收取补发证件的费用。
2.8.3钥匙。
公司交给员工的所有钥匙必须妥为保管,不得复制,不得借与他人,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交还给企划部。员工遗失钥匙的应立即报告。
2.8.4公物。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爱护一切公物,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按登记的分物清单进行移交给各有关部门,若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2.9薪酬政策。
公司实行考核工资制度,效益与工资挂勾,按月发放考核工资。业务或销售未完成月计划的____%时,员工发______元,中层干部发元,副总经理级发______元的生活费,到年终按考核实绩结算。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员工承担,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扣缴。
3.0发薪日。
公司的发薪日为每月的`____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休息日可提前或顺延。在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员工由部门负责邮寄。
3.1加班费。
费。加班员工每人每天发加班费____元。除此以外的加班计入考核工资。
4.1法定假。
员工每年可享受有薪法定假__天:。
元旦__天、春节__天、劳动节__天、国庆节__天。
4.2公司假。
每年有__天的有薪公司假。由公司根据实际可能,具体安排日期。通常情况公司假与春节等休假安排在一起,以使员工有宽裕的时间安排活动。
员工在享受公司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4.3病假。
4.3.1。
员工因病假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部门经理联系。病假须递交公司指定许可医院一某些人病假单,并经部门经理批准,企划部(人事)认可为有效。急诊病假不受医院限制。
4.3.2病假的工资待遇根据员工的工龄的在本公司服务的不同年限作享受工资待遇,如下计算:
(1)工作年限不满__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2)工作年限满__年,不满__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3)工作年限满__年或__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计算公式:月薪______%__病假天数__比例。
4.3.3长病假。
当员工因严重疾病(需经公司确认)连续病假__个月或年内累计病假____天,并在合同期内的员工,参照国家规定,停发基本工资,适当给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本地区最低工资的____%。
4.4工伤假。
工伤主要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地点且因公(包括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所遇的负伤、致残、死亡。被公司经管确认为工伤的假期,其薪资按100%发给。
4.5事假。
4.5.1员工在用完公司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请假的,可申请无薪事假。
4.5.2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____天。超过____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
4.5.3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年终奖或考核工资也会按比例扣除。
4.5.4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4.5.5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4.5.6事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__天,由部门经理批准;请假__-__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企划部(人事)批准;请假__天以上的,逐级上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4.6.绩效评估。
依据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及管理的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专业技能、工作态度、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全年的功过记录等,以客观的态度,对所有员工予以评定。每年的绩效评估在__月份实施。同时,公司鼓励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与员工进行沟通,辅导员工取得优良绩效。
4.7考绩标准。
a、杰出,工作成绩优异卓越,对公司作出较大贡献。
b、优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绩在大多方面超出标准。
c、胜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达到标准。
d、需改善,尚有未达标准方面,但经努力可以改进。
e、不合格,工作差等,经过提醒教导也未改善。
绩效评估,可结合年终考核、评选同步进行。
4.8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违反公司制度,一经查实,将受到根据过失程度而执行不同的纪律处分。下面所列举的过失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应采取纪律处分的过失。
(1)擅自不按规定出勤上班,擅离职守、岗位;
(2)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无理拒绝的工作安排、指令;
(4)收受任何种类的贿赂;
(5)利用职权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6)伪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7)未经领导允许,擅取公司的任何数据、记录或物品;
(8)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
(9)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10)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职守,使公司财务、设备等遭受不利;
(12)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场地、物品、设施;
(14)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15)擅自从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职业";
(16)利用职务营私舞弊,损公利已;
(17)偷盗公司的财款、资源;
(18)遗失经管的财物、重要文件、数据等;
(19)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等;
(20)在公司赌博、酗酒或出现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
(21)其他违反公司政策、程序、规定的不良行为。
4.9、安全与健康。
4.9.2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安全操作程序、维护工作场所及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并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灾害。
4.9.3生产设备或生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修理。
4.9.4不得在灭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随时保持畅通。
4.9.5员工应遵守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开车者要按规定使作安全带。
4.9.6在公司禁烟区内禁止吸烟,在车间设一固定吸烟点,供员工吸烟。
4.9.7员工应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要将钱包等私人贵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场所。
4.9.8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处理,统一由企划部和经管部负责对内或对外发布。
4.9.9员工违反安全卫生规定,依照公司惩罚规定处理。
备注。
(1)本细则规则未尽事宜,均按政府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的规定处理。
(2)国务院、地方政府或本公司如有新颁布的政策规定与本细则则相悖时,以前者为准。
(3)本细则的解释、修订和发行由公司企划部负责。
附录:
使用电话须知。
1、电话铃响起时,迅接电话,旁桌无人而电话铃响时,也必须尽快代接电话,妥善处理。
2、通话时语言保持简短扼要,通话前计划好通话内容,避免重复。
3、工作时间尽量避免打私人电话。如有必须处理的私事,尽可能放在午餐时间。
4、通话态度和气热情,多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切勿大声喧哗。
5、任何员工接到有关公司重要事项的电话,在不清楚应有认负责的情况下,要做好电话记录(来电者姓名、回电号码、单位、事项),并及时交企划部处理。
6、电话费列入各部门的考核费用,电话费由部门承担。打私人国内外长途电话需个人付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第三章。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第四节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第五节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第六节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的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增强财务信息可靠性,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得到遵守,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坚持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完整、切实可行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
第四条、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二章环境控制。
第五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
第六条、公司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作责权到位,有序进行。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逐级授权制度,各级授权要适当,职责要分明,并对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一)公司制定《章程》,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二)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1/9。
职权,并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召开程序、会议通知与提案、会议决议与公告、股东资格认定等作出规定,以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权、组成、召集、议事程序、决议公告等,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决策中心作用。
(四)公司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明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权、组成、召集、议事程序、决议公告等,以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
(六)公司制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监事会的工作性质、职权产生、工作程序、权利义务、监督范围等,以保证规范运作,责权到位。
(七)公司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总经理职权,包括在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以及考核与奖惩的具体规定等,以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八)公司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范围、会议程序、监督执行等,以规范总经理办公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处臵。
(九)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臵职能管理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岗位设臵与人员编制应符合实际,并做到定岗科学合理,定员精干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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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职工医疗调剂专项基金报销暂行规定》《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公司的机构设臵、职务任免、员工调配、考核与奖惩、员工培训、职称评聘、薪酬与假期、保险与福利等内容,有效加强员工素质控制,确保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
第九条、公司制定《行政监察工作规定》、《经营管理预警制度》,《财务管理过程控制暂行规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坚持以内部预防和监控为主,明确预防重点,完善预防机制,重视监控过程,釆取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落实监管责任,最终达到强化内部管理、实施有效监控的目的。
第十条、公司制定《安全保卫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突发事件紧急预案》、《信贷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信贷程序、资金使用规定、安全工作规定、突发事件的处理、财务方面的规范运营等,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及关联股东占用。若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三章业务控制。
第十三条、业务控制包括业务部门的设臵、岗位责任、操作流程及具体的业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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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下属企业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下属企业职能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操作流程,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业务操作流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十七条、公司制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对投资行为各环节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投资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制定《信息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暂行规定》,通过信息中心运作,发布公司信息,规范工作流程,创建管理先进,过程规范,手段先进,高效低耗的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公司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设臵、规范合同管理、合同纠纷处理、案件诉讼、重大事项跟踪、责任追究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会计系统控制。
第二十条、会计系统控制可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制度、业绩考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费用报销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确保公司会计工作行为规范,有效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公司制定《财务管理过程控制暂行办法》,明确财务预算控制、货币资金使用控制、商品销售控制、债权债务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控制、投资控制,以及监督检查等,针对各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加强经济业务过程的控制,预防各种弊端,严把企业财经纪律关,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公司健康运营。
第五章电子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制定《信息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以下活动进行控制:
(一)电脑维护部门的职能及职责划分。信息管理中心是公司负责电脑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维护的专门职能部门,设信息中心主任一名及电脑工程师二名,有明确的职能及职责划分。
(二)电脑信息使用部门的职责划分。各使用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和使用内容划分。
(三)开发电脑系统及修改程序的控制。公司现有的信息应用系统其开发和修改都在信息管理中心的全程监管之下,有专人负责到位。
(四)电脑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控制。
(五)基础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基础数据的输入输出通过明确授权的系统进行控制。
(六)资料备份、档案及设备的安全控制。资料备份、档案及设备由专人负责其运作及安全,并有完善的计划。
(七)硬件及软件系统的购臵、使用及维护的控制。硬件及软件系统的购臵、使用及维护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八)系统复原及测试程序的控制。现有的应用系统都有完善的复原系统,对测试程序会对其进行跟踪、评估等一系列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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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传递控制。
第二十四条、信息传递控制分为内部信息沟通控制和公开信息披露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建立内部信息传递体系,针对各部门间信息沟通的方式、内容、时限等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内部信息沟通,除传递体系外,公司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通过公文管理、会议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保证内部信息的畅通。公司还通过网上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实现内部信息快捷传递与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智能办公系统,充分利用公司网站、网上办公系统和网上材料釆购招标系统,开辟为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创造平台。公司网站主要对外发布新闻动态、公司简介、投者关系、企业文化、人才招聘、电子商务等相关信息,收集网上招投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责任、保密、奖惩等内容,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通过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确保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监察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审监部,行使承担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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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监察部经理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真实。
审监部行使审计管理监督职权,在章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和职责权限,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内容有职业道德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罚处理建议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细则》,该细则包括下列项目: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检查或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三)对检查、评估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定内部控制审计计划,据以检查、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编制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上述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于每年四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内部控制审计总结报告,反映内部审计部门在上一中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的缺陷及异常事项、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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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时应对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的内容包括:(一)控制环境指影响内部控制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控制环境是其他控制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结构;经理层的职业道德、诚信及能力;经理层的管理哲学及经营风格;聘雇、培训、管理员工及划分员工权责的方式;信息沟通体系等。
(二)风险评估指公司对可能导致内部控制目标无法实现的内、外部因素进行评估,以确认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及发生的可能性,其评估结果可协助公司制定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控制活动指协助经理层确保其指令已被执行的政策或程序,主要包括核准、验证、调节、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保障资产安全及与计划、预算、与前期效果的比较等内容。
(四)信息及沟通通过内部控制产生规划、监督等所需的信息,并使信息需求者能适时取得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与内部控制目标有关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及向外传递。
(五)监督指对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的过程,包括评估控制环境是否良好,风险评估是否及时、准确,内部控制活动是否适当、确实,信息及沟通系统是否良好顺畅等。监督可分为持续性监督及专项监督,持续性监督是经营过程中的例行监督,包括经理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员工履行其职务时所采取的监督等;专项监督是由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或外部相关机构就某一特定目标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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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总体效果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效果的结论性意见分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或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所谓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是指上述五个方面内容中任一方面存在缺陷,且此种缺陷将导致内部控制目标无法实现。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内部控制报告召开专门的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公司针对环境、时间、经营情况的变化及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断调整修正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制定发布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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