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 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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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一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出借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内,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提款申请书》(附件一)为准。《提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提款申请书》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的 %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 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于违约。

2、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提款申请书》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由 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函,就相关保证事项予以明确。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借款人执 一 份,出借人执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出借人(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二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兹遵守。

一. 借款金额: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单笔或多笔累加不超过最高借款金额。

二. 借款期限: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出之日起计算。

三. 贷款利息、费用:以每 日按实际占用金额及实际占用工作日日数计算,多笔借款累计使用天数不足五天按五天计收。

四.归还本息:于借款到期日前付清。

五. 特别声明:

1、鉴于甲方声称本次借款用于短期、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并再三保证准时足额偿还,在此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才腾出经营性资金对甲方作支持。

2、甲方明白乙方借款给甲方将导致经营盈利上的减少。如未能准时足额偿还,不管乙方由此导致损失的多少,甲方特别保证除支付上述利息以外,自愿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惩罚性违约金

六.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乙方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或依法处臵担保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七.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上述之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负无限连带责任。无论以下担保存在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乙方得以不分顺序地选择向部分或全部担保人追偿,以保证实现债权:

1,由提供 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

2,由 提供 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

八. 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的xx市人民法院裁决。如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和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十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变更事项方才生效。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十二.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完毕且借款划出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十三.甲方同意乙方委托xx市万江互利投资策划服务部代为支付上述借款,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帐号: ,开户行: 。

注: 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在自愿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担保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三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 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 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于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和方式及所在地,详见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 市 路 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期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抛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人的一切权利。

十一、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二、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 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三、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四、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来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抵押合同登记日起至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正本共 份。

甲方: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住址: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连带保证人:

住址:

乙方:

住址:

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四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五

一、抓好主线,认真开展教育。

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活动,配合协助做好一些教育活动的辅助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

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坏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发布后,相继制定的完善了《某某市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某某市人民法院构建和惩治预防腐坏体系工作计划》,将《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内容充实到责任制考核办法中,加大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力度。在工作计划的制定中,我们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确定职责,严格制度,强化监督,便于操作”为指导思想,以“紧紧围绕‘四不为机制这一核心,将教育、制度、监督各项任务具体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上,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上。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始终是我院反腐倡谦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认真落实最高院“四项制度”,完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审判、执行案件时,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公、不廉的因素。今年,某一当事人反映一审判人员未按法律规定,与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怀疑与对方当事人私下接触,接举报后,我院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查实来信反映的情况虽有夸大之词,但也反映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确也存在工作不细,规范意识不强的问题,庭里以此案为鉴,进行讨论后,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决定该审判人员作出回避,由其他审判员进行审理。按时做好各类纪检报表的统计、报送、上情下达工作。认真执行拒礼拒贿登记报告、离任审计等制度。全年,共上交市纪委礼金元、礼卡计价值元;拒礼拒贿计人次,合计金额元。院长调任后,已进行了离任审计。开展每年度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对中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已作出布置。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本院《拍卖机构工作考核细则》、《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实现统一管理的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公正、公开、透明。确保监督的到位和监督的实效。

四、加强与人大的联络、沟通。

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确保监督工作规范化、日常化。一是建立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备制度,对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上级法院的重要会议精神等,坚持定期向人在常委会汇报,以便人大随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工作情况,从宏观上监督、支持法院工作。本是多形式、多渠道接受监督,加强联络。全年共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监督执行次,共人次。三是认真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开展司法评议,先后召开部分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走访调查,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自查自纠,做好人大代表的提案和政协委员的议案工作。

五、抓监督体系建设,切实抓好案件督查。

一年来,共受理各类督查案件件。其中被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件(发、改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本院提起再审而改判案件件;上级法院、市委、市人大、市纪委、市政法委等上级机关领导批示,重大纪检信访案件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呈现了案件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增加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督查,没有发现干警有违法违纪的问题和违法审判的情形存在。但也反映了在个别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公正的理念不强,造成诉讼主体的不适格,实体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执行不力等问题。在查办案件中,我们高度重视,态度积极,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认真做好准备,制定工作方案,定人员、定方案、定时间、定纪律,确保查办案件的顺利进行。一当事人向我院反映,提出起诉后,七日内未被法院受理,违反民诉法的规定。接反映后,经我们了解,是因庭领导出差原因造成,我们即要求所在庭将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马上作出是否受理的法律文书,该当事人为此又向我院电话表示满意,得到了赞许。××年还参加市纪委组织的效能建设明查暗访,政法机关的暗访协查,完成了两个调研任务,一个是政法委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调研,一个是中院队伍建设调研课题。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坏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队伍建设连续五年“另违纪”,但与形势的要求和当前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

少数同志在思想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坏工作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所谓的惩防体系无非是对原有的教育、制度、监督方面的措施进行重新的组合,意义和作用不大,从而工作不够主动,教育工作如何取得实效办法不多;服务意识不强、不注重司法礼议。程序公正的理念还不够牢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不高,在督查的部分案件中,不规范问题仍是“常见病”、“多发病”;制度的规范功能发挥尚不充分,没有遵章办事或打“擦边球”的现象时有发生,纪检工作与审判工作的结合尚有差距,监督乏力滞后;在内部管理上,管理手段缺乏创新,考核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受现行机制及经济等因素的制约,实施“不必为”的激励保障机制难度大。

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六

各位游客: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晋中,我是你们的导游__。

山西素有“中国古代建筑博物馆”之称。全省现存有大量明清时期的民居建筑,它们大都集中在晋中的祁县、平遥、太谷、介休一带,这些深宅大院不仅是当时富商大贾的宅第,也是显赫一时的晋商的历史见证。那我们今天参观的乔家大院就是它们其中的一个代表。

乔家大院位于祁县东观镇乔家堡村,距太原54公里,乘车大约一小时就可以到达。乔家大院是一所民居建筑,是我国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一座民居建筑。占地8725㎡,建筑面积3870㎡,共6个大院,20个小院,313间房屋。1985年乔家大院被开辟成为晋中民俗博物馆,一部《大红灯笼高高挂》使得乔家大院名扬海外,20__年拍摄的《乔家大院》更是让许多人了解了乔家大院,了解了晋商。我们现在就来到了乔家大院的大门口了,我们现少停留一下。

我们看到乔家大院的门前并没有旗杆和石狮子,但是高大的院墙,足以显示出主人的威严气派。院内房屋设计的十分完美,错落有致,体现了我国清代北方民居建筑的独特风格,具有相当高的观赏、科研和历史价值。专家学者赞誉其为“北方民居建筑的一颗明珠”。因此人们常说“皇家有故宫,民家看乔家”。我们看到大门正对的这个照壁,它叫做“百寿图”是由一百个寿字构成的,在百寿图的两边有一幅对联“损人欲以覆天理,续道德而能文章”这是当时左宗棠写的,他先了主人淡泊心志,,百寿图的上方有“履和”二字,是从“端详步履由中道,怡然胸襟养太和”一句中意化出来的,体现了乔家主人的中庸思想。

大门上有一副对联“子孙贤,族将大”;“兄弟睦,家之肥”,可以看出乔家主人的最高追求,就是人丁兴旺,家庭和睦,只是致富的前提,也是富贵的归宿。进入大门后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大院的简单构造图,我们面前的这条常80米的甬道,将乔家大院的六个大院分为南北两院,北院房屋大都高大,是长辈居住的地方,南面的房屋相对较低是晚辈居住的地方,大门是朝东开的,所谓“紫气东来”这个大门就是吸收祥气的。那我门一个大院一个大院来参观。

【第一院】

整个乔家大院比国内不是一期工程一起完工的,而是分为了三期工程,那我们要看的第一院就是清嘉庆至道光年间,是一期工程的第一院,称为老院,它是由乔贵发之子,乔致庸之父乔全美所建。

进入大门,我们会看到一个照壁,叫做福德祠,那正是印证了“门迎百寿,院纳福德”。一般民宅中都要有,它的用途就是一、装饰作用,二、镇宅避嫌的作用。

这里的福德祠是用来供奉土地爷的,大家看到下面有一个小龛,正是摆放土地爷的,此外,在整个照壁上还有许多精美的砖雕,我们来看,上面,两边各有一对狮子,那它的谐音就是“四时平安”,中间有几件法器戟、磬、如意,寓意为“吉庆如意”,下边有寿山石,寓意为“寿比南山”,旁边的芙蓉树,寓意为“福如东海”,我们数一数,一共有六对鹿,寓意为“六时通顺”。好了我们要进院去参观了,那这个院子是一个里五外三的穿心楼院,我们要连登三级台阶,高约为1丈,寓意为步步登高的吉祥祝福。

好我们来到了第一进院,这里展出的是行和住的民俗。我们来看这个厢房中有两辆马车,车轮十分的高大,这正是富贵人家的马车。对面是居住民俗,展出的是从古人类一直到现在的居住地图片。

穿过穿心,我们来到了第二进院,我们看到,正房是一个二层的小楼,可是二楼是有窗没有门,那这叫做统楼,上方有一块牌匾“为善最乐”,这正是乔家老爷的座右铭,那以前正房是用来会客的,东西厢房是书房和卧室,我们今天来到乔家,就是乔家的客人,所以我们先来正房看看,我们会发现现在是冬季,但进入房间并不会感觉到冷,我们会看到墙壁非常的厚,厚大约为1.2米,那这是仿照过去的窑洞而作的,所以是冬暖夏凉。

东厢房展出的是岁时节令,上半年的从二月二龙抬头,四月清明节,扫墓,五月端午,下半年从七月十五上坟,八月十五赏月,腊八喝腊八粥,二十三送灶王爷上天,二十四买对子,二十五扫房子,二十六打烧酒割肉,二十七杀猪又杀鸡,一直到大年三十。

西厢房展出的是衣饰,那以前是有这种观念“男人看袖头,女人看脚手”袖口越大,说明这个家越有钱,而女人则是越是脚小的越好看,有这么一句话“三寸金莲,四寸银莲,五寸铜莲”脚大了就嫁不出去了,那我们看到这里还有两双很小的鞋,它并不是三寸金莲,是双看鞋,那它是用来送给别人的,就是要看这个女子的手是不是很巧。

偏房是农俗展览,有碾子、石磨,还有一些春种、夏管、秋收、冬藏的农事活动。

【第二院】

第二院是二期工程,那在第二院所展出的就是乔家的发迹史。我们来进来看一下,乔家的发家始祖乔贵发,名字是很好的,贵发贵发,既富贵又发达,可是他却是命运不济,很小的时候就父母双亡,他被寄养在舅父家里,那他却是一个十分勤劳有踏实的人,亲戚邻里有什么事情,他都乐意去帮忙。有一天,他的亲戚结婚,他还是照旧去帮忙,等到新人行礼的时候,新娘新郎要找乔贵发来行礼,后边的人就说“给那样的人行礼,还怕有失身份呢”这时乔贵发刚从厨房赶过来,满身灰尘,听到这句话后,心想,我堂堂一个五尺男儿,只因家里贫穷,就让别人这么看不起,一咬牙,一跺脚,独自走了西口,开始了自己的发家之路。他与清徐的一个姓秦的小伙子,一起在一个杂货铺打工,由于他们的勤快和好学,受到了老板的赏识,教会了他们很多的经商之道。后来,他们有了一些积蓄,就自己开了一个草料铺,有一年,是个丰收年,粮价跌落,黄豆价格尤其低,他们便趁机购存大批黄豆。不料,次年黄豆紧缺,价钱不断上涨,他们便将黄豆抛售出去,获利颇丰。于是利用这笔资金,开设字号,名为广盛公。后来因为管理的滞后,有些亏损,经过三年的整改,终于有了新的起色,当时把“广盛公”改名为“复盛公”,他们认为这是复兴基业的新起点。我们看到下一位人物就是乔贵发的儿子乔全美,如果说,乔贵发是乔家的开创者,那他就是一个发展者,他为乔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家规家训,一会儿我们去看看。那乔全美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乔致广英年早逝,二儿子致庸继承家业,我们看这幅图,这位就是乔致庸,在他的手上,乔家度过了最辉煌的时期。他是乔家最年长的人,活了89岁,一共娶了六个太太,最小的一个可能可以作他的孙女了,大家可能会问,乔家不是有很严格的家训吗,怎么会娶6位太太呢?他活了89岁,老了如果总是让女仆伺候生活起居,那样不是很方便,所以儿女让他娶妻,但从不纳妾。当时乔家的生意遍布整个包头城,那有这么一句话叫“先有复盛公,后有包头城”。

那后面的这意味是乔致庸的侄孙乔映霞,他当时是出外留学,把先进的技术带回到乔家,当时乔致庸认为自己的儿子没有很好的人选,所以就将乔家交给了他。但是俗话说“富,富不过三代,而乔家已经是五代经商了,1926年开始走下坡路,由盛转衰。票号与商号业务多被官商银行夺走,日军侵华战争及国内连年战乱,也使商号一獗不振,惨淡经营直到1951年终于停业,1952年遣散职员处理善后,1953年春,历时二百多年曾经辉煌一时的“复字号”终于关门了。

那我们来看他们的家谱图,上面的已经介绍过了,乔贵发三个儿子乔全美、乔全德、乔全义,乔全美有两个儿子,乔致广、乔致庸,乔致庸有11个儿子,下面的是他的孙子,那大家看下面有一个叫做乔健的人,乔家就是在他这辈分家的,下面的子孙大家会看到很少有在山西的,当年,乔家的后人很少有人再子承父业的,大部分都离家上学。现乔家后人大部分都生活在北京、上海、昆明等地。

两边的厢房展出的就是乔家严格的家规家训了,乔致庸教育后人做事要先重信,次讲义,第三才是利,同时戒“骄、贪、懒”,那乔家有名的六不准也在这体现了:不准纳妾、不准虐仆、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吸毒、不准嫖妓。第二院与第三院是一个双跨院,所以我们可以直接穿过二院进入三院,在进入三院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间房里面展出的乔家大院的平面图。乔家大院分为三期工程,大门朝东开,北房为长辈居住,南房为晚辈居住,那整个大院看起来形成一个双喜字。

从北往南看,删去4院和6院不看,拱形的房顶是一横,两面的厢房是两竖,下面的房顶又是一横,院子是两个口,甬道是一大横,南房有是两个口,正是一个双喜字格局。

【第三院】

第三院为三宝院,我们来一件一件看,从正房看起,正房内的叫做犀牛望月镜,他是用东南亚铁梨木雕刻而成的,平时我们所见的木头都是密度小于水的,所以放在水里会漂浮起来,而东南亚铁梨木的密度则很大,它会沉在水底,两百年来,镜子影像清晰,结构完美。大家看,它分为三部分,上面是镜面,它像天上圆圆的月亮,然后是祥云,最后是一头犀牛,这里还有一个传说故事,传说犀牛是天上的一个神将,玉皇大帝让它来到人间传令,每天人们应三打扮,一吃饭。它却传成了一打扮,三吃饭,玉皇大帝大怒,将它贬到人间,由于留恋天上的生活,所以他的头总是朝向天上望着月亮,所以叫做犀牛望月,此外,犀牛还与喜牛谐音,也取一个吉祥的寓意。据文物专家鉴定,此镜最低价也值300万人民币。

东厢房中展出的事第二件宝物,叫做“万人球”,,这是个圆球形的镜子,无论有多少人在房中,也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可以在镜子里找到自己,而且映像十分清晰,不会变形,所以叫做万人球。那它当时是有一个重要的用途的,对,起监视的作用,当时乔老爷把它挂在正房的窗外,老爷经常会与掌柜的商讨商业事宜,这正是起到一个监视的作用,防止有人在外面偷听。万人球确实是名不虚传,此物是清代的遗物。

第三宝就是悬吊在西厢房的这两盏“九龙灯”。九龙灯是用珍贵的乌木制作的一对八角形宫灯。因为灯上共雕有九条龙,故称“九龙灯”。这9条龙分上下两层排列,上4条,下4条,每4条组成一个万字,灯的顶端有是1条龙头,9条龙头上都有蜡签可点蜡烛。每4条精雕细刻的龙身所组成的万字形,在其转折处都有轴相连,可以灵活转动调整角度。在两层万字形中间的是八棱形灯身,上有4面画、4面水银镜子可反光照射。到了晚上,棱形灯内的烛光交相辉映、流光溢彩。如果还要增加房间的亮度,那就把九龙灯上两个万字形拉直,8条龙便照直地向四方扑去,使得房间大亮。据说,这对九龙灯是当年慈禧太后西逃时赐给乔家的,北京故宫博物院前些年几次有意收走,但乔家大院管理部门不肯割爱,只好作罢。

【第四院】

我们现在来到的就是第四院,商俗院,也是新院,它是由乔致庸的侄孙乔映霞所见的,那这个院子在建筑风格上处处体现出了他留学所带来的先进技术。首先我们来看正房的窗户,非常有欧式的风格,此外这里还有很精美的砖雕,我们看门楣上方的砖雕,正中是一个香炉,上面还坐了一个小孩,寓意为香火旺盛,两边分别是琴棋书画,乔家人希望自己的子孙是多才多艺,琴棋书画样样精通的;再往两边看,分别是钟和表,教育乔家的后代子孙套懂得一寸光阴,一寸金,要珍稀时间;我们再看东厢房这边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雕刻,大家顺着我的手势看,中间的小的玻璃窗户格子上方,有一列火车正在桥上行驶,还冒着烟,正是乔映霞当年把在外国看到的火车凭借自己的印像雕刻到这里。

那我们来这个厢房来看看,里面是一些坐商的招牌,我们主要看一下这个药店的幌子,小圆球代表的是丹药,大圆球代表的是丸药,中间的梭形代表的是膏药,下面还有一条鱼,整个就寓意为“你吃了我的药就可以痊愈了”。对面的厢房展出的是行商的幌子。所谓坐商就是有自己的店面,而行商就是街头叫卖的。

正房的蜡像就是当时掌柜和东家报账的情景,正面坐的是东家,旁边坐的是掌柜的,而后面的就是小伙计了,那乔家乃至晋商当时选用小伙计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必须面貌清秀,身高七尺,并且是本村的村民,因为这样知根知底;其次就是他人品和技能的考察,必须通过严格的考察,才能被录用。偏房里都是从当地收购回来的家具,我们来看这个小瓷娃娃,它是一个枕头,我们看到它后面有一个小孔,那这是用来灌水的,冬天灌凉水,夏天灌热水,冬暖夏凉。从偏房出来,我们看到这个门楣上也有些木雕,大家可以看到两颗白菜,谐音为“百财”,出了偏院,我们来看这个砖雕,一面是猫和蝴蝶,谐音“耄耋”,另一面是喜鹊登梅,寓意为“喜上眉梢”,然后我们来看这个院子的照壁,它叫做“省分箴”,它是乔致庸的妹夫赵铁山所写,省是醒悟的意思,分是分寸的意思,教育乔家后代做事要注意分寸,并要懂得知足。两边是暗八仙,也就是八仙的法器,下面有戟、罄、如意,“吉庆如意”,最下面两边是狮子滚绣球,俗话说“狮子滚绣球,好事在后头”,那我们也马上要看到,乔家大院最为漂亮的院子。

【第五院】

第五院就是乔家大院“在中堂”的主人乔致庸所建,它也是一个里五外三的穿心楼院,首先我们看到门楣上方,有一块匾,叫做在中堂,取意为“不偏不倚,执用之中”体现了主人的中庸思想,门楣上雕刻有福禄寿三星,两边有八骏的雕刻,希望后代子孙都有所作为,这一院展出的是人生礼仪,我们来看第一进院,里面展出的是小孩过一周岁生日的情景,不仅要全家庆贺,还要举行抓周仪式,全国不少地区均有此俗,古典文学名著《红楼梦》中也有描写,贾宝玉抓周,其他东西不抓,偏偏抓了脂粉盒。生日这天,吃的也很讲究,一般都吃长寿面,希望孩子健康长寿,还要吃油糕,取谐音高低的高,希望孩子今后的日子芝麻开花节节高。过生日最大的忌讳是吃包子,怕孩子长大之后像草包一样活的窝窝囊囊。此外,大家可以看到墙上挂一件衣服,称为百家衣,这是小孩母亲从各家要回布料缝制的,穿百家衣,以期望小孩健康成长,无灾无病。

穿过穿心院,我们来到里院,首先我们来看,它是一个明楼院,二楼是有门有窗的,相对于第一院来说,它的建筑结构与风格,就十分的讲究与先进了。里院展出的是婚俗,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晋中结婚一般分为6个程序,我们一个一个地看,请大家跟好我的脚步。迎娶这天,新娘早早起来和父母去祠堂上香,然后坐在炕上等待梳妆打扮,这天的新娘从头到脚都是一派红色,必须穿红棉袄、红棉裤,红色代表喜庆、吉祥。民间当时有“十三留头,十四嫁,十五生个毛娃娃”的说法。因为过去女孩出嫁年龄尚小,长得比较瘦,为了衬托像大人一样丰满,所以要穿红棉袄、红棉裤,另外就是娘家人希望自己的女儿嫁到婆家以后像红棉袄一样,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厚厚实实。东房一室即嫁女婚俗展览,床上放一木桶,一把椅子各是什么意思呢?桶是要待嫁女儿在离开娘家之前坐一下木桶,寓意为从此两家相通,椅子是要待嫁女儿坐在上面,还要扇扇子,“坐椅子,扇扇子,荣华富贵一辈子。”新娘上轿时,还要由娘家哥哥背到轿子上,“哥哥背妹妹,好活一辈辈。”

新娘入轿后,鼓乐齐鸣,在鸣锣开道声中,花轿开始启程,仪杖队进行在路上,据说是县太爷在路上遇上也得绕道而行,民间有句俗话“百日为民,一日为官”。正房展出的就是拜堂的情景,大家看到新郎戴着官帽,而新娘头上顶着盖头,那这个盖头是要用秤杆挑起来的,取意为称心如意。拜了天地就要如洞房了,我们来洞房看一看,炕上放着一个马鞍,新娘要用一只脚跨过去,这时全人把马鞍撤走,另一只脚就不跨了,意为“好马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夫”,此外还有“新娘跨马鞍,一世报平安”之说。炕角分放四只萝卜娃娃,萝卜谐音摞辈之意,希望新媳妇过门后,能为主家传宗接代贡献力量。此外还有糖盒,里面有桂圆、莲子、花生、枣,有早生贵子的意思。晋中地区新郎,新娘入洞房后,马桶要由小姑提到洞房,她提着盆在门外喊,“姑姑提盆盆,嫂嫂开门门,侄男侄女一群群”讨其吉利,自然红包不能少。

【第六院】

第六院原先乔家主人本来是要建一座“书房院”的,当时已经买回了全套的假山,但是,1937年“七七事变”的爆发,这里只留下一部分花园,改成了“花园院”,1958年乔家出逃,留下了未完成的花园。我们看到在北面有一排房间,就是当时建的书房,书房建造在紧挨祠堂的地方,主人也是有一定用意的,祠堂是用来祭祖的,勉励乔氏后代发扬和继承祖先的业绩,以繁盛乔家大业的,而书房则是用于培养乔家子弟,希望他们发奋读书,增长知识,成为优秀人才的,所以书房院与祠堂紧邻在一起,可以起到随时随地地激励乔家子孙后代学业进步的作用。

乔家大院就参观到此,请大家记好集合时间,准时集合。

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七

合同编号: 甲方:

抵押权人(出借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借款人:

证件号:

住所地:

电话/手机:

丙方:

抵押人:

证件号:

住所地:

电话/手机:

第一条:总则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以其财产为甲方的相关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遵照履行。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限额

1.本合同担保的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最高限额是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和本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需要,可以向乙方分笔发放,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2.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自借款之日起每月月末支付当月利息。

第三条:借款抵押期限及还款方式

1.丙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甲方保证,以抵押财产为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清息还本。

第四条:丙方所提供的抵押、其它保证

丙方以位于 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向甲方提供抵押,该抵押物已作为乙方于 年 月 日向 所借款项(原借款)的抵押物。现以该抵押物价值扣除原借款本金额度 之后的额度,作为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抵押。本抵押权人为第二抵押权人,顺位于 之后。

第五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丙双方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屋他项权证。

第七条:保险

抵押期间,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丙方确需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丙方保证及承诺

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

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乙方、丙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丙双方共同(也可以由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及丙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及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续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丙方不可撤销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拍卖

甲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丙双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等概由丙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按第六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乙方违反第三、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另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额的0.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本合同隶属于编号为 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空格部分自行填写,若本合同内容与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高额借款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

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及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双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抵押权人: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八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

第一条 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 (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3.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1. 借款利率: 。

2. 计息方法: 。

3. 付息方式: 。

4. 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 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5.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 的利率计收罚息。

第三条 借款的归还

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 。

2.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3. 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

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5. 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四条 抵押

1. 抵押物及担保范围

(1)抵押人提供下列财产 (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共计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也在抵押担保范围内。

(3)本合同约定的抵押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抵押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2. 抵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3. 抵押物价值变化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在 天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贷款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抵押权,或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4.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抵押人负责在 日内依法向法

定部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5. 抵押物变动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赠与、重复抵押、用以清偿其它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2)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6. 借款人、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抵押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7.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和评估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8. 抵押权形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决算,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的;

(2)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况;

(3)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

(4)贷款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

9. 抵押效力

担保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五条 借款人、抵押人的承诺和义务

1.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 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3. 借款人、抵押人存在下列事件之一的,借款人、抵押人应在发生后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抵押人承担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2)借款人、抵押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借款人、抵押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

(4)借款人、抵押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5)借款人、抵押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

(6)借款人、抵押人因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

(7)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

传真等联系方式的;

(8)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4. 借款人、抵押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2)抵押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即使贷款人同意抵押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5.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6.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

7. 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8. 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9.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抵押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处置抵押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10. 本合同解除的,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要求,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及时发放贷款。

2.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实行跟踪检查。

3.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抵押人追偿。

4. 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置处理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5.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置抵押物或抵押物的赔偿金等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抵押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5)主债权之利息;

(6)主债权之本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

(4)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2. 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款项。

(4)提前依法处理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5)采用其它制裁措施。

第八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1. 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修改和补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l、借款申请书;

2、抵押物清单;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登记机关保存 份。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精选最高院追加被告申请书(精)九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千年学府——岳麓书院参观游览,很高兴能作为大家这次游览的导游。

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位置,就是岳麓书院的前门了,请大家抬头看,有一块干年学府的匾,为什么岳麓书院有千年学府之称呢?原来,岳麓书院从潭州太守朱洞创建于宋太祖开宝九年,也就是公元976年,距今已经有一干多年的历史了,所以有”干年学府”之称。它与江西白鹿洞书院、河南嵩阳书院及睢阳书院并称中国古代四大书院。好,现在让我们来感受一下千年学府浓厚文化气息吧。

从岳麓书院的这幅平面图上大家可以发现,岳麓书院的古建筑在布局上所采用的是中轴对称,纵深多进的院落形式,其中讲堂是位于中轴线的中心,也是整个书院的中心位置,书院的建筑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功能:讲学、藏书和祭祀。

这里是赫曦台,赫曦台是古时候酬神演戏的舞台。朱熹在岳麓书院讲学的时候,常常很早就爬起来跑到岳麓山上去看日出,看到日出就拍手欢呼“赫曦、赫曦”,意思是红红的太阳升起来了,后来张栻就修了一个台,取名“赫曦台”。

沿着中轴线我们来到了岳簏书院的大门,请大家抬头看一下,大门上“岳麓书院”这块匾,这是宋真宗御赐的,大家再看一下两边的对联,“惟楚有才,于斯为盛”。上联“惟楚有才”是出自左传,下联“于斯为盛”是出自论语,那么这一幅对联也道出了岳麓书院做为天下最辉煌的英才汇粹之地的历史史实。

我们现在来到了讲堂,讲堂是讲学的中心场所,后来因为朱熹写了“忠孝廉节”四个大字,所以又称“忠孝廉节堂”,讲堂内共有三块匾,分别是“实事求是”、“学达性天”和“道南正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第一块匾“实事求是”,这是民国初期湖南工专校长宾步诚所撰写的。毛泽东青年时曾入居学院的半学斋,“实事求是”对他的思想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他丰富和发展了实事求是的内涵,使实事求是成为了毛泽东思想的精髓。

大家再过来看下第二块匾“学达性天”,这是康熙皇帝御赐的,“学达性天”是一种理学思想,这里的“性”指的是人性;“天”是指天道,程朱理学认为人的善良本性是天道所赋,教育的目的是要恢复人的天命之性,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皇帝所赐匾意在勉励学子张扬理学,加强自身的休养,同时告诉人们在这里求学可以获得德性休养,达到天人合一的学问的最高境界。

最里面的这块“道南正脉”匾是乾隆皇帝为了表彰岳麓书院在传播理学方面的功绩所赐的,其意思是岳麓书院所传播的朱章“湖湘学”是理学向南传播后的正统,匾为原物,这里的道指的就是理学,说了那么多大家可能会问,什么是理学呢?理学就是儒家学说发展到宋朝时的一种称法。理学的开山鼻祖是我们湖南籍的一位叫周敦颐的老先生,而发展壮大理学思想的则是薯名的程颐、程颢两兄弟。

大家再往下看,讲堂的正中是一个高约一米的长方形讲坛,这是以前老师讲课的地方,上面摆了二把椅子是为了纪念张栻和朱熹这两位大师而设的,当年二位汇讲的时候盛况空前,从全国各地赶来听讲的人数达数千,可见朱张两人当时名声之大,想想看历史上多少名人,如曾国藩、左宗棠、王夫之、魏源等等,当年他们就是坐在这底下听老师讲课的。

下面我们将要参观的是书院做为藏书功能的部分“御书楼”,这是书院里藏书的地方,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图书馆。

好了,我们今天的游览也要结束了,经过今天的参观相信大家对于岳麓书院这一千年学府的历史和文化已经有了一个大致了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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