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 医院印章管理办法(三篇)

  • 上传日期:2022-12-18 18: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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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精)一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武警医院住宅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小区物业服务

座落位置: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武警总队医院

建筑面积:高层 平方米(含车库), ;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四条 物业服务内容

1、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共用照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2、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垃圾收集;

5、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6、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收费管理;

7、房屋装修管理;

8、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9、其他委托事项。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有明显的层号、栋号、房号引路方面标记。

2、设备运行: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保修制度完善。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4、公共环境:环卫设备完备,设专职保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管理;

5、绿化:公共绿地定期浇水和养护。

6、交通秩序: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

7、秩序维护:负责小区的安全秩序维护及消防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24小时服务热线,工作日上门服务;

第三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委托服务期限为一年半。自 起至 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负责返修; 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乙方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20平方米,由乙方无偿使用。

10、向乙方提供售水、电卡设备及软件,由乙方无偿使用。

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水费:本合同生效之前费用由甲方负责清交。

(2)电费:本合同生效之前费用由甲方负责清交。

12、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3、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4、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每年年末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 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户)收取,即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0.40元/月/平方米;多层出租房屋、商铺按建筑面积0.40元/月/平方米。

2、 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1.50元/月/平方米;高层出租房屋、商铺按建筑面积1.50元/月/平方米收取。

3、物业服务费用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10)税金(5.5%)。

(11)物业服务企业利润(2-5%)。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标准按季、年支付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

第十条 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按乙方提供的有偿服务标准或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十一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单位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收缴工作,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执行乌发改房[20xx]5号文件。

第十三条 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延期交纳应交的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3交纳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限水、限电等催缴措施。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者进行如下物业管理活动时,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必要财产损失:

(1)比如有人在房间内企图自杀,为救助人命不得不破门、破窗而入;

(2)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比如业主房间漏水、失火又无人在内,为不使其造成巨大损失,物业管理者强行入内处理);

(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其它类似上述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服务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医院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精)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当无数人进入甜美的梦乡时,是谁还穿梭在各个病房之间;当人们举家团圆的欢庆时刻,是谁还默默地忙碌在工作岗位上?当可怕的病魔肆虐横行时,又是谁用瘦弱的身躯组成一道道钢铁长城?是她们,是那些默默付出,无私奉献的白衣天使!我自豪,我是她们中的一员!时间如白驹过隙,回首一年多在医护岗位上度过的日日夜夜,所作的点点滴滴,我感慨万千;作为一名医疗行业的新人,能站在这里演讲,是我的荣幸,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医疗安全,重于泰山!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人民公仆的责任;保卫国家,维护和平是人民子弟兵的责任;培养人才,成就栋梁是人民教师的责任;除暴安良,保护人民是人民警察的责任;而呵护生命,关爱健康是我们白衣天使的责任。人们都说:“我们是人类健康的守护神,是不幸者的天使,能将痛苦化为欢乐,能够为患者带来幸福。”我们肩负的是国家,社会,人民的重托;悬壶济世,救死扶伤。

人吃五谷杂粮,无论你是高官权贵,还是庶民百姓,哪个能保证自己不生病呢?医护人员的职责是高尚的,医院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所在,它面对的是人身的健康与生命,每个岗位的不负责任都直接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生命,既然病人来此,我们就要“安全用药,杜绝事故”,这是一种责任!

医疗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变化的系统工程。实践证

明:以《常规》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以《职责》落实各级医务人员尽职尽责地医疗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人说,执行新规则后,医生更加“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更有人担心,今后医疗纠纷会多起来。这种顾虑可以理解。但凡事事在人为。只要认真防范,警钟长鸣,完全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况且应该相信,99%的病人都是通情达理的,无理取闹者毕竟是少数。医与患实际是一家,是“同种摆渡”,理应“风雨同舟”。新规则不是“紧箍咒”,而是“安全盔”。它让我们警醒,让我们自觉的防范医疗风险。从积极意义上去诠释,这不仅能亡羊补牢,更可未雨绸缪。我们为人们称为“白衣天使”,这是多么神圣的称号!然而回首过去,仍有血的教训历历在目,医疗事故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无限的痛苦和创伤,更给我们神圣的“白衣”撒上了难以抹去的污点。当我们面对这些不幸而心情无比沉重之时,我们每一位医务工作者是否更应该时刻提醒自己:医疗安全,重中之重!

伟人毛主席常说,人要是有点精神的,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们要发扬南丁格尔的精神,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展现崭新的精神面貌,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我们要时刻发扬不畏艰险、坚韧顽强的奋斗作风;保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春华秋实,寒暑易节,我们真诚地感谢,感谢那些平平常常而又难能可贵的理解。我们天使的队伍里有两鬓染霜的老同志,也有刚刚告别学校满怀热情走上临床一线的新同行,我们愿将自己的青春与病人的痛苦联系在一起,每天穿梭在圣洁的长廊里奔走于患者的病床

间。当我们送走一批批康复的患者,从一张张微笑的脸庞,一次次的诚恳的谢语中找到了自己价值时,我们的心就如春阳绿湖漾起一道涟漪,汇成一股执著伟大的泉流。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有这样高度的责任感,这样细致的工作作风,医疗事故是一定能够避免的,医疗安全就会是我们心中一个简单、而又再普通不过的的目标了。患者的安全就是我们坚强的信念。保护生命、促进健康、造福于人民是我们永远的骄傲。

作为一名护士,我深信,医疗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丰碑无语,行胜于言。患者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人民的心中就有多重!爱与奉献是医疗安全的指南针,是“白衣天使”永恒的主题。我们会用自己的爱心和奉献向世人展示当代医务工作者的风采!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关于医院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精)三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 72小时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病历。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 ,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 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六、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权力、内容以及复印病历收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挂号证(病历号)、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病人的委托书,到医务科登记填表后去病案室办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医患协调办公室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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