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道管道修复协议书通用 市政管道修复方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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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管道管道修复协议书通用一

1施工准备 

排水管道施工之前,应认真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管线测量放样。调查好各种施工条件,以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另外,现场施工准备还应与预制件加工准备相结合、与施工班组相结合。 

1.1中线测量 

在施工中,根据设计设定的路线控制点,在现场测中线的起点、终点控制中心桩(用木桩固定,桩顶钉中心钉设定)。 

1.2坡度板 

埋设坡度板间距设为10米左右,当机械挖槽时应在人工清槽前埋设坡度板。坡度板应埋设牢固,不应高出地面,伸出槽帮长度不小于30cm。坡度板的截面尺寸为8×20cm。坡度板上的管线中心钉和高程板的高程钉保持垂直。 

2沟槽开挖 

2.1沟槽排水根据当地水文、气象等资料,管道施工期间如为多雨季节,必须在沟槽底两侧设置排水明沟,确保沟槽内无水施工。 

2.2沟槽采用直槽开挖,挖土采用机械和人工结合的方法施工。为防止扰动槽底土层,机械挖除控制在距槽底土基标高20~30cm处采用人工挖土、修整槽底。沟槽挖土,随挖随运,及时外运至业主指定地点,沟槽边不得堆土,以减少沟槽壁的侧压力。为保证槽底土的强度和稳定,施工时不得超挖,也不能扰动;当发生超挖或扰动时,必须按规程进行地基处理。 

3混凝土基础浇筑 

3.1在沟槽开挖接近尾声时,应迅速做好管道基础准备,迅速摊铺碎石和浇筑混凝土基础,不使沟底土基暴露时间过长,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2砂砾垫层按规定的沟槽宽度满堂铺设、摊平、压实。铺设结束后,在铺好的砂砾垫层上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的级配由有资质的试验室试验人员按设计规定的强度进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基础浇筑采用钢模板立模,管道基础第一次浇筑成水平形状,待安管后再浇管座。混凝土用插入式振动器振实后,再用平板式振动器振平及抹平,基础浇筑完毕后2小时内不得浸水,并进行养护。 

4管道铺设 

4.1垫层平基验收合格后,达到一定的强度即可安管。把混凝土管运至施工现场,沿线摊开,做好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逐节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管材要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并要有质保单,合格证书。在施工时,排管前做好清除基础表面污泥、杂物和积水,复核好高程样板的中心位置与标高。排管自下游排向上游。下管采用人工和8t汽车吊配合。铺管时,将管节平稳吊下,用手拉葫芦吊将管子平移到排管的接口处,用人工安排放置,调整管节的标高和轴线,使管子平顺相接。管道铺设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混凝土管座及接口施工。 

4.2普通法安管 

施工要点: 

4.2.1平基混凝土应在验槽合格后及时浇筑,终凝前不得泡水,并应进行养护。 

4.2.2平基混凝土的高高程应严格控制,不得高于设计高程,低于设计高程不超过10mm. 

4.2.3平基混凝土强度达到5mp以上时,方可直接下管。 

4.2.4安管的对口间隙为10mm。 

4.2.5浇筑管座混凝土前平基应凿毛冲净。 

4.2.6平基与管子相接触的三角部分,应用同等强度等级混凝土中的软灰填捣密实。 

4.2.4浇筑管座混凝土时,应两侧同时进行,以防将管子挤偏。 

4.3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4.3.1操作程序: 

基础和管口凿毛洗净→浇筑管座混凝土→将加工好的钢丝网插入管座的对口砂浆中→勾捻管内下部管缝→上部内缝支托架→抹第一层水泥砂浆→按钢丝网片→抹第二层水泥砂浆→勾捻管内上部管缝→养护 

4.3.2操作要点: 

抹带尺寸为:带宽200mm,带厚25mm,钢丝网宽度180mm.

抹带前先刷一道水泥浆,然后安装好弧形边模。 

第一层砂浆厚约15mm,抹完后稍凉有浆皮儿出现时,将管座内的钢丝兜起,紧贴底层砂浆,上部搭接处用绑丝扎牢,钢丝网头应塞入网内使网表面平整。 

第一层水泥砂浆初凝后再抹第二层水泥砂浆,初凝后赶光压实。 

抹带完成后,应立即用平软材料覆盖,3-4h后洒水养护。其接口形式如下图: 

4.3.3材料和工具: 

4.3.3.1钢丝网规格为20号10mmx10mm,钢丝网应无锈、无油垢,按设计要求事先截好,留出的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搭接处用20号或22号镀锌铁丝绑扎。 

4.3.3.2水泥砂浆抹带和镇缝均用1:25水泥砂浆。 

4.3.3.3抹带工具浆桶、刷子、铁抹子、抹具等。钢丝网抹带的模具,用以控制带宽和带厚。 

5排水管道严密性试验 

污水管道回填土前应该采用闭水法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管段按井距分隔,带井试

验。在浇筑管座2天后,便开始闭水。管道闭水试验水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当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加2m计; 

5.2当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 

5.3当计算出的试验水头小于10m,但已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应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6沟槽回填施工 

管涵工程主体结构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回填。以免晾槽过久造成塌方,挤坏管道或管道接口抹带空鼓开裂;雨季易产生泡槽、漂管或造成回填作业困难。管线结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且回填尽可能与沟槽开挖施工形成流水作业。 

6.1为了保证回填土的质量,在现场办公区设土工试验室,以便随时掌握回填土的含水量及压实密实度。 

6.2回填土的含水量必须符合要求,当回填土的含水量过大时,根据天气、现场情况,采用晾晒或掺拌石灰粉的措施,以达到回填土的最佳含水量。 

6.3为了避免井室周围下沉的质量通病,在回填施工中应采用双填法进行施工,即井室周围必须与管道回填同时进行。待回填施工完成后对井室周围进行2次台阶形开挖,然后用9%灰土重新进行回填。 

6.4管顶以上0.5m范围内用人工夯填,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管顶1.5m以上用推土机配合压路机进行回填。具体施工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6.5回填土高度至路床以下15cm为止,待该施工段全部管线工程完成后,集中对该部分进行回填压实处理,以保证路基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6.6回填前清除槽内杂物、排除积水。 

6.7沟槽两侧须同时回填,且两侧高差不得超过30cm,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应特别注意夯实设备的选用,以防止对管道结构造成损坏。

2023年市政管道管道修复协议书通用二

编号:jjdf-20xx-028

签发人:

【时间】20xx年08月26日15:00时

【地点】施工现场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单位及人员】

本次会议是深圳市李朗路市政工程(金粮路--刘屋路)市政工程第二十八次监理工程例会,内容如下:

一、深圳市华美绿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下周计划及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一)、上周完成工作情况:

1、上周计划完成电缆沟垫层100米,实际完成100m,累计完成81.91%;

2、上周计划完成电缆沟砌筑100米,实际完成60m,累计完成74.28%;

3、上周计划完成盖板边沟100m,实际完成80m,累计完成10.84%;

4、上周计划完成里面平整、压实54米,实际完成54m,累计完成100%;

(二)、下周工作计划安排:

1、下周计划完成燃气管道100m,占总量的19.96%;

2、下周计划完成给水管道100m,占总量的19.8%;

3、下周计划完成盖板边沟50m,占总量的6.78%;

4、下周计划完成电信通讯井4座,占总量的50%

(三)、现场安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1、临时道路粉尘要及时洒水加以控制,已安排人员不同时间洒水;

2、临时道路围挡个别处铁皮松动,有脱落,已将脱落铁皮加固到位;

3、个别井盖未有封堵,已将井盖封堵完成;

(四)、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1、关于临时道路k0+716处沥青铺设已完成,关于增加施工费用部分,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工程联系单确认以及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解决。

2、设计图纸中人行道下的通讯管道空隙填充,在图纸总说明中用细砂填充,但是,在详图中且注明采用c20砼填充,具体采用哪种施工方法,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协调设计单位解决确认。(设计单位确定采用设计图纸说明中的施工方法,进行工程联系单确认以及进行设计变更)。

3、现状燃气接驳点与在建项目图纸设计接驳点不符,关于叹气管道造价清单没有先关接驳口费用,清单存在造价缺漏分项,是否已在其他单价中包含,若未包含,费用由哪方出,需进行什么程序,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解决。(设计单位确定采用进行工程联系单确认以及进行设计变更)。

4、请建设单位尽快配合提供弃土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已发送给建设单位。

5、由于08月13日至08月16日连日强降暴雨天气,导致本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下雨4天,翻晒4天,导致工期延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七项、20.2.6条规定,满足申请工期延期条件,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解决。

6、关于本项目第四期工程进度款申请,已经导入工务局oa系统,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给予审核、确认。

7、根据建设单位现场决定,将本项目雨污水检查井周围增加使用钢筋混凝土加固,具体做法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为准,增加工程量将进行工程联系单确认以及设计变更程序,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给以审核、确认。

二、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意见

(一)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1、现场部分区域大雨后出现积水,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排水,做到现场回填土施工部位无明水;

2、路口绕行临时路及办公室门前下雨后,道路泥泞,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临时处理,避免影响车辆及行人通行;

3、路边围挡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固。

(二)质量方面

1、现场电缆沟墙体砌筑时必须控制好墙体标高及垂直度,在压顶砼浇筑前,墙体砌筑需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压顶砼的浇筑,在压顶砼浇筑过程中需控制好压顶顶面标高,避免对盖板施工造成影响;

2、近期连续降雨,现场出现积水现象,要求施工单位在晴天后将土方抓紧晾晒,待含水率满足要求后再进行回填土施工;在回填土施工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对异物及大粒径石头进行挑捡,确保回填土施工质量;

3、燃气工程报建一般由燃气专业施工队伍自行办理施工许可,燃气清单内漏项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将燃气分包单位组织到现场,请建设、设计单位共同召开专题会议解决;

(三)进度方面

1、要求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安排现场的施工工序,明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职责,增加现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能够顺利竣工。

三、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意见

1、施工单位必须按路基回填控制回填压实厚度,安排管理人员进行施工过程控制,若发现路基面有杂物,必须清理后,方可回填碾压。

2、雨污水检查井周围压实到位,达到设计要求。

3、要求现场各参建单位要齐心协力,互相支持、团结一心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施工单位新来的技术人员需尽快了解现场情况,将后续工作努力做好;

4、要求施工单位对雨污水检查井口采取加固安全措施。

注:与会各方如对会议纪要有异议时,应在签收后3日内以书面文件提出,留档存查。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李朗路市政工程(金粮路-刘屋路)市政工程项目监理部整理

20xx年08月26日

2023年市政管道管道修复协议书通用三

甲方: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根据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为szdw20xx-g-008号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此次确定的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或单位。

1.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5“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采购单位。

1.6“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7“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8“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9“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本次采购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苏州市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2投保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本合同书;

3.2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3.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3.4 中标通知书;

3.5 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6 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3.7 保险人应提供承保及赔案处理情况月报表;

3.8 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4.1.1 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1.2 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四、六、七):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原则上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五个险种,特种车辆及采购单位有特别需要的的另行协商处理。

4.3.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投保车辆具体情况而定。

4.4保险费率

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标准费率发生政策性变化,未生效保险单经投保人提出书面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4.5保费优惠率

4.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除外)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70%,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95%,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并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4.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优惠比例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按新的优惠比例计收保费。

4.5.3固定优惠率同样适用于进口车辆。

4.6保险期限

4.6.1保险期限由具体保险采购单位选择确定,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期限最长为壹年;

(2)起保时间与车辆初次登记月份一致。

5.组织实施

5.1 甲、乙双方、具体采购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该为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5.2 甲方通过新闻媒体或文件通告等形式将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及相关情况传达给各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5.3 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承诺。

6.操作流程

6.1投保

(1)中标的保险公司持证人员根据投保资料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并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且保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对新购置车辆,中标的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投保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交正本)且保费到账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各投保人。

6.2保费结算

由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乙方按规定方式结算保费。

6.3.理赔

乙方应保证政府采购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必需程序完成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上门服务方式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切实遵守其在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7.相关服务

7.1乙方应严格按照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履行职责,江苏东吴保险经纪公司全程监督并定期进行抽查。

7.2乙方每季度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承保清单,由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按区域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料库,供甲方参阅。

7.3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区域投保情况,定期走访参保单位,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汇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通知乙方,责令进行改正并提高服务质量。

8.违约责任

8.1若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违约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违约二次,全市通报,即在苏州政府采购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7000元并补缴履约保证金10000元,;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后续的中标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失信行为并经政府采购部门认定,将按照苏财购字〔20xx〕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1.1收到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或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8.1.2检查发现投保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属实;

8.1.3检查发现理赔服务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理赔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属实;

8.1.4乙方未按时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上季度的承保、出险以及理赔统计报表,或上报数据虚假不真实的;

8.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8.3甲方会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保险合同条款》和本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内容的违约行为的,则除投保单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取消乙方下次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8.4保险具体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向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8.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乙方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9.不可抗力

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0.履约保证金

1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双方无异议后,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凭收款收据取回(不计息)。

缴款账户名称: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交 款 帐 号 :890607

11.保密条款

11.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2.合同的解释

12.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2.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2.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3.争议的解决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的终止以合同期内所有签发的机动车保险单的保险责任结束为限。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4.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4.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3.1乙方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4.3.2乙方有权拒绝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并可视情节轻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14.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7.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通知

18.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9.合同修改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9.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转让

2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合同附件

附件一: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附件二: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附件四:乙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附件五: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附件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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