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 工龄延续协议书样板(9篇)

  • 上传日期:2023-01-12 20:0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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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借款人在甲方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时,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合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种类为个人汽车贷款。

第三条 双方合作贷款担保的基本形式为:抵押(房产或车辆等) 乙方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保证金 车辆基本保险(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等)。

第四条 对贷款合同公证、购买车辆基本保险等,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有关机构办理。

第五条 乙方作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的合作伙伴,为向甲方申请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客户(包括异地的购车客户等)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和全程购车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包括:咨询、受理、调查、公证、评估、提车、抵押登记等服务项目。同时,还协助甲方加强贷后管理,包括对到期贷款的提醒、逾期贷款的催收、垫付和抵押物的处置等。

第六条 乙方应定期了解抵押物(包括房产、汽车和其他财产等)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如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借款人,研究具体措施加以解决。在了解过程中,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 乙方为借款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限为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与保证合同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担保的范围是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开展个人汽车贷款营销及组织汽车团购活动。

第九条 双方推荐的客户,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标准:

甲方存量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客户:还款金额超过贷款本金的50%,或还款期限超过3年,且没有逾期欠款记录的。

在甲方办理过住房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客户:在甲方有信贷历史记录,且无不良记录的。

甲方龙卡贷记卡客户:甲方龙卡贷记卡无逾期欠款记录的金卡客户;普通卡客户连续使用甲方贷记卡年限超过2年、使用频率较高,且无逾期欠款记录。

甲方乐当家理财卡客户:理财卡白金卡、金卡客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以下几类重要客户员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甲方确定的重点集团客户总部及其aa级以上企业、机构客户。

以下特定行业、职业的客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者;律师、医生、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状况良好且被总行、省行确定为目标客户的aa级以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等。

其他客户在能够落实担保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也可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及担保业务。

第十条 担保贷款购买车辆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优质客户,首付款比例可为20%,期限可延长至5年。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营销的客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借款人的相应资料。甲方营销的客户,可向乙方推荐,由乙方自行决定担保与否。

第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如在乙方单独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客户的资信、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有权拒绝贷款。同意贷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向乙方推荐客户应征得客户同意并书面授权。乙方对甲方推荐的客户有权按其评审标准和流程进行调查,同时负有对客户资料的保密义务,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有权拒绝担保。需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必须由甲方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在双方调查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并组织材料,甲方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有权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答复。对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与客户和乙方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尚未在甲方开立账户的经销商(应积极做工作使其开户),应由乙方监督借款人将款项转入经销商账户。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客户经理应于贷款发放之日起15日内陪同客户到指定经销商处提车,办理车辆挂牌、抵押登记、公证、交纳保险费等相关手续;于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凭证和资料原件返还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 乙方担保贷款的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应控制在5‰以内,逾期非应计口径应控制在1%以内,每月代扣成功率应达到95%以上。

第十七条 甲方按月为乙方提供客户还款明细,对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由乙方客户经理负责进行催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对拖欠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催收;对客户已经连续2期未足额还款的,乙方应于客户连续拖欠的第3期期满前3日代客户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划。对乙方代偿的借款,甲方应在回单中注明“银联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字样或提供代为偿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乙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下属机构 办理业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乙方自行承担办公费用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对异地购车的客户,可由乙方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乙方下属分公司在甲方下属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乙方必须书面授权承认该分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并向甲方下属机构书面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省行分配额度核定乙方本次担保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额度有效期:20__年6月23至20__年7月23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存入基本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同时,按每季度担保贷款余额新增的1%存入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及补足基本保证金于季末次月15日内缴存甲方。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乙方在甲方保证金余额超出基本保证金与按照贷款余额追加保证金的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账户不得办理日常结算,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外的其他用途的款项。如乙方在全省建行汽车担保贷款余额超过10000万元(含)时,甲方上级行(省建行)将在对乙方担保贷款的不良率和代扣成功率等指标综合考核基础上,与乙方商定新的保证金缴存比例,届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乙方替借款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必须将垫付凭证原件、抵押权及有关凭证原件转给乙方,在乙方的追偿权没有实现之前,甲方不得出具解除抵押权的相关文件,并在配合乙方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同时解除抵押权,以保证乙方追偿权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或毁损致使其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及时提醒甲方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可与乙方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乙方代行该项权利。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甲方如变更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对未经乙方同意变更的部分,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开展汽车贷款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双方定期召开业务合作分析会、培训会,交流沟通促进业务发展。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定期进行考核,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报表、资料,否则甲方可暂停受理乙方业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故不能或暂停开展业务合作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以便通知客户,防止出现影响双方信誉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考核情况并依据以下条款自行确定是否与乙方暂停或终止合作,待乙方满足有关要求后,可恢复受理新的业务申请。

(一) 暂停合作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停受理乙方新的业务申请:

(1)担保的贷款连续两个月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超过5‰或逾期非应计口径超过1%;

(2)担保的贷款连续三个月代扣成功率在95%以下;

(3)保证金余额不足且不能及时补充;

(4)贷款担保额度饱和且无能力按标准缴存保证金;

(5)担保的车辆在贷款发放之日起15日内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6)贷款客户个人资料和汽车档案资料在客户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及时返还;

(7)乙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

(8)甲方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停止发放贷款的其它情况。

(二)终止合作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1)乙方净资产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担保的贷款连续两个月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超过1%或逾期非应计口径超过1.5%;

(3)担保的贷款连续三个月代扣成功率在90%以下;

(4)乙方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中的虚假内容审核不严,或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5)乙方出现年度严重亏损;

(6)乙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已对担保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7)甲方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终止合作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乙方原则上只与甲方合作,如与其他银行合作又与甲方合作,甲方有权视情相应扣减担保额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乙方担保赔偿责任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即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直至乙方担保的每一笔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二

单位领导:

您们好!我在xx公司工作已有近两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我主要做xx的工作,xx岗需要和客户接触的特点,让我懂得了客户服务的真正含义。现在我主要负责xx工作,需要每天给客户打电话清理以往的未决案件,和xx相比xx很少和客户直接接触,而是通过打电话沟通,这不仅需要有很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还要有更强的服务意识与服务精神。xxxx年,在公司大力开展“理赔服务年”活动之际,为了能更好的做好我的工作、更好的服务保户,对我今后的工作做以下保证:

第一,要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努力创造一个团结和睦的集体。

第二,要自觉学习业务,学习公司的有关精神,时刻不忘自己工作和思想上觉悟的提高。

第三,要时刻不忘自己的责任,要尽职尽责的做好工作,要做到在岗一分钟,做好六十秒。

第四,自愿遵守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做到对于公司专业知识工作流程熟悉掌握,熟练操作。

第六,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管理好自己区域,积极完成各项上级分配下来的工作。

第七,对待保户要做到不说不尊重之语,不说不友好之语,不说不耐烦之语,不说不客气之语,保证做到零投诉。

第八,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富有进取和创新精神。

各位领导,以上是我的保证书,希望各位领导监督我。

保证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三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进货单位: (简称乙方)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具有《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法定企业,并应提供加盖经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给乙方。

2、甲方所供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方应提供所销药品每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4、甲方所供药品整件包装应具有合格证。

5、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甲方质管机构原印章。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提供加盖经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本身的法定资格。

2、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规定期限付款。

(三)、协议说明

1、甲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有权拒收,并暂时代管,甲方应积极处理善后工作。在药品有效期内:甲方对其所销药品质量负责,如果质量不合格,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由于因乙方储藏不当而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损失。

2、本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违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本协议适用于电话购货、合同购货。

4、本协议有效期3年。

甲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月 日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红印)。

(二)甲方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

2.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国家规定的例外)

3.包装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4.一般应发出三个月内的药品,并附合格证,首次经营品种必须附出厂检验报告单;

5.同一品种每次发货的批号,_____件以内不能超过_____个批号,_____件以内不能超过_____个批号;

6.中药材要标明产地。

(三)甲方如提供进口药品时,必须每次将该批号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单、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甲方质量管理机构红印章给乙方,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四)甲方对提供的药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药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检验费、没收罚款及处理等一切费用。

二、乙方义务

(一)乙方也应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红印)。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说明

(一)本协议适用于书面购货合同和不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货合同。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进货单位: 市 保健药品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具有《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法定企业,并应提供加盖经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给乙方。

2、甲方所供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方应提供所销药品每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4、甲方所供药品整件包装应具有合格证。

5、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甲方质管机构原印章。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提供加盖经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本身的法定资格。

2、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规定期限付款。

(三)协议说明

1、甲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有权拒收,并暂时代管,甲方应积极处理善后工作。在药品有效期内:甲方对其所销药品质量负责,如果质量不合格,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由于因乙方储藏不当而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损失。

2、本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违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本协议适用于电话购货、合同购货。

4、本协议有效期 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四

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向公司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储运、出厂检验、包装、进货验收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保证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

三、保证产品质量贴合百事公司相应的标准。保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添加剂等贴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产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保证产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产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贴合有关的卫生要求,持续清洁,对产品无污染。

五、保证产品标识标注贴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冒用qs标志(仅指国家规定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保证当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五

致: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1. 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所投的产品均严格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三包,严格按 照厂家质保期进行质保。

2. 对本次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如因质量问题,“三包”承诺如下:①七日内免费退货; ②八至十五日免费换货;

3. 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以后,产品出现故障需要维护,我公司负责免费维护。

4.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合同认真履行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5. 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均为厂家正规渠道全新原装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要求;

6. 用户对我公司的产品质量投诉,我方将在半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情况需要,公司相关服务人员将及时到达现场处理。

7.我公司负责向用户提供产品相关的技术支持哦。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姓名:

日 期:

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六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第_____________号借款申请,债权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期限由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保证人愿意为此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借款人应偿还款本息金额。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在此承诺对抵押物变现优先偿还贷款人债务后剩余的所有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第四条考虑到借款人如发生违约情况,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认可保证期间自贷发放之日始,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借款期间,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书面通知知债权人。

否则,债权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六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就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债权人、保证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保证人:(公章) 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七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为xx公司xx部员工,因岗位的特殊性,现做出庄严:

1、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职责汇编》。

2、不论在职或离职后,均不泄露本公司的商业机密,不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公司制度。

3、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将克已奉公,严格遵守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4、因工作及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财务报表、图表、客户信息资料、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本人保证相关资料、物品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若本人违犯以上,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公司损失。

保证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八

本人是_________部门_________现因为_________

邀请进入公司_________楼_________车间工位充当临时帮工,工作期限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人愿担保被邀请人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刑事责任,且符合法定工作年龄。

对在临时工作期间的相应事宜,我等愿做以下保证:

1、被担保人在临时工作期间保证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应受处罚责任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不得恶意隐瞒、偏袒及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2、被担保人在工作期间的一切报酬由担保人自行承担,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3、被担保人在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或自身原因造成的物料或产品报废或返工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4、被担保人在工作期间的一切人身安全(包括厂内和厂外)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自行承担,公司不负担任何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完全了解,自愿做以上保证!

保证人:_________

2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关于保证员工工龄协议书汇总九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伟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师、周军渠实习律师担任宣诉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作为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讼争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楼,而非原告宣哲琼;原告并没有按《借条》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给主债务人陈。

本案中,虽原、被告及主债务人陈于20xx年12月11日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向主债务人陈出借人民币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但从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没有依约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债务人陈款项,即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约定的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一个客观事实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楼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债务人)划入现金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案外人楼划款的性质问题,虽依据主债务人陈云义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其认为该款项属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陈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陈无法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在庭审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无法就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提供证据和接受原、被告的质询;又,案外人楼又未能出庭作证。故就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划转的30万元款项,由于转出户和转入户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诉讼主体,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无从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和陈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

2、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一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借条》的合同主体是原告、陈与被告,它们之间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银行票据》的合同主体是案外人楼和陈,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由于两份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均不一致,两者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说法,银行票据系《借条》的履行方式,那么如何解释票据中转出户名的不一致呢?如何解释借款方式从现金方式变更为银行划转的不一致呢?

再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释,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或委托楼帐户来履行出借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主体就变更成了楼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过)楼出借30万元给案外人陈云义,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质是委托贷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体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而且由于合同性质从借款协议变更成委托代款协议,被告作为保证人自然不再承担原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另外,通过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其合同主体的确定,到目前为止的法律依据只有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即是借款主体没有法律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可以驳回起诉。本案有充足证据证明款项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3、案外人楼对于其银行卡及卡内的款项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托楼金亚代持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点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通过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义以及持卡人对卡及卡内款项所有权的确定。且不说该款项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即使按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楼卡内转款,其行为亦是原告与楼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

综合以上,代理人认为从本案可以确定的两个基本法律事实:案外人楼在其帐内划转30万元给案外人主债务人陈;原告与案外人主债务人陈云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且存在重叠的证据。又,原告拒绝案外人陈出庭,也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要求案外人楼出庭,故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此,代理人认为:原告与主债务人陈之间借贷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本案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名义利息与实际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项中直接划扣。

在法庭调查阶段,贵院出示了对本案主债务人陈云义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在该两次谈话笔录中,主债务人陈均陈述当陈得到从案外人楼账户的款项后,立即取出20xx0万元,将其中的18000元作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没有出具收据。

《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基本符合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利息;《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惯例。但从谈话笔录中反映,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实际借款利息高达月息6%,则远远超出,远远超出了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成本,是银行贷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就颁布《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明确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贷的放贷则是利息畸高,远超出银行利息四倍。高利贷作为旧社会的产物一直受政策打击被人民诟骂,如果被告知道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利息是月息6%,是绝对不会提供保证担保的。而通过《谈话笔录》,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为欺骗保证人故意在借条中写明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当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约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项时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即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本案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在实际款项需要人上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同样是在贵院出示的对本案主债务人陈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主债务人陈均陈述款项的实际需要人并非主债务人陈而系他人,即陈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对此显然也是知情的。然而这些,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却故意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对此,依据前款论述,保证人依法亦不应承担责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条,其行为性质恶劣并进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本案的主要证据《借条》,原告存在故意修改的情况。原告故意在《借条》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样,以图要求增加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但这些事后添加痕迹明显,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诚信和谎骗的事实。

首先,从《借条》文意理解,原告填写15%空格内应填写原告的名字,即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费,而不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赔偿15%损失费;

其次,损失费每天600元的计算,是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隐瞒保证人约定的月息6%计算得出的,即每天的利息为:30万*6%/30 = 600元;

另外,该原告故意填写也为原告解释不清的诉讼请求所印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判员的三次要求释明下,仍不能解释清楚,最后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计算利息。于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故意填写及与真实情况的相悖性。

最后,该故意修改填写也为贵院向主债务人所作的两份笔录加以印证。在该两份笔录中,主债务人陈云义均陈述该第7行原先为空白,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主张,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责任。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主要证据---《借条》及《银行划转单》,在前节已有论述,故不再复述。代理人认为两者系互相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事实。

原告向法庭提供另一组证据是楼身份证明、与原告之间母女关系以及楼证人证言。代理人认为上述证据虽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楼之间的身份关系,但恰恰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楼之间的人格独立,即原告不能代表楼,楼与陈之间的关系是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楼证人证言,由于原告未申请证人出庭,无从考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另一层面,原告明知楼对于本案调查事实的重要性,却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申请出庭,其目的亦让人怀疑?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另一组证据是所谓的银行证明和银行卡。对此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尤其是银行证明。所谓的银行证明,没有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银行卡,则只能证明款项系该卡划转,而卡的评估为案外人楼。

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陈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释明,希望通过追加被告的方式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但原告一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债务人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代理人认为主债务人在法院里的调查笔录内容,应该作为本案的事实加以认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促使保证人做出保证的情形。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且存在着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诉讼主张和诉讼目的。故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何高峰、周军渠

20xx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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