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开申请书(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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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是一种通过身体活动来提升健康和增强体能的活动。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我们需要抓住关键信息,避免过多的细节。写总结时,我们常常需要一些例子作为参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总结范文,希望有所帮助。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一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手机:______,邮编: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手机:______,邮编:______。
申请事项:
______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8月2日,你单位作出所外执行决定。8月18日又撤消执行所外执行。
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申请人要求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二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充分发挥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是指行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民政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依法向局申请获取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该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应当确定。
1
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的说明事项向社会公开。
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
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
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二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三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
含义明确。
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或相关组织证明。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
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局民政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一
)
属于公开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二
)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
)
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四
)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局民政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
不得公开。但是。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应当予以公开。
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局民政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
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
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局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
供申请人使用。并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局民政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
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
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5551103。
)、信箱和电子邮箱(。
lc5551103@。
)
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察机关、市政府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
二
)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
三
)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
四
)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五
)
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我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我局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
1
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我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机构设立接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格文本可以到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也可以直接从我局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
第九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到。
zqwgxjxxgkbgs@。
我局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十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二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三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十一条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办事窗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予以当场受理;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办事窗口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二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一
)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二
)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
)
(
四
)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五条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15。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申请人向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办事窗口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认为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认为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二
)
违反规定乱收取费用的;
(
三
)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
四
)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五
)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
“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四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高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监督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本局内部公文及相关政务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九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15。
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或者农村计生二女结扎户和独女领证户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茂南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局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五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七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办公室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及时分转到相关股室或中心。承办股室或中心要按规定予以办理,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后再予受理。
第八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承办股室或中心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九条承办股室或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承办股室或中心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六
申请公开事项:
2013年腊月二十七号至2016年期间我养殖场的猪因化工园区化工厂每天排放大量刺鼻的难闻的有毒气体批量死亡,死亡数量较大,我多次向成武县环保局、成武县畜牧局成武县信访办反映情况,成武县环保局说对我养殖场反映的的问题做出了处理意见答复意见书已全部上交成武县信访办,而我养殖场从始至终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县信访办和县环保局均说已给我养殖场答复。
为了解本案的事实情况,特向成武县县委领导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一、20150707。
二、你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
三、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你局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等材料。譬如,20xx年10月23日,时任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强卫同志组织召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纪录。
申请公开的理由:
由于本案不属于你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信息,因此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上述申请的信息,你局仍然应该依法公开。理由如下:
一、政府(广义)信息原则上都应该公开,这是由国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政府的工作应该向人民公开并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也是底线。我国也是民主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原则上应该公开信息,向社会或者向特定当事人公开。
二、刑事侦查信息,不能成为拒绝公开上述信息的抗辩理由。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刑事侦查信息,只有在公开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得不到依法追究,或者危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不予公开。这也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本案由于已经结办,不存在这种情况。
三、根据现有警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也应该公开。
1、《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2、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xx〕1228号)规定:“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刑侦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刑侦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
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xx)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四、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结束后,刑事侦查信息也是公开的。
刑事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都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会向被告人和被害人公开。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不公开的理由。
以上信息,请复印件寄给申请人。
此致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农业信息,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农业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申请公开的农业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农业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公开的农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收到农业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农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费用缴纳等信息的时候,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农业信息记录不准确的,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依申请公开农业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依申请公开农业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公开农业信息的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农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农业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以下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xx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xx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本机关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关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服务。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九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江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各镇、街道,各单位(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经江南区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江南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四条。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江南区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七条。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十
一、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办事公开制度,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政府信息网以及我局网站公开的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人事管理、招生考试等方面的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资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
1
)个人隐私;
(
2
)考试秘密;
(
3
)国家秘密;
(
4
)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
5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或单位承办。有关科室或单位在8。
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一般情况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十一、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局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十一
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
)
市政府令第。
140。
号,简称《暂行办法》。
)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40。
号;办公时间:上午。
8:00。
—
11:30。
下午。
1:00。
—
5:00。
(公休日除外);电话:
6613887。
号码:
6611133。
;邮政编码:
114032。
见附件。
1
以下简称《申请表》。
)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立山区政府网站。
网址:
)
上下载。公开权利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1.
现场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到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
2.
书面申请。
公开权利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网上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在立山区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2
);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公开权利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1.
对属于区政府办公室掌握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答复公开权利人。
2.
对不属于区政府办公室掌握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将该申请转给掌握此信息的有关部门。
转办通知单见附件。
3)。
由该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答复意见报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答复公开权利人。
各公开义务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
15。
4
),并送达公开权利人:
1.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
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3.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对转办的公开权利人申请的办理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将进行必要的跟踪、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和答复情况。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十二
请求事项:请求被申请人公开《通政办发2013(55)》文件。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通州区二甲镇居民。现准备农村建房,因对通州农村建房的具体规定不清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农村建房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通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十三
被申请人:______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______年8月2日将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______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可以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______年11月份,某某村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将该土地征用给某某木业,征地前前没有公告,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申请人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v^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______国土资源局。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十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作者:成杰律师,2016年9月14日。声明:严禁抄袭,侵权必究。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律师文书写作的基本原理,成杰律师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请予批评指正。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公民个人则需要居民身份证上的完整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任职。联系方式一般指“有效送达地址”,包括:收件人姓名、收件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整个申请书的核心,法律原文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该项属于一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类似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三)所需信息的用途。该项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可以并入第(六)项的“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成杰律师认为,对于所需信息的用途,只能概括性陈述或适当展开,申请书中不能十分详细或完整披露。当然其间接目的,可以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道理不说自明。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文所旨。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该项本质上可以归集于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法律原文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复印件、打印件、手抄件、扫描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等等。根据对等原则,对于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是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对等原则,对于正式的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收件方式为邮寄。
(六)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是申请书的正文部分,简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缘起。(2)申请内容与申请人之间利害关系。(3)申请内容对申请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影响等。(4)第(三)项“所需信息的用途”也可以归集于此项。(5)知情权,以及申请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致送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致送的单位指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行政机关;(2)行政授权的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关系民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成杰律师认为,具体的收件部门,除了明示的收件窗口或内设部门之外,一般是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等综合部门。如果当面呈递申请书,必须让请收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或签章,再留存签收单等回执,作为备查申请时间的证据。考虑到回执备查等问题,作者建议使用公信力较高的邮政快递,“公证邮寄送达”当然最具法律效力。
(八)申请人签名、签署日期。第(七)项和第(八)项,属于法律文书的尾部。
(九)附项。主要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料、(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3)其他证据材料。主体资格主要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需提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如果是申请人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则需要提交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受托人的身份证等材料。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指户口薄、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附项也可以另外用材料清单列明。此外,如果为了简化格式,根据律师文书的结构原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可以划分为四部分:首部、正文、尾部、附项。具体如下:
(1)首部,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包含: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转递所需信息的方式。
(2)正文,指申请的理由。
(3)尾部,包括致送的单位、签名、日期。(4)附项。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十五
为规范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警务规范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本市有关公安工作的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安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公安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受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15。
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受理部门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收集整理局属相关单位提供相关内容后,编制和公开本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等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起。
7
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进行调整和更新,并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交本级机关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筹领导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警种和部门按其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头落实。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中心负责,领导分工和机构职能、干部人事、对外宣传、教育训练、思想政治工作等由政治部门负责,依法行政、法规文件、法制宣传由法制部门负责,财政信息等由装财部门负责。其他事宜由相关警种、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局属各部门对公开工作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部门按本制度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三)依照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分别提请本单位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六)对公开信息存档。
第十六条。
本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公开申请书篇十六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
一
)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
二
)
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
三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
四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
五
)
(
六
)
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
七
)
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
八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一
)
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
二
)
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
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
3
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
三
)
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
4
5
6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8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9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
四
)
期限。
1
2
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
15。
个工作日。
(五)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封开县物价局封开县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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