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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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情总是在我们回忆之间悄悄溜走,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将这些珍贵的经历固定下来。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可以先梳理一下已经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下面是一些写作范文和练习题,供大家进行写作训练和提高。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一
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同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个体工商户,工商总局已于2013年底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并将明确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2]。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取代年检;企业只需要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由企业自己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同时,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10月1日以来,2013年度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先后在全国实施。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全部结束。全国应当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392.37万户,累计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219.03万户,年报公示率为87.55%;全国应当公示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741.62万户,累计公示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482.49万户,年报公示率为85.12%。
从总体情况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后,新旧制度过渡衔接平稳,年报公示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大多数企业存续状况良好,两个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率都高于商事制度改革前2012年全国企业83.86%的年检率。
新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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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二
尊敬的全县人民:
药品监管,关乎生命,维系健康。为更好的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用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我们特向您们致函,诚恳地征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接受您们的监督。
我局于____年_月__日挂牌,于____年__月在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职能是依法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不代替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职能)。
在县委、县政府和市药监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宗旨,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繁荣医药事业为己任,加强自身建设,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殷殷重托。回首____年我局成立之初,面对药品市场一度混乱的局面,我局痛下猛药力除顽疾,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着力净化药品市场环境,使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药品消费环境明显改善。
今年以来,我局在不间断地延伸监管触角、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效果的同时,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监管与帮促并举,全面促进药监工作上水平。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行风建设,努力把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建设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行政执法队伍,我们郑重承诺: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假必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我们的工作中,凡存在滥用职位权,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办事推诿、态度生硬及其他不正之风的问题,一经发现,我们将认真对待,坚决查处和整改。为此我们将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以严谨认真的作风,做到揭露问题不怕丑,纠正错误不护短,认真整改不敷衍。真诚地希望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执法行为给以监督、批评。食品药品安全连着你和我,忠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是指本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业务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室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由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四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办公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体育路。
150。
号二楼。
办公时间:上午。
下午。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668。
—
5115918。
传真:
0668。
—
5115078。
邮政编码:
52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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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2
属于免予公开的,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原因;
3
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
5
6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五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人员务必于7月18日17:00前邮件确认是否按时参加面试。发送邮件至rssgbc@,邮件标题统一为“××(姓名)确认参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职位面试”,邮件内容应包括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名称、工作单位、笔试成绩、联系电话(手机及座机)等。如放弃面试,须于7月18日17:00前与我局人事司联系。凡随意弃考的,将记录在案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二)资格复审。
请于7月20日12:00前将以下材料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我局接受资格复审:
1.身份证;
2.各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3.报名推荐表(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4.任现职文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5.任现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6.公务员登记表(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7.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
我局将依据考生发送的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凡提供的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考生面试资格。面试当天将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届时请考生携带上述材料原件。
(三)其他事项。
1.考生食宿、交通费用自理,体检费用由我局承担。
2.面试当天,面试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我局南门传达室登记后进入。
五、联系方式。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本局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局根据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七
2017。
2015。
年
10。
月新修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6。
〕
8
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16。
〕
80。
号),以树立办事高效、阳光透明、群众满意的政府机关形象为目标,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扩大公开内容,提升食品药品管理信息化水平。
坚持把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作为政务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服务对象知道事情到哪里办、事情由谁办和事情怎么办,实现服务对象办事方便、结果满意
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上下联动、协同用力、层层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到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连接,形成信息公开的整体效应
注重公开工作的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进
“互联网。
+
政务”,扩大公众参与。
各股室、县监督所及各乡镇监督所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在
“龙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处理笺“公开形式”栏上勾选相应的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不明确公开属性的,作退文处理。
对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各股室、县监督所及各乡镇监督所在上报代拟稿时要随文报送解读材料,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新旧政策差异等等,避免政策误读
食品安全信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发布的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含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动态信息。饮食用药安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食品药品的安全信息公开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及时予以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要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牵头部门组织好协调会商。
进一步推进专项检查和重点工作公开信息上报,局机关各股室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各项专项检查要求及时报工作总结及工作图片;二是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和季度报表、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督查通报力度,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利用龙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政务信息。
通过局政务公开栏食品药品宣传专栏,每季度更新政务公开内容。
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马权智副局长任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办公室工作人员吴朝霞抓好落实,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材料报送和公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强化政务公开执行力,按照县政务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信息发布的及时率、完整率和更新率。
政务公开工作要与其它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调度、同步检查。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务公开水平。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八
1、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实:我局目前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76人,现在已全部悬挂于我局醒目位置。自由裁量基准、行政许可流程、行政处罚流程、投诉举报流程以及201x年5月份我局编写的权责清单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也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1x年7月出台了《潼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环节及执法要求做了详细规定。确定我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记录制度,保证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我局目前有7台行政执法记录仪,由于经费及技术限制,不能对检查过程中产生的影像资料进行全部保存,也无法做到“一案一卷一视频”。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和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实施职权,加强案件审核工作,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我局于201x年7月出台了《潼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文件规定,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影响范围大的案件须由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另外,每起行政执法案件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都须经过我局法规信息股的审核,并由法规信息股填写案件审核表后,方可给当事人送达。法规信息股对经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统一汇总,并建立案件审核台账。今年法规股核审案件12起,2起案件未核审。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九
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我局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局成立了专门承担案件审核职能的法规信息股。法规信息股对案件进行整体审核,主要从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告知权利和期限是否准确,是否实行罚缴分离,是否使用法定条款、罚没财物单据是否规范等几个方面进行。另外,对于行刑衔接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必须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移送。对于案件定性不清或适用法律把握不准的,及时向省市局请教,以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移送及时有效。另外,在查处每一个案件时,我局均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在案件办理完结时,将所有法律文书制定成行政执法案卷,统一上交局法规信息股归档。
2020年截至目前,我局共办理行政执法案件16起,结案14起,结案率90%。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起,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其中1起法院已经判决。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十
[2008]37。
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等文件。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新闻通稿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维护、更新网站内容,较好地满足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信息的了解和需求,获得了较好的社会评价。
目前,省局政务网站的日均访问量达到了。
10。
万多人次,网站访问量在省政府。
40。
多个部门中保持在前。
10。
位左右。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到认真负责、仔细审核、严格把关。迄今为止,所公开发布的。
15。
个大项、
44。
个小项、计。
97733。
件政府信息内容、数据均未出现差错,也未出现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当而被群众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省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局纪检组组长张小平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鲍三南、信息中心主任陈国颂、规划财务处处长王丽芳、人事处处长姚军、政策法规处处长董耿、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卢永福、监察室主任周仲光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鲍三南任办公室主任,陈国颂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受理大厅、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的人员为成员。具体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先后多次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省局领导经常听取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利条件和有力指导。
按照《条例》以及省政府和国家局有关规定、保密规定等要求,遵照“可以公开的必须全部公开”的原则,省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及其程序。政府信息内容的发布由省局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处、监察室、规划财务处等相关处室参与,发布内容首先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根据涉密等级提请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局领导审查、签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以及举报受理。省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人员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制订了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和限时办结制,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公众评议,积极吸纳公众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按照《条例》要求,省局在门户网站的首页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设立了公开规定、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三个子专栏,以方便公众查询和了解。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维护和更新。
省局按照《条例》要求主动公开了工作文件、标准范围、人事管理、廉政建设、文明创建、应急管理、专项活动、工作动态、依申请公开、省局领导分工、局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紧急控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便群众办事的程序性信息;公开了领导信箱、举报投诉等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人员的监督检查等内容;公开了省局所有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办理进程均可查询;所有准予许可的事项在正式作出行政决定前,均经过省局政务网站公示;所有拟注销的行政许可,均发布注销前公示公告;所有行政许可结果均可以在网站数据库中查询。
2010。
年共发布准予行政许可的公示公告。
1581。
期,涉及。
2481。
家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共审批。
499。
家(新开办企业。
85。
家、换证企业。
237。
家、变更企业。
177。
家),经营企业共审批。
1982。
家(新开办企业。
743。
家、换证企业。
516。
家、变更企业。
723。
家);发布注销公示公告。
48。
期,涉及。
1036。
家企业:其中生产企业。
14。
批共。
73。
家企业,经营企业。
34。
批共。
963。
家企业;全年涉及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共。
28。
例(生产企业。
4
例、经营企业。
24。
例),均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理由及申请人可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010。
年省局通过口头、电话、网络等书面之外的方式解答咨询次数达。
7376。
次,《条例》施行以来已主动公开信息总数为。
97733。
件,
2010。
年度主动公开信息件数为。
24229。
件。
日常监管记录目前仅限于监管系统人员查询,阶段性日常监管情况以通报或信息形式不定期在省局政务网站上公布。
为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监督检查结果公平、公正,目前对涉及具体产品、具体企业的突击检查计划,暂不予公开。行政相对人详细的申报资料,因可能涉及其商业秘密,免于公开。
省局根据《条例》要求,共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
件。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件:
申请人于
2008。
年
5
月底以来信方式要求省局公开某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省局受理并核查后发现,该案件因不属于省局管辖范围,省局将举报材料移送给省工商局处理。之后,省局将处理经过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给予书面回复,申请人对省局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第二件:
申请人于
2008。
年
10。
月中旬以来人方式要求省局公开某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该案件已由省局稽查局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省局将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申请人。该申请于当天办结,申请人对省局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第三件:
申请人于
2009。
年
7
月
5
2009。
年
7
月
6
日予以受理,并于。
2009。
年
7
月
14。
日给予书面答复。经查,上海交大穗轮药业有限公司的茶新那敏片获得省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后,省局未收到该公司修订药品说明书和药品标签备案的补充申请,请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该信息。申请人对省局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省局在受理大厅增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的牌子,并配备专门受理人员负责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转发、反馈和答复工作,并为申请对象提供咨询。
根据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实际和职责要求,省局严格做到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政府信息和不涉密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也未收取相关费用。
2010。
年,省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0。
年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1
例:金华市民王承志不服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药行罚(。
2009。
)
46。
号”行政处罚,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向省局提出行政复议。省局对王承志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并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是对于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或相对人重大权益受损的信息,应该进一步建立相关评估机制,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审批程序,并明确各个层级的权限及责任。
二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具体的许可申请资料,在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下,仍要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为此,下一步要细化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权利义务,避免个别人借信息公开之名侵害其他权利人权益的事情发生。
三是相关法规和办法已经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职责和权限,但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一定的困惑。如:哪些情况和内容可以公开?哪一级监测机构有权公开?是监测机构自行公开还是必须通过监管行政部门公开?如何掌握信息公开的时机?建议作出更为详细、便于各级监测机构执行的规定。
四是需要尽快完善充实有关信息内容,如标准规范类中的《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浙江省中药材标准和浙江省药用辅料标准等内容还在审核中,尚未在省局网站上公开。
二〇一一年三月。
药品公开公示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一
以下简称《条例》。
)
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局机关各分局、各科室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三)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五)统计工作:与本局职能相关的监管数据的统计与公开;
(六)人事工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等;
(七)工作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八)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触摸屏等。
(六)印制宣传小册子。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一条办公室要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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