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精选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2 18:3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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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篇一

本人x年x月x日进入xxx公司,担任档案管理工作岗位,主要负责xx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档案方面的工作。当我进入xxx公司第一天起,我就给自己立下目标,要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腿勤”,努力做好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入职以来,我通过多方面实践提高自己,努力做到更高、更强、更优。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致力于做好本职工作,严于律己,克尽职守;在单位领导支持及同事的配合下,较圆满地完成了档案整理的任务,下面就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情况作以下述职:

完成公司历年招投标管理资料、工程技术资料、太阳能、空调合同、承揽协议、采购协议、日常事务协议、饮水机合同等档案的电子档、纸质资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的编号等。认真做好单位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存档等工作,及时完成领导、单位需要的一些材料,并及时将我项工作情况存档、整理,确保各项工作有文字性的东西,做到有档案可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完成领导上级交给的临时性的任务,同时,积极配合各部门的工作。

1、在公司工作期间,我认真学习了《员工手册》等各项知识和增强对公司业务的了解,我团结同事,能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期间,我认真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现象,不做有损单位利益的事情。

工作期间,虽然做好了本职的工作,但我深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个人水平能力有限,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存在欠缺,我本人也是第一次接触档案管理的工作,所以在整理的档案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学习,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努力改正我的缺点,发扬优点,将工作做的更好,以上是我这个一个月以来工作总结,难免存在不完善之处,望领导和同事予以指正、批评。最后,诚挚的感谢部门领导和同事在工作中对我的帮助和关心,我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认真、积极、努力。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篇二

为加强北京市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保存人事档案行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现将《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

(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 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 基本材料

1、各种履历表;

2、入党、入团材料;

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

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

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

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

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

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 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

(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

(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

(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

(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第六条 单位委托存档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为被聘用的外埠城镇人员办理存档手续的,还应当持其本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第七条 个人委托存档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证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第八条 职介中心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存档商调函》(样式附后)。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凭《存档商调函》,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取人事档案。

第九条 流动就业人员须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样式附后)。在职流动人员须经原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其中婚育状况栏应加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第十条 职介中心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档案内容进行审查。档案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与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存档合同书》(样式附后)。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职介中心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期限以存档合同期限为准。流动就业人员在存档期间因转换工作单位或其它原因申请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可提出申请,职介中心应当予以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存档单位及个人须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档案管理费,收费的方式和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档案续存或转出手续:

(一)存档合同期满要求续存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委托存档合同书》办理档案续存手续,并签定《续订合同书》(样式附后)。

(二)委托存档单位存档合同期满不再续存或在存档期间要求解除存档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办理终止或解除存档合同手续,并提出档案转移处理意见。职介中心在20日内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三)申请将档案转往其它单位(含其他职介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接收单位商调函、《委托存档合同书》,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四)流动就业人员存档期间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存档合同书,并填写《申请转为失业人员登记表》(样式附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在存档合同期满前3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续存或转出手续,职介中心可视为同意续存档案,待其缴清所欠档案管理费后,方可办理续存或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职介中心对流动就业人员档案保管的职责:

(一) 保存流动就业人员档案;

(四)根据档案材料为流动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

(五)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六)为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职介中心应当按以下要求保存管理流动就业人员档案:

(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安全、借阅等档案管理制度;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需要查阅存档人员档案的,必须出示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八条 职介中心受劳动保障、人事管理等行政部门委托,可为流动就业人员代理以下服务项目:

(一)根据国家及本市社会保险规定,为存档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三)为委托存档单位新招聘人员代办招聘备案手续;

(四)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为因私出国(境)的存档人员出具政审证明;

(五)为存档单位及个人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

(六)提供其它相关事项的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职介中心不为存档人员承担经济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职介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1]78号)同时废止。

1、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尘、防鼠、防虫“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2、每年春秋季更换两次防蛀、防霉药、进行来年感次除尘工作,进行一次档案卷的检查,如发现档案有虫蛀、霉变、老化等现象,及时作出详细记录,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库房内应装好遮光窗帘,严禁用明火。每年检查一次电源、电器设备,确保库房内电路畅通,使用安全。

4、严禁吸烟,严禁带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瓜果、食物和其它杂物。

5、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灭火器),由专人管理,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如因失职造成火灾是档案遭受损失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控制好库房内的温湿度(温度摄氏14-24度,温度45-60度。)。并做好连续的温湿度记录,如出现误差,及时开启抽湿机和空调机,调节库房内温湿度。

7、档案室及其档案柜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乱放或遗失,进出档案室应随手关锁门窗。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和擅自查阅档案资料,查阅档案只能在阅档室进行,杜绝档案失窃现象。

8、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或因公外出,必须与接替人员共同填写交接登记表,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

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本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及工作制度,努力学习档案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己和政治业务水平。

2、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做到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期限确切、书写和装订规范。

3、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室、组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档案材料的交和进馆档案的进馆工作。

4、按“七防”要求,集中统一管理好本校各类档案。

5、认真做好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记好台帐、搞好编研,对校内外查阅档案的同志做到接待热情,服务周到,并及时记好“查借阅档案登记薄”定期编写档案利用效果实例。

6、根据上级规定,做好档案的统计、鉴定和处理工作。

7、严格遵守档案保密纪律、不失密、不泄密。

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包括负责档案资料保密工作,并严格职守资料档案的保密制度;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例行的保养、管理或销毁等。档案管-理-员岗位要求一般有图书情报、行政管理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档案管理办法,掌握计算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熟练使用办公软件。下面一起来看看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员岗位要求具体介绍。

档案管-理-员

你所了解的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工作年终总结 档案管-理-员个人总结述职报告 )在怎样的呢?包括负责档案资料保密工作,并严格职守资料档案的保密制度;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例行的保养、管理或销毁等。一般有图书情报、行政管理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档案管理办法,掌握计算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熟练使用办公软件。下面一起来看看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岗位要求介绍。

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 :1、制定制度

起草档案管理制度性文件,明确公司资料、文件归档的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借阅和查档的程序、保密规定等,落实公文、科技档案、财务档案的管理办法,报请主任审批、修改。

2、档案收集、归档

定期收缴各部室存放的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按照管理规范,将零散的文件整理、立卷、归档;对工程项目资料分阶段或全部竣工验收后进行收集、归档;对船舶、设备等资料按照科技档案的规范要求归档;按时将会计凭证和报表等财务档案进行核实、查对。将档案资料分门别类按编号顺序专柜存放。

对档案资料进行价值鉴定和保管期限的划分。

拟写案卷标题,概要地揭示案卷主要内容,提供便利的查找线索。

对案卷和不同载体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入库上架。

提高档案的.开发、利用效果,对不同门类的档案资料分别编制案卷索引,卷内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3、档案保管

定期进行档案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及时修补或复制破损、褪变的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进行加工,对补充归档的文件进行整理编目。

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及时关门、锁门,不准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档案室。确保档案的安全,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避免档案的损坏和遗失。

符合销毁条件的档案,按规定销毁。

4、档案使用管理

档案管-理-员工作内容 重中之重。熟悉档案内容、存放地点,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努力为领导决策,为机关部门、下属单位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为解决有关问题提供确切的依据资料。

在档案管理基础上不断开发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技术。

保守档案机密,认真执行档案查阅制度。不符合要求者、手续不齐全者,不准借阅档案,档案借阅期满后要及时催收。

5、业务指导

负责对公司各部室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业务指导,对子公司档案管理进行指导;督促其按时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保管,监督有关档案的销毁,做好保密工作。

6、其他

协助秘书认真阅读部门的有关信件,及时做好回复,重要事务及时请示主任,协助文员热情接待来访客人。

及时办理报刊杂志征订,仔细登记,做好费用初审。

参加调查研究,与其他人员做好信息的交流和工作配合,按照要求协助编写调研报告。

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如有疑问及时请示汇报。

做好月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

学历:档案管理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当程度。

行业知识:了解航运行业知识,了解行业中先进的管理经验。

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档案管理业务知识,有档案管-理-员专业职称。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能力 事务处理能力 :能够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及时、正确的完成各项工作。

理解能力 :能够准确把握本身职务定位、工作内容,比较准确的理解上级的指示、意图和所布置的工作;对所学知识能够较为迅速的理解和掌握。

判断能力 :能迅速、准确的判断各种问题,掌握其实质,能较为准确的判断从未遇到的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

表达能力 :表达内容准备基本充分、主题基本明确、构思基本清楚。

经验 行业工作经验 /:最好具有航运类企业工作经验。

相关工作经验 e:从事档案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

其他条件: 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职业素质: 具有很强的保密意识,工作细致认真,富有条理性,接受过专业培训。

计算机运用 :能够运用计算机处理日常业务。

还包括负责档案入库,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档案的分类应做到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检查到期归还的资料是否完整无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等。还有严谨、有责任心,有团队合作精神,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认真,保密性强等等。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管线的损害,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档案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它具有工作查考、科研研究、经验总结、技术交流等作用。因此,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任何个人和技术业务部门不得长期存放,应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条  科技档案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统计和保管本单位的技术档案;

二、积极开展技术档案的利用工作,编制各种查找工具和汇编参考资料;

三、对科技档案的价值进行鉴定,确保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并负责销毁已过保管期限而又无保存价值的技术档案。

四、做好库房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全、完整。

第四条  正确区分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勘测、规划、设计、生产技术和管理活动,具有历史查考和凭证作用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技术文件材料,都是技术档案,而为了工作参考的目的收集的科技文件材料,都是技术资料。

第五条  档案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和保守国家的机密。

第六条  档案人员要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有关的技术业务知识和技术档案专业知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科技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归档原则: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技术档案;遵循技术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内在联系,保持文件材料的成套性;便于保存,保证完全、完整,便于提供利用是技术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归档范围: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基本建设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等工作中形成的设计资料、设计任务书、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工程概算与决算、开竣工报告、施工中变更记录、工程鉴定验收材料、竣工图纸及有关审批文件、等。

第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的标准设计,应作为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在该设计文件的目录中注明其名称、编号、日期.

第十一条  凡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要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和用复写纸复写。

第十二条  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可多归档一份或几份,以供日常借阅。归档时间。一般应在一个项目全部完成后一次归档.根据具体情况,亦可分期分批归档.

第十三条  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立卷的要求

一、一个独立完整的项目或专题,可组成一个保管单位(即案卷或卷盒),当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较多时也可根据内在联系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

二、每个保管单位都必须有规定的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应准确填写。每个保管单位编一个流水号,编在每页的右下角(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按照先文字后图纸的原则装订成册。

档案装订应先去掉易锈物,禁用易霉物(如浆糊等)粘贴。图纸尺寸按297×210毫米折叠成手风琴式,厚薄均匀,装订处不压字、不脱页,尽量做到大折小补,周边整齐(右、下边),使成册后的档案牢固、整齐、规格一致。

底图不装订、不折叠,根据组卷原则,按顺序(或图号)平放或卷放。

第十四条 档案室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五条  对档案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完全。

第十六条  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并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等。

第十七条  修改科技档案,必须申明理由,底图修改后,必须对蓝图进行修改,这一工作应由原设计者完成。

第十八条  机构变化、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科技文件材料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分散或带走。

第十九条 根据“分门别类,便于保存和查找”的原则, 结合自来水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按地区分类两种,沙市区、荆州区。这样既遵循了科技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又保持了自来水企业的灵活多变的特点,达到方便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定期,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科技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地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生产和科研工作服务。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找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  借阅科技档案由借阅者先查阅目录,将目录号交档案管理人员索取案卷.

第二十三条  借阅科技档案时必须当前查点清楚,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的案卷要爱护,不得拆散折角\涂改和污损.

第二十四条  科技档案时间不超过两周,借阅人应遵守时间按期归还.借阅者工作调动或出差时,应事先将借阅的档案全部归还.

第二十五条  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簿上及时注销.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凡借阅的案卷,不得转借或翻印复制.

1.负责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收集施工全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技术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4.科学分类、合理编目、整理所有归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6.准确、快捷提供工程档案资料,满足各方面对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需求。 

8.工程部内文件的编写、打印、复印及管理工作。

1.1 对各项工作中形成的记录、科技资料、往来文件( 书) 档案进行控制,为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检测工作符合要求提供证据,为工作改进提供依据。

2.1 适用于质量控制和检测活动中的各种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各部门间的往来文件、科技资料的归档管理等。

3.l 质控部办公室人员负责往来文件收集、立卷及各科室立卷的保管;负责在岗人员的人事、业绩考核资料的立卷、归档管理。

3.2 各科室负责与其相关的往来文件、仪器设备等资料的收集、立卷。

3.3 财务人员负责会计帐册、报表的立卷、归档管理。

3.4 宣传人员负责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

3.5 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会同有关科室设计和统一质量记录、技术记录的格式及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做好质量体系活动与技术运作中形成的各类记录的收集、整理、立卷与归档保管。

3.6 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档案室保存档案的借阅。

3.7 质量主管组织评审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格式并批准实施。

3.8 各科室在质量活动和技术运作时,按要求填写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做好各类记录的收集。

3.9 各科室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室记录的预立档和移交。

3.10 技术主管批准到期记录( 档案) 的销毁处理。

4.1 记录格式的`确定

4.1.1 技术记录的格式可由各科室设计,各科室负责人审核。

4.1.2 质量记录的格式由质量管理人员组织设计,经质量主管审核。

4.1.3 质量主管组织评审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格式,并批准实施。

4.1.4 所有经批准受控的记录格式由质量管理科统一编码标识,编制记录清单,并发布使用,非受控表格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直接投入使用。

4.1.5 在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发现记录格式不适用时,由使用部门修改或修订,经相应审批后发布使用。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发放新的格式表。

4.1.6 上级部门规定的记录格式直接采用,并将其编码列入记录清单。

4.2 记录的内容要求与改进

4.2.1 格式栏目中所要求填写的内容必须满足信息足够的原则,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科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有关技术骨干对记录格式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进行评定,并随着实践不断改进完善。各科室应有记录格式的控制清单,在批准起用新格式时,原有的格式应予以废除停用。

4.2.2 原始记录要包含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检验工作的可复现性。检验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样品受理编号、收检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批号、检验项目、检测依据、器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检验起止日期、检验结果及导出数据、检验人员和校( 复) 核人员签字等。

4.3 记录的填写

4.3.1 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以上职责和“记录的管理流程”( 附后) 要求认真做好本科室各项工作记录填写的组织、管理工作。

4.3.2 记录填写应及时、正确、真实、齐全、清晰、明了,不得用铅笔填写。

4.3.3 记录上必须有记录人的签名,有审核、批准要求的,相应的签字人应按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核、批准、签字。

4.3.4 检测的技术记录要记录技术操作的过程及结果再现所需的足够信息,注意详细记录每次测定条件和环境条件,不得遗漏。检测的原始记录中有检测人、校核人的签名。

4.4 记录的更改

4.4.1 当记录中出现差错时,应遵循记录的更改原则:被更改的原始记录仍必须清楚可见,不允许消失或不清楚( 采用“杠改法”) ,更改后的值( 或文字) 应在被更改值( 或文字) 的右上方,并由检测人在改正的内容旁签名或盖章。

4.4.2 如需改正的数据或文字篇幅较大时,可将其划框线,中间划一横线,在方框的右上方标识“作废”两字,由改正者在改正的内容旁签名或盖章。

4.4.3 电子存储记录更改也必须遵循上述更改原则,以免原始数据丢失或改动。

4.5 记录( 档案) 的收集与归档

4.5.1 本单位的记录、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即由档案室和各科室分别存档。

4.5.2 记录要定期收集、归档。原始记录随存档检验报告归档。年度办理完毕的文件、记录资料由科室兼职档案员收集、立卷,科室负责人审定签字;记录档案卷宗上应有该记录的标识、记录的名称及代码、归档日期、保存期限等内容。质量管理主管负责质量体系文件、检验过程资料的收集编目和归档。

4.5.3 各科室的质量记录由本科室人员收集,本科室兼职档案员每季度收集汇总一次,按记录内容分类编目,年末进行预立卷后,凡重要的质量控制或涉及质量控制的法规文件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于规定时间交档案室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发挥集体合同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档案,是指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时形成的集体合同档案,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的各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单位集体合同档案。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合同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联系,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相关单位做好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件归档、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档案工作,将集体合同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集体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六条 要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档案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统计、移交等。

第七条 要认真执行《集体合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将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已有。

第八条 应采取集中归档方式,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将归档文件材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要求。

第九条 集体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

第十条 可依据《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进行集体合同档案的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整理工作,应遵循文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要设置必要的档案管理用房与相关设施、配备档案装具,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档案保护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妥善保管集体合同档案,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布涉密集体合同档案信息。

第三章 档案利用、鉴定销毁与移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各有关单位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集体合同档案原则不外借,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办理案件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形成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查阅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档案利用形式主要包括:档案阅览、复制摘抄、出具档案证明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由单位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集体合同档案提出鉴定处理意见,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合同档案,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集体合同档案,编制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集体合同档案鉴定销毁程序,未经鉴定和批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销毁集体合同档案时,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监督,监督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时间、方式。档案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依据相关规定,将永久、定期30年保存的集体合同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对集体合同档案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类集体合同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件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合同双方资格规定

发包方应具备的资格:一是发包方项目拥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或虽无所有权,但得到有关部门授权,具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权有效期内得到所有权者同意发包的;二是发包方的法人代表必须是法律认可,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的人;三是发包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可以发包的项目。

承包方的资格认证:一是承包方符合法人或自然人的规定并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具有良好信誉;三是承包方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提供承包项目所需的投资;四是承包方具有对承包项目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合同项目管理规定

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对项目进行发包时,首先要对哪些项目发包、项目标底如何确定、怎样发包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只有弄清楚项目的价值,才能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因此,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发包项目作出规定:

(1)项目登记管理规定:村、组合作经济组织的任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都必须到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包括项目的名称、座落、四至界限、附着物、面积、剩余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镇农经站应对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并实时监控。

(2)评估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村经济组织应对发包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采取在镇农经站的监督下,聘请专业的评估人员进行,对评估结果要在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并注意保密。

(3)发包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首先应建立项目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应由法人代表、具有议事能力的社员代表5-7人组成,通过讨论,议定项目的标底、期限、合同草案等事项;其次是必须提前3天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明确发包的项目、经营期限、应标的时间、招标的时间、地点、投标应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等;三是项目发包时,发包方应及时通知镇农经站派员到现场监督,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允性。

(4)合同登记规定:项目通过招、投标后,应在合同管-理-员的指导下,现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编号统一规定为九位数,即由镇代码两位数年度代码四位数顺序码三位数组成,登记内容包括发包项目的名称、承包方的名称及法定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承包期限、经营范围、缴款方式、承包合同编号等内容。

三、统一合同文本规定

凡是今年新签订的农田承包和专业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农工办监制的《农田承包合同》、《农村渔业承包合同》、《农村副业承包合同》的合同样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仍然使用省农林厅制定的统一文本。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使用“便笺合同”、“烟纸合同”等不规范的合同。

四、合同鉴证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到镇农经站进行鉴证。鉴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鉴别、公证。

(2)核对合同标的是否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准确体现;

(4)合同项目编号、合同编号是否齐全、准确;

(5)合同鉴证员出具鉴证书,对合同进行鉴证登记和编号。

五、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所有的农村经济项目和已签订的所有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管理机关是镇农经站,农经站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将所有应纳入管理的项目资料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以防止资料的散失的毁损。

(1)档案管理应具备的条件:应有专用的档案室和档案柜,档案室应通风、防潮、防盗、防火,档案柜应防蛀、防鼠,所有村的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农经站档案室,分柜管理。

(2)档案管理的资料:为了适应合同档案管理的.需要,确保今后合同纠纷的及时、准确处理和分析,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b、发包项目的评估资料;

c、招、投标的公告;

d、应标资料(包括所有中标、未中标的资料);

e、招、投标的现场记录和结果;

f、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

g、项目合同;

h、鉴证书;

(3)档案查阅管理:

b、申请经农经站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c、合同管-理-员凭批准的申请,在档案查阅登记薄登记,是借阅的还应登记档案的时间、内容、卷宗编号、档案页码、借阅期限、借阅单位和经办人等。查阅申请应归档管理。借阅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应在登记薄进行注销登记。

(4)归档管理资料入档要求:

a、合同文本应使用标准打印纸书写;

b、双方法人代表的签字必须真实,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e、填写合同必须使用符合入档要求的墨水填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决不允许使用园珠笔或红墨水等容易褪色的笔书写。

六、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各村要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如有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镇农经站备案。镇每年都将进行业务培训1-2次。

希望各村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本规定,杜绝无效合同的产生,保证农村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篇五

为了加强门卫对出入学校人员的管理,保证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进出学校的.非本校领导及来宾、外来办事人员(送货、业务、其他等)、教师家属亲友、离职教师职工、转退学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指定的经常来学校(家属、工程人员)人员。

2、操作规程:

(1)外来办事人员入校,门卫要及时与被访人联系,征得被访人同意后按要求登记后方可入校;若因被访人上课无法联系,让来访人在门卫室稍候,待下课后联系;提前预约者,应及时通知门岗,以便做好接待准备,访客来到后,门卫按规定登记后入校。

(2)学校领导提前通知的上级领导和贵宾,可不填写登记单,并要及时开门放行入校。

(3)送书刊、送菜、送气的人员,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登记方可入校。

1、适用范围:教职工、学生。

2、操作规程:

(1)教职工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必须经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方可出校。

(2)学生:学生出校,须出老师签字的《学生出校审批单》方可出校。

1、适用范围:来访的学生家长。

2、操作规程:

(1)本校在籍学生家长来访时,门卫要及时联系老师并按规定登记方可入校。

(2)非本校籍学生家长探访本校时,登记《会客登记》方可入校。

(3)门卫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家长,主动与有关部门、老师、领导联系,联系前要先安排好家长在门卫室坐候。

(1)门卫人员应衣冠整洁、坚守岗位,接待和检查文明有礼,纪律严明。对外来人员出入校、教职工出入校、学生出入校、机动车辆出入校、携带物品出校等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凡出入校门时有大件物品的,出入校门的教职工应主动配合登记,接受检查。

(2)凡未经学校和部门领导批准及教职工本人认可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3)外来人员入校时按规定填写《会客登记》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篇六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记录  

5.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 

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8、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

9、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 ,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 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五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

正卷:罪犯的刑事 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 判决等法律 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二)在所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分别是:

正卷:劳动教养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减期延期和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 文书,入所登记表(含照片、底片、指纹),死亡和出所鉴定等材料。

副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呈批表,奖惩、考核、评比、总结、鉴定、坦白检举等材料。

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

1、刑事 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

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

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

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

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

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

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

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

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

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

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

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

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裁定、判决书;

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

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

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

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后,其档案应由狱政处(科)或管理科整理立卷,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八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卷内有文字的材料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页号,案卷左侧三孔一线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期限

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

第十条 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 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 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

(一)省劳-改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密犯、重要的反革命犯和重要知名人士的罪犯档案及已撤销的监狱的罪犯档案。

省劳教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的劳教人员档案。

(二)其余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由所在监狱、劳教所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三)已将所有释放、死亡的罪犯档案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管理的单位仍维持现状,所属监狱只管在押犯档案。

第十二条 在押犯和所在劳教人员的档案管理:

(一)属省劳-改局管理的罪犯档案,罪犯在押期间,正卷由劳-改局狱政处管理,副卷由所在的监狱管理。

(二)其余在押犯和全部在所劳教人员的档案正卷由所在监狱、劳教所的狱政科、管理科管理,副卷由所在的监狱、劳教所的大、中队管理。

第十三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调动、保外就医、监(所)外执行时,其单人档案管理:

(一)罪犯和劳教人员调往其他监狱、劳教所时,档案应随人移交接收单位。移交前对档案应详细核对并逐卷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双方办理交换手续,各存一份,报省级主管部门一份。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单人档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家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档案不得外转;

在办理出监手续的同时,将原判法律 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出监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家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调犯处理,其全部档案材料由原刑罚执行地劳-改局移交给家属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指定的监狱,作为该单位的在押犯档案管理。

3、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和所外执行时,其单人档案不得外转。

第十四条 罪犯释放时,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给当地公安机关一份判决书(或抄件、复印件)和出监鉴定表。

罪犯释放和劳教人员解教时,档案不得外转。

第十五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年度排列,十年为一断号。

第五章档案的借阅和统计

第十六条 外调人员要查阅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时,必须持县(团)级以上机关的介绍信,办理借阅手续。查阅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剪裁、勾划、批注档案材料,以保持档案的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 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清查,如发现损坏的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阅卷人摘抄的材料,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签署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电话、信函查档,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应编制检索工具和资料,以方便利用,提高效率。有条件的可利用微机检索。

第二十一条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每年向省级劳-改局、劳教局档案部门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第六章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的档案部门应设立专门档案库房,配备金属档案柜;档案库、办公室、阅卷室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档案库应坚固耐用,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蛀、防光、防尘;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存放食品、杂物和枪枝弹药,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库房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内的清洁,库房的温度应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在45%-60%。

第二十五条 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添置必要的现代化设备,如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等,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由办公室、狱政处(科)或管理科、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销毁的档案应将其中的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和罪犯、劳教人员卡片留下,并按年立卷永久保存。其余材料逐卷登记造册,经领导书面审批后,在符合保密条件下,由二人监销,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冤假错案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形成的材料,应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2、其他材料清理登记,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一律销毁,销毁清册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八章卡片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是罪犯、劳教人员档案和监(所)狱政、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业务建设,是用于准确掌握罪犯、劳教人员变动情况的工具,是代替表册的一种简便易查的档案索引,应与档案同样管理。

第三十三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规定式样、规格,统一印制。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分以下三种:

1、罪犯和劳教人员卡片。内容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地及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住址、民族、文化程度,捕(劳教)前职业(以上部分简称为捕、教前基本情况),案由(罪、错性质),主要罪行(违法事实)、原判(决定)机关、送押机关、刑期和劳教期起止日期,刑种、刑期劳教期变动情况,劳-改、劳教期间执行单位的变动情况。

2、累犯、贯犯卡片。内容包括:除捕前基本情况外,还有历次犯罪案由,原判机关、原判刑期和改造场所等。

3、技术犯卡片(监狱自存)。内容包括:除捕前基本情况外,还有历任技术职务,有何著作或发明创造等。

需要填写卡片的技术罪犯是指:原系工程师、农艺师、会计师、主治医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或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可按其姓氏的字音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的音序编排。

第三十五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的档案机构分别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卡片由罪犯、劳教人员所在的监狱、劳教所在收押罪犯和接收劳教人员后的一个月内填写两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

第三十六条 应切实做到人(指在押犯和在所劳教人员)、档、卡相符,监狱、劳教所的档案人员每半年与基层中队进行一次核对。

第三十七条 罪犯、劳教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及时在卡片上注明调出日期,并应在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接收单位应及时建立调犯人员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动罪犯时,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接收单位应在十日内建立卡片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制定的《劳-改罪犯档案、卡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试、呈报工作;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室阅览室、文娱活动室,配备适应需要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第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劳动教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二)按时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情况布置作业,按时批改并做好作业讲评;

(四)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阅卷,准确评分;

(五)认真填写课堂记录,做好劳动教养人员学习考评工作;

(六)做好课外辅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教师及时调离岗位,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专职教师,按照普通中等学校职称系列评定职称;对于超工作量授课和兼职教师授课,按课时发给适当补贴。

第五章入所、出所教育第一节入所教育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授课40课时。

第二十五条入所教育内容:劳动教养法规 、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政策教育;认罪认错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教养人员守则,一日生活规则教育和文明礼貌行为规范训练。入所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第二十六条入所教育结束时,班组要进行评议。干警要对劳动教养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的表现做出鉴定。入所教育形成的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写的书面总结、自传、个人改造规划、鉴定等档案资料,教育结束后随人一并转给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

第二十七条入所教育未结束前,不得分配到中队,特殊情况须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出所教育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出所教育队或班,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出所教育。出所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天,授课不得少于30课时。

第二十九条出所教育要有专职干警负责进行系统的思想、前途、遵纪守法、形势政策等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

第三十条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要按改造质量标准进行改造成果的考核,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

第六章政治教育第一节基础教育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基础教育,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编班。

第三十二条基础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 常识 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材以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为主,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三条基础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实行课时制。年总课时为230课时,其中:法律常识教育60课时,思想道德修养50课时,人生观教育40课时,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40课时,形势政策教育40课时。基础教育实行周期性教学,一般情况下,以一年半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三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基础教育要进行考试。凡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本教学周期的减期资格。

第二节分类教育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罪错性质进行分类矫治教育。劳动教养人员罪错类型,按照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的案情性质分为财产型、滋扰型、性罪错型、吸毒型与其它类型。

第三十六条分类教育按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罪错性质类型编班,采取课堂教学为主,个别教育与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七条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个别教育第三十九条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作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劳动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造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转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脱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的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辅助教育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文化教育第五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第五十五条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技术教育第五十九条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第六十一条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入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社会帮教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的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定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定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有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与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所参观采访,宣传报道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人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教育工作考核第七十二条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复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十二)教育情况统计、教育档案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当年未完成教育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科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教育工作情况按司-法-部劳教局制定的表样中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报部劳教局。报表填写人和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第七十六条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必须做好下列表簿的存档保管工作:

(一)劳动教养学员登记表;

(二)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成绩册;

(三)难改造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干警个别谈话教育情况考核登记簿;

(五)教育研究活动记实;

(六)社会帮教活动记事;

(七)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事迹记实簿;

(八)重大教育活动记实;

(九)辅助教育记事;

(十)教学日志;

(十一)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记实。

第七十七条劳教场所和大(中)队都要建立劳动教养人员学籍卡、成绩册、鉴定表等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表报簿原始件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简短篇八

1、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社区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档案工作顺利完成。

3、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档案资料,对本社区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4、认真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职责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做好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本学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不得玩忽职守。

二、负责文书处理工作,做好文件材料的登记、传递、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积极主动提供利用,编制科学、实用的检索工具和档案参考资料,提高检全率、检准率,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努力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四、档案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落实防潮、防蛀、防火、防盗、防光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定期做好档案的检查、核对、清理、统计、汇编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任务。

职责三: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负责学校档案室党政文书、人事档案的保存与使用,负责学校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

3.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严格执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各类资料进出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4.档案室对档案的收集、分类、立卷、保管、利用等工作均按照广东省档案局制定的标淮执行,能通过档案局的达标验收。

5.保证室内器材常年完好,熟悉各项安全应急手段的'操作规程,保证档案室的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工作。

6.负责进出档案室人员管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入内。

7.严格管理档案室电器设备,严格控制任何火种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使用明火。

8.加强档案室防盗管理,工作人员随手关窗锁门,节日、假期要特别加强防护,确保档案室安全。

9.对学校各学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0.学期初(末)及时向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部催要计划 (总结 )。

职责四: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与规定,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档案专业知识、搞好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二、参加档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综合能力。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工作。

四、坚持文件收发登记和平时立卷制度,在文件收集完整齐全的基础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任务。切实负责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五、认真执行《保密法》,严格保守档案机密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屐行应有的法定职责。

六、切实搞好对档案保护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认真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按规定销毁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七、热情接待档案利用者的查询、借阅工作,认真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利用效果的调查和统计,开发档案信息,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八、加强责任心、档案工作搞得好,给予表彰奖励,若管理不善,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处理。

九、严格按《档案法》、《保密法》及有关制度办事,发现违法事件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职责五: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文书档案室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查阅、翻阅文件,随手关门,切忌将钥匙挂在抽屉或门上。

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各种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保密材料阅后及时收回,随时入柜,不得放在办公桌上过夜。保密废纸统一到指定地点粉碎,不得另行处理。

三、负责各类发文的编号、登记、印发,做到准确、无误。

四、及时做好各种来文的登记,按规定程序分别送局领导、中层干部传阅,做到当日收文,当日传阅,及时收回。

五、按月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不漏、不缺、不破损、不重复、不零乱,文件资料完整,查找方便。

六、负责管理复印机,掌握本部门同一材料50份以内的复印工作,核定50份以上去文印中心复印、胶印等有关事宜。

七、做好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须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按规定编写序号、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须经局领导同意,阅后及时归还。

档案管-理-员在校长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对全校文书档案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

1 、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档案工作业务,虚心接受上级档案机关和校长办公室领导的业务指导。

2 、完整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对未及时移交的档案资料主动向使用或产生该档案的部门催收。

3 、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加工、保管,按保管期限分别存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4 、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保密意识,切实履行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

5 、严格执行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文书档案室档案管理的制度》和《档案、资料的借阅、查阅暂行办法》,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安全卫生、防潮、防虫和科学管理工作。

6 、有计划编制专题索引等检索工具,提高查阅档案的效率,为档案使用者提供方便。

7 、接待阅档人员要热情周到,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8 、对全校各产生档案部门进行档案业务指导。

9 、完成有关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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