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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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忆和理解知识。怎样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这是我们需要思考和学习的问题。请大家参考以下范文,自己动手写一篇总结,并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评析。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一

第三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二

近日,《柯桥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对股权的转让、继承、赠与、有偿退出等多种交易流转办法做出规定,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股权管理规范化,是柯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柯桥区330个集体经济合作社全面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股权量化到个人。同年,柯桥区出台了“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让“看不见”的股权,变成“看得见”的资金。

今年,柯桥区又结合实际,发布了更为系统、全面的股权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股权除了能质押担保外,还能转让、继承、赠与、有偿退出。其中,有偿退出,是一种全新的股权交易办法,也叫股权回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申请股权有偿退出。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股权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且年回购额不能超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股数的5%。

柯桥区的股权管理,原先是一本“糊涂账”,股份经济合作社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操作,无序无章。新办法出台后,对每一种交易流转方式,都作了统一规范。柯桥街道立新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杨老虎告诉记者,参照这个办法,哪些事能做,哪些事受限,一清二楚。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袁涛,于20xx年9月任三墩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任职以来,在上级党委政府、村两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村组干部和群众的热心帮助下,我的业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完满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下面我就20xx年一年来履职情况向大家作述职,请予评议!

1、配合支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课主讲人”以及远程教育等活动。作为支委委员,我主要负责此活动的细节安排和各阶段所有文字材料的编写和报送。我村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和部署,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有条不紊的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我参与了每一个阶段的每次活动,并且为活动做了所有的材料编写、情况说明、学习计划安排、信息上报、表格填写、总结等,积极的配合村两委完成了本年度“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

2、继续抓好环境整治和秸秆禁烧工作。我能严格按照“五位一体”长效管护领导小组的分工要求,重点针对河道水花生、道路两侧垃圾进行集中清理,随着村内垃圾量的不断增加,今年新建垃圾池9座,重点整治黑臭河道2条,为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在夏秋两季秸秆禁烧期间,我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区域不间断巡查、设卡,安排拖拉机对路边秸秆及时进行清运,从源头上控制住焚烧秸秆,效果显著。

3、积极开展活动,强化团支部建设。去年9月份,我村完成了团支部换届工作,作为新一届团支部书记,我能够立足本职,在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围绕团的目标、工作任务,扎实有效的开展各项活动。根据镇团委的部署,今年以来开展了青年学习大讨论、“三五”学雷锋志愿服务等活动,同时高质量完成了团费收缴、团刊定制以及本年度团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1、完成了村临时垃圾场整治工作;

2、完成了农作物保险理赔、夏季机插秧、秋季秸秆全量还田面积核查、上报工作;

3、完成村集体土地、鱼塘招标工作;

4、完成益农服务社的创建工作;

5、完成农灌费用实打实算测算工作;

1、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理论联系实际不够;

2、工作标准不够高、自我要求不严,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3、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等有待进一步提高;

今后,我要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加强锻炼,夯实基础,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二是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献智献力,加强与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做到相帮互助、以诚相待。三是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努力做到勤政廉洁。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不到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四

大家好!本人xx,自任x村副主任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今年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现将我今年的工作情况、廉政情况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一、思想情况 。

 (一)加强学习,夯实理论基础,提高业务能力,更新工作思路。 。

 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全面掌握人大、计生协会的政策、法规,明确自已的岗位职责。讲究工作方法,能深入村情,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针对难点热点症结所在,化解矛盾,协助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绩效 。

 (一)认真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

 在处理村计划生育事务过程中,从不巧立名目吃请、挥霍浪费村里的经济,也不在村里报销招待费、出租车费,不挪用公款私存、坐支以及搞个人经商行为。始终坚持以德服人,勤政为民的原则,率先廉洁自律,特别是在当前以经济为先导的形势下,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谋私。

(三)切实关注弱势群体。 。

尤其是计生对象户、独生子女困难户、残疾村民家庭,我们进行了走访慰问,我们将集体的温暖送到需要帮助的村民之中,使他们感到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工作方法在不断改进,变得更加贴进群众、贴进生活了。

   三、存在问题: 。

  谢谢大家! 。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五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尊重和维护成员、村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涉农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在资金、税收、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监督指导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也可以以货币出资。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量化到成员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或经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的货币出资证明。

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应当包括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等内容。

第十二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或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时符合本社成员条件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人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可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

设立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低于设立人总数的百分之十;设立人超过一千人的,设立人代表人数占设立人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设立人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设立大会的职权。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设立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社成员:

(一)应当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三)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及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成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及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本社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成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成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章程行使职权。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理事长(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执行监事(监事会)是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或者执行监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五)讨论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参加方为有效。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终止经济合作社的决议或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一般事项决定时,应当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成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

(五)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理事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审查情况。

第三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参照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委托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代理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

第三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及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私分、挪用、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或违规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由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拟定,供各地参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七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八

大家好!

在过去的20**年,我始终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乡党委、政府以及村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赤章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及全村广大党员、群众的共同支持下,坚持创新思路抓改革,一心一意谋发展,紧紧围绕富民强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目标,真抓实干,兢兢业业,努力实现年初预定的各种工作目标,认真完成各种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作简要汇报,敬请领导、各位代表给与审议。

**村委会辖7个村民小组,13个自然村,现有农户875户,3701人;可耕地面积1200亩,其中水田930亩;全村下设7个村党支部,有党小组7个,党员92人,其中女党员16人,有党员活动示范中心户7户。20**年全村人均有粮超过500公斤,粮经种植结构比例达到52:48,人均纯收入增长8%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全面完成核桃种植**亩,推广优质水稻500亩。全村的农业生产及产业结构调整按时完成乡党委、政府、下达的指标和任务。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一年来,紧紧围绕村“两委”的工作思路,加强学习,深入思考,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和工作水平,不辜负群众的期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使自己明确努力的方向,学习法律法规使自己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治村,依法行政,学习业务知识和农业科技措施是自己成长。

(二)洁身自好,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适时按要求对村务财务进行公开,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积极配合村主任走组串户,对常年公示的事项严格把关,严把支出手续,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抵支的发票过严把关,对非生产性支出能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接受党员及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2、自己平时注重廉洁自律,把好内当家这个关口,从不巧立名目吃请,从不挥霍浪费村里的经济,坚持以德服人,勤政为民的原则,率先廉洁自律,特别是在当前以经济为先的形式下,能够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以权谋私。

(三)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1、积极配合村“两委”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在乡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分解责任,计生干部服务到家用,积极宣传计生工作相关政策,积极宣传、动员广大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确保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生理卫生健康,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一年来,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孕情健康检查640人次,结扎24例,放环20人次,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6户。完成了年初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配合村“两委”扎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村,积极开展“建设平安赤章”创建活动,利用多种形势,大张旗鼓宣传普法教育,使综合治理,民主法治,村民自治,安全生产等工作得到巩固和提高,经济发展等意识进一步增强,狠抓了民主法治建设不放松,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社会稳定得到了巩固,深入开展依法治村工作,着力推进平安创建,实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平稳处理了村中的突发偶发事件,全年我村共受理纠纷11起,得到合理调解10起,社会稳定局面良好。

3、积极配合村“两委”组织和发动群众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年参加人数为3600人,参合率达96.4%,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把扶贫帮困工作落到实处,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营造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的良好社会风气。

4、突出发展主题,经济建设平稳发展,始终抓信农民增收这个工作重点,接照:一村一品“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生产,推进农业特色化产业进程,从而壮大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产、增收。

5、配合村“两委”强化安全生产,努力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率。全村全年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安去事故。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领导,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壮大本村经济。

1、规积极配合村“两委”规划了全村经济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菱角乡三届一次会议,进一步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措施,积极引导群众走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之路,逐步提高农业单产,稳定粮食总产。

2、进一步优化烤烟种植,规范烤烟生产环节,进一步拓宽万寿菊、啤酒大麦、中药材、蔬菜种植等后续产业,坚持做好“一村一品”,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全村努力做好优质烤烟生产,树立优质烤烟品牌;大力推广优质水稻种植,形成优质稻米基地;有计划种植万寿菊这“三驾马车”的农业生产引领工作,增加全村农民收入。

3、大力推广农业科技,采取科技措施,开展多种经营。在认真巩固优质烟、优质稻、万寿菊这“三驾马车”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在三村、四村、七村大力推广蔬菜种植;五村、六村开展“柴胡”“板蓝根”等中药材种植试验,依托乡林果基地的技术发展水果种植。

4、有力促使畜牧业发展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村村民展顺文投资130万元兴建的养猪场已经正式养猪。有力的推动我村的畜牧业发展,我村的畜牧业发展已经由一家一户的零散养殖开始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6、大力配合村“两委”发展第二、三产业,积极引导全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经济收入。积极引导当地个体经济户、个体实体经济户依法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7、健全农业生产管理、保障网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生产上各个季节的生产关键,切实抓好常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防病治虫,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做好疏浚河道工作,对农田基础设施和小型水利改造和完善,确保农民的增产增效。

(五)社会工作全面发展,有序推进。

1、进一步配合村“两委”加强教育事业的指导监督。利用农远工程促使群众文化生活提高,,成人技术学校有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全面实施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免费教育,入学率、毕业率均达到100%,有力的促进全村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2、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年参加人数为3600人,参合率达96.4%。

3、稳步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全村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员基本纳入农村低保,认真落实计生“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经费保障兑现。扎实做好农村困难党员、困难群众的扶助帮困工作,对老党员、老干部开展节日慰问,嘘寒问暖,问计问策等温暖工程。积极动员村组干部参加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在村民中取到很好的带头作用,促进村民转变观念,开展了建立新型养老机制的探索。

4、积极配合村“两委”扎实做好农业基础设施的查、补、修、改工作,夯实农业生产基础。坚持村庄道路一年两修,每月一大检,随时小修补,基本做到村中道路硬化,村庄道路砂化,生产用路畅通。

(五)齐头并进,多措并举,高效完成全面工作。

1、计划生育工作在乡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宣传、动员广大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确保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生理卫生健康,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一年来,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孕情健康检查640人次,结扎24例,放环20人次,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6户。基本完成了应检已检、应扎已扎的任务。

2、认真组织深化实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的领导,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使林业生产能够得到有效地管护。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民事纠纷进行有效专项整治。我们利用各种宣称方式,让全体村民认识到群防群治的重要性,有效地扼制了重大社会治安集案件的发生,今年来全村共发生民事纠纷11件,圆满调解10件,调解完结率达90.9%,全村村民安居乐业,平安稳定的度过了一年。

4、加强宅基地的管理,严格控制乱搭乱建现象,认真抓好、征兵服役、安全生产,纠纷调解等各项工作,努力确保维稳工作的有序推进。

5、社会保障等方面,我们按上级安排的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保证了按时按量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全力落实低保农户的落实、补助工作,帮助低收入农户创新发展思路,早日走上致富之路。

今后我要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立足赤章实际,真抓实干,始终不渝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律法规;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观念,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构建和谐赤章,创建平安赤章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二是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廉洁自律,坚持以德服人,勤政为民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以权谋私。三是转变工作观念,争取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多和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水利设施的修、补、建工作。四是转变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事业为上,责任为重,工作为先的理念,切实增强抓工作,解难题,促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做到尽职尽责到位,来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五是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难,多为群从办实事,办好事,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发扬求是精神和务实作风,靠实事树立形象,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赢得群从的拥护和信赖,新的形势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新的任务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和动力,让我们在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全村人民,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赤章不懈奋斗。

谢谢大家!

述职人:**x。

20**年**月**日。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十

大家好!

在过去的20xx年,我始终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乡党委、政府以及村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赤章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及全村广大党员、群众的共同支持下,坚持创新思路抓改革,一心一意谋发展,紧紧围绕富民强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目标,真抓实干,兢兢业业,努力实现年初预定的各种工作目标,认真完成各种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作简要汇报,敬请领导、各位代表给与审议。

 一、基本情况。

xx村委会辖7个村民小组,13个自然村,现有农户875户,3701人;可耕地面积1200亩,其中水田930亩;全村下设7个村党支部,有党小组7个,党员92人,其中女党员16人,有党员活动示范中心户7户。20xx年全村人均有粮超过500公斤,粮经种植结构比例达到52:48,人均纯收入增长8%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全面完成核桃种植xx亩,推广优质水稻500亩。全村的农业生产及产业结构调整按时完成乡党委、政府、下达的指标和任务。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一年来,紧紧围绕村“两委”的工作思路,加强学习,深入思考,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和工作水平,不辜负群众的期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使自己明确努力的方向,学习法律法规使自己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治村,依法行政,学习业务知识和农业科技措施是自己成长。

(二)洁身自好,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适时按要求对村务财务进行公开,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积极配合村主任走组串户,对常年公示的事项严格把关,严把支出手续,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抵支的发票过严把关,对非生产性支出能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接受党员及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2、自己平时注重廉洁自律,把好内当家这个关口,从不巧立名目吃请,从不挥霍浪费村里的经济,坚持以德服人,勤政为民的原则,率先廉洁自律,特别是在当前以经济为先的形式下,能够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以权谋私。

(三)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1、积极配合村“两委”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在乡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分解责任,计生干部服务到家用,积极宣传计生工作相关政策,积极宣传、动员广大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确保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生理卫生健康,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一年来,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孕情健康检查640人次,结扎24例,放环20人次,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6户。完成了年初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配合村“两委”扎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村,积极开展“建设平安赤章”创建活动,利用多种形势,大张旗鼓宣传普法教育,使综合治理,民主法治,村民自治,安全生产等工作得到巩固和提高,经济发展等意识进一步增强,狠抓了民主法治建设不放松,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社会稳定得到了巩固,深入开展依法治村工作,着力推进平安创建,实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平稳处理了村中的突发偶发事件,全年我村共受理纠纷11起,得到合理调解10起,社会稳定局面良好。

3、积极配合村“两委”组织和发动群众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年参加人数为3600人,参合率达96.4%,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把扶贫帮困工作落到实处,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营造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的良好社会风气。

4、突出发展主题,经济建设平稳发展,始终抓信农民增收这个工作重点,接照:一村一品“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生产,推进农业特色化产业进程,从而壮大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产、增收。

5、配合村“两委”强化安全生产,努力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率。全村全年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安去事故。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领导,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壮大本村经济。

1、规积极配合村“两委”规划了全村经济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菱角乡三届一次会议,进一步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措施,积极引导群众走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之路,逐步提高农业单产,稳定粮食总产。

2、进一步优化烤烟种植,规范烤烟生产环节,进一步拓宽万寿菊、啤酒大麦、中药材、蔬菜种植等后续产业,坚持做好“一村一品”,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全村努力做好优质烤烟生产,树立优质烤烟品牌;大力推广优质水稻种植,形成优质稻米基地;有计划种植万寿菊这“三驾马车”的农业生产引领工作,增加全村农民收入。

3、大力推广农业科技,采取科技措施,开展多种经营。在认真巩固优质烟、优质稻、万寿菊这“三驾马车”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在三村、四村、七村大力推广蔬菜种植;五村、六村开展“柴胡”“板蓝根”等中药材种植试验,依托乡林果基地的技术发展水果种植。

4、有力促使畜牧业发展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村村民展顺文投资130万元兴建的养猪场已经正式养猪。有力的推动我村的畜牧业发展,我村的畜牧业发展已经由一家一户的零散养殖开始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6、大力配合村“两委”发展第二、三产业,积极引导全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经济收入。积极引导当地个体经济户、个体实体经济户依法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7、健全农业生产管理、保障网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生产上各个季节的生产关键,切实抓好常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防病治虫,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做好疏浚河道工作,对农田基础设施和小型水利改造和完善,确保农民的增产增效。

(五)社会工作全面发展,有序推进。

1、进一步配合村“两委”加强教育事业的指导监督。利用农远工程促使群众文化生活提高,,成人技术学校有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全面实施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免费教育,入学率、毕业率均达到100%,有力的促进全村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2、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年参加人数为3600人,参合率达96.4%。

3、稳步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全村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员基本纳入农村低保,认真落实计生“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经费保障兑现。扎实做好农村困难党员、困难群众的扶助帮困工作,对老党员、老干部开展节日慰问,嘘寒问暖,问计问策等温暖工程。积极动员村组干部参加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在村民中取到很好的带头作用,促进村民转变观念,开展了建立新型养老机制的探索。

4、积极配合村“两委”扎实做好农业基础设施的查、补、修、改工作,夯实农业生产基础。坚持村庄道路一年两修,每月一大检,随时小修补,基本做到村中道路硬化,村庄道路砂化,生产用路畅通。

(五)齐头并进,多措并举,高效完成全面工作。

1、计划生育工作在乡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宣传、动员广大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确保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生理卫生健康,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一年来,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孕情健康检查640人次,结扎24例,放环20人次,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6户。基本完成了应检已检、应扎已扎的任务。

2、认真组织深化实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的领导,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使林业生产能够得到有效地管护。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民事纠纷进行有效专项整治。我们利用各种宣称方式,让全体村民认识到群防群治的重要性,有效地扼制了重大社会治安集案件的发生,今年来全村共发生民事纠纷11件,圆满调解10件,调解完结率达90.9%,全村村民安居乐业,平安稳定的度过了一年。

4、加强宅基地的管理,严格控制乱搭乱建现象,认真抓好、征兵服役、安全生产,纠纷调解等各项工作,努力确保维稳工作的有序推进。

5、社会保障等方面,我们按上级安排的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保证了按时按量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全力落实低保农户的落实、补助工作,帮助低收入农户创新发展思路,早日走上致富之路。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要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立足赤章实际,真抓实干,始终不渝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律法规;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观念,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构建和谐赤章,创建平安赤章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二是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廉洁自律,坚持以德服人,勤政为民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以权谋私。三是转变工作观念,争取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多和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水利设施的修、补、建工作。四是转变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事业为上,责任为重,工作为先的理念,切实增强抓工作,解难题,促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做到尽职尽责到位,来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五是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难,多为群从办实事,办好事,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发扬求是精神和务实作风,靠实事树立形象,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赢得群从的拥护和信赖,新的形势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新的任务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和动力,让我们在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全村人民,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赤章不懈奋斗。

谢谢大家!

村经济合作社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成员在50人以内的,设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设5名理事。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执行监事一人。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由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执行监事召集,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5000元。每个成员基本出资额为一份,超出基本出资额的部分享有附加表决权。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第三十七条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核的财务报告,并按期向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人以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本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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