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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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 ,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 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五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

正卷:罪犯的刑事 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 判决等法律 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二)在所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分别是:

正卷:劳动教养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减期延期和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 文书,入所登记表(含照片、底片、指纹),死亡和出所鉴定等材料。

副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呈批表,奖惩、考核、评比、总结、鉴定、坦白检举等材料。

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

1、刑事 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

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

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

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

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

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

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

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

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

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

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

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

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裁定、判决书;

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

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

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

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后,其档案应由狱政处(科)或管理科整理立卷,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八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卷内有文字的材料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页号,案卷左侧三孔一线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期限

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

第十条 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 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 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

(一)省劳-改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密犯、重要的反革命犯和重要知名人士的罪犯档案及已撤销的监狱的罪犯档案。

省劳教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的劳教人员档案。

(二)其余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由所在监狱、劳教所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三)已将所有释放、死亡的罪犯档案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管理的单位仍维持现状,所属监狱只管在押犯档案。

第十二条 在押犯和所在劳教人员的档案管理:

(一)属省劳-改局管理的罪犯档案,罪犯在押期间,正卷由劳-改局狱政处管理,副卷由所在的监狱管理。

(二)其余在押犯和全部在所劳教人员的档案正卷由所在监狱、劳教所的狱政科、管理科管理,副卷由所在的监狱、劳教所的大、中队管理。

第十三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调动、保外就医、监(所)外执行时,其单人档案管理:

(一)罪犯和劳教人员调往其他监狱、劳教所时,档案应随人移交接收单位。移交前对档案应详细核对并逐卷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双方办理交换手续,各存一份,报省级主管部门一份。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单人档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家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档案不得外转;

在办理出监手续的同时,将原判法律 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出监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家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调犯处理,其全部档案材料由原刑罚执行地劳-改局移交给家属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指定的监狱,作为该单位的在押犯档案管理。

3、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和所外执行时,其单人档案不得外转。

第十四条 罪犯释放时,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给当地公安机关一份判决书(或抄件、复印件)和出监鉴定表。

罪犯释放和劳教人员解教时,档案不得外转。

第十五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年度排列,十年为一断号。

第五章档案的借阅和统计

第十六条 外调人员要查阅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时,必须持县(团)级以上机关的介绍信,办理借阅手续。查阅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剪裁、勾划、批注档案材料,以保持档案的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 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清查,如发现损坏的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阅卷人摘抄的材料,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签署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电话、信函查档,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应编制检索工具和资料,以方便利用,提高效率。有条件的可利用微机检索。

第二十一条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每年向省级劳-改局、劳教局档案部门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第六章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的档案部门应设立专门档案库房,配备金属档案柜;档案库、办公室、阅卷室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档案库应坚固耐用,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蛀、防光、防尘;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存放食品、杂物和枪枝弹药,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库房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内的清洁,库房的温度应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在45%-60%。

第二十五条 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添置必要的现代化设备,如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等,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由办公室、狱政处(科)或管理科、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销毁的档案应将其中的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和罪犯、劳教人员卡片留下,并按年立卷永久保存。其余材料逐卷登记造册,经领导书面审批后,在符合保密条件下,由二人监销,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冤假错案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形成的材料,应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2、其他材料清理登记,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一律销毁,销毁清册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八章卡片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是罪犯、劳教人员档案和监(所)狱政、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业务建设,是用于准确掌握罪犯、劳教人员变动情况的工具,是代替表册的一种简便易查的档案索引,应与档案同样管理。

第三十三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规定式样、规格,统一印制。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分以下三种:

1、罪犯和劳教人员卡片。内容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地及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住址、民族、文化程度,捕(劳教)前职业(以上部分简称为捕、教前基本情况),案由(罪、错性质),主要罪行(违法事实)、原判(决定)机关、送押机关、刑期和劳教期起止日期,刑种、刑期劳教期变动情况,劳-改、劳教期间执行单位的变动情况。

2、累犯、贯犯卡片。内容包括:除捕前基本情况外,还有历次犯罪案由,原判机关、原判刑期和改造场所等。

3、技术犯卡片(监狱自存)。内容包括:除捕前基本情况外,还有历任技术职务,有何著作或发明创造等。

需要填写卡片的技术罪犯是指:原系工程师、农艺师、会计师、主治医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或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可按其姓氏的字音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的音序编排。

第三十五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的档案机构分别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卡片由罪犯、劳教人员所在的监狱、劳教所在收押罪犯和接收劳教人员后的一个月内填写两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

第三十六条 应切实做到人(指在押犯和在所劳教人员)、档、卡相符,监狱、劳教所的档案人员每半年与基层中队进行一次核对。

第三十七条 罪犯、劳教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及时在卡片上注明调出日期,并应在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接收单位应及时建立调犯人员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动罪犯时,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接收单位应在十日内建立卡片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制定的《劳-改罪犯档案、卡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试、呈报工作;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室阅览室、文娱活动室,配备适应需要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第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劳动教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二)按时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情况布置作业,按时批改并做好作业讲评;

(四)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阅卷,准确评分;

(五)认真填写课堂记录,做好劳动教养人员学习考评工作;

(六)做好课外辅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教师及时调离岗位,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专职教师,按照普通中等学校职称系列评定职称;对于超工作量授课和兼职教师授课,按课时发给适当补贴。

第五章入所、出所教育第一节入所教育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授课40课时。

第二十五条入所教育内容:劳动教养法规 、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政策教育;认罪认错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教养人员守则,一日生活规则教育和文明礼貌行为规范训练。入所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第二十六条入所教育结束时,班组要进行评议。干警要对劳动教养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的表现做出鉴定。入所教育形成的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写的书面总结、自传、个人改造规划、鉴定等档案资料,教育结束后随人一并转给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

第二十七条入所教育未结束前,不得分配到中队,特殊情况须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出所教育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出所教育队或班,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出所教育。出所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天,授课不得少于30课时。

第二十九条出所教育要有专职干警负责进行系统的思想、前途、遵纪守法、形势政策等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

第三十条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要按改造质量标准进行改造成果的考核,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

第六章政治教育第一节基础教育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基础教育,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编班。

第三十二条基础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 常识 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材以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为主,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三条基础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实行课时制。年总课时为230课时,其中:法律常识教育60课时,思想道德修养50课时,人生观教育40课时,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40课时,形势政策教育40课时。基础教育实行周期性教学,一般情况下,以一年半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三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基础教育要进行考试。凡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本教学周期的减期资格。

第二节分类教育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罪错性质进行分类矫治教育。劳动教养人员罪错类型,按照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的案情性质分为财产型、滋扰型、性罪错型、吸毒型与其它类型。

第三十六条分类教育按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罪错性质类型编班,采取课堂教学为主,个别教育与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七条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个别教育第三十九条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作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劳动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造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转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脱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的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辅助教育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文化教育第五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第五十五条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技术教育第五十九条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第六十一条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入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社会帮教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的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定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定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有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与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所参观采访,宣传报道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人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教育工作考核第七十二条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复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十二)教育情况统计、教育档案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当年未完成教育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科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教育工作情况按司-法-部劳教局制定的表样中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报部劳教局。报表填写人和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第七十六条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必须做好下列表簿的存档保管工作:

(一)劳动教养学员登记表;

(二)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成绩册;

(三)难改造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干警个别谈话教育情况考核登记簿;

(五)教育研究活动记实;

(六)社会帮教活动记事;

(七)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事迹记实簿;

(八)重大教育活动记实;

(九)辅助教育记事;

(十)教学日志;

(十一)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记实。

第七十七条劳教场所和大(中)队都要建立劳动教养人员学籍卡、成绩册、鉴定表等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表报簿原始件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篇二

一、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新时期人事人才理论,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为人事人才工作服务的意识。

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或积极要求上进的积极分子。

三、坚持党性原则,坚决同利用人事档案谋取个人私利的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能,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坚决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经常检查“三室”,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每半年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档案要及时纠正。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严禁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六、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七、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八、积极主动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登记、归档工作。

九、积极推广、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建立人事档案管理信息数据库,定期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为人事人才工作和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

十、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

4、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自觉遵守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7、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做好交接手续,不准泄密。  

8、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档案资料查阅制度 

各类档案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 

见本单位《各类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2、归档时间 

2、2、设备文件材料在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完毕后整理归档。   

2、3、文书档案在次年第一季度末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2、4、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在财务部门暂存一年,期满后交档案室存档。  

2、5、音像档案随形成随立卷归档。     

3、归档份数 

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4、归档要求 

4、4、按进馆要求及时向档案馆移交各类档案。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4、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节库内温湿度。 

6、库内档案资料不得携带外出,不得任意泄露档案情况。 

档案资料统计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提高室藏档案的内在质量,达到重点保护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5、档案销毁一律采取打浆方法,并有二人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要在销毁登记簿上签字,销毁登记簿永久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篇三

1、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社区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档案工作顺利完成。

3、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档案资料,对本社区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4、认真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职责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做好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本学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不得玩忽职守。

二、负责文书处理工作,做好文件材料的登记、传递、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积极主动提供利用,编制科学、实用的检索工具和档案参考资料,提高检全率、检准率,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努力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四、档案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落实防潮、防蛀、防火、防盗、防光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定期做好档案的检查、核对、清理、统计、汇编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任务。

职责三: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负责学校档案室党政文书、人事档案的保存与使用,负责学校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

3.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严格执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各类资料进出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4.档案室对档案的收集、分类、立卷、保管、利用等工作均按照广东省档案局制定的标淮执行,能通过档案局的达标验收。

5.保证室内器材常年完好,熟悉各项安全应急手段的'操作规程,保证档案室的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工作。

6.负责进出档案室人员管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入内。

7.严格管理档案室电器设备,严格控制任何火种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使用明火。

8.加强档案室防盗管理,工作人员随手关窗锁门,节日、假期要特别加强防护,确保档案室安全。

9.对学校各学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0.学期初(末)及时向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部催要计划 (总结 )。

职责四: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与规定,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档案专业知识、搞好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二、参加档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综合能力。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工作。

四、坚持文件收发登记和平时立卷制度,在文件收集完整齐全的基础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任务。切实负责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五、认真执行《保密法》,严格保守档案机密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屐行应有的法定职责。

六、切实搞好对档案保护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认真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按规定销毁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七、热情接待档案利用者的查询、借阅工作,认真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利用效果的调查和统计,开发档案信息,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八、加强责任心、档案工作搞得好,给予表彰奖励,若管理不善,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处理。

九、严格按《档案法》、《保密法》及有关制度办事,发现违法事件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职责五: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文书档案室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查阅、翻阅文件,随手关门,切忌将钥匙挂在抽屉或门上。

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各种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保密材料阅后及时收回,随时入柜,不得放在办公桌上过夜。保密废纸统一到指定地点粉碎,不得另行处理。

三、负责各类发文的编号、登记、印发,做到准确、无误。

四、及时做好各种来文的登记,按规定程序分别送局领导、中层干部传阅,做到当日收文,当日传阅,及时收回。

五、按月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不漏、不缺、不破损、不重复、不零乱,文件资料完整,查找方便。

六、负责管理复印机,掌握本部门同一材料50份以内的复印工作,核定50份以上去文印中心复印、胶印等有关事宜。

七、做好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须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按规定编写序号、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须经局领导同意,阅后及时归还。

档案管-理-员在校长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对全校文书档案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

1 、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档案工作业务,虚心接受上级档案机关和校长办公室领导的业务指导。

2 、完整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对未及时移交的档案资料主动向使用或产生该档案的部门催收。

3 、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加工、保管,按保管期限分别存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4 、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保密意识,切实履行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

5 、严格执行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文书档案室档案管理的制度》和《档案、资料的借阅、查阅暂行办法》,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安全卫生、防潮、防虫和科学管理工作。

6 、有计划编制专题索引等检索工具,提高查阅档案的效率,为档案使用者提供方便。

7 、接待阅档人员要热情周到,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8 、对全校各产生档案部门进行档案业务指导。

9 、完成有关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第六条银行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七条银行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八条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十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严格会计档案调阅管理,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并经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采用网络形式查阅的,应严格有关控制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银行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在银行专人陪同下查阅。

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银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保管期限界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除银行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销毁会计档案应经上级行批准;

(四)应由本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银行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

第十四条保管期限界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银行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银行机构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银行机构保管。银行分支机构关闭,会计档案由其上级行代管。银行机构撤销或破产清算,会计档案应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银行交接会计档案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银行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各银行可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账销案存记录

9.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

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

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账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日报表

2.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流水账

4.不定期报表

5.银行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的档案文件是人民银行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它是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档案归档的文件材料一直采用纸介质,管理及查寻这些信息非常耗时且容易发生人为错误。自从使用了基于adobe acrobat及adobe pdf的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发文文件材料可以自动转为pdf文件,并及时归入档案库,全行各部门办公人员能够随时查询和阅读最新的档案文件。有效地提高了查寻档案的运作效率,业务运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建立了统一的档案文件数据库,集中保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党、政、工、团等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发文文件材料,包含了自1948年至今的全部历史档案,共10万余份档案文件,达96万页。电子档案系统支持bs和cs两种模式,为办公厅档案处管理人员提供文件分类组织、编制和打印档案目录、权限分配及历史档案管理等强大管理功能。系统提供网络浏览器查询界面,支持文件编号、文件标题、责任者、主送单位、主题词和文件日期关键字等多种组合查询方式,能够让全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方便快捷地查阅档案文件。

pdf加快了文件归档速度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改变了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管理档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年的档案整理工作于第二年的`1-3月份进行,档案管理人员要从众多的机关部门收集档案资料,然后进行手工的编辑、分类、存档等工作。不但工作强度大,而且容易发生人为错误;文件归档周期过长,降低了档案利用的时效性,直接影响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应用电子档案系统后,各种文件入库工作变得非常简单,所有pdf格式的新档案都做到了即有即入、及时快捷,大大减轻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基于j2ee体系结构,能够通过局域网与公文传输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无缝连接,所有文件能够自动转换为adobe pdf格式并自动加密,之后会及时归入档案库,令全行各部门办公人员能够随时查询和阅读最新的档案文件。

随时访问提高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改变了行政办公事务中传统的档案借阅方式。以往,在需要调阅档案文件时,借阅人员必须亲自到档案室,向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的主题和范围,管理人员则使用档案目录进行人工检索,最后将查询到的相关档案文件从资料库里搬出提供给借阅人。如果借阅人发现检索出的资料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那么,档案管理人员要再次重复上述工作,直到找到借阅人实际需要的档案。这样的重复工作有时还要进行多次,极大地浪费了办公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人民银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表示:"基于纸张的系统意味着昂贵的保管设施,易丢失和归错的文档,对于两个或更多的人同时浏览同一份文档更是无能为力。"

在应用电子档案系统后,各部门的办公人员可以在windows、macintosh或unix等不同平台上登录机关内部互联网,进入电子档案系统后,利用下载的免费adobe reader软件就可查询和浏览自己所需的adobe pdf格式档案文件。adobe pdf格式能够保留原文档包括字符、字体、版式和色彩在内的全部信息,并且文件浏览不会受到操作系统、网络环境、应用程序版本及字体的限制,这是档案文档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且由于文档所占存储空间较小使得网上下载的速度非常快。

系统为查询人员提供了灵活多样的检索方式,同时系统还根据不同人员的所属部门和职务设置了不同的电子档案查阅范围与权限。如果希望查看更多自己权限范围外的档案,系统还会自动提醒用户进行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查阅,有效防止档案文件网上泄密。使用电子化管理让整个档案查询、文件阅览工作都变得简单方便,大大提高了办公效率。

与人行ldap系统紧密集成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了对文件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电子档案系统与人行内部的ldap系统的有效集成,实现了单点登录和目录同步。系统实施统一的文档格式标准pdf,扩大了电子档案的共享范围,充分保证档案的安全、保密性。通过采用已成为全球电子文档分发的事实工业标准pdf,系统轻松实现与国内单位和国际组织的文件交换。通过加密pdf文件,实现对上网发布的档案文件进行防打印、防下载和防删改等技术性保护处理,防止泄密、侵权或信息内容被删改的发生。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为与公文传输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其它应用系统的高度集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极大提高各类文件归档的实时性。

中国人民银行之所以选用adobe pdf作为其电子档案文档的标准,是因为pdf已经成为在线文件传递的标准,以及免费adobe reader软件的普及。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的建立也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如果沿用传统的手工档案管理方式,总行每年档案借阅达2600人次,被借阅文件共达26500页,其中大部分的文件被借阅人复印作为资料。使用电子档案后,就复印设备损耗和复印纸两项可每年节省数万元,而人力和时间的节约更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

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深入推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进程。电子档案系统加强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办公室是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当前,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档案的种类在不断增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也显得更加重要。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档案管理是银行各项业务的基础工作之一,档案管理与业务管理具有不可分性。无论是信贷业务、会计业务、储蓄业务、还是其它工作都离不开档案为其服务,任何业务的发生,必然形成原始的文件材料、帐薄、凭证等资料,这就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保管。而且任何业务活动,又必须遵照一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而一定的方针、政策、原则又是依据档案材料形成的。因此说档案管理和业务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同时,档案还是了解我行发展史、掌握银行发展过程的一个重要途径,特别是会计档案、信贷档案等还是银行重要的业务依据,因此,强化各类档案数据的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可信性和保密性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银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的发展,档案管理中也需要对其内容陈旧、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进行更新,因此应及时根据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档案人员工作守则》、《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库房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和完善。通过对相关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梳理,可以使档案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迈进。

二、加强“硬件”建设,完善档案设施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搞好档案工作必须有一定的设施做保证。要有合适的库房、阅览室、档案人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并配置微机、温湿计等设备;并配备用于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光、防有害气体等九防的必要设施,为档案开创良好的条件。

当前,随着业务发展速度的加快,各类档案的数量也在加速增加。相比较而言,档案的硬件建设速度与业务发展的速度在某种程度上还不是非常匹配,这种不匹配特别体现在基层行处。近年来,年年不断新增的档案使档案库房日显紧张。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快硬件建设,积极推行集中化管理的新模式;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到期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内容、完整程度、利用价值等方面进行分析,按规定做好鉴定工作,筛选出无保存及利用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以便于腾出更多的存放空间。

三、坚持档案工作与业务发展工作相结合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都是为银行业务服务的,因此档案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千方百计地提高服务质量,编制各种检索工具,采用新技术和先进的工作方法以满足业务工作对档案的需要。随着建行事业的不断发展,当前案卷数量也越来越多,数量的庞大给保管和利用带来了很多困难;同时我行的文书档案目前还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存的双轨制,工作量非常大。加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能有效地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档案的整理工作繁琐,重复劳动多,劳动强度大,而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整理档案,则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要尽量发挥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方式,尽量减少手工操作,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于建行发展的需要。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篇五

为了加强门卫对出入学校人员的管理,保证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进出学校的.非本校领导及来宾、外来办事人员(送货、业务、其他等)、教师家属亲友、离职教师职工、转退学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指定的经常来学校(家属、工程人员)人员。

2、操作规程:

(1)外来办事人员入校,门卫要及时与被访人联系,征得被访人同意后按要求登记后方可入校;若因被访人上课无法联系,让来访人在门卫室稍候,待下课后联系;提前预约者,应及时通知门岗,以便做好接待准备,访客来到后,门卫按规定登记后入校。

(2)学校领导提前通知的上级领导和贵宾,可不填写登记单,并要及时开门放行入校。

(3)送书刊、送菜、送气的人员,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登记方可入校。

1、适用范围:教职工、学生。

2、操作规程:

(1)教职工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必须经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方可出校。

(2)学生:学生出校,须出老师签字的《学生出校审批单》方可出校。

1、适用范围:来访的学生家长。

2、操作规程:

(1)本校在籍学生家长来访时,门卫要及时联系老师并按规定登记方可入校。

(2)非本校籍学生家长探访本校时,登记《会客登记》方可入校。

(3)门卫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家长,主动与有关部门、老师、领导联系,联系前要先安排好家长在门卫室坐候。

(1)门卫人员应衣冠整洁、坚守岗位,接待和检查文明有礼,纪律严明。对外来人员出入校、教职工出入校、学生出入校、机动车辆出入校、携带物品出校等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凡出入校门时有大件物品的,出入校门的教职工应主动配合登记,接受检查。

(2)凡未经学校和部门领导批准及教职工本人认可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3)外来人员入校时按规定填写《会客登记》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案函,原单位接到调整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速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案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因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

(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 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 基本材料

1、各种履历表;

2、入党、入团材料;

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

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

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

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

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

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 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

(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

(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

(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

(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第六条 单位委托存档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为被聘用的外埠城镇人员办理存档手续的,还应当持其本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第七条 个人委托存档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证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第八条 职介中心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存档商调函》(样式附后)。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凭《存档商调函》,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取人事档案。

第九条 流动就业人员须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样式附后)。在职流动人员须经原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其中婚育状况栏应加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第十条 职介中心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档案内容进行审查。档案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与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存档合同书》(样式附后)。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职介中心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期限以存档合同期限为准。流动就业人员在存档期间因转换工作单位或其它原因申请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可提出申请,职介中心应当予以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存档单位及个人须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档案管理费,收费的方式和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档案续存或转出手续:

(一)存档合同期满要求续存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委托存档合同书》办理档案续存手续,并签定《续订合同书》(样式附后)。

(二)委托存档单位存档合同期满不再续存或在存档期间要求解除存档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办理终止或解除存档合同手续,并提出档案转移处理意见。职介中心在20日内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三)申请将档案转往其它单位(含其他职介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接收单位商调函、《委托存档合同书》,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四)流动就业人员存档期间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存档合同书,并填写《申请转为失业人员登记表》(样式附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在存档合同期满前3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续存或转出手续,职介中心可视为同意续存档案,待其缴清所欠档案管理费后,方可办理续存或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职介中心对流动就业人员档案保管的职责:

(一) 保存流动就业人员档案;

(四)根据档案材料为流动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

(五)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六)为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职介中心应当按以下要求保存管理流动就业人员档案:

(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安全、借阅等档案管理制度;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需要查阅存档人员档案的,必须出示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八条 职介中心受劳动保障、人事管理等行政部门委托,可为流动就业人员代理以下服务项目:

(一)根据国家及本市社会保险规定,为存档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三)为委托存档单位新招聘人员代办招聘备案手续;

(四)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为因私出国(境)的存档人员出具政审证明;

(五)为存档单位及个人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

(六)提供其它相关事项的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职介中心不为存档人员承担经济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职介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篇八

我乡档案管理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档案职能,加快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这个重点,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落实,进一步增强了全乡干部职工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为我乡档案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为上级部门及领导决定提高了重要保障,促进了全乡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乡档案工作,我乡在年初把档案工作列入党建、经济目标考核,列入全乡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准备用1—2年时间,从管理入手,以培训为重点,逐步规范乡综合档案管理。积极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并收到较好的效果,例如干部职工都能自觉配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交有关资料、信息等,站办所都能将各自的存档资料归档上交档案室。在档案工作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

为使我乡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档案管理的制度。制定了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档案保密、档案保管、档案查阅、档案鉴定销毁等制度,为档案工作进入科学规范的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保证了我乡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继续加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建设,贯彻执行《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做好档案工作的法规、制度、规定的宣传工作,增强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依照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文件材料收集和鉴定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使我乡的档案管理更趋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们制定并实施了较为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以及保密力度,由档案人员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认真做好传阅和保存工作;另一方面,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档案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

我们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今年我们继续坚持档案工作为全乡发展服务的宗旨,遵循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主动对外界提供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现实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凭证作用。

(一)档案意识淡薄,思想未到位。尽管现在把档案列入我乡责任制考核中,但部分人员对档案工作意识仍不够重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开展。

(二)基础设施差,经费紧缺。由于财政困难,档案装具、材料、消防设施等达不到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使档案保管利用受到影响,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办公自动化技术的应用、电子文件应运而生,传统的归档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但受到经济制约,我乡的档案管理工作只能依据传统的方式进行归档。

(三)档案收集不齐全。乡里许多召集会议布置工作往往只是口头形式,各办公室形成的文件材料,各自存放,特别是一些专业档案和照片档案易散落在各个办公室,收集、整理它们也就特别难,造成档案收集完整率、归档率低。

(四)档案人员专业知识不强,队伍不稳定。一直来没有专业档案员,而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兼任,由于人员变动现任档案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档案管理相关的业务培训,所掌握的档案知识不够,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工作人员变动大,档案工作缺乏连续性,致使档案管理质量不高。

(一)进一步加大《档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乡职工树立“依法治档”的意识,把档案法制化建设抓好做实。

(二)把档案工作列入党组考核的目标责任。统盘安排,认真落实。

(三)加大对档案管理的投入。积极向上级各部门争取资金改善档案硬件设施,配齐配强专业档案管理人员,逐步使我乡的档案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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