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逃逸追责案例心得体会及感悟 酒驾违法违规事件心得体会(七篇)

  • 上传日期:2023-01-12 08: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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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酒驾逃逸追责案例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这份酒后违规驾驶的检讨书,首先我对自己酒后驾驶,无视纪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向领导同志及广大人民群众表示深深地歉意。在此郑重地向您说一句:对不起!关于我此次的酒后驾驶的行为,是我犯下较为严重的错误。其中犯错的原因很多,在此我便不说出种种缘由来掩盖这个事实。事后我不断的检讨自己,深刻地认识到如下几点:

1)不可酒驾的原因

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会出现兴奋状态,当酒精在身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驾驶车辆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几率越大。

近几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近万起,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警醒人们,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

2)饮酒后的危害

(1)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及转向盘。

(2)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行车中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在酒精的刺激下,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饮酒后易困倦,驾驶车辆行驶无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3)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日常生活中,在新闻上,报纸上看到某某地方出了交通事故,75%都是酒后驾驶导致。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切实的案例使我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轻则伤筋断骨,造成财物的损失。重则家破人亡,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想到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的愧疚。也多亏交警同志及时的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如今,我深知自己错误,以后一定严记,绝不犯此类错误,做个一个合格的公民。望领导能够接受我的歉意,从宽处理。

检讨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酒驾逃逸追责案例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同志们:

刚才,xx支队长就规范涉酒驾驶案件办理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十分赞同。涉酒案件历来是交警执法的重中之重,备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为推动涉酒案件的规范办理,省交警总队去年3月2日下发文件,要求对2018年2月1日前未办结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逐一排查、查清底数,进行全面清理。接文后,市交警支队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总队要求,于今年10月份起,对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我市的4905起涉酒积压案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数个月的艰辛工作,截至12月7日止,我市涉酒积压案件已办结3710起,剩余总数1195起。其中办结率排在前五位的是环城大队(100%)、警卫大队(100%)、高新大队(98.59%)、特勤大队(98.11%)和长沙县大队(96.32%);排在末三位的是浏阳市大队、机动大队和望城区大队。末三位中尤其是望城区大队和浏阳市大队,不仅积案总数较多(望城区993起,浏阳市466起),而且清理工作进展得不太理想(望城区清理了584起,浏阳市清理了255起)。尽管未清理的积案中有一部分是报撤的,但这还是表明两个大队在平常办理酒驾案件中就不够规范,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酒驾案件处理不及时,不仅降低执法公信力、损害法律威严、埋下严重执法风险隐患、带来难以预料的执法风险,同时也会影响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效果。就如何进一步依法依规办理、及时高效处理此类案件,我谈几点意见:

涉酒驾驶案件是交通执法中处罚最重的几类案件之一,也最受到社会的关注,最容易影响法律的权威。甚至可以说,处理好一起酒驾案件处理所能产生的法律威慑力,相当于处理许多起其他普通交通处罚案件所产生的威慑力。法律越有权威,我们工作效果也就越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越好。我们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我们的看法。我们越严格、越规范,就会越受到尊重,反之亦然。

同志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把“严格执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一部分。同时,《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执法规范化。执法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在涉酒驾驶案件这样重要、敏感的案件上尤其要注意执法的规范。

今年3月以来,省厅总队三次发文要求各市支队对酒驾未办结案件进行清理,这是走好酒驾执法规范化的第一步。各大队要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积案清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省厅《关于全面深化全省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酒案件办理。

同志们,市局党委对涉酒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负人民所托,不让组织失望,争取让长沙市交警支队成为湖南省规范涉酒案件办理的典范!

第一,要按照省厅总队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每一起未办结案件的清理任务都要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定案、定人、定责、定期限,确保在今年4月1日前将未办结案件清理完毕。对于2018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酒驾案件,要按照总队要求,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严格规范执法办案、强化倒查追责。

第二,要严格落实市局印发的《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查处涉酒案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新发生的涉酒案件的查处,除了要遵守省厅关于执法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外,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涉酒案件的查处流程规范化。同时,要善用酒驾监管系统,杜绝在酒驾查处过程中以延迟检测、纵容当场喝水稀释浓度、“了难式”不立案处理等方式包庇酒驾行为的现象。

第三,要按照支队相关规定,规范涉酒执法管理系统及酒精检测仪的使用。对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要按照支队下发的工作规范进行。要落实支队酒驾执法工作安排,但不要搞“唯任务论”、“唯数量论”,要进一步提高酒驾执法质量。

首先,要对积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撤销情形予以撤销的、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定报告,尤其是将酒驾案件修改为其他违法行为处罚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责;对清理工作不力的,要约谈大队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其次,要运用好大联合交通管理中心情报信息平台中的涉酒执法监督模块,严格办案程序。对不按照程序办理案件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采取吹气前“了难”、使用未注册仪器、进行虚假鉴定等方式逃避监管的,借鉴深圳市对民警执法的督察办法,安排专班对酒驾执法视频进行督察。发现执法视频与案件不一致、有抓获视频而没有立案侦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始督察程序。对酒驾案件办理中违反办案程序、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按照相关工作规定进行追责;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受贿等情况的组织或个人,移交市局纪检监察组处理,绝不姑息!

以上就是我的意见,谢谢大家!

关于酒驾逃逸追责案例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各基层党组织、机关各部门:

针对今年在我镇发生的酒驾案件有所增加的情况,为切实遏制酒驾案件的发生,增加党员的守法意识,现将今年案件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酒驾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镇共有7名党员因酒后、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其中1人因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被开除党籍,6人受到行政处罚和党纪处理。1 人为企业法人代表、1人为村条线干部,5名为普通党员。

我们身边的有些党员干部还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已经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案例(一),顾某某,某村党员,因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达48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于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给予酒后驾车的党员党内警告处分。案例(二),费某某,某村党员,因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达59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于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给予酒后驾车的党员党内警告处分。还有个别党员严重醉酒状态时还在开车,置自身及他人的安危于不顾,触犯刑律,身陷囹圄。案例(三),程某某,某村党员,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程某某酒精含量达1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时为严肃党纪,对醉酒驾车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给予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醉驾、酒驾的处理

1、对醉驾的处理。20xx年5月1日起,醉酒驾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要处于拘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于拘役的中共党员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醉驾或酒驾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公职人员,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2、对酒驾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要处于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镇管单位工作人员酒驾后受到公安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车。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纪律规定,严格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克服侥幸心理,严禁酒后驾车。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纪检监察组织要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年11月13日

关于酒驾逃逸追责案例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尊敬的纪检驻点组领导:

我是________一名普通职工,今天我怀着万分内疚和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首先我要感谢领导给我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次对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并且抱着侥幸心理导致了酒驾感到万分的惭愧。

这段时间我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其主要原因是我平时学习教育的缺失、执行纪律松散、自我管理不严才导致这次事件。

同时也为我个人原因,给单位、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感到痛心。但同时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对《交规》完全不顾,自由散漫,目无交法,我恳请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检讨,并监督我,指正我。虽然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我只能用日后在工作中的实际行动来回报单位、社会。

最后,我希望身边同事、家人、及广大驾驶员,以我为反面教材,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引以为戒,不要犯类似的错误。我也希望得到领导的帮助,得到领导的教诲,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警醒的态度来面对以后的生活、工作,并且会以身作则杜绝酒后驾驶,加强自我约束,增加法律意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此致

敬礼!

检讨人:______

关于酒驾逃逸追责案例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同志们:

刚才,xx支队长就规范涉酒驾驶案件办理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十分赞同。涉酒案件历来是交警执法的重中之重,备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为推动涉酒案件的规范办理,省交警总队去年3月2日下发文件,要求对2018年2月1日前未办结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逐一排查、查清底数,进行全面清理。接文后,市交警支队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总队要求,于今年10月份起,对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我市的4905起涉酒积压案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数个月的艰辛工作,截至12月7日止,我市涉酒积压案件已办结3710起,剩余总数1195起。其中办结率排在前五位的是环城大队(100%)、警卫大队(100%)、高新大队(98.59%)、特勤大队(98.11%)和长沙县大队(96.32%);排在末三位的是浏阳市大队、机动大队和望城区大队。末三位中尤其是望城区大队和浏阳市大队,不仅积案总数较多(望城区993起,浏阳市466起),而且清理工作进展得不太理想(望城区清理了584起,浏阳市清理了255起)。尽管未清理的积案中有一部分是报撤的,但这还是表明两个大队在平常办理酒驾案件中就不够规范,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酒驾案件处理不及时,不仅降低执法公信力、损害法律威严、埋下严重执法风险隐患、带来难以预料的执法风险,同时也会影响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效果。就如何进一步依法依规办理、及时高效处理此类案件,我谈几点意见:

涉酒驾驶案件是交通执法中处罚最重的几类案件之一,也最受到社会的关注,最容易影响法律的权威。甚至可以说,处理好一起酒驾案件处理所能产生的法律威慑力,相当于处理许多起其他普通交通处罚案件所产生的威慑力。法律越有权威,我们工作效果也就越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越好。我们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我们的看法。我们越严格、越规范,就会越受到尊重,反之亦然。

同志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把“严格执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一部分。同时,《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执法规范化。执法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在涉酒驾驶案件这样重要、敏感的案件上尤其要注意执法的规范。

今年3月以来,省厅总队三次发文要求各市支队对酒驾未办结案件进行清理,这是走好酒驾执法规范化的第一步。各大队要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积案清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省厅《关于全面深化全省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酒案件办理。

同志们,市局党委对涉酒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负人民所托,不让组织失望,争取让长沙市交警支队成为湖南省规范涉酒案件办理的典范!

第一,要按照省厅总队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每一起未办结案件的清理任务都要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定案、定人、定责、定期限,确保在今年4月1日前将未办结案件清理完毕。对于2018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酒驾案件,要按照总队要求,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严格规范执法办案、强化倒查追责。

第二,要严格落实市局印发的《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查处涉酒案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新发生的涉酒案件的查处,除了要遵守省厅关于执法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外,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涉酒案件的查处流程规范化。同时,要善用酒驾监管系统,杜绝在酒驾查处过程中以延迟检测、纵容当场喝水稀释浓度、“了难式”不立案处理等方式包庇酒驾行为的现象。

第三,要按照支队相关规定,规范涉酒执法管理系统及酒精检测仪的使用。对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要按照支队下发的工作规范进行。要落实支队酒驾执法工作安排,但不要搞“唯任务论”、“唯数量论”,要进一步提高酒驾执法质量。

首先,要对积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撤销情形予以撤销的、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定报告,尤其是将酒驾案件修改为其他违法行为处罚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责;对清理工作不力的,要约谈大队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其次,要运用好大联合交通管理中心情报信息平台中的涉酒执法监督模块,严格办案程序。对不按照程序办理案件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采取吹气前“了难”、使用未注册仪器、进行虚假鉴定等方式逃避监管的,借鉴深圳市对民警执法的督察办法,安排专班对酒驾执法视频进行督察。发现执法视频与案件不一致、有抓获视频而没有立案侦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始督察程序。对酒驾案件办理中违反办案程序、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按照相关工作规定进行追责;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受贿等情况的组织或个人,移交市局纪检监察组处理,绝不姑息!

以上就是我的意见,谢谢大家!

关于酒驾逃逸追责案例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各直属单位:

酒后驾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近年来,上级三令五申,对酒后驾车行为予以明令禁止。市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但目前这一规定尚未得到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今年以来,××、××、××、××(××年前离岗人员)、××办公室××五位同志,因酒后驾车被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处,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现对这五位同志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其他三位在岗人员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和本年度考核合格的资格。

希望广大职工要引以为戒,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确保有关交通法规和纪律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一、充分认识酒后驾车危害,严格自警自律。

酒后驾车会降低驾驶人员的协调能力,分散注意力,还会产生盲目自信,产生视觉和听觉虚幻。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是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其危害触目惊心,特别是教育工作者酒后驾车酿成事故的,其社会影响更恶劣。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较为严厉,但仍有一些人置法律和安全于不顾,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从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出发,决不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二、必须严格遵章守纪,杜绝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孤独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委办发[××] ××号)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三禁止”规定: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受组织指派从事重要内外宾接待任务、招商活动的除外),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市纪委在《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纪律规定》中明确:“不得酒后驾车。”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教职工,理应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做执行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模范,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为广大市民当好示范,为维护我市的良好交通秩序作出贡献。

三、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确保令行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市××也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本系统违纪违规人员加大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力度。对每一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将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同时取消个人当年评选先进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的资格。取消酒后驾车人所在学校(单位)当年文明单位的评比资格,并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对所在学校(单位)予以扣分。凡涉及醉酒驾车、当年连续2次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要依照党纪政纪条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

××单位

××年××月××日

关于酒驾逃逸追责案例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酒驾治理,“常治”不如“长治”公安部统一部署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严格要求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其中把抵制“酒后驾车”放在首要位臵,这说明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不文明的驾驶行为,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此,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响应该项行动,笔者所在的宜宾市长宁县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行动期间,仍然有不少驾驶员顶风作案,治理行动时间刚过几天,就有不少驾驶人就开始谈论,交警部门治酒驾结束了,少喝点没问题,可见,建立一套整治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已经十分必要,只有建立一种治理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才能更有效地遏止酒后驾驶,遏制酒驾交通事故的发生。

1、降低视觉功能。驾驶人在行车中,大多数信息都是靠视觉获得的,而驾驶人饮酒后,视线模糊,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对有颜色的信息选择反应的识别功能。

2、降低识别能力。驾驶人饮酒后尚能驾车情况下,反应有两个不一样,一是驾驶人会出现远视,视近为远,二是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视大为小。所以,许多酒后驾车者发生撞电杆或与前方车追尾相撞,就是这个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对脑组织的亲和力较强,饮酒后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思维迟缓,技术操作的精确度降低,由此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4、降低驾驶能力。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中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而当饮酒驾驶人体内酒精浓度达到0.3%时,驾驶能力就有所下降。

1、传统文化的原因。在我国,饮酒是公众间增进感情,处理事务的重要手段,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老人祝寿喝“寿宴酒”;孩子出生满一月喝“满月酒”;嫁女娶媳喝“婚嫁酒”;事业成功喝“庆功酒”,高兴时“把酒言欢”“不醉不归”。今天,在以汽车这个现代文明产物为代表的机动车普及的时代里,更多的人们参与到驾驶车辆外出上班、聚会的行列,餐桌上高兴或伤心之余,来些酒以示情怀,酒过三巡驾车回家,从而引来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

2、心理因素。主要表现为逞强心理与侥幸心理,朋友相聚,以酒助兴,争强好胜,不喝到一定份上不够朋友。更有人在大吹其牛:半斤漱漱口,一斤润润喉,二斤车照驾,早把交通安全抛至脑后。

3、执法环境的原因。常在路上执勤的一线民警不难遇

到这样一些情况:酒后驾车者被执勤民警查住后,借着酒劲,辱骂民警,有的还围攻殴打民警,更有甚者还反告交警打人。有的摸起随身携带的手机,呼朋唤友为其讲情。另外,酒后驾驶行为一般发生在晚间,而这一时段路面值勤民警相对较少,而且大多值勤民警以巡逻为主,因此也很难查处。饮酒后驾车的主要是集中在私家车、摩托车等车型,一般的行驶路程较短,又大都是在夜晚交警下班期间行驶,隐蔽性较大,不易被发现。这样容易使酒后驾车人养成一种侥幸心理,从而助长了酒后驾车的坏风气。

1、宣传为先导,形成禁止酒驾的舆论氛围。要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加强禁止酒驾的社会面的宣传,不仅要加大交通安全法法规的宣传,同时还要加大对酒驾危害性的宣传。

2、严查为手段,形成高压态势。把日常管理和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相结合,在易发生酒驾的午后、晚

间和酒店相对集中的路段,加大警力投入,实施严格检查。

3、抓源头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进一步规范驾驶人考试制度及驾驶人管理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培训关。通过对交通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学习,驾驶人就会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4、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查处能力。现有的酒精检测仪,

数量少且精度不高,以此来取证难度大。如果要抽血化验,则在时间、精力、财力等各方面均需大量投入,而且在化验期间又给违法人一些“找人说情”的机会。

5、发动社会力量,建立举报监督制度。要积极争取社会各届的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举报、监督、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立即举报,同时可以鼓励商家推行酒后代驾的业务,在酒驾治理的过程中既要“堵”,又要“疏”,双管齐下。

6、完善交通立法,建立良好交通法制环境。在现有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交通立法,加大对酒驾的惩处力度,提高酒驾的违法成本。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交通法的教育普及作为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想,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种人人监督、人人劝阻、人人管理的氛围,广大驾驶人自觉树立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一定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就一定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出行安全感就一定会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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