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防止宗教信仰入侵心得体会和方法(4篇)
- 上传日期:2023-01-08 17:3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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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防止宗教信仰入侵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认真贯彻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我省相关安排,将防止贫困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巩固成果,严格执行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
1、**年以来建立卡户中的所有脱贫家庭
2、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输入标记的边缘家庭和扶贫监测家庭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家庭重大疾病的变化,有可能有很高的贫困和新风险的普通农家。
1、村组的日常监视。各包援助部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总攻队和援助干部扎实做好驻村联户扶贫工作,定期访问家庭,调查监视重点人群,实时关注这三类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费用巨大人口,及时掌握监视对象动态变化情况,调查情况及时报告村两委员和驻村工作队的驻村工作队立即完成入户基础,建立监视台账户
2、镇村研究判断警告。镇上的贫困处理,各村负责调查有返贫风险的人口,监视警告对象逐户研究判断,制定有针对性的协助处理措施的镇上的村子二级可以解决的情况下,镇上的村子容易消除贫困的风险点的镇上的村子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建立镇上的动态管理会计,警告,提出需要解决的事项。镇卫健对县医疗保险局通过医疗数据的研究判断,产生大量费用的住院患者的筛查清单立即反馈给各村(社区),各村(社区)必须进行警告监视。
3.镇级调度。镇健康扶贫集团负责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对警报对象的分类措施,正确执行医疗保障行业扶贫政策,根据村(社区)报告警报名单和警报信息,组织相关机构研究解决问题,制定措施形成解决方案,实现警报风险动态援助销售号码。
2、虚报家庭开支、隐瞒家庭财产等情况的过度医疗治疗、未经许可超过清算清单范围的营养类药物、进口类药物和进口类材料的违法行为及其家属故意行为造成伤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政府救助保障范围的,不予协助。
(一)压实各级责任。全员保险费是防止贫困工作的基础工作,建立警告机制实施正确援助是防止贫困的重要线索。各村(社区)作为消除贫困的重要措施,对有消除贫困风险的消除贫困风险的消除贫困风险和消除贫困风险的边缘人口,逐一找到短板,逐户提出合作措施。
(二)加强监督问题效果。各村(社区)严格执行贫困预防机制,细分工作流程,落实责任人,镇卫健康,镇贫困预防办公室将该工作纳入村级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效果,逐一监督执行,消除预防风险。
(3)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消除贫困不稳定的人口和边缘容易消除贫困的人口,防止贫困的警告长期机制,作为常态化工作,一定要把握责任、政策、工作的执行,监视问题完全结束,警告风险完全清除,实现两种人口的动态监视、动态警告、动态援助、动态销售号码,以严格的质量保证全镇消除贫困的工作。
推荐防止宗教信仰入侵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公司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属于甲方所有的,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或者不能从外界公开渠道直接取得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机构改革方案、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未公开的办公室会议记录、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本、样品、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即是甲方保护其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措施之一。
二、甲方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所有权。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和终止与甲方劳动关系一年内,因履行职务或者利用了甲方的物资或者资料或者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者转让这些职务成果。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利用有关知识产权。
三、保密责任: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有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除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秘密的甲方员工)知悉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
3、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直至甲方的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以解密等方式公开时止。
四、竞业禁止义务
1、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任何第二职业;
2、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4、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当于离职前,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所持有或掌握的甲方的财物和载有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文件记录、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光盘、仪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乙方应保证有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信息不外泄,并不得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擅自保留或复制或交与任何第三方。
五、经双方协商,乙方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将按月发给乙方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为:□无。□以乙方离职前12个月本单位的个人月实发平均工资的为标准。领取方式为乙方逐月到甲方领取。 (协商解决,但必须有,劳动法有规定,但没有规定标准)
六、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本单位个人月实发平均工资的五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承担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技术完全公开的,甲方的实际损失为该项技术的全部价值,价值认定由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入职甲方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期间。
本协议所称的离职,是指乙方表示终止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乙方的非正常离职。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本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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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防止宗教信仰入侵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防止宗教信仰入侵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同志们:
根据**建设集团党委和省城房公司党委部署,今天,我们重点围绕共产党员不信仰宗教、不参与涉黑涉恶开展一次主题党课活动。我讲的题目是: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基础。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提出批评意见。
(一)共产党员为什么不能信仰宗教
1.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党的一贯原则。
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这是我们党的政治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大多数政党的一大特点。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共产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的基本的思想和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的界限,指出无产阶级的解放,包括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200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这就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共产党员在不信教问题上绝无折扣可打、绝无变通可言。
2.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必须是无神论者。
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一般群众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群众,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优秀分子,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有些人认为不允许党员信教,就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假冒“人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对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责任。当一名普通群众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放弃了作为一般群众信仰宗教的权利。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就不能信仰宗教,如果他又选择了信仰宗教,这就表明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只存在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这就违反了党的纪律要求,不能保持党员在思想、组织上的统一,党组织就可及时采取措施,依据党的纪律要求对其处分。这既不是“歧视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符合宪法和党章的规定。
(二)党员信仰宗教会产生哪些危害?1.违背党宗旨,造成思想上、理论上的混乱和分裂。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赋予了其具有高度先进性和纯洁性。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那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在实践中共产党人就成了“两面人”。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混乱和分裂;
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那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接受宗教组织领导,各种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党就不是一个理论、思想先进的政党,队伍不再纯洁,就造成党组织的分裂,极大削弱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
2.会从根本上动摇党的工作。
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则势必成为某种宗教的代言人,将出现宗教信仰者管党的工作的现象,利用公共权力和国家资源助长宗教热,党组织就失去了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党的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
(三)坚定理想信念,做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人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政党。这就决定了共产党人的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运用唯物主义世界观研究和分析问题,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人类解放和自由的价值;
这就需要共产党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的信念。
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信念和价值,依靠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如果信仰宗教,思想就会混乱。同时,没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实践中就会脱离社会发展的实际,找不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就会出现违背党的性质、宗旨、纪律的错误行为。
实践早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共产党人的“钙质”就不会流失,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信念和价值。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规党纪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
整治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问题是“四抓两整治”中的其中一项整治内容。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要批示,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人民战争。
(一)这次扫黑除恶斗争非同寻常首先,从时间上看,这次扫黑除恶斗争跨度长。自2018年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第一年是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第二年是攻案件,提升群众的满意度;第三年,也就是今年要建机制,取得压倒性的胜利。
其次,从内容上看,这次扫黑除恶斗争范围广。中央明确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整治内容非常集中。
第三,从规格上看,这次扫黑除恶斗争层次高。1983年,全国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严打”。2000年,中央首次提出开展全国性打击涉黑犯罪。2018年,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过去扫黑除恶是中央政法委牵头、发文组织实施,这次是中央和***专门印发通知,整合中纪委、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近30个部门联合办公,集党和国家之力进行专项斗争,规格至高,前所未有。
第四,从行动上看,这次扫黑除恶斗争力度大。从“打黑”变“扫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足见力度之大。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中央要求,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查清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坚决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第五,从标准上看,这次扫黑除恶斗争要求高。这次扫黑除恶由过去的重社会治安,抓刑事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转变为重点抓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和黑恶行为,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抓净化基层民主政治生态,优化社会环境,增强群众的幸福感。中央要求各级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整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共产党员要正确看待这次扫黑除恶斗争黑恶势力是一种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坚定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党的决定,正确看待问题,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开展此项工作。
一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扫黑除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记亲自作出的重大决策,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治国安邦的战略谋划、对人民福祉的深情关切、对执政根基的长远考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人民拥护,夯实的是执政基础。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来推进,确保党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要从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看待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是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出发,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站在人民立场部署推进专项斗争,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抓手,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优化基层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要从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看待扫黑除恶。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推动肃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黑恶势力的存在,必然会毒化营商环境、恶化社会环境。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黑恶不除则百业难兴,切实防止黑恶势力渗透到市场经济秩序当中,对那些破坏营商环境、危害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要坚决打击到底,为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这次扫黑除恶斗争的任务要求非常明确,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自觉将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凝心聚力开展好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斗争行动,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围绕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党纪党规,坚定理想信念、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仰,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规违纪和错误言行面前敢于抵制、勇于斗争四个方面,深入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原因并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目标。
(二)明确重点,做好自查。根据**集团党委印发的《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推进方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共包括12种项,分别为:
一是党员有以下4种情形视为信教:
1.党员公开宣扬宗教、传播教义、发展教徒,成为宗教教职人员或担仼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
2.组织参与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仪规受戒、持戒或经常性参与拜佛、诵经、转经、摸顶、讲经、法会、祈祷、弥撒、礼拜、朝觐等活动;
3.主动为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开展宗教活动募集资金、捐款捐物;
4.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邪教活动等。
二是涉黑涉恶的8种具体情:1.党员组织参与威胁政治安全活动;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
3.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
4.在建筑工程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
5.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6.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集资、暴力讨债;
7.参与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活动;
8.充当黑恶心势力关系网“保护伞”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问题。
我们要切实提高认识,重点围绕这十二种情形,做好自身排查,绝不参与这十二种形为。
(三)要强化整体联动,凝聚强大合力。把扫黑除恶和加强机关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坚决铲除滋生土壤,清理灰色地带,完善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防止黑恶势力滋生。要深化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系,真正将工作触角延伸到末梢,不断增强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要持续优化工作格局,坚持整体联动、标本兼治,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切实形成工作强大合力。
(四)要强化宗旨意识,深化为民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意识,树立“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的政治理念,在实践中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疑难,使党的执政根基在服务群众中不断得到强化。
(五)要强化廉洁自律,弘扬优良作风。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自觉慎用权、不贪财,放下头上的光环和有影响力的特权,消除不良动机、抵制别有用心人的诱惑,严以律己,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真正做到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苦,抗得住诱惑,识得破陷阱,经得起考验。坚决远离各种“小圈子”,杜绝人情交换。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维护政治纪律,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今天的党课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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