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精选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02: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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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一

1.

1为使涂漆前处理作业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

2本规程适用于室内进行的金属表面涂漆前处理作业;在室外进行的船舶、机车车辆、大型金属构件(如:电视塔、钢结构桥梁等)的涂漆前处理作业,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结合实际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措施。

1.

3涂漆企业(车间、工段)的涂漆前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技术,以无尘毒或低尘毒、低噪声、不需防火防爆的安全工艺代替有尘毒、高噪声、易爆、易燃的不安全工艺,逐步实现管道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2作业场所。

2.

1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与生产过程相衔接的钣焊、机械加工、装配、金属材料库、成品库分隔。

2.

2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跨单层建筑物内,当不得不布置在多跨建筑物内时,应一侧近外墙。

2.

3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场所应有泄压面积,其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及与相邻生产车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物防爆,以及消防车道等,均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4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准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车进入。

2.

5在距离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作业场所外界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3m范围内,属于1级爆炸危险场所,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当采用良好通风装置并有联锁保护后,降低为2级;在相距水平和水平方向3m以外的场所降低一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

2.

6车间(工段)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围护结构的内壁面宜涂浅色涂料,当采用腐蚀性处理液时,屋梁、屋面及墙壁应涂覆防腐涂料。

2.

7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经常有酸碱液流散或积聚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并装置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废水应能排向废水处理系统。

有机溶剂漆前处理场所宜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地坪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地坪设计的规定。

2.

8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范围内,用机动工具除锈工作位置周围5m范围内,均严禁堆积易燃、易爆物料,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带等阻隔措施。

2.

9与高压喷射清洗装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统和喷丸除锈(或除旧漆)装置的筒体和橡胶软

2.

3.

1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第49条规定,冬季根据生产需要和机械排风状况在封闭的手工操作区域相应采取局部采暖,以保持作业区环境温度不低于12℃。

3.

2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50l*;采光系数最低值为1%;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的室内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100l*,采光系数最低值为2%。

3.

3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当采用混合照明时,最低照度为150l*;采用一般照明时,最低照度为50l*;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内,当采用混合照明时为500l*,一般照度为150l*。

3.

3.

5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各项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项措施使操作区的噪声级不超过卫生部、(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

3.

6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和吸烟室,并在其附近设置(车间)浴室和事故应急冲洗用水,供水压力根据需要确定,最高不超过1.76×10^5pa;应配有快开阀门和长度1.2m以上的软管。

3.

7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卫生特征级别为2级。

3.

8涂漆前处理机械除锈限制使用干喷砂,应用真空喷砂、湿式喷砂、喷丸和抛丸代替,当工艺有特殊要求,上述工艺方法不能代替时,允许使用干喷砂,但应在密闭箱内进行,并必须隔离操作。

3.

9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严禁使用苯。

3.

10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禁止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应分别采用水基清洗液或碱液和水冲型脱漆剂代替。

3.

11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漂洗水、冲淋水、废液和废酸的排放,应符合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规定。

3.

12机械方法除锈或清除旧漆必须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对于大中城市排放至大气中的粉尘含量不大于150mg/m^3。

3.

13涂漆前处理车间(工段)的化学药品存放量不许超过两个工作班的需要量。药品储存柜应靠近使用点。

3.

14涂漆前处理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当进行喷丸、除旧漆操作时应佩戴长管面具。

4除油清洗。

4.

1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时,应先拆去产品或部件上的蓄电池或其他电源装置;其作业场所应设有醒目标牌,并配置可燃气体快速测量仪,定期检测。

4.

2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清洗作业完毕,必须将废料集中移放于指定的安全地点。

4.

3供除油清洗用的机动工具,所配置的电机、电器、照明灯具等宜采用密闭型,防止清洗液溅入。

4.

4大型浸渍清洗槽应配置起重设备,桥式和梁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应避开清洗槽。向浸洗槽中吊装工件时应采用起重设备吊钩和专用工具,严禁操作人员直接用手搬运或使用钢丝绳吊装。

4.

5大型浸渍清洗槽的槽口宜高出地面0.8m,并配置活动网盖。当槽体全部埋入地面时,在槽边四周应按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设置防护栏杆。并按gb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4.

6采用水基清洗液或碱液的大型浸渍清洗槽,其槽体内底部宜设置活动底盘或金属网架,便于清除污泥。同时宜设置配料槽,配料槽上加盖封闭,盖上设置开启门。

4.

7喷淋除油清洗的结构应为密闭式或半封闭式,制件出入口两端应设置防清洗液飞溅的屏幕室,屏幕室的门洞用挡帘隔开,并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4.

8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配置油压、水压压力控制和联锁装置,并与驱动高压水泵用的主动电动机联锁。

4.

9长臂高压喷枪必须配置自锁安全机构,喷射间歇应将喷枪自锁。

4.

10高压水泵短期停止工作时,必须清洗保养,重行使用前应检查各处密封质量,并作耐压试验。

4.

11气相除油清洗可利用半封闭槽进行,应有严格的防止清洗液蒸气逸出的措施;槽体内壁衬里材料宜用不锈钢、陶瓷、阻燃型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钢。

4.

12气相除油清洗装置应具有清洗液的温度和液位的自动控制、监视,以及冷凝器冷却水的供水监视器,其中测温用温度计的分度值应不大于0.5℃。

4.

13超声波除油清洗用的清洗槽,长期受空化腐蚀,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槽底破裂事故。

5除锈。

5.

1中小型工件机械除锈应优先选用真空喷砂或湿式喷砂;大件应优先选用喷丸和抛丸,实现除锈过程密闭化,改善劳动条件。

5.

2手工除锈钢刷、铲刀和铁锤等工具,作业前应检查可靠性。相邻操作人员的间距宜为1m。

5.

3凡离地2m以上进行手工除锈作业,必须设置脚手板及其扣挂绳索,脚手板应采用金属镂空结构等防滑措施,脚手板和坐身板应牢固平稳。工具放置固定可靠,不使坠落。

5.

4除锈用手持式电动打磨工具必须符合gb3883.1-83《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的规定。

5.

5除锈用风动打磨工具或液压打磨工具,应按照所选用的磨片材料限制其线速度。作业前进行空载试转2min,检验机动工具的可靠性,作业过程应经常检查磨具的材质损耗,超过限度不准使用。并符合gb2494-84《磨具安全规则》的规定。

5.

6砂轮、磨片、磨丝盘的回转强度的检查应按gb2493-84《砂轮回转强度的检验方法》和jb/gq-z32-81《磨具的检查方法》执行。

5.

7直径60mm以上的风动打磨机应设置防护罩壳,罩壳开口夹角不大于150°。

5.

8喷丸除锈作业必须在密闭的喷丸室内进行。喷丸室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必须与喷丸的压缩空气源联锁,只有当通风除尘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后,气源才能启动。操作人员一般应在室外操作。当操作人员不得不在喷丸室内操作时,必须穿戴长管面具防护服。操作人员呼吸区域空气中含尘量应符合tj36-79的规定。

5.

9喷丸室围护结构应在非对流区设置由不易碎材料制作的观察窗,供室外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喷丸室应同时设置室内外都能控制启动和停止的控制开关。喷具上或控制屏上应设置与监护人员联系的声光信号控制开关。

5.

10喷丸室内壁应设置耐磨材料制备的挡板。与其配套的喷射软管应耐磨、防静电。用后松散卷放,置于干燥处。

5.

11喷丸室宜设置移动吸口的粒丸回收装置,回收分散的粒丸,集丸地坑上应有刚度较好的网眼钢盖板。坑内装扶梯,斜壁装踏步,进入集丸地坑的入孔应装置活动盖板。

5.

12粒丸回收设备地下室的高度应保证人员出入安全。进入地下室应有固定扶梯。地下室应设置照明装置、排气口和排水设施。

5.

13室内操作的喷丸室内应设置带防护结构的照明装置并设置固定的修理用扶梯,照度应考虑粉尘的影响,不小于240l*。铺设铁轨的喷丸室,其轨道之间应设有低凹的纵向通道,通道上铺有铁栅,设置局部照明。通道地坑应配置良好防水层。

5.

14当采用升降装置或脚手架进行喷丸除锈时,操作人员站立的板应为栅栏或网状底板,四周设置高度为1.2m的栏杆保护。

5.

15抛丸除锈应在封闭的抛丸室内进行。对大件如机车车辆的钢结构车体或船舶分段等进行整体连续移动式抛丸除锈时,抛丸室进出口两端应设置隔离区段,在此区段中采用多层橡胶帘或其他密封结构封隔,并应使周围空气中的粉尘量符合3.4规定。

5.

16喷丸室的围护结构、内部耐磨防护板设置、磨料的供给和收集,以及配套软管等要求,应符合5.9--5.13的规定。

5.

17抛丸室配置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应与抛丸作业设备联锁。前者先启动运行,再开始抛丸作业;当抛丸作业终止,通风除尘净化系统需持续运行,宜为2--3min,使抛丸室内粉尘浓度明显降低后,操作人员才准进入抛丸室从事清理。

5.

18抛丸室在工作状态时人员不得靠近。对于连续移动式抛丸作业距抛丸室进出口两端10m处,按照gb2894-82规定设置安全标志。严禁在抛丸作业进行过程中打开抛丸室的密闭门,进入室内翻转或搬运工件。

6钢材预处理流水线。

6.

1钢材预处理流水线包括抛刃除锈系统,高压无气喷涂车间底漆装置、烘干室和输送辊道,为半封闭的生产线。生产线的各组成部分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地,并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6.

2钢材预处理流水线中抛丸作业应符合5.15--5.18的规定。

6.

3钢材预处理流水线中高压无气喷涂车间底漆及其烘干的安全技术,以及车间底漆的储存应符合gb6514-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的规定。

6.

4车间底漆的漆膜厚度应严格控制,减少钢材切割,焊接时产生的烟雾和粉尘,其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3.4的规定。

对于含锌的车间底漆的漆膜干膜厚度规定为15--20μm。

对于不含锌(含氧化铁红)的车间底漆的漆膜干膜厚度规定为20--25μm。

6.

5车间底漆的组分中,不得含汞、砷、铅、镉和锑等组分,并尽可能不含铬酸盐。

7清除旧漆。

7.

1清除旧漆宜用机械方法、碱液、水基清洗液、有机溶剂或脱漆剂清除手工具使用火焰法清除旧漆。

7.

2机械方法清除旧漆有手工具清除,机动工具清除,喷丸清除,湿式喷砂清除,真空喷砂清除和喷丸清除,其安全技术要求与第5章相同。

7.

3用有机溶剂或脱漆剂清除旧漆,不得同时使用钢制的刷、铲刀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而应采用有色金属制备的不发火的工具。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与第5章相同。

7.

4地面溅留的脱漆剂残液不得用木屑和化纤织物揩擦清扫,应采用棉纱头、抹布等揩擦干净。废脱漆剂和沾有脱漆剂的废纱头、抹布等应集中回收处理。

7.

5用脱漆剂和有机溶剂除旧漆的工作场地,操作人员不得穿着不防静电的化纤工作服和钉靴鞋。

7.

6用脱漆剂清除旧漆时,操作人员脸手等暴露部分应涂覆防护膏;但禁止用有机溶剂擦洗皮肤。

8酸洗磷化和钝化处理。

8.

1酸洗、磷化、钝化处理集中的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独建筑物内,如与其他生产车间合用一个建筑物,应将此作业场所布置在建筑物的沿外墙区域,并与相邻生产场所用砖墙封隔到顶。

建筑物宜增大开窗面积和设置气楼,增强自然通风效果,建筑物的内壁面应涂饰耐腐蚀材料,照明和其他电气设施宜采用防潮型。

8.

2用浸渍法的酸洗、磷化和钝化处理槽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备,或内衬耐腐蚀材料,槽内加热器、搅拌器和管道附件等应具有耐腐蚀性,槽体四周地坪应铺设耐腐蚀材料。

8.

3浸蚀处理槽、磷化槽和钝化槽配制处理液时应先注水,后注处理液,配制后宜施覆盖层或酸雾抑制剂,并尽可能加盖。

8.

4各种酸液、药液的容器均应加盖严封,并有醒目标签。

8.

5用喷淋法酸洗处理、磷化和钝化处理装置应为密闭式或半密闭式,制件通过的出入口宜设置橡胶挡帘或空气幕。

8.

6喷淋用泵应与排风系统联锁,待风机运行正常后泵再启动,喷淋过程结束,最后切断风机。

8.

7喷淋装置的泵、输送管道及管道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备。配套的电动机应为密闭型,防止腐蚀介质浸入。

8.

8喷淋液的加热用的热源,宜采用低压蒸汽或其他低能量头热源,当采用电热时,必须选用密闭式耐腐蚀电热元件,并定期检查其绝缘和耐腐蚀的可靠性。

9烘干。

9.

1车间底漆烘干装置应设置通风系统,当通风系统发生故障应能自动切断加热系统。

9.

2车间底漆烘干装置,不得采用在内部点火的可燃气体为热源的辐射加热式结构。

9.

3烘干装置应配置隔热绝缘层,外壁面温度不超过40℃。

9.

4烘干装置内滴漆和油漆中挥发冷凝物要定期清除。

10密闭空间内的涂漆前处理。

10.

1密闭空间内涂漆前处理作业是指密闭空间本身进行涂漆前处理以及固定于密闭空间内的装置进行涂漆前处理作业,如罐、箱、容器、船舱等场所。

10.

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先行作业环境测定,以确定空间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浓度,只有当可燃气体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0%,氧气含量在10--20%之间,有害物质蒸气浓度应符合3.4的规定,才允许操作人员进入作业。

10.

3当在密闭空间作业区域内测知可燃气体浓度高于其爆炸下限的20%时,操作人员应离开作业现场,并应立即进行强制通风。

10.

4密闭空间内前处理作业应采用防爆照明,并符合2.10的规定;在无照明条件下,不允许进入作业,严禁携入一切火种进入密闭空间。

10.

5进入密闭空间内作业的操作人员一般至少要有2人,在进口处外面设置标志,并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护,随时与密闭空间内操作人员保持联系。在密闭空间进行前处理作业的附近禁止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应符合gb6514-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的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二

1、为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2、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4、各部门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5、各部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安保部,积极配合安保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部门必须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务必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8、各部门负责人要教育引导本部门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9、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二、 生产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3、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4、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5、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7、车间内不得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8、车间安全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9、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失效,随时可用。

10、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11、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12、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13、本规定由生产部制定和检查,报生产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三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为了促进就业期间的安全,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安排乙方(学生)到工作,就学生在就业期间的安全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职责。

1、必须提供真实可信的企业用工信息。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就业所进企业是正规合法的企业,企业的工资,福利条件,社会保险待遇等须符合企业招工资料的宣传和承诺。

3、负责协调好乙方人员驻厂并做好学生工作期间的跟踪服务等工作。

4、负责将乙方安置到事先确定的企业就业,并执行该企业的工资标准、

5、乙方在到达目的地后,符合厂方录用条件的,甲方须在12小时内尽快安置进厂、因学生自身原因(有传染病、有残疾、语言沟通有障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除此不能借故不安排工作)未能被预定企业录用的,甲方在征求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在两天内安排乙方到工作岗位相近,基本工资待遇不低于前预定企业的企业参加面试。

6、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乙方学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预定企业上班的,甲方必须承担学生的全部住宿费、体检费、往返车费。

7、甲方应派工作人员一起做好乙方进厂前的面试,体检等各方面工作。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在公司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勤奋工作、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爱护公物,应服从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不服从安排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3、乙方赴企业实习所需的个人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4、甲方负责对学生就业上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为保护学生实习期间的身心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实习生必要的休息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5、在实习期间,乙方薪资于每月25日由厂方依薪资标准根据实际出勤状况结算,包吃包住,第一个月1500,第二个月以后1600,(每月26天,每天10.5小时,超出273小时按11元每小时算加班,不足的按实际情况扣出)。

6、乙方实习期长为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实习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离工作岗位或自动辞职的,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学生本人负全责。

实习期满三个月及以上者甲方为乙方报销回来车费。

7、本次乙方实习单位是为。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就业单位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家庭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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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四

1涂装作业人员不得有妨碍高空作业的身体,生理缺陷。

2对涂装作业用料无过敏反应,无职业病。

3涂装作业前,应检查所用工具,机械及高空作业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涂装作业时,必须按工作性质穿戴好防护用品,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

5有限空间防腐衬里作业时,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的全部安全要求。

6滚动,转动的设备内部作业时,应切断动力源,并在醒目处挂警示牌'有人作业,禁止启动'。

7设备容器内不得有汽油,胶水,树脂,二氯乙烷等可燃有毒物品。

8衬里材料耐火砖等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作好防坍塌工作。

9金属喷涂时,不得将面部朝向金属喷涂气液,防止吸入金属烟尘和熔融金属微粒烧伤裸露皮肤。操作人员不得多于2人,且应轮换操作。在有限空间内给喷枪点火时,不得频繁放空。

10涂料作业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1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12作业人员有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退出,到有新鲜空气的地方休息或送医院诊治。

13使用易引起皮肤过敏的涂料前,作业人员应作过敏试验,过敏的不得从事作业。

14涂料桶应拿牢放稳,不得将涂料洒在脚手架上。油漆桶倾翻后应将洒出的油漆及时处理掉。

15油漆桶附近不得有明火作业。

16作业中不得用粘有涂料的手摸擦眼睛和皮肤。

17油漆洒到皮肤上时,应用肥皂水擦洗,严禁用汽油,稀释擦洗。

18使用明显有毒性的涂料,必须制定特殊的防毒作业措施。

19涂装作业用的机械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空压设备压力指示,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

20涂装作业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按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职业病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八条: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甲方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范围,由甲方和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怀孕期间,除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甲方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甲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履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工会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存档。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七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劳动法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劳动法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劳动法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十五条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劳动法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劳动法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附 则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八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做好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安全作业和安全操作等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不得擅自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权监督,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治理或处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九

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使用的涂料性能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

涂料的调配必须在专门的调配间内进行,调配作业时,必须先打开通风装置后再作业,调配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3至5分钟后关闭。

2、

涂覆作业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间)内进行。涂覆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通风装置,喷涂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

3、

完成每批的涂料调配作业和涂覆作业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4、

涂料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置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5、

生产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6、

涂覆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7、

涂料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8、

涂装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9、

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十

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五、 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六、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先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八、 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九、 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十、 本标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动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十一、 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十二、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的做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十三、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十四、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五、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六、 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十七、 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八、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八条: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甲方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范围,由甲方和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怀孕期间,除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甲方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甲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履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工会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存档。

甲方代表甲方法人签字: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篇十二

1.

1为了保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强涂装作业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下称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建立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和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程。

1.

2本规程适用于涂装作业。与涂装作业有关的涂料及有关产品的研制、出厂,涂装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亦应遵守本规程。

1.

3涂装作业场所的公用建筑物、电气装置、通风净化设施、设备器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相互协调配套,做到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

第二篇工业管理。

2涂料及有关产品。

2.

1限制使用严重危害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下列涂料及有关产品(下称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

a.

禁止使用含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不包括甲苯、二甲苯,下同)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下称含苯涂料、含苯稀释剂、含苯有机溶剂)。船舶等涂漆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选用含苯涂料时,应选用含苯量低的涂料和稀释剂;

b.

禁止使用含铅白的涂料;

c.

限制使用含红丹的涂料。防锈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选用含红丹量低的涂料。

2.

2使用的新型涂料,应有毒性鉴定报告。

2.

3涂料及有关产品入厂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和“涂料及有关产品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下称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其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2.

3.1产品包装标志应有下列内容:

a.

化学危险物品的类别、级别及危险物品的包装标志;

b.

c.

生产厂名、地址、型号、批号、出厂日期。

2.

3.2产品说明书中应有下列内容:

a.

主要成膜物质;

b.

颜料基本成分;

c.

溶剂主要成分;

d.

比重、闪点、爆炸下限;

e.

简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事项;

f.

贮存温度。

2.

3.3向工业用户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参考附录b的规定。

3工艺。

3.

1选择涂装工艺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a.

优先选用无毒害、低毒害和易于组织机械化、自动化的涂料及有关产品;

b.

优先选用涂料、有机溶剂耗量少和易于组织机械化、自动化的涂装工艺;

c.

有利于设置局部排风;

d.

尽可能组织隔离操作。

3.

2研究涂装工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同时研究工艺过程的有害、危险因素,作业环境质量指标,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b.

同时鉴定涂装工艺的劳动安全卫生性能,提出劳动安全卫生评价,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劳动卫生标准鉴定结论。

3.

3设计涂装工艺时,应提出下列资料:

a.

涂料及有关产品的耗量;

b.

工艺过程有害物质的名称、状态、数量。

3.

4编制涂装标准时,应有下列内容:

a.

工艺过程的有害、危险因素;

b.

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3.

5限制采用严重危害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涂装工艺(下称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

3.

5.1限制使用的工艺:

a.

火焰法除旧漆;

b.

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干喷砂除锈(下称干喷砂除锈);

c.

大面积使用汽油除油;

d.

使用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的工艺。

3.

5.2限制使用的范围:

a.

各种工艺标准;

b.

新工艺;

c.

交流与推广的先进技术经验。

3.

5.3选用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涂装工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在可燃结构厂房及易燃、易爆场所,密闭空间内用火焰法除旧漆;

b.

严禁敞开式干喷砂除锈;

c.

禁止操作者进入密闭空间内进行干喷砂除锈;

d.

禁止喷涂红丹防锈漆;

e.

禁止在无有效通风作业场所,施涂含苯涂料(包括含苯稀释剂)和使用含苯有机溶剂。

3.

5.4有特殊工艺要求,无替代工艺或涂料及有关产品,必须采用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作业场所达到本规程1.3条规定的整体安全要求时,可不受本条限制。

4设备。

4.

1涂装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出厂,应符合gb6514-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gb6516-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gb7692-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gb7693-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通风净化》中有关工艺设备的标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4.

1.1喷漆室(柜)、静电喷漆(粉)设备、烘干设备和净化设备,应按照由持证书的专业设计院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制造。

4.

1.2涂装设备出厂,应有下列的产品标志和技术文件:

a.

产品铭牌(型号、主要参数、制造厂名、制造时间);

b.

使用说明书(包括安全说明);

c.

检验合格证。

4.

2喷漆室(柜)是劳动安全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出厂,除应遵守本规程4.1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商品制造单位,应有国家劳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给的制造许可证;

b.

产品出厂,应有国家劳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参加鉴定的技术文件。

4.

3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5工程建设。

5.

5.

1.1审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a.

区域图;

b.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c.

工艺布置图与设备明细表;

d.

建筑平面图;

e.

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设计(其具体内容见5.1.2);

f.

工艺复杂的大型涂装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方案技术经济论证。

5.

1.2“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应阐明下列内容:

a.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有害物质的名称、状态、数量;

b.

改善劳动条件的工艺措施;

c.

保证具有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作业环境的总图、建筑措施,涂漆区、电气防爆区、火灾危险区的说明;

d.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e.

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幼卫生用室的说明;

f.

g.

选用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涂装工艺的特殊工艺原因;

h.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利用原有厂房、设备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分析说明。

5.

1.3审查批准的设计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a.

工艺设计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

b.

作业场所设计,符合本规程1.3条规定;

c.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达到本规程5.1.1款的规定;

d.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技术可靠。

5.

2涂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5.

2.1竣工验收应达到下列标准:

a.

涂装、输送、通风、净化、电气设备和安全、消防装置的出厂产品铭牌或标记、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齐全完整。

b.

通风净化系统,防爆电气系统和建筑防火、防爆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联动负荷试车测定与调整,按本规程9.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后,能满足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要求;

c.

主要工艺设备的安全、联锁、消防、信号装置,随同主机负荷试车,达到设计要求;

d.

生产卫生用室按设计要求建成。

5.

2.2验收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涂装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及有害物理因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b.

经联动负荷试车,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是否可靠;

c.

经全面检测鉴定,涂装作业场所是否达到本规程1.3条规定的整体安全的要求;

d.

经综合分析,涂装工程项目是否全面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是否可以保证涂装作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5.

a.

生产人员已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和熟悉工艺;

b.

c.

5.

4涂装工程项目投产使用,应有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6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

6.

a.

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时,应同时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水平;

b.

改造厂房、工艺、设备等时,应同时改造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6.

2编制与审批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确定的涂装工程项目,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其投资计划。

6.

3具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涂装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6.

4涂装工程的小型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较小,内容简单,下称小型项目),应遵守以下规定。

6.

4.1技术改造方案(或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同时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所采取的工艺等主要技术措施;

b.

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c.

对整体安全影响的分析说明。

6.

4.2技术改造方案(或设计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国家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进行施工。

a.

选用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

b.

工艺过程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或加剧原有的危险、有害因素。

c.

6.

4.3竣工验收应达到下列标准:

a.

设备检验资料及检测资料齐全;

b.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同时建成;

c.

带生产负荷试车,达到原设计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6.

4.4交付使用前,应将包括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报告书报送国家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备审。

7技术引进和设备、涂料及有关产品进口。

7.

1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下称引进项目),应遵守以下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7.

1.1引进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禁止引进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技术和装备;

b.

7.

1.2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考虑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必要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分析。

7.

1.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收集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国内外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情报技术资料,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提出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化审查意见,并做出优选结论。

a.

使用的有害物质和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b.

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是否能够达到国际标准或转让厂、商所在国家的国家标准;

c.

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7.

1.4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必须达到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方应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

7.

7.

2凡属基本建设的引进项目,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7.

3禁止进口国家限制的涂装设备和涂料及有关产品。特殊情况下,持有国家劳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许可证的,可进口限额的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

第三篇企业管理。

8生产技术。

8.

1安排生产计划时,在涂工件的有机溶剂挥发量,不得超过审定的最高允许值。

8.

8.

2.1编制工艺文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规定,并应有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

a.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和最高允许浓度;

b.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要求;

c.

故障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d.

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8.

2.2审查工艺文件时,应有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审查结论:

a.

涂装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能够满足涂装工艺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b.

8.

3涂装作业场所的设备,应建档管理、计划检修、指定专人维护,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8.

3.1喷漆室(柜)、通风净化设备和电气装置,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鉴定、电气安全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果记入档案。

8.

3.2喷漆(粉)设备和具有通风净化设施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a.

涂装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

b.

连接件松动;

c.

通风机外形、叶轮变形;

d.

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失灵。

8.

4涂装作业必须在划定的专门区域内进行。特大型件临时原地进行涂装作业,亦应划出专门区域。涂装作业场所应遵守以下规定。

8.

8.

8.

4.3应制定动火条件。在火灾危险区进行热工作业,必须经过批准。

8.

4.4应及时清理废物、废料、漆垢。

8.

5密闭空间从事含有有机溶剂的作业前,负责生产技术的人员应检查下列项目:

a.

测爆、测氧和测定有害物质浓度的记录;

b.

通风状况;

c.

涂装作业场所附近的热工作业状况;

d.

电气、照明设施;

e.

个人护具及救护设施;

f.

监护措施。

9.

a.

b.

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c.

安全技术操作;

d.

防火防爆管理;

e.

检测管理;

f.

9.

9.

2.1涂装工艺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环境质量指标,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

b.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改善作业环境的途径和措施;

c.

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9.

2.2涂装工艺技术负责人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干部、外包工,下同),进行专业培训,指导安全技术操作。专业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c.

所使用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包括对妇女婴儿)的危害,个人防护知识,中毒急救措施;

d.

所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火灾爆炸危险特性,防止火灾的措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e.

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

9.

3涂装作业场所发生的工伤(包括急性中毒)、火灾(包括火警)、爆炸、设备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查清组织管理和技术原因,拟定与实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

9.

9.

4.1新参加涂装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9.

4.2涂装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9.

4.3观察对象(可疑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复查。

9.

4.4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9.

9.

5.1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定期劳动卫生检测。

9.

5.2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劳动安全检测。

a.

密闭空间作业时,应测氧;密闭空间从事含有有机溶剂作业时,应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测爆;

b.

发生急性中毒时,应及时对可能造成中毒的毒物进行分析与测定。

9.

5.3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劳动卫生检测和通风系统效能测定。

a.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涂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b.

采用新的或代用的涂料及有关产品、涂装工艺;

c.

调整通风系统。

9.

5.4检测资料应记入检测档案和定期分析,研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涂装作业人员宣布。

9.

6应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专用清洗剂,禁止用含苯有机溶剂洗手。

9.

7应根据涂装作业场所不同的有害因素,发给涂装作业人员适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9.

7.1应给密闭空间的涂装作业人员,发放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呼吸防护器。

a.

直接向操作者供给新鲜空气;

b.

可以隔离有害物质。

9.

7.2个人呼吸器应由单位集中保管,定期检查,保证性能有效。

10劳动人事。

10.

1不准安排下列的人员从事涂装作业:

a.

b.

有职业禁忌症者;

c.

职业病患者。

10.

2分配妇女(不包括涂装工艺技术人员、生产指挥人员)从事涂装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0.

2.1禁止妇女从事密闭空间和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的涂装作业。

10.

2.2禁止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从事含铅涂料及含苯涂料(包括含苯稀释剂)、含苯溶剂的涂装作业。

10.

2.3末婚和已婚尚未生育的育龄期妇女,不宜从事含铅涂料及含苯涂料(包括含苯稀释剂)、含苯溶剂的涂装作业。

10.

3禁止未成年人从事下列的涂装作业:

a.

密闭空间作业;

b.

含有机溶剂的作业;

c.

含铅涂料的喷涂作业;

d.

粉尘作业。

10.

4禁止外包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的涂装作业。在企事业生产区域内,委托加工单位从事涂装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0.

4.1加工单位提供劳务,使用企事业单位设备时,企事业单位应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的涂装作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10.

4.2加工单位提供劳务,使用自己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加工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涂装作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并应遵守企事业单位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b.

企事业单位应向加工单位提供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涂装作业场所及其危险、有害因素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指导和检测。

附录a。

劳动卫生检测的基本要求。

(补充件)。

a.

1检测的有害物质,应包括下列项目:

a.

苯、甲苯、二甲苯和涂料及有关产品中或所使用的主要有机溶剂;

b.

铅(烟、尘)、铬(尘);

c.

氧化锌(烟雾);

d.

甲苯二异氰酸酯;

e.

粉尘;

f.

其他严重危害作业人员的有害物质(例如:有机锡化合物)。

a.

2定期检测的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有毒物质、有害物理因素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b.

粉尘按有关规定检测。

a.

3检测时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连续性均衡生产的,可选在作业时的任何时间;

b.

非均衡生产的,应选在作业饱满的时间。

a.

4检测的方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b.

噪声应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附录b。

(参考件)。

b.

1涂料及有关产品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

比重、闪点、燃点、爆炸下限;

b.

涂料及有关产品中的主要有机溶剂名称及其在涂料及有关产品中所含重量组分(分为1--5%、5--10%、10--15%、15--20%、20%五类,下同);

c.

颜料、填料中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在涂料及有关产品中所含重量组分:

d.

有害的固化剂名称;

e.

船用底漆热加工与打磨作业时,产生有害烟雾、粉尘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在涂料及有关产品中所含重量组分;

f.

有害物质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g.

固化时间;

h.

挥发性。

b.

a.

前处理、涂漆、干燥固化、热加工与打磨作业时,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要求与措施的建议;

b.

中毒后现场抢救措施的建议;

c.

消防措施的建议;

d.

个人防护(呼吸道、皮肤、眼等)用具的建议。

附录c。

涂装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

(参考件)。

c.

1危险因素

c.

1.1火灾

火灾发生必须具备氧气、可燃物质、着火源三个条件。

c.

1.1.1可燃物质

a.

有机溶剂在存放、清洗、稀释、加热、涂覆、干燥固化及排风时挥发、蒸发的易燃易爆蒸气;

b.

污染有机溶剂涂料的废布、纱头、棉球、防护服等及漆垢、漆尘;

c.

涂料中的固体组分、粉末涂料、轻金属粉。

c.

1.1.2着火源

a.

明火(火焰、火星、灼热):涂装作业场所内部或外部带入的烟火、焊接火花、烘干设备及灯具破裂时的明火,加热的钢板,照明灯具灼热表面,设备、工件、管道、散热器、电器等表面的过高温度等;

b.

摩擦冲击:工件、钢铁工具、容器相互碰撞或与地坪撞击,钢铁导管与容器破裂,机械轴承发热,风机叶轮与外壳或脱落零件相互碰撞,带钉鞋与鞋底夹有外露金属件与地坪撞击等;

c.

电器火花:电路开启与切断、短路、过载,行灯破裂,线路电位差引起的熔融金属,保险丝熔断,外露的灼热丝等;

d.

静电放电:静电喷漆枪与工件间距离过近,有机溶剂设备、容器、管道静电积累或容器、管道破裂,倾倒有机溶剂等;

e.

雷电;

f.

化学能:自燃(如亚麻籽油、漆垢、沾污涂料的纤维堆积蓄热),物质混合剧烈放热反应(如聚酯漆与引发剂),加热涂料时添加有机溶剂,铝热受潮产生氢气放热自燃等;

g.

日光聚集。

c.

1.1.3增加燃烧危险性的因素

a.

密闭空间富氧状态;

b.

火灾时继续通风;

c.

盛装涂料的压力容器、管道破裂与容器倾复后液体的流淌和扩散;

d.

比空气重的有机溶剂蒸气积聚的地方(如地沟等);

e.

室内气温高。

c.

1.2爆炸

密闭空间及通风不良处所,易燃气体及粉尘积聚达到爆炸极限,遇到着火源瞬间燃烧爆炸。

c.

1.3电泳、静电喷涂和电热干燥设备所致触电。

c.

1.4密闭空间缺氧窒息。

c.

1.5酸、碱溅落灼伤、烫伤。

c.

2有害因素

c.

2.1生产性粉尘

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可造成尘肺等呼吸道疾病等。

a.

矽尘:喷砂作业;

b.

氧化铁尘:喷丸、抛丸及机械、手工干式打磨、磨光等作业;

c.

有机粉尘:喷涂粉末涂料及打腻子、磨光、除旧漆等作业。

c.

2.2生产性有毒物质

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侵入人体。有的可刺激粘膜(上呼吸道),有的引起过敏反应或皮炎,有的造成急、慢性中毒,有的可以或可能致癌、致畸、致突变等。

a.

有机溶剂:涂漆及有机溶剂除油等作业;

b.

漆雾:喷涂作业;

c.

含有毒物质的粉尘(铅、铬等):喷涂及打磨等作业;

d.

其他有毒粉尘、烟雾:打磨、热加工作业;

e.

酸、碱蒸气:使用酸、碱的前处理作业。

c.

2.3有害物理因素

a.

噪声、振动:通风机及喷、抛丸机、空压机和电机等设备运转;喷砂、机械打磨等作业;

b.

高温、辐射热:烘干作业;

c.

有害辐射线、微波:光固化、红外线干燥、静电喷涂等作业及涂料中的荧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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