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大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03:3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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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无价的财富,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总结要有个性和特色,可以通过引用经典案例、适当使用幽默或讽刺的语言等方式来增加文章的亮点。在写总结时,可以从这些范文中借鉴一些表达方式和思维方式。
假释篇一
我已经被学校开除学籍了。下一步打算我想处理完我学校的事情以后,然后去北京打工,边打工边学习,拼搏一下,准备明年四月份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音乐专业考试。因为这所学校录取后不交学费。我想问问您,我能够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考试吗因为,我的档案会有污点吗我舍不得音乐,我爱音乐!请您指导,难道犯过错误以后,就不能够与同龄人一样了吗周围的亲人朋友都劝我学一技之长,然后找个工作算了,我不愿意!我的音乐之梦还在,我相信,心若在,梦就在!
缓刑期间,我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这是我缓刑期间的第一份思想汇报,在这期间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
2017年xx月xx日。
假释篇二
人生有时候会经历低谷期,而犯罪不免是这其中之一。在狱中度过的岁月是人生中最痛苦的,然而假释也会像一缕阳光射入牢房,给囚犯们带来希望和温暖。我也是其一,在狱中度过了长达五年时间,然而我终于迎来了假释,并开始了我人生中的又一个新的篇章。
第二段:假释的重要性。
短暂的自由成为我欣喜的源泉,然而其所带来的挑战也是不言而喻的。假释所带来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能够让我们重拾自由,重获新的人生目标和希望,同时也提醒我们要谨慎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
第三段:假释的挑战。
在这个自由的世界中,我迎来了不同的挑战。一方面,我需要适应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另一方面,我也要适应这个变化多端的社会。这些都需要我一步步地去面对。
第四段:如何应对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我开始注重身心健康。每天都设定一些目标,不断让自己前进。我也开始学习各种技能和知识,认真了解这个社会,适应生活的种种不同环境,提升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便更好地融入这个大环境。
第五段:假释的意义。
通过假释,我不仅重拾了自由,同时也感受到了更加独特的人生意义。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场外生活的魅力,也更能够运用自己独特的人生经历去面对未来的种种挑战。我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我也能够更好地为未来奋斗着。
总之,假释能够让我们重新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要求我们去适应新的环境、应对新的挑战。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承受着种种变化、反复和不适应,然而只要我们坚强、勇敢地面对种种挑战,相信自己的能力,也一定会取得属于自己的新的成功。
假释篇三
从xxx年9月29日,零七年八月一号来沂堂xx村工作,不觉时间已经快一个月了,在忙碌和欢乐的工作中,我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农村基层工作中,同时我也深深的感到了沂堂镇领导的关心和爱护,以及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更体会到了村民的热情和老乡的关怀,让我在陌生的环境中感到一丝温暖。
我叫xxx,是一名因xxx罪被判缓刑而理解社区矫正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我的谈话交流,使自己明确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我深切的感到高墙内和高墙外服刑的区别,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我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刚踏出学校,就走入农村工作,所以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都十分匮乏。所以在工作中有许多需要学习的东西,半年的工作中,村两委成员给了我极大的帮忙和支持,村里的老党员、年纪大的长者都是我的教师,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此刻,我将这将近一个月以来的工作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xx村,本村现有农户220户,共751人,党员32名,农田近750亩。是苍山县和罗庄区的交界地区,地形以平原为主,地势平坦,群众多以农业生产为主,人均年收入xx元左右。
来到农村工作,才明白自己所学的知识还是有必须的局限性,不够广博,尤其在某些方面如关于农村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等知识还十分匮乏,所以我意识到,自己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还必须不断充电,学习各种关于农村工作的知识,方能胜任今后的工作。好在村里定有各种报纸杂志,这样就方便了我及时获取各种时政信息和国家、省内的各种相关政策和动向。市里统一发的农村工作读本让我受益匪浅。还有就是村支书对我的引导和帮忙,从我进村工作的第一天,书记就经常教我一些理论上的知识和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不仅仅教我知识,更引导我怎样为人处事,怎样同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打交道,这对我进行工作真的有很大的帮忙,看到书记这样支持我的工作,我心里由衷的感动。
我们村有十五名老党员,在下班休息或者工作不忙的时候,他们经常给我讲一些村里的情景,聊一聊村里百姓的生活情景,让我对村里的大概情景有了些了解,这对我进行工作也有很大的促进和帮忙,我会一如既往的向书记、主任、两位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村里的老党员、老群众虚心求教的,他们的生活经验、工作经验足够我用一辈子来体会。
时间过得好快呀,不知不觉中理解社区矫正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和家庭成员的帮忙教育下,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对自己的犯罪认知并有悔罪表现,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情景,帮忙五保户和低保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积极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来到村里近一个月,倒是参与了很多工作,虽然都是一些小事情,但人生其实就是由无数点点滴滴的小事汇集而成的,而人生的价值也体此刻点滴小事之中。“不及跬步无以至千里嘛!”来村之后由我独立负责的工作主要有党员远程教育接收站,主要负责远程教育器械的管理和对相关资料的总结学习,还要组织村内的党员干部学习相关课程和做好远程教育学习的记录。在日常工作中,我主要就是协助书记和主任处理一些文件和文字方面的事情,起草一些文件、申请、规划,方案,完善各种资料、档案。
在此我异常感激镇领导和村支书记对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书记给我理论上的帮忙,主任给我实践的机会,两委成员又对我很照顾,我能遇到这样好的领导和同事,让我觉得很荣幸,也很温暖,在新环境中我丝毫没有一点孤独无助的感觉,是他们让我感到家的温暖。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必须尽力协助书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积极配合两委为我村的经济发展、为村民的生活谋求更多的福利。因为后半年村内工作比较多,我下户了解民情的次数不是很多,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必须利用工作之余多到村民家串串,多了解大家的生活,多看看农村的真实面貌。期望能够为百姓办一些实事。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
2017年xx月xx日。
假释篇四
假释期是指囚犯在服刑期满前被判定可以提前出狱。这项政策的实施,给予了许多囚犯在服刑后更多的机会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观念和态度,以为日后的生活打好基础。我在经历了假释期后,对于这个政策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感受。
首先,假释期让我懂得了法律与自我原则的重要性。假释期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如何犯罪的,同时也让我明白了法律的作用,以及自己将来作为一个公民应该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我逐渐明白,自我原则的建立和巩固,才能保证我们不再走入犯罪的道路。
其次,假释期带来了心理上的重建。囚犯经常被孤立起来,令我们感到孤独、悲伤、焦虑等等消极情绪。在假释期内,我们需要与外界建立联系、社交活动,才能使我们的心理恢复正常。为了避免再次犯罪,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心理重建,把握机遇去改善自己的心理状态。
第三,假释期可以让我们获得职业技能。在服刑期间,我们没有机会获得太多技能,而这将使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加困难。在假释期内,囚犯可以通过学习一些工作上的技能,如木工、焊工、厨师等等,将有助于我们未来的社会融入和就业。
第四,假释期让我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份子。在假释期间,我感到社会并没有遗弃我,对我是有帮助的。我在与其他志愿者的接触中,发现竟然还有人会对囚犯说话、关心我们和帮助我们。这真正让我感受到了人性的善良和宽容,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我的世界观。
最后,假释期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在假释期内,我必须尽我的责任,待满假释期后我才可以自由回归社会。除此之外,作为一名公民,我还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
总之,假释期是一个良好的机会,让囚犯敞开心扉、找回自我和实现自我价值。这个过程可能会很艰难,但这为我们未来做好准备,对我们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接受假释期的人,在积极参与其中,逐渐摆脱了内心的恐惧和焦虑,也变得更加健康和充实。
假释篇五
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由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六条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省看守所服刑的,由省看守所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县(市、区)级公安局(分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减刑,由县(市、区)级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八条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减刑,由县(市、区)级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减刑,由县(市、区)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层报地(市)级司法局、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九条被假释罪犯以及宣告缓刑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条罪犯是港、澳、台籍居民,其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确有必要减去的,由县(市、区)级公安局(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拟同意的,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十一条罪犯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民政机关证实其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准许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法院为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时,刑罚执行机关可以在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罪犯的书面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减免建议,人民法院应一并处理,但必须分别裁定。
罪犯服刑期间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不是执行法院的,可移送执行法院处理或建议执行法院委托受理法院处理。执行法院接到建议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委托。受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应将生效裁定书送达执行法院。
第六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讨论减刑、假释案件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并在讨论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本次讨论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册包括相关考核奖罚情况等抄送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并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发表意见。监狱长办公会议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更改意见单列,专项抄送原列席人民检察院。
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审批表副本等材料一并抄送该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讨论情况或提请建议副本后,应逐案进行审查,发现提请不当或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应在十日内向刑罚执行机关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在十日内书面回复,并将检察意见和回复意见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核查的,人民检察院可要求刑罚执行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调阅复制案卷材料等,并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但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六十三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应向人民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二)据以执行的人民法院一、二审、再审等历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五)罪犯主、客观悔改表现考核评审鉴定材料、奖惩审批材料及奖惩证据材料等;。
(六)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书面证明材料;。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罪犯未全部执行财产刑及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应提交罪犯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帐。
提请假释的,应附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对病、残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附有该罪犯病历材料、照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监所病情鉴定小组出具的病、残罪犯审批材料(如《罪犯病残鉴定审批表》),必要时还应附有法医专业鉴定意见。医疗诊断证明应在提请减刑、假释六个月内作出。监所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所病、残罪犯认定小组,对病、残罪犯认定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其监督意见亦应附卷移送。
对社区矫正罪犯提请减刑的,应附有相关社区矫正机构书面考察意见、罪犯日常行为奖惩记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走访谈话笔录、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专题讨论记录等材料。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罪犯提请假释的,应附有关国家机关的意见材料。
第六十四条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前,应将罪犯的基本情况以及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在罪犯所在服刑区域予以公示。公示结果形成书面证据材料一并附卷移送。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应通知刑罚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刑罚执行机关在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并将案件退回给刑罚执行机关。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为五日;提请时余刑已不满三个月的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期限可适当缩短。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的公共区域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官网。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在作出裁定前就被提请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依法作出减刑、假释裁定;认为被提请减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不当的,调整减刑幅度后依法作出减刑裁定;认为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减刑、假释裁定。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同处理意见未予采纳的、以及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进行调整或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请减刑的罪犯更适宜假释的,或者认为提请假释的罪犯不适宜假释但符合减刑条件的,不宜直接裁定或决定,应退回刑罚执行机关重新提出建议。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裁定减刑、假释前,刑罚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回的,应作出决定将案件退回;不准许的,应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采用书面方式审理。但下列案件,应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开庭审理的。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阅卷的,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阅卷并将案件材料退回人民法院。
开庭三日前,人民法院应将决定开庭审理的罪犯名单、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和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
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收到开庭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以及要求参加庭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参加庭审。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知知情证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庭审,可以要求提请的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罪犯所在地监区服刑人员名单,并在开庭前由合议庭随机选择知情罪犯作为证人参加庭审。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刑罚执行机关应派员出庭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主要理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监督并提出检察意见。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提请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提请假释罪犯。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或决定。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第七十八条减刑、假释裁定、决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送达,直接宣告、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刑罚执行机关代为宣告、送达。
减刑、假释裁定、决定宣告、送达之前,如果发现可能导致减刑、假释裁定、决定错误的事实,应暂停宣告、送达,重新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裁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提请的刑罚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刑罚执行机关应将减刑、假释的裁定结果在罪犯所在服刑场所或服刑地公布。
第八十条减刑、假释裁定、决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接到同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八十三条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议撤销假释的,原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提请撤销假释案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撤销假释审核表;。
(三)假释裁定书及原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四)罪犯具有应当撤销假释情形的具体事实以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将减刑、假释裁判结果在所在人民法院官网上公开,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应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假释篇六
现今社会上,很多罪犯都可以通过假释这项措施来减少刑期或者获得释放,但很多人并不了解假释的实质和条件。我有幸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了假释,通过此次经历,我对假释的真正含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领悟到了很多人所忽略的精神内涵。
第二段:假释的实质。
假释并非仅仅是出狱的一种方式,更是对罪犯改造的一种考验。这种改造不仅体现在行为表现上,还涉及到对内心世界的一个证明。在服刑期间,我们需要重新反思自己的过错,并认真对待人生的每个难关,不断锤炼意志力和情商,才能通过假释的考验获得真正的自由。同时,牢记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对社会和他人负责,在假释生活中完美展现自己的改变。
第三段:假释期间的心态。
假释虽然意味着出狱,但在心理上我们仍然需要适应并面对很多问题。有些人被偏见和污名所影响,很难与别人平等相处;有些人因为过错而感到自责和愧疚,觉得自己失去了人生任何继续努力的价值。但是我们要认识到,面对一切磨难和挑战,我们必须充满信心和积极心态,相信未来会更好。求职和社交都需要我们获得大量实践,通过勤学苦练积累生活经验,才能变得更加从容和自信。
第四段:此次假释的体验。
通过对假释期间的身临其境的经验,我更深刻地领悟到了假释的核心内涵:自我审视和改造。我在假释期间积极进取,不断学习和成长,不仅获得了雇主和社会大众的好评,还收获了更多朋友和支持者,这让我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与道德的力量。同时,我也意识到,假释后的人生并不是一帆风顺,需要我们始终保持一个谦虚的态度,不断自我批判和完善,才能更好地走向自己的未来。
第五段:结论。
有效的改造和宽大处理是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方面,假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一种奖惩手段。在假释生活中,我们需要始终铭记法律和社会对我们的期望和要求,不仅调整行为,更要转变心态,做一个积极向上,对社会负责的人。通过此次假释,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将在未来的道路上持续发光发热,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假释篇七
尊敬的监狱警官:
本犯某某某,xxx年因为xxx罪经xxx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年(无期,死缓),xxxx年调入xxxx监狱,现在xx监区从事xx劳动,本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并能够取得较为优良的成绩,通过学习进一步了解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于监狱警官下达的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能够在工余时间帮助他犯,不怕脏苦累,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本犯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xx月内务卫生评比中,本犯未获得流动红旗,内务方面有待加强。
相信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努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呈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xxxx。
假释篇八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司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其中,假释制度的实施更是给那些服刑人员带来了一线希望,它不仅能够缩短服刑时间,还能够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在经历了假释期的磨难与痛苦之后,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假释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第一段:认真思考自己的错误。
在假释期间,我反思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凭借自己的内心认真思考、审视自己的过错,这让我在独处的时间里认识了自己,也让我对自己的思维方式进行了调整。
在晚上独处的时间里,我会给自己写下一些日记,充分反思自己所犯的错误,思考如何避免在以后的生活中再次陷入犯罪的漩涡之中。这段时间对我而言,不仅是一段自我审视的过程,也是一段自我提醒和自我约束的过程。
第二段:乐观面对生活的态度。
狱中虽然并不是我所期望的生活,但这种经历也成为了我生命中的一笔财富。在假释期间,我学会了乐观,学会了不放弃,更认真地对待自己的人生,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未来的生命。
无论是假释期间还是回归社会后,我都非常在意自己的思维和行动,尤其是在感到疲惫和无助的时候,会告诫自己不要放弃,相反要保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一切挑战和困难。
第三段:认真探索内心世界。
在自己和家人的交流时,我也会分享自己的感受和内心想法,试图让他们更好地理解我,并与他们一起探索内心世界。这种体验帮助我变得更加开放,更加乐观,也更加知道如何与其他人建立真正的联系。
第四段:更好地塑造自己的人格。
在假释期间,我通过一些读书、刻苦思考的方式塑造自己的人格,并带着这些经验走向更加稳定的未来。尽管狱中的那段日子难以忘怀,但每每回顾当时的经历,我也会对自己所做的决定感到自豪。
在经过假释期的思考和经历之后,我已经不是以前那个盲从、任性的少年,而是一个成长了不少的独立的人。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认真的思考,能够创造出一段自己独特的人生故事。
第五段:重要性。
假释制度之所以能够被广泛地认可和推广,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任何人都无法拥有和重复的价值。它让那些曾经犯下错误的人们重拾信心,重新融入社会。是它,让我又有了一次选择的机会,是它,让我重新认识了自己,明确了自己的生活道路和目标。
在经历了假释期的体验之后,我认为,这种制度对于那些犯罪的人而言,不仅是一份希望,更是一种启示,它向他们传达了一种积极向上的信念,让他们重新站起来,在未来经历新的挑战和生活中,有更好的表现。
假释篇九
假释是刑法实施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施救,更是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一种保证。近年来,我国关于假释制度的探讨也逐渐加深,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开始从中受益。在我参与的矫正服务中,了解假释制度的犯罪分子们对于这一机制的感受和体验深深感动着我。
第二段:看待假释制度的态度。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假释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宽容。虽然这些人犯下了罪行,但是终归是人,是需要改正的机会,也是需要帮助的。在我的心中,对于这些人的看法也在逐渐变化。我们不能只固执地怀着“法律不容情”的态度来一味的惩罚,需要对于犯罪分子的情况加以分析,为他们提供接受改变的机会。
第三段:假释通过矫治的成果。
通过对于犯罪分子的分析,假释机制可以促进他们的改正。通过监管逐渐地调整,这些人开始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不仅仅是违法,同时对于社会和他人也存在一定的伤害。在相对自由的矫正机构中,他们也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学习、思考,并且对于自己的人生有更多的思考。这一切都在逐渐地推进着他们逐渐地选择犯罪道路。通过我亲身的经历,这些犯罪分子在一个自由、开放、积极向上的环境中更容易地找到改变自己的信念,并且找到新的目标和求生动力。这是法律制度履行它的最初宗旨所必须完成的,也是假释制度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第四段:假释制度的局限性。
虽然假释制度在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理上有显著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失误。比如说,在一些犯罪分子的留监处理中,监狱所做的徒劳浪费也有很多。监管环境单一,且并不注重犯罪分子的矫正,大多数的时间是在苦于等待和无聊中消磨的。过于残酷的惩罚方式极有可能会让犯罪分子在出狱后脸临更大的挑战。此外,检验合法性的透明度也存在很多争议。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假释制度是一种双刃剑。而它保护犯罪分子改正思想,对于社会的安全和发展也会做贡献,只有恰到好处的管理和监管措施加以紧密的配合,才能实际上有效地帮助和改造那些犯罪分子。通过对于假释制度的实践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价值和意义,加强对于犯罪的施救与治理。
假释篇十
假释,又称暂时出狱,是指在服刑期间,经国家法律程序规定,为犯人减轻刑罚或季节或其他原因暂时暂予出狱的一种善后措施。在假释期间,犯人可以重新回到自己的社会生活中,學習新的技能,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时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返回监狱。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享一些假释期心得体会,以帮助归还社会与良好生活的犯人,更好地度过他们的假释期。
第二段:虚弱正在变得强壮。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份使命和目标,但是有些人的使命和目标会因为种种原因而被打乱了。在狱中的日子里,大多数人都感到自己的生命被束缚了,内心充满了痛苦和沮丧。在这些恶劣情况下,我们需要谨记身体虚弱正在变得强壮,它是你心脏韧性和弹性的象征。而当你回到社会,并面对自己的疏离与脆弱的时候,你需要给自己鼓励与勇气,去迎接新的生活。
第三段:回归社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假释期间,犯人将面临回到社会的一次重大任务。他们需要重新接触社会,并逐渐重构他们的角色、重新加入他们的社区。虽然这是不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它也是犯人顺利回归社会必须通过的一道关卡。为了更好地融入社会,犯人需要大胆地迈进;要有信心,勇气和决心去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虽然回归社会有时会有些困难,但它是值得的,因为它将使犯人获得自由、尊重和创造新生活的能力。
第四段:學習知识技能。
假释期的一段时间是犯人學習新技能、培训新知识的最佳机会。在监狱里,犯人可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课程学习,以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这些技能或知识不仅能够帮助犯人更好地适应社会,也能够为他们的未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假释期间,犯人应该认真学习,且要把所学技能应用到他们的实际生活中。
第五段:总结。
假释期往往是一个人生中非常艰难的挑战,但它也是一个展示勇气和可贵经验的机会。在这段时间里,犯人需要学会掌控自己的生活,并尝试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回归社会有时会遇到一些困难或挑战,如适应与家人、朋友、社区的关系等,但这些挑战都是可以克服的。在假释期间,犯人应该积极参加培训和教育课程,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以便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取得成功。最后,我们应该知道:即使生活曾经给过你困难和挑战,你仍可以在现在和未来拥有更好的生活。
假释篇十一
(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资料。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的,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假释篇十二
本人一向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管理,理解教育,并积极参加社区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的理解社区领导对我的矫正,并从中学会了很多做人的道理!
本人这个月中体会到要学会忍耐和积极的合理搭配。要忍常人不能忍的,要做常人不能做的。忍一时风平浪静认,退一步海阔天空!认真对待生边的每一件事情,积极的提高自己的行动力,我们不能在忍耐中死亡,要学会在忍耐中爆发。
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张弛有度!会忍也要会爆发!凡事是必须要有人去做的,要自己身先士卒,不能老想着别人,当自己行动了,去执行了,会发现事情其实就是那么简单。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当你慢慢的把积极行动变成生活的一部分的时候,会发现自己整个人都很有活力,事情也一件比一件顺利!这样也能使身边的人得到鼓舞!把好运带给大家!
下头我向您汇报一下我这一周的活动。由于我爱人上班的工厂效益不是很好,厂里订单少,所以产量降了下来,所以工资没有多少。上有老母亲,下有两个女儿,这样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进来,天气不是很好,我以做零工为主,下雨经常上不了班,也就意味着没有多少收入。所以家庭生活异常艰难,目前我的状况找工作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以上是我这个月的思想汇报。十分感激社区领导对我的矫正教育和批评指正,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更努力的学习并提升自己,为成为一名对社会对人民有利的人而努力!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
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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