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禁毒通告(精选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09: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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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的回忆,对现在的反思,对未来的展望。如何提高写作水平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学习和借鉴优秀的写作思路和表达技巧,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禁毒通告篇一

20xx年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委、市*及区委、区*有关工作部署,依照《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围绕“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实施,强化重点普法内容和重点普法对象的宣传教育,推进各项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的落实;围绕“尊法守法学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和载体,大力推进徽州地域法治文化建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建设富裕、和谐、美好新徽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民生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充分利用“江淮普法行”、“12·4”国家宪法日等法律颁布实施日等时间节点,组织普法讲师团开展各类专题法治宣讲活动,推动法治宣传教育经常化。推进落实“法律七进”“每一进”工作制度,同时做好安徽省“法律六进”示范点推荐申报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案例征集工作。

广泛宣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深入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会前学法、领导干部任前考法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辅导班、公务员集中学法等活动。会同区委组织部开展领导干部宪法法律和党规*知识测试活动。

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纲要》,会同区教育局开展法治课优秀教案评选,利用开学第一课、青少年法治宣传月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百名律师进学堂”活动,指导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组织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农家乐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加大旅游从业人员特别是景区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利用“*旅游日”、“黄山旅游节”、“腊八旅游文化节”等重要节点,加强《旅游法》宣传,开展系列“法律进景区(景点)”活动。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百名法官乡村讲法律”活动,大力宣传《^v^村民委员会组织法》、《^v^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对村“两委”干部的法治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方式管理基层事务、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切实加强企业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依法生产、依*。

推动在*机关、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区,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及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等媒介开展法治宣传。推进车站、高速服务区、医院、银行、邮政、电讯等公共服务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设施。

禁毒通告篇二

以党的^v^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禁毒法》,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巩固禁毒人民战争成果,提高全乡人民的禁毒工作意识,为实现吸毒人员“零增长”的工作目标和建设“平安箬阳”、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面深入,大力开展《禁毒法》集中宣传活动。《^v^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年12月29日,由^v^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禁毒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我乡要按照省、市、区禁毒委的部署,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禁毒法》集中宣传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全乡集中开展宣传《禁毒法》系列活动。一是在车站、村委会公开栏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张贴和悬挂《禁毒法》宣传标语;二是组织开展送《禁毒法》入村活动;四是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禁毒图板展览活动。

2、学校要组织成立禁毒教育师资队伍,同时开展对《禁毒法》的学习、培训,将《禁毒法》作为在校学生禁毒教育的重要内容。

3、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要将《禁毒法》作为今年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提高《禁毒法》宣传教育的普及率。同时,各村委会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加大我乡农村禁毒宣传工作。及时解答人民群众疑惑的相关问题,组织人员以上课和观看宣教片的形式学习《禁毒法》知识,使得此次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到位,达到人人受到禁毒教育,人人知道新禁毒法的效果。

(二)针对当前新型^v^违法犯罪有所反弹的严峻形势,大力加强对新型^v^危害性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下发的宣传资料,对全乡群众普遍开展一次防范新型^v^危害的宣传,特别是对^v^危害易发地区、易发人群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案例和涉案人员暴光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对新型^v^的知晓率,切实增强群众对新型^v^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同时更好地发挥群众对禁毒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有效遏止^v^在我乡的蔓延传播。

(三)积极利用社会资源,抓好阵地宣传。各村委会通过开展防范新型^v^主题宣传月(周)、举办图片展览等系列活动,普遍提高群众对^v^危害的知晓率。各村干部要及时把乡编印的禁毒知识和宣传材料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并在各自宣传栏每季度至少要出一期以上禁毒板报;学校要根据相关要求积极开展^v^预防教育,保证学生的禁毒教育要做到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一些有针对性防毒活动,增强学生的预防能力,确保在校学生零涉毒。

(四)大张旗鼓地开展“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的禁毒宣传活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各村委会门要广泛发动、动员群众、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多层次、全方位、轰轰烈烈地掀起禁毒宣传新高潮。

(五)深入开展“禁种铲毒”宣传,建立健全禁毒宣传长效工作机制。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总结以往禁种铲毒宣传工作经验,根据婴粟的生长规律,制定计划,开展宣传,营造“禁种”工作“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杜绝非法种植^v^原植物现象的发生。各村要把禁毒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资料,并及时上报乡综治办,不断提高禁毒宣教工作的效果。

禁毒通告篇三

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毒品的严重危害,推动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禁毒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配剂出入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免费戒毒治疗。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并且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治疗;逾期拒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由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送劳动教养。

四、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上述有关人员投案自首或主动登记。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旅馆、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出租屋业主对在本场所、出租屋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经营业土、出租屋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110报警台芳村区公安分局81503381。

市公安局83114120花都区公安分局86818110。

越秀区公安分局83560702番禺区公安分局84810700。

东山区公安分局83117151从化市公安局87961123。

海珠区公安分局84391498增城市公安局82743456。

荔湾区公安分局83117363开发区公安分局82090903。

天河区公安分局87502765广州港公安局82153110。

白云区公安分局86334575白云机场公安局86123689。

黄埔区公安分局8219002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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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通告篇四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创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抗拒强制铲除或经处理后又种植的加重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

3、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强制戒除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宽处理。

1、主动投案自首的;。

2、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有毒品罪行的。

七、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立即到呼市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市公安局刑警队)登记戒毒。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全市的禁毒工作做出贡献。

六日。

禁毒通告篇五

为切实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依法严惩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支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胜利。

二、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员和强戒出所人员,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对不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成瘾人员及复吸人员依法送强制戒毒。

三、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上述有关人员投案自首,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出租屋业主对在本场所、出租屋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经营业主、出租屋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000-00元。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群众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8316272举报邮箱:hdxjdb@。

平山街道举报电话:8813286(禁毒办)、8822622(东湖派出所)、8890339(南湖派出所)、8867808(城南派出所)、8822246(城西派出所)、8876004(蕉田派出所)。

大岭镇举报电报:8904389(禁毒办)、8902014(大岭派出所)。

白花镇举报电话:8789129(禁毒办)、8760555(白花派出所)、8768110(太阳坳派出所)。

稔山镇举报电话:8306191(禁毒办)、8302104(稔山派出所)、8307833(范和派出所)、8303706(亚婆角派出所)。

梁化镇举报电话:8967825(禁毒办)、8965212(梁化派出所)。

黄埠镇举报电话:8111192(禁毒办)、8388119(盐洲派出所)、8118777、8118992(黄埠派出所)。

吉隆镇举报电话:8116916(禁毒办)、8600911(吉隆派出所)。

多祝镇举报电话:8103148(禁毒办)、8101012(多祝派出所)、8153019(增光派出所)。

港口度假区举报电话:8562636(禁毒办)、8567710(港口派出所)。

巽寮度假区举报电报:8328223(禁毒办)、8337119(巽寮派出所)。

平海镇举报电话:8500878(禁毒办)、8502111(平海派出所)。

铁涌镇举报电话:8438900(禁毒办)、8355119(铁涌派出所)。

安墩镇举报电话:8185561(禁毒办)、8180000(安墩派出所)。

宝口镇举报电话:8285859(禁毒办)、8285108(宝口派出所)。

高潭镇举报电话:8283808(禁毒办)、8282123(高潭派出所)。

白盆珠镇举报电话:8286039(禁毒办)、8286022(白盆珠派出所)、8287123(新庵派出所)。

惠东县人民政府。

禁毒通告篇六

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毒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凡非法持有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所持毒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严禁非法运输或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为违法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其他赃款赃物;不得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所获赃款赃物的来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六、严禁公民吸食、注射毒品。凡吸食或注射过毒品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交待吸食、注射经过,交出尚存毒品和吸毒器具,并具结悔过。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戒除,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和教育,所需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承担。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各机关、单位要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和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凡检举揭发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禁毒通告篇七

禁毒是指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禁毒的工作。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毒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创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抗拒强制铲除或经处理后又种植的加重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

3、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强制戒除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宽处理。

1、主动投案自首的;。

2、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有毒品罪行的。

七、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立即到呼市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市公安局刑警队)登记戒毒。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全市的禁毒工作做出贡献。

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毒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凡非法持有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所持毒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严禁非法运输或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为违法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其他赃款赃物;不得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所获赃款赃物的来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六、严禁公民吸食、注射毒品。凡吸食或注射过毒品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交待吸食、注射经过,交出尚存毒品和吸毒器具,并具结悔过。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戒除,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和教育,所需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承担。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各机关、单位要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和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凡检举揭发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毒品的严重危害,推动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禁毒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人员限于20xx年8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配剂出入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员,限于20xx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免费戒毒治疗。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并且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治疗;逾期拒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由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送劳动教养。

四、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上述有关人员投案自首或主动登记。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旅馆、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出租屋业主对在本场所、出租屋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经营业土、出租屋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110报警台芳村区公安分局81503381。

市公安局83114120花都区公安分局86818110。

越秀区公安分局83560702番禺区公安分局84810700。

东山区公安分局83117151从化市公安局87961123。

海珠区公安分局84391498增城市公安局82743456。

荔湾区公安分局83117363开发区公安分局82090903。

天河区公安分局87502765广州港公安局82153110。

白云区公安分局86334575白云机场公安局86123689。

黄埔区公安分局8219002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禁毒通告篇八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创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抗拒强制铲除或经处理后又种植的加重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

3、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强制戒除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宽处理。

1、主动投案自首的;。

2、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有毒品罪行的。

七、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立即到呼市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市公安局刑警队)登记戒毒。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全市的禁毒工作做出贡献。

xxxx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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