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的工作简报(精选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0 18:5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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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是一项必备的能力,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写总结时要把握好时态,既要回顾过去,也要展望未来。阅读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了解总结写作的一些新颖和独特的观点。
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一
年头岁尾,在总结生产经营成绩的同时,我们同样有必要认真回顾一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一些有价值的教训摆在我们面前:安全始于防范,责任重于泰山。尽管我们制订和执行了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上报制度,但事故仍然频频发生。本期简报,梳理一些重大和有影响的事故,目的就是再次提醒我们全体干部员工,将安全生产的这根弦绷得紧些再紧些。忽视和放松安全管理,不仅让汗水和付出换来的效益白白流失,而且埋下了更大的隐患。重大突发事故、一般重大突发事故、严重违规操作事故时有发生。
以上仅是突出的几类安全事故,其它诸多未作统计的生产事故和人身伤害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幅面影响不言而喻。
今年,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小组成员对各企业每周进行安全生产、用电检查,并形成了《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反馈各企业整改落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企业抓安全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企业在落实整改时并未彻底执行,连续几次检查,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情况较为普遍,实属不该。
20的各类事故教训是惨痛的.,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阻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给企业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成为了“06管理效益年”的灰色回忆。这些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除个别人思想麻痹大意,很多情况下是对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知,或知之甚少、野蛮操作的结果。随着生产工艺的逐步配套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范严格,我们要向安全要效益。“有了安全不一定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企业只有人安、物安、事安,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同时,切实保证设备和工艺技术操作的安全,才能实现生产的有序、快速提升,因此学习并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是我们各生产单位和个人亟待解决,并长期坚持的最根本、最迫切的任务。把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加强设备的点检维护,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是预防各类重大事故的有效手段。生产的顺畅、管理的有序无疑是生产企业提升利润的根本保障,各单位务必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措施,扎实抓制度、抓整改、抓落实。
为全面突出向管理要效益,“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企业生产车间、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坚守岗位,切实负起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开创安全工作的新局面。
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二
4月28日,市微企办召开全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安排我市20xx年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了今年我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三个抓好”的要求。
要求一:是要抓好学习,提高素质。全市从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干部应克服精神懈怠、能力不足的问题,不断学习,增强综合素质,更好的适应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要求二:是要抓目标责任的落实。各级微企办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作好汇报,当好党委、政府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要从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入手,办好民生实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三是要抓好服务与指导工作,在为微型企业服务上。
作文。
会议还传达学习了全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各区(市、县)20xx年1季度扶持发展微型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讨论了《贵阳市“3个20万”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讨论稿)》。
(市微企办供)。
近日,清镇市微企办深入到辖区微型企业--贵州清镇白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贵州清镇白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型农业企业,目前企业生产基地可用面积已达150亩、建有大棚80个;生产上由于采用新技术,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产品销售已由最初的零售转变为超市直供和批发商订购的大宗交易,目前产品供不应求。下一步企业计划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目标为清镇食用菌生产龙头企业。
在了解企业相关情况后,微企办建议,企业目前在清镇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要守住“白泥村”这个好牌子,严把质量关,把质量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并表示如需要申请“白泥村”的商标注册,微企办可全程协助办理相关的手续。
(清镇市微企办供)。
今年以来,息烽县以“四个必须”规范工商分局审核微型企业申请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中。
一是要求微型企业签订财政补助资金使用。
承诺书。
工商分局在审核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必须查验该企业的会计帐册;二是要求微型企业在每一次申请支付时工商分局都必须进行实地勘验;三是财政补助资金涉及支付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工资的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会计帐册中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用工。
合同。
工资存折姓名这三项必须一致;四是工商分局对微型企业已审核通过的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进行,尚未使用完毕的,不予审核。
通过以上措施,息烽县力争筑起一道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监管的“防火墙”,使财政补助资金“取之有道、用得明白、落到实处”,逐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息烽县微企办供)。
今年以来,云岩区微企办为进一步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结合“商标战略”,助力微企发展。现已办理注册商标的微型企业4户,另有6户微型企业正在积极申请中。
为引导微型企业树立品牌意识、质量意识,走自主创牌之路。区微企办加大了商标战略宣传力度,增强了微型企业科学合理有效注册、运用商标的意识和能力。微企办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已申请商标注册和有注册意向的微型企业开展商标知识培训。目前,云岩区已办理注册商标的微型企业4户,国家商标总局已受理的微型企业商标有4个,另有6户微型企业正在积极申请中。
(云岩区微企办供)。
南明区认真总结两年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经验,制定了《南明区工商局关于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廉政纪律建设的通知》,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廉政纪律规定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
南明区工商局以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为机,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精神,结合近两年来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所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按照廉洁从政、廉洁执法,严格追究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南明区工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施办法》,办法严明了工商干部廉政工作纪律,严格了督促检查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南明区今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属地发展、属地管辖”的原则,确保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顺利开展。
(南明区微企办供)。
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三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向好,为积极落实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最新工作举措,保障商务楼宇、政法系统、体育场馆等所辖项目有序复工,营造安全、稳定、整洁的环境,久事置业强生物业各大区项目员工已整装待发,积极投入到准备工作当中。
商务楼宇项目认真组织封闭在岗员工学习《推进关键岗位“点式复工”工作方案》,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复工复产员工有序轮岗工作。及时传达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密切关注楼宇内企业之间的联系互通,交流防疫和复工经验,收集企业防疫和复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业主、客户三方共同解决,提升应对疫情的能力和水平,为后续复工复产提供坚强保障。
政法系统项目严控员工返岗关,建立返岗制度,切实掌握项目员工流动情况,要求复工人员本人非密接或次密接身份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才可返岗,所有员工首次复工前做好登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强健康监测,对返岗员工每天进行抗原检测,每日进行两次耳温测试体温,设立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告知电话并保持畅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加强防控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新冠防治知识健康宣教,号召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充分掌握健康知识和防护要点,避免交叉感染。
体育场馆项目为在疫情结束后,能让业主安心复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物业保洁员每日三次对门禁、电梯、卫生间、场馆内外、垃圾房场进行严格、专业的消毒,加强消杀力度。施行数字化监测,在体育场馆入口处张贴“场所码”、设立“数字哨兵”,对所有进入场馆人员必须进行场所码扫码、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证明,体温正常且佩戴口罩方可入内。加强防疫用品配备,在场馆进出口配置免洗手消毒液,在洗手池处提供洗手液,同时在门岗处放置口罩、手套等防疫用具以备不时之需。
保持定力,坚定信心。强生物业全体员工以实际行动构筑起一道疫情防控的“物业防线”,他们将继续保持旺盛干劲、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全力以赴迎接复工复产的到来。
企业的工作简报篇四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五
3月27日,吴剑波副局长率省种苗管理站负责人,深入浏阳市古港苗圃和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调研种苗生产和“一对一”联络林业龙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浏阳市政府、市林业局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首先深入古港苗圃认真察看育苗设施、苗木质量和品种类型,详细了解苗圃人员状况、生产能力、育苗水平、销售供应等情况,听取了浏阳市种苗方面有关情况汇报。吴剑波副局长对浏阳市疫情防控期间迅速组织苗木生产,清理整治苗木市场,保障春季造林良种壮苗供应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种苗质量监管,严把品种来源关,重点对油茶采穗圃品种进行清理,确保育苗单位采购的穗条品种纯正,生产的'苗木质量可靠。要严把市场流通关,加强主要苗木交易市场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非法交易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苗木市场,畅通流通渠道。要严把苗木使用关,造林部门与种苗部门要紧密配合,对国家投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苗木采购、使用、验收等环节严格监管,建立健全苗木使用档案,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在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调研组一边查看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一边询问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吴剑波副局长对企业在严格疫情防控基础上全力复工复产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工作状态和精气神十分赞许。他表示,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将热心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在企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全力帮助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希望企业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确保企业员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为稳就业、促发展多作贡献。
企业的工作简报篇六
县审计局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为主线,以弘扬廉政文化为载体,通过教育提醒、制度约束、强化监督、表率引领等创新方式,构筑行之有效的惩防体系,促进了审计机关风清气正的审计廉政环境。
经常对职工开展反腐倡廉形势教育,并通过廉政专题讲座、廉政电教片及警示教育材料,以案论纪,以法论审,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同时组织审计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接受现身说法,做到警钟长鸣。
开展了审计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建立了审计廉政书屋。
连续多年开展了推荐和阅读好书活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了《审计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警示录》,通过读书达到以读书修德,以德律己的目的。
在瓜州在线—审计监督栏目开辟了廉政之窗,并通过各种刊物和栏目弘扬廉洁从审的主旋律,提高审计职工的廉政素养。
建立了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的机关管理教育、作风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建设、审计业务建设等3大类36项14万字的《瓜州县审计局规章制度汇编》、《瓜州县审计局业务操作规程汇编》等制度汇编,加大制度规定的执行力,形成了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良好性环机制。
建立了动态管理的《干部廉政档案》,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力度,领导班子尽职尽责,率先垂范,一把手作出带头示范、带头把风气搞正、带头遵纪守法的三项承诺。
与领导班子成员签定了《廉政承诺书》,并把廉政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实行综合考核廉政一票否决制。
开展了全员述职述廉,每个党员职工每年都要向全体人员报告个人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接受监督评议。
强化了社会监督,从社会各界聘请3名特邀审计监督员,定期征求他们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前移了监督关口,将审计组作为廉政建设监督重点,坚持审计项目廉政回访制度,从机制制度上构筑拒腐防变防线。
一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上半年全县完成19个单位共23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共查处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和损失浪费金额1291万元,审计结果晋升1人,免职3人,提出审计建议23条,被审计单位采纳23条。
二是审计工作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工作部署,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把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落实在项目计划中,开展了对公共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点*投资项目审计。
去年共完成审计(调查)项目29个,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1646万元,上交财政9万元,被采纳的审计建议28条,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整改措施12项,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17项,审计结果公告占到了审计项目的60%以上。
审计工作在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免疫系统功能。
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提升全县营商环境惠企政策知晓率,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11月1日上午,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与各部门联合开展营商环境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展板、现场咨询解答、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细致解读安福县出台的相关纾困惠企、减费降税、便民服务等企业和群众关心关切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面对面解答企业和群众咨询事项,充分展示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和现阶段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吸引了众多企业和群众前往咨询。
活动当天,共设立展板2块,发放宣传资料350余份,发放礼品袋120余个,接受群众咨询70余次。下一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聚焦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继续加大力度宣传,推动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实落地,助力安福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企业的工作简报篇八
(第×期)。
××办公室编×年×月×日。
(此处加上间隔横线)。
内容提要(略)。
(正文略)。
本期审签×××编辑×××。
(此处加上间隔横线)。
报:×××。
送:×××。
发:×××。
(此处加上间隔横线)。
(共印××份)。
一、报头需规范。
报头多在简报第一页上方的位置,“简报”“**银行简报”“金融工作动态”“情况反映”“工作通讯”等几个醒目的大字居中布局。
“简报”或“**动态”下面是简报的编号,第*期。
简报的编号多为一年一编,也有统编下来的。
在期数下面左侧顶格是简报的.主办单位,右边是简报印发的日期。
主办单位名称和日期下面划一条横线。
横线上面的部分统称为简报的报头,横线下面刊登文章。
二、写法灵活随便。
简报所反映的内容多种多样,其写法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简报的题目和正文是不可缺少的。
简报的题目必须反映出文章的主要内容,表达出文章的中心思想;简报的题目还需要精练,不落俗套,能够吸引读者,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正文是简报的主体,可分为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开头部分类似于消息的导语,但在写法上又与导语稍有区别。
消息的导语在注重直接点题的同时,强调生动形象,而简报的开头特别注重直接点题。
同消息的导语一样,简报的开头最好能够反映出简报所述问题的中心思想。
也就是说,要尽可能运用简洁的语言将简报所要反映的核心内容放在开头部分,及早告诉给大家。
因此,开头必须简短。
主体部分是简报的重头“戏”。
在此部分要用典型事实富有逻辑性地将文章的主要内容说清说透。
其写法同新闻的主体部分的写法大同小异。
只是消息的主体部分不宜采用“一二三四”并列几项措施经验的写法,而简报在此方面较为灵活随便,既可以采用新闻稿的写作方法,也可以参照公文或行务信息的写法,分会条分项布局结构。
主体部分的写法,应视简报的具体内容而定,哪种写法有利于表现主题、突出主题、深化主题就采用哪种方式。
三、报尾不可遗漏。
报尾部分位于简报最后一页的最下方,在一黑线下面或两条平行黑线内注意本期发送的范围,包括某些单位和领导同志。
简报亦应当有主题词,但无文种词。
有些简报的最后还注明印发份数、编审、责任编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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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格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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